城镇自雇农民工居住意愿差异研究_社会因素论文

自雇与受雇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差异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意愿论文,差异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2-0012-10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流动人口出现了大规模的增长,其中绝大部分为乡-城流动人口,即所谓的“农民工”。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随着其对城市生活的逐渐适应、经济状况的好转以及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势必面临着城市居留的抉择问题。尤其是在大力推进城镇化的当下,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再次关注,显得更为重要。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民工被认为是城市的“匆匆过客”。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中的很大一部分最终将在城市定居下来,并转化为城市人口[1]。农民外出打工出现了从半城市化的劳动力迁移状态向迁徙式转变的迹象,已经越来越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流动,而且有了更深刻的人口城镇化含义[2]。农民工是否能够居留城市,已经成为实现人口城镇化的重要环节。国家对这一问题也非常重视。“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3]。因此,农民工能否居留城市,不仅对农民工个体长远发展具有影响,而且对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特别是实现人口城镇化具有促进作用。此外,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还有助于政府掌握农民工动态,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义。

以往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研究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大部分研究把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对待[4~5]。事实上,农民工已经不是一个同质性的群体,它出现了内部分化。唐灿等通过对北京“河南村”从事废品收购行业农民工的研究表明,作为一个统一身份的农民工其内部已经出现了“二次分化”,形成若干类别群体或等级群体,并且这些等级群体在资本占有、经济收入、社会声望、价值取向上存在很大差异[6]。还有学者从代际认同角度分析了农民工的分化,认为农民工已经出现代际间的变化,在许多社会特征上存在差异[7]。据此,有学者从代际的视角对农民工发展意愿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新生代和老一代农民工在发展意愿上存在差异[8~9]。但农民工内部差异不仅仅表现在代际上,其构成正日趋多元化。有学者对自雇和受雇移民或农民工进行了研究,发现自雇者和受雇者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会资本、社会网络和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并且自雇者优于受雇者[10~13]。可见,农民工内部差异还表现在就业身份上。而这种差异其实是农民工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使得自雇和受雇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上大相径庭,从而导致在是否打算居留城市的抉择上出现差异,可能自雇者比受雇者更愿意居留城市。

第二,多数研究将农民工居留意愿分为“打算”居留和“不打算”居留两种决策,而把“没想好”这部分人群从样本中剔除[14~16]。但近期的研究显示,“没想好”这部分人群占有较大比重,农民工既表现出对城市定居的向往,又呈现出一种矛盾和模糊的心理状态[17]。因此,这部分人群也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本文综合考虑了农民工居留意愿所有可能的情况,将其分为“打算”居留、“不打算”居留和“没想好”三类。

鉴于此,本研究主要有三个目的:①考察自雇与受雇农民工在城市居留意愿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②从个人特征、流动特征和社会融合三方面分析影响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因素;③比较自雇和受雇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居留意愿影响因素上存在的差异。

二、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

1.影响农民工居留意愿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一些理论都可以用来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决策做出解释。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只要城市现代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高于传统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入城市现代部门[18]。而托达罗模型从“成本-收益”或“收入净剩余”最大化角度解释农民工的居留决策,认为城市中的预期收入乘上城市就业概率减去外出的成本后若为正值,农民工才会进城。相反,一个已经外出就业的劳动力决定回流的条件,就是继续外出将得不偿失[19]。托达罗引入城市就业概率变量,完善了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此外,最具影响力的“推-拉”理论认为,农民工“留”或“返”是农村和城市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19]。还有社会学中的社会网络理论也对居留意愿做出了解释,认为社会网络的多寡、强弱等都会影响农民工的居留决策[20~22]。但是,已有研究表明,影响农民工居留意愿的因素是多样化的[23]。因此,单一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不足以解释居留意愿,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综合已有研究,本文将影响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因素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个人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等。有研究发现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有显著影响[24~25],而有研究则表明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不显著[26]。可见,受教育程度对居留意愿的影响还存在争议。第二,流动特征,主要包括流入时间、流动距离和流出地类型。进城时间越长,留城意愿越强烈[27~28]。流动范围越大,居留城市的概率越小[29]。第三,社会融合因素。悦中山等对农民工的社会融合和发展意愿进行了研究,发现文化融合、社会经济融合和心理融合三个维度对农民工发展意愿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30]。有学者发现社会经济因素如职业类别、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也会对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有显著影响[31~32],由于这些因素与社会融合中的经济融合重合,所以被划归到社会融合因素中了。

与悦中山等的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在其划分的三维度基础上[33~35],加入了“社会参与’”这一维度。该维度是指农民工与本地市民的互动以及在流入地参加活动的情况,这也是当前反映农民工社会融合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最终将社会融合的维度划分为四个方面,即文化融合、经济融合、社会参与和心理融合。这种划分并不一定囊括了社会融合的所有维度,但这四个维度是当前农民工社会融合研究中最重要的维度。

2.就业身份与居留意愿

泰尔沃(Tervo)通过对芬兰劳动力市场的研究指出,劳动者就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受雇(paid-employment)、自雇(self-employment)和非就业(non-employment)[36]。当然,我国农民工的就业也不例外。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已就业农民工,所以可将农民工就业身份分为自雇者和受雇者两类。

国内外学者对自雇者与受雇者的研究结果均表明,与受雇者相比,自雇者更具有优势。有学者对少数族裔和外来移民进行研究,发现自雇比受雇就业显得更具有吸引力,主要原因是自雇比受雇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能够提高社会地位[37],并且为族裔群体中的个人乃至整个群体的向上社会流动提供了一条可行之道[38]。科尔曼(Coleman)进一步对从事自雇就业的前景做出了判断,认为选择自雇就业对少数族裔以及他们个人和家庭来说,是一条通向富裕的可能途径[39]。

国内学者李培林对农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的研究表明,占有相当生产资本并雇佣他人的业主的经济社会地位比一般进城打工者要高得多,他们中有更多的人认为自己属于城市中等偏上阶层[40]。吴晓刚的研究表明,在市场转型过程中,自雇者在经济收入方面是赢家,并进一步指出,从事自雇就业是实现向上社会经济流动的一个重要渠道[41]。进城农民首先选择易于进入但条件较差的受雇就业,但基本趋势是由受雇就业逐渐走向自雇就业[42]。自雇就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活力和发展前途,是农民工向城市迁移和城市适应的一条可能途径[43]。还有学者对自雇者与受雇者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雇者更主动地去投资并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44~45]。还有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倾向于通过自雇经营获得职业阶层提升,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更是如此[46]。自雇经营者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与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类似的稳定高收入阶层[47]。总之,自雇与受雇农民工在社会阶层、经济地位、社会资本、社会网络和发展前景上存在差异,并且自雇者优于受雇者。

虽然已有研究发现了自雇和受雇农民工两个群体存在诸多差异,但并未关注就业身份对其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本文在总结以往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加入就业身份变量,主要考察就业身份是否会影响城市居留意愿。

三、数据与方法

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2012年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该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方法在全国流动人口聚集地对那些在城市中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年龄在15~59周岁的流动人口制作了抽样框。关于数据的具体信息,请参见《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48]。该调查数据权威性强、样本量大、代表性好。最终样本量为158556个。

由于本文研究对象是在业农民工,所以删除了城-城流动人口以及就业状态为失业、无业、操持家务和退休的样本,最终进入模型的样本数为118390个,其中自雇者占总样本的32.8%;受雇者占总样本的67.2%。表1提供了变量基本信息及描述性统计结果。

2.变量设置

(1)因变量。因变量为城市居留意愿,是一种主观态度,指农民工对自己是否打算居留城市所做出的判断。通过题项“您是否打算在本地(流入地)长期居住”来将其操作化,答项包括打算、不打算和没想好。

(2)自变量。通过题项“您现在的就业身份属于哪一种”将就业身份操作化,答项包括雇员、雇主、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将雇主和自营劳动者视为自雇者,将雇员和家庭帮工视为受雇者。

控制变量包括社会融合、个人特征和流动特征。其中社会融合又分为文化融合、经济融合、社会参与和心理融合四个维度。

基于问卷,通过“休闲方式”情况来测量农民工的文化融合。将被访者在“看电影、电视、录像”,“玩棋牌、麻将、电脑游戏”,“上网浏览、通讯”,或“读书、看报、学习”等四类活动中至少参与三项及以上的赋值为1,即休闲方式较丰富;小于3项赋值为0,即不丰富。

由于农民工拥有自购房的比例仅有5.3%,因此,未将房产拥有纳入模型。本文用收入水平和职业阶层测量农民工经济融合的状况。考虑到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相对比较同质,且大多数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从事“脏、累、险”的工作,所以将农民工的职业阶层操作化为非体力劳动者和体力或半体力劳动者,如此能够直观地反映农民工所处的职业地位。收入操作化为农民工平均月工资的对数。

农民工的社会参与主要包括社会交往和活动参与。就社会交往来看,主要是指农民工与本地市民之间的往来。就活动参与来看,主要是指农民工是否参加社区文体、公益、选举活动等。本文采用社会交往和活动参与两个指标来反映农民工在流入地的社会参与情况,这些均被操作化为二分类变量。

本文通过3个题项,分别为“我喜欢我现在居住的城市”,“我关注我现在居住城市的变化”和“我很愿意融入本地人当中,成为其中一员”来将心理融合操作化。答项包括完全不同意、不同意、基本同意和完全同意。基于数据,计算得到Cronbach's Alpha值为0.875。在分析中,我们将每个题项的答案从“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分别赋值为1、2、3、4。将3个题项的得分均值作为我们对心理融合的测量。

此外,控制变量中的个人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和婚姻状况。流动特征包括流入时间、流动距离和流出地类型①,详细定义及操作化见表1。

3.分析策略

首先,采用交叉表描述自雇和受雇农民工在城市居留意愿上的差异。其次,运用多元逻辑斯蒂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将“不打算”一类作为参照组,研究农民工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最后,对自雇和受雇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

四、结果与讨论

1.自雇与受雇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比较

表2提供了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分布情况。LR检验结果表明,两个群体在居留意愿上存在显著差别。自雇者选择“打算”居留城市的比例比受雇者高出16.4个百分点。“不打算”居留的农民工中,受雇者高于自雇者。可见,自雇者比受雇者更倾向于“打算”居留城市。值得注意的是,有29.7%的农民工选择“没想好”,因此,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分析是必要的。

自雇者在经济融合、社会参与和心理融合等方面均比受雇者优越(见表1),两个群体在城市的生存状态存在差异。此外,有近三成多的农民工选择“没想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见表3),与选择“打算”和“不打算”居留的农民工相比,选择“没想好”这部分人在文化融合、经济融合中的职业阶层、社会参与和心理融合方面均处于中间状态。也就是说,大部分农民工主观上渴望居留城市,只不过“打算”居留城市的农民工在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成熟或日趋成熟,“不打算”居留城市的农民工在各方面的条件尚不具备,在可预见的时间里似乎也难以改观,而“没想好”的农民工虽然已经具备一定条件,但仍差距很大,需要付出巨大努力,未来的不确定性仍很大。因此,不妨形象地把“没想好”的人群称之为“夹心层”。

2.影响因素分析

表4提供了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响因素分析的全样本模型、自雇者模型及受雇者模型的多元Logistic回归结果。

全样本模型中,在控制了其他可能影响到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变量之后,发现就业身份对农民工居留意愿具有显著影响。以“不打算”为参照组,自雇者选择“打算”居留的可能性是受雇者的1.5倍,自雇者选择“没想好”的可能性是受雇者的1.2倍。多变量分析同样表明自雇者比受雇者更倾向于居留城市。除就业身份外,文化融合、经济融合和心理融合对农民工“打算”居留城市有显著正向影响。这一发现和悦中山等的研究结果一致,经济融合对农民工发展意愿具有最重要的、最具决定性的影响,文化融合和心理融合则是预测农民工发展意愿的重要因素[49]。值得强调的是,本文在引入社会参与变量后,发现社会参与和其他社会融合维度一样也是预测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重要因素。此外,教育、婚姻、流入时间和流出地类型对农民工“打算”居留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年龄显著地降低了农民工“打算”居留的可能性。支持了以往研究关于教育对居留意愿有影响的发现。社会参与、心理融合、性别、教育、婚姻、流入时间对农民工“没想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收入水平、年龄、流动距离和流出地类型有负向影响。可见,社会参与、心理融合、教育、婚姻、流入时间对农民工“打算”居留和“没想好”的影响具有一致性。将发生比一一进行比较发现,在上述相应的变量上,农民工在居留意愿的选择上偏好的排序由高到低依次为“打算”居留、“没想好”和“不打算”居留,这一点也论证了选择“没想好”的农民工处于“夹心层”。而年龄对农民工“打算”居留和“没想好”均具负向影响,即年龄越大,越倾向于“不打算”居留。

在自雇者模型中,文化融合对“打算”居留有正向影响,但对“没想好”的影响并不显著;收入水平越高的自雇者“打算”居留的可能性越大,但对“没想好”不存在显著影响;职业阶层对自雇者居留意愿不存在显著影响;至少参与一项活动的人选择“打算”居留、“没想好”和“不打算”的可能性依次降低;与本地人来往较多的自雇者倾向于“打算”居留,对“没想好”的影响不显著;心理融合对自雇者“打算”居留和“没想好”都存在显著正向作用,但对“打算”居留的影响更大;年龄显著地降低了自雇者城市居留的可能性;教育对自雇者“打算”居留和“没想好”都存在显著正向影响;婚姻对自雇者“打算”居留有正向影响,对“没想好”的影响不显著;流入时间越长,自雇者“打算”居留的可能性越大,对“没想好”不存在显著影响;与流出地是西部的自雇者相比,流出地是东部的自雇者选择“打算”居留的可能性更大,其次是中部。

在受雇者模型中,文化融合对受雇者“打算”居留有正向影响,但对“没想好”的影响并不显著;收入水平对“打算”居留有正向影响,但对“没想好”具有负向影响;从事非体力劳动的受雇者比从事体力或半体力受雇者“打算”居留的可能性要大,职业阶层对“没想好”的影响不显著;社会参与和心理融合较好的受雇者在居留意愿上的决策偏好由高到低依次为:“打算”、“没想好”和“不打算”。性别和年龄对受雇者“打算”居留的影响不显著,对“没想好”存在显著影响,男性比女性更倾向于选择“没想好”,年龄越大越倾向于“不打算”;在婚、受教育年限越多和流入时间越长的受雇者的居留意愿的优先顺序依次为“打算”、“没想好”和“不打算”;跨省流动和流出地是中部的受雇者更可能选择“不打算”;而流出地是东部的受雇者在进行居留决策时的优先顺序依次为“打算”、“不打算”和“没想好”。

通过对自雇和受雇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比较,发现影响两个群体居留意愿的因素存在着一些显著差异。通过影响强度来看,收入水平对自雇者的影响强度较大,而文化融合、社会交往和心理融合对受雇者的影响强度较大。另外,职业阶层对自雇者“打算”居留的影响不显著,而对受雇者的影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自雇者在居留决策时比较重视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受雇者相比,他们对其他方面有所考虑,但重视程度不如受雇者。与自雇者相反,受雇者在做居留决策时会比较偏重对文化融合、社会交往、心理归属和职业阶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对收入的重视程度则不如自雇者。

五、结论

本文使用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组织实施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综合考虑了农民工在城市居留意愿上面临的三种可能情况,分析了自雇与受雇农民工在城市居留意愿上的差异,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下面就一些重要发现进行总结。

就业身份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具有显著影响,自雇者比受雇者更倾向于居留城市。除此之外,影响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因素还有文化融合、经济融合、社会参与、心理融合、个人特征和流动特征。影响自雇者和受雇者城市居留意愿的因素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①职业阶层对自雇者“打算”居留城市不存在显著影响,而对受雇者的影响显著。②年龄和流出地类型中的中部地区对自雇者“打算”居留城市具有显著影响,而对受雇者不存在显著影响。③收入水平、社会交往、性别、婚姻和流动特征对受雇者“没想好”存在显著影响,而对自雇者不存在显著影响。④收入水平对自雇者和受雇者“打算”居留城市均有显著影响,但对自雇者的影响概率更大;文化融合、社会交往、心理融合、婚姻和流入时间对两者“打算”居留均产生显著影响,但对受雇者的影响概率更大。⑤收入水平、社会交往、性别、婚姻和流动特征对受雇者“没想好”存在显著影响,而对自雇者不存在显著影响。⑥心理融合对自雇者和受雇者“没想好”均产生显著影响,但对受雇者的影响概率更大。总体而言,自雇者居留意愿更多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而受雇者更多受到社会、文化和心理因素的影响。

以上结论对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民工的市民化以及真正实现城镇化有着重要的政策启示。首先,针对在城市居留意愿上占比例较大的“没想好”这部分人群,我们将其称之为“夹心层”,他们更多地处于两难境地,左右徘徊。但他们是实现人口城镇化的潜在人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更加重视这部分人群,对其进行合理引导,这有利于政府部门很好地掌握农民工在城市的数量,从而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其次,针对自雇者比受雇者更愿意居留城市的情况,政府应该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农民工自雇创业,合理引导受雇者在积累了资本之后转向自雇就业,并为农民工自雇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更多的农民工在城市居留,这对于保持城市的活力以及推进城镇化,尤其是人口城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或人口城镇化的过程中,优先考虑自雇者。最后,针对自雇者和受雇者在城市居留意愿上的差异,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他们尽早融入城市主流社会,最终在城市定居。

此外,本文的研究和发现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城市居留意愿更侧重的是一种主观上的态度,但其是否真正转变为现实行为,还有待后续研究。其次,确实存在自雇和受雇组内差异较大的情况,而将农民工就业身份单一地分为自雇和受雇两种,不够细致,这是本研究下一步关注的重点。

收稿日期:2013-09-17;修订日期:2013-12-11

注释:

①本文采用农民工流出地类型反映其社会经济环境。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标准,将农民工流出地类型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但考虑到东部的广西和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东部省份不匹配,因此将其划到中部地区。最终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中部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和海南;西部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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