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合肥审计公司虚假验资的补偿_审计事务所论文

社会审计--合肥审计公司虚假验资的补偿_审计事务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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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市东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合肥市审计事务所验资不实,在法律面前“栽”了个“跟头”。

1994年10月间,原告六九一六厂下属企业与被靠吴晓春、陶芸合伙开办的合肥诚联贸易有限公司建立购销生铁业务,经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2136元。自1996年以来,“诚联”一直未办理工商年检,法人代表吴晓春下落不明,公司实际已停业,此笔欠款一直追偿无望。六九一六厂诉请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欠款和违约金,同时诉称合肥市审计事务所在对“诚联”验资中虚假验资,要求对该笔欠款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实,合肥市审计事务所在对诚联公司验资过程中,仅凭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四处通过银行于1993年2月1日汇至合肥市会计师事务所、用途为投资的付款委托书复印件,即于当日作出合肥诚联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已到位的验资报告书(含5万元物资清单)。同年2月8日,诚联公司注册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另查,合肥诚联公司于1995年12月歇业至今。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购销关系明确,且已实际履行,应确认合同有效。诚联公司为私营企业,现已歇业,其债务应由合伙人吴晓春、陶芸共同清偿。合肥市审计事务所对诚联公司注册资金中的45万元,作了虚假和不实验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吴晓春、陶芸给付六九一六厂货款152136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肥市审计事务所对上述款项在验资不实的45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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