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做人”到“做公民”——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现代公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目的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03X(2004)03-0006-05
当前,我国的教育界,从幼儿园开始,到小学、中学,乃至大学,教学生“做人”、教学生“学会做人”、教学生“如何做人”等口号铺天盖地,除了极个别微弱的质疑声音之外,[1]似乎教学生“做人”已经成为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本文认为,在打破中国教育的功利性倾向,纠正过于狭隘的专才教育和应试教育,提倡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人”口号的提出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2-3]但是,“做人”口号本身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泛道德化倾向,而且往往和封建道德要求相联系,极易产生误导作用。在迈向民主化与法治化的今日中国,我们应该更进一步明确地提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所谓“做人”,应该是做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合格公民。
一、“做人”口号存在的的问题
(一)“做人”含义不明,具有极大的模糊性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自从古希腊德尔菲神庙里刻上“认识你自己”的箴言以来,人类对自身的探索就没有停止过。哲学家柏拉图说:“人是长着两条腿的没有羽毛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动物”。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拉美特里认为:“人和动物一样都是一台机器,只不过人比动物多几个齿轮罢了”。关于人的定义还有很多,如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是有意识的动物,人是有理想的动物,人是符号的动物等等。马克思指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4](p.96)也就是说,人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从事劳动的动物。
“做人”的含义是什么?从中国最早的教育家孔子开始,教育的目的就是教人“做人”,但是,在孔子那里,“做人”并没有固定的内容,一切都是因人而异,一切都是因事而异。只要人生在世,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的任何事情,都是和“做人”联系在一起的,理想、信念、道德、人伦、事功、学习、劳动、生活等等,无一不是“做人”。
如何“做人”?“做人”的含义如此复杂,内容如此广泛,以至于我们几乎无法把握。物极必反,难怪现在有许多人把“做人”简单地理解为处理人际关系,更有甚者,干脆把“做人”理解为拉关系,这恐怕是“做人”论者所始料未及的。
(二)“做人”往往仅指道德修养,太狭隘,有泛道德化倾向
一方面,“做人”的含义太笼统;另一方面,“做人”的含义又太狭隘。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但在中国几千年的道德教化传统中,“做人”往往仅指塑造人格,完善道德,把人与动物的区别归结为道德,把社会人生的各方面问题都归结为道德问题,有严重的泛道德化倾向。
孔子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教人求“仁”,“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5](p.191)要求人们提升道德修养,遵守社会规范。孟子主张“养吾浩然之气”,做一个人格上的大我。“大学”开宗明义地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5](p.5)又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5](p.7)”把道德修养当作人生之本。朱熹认为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使学生“明人伦”,做“仁人”,做“圣贤”。
儒家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内圣外王”。“内圣”就是通过正心、诚意、修身,向内开掘,“吾日三省吾身”,以求做一个好人、贤人、圣人。只有提高了个人的道德修养,才能建立外部的事功,只有达致了“内圣”,才能开显出“外王”。在儒家眼里,提高道德修养既是“做人”的目的,又是做事的手段,把社会人生的所有问题都归结为道德问题,用向内自省取代了向外发展,用道德遮蔽了丰富的社会生活,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做人”往往与封建社会的道德要求相联系,因而极易起到误导作用
“做人”论者总是有意识无意识地把“做人”和封建社会的道德要求联系在一起,以此作为“做人”的标准。我们不否认传统道德里包含了许多优秀的因素,铸就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品格,造就了千千万万彪炳史册的志士仁人。但是,无庸讳言,封建道德里更有深深的毒素,它抹杀了个性,造成了奴性,在以鲁迅为代表的近代国民性改造思潮中,将中国的封建道德批判为“吃人”的道德,可谓是一针见血。封建道德的严重缺陷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等级森严,扼杀了个性。任何一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封建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罗织了极为严密的道德之网,三纲五常成为捆绑在臣民身上的一道道绳索,臣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严重地束缚了人的独立精神和主体意识,扭曲了人性,扼杀了个性,造成了奴性。
二是宗法意识浓厚,缺乏社会公德。传统人伦关系是以家为圆心,向外推出,“爱有差等”,形成差序格局。它要求处理任何事情,都应视与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而定,情大于法,情大于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5](p.212)儿子犯了法,父亲应该替儿子隐瞒,父亲犯了罪,儿子也应该为父亲隐瞒。在这种社会里,缺乏平等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道德标准,缺乏社会公德。
三是虚伪性和残酷性。中国传统的道德教育要求所有人学做“好人”、“贤人”、“圣人”,理想境界不可谓不高,但是,这里却存在着错位,把对社会精英的道德要求拿来约束普通大众,要求每一个人都达到“完人”的境界,这显然是不大可能行得通的,因此就会造成“瞒”和“骗”,就会生产出“假道学”和“伪君子”。贺麟先生就曾发出感叹:“许多天天讲人生观,讲修养,道德名词挂在口上说的人,反而每每道德并不好。而许多从来不谈人生,不谈道德的人,生活反较快乐,道德反而很好(例如科学家的道德并不比道德家、传教士坏)。”[6](p.80)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在强大的道德压力下生活,人成了表现道德的工具。以往一些国粹派往往夸耀中国的“道德文章,天下第一”,但正是在这样道德优越的文化里,却演绎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逻辑,导致了“贞妇”“烈女”以身殉节的惨剧。道德礼教异化为“吃人”的工具,暴露了它的残酷性。
肖川在《质疑“学会做人”》一文中说:“在我看来,‘做人’这个词本身就有问题,带有对学生的不尊重。因为‘做人’带有外在化、行为模塑的意味,人成了盛装‘道德’的容器。”[9]人而为人,却需要去“做”,这不免带有表演的性质,“做人”做得好不好,全看他表演得如何。中国人最讲“做人”,而过于强调“做人”的结果却是中国人最虚伪,最会自欺欺人,人际关系最复杂,“窝里斗”现象最严重。有人说,中国人学“做人”学了几千年,到今天还不会做人,如此艰难,这“人”不“做”也罢。这种看法,也许不无道理。
综上所述,把教学生“做人”作为教育的口号,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不足,在建设民主法治的当今中国,应该更进一步明确地提出“做”公民的口号,培养学生做一个现代国家的合格公民。
二、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的目的是育人,育人在当代就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陶行知先生早在1924年就说过:“教育就是教人做人,教人做好人,做好国民的意思。”[7](p.630)做好国民就是做好公民。1998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第一次全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其《宣言》指出,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毕业生与负责任的公民。培养负责任的公民就是培养合格的公民。1982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重大任务。可是直至今天,教育界对公民教育三缄其口,却热衷于教学生做一个含义模糊的“人”,这种现象确实耐人寻味,值得人们深思。
公民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土壤和根基。没有自由平等的公民,就没有民主法治的国家。我们今天在建设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中,最大的困难和问题就是缺乏合格的主体条件,即缺乏合格的现代公民。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慎之先生指出:“为什么中国的现代化一百年来成就不大,以致被称为‘九死一生的中国现代化’?第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国始终没有能培养出够格的现代化的公民。”[8]他又说:“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8]培养合格的现代公民是中国迈向民主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公民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民主政治需要合格的现代公民。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扬弃。民主政治的建设一方面要靠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另一方面要靠全体公民积极主动的参与。只有全体公民都具备了现代的民主意识,具有积极主动的参政议政监政的意识和能力,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政治。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的艰难历程和建国后民主政治的逐步失落,从反面说明了没有合格的具备现代意识的公民,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
其次,法治建设需要合格的现代公民。法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统治”,法治的要义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治建设不仅是从上到下的建构过程,更应该是从下到上的生成过程。法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国家机关的推进,公民意识在民主法治进程中具有导引功能、耦合功能和反思功能,是法治秩序动态发展的重要支撑。[9]只有在全体公民中培养起对法律的感情,建立起法律信仰,只有当公民具备了自觉的守法意识和积极的护法精神,法治建设才能真正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第三,市场经济需要合格的现代公民。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都具有自由的意志,以一种平等的身份和资格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这就是现代公民的自主意识和平等观念。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环境,要求市场主体遵守契约,公平竞争,诚信无欺,这就是现代公民的自律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律精神。目前经济活动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如内幕交易、合同欺诈、假冒伪劣产品等,都表明现代公民意识的严重缺失,已经制约和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
合格的现代公民对于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公民教育,重视培养现代国家所需要的现代公民。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在我国这样一个臣民意识极为深厚和顽固、公民意识极为缺乏的国家,要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公民教育的任务不仅万分艰巨,而且尤为紧迫。
我国历来没有公民的概念,也没有公民的意识。“自从秦始皇以来的2200年间,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一直是专制主义。统治者执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老百姓遵守的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奴隶主义。”[8]超长的封建统治时间、超强的封建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严重地扭曲了人性,剥夺了人的尊严,造成了强大和顽固的臣民意识、子民意识、奴才意识。正如鲁迅先生所激烈批判的,中国的国民具有太多的劣根性:麻木、迷信、势利、卑怯、自大、好古、虚伪、懒惰、巧滑、保守、庸俗、自私、奴性等等。不改造国民的劣根性,就无法造就新人,不抛弃臣民意识,就无法树立公民意识。
遗憾的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启蒙和文化批判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就被救亡运动所压倒。近代中国的国民性改造和“新民”、“立人”的努力,由于不具备稳定的政治条件和相应的经济基础,收效甚微。[11-12]建国后,在多年战火的洗礼和社会主义教育之后,一度出现过“六亿神州尽舜尧”的可喜局面。但是,在计划经济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之下,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得到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仍然付诸阙如。及至后来,由于领导人的失误,中国的政治背离了民主与法治的轨道,国民改造更是误入歧途,国民的劣根性在“文革”中集中爆发出来。直到今天,国民的劣根性和臣民意识还是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巨大阻力,权力崇拜、清官意识、“包青天”现象、法律观念淡漠、缺乏社会公德等,都说明国民性改造的任务远未完成,人的现代化还任重而道远。
改革开放启动了中国现代化的车轮,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合格的现代公民,同时也为现代公民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教育的目的应该是培养合格的现代公民。
三、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涵
从古希腊开始,就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亚里士多德说:“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也就是说,公民是城邦中享有自由和平等权、有资格参与而且必须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人。近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资产阶级根据“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等理论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和古希腊的公民相比较,它有两方面的发展:一是公民身份仅仅与国籍有关,公民的范围几乎囊括了全部居民;二是所有公民的地位一律平等。公民作为国家的正式成员,都享有公民权利,并需履行公民义务。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有了公民身份,并不意味着就自动成为了合格的公民。要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必须接受公民教育,具备现代的公民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由于人的行为总是受意识的支配,因此,这里主要探讨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于公民地位的认知以及与这种地位相应的情感、观念和意志的总称。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意识
主体意识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基础。马克思指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4](p.96)人之所以成为人,就是因为他是从事着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能动主体。作为民主法治国家的现代公民,需要具备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和理性的精神。应该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自由的、和他人地位平等的人,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责任能力和人生价值,自觉关注和实现自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决不依附于他人;认识到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能够自己作主,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有目的的参与社会活动,积极主动地参政议政,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社会发展,决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有自己的理性判断,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负责,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决不附和他人的意见,决不盲从他人的行动。
(二)权利意识
权利是公民存在的方式,是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保障,是参与社会生活、取得并维护各种权益的根据。权利也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权利意识包括:首先,要知晓权利,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次,要主动追求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再次,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等。
与权利意识相联系,作为一个现代公民,还应该具备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现代法律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是国家的成员,每个公民对社会和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民应该了解自己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所承担的义务,充分认识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意义,认同并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更好地保障权利的实现。
(三)民主、平等意识
现代公民意识,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意识。现代国家都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具体体现为公民平等地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卢梭说过:“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13](p.26)这说明,公民与臣民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资格和有能力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是奴隶主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才是主人翁的态度。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应该具备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热爱祖国,自觉地关心国家的命运和前途,积极主动地参政议政和监政,积极主动地维护和改善民主制度和民主秩序。
公民的民主参与以公民地位的平等为前提条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公民义务。公民身份的独立性和平等性,是公民与臣民的显著区别,标志着人们摆脱了封建专制的束缚和人身依附,是人类发展史上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解放。在我国,由于等级特权观念根深蒂固,官本位意识极为浓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守法、护法意识
专制与人治相伴随,民主与法治相依存。把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并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最高准则,是现代社会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和法治观念的强弱,对法治的进程与走向,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要求所有公民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特别是宪法的权威,养成法律至上的信仰。公民应该具备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民应该具备护法精神,积极主动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五)公德意识
良好的公德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民主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作为现代国家的公民,应该具备良好的公德意识。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作为一个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我们应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民族精神,剔除封建道德的糟粕,建构社会主义社会崭新的道德风貌。
教育的目的是育人,但每个时代对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需要的是具有现代意识的合格公民,教育应该感应时代的变化,适应现代化的要求,自觉地承担起培养现代公民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