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变迁中发生的成本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质论文,成本论文,发生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的发展,其根本动因在于该社会的制度因素,一个好的制度能够有助于该社会的持续良性发展。我们认为,中国社会自1978年末开始的改革道路在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其之所以成功,主要在于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改革的基本目标,从而使改革过程中的路径走向紧紧地依赖于初始阶段拟定的重构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形态的目标。从中国改革的目标及其20多年来呈现出的特征来看,这种改革属于需求诱导式的制度变迁,它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其过程往往表现为局部变迁,在实践中经常性发生制度安排层面上的创新,这种创新既可能是由政府发起的,也可能是由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内生因素引发的。虽然我国这种改革模式相对于前苏联激进式的供给主导型改革而言是成功的,但是,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使未来的改革能够更有成效,我们认为,必须加强对改革的社会成本分析,研究其各种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性质。
一、制度变迁中的总体成本变动分析
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讨论的成本分析主要包括原有制度成本和新制度成本的差额分析、制度转换前后的摩擦成本分析、新制度生成后的机会成本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一)原有制度成本与新制度成本的差额分析
在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是指游戏规则的具体内容,即我们通常所讲的体制。在制度变迁的成本分析中,关键的是要分析变迁前后的制度前提的变化,即环境因素和经济人行为动机的变化及其对社会运行的绩效的影响。很显然,经济人的行为动机在追求其利益的过程中是不会改变的,改变的只是其行为的模式,以便更好地与已经改变了的环境因素相适应,就转变后的体制而言,是鼓励一种生产性的行为还是鼓励分配性的努力就成为评价制度变迁绩效的主要标准了。在此,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治理理念的选择,是把惩罚过失放在首位,还是把奖励正当行为放在首位,这是社会游戏规则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社会层级结构的客观存在,产生了在社会交易过程中管理的分工,委托一代理关系就此产生了,一般而言,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一般会以最合适的方式来进行选择,但是,选择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体制改革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笔者认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出发点在于用政府行为来替代市场行为,并认为计划经济体制的运作可以减少几乎全部的市场交易成本。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主体经常性会在实际上忽略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政府有限理性以及社会需求多样性的问题,并且,更为重要的是,会忽略经济人对自身利益追求的自然天性,何况,在资本主义薄弱环节建立起来的传统计划体制缺乏信息收集方面的必要技术准备,其结果就是计划经济变异为统制经济,政府为了能维护并加强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对代理人行为准则的要求往往固定在严守防堵方面,代理人也以惩罚过失作为其行为的惟一目标。由于委托—代理链条是非常长和复杂的,事实上,上一层级的代理人就是下一层级的委托人,统制式经济的运行理念就会定型于惩罚过失方面,容不得任何其他方式的出现,对经济主体的自主式行为在总体上是持否定态度的。
与统制经济的惩罚式管理模式相对应,市场经济是以奖励正当行为为社会运行的基本理念的。在资源是稀缺的、必须考虑机会成本的客观存在、规模经济在一些领域的客观存在并存在可获得性、资产专用性是不可忽略的、以及社会经济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等环境因素下,市场经济体制在激励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保险功能和约束功能方面显得更为有效,从而在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方面显得更为有效。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总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厌恶风险的。在确定社会经济体制的时候,作为终极委托人的中央政府会希望能确定一个成本最小的转移支付方式。这一方式能激励或诱使代理人提供某一行动。为简便起见,哈特和霍尔姆斯特假定,代理人只有两种行动可供选择,“最好的”行动b,和“另一”行动a。它们给代理人带来的成本可用是这两类行动的产出的概率分布。
假设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提供行动b,那么,委托人的问题就是:
式中,表示最优激励方案。
上述约束条件(1)是参与约束,它的意思是,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的效用水平至少必须同他在其他地方可以获得的最高效用水平一致。为简便起见,我们在此假设该代理人在其他地方可以获得的最高效用水平为零。约束条件(2)是激励一致性约束,它是指委托人想要诱生的行动的效用至少要同“另一”行动的效用相同。
现在我们来分析统制经济体制的严防死堵式管理模式和市场经济自然激励模式的效益和成本比较。利用包络定理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拉格郎日表达式,可得下式:
从包络定理可以看出,如果委托人采用激励方式去鼓励代理人会比采用严防死堵方式更有效,它可以使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约束作用减轻。
代理人的行为也可以影响其他代理人所面对的概率分布。一个扰动对委托人效用的边际影响由下面两式给出:
从等式④可以发现,使“另一”行动的预期效用更不受欢迎的上的任何变化,比如说一个平均保留收益,会对委托人更有利。
现在分析委托人所偏好的行动在概率分布上的变化,这一变化使对委托人的净支付不变。那么,等式③中的第一项将消失,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概率分布上的这种变化,委托人和代理人没有利益冲突,即当且仅当代理人境况更好时,委托人的境况才会更好。
由上述分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市场化取向改革实施以后,社会运行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上述推理过程也能证明前苏联强制性地、先从宪法秩序的彻底改变开始的改革模式因忽视所有社会成员的主动性和选择权,特别是社会大众对自身利益追求的过程安排的自主权所必然面临的困境与低效率。
(二)制度转换前后的摩擦成本分析
由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必然会遇到阻力,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原有体制下的受益者,二是体制本身所内含的保险模式。这两大阻力构成了制度变迁中的摩擦成本。
在任何模式的委托—代理链条关系中,都存在着稳定的保险关系,保险关系维系着特定模式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和均衡,所谓制度变迁,必然会打破特定的保险模式,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中的一方利益受到伤害,摩擦成本即由此而来。但是,无论如何,已有的文献研究都揭示了一个真理,任何由委托人包办式的保险模式都会使委托人自身利益受损,笔者认为,分析不同模式保险理念的收益可以印证制度变迁前后摩擦成本的大小。
在存在道德风险的现实世界中,代理人之间可以采取保持行动默契或一致的方式即代理人相互保险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优或次优,这种代理人间的相互保险行为对委托人产生的影响有两种:(1)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2)使委托人的利益递增。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大一统的政府治理理念,所有的代理人都处在委托人提供的同一状态水平的保险集内,经过比较长时期的反复试错,代理人一旦遇到有不同的边际收入效应。他们之间就可能相互勾结,形成一个互惠的保险方案,这样就可能使委托人的收益受损,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摩擦成本。如果委托人能最终意识到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保险行为已形成勾结并对委托人利益形成伤害的话,在传统体制下,委托人的即兴反映将是设计一份激励支付方案,该方案会力求满足在任何状态下每个代理人都有相同的边际收入效应,这样,对委托人而言,就会增加其自身的约束条件,其结果就是使委托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委托人允许代理人自行相互保险,不去刻意规范或对代理人间的相互保险设定限度的话,可能会使委托人的利益增加,从而可以印证社会摩擦成本的递减。
假定所有的最优合同采取更高的预期净收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由政府对社会经济实施过程管理的传统模式要比政府只着眼于结果管理的新经济管理模式所花费的成本来得更高,因而是不经济的,原因是前者会引发更多的摩擦。
(三)新制度生成后的机会成本分析
新制度的特征应该是开放、公平、自由和讲求秩序,并且,充满活力的社会生产力体系要求具备所有社会成员在相互交易的过程中,都能享受到程序上公平的待遇。但是,由于中国的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在处理改革的阻力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避免冲突、以货币交换权力的方法,妥协和让步也往往伴随着改革措施的每一次进展,所以,很难说新制度是在哪一个时点正式生成了,新制度生成标志的竣工也并不意味着新制度是纯洁的,旧制度的余威依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在某些地区和某些时候旧制度依然会以新的面貌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旧制度在很多地方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旧制度的体制成本依然存在,并且,在某种情况下成为耗损社会财富的黑洞。另外两种制度的并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新制度利益代表的发言权,但是在制定游戏规则时的权属很少转移至这些人手中,由传统体制衍生出来的利益主体(如各类各级单位)及其代言人往往在新制度生成后依然掌握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或者更进一步说,他们还是新制度推进工作的领导者(主要是中间层级的领导者),这就决定了各项改革必然会面临巨大的交易成本,可分为:①新、旧制度转换中的摩擦成本;②向新制度推进过程中的权益置换成本;③制度转换时的多重重复博弈成本。
改革的收益并不总是为正,这取决于改革的成本约束状况。当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约束比较松的时候,就会出现资源配置的失效,使社会的整体利益获得性减小,收益向中间层级的改革推动者倾斜,这时候的中间层级改革推动者往往是顶着积极改革派新帽子的旧制度下的利益团体或旧制度的受益者。由于旧制度利益分配格局的推动以及在旧制度游戏规则下的游刃有余,使这部分社会中间层级在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就已占据了有利的社会地位,因而在信息获取方面较社会上层及社会下层更有优势,并且他们还具备过滤信息的条件,这就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总会朝着有利于他们的目标演进。
新制度生成后的机会成本因旧制度利益获得者在新制度推进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变异为向新制度寻租的成本。因此,要想提高制度变迁后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对成本进行约束,因为利益主体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命题得以成立的前提,所以对微观层面进行成本约束,即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成员个体和各类单位进行成本约束可能会比对社会整体成本进行约束更重要、更具有可操作性。在社会整体经济活动的成本约束中,对于成本的约束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社会成本约束制度,这是一种整体性的外部约束,它的作用是消除社会运行过程中多余的、非合理性的成本耗费方面的各种漏洞;二是社会个体成本约束制度,它可以是内在的,也可以是外在的各种约束,其主要功能是在各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收益与成本之间建立起函数关系,规范各经挤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在采取自利行为的同时杜绝成本外移或外溢的途径。
在新制度生成的过程中以及新制度生成后的社会运行程序上,规范微观个体层次的成本约束制度应该在所有成本约束活动中占首要地位。因为微观个体层次的成本约束制度决定了微观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并进而对宏观经济的效率与效益产生影响。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微观个体层次的成本约束并不能完全制止对社会成本和社会其他成员的成本和利益的转嫁与侵占,但在社会严格规范下的微观层次的成本约束将大大缩减这种对其他成员利益与成本的转嫁和侵占的空间;在社会层次的成本约束和规范的配合下,将组合形成社会经济制度中完整的成本约束制度体系。
寻租成本在新制度条件下构成了机会成本的大宗,这主要是由于博弈过程的特点造成的。从博弈的本义来讲,博弈过程就是制度的被约束者寻找制度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削弱制度对其的约束和束缚,并谋求某种机会和途径来利用制度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增大自己的利益;而制度的制订者和约束者则为了某种目的的完成需要不断地完善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搭制度便车的可能性。由于我国改革的特点是在旧制度的胚胎中孕育新制度,渐进式的改革又给了旧制度下的利益集团以缓冲的空间和时间,因此,寻租行为就充斥了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有时候制度的制订者和约束者与被约束者是合为一体的,就更增加了新制度稳步发展的机会成本。这种状况要有所改观,理想的约束条件是:①社会经济活动具备广阔的选择空间;②自由的市场运作环境;③严厉完善的成本约束。而当条件①、②与松懈的成本约束状态结合在一起时,社会经济的运行将陷入无序状态,制度博弈的空间将急剧增大,寻租成本也将大大减少,新制度稳步发展的机会成本将会失去控制。
二、制度变迁与成本转移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目的是改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合同的安排,通过实现由专业化带来的贸易收入而最大化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财富的价值,从而实现全社会福利的提高。我们推行改革也就是为了想通过改善游戏规则来修正委托一代理关系以加强对代理人以及各经济主体内在的约束与激励,实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一)制度变迁条件下发生的成本的性质
诺斯认为;制度包括:(1)以规则和管制形式对行为施加的一系列约束;(2)检验行为是否偏离了规则和管制的一系列程序;(3)一系列的道德和伦理行为规范,它们定义了规则和管制可选择的订立方式和实施方式。上述制度框架是建立在三个基础假设前提之上的,即:(1)个人行为假设;(2)订立和实施作为合同基础的规则要花费成本的假设;(3)思维形态改变最大化行为的假设(注:道格拉斯·C·诺斯:《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如何约束各经济主体的行为,让他们在自主性的经济活动中不发生败德行为呢?需求诱导式制度变迁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已有制度中各经济人特别是代理人损人利己行为的生存空间,通过疏通专业化的社会交换渠道将经济人特别是代理人的内在成本限制在其内部消化,防止各经济主体的内在成本外溢。当然,要实现上述目的,实施新的制度,即订立和实施作为新制度基础的合同规则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因为社会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交换关系也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的运行有赖于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换,但是,这种交换并不像单维度的瞬时间发生的单一商品和劳务的交换那么简单,即使是单维度的瞬时间发生的单一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在其背后也隐藏着复杂的多维度的有价值的特征,正是这些特征可能会赋予不同的经济主体独特的效用,所以才使社会交换能够顺利地实施。对政府或者委托人而言,要想察觉并衡量这些特征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些特征是在交换的过程中或者在交换实施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会显现,并且又是很难为局外人所察觉得到的,即它们经常是为实际控制者所垄断的,因而测度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在很多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委托人(政府)要实现代理人不侵蚀其利益的目的,只能实施强控制,这种强控制往往会借助政治上的权力与压力,虽然可以达到纳什均衡,但这种均衡的结果却是广范围地诱致偷懒心理与行为,遏制交换中各种衍生特征的出现,限制了交换的广度和深度,致使社会经济陷于不发展状态;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委托人(政府)控制,由于两种制度的并存,新制度尚未完成构建任务,旧制度力量受到削弱,传统的直接控制模式依然还是政府所能运用的主要工具,这就决定了此时的直接控制必然是一种弱控制,代理人的欺骗与败德行为在委托人(主要是政府)知识与工具存在严重缺陷的条件下大肆泛滥也就不足为怪了,委托人利益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在上述的交换特征的多维度、委托人知识与工具有限、及测度困难的条件下,约束和限制代理人产出及行为的成本非常高,这就构成了制度变迁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中成本控制问题的一个根本性的两难局面,并决定了社会交易结构的状态,制度变迁的绩效也由此定型。
制度变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中还包括丁实施新制度安排的成本,即实施新的合同安排的成本。因为两种制度的并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新制度是由旧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来负责具体的实施细则的,再加上由他们来充当法官或裁判员的角色,这就决定了新制度的实施程度以及实施绩效必然会受到他们的效用函数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时候,这种影响可能会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混乱的出现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它打破了规范化制度合同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假设,这就需要修正。修正规范化制度合同所需条件的成本以及实施新的合同(规范化制度的内在要求)的本身需要的成本都非常高,再加上检验和监督的成本,共同构成了实施新制度安排的成本。
简言之,机会主义是增大制度变迁中成本耗费的主要原因,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又为机会主义的动机与行为创造了机会,而政府的管制理念是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产生的制度源泉。当然,政府理念的转变与改善也会减少机会主义的行为与动机。在转轨国家,政府的理念往往会左右人们的思维形态,从而对道德与伦理的规范性模式产生影响,在社会制度转化与大众价值观念转化呈现正向变动的阶段,这将有助于社会各经济主体节约收集信息的成本以及防范逆向选择的成本,因为,倘若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合同安排或制度安排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他们将减少对不同制度安排下所费成本的比较的信息收集活动,同时将自动削弱逆选择的心理冲动与逆向选择的次数。
(二)新制度设立后尚未完全成熟时的成本变异及约束
制度变迁的目的是在新制度设立以后能提供社会公众以更简洁、更清晰的自主性选择与发展路径,创造一种更公平、更自由的社会制度环境。当然,新制度的提供又是以社会成本的节约为出发点与归宿点的。
我们已经说过,创立新制度是为了减少机会主义的动机与行为,旧制度条件下的机会主义主要表现为偷懒和窝工,转轨时期(即新制度尚未完全成熟时期)的机会主义主要表现为搭便车,这些行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了社会运行的外部成本。多年来的历史经验表明,将社会经济主体的内部成本外部化,会阻滞社会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形成社会交易秩序的混乱。所谓社会经济主体的内部成本外部化其实就是外差效应,即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发生差异的现象,它可以源于人们的消费行为,也可以源于人们的生产活动,消极的外差效应会对社会整体的福利造成损失,这需要由政府的积极干预来消除。最典型的消极影响的外差效应的案例表现是企业不加限制地排放污染。要消除上述成本外溢现象的大范围出现,加强制度建设应该是首要的考虑,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地方利益特别是地方政府领导人的政绩考核需要以及地方经济增长率指标的驱动下,在别无其他产业(替代产业)选择的现实基础上(这主要是受地理位置及人才、技术状况的限制),地方政府与企业的默契就会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污染的控制也就往往会成为纸上的东西,如何约束内部成本的外部化,除了强化立法与执法力度外,分清原因,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这种行为的动机是主要的。在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采用移民政策是一条明智的选择,这就需要省级政府部门的统一规划,要学会用动态的眼光和策略看待发展中的问题。对于经济总量比较大的地区,则要用市场化的手段在法治的基础上来解决上述问题,过于注重行政手段的社会在消除成本外溢时的绩效往往不佳,其原因在于行政权利经常是与局部利益挂钩的。
总体说来,从社会制度的方面考察,成本的内部化和外部化依赖于社会制度的约束状况。成本内部化的核心在于成本与收益之间相互对立关系的确立,更简洁地讲,一是成本必须是总产出中的扣除;二是成本使用者必须承担成本使用状况所产生的责任。形成这种制度约束,成本就将极大地内部化。从形成成本约束的制度基础看,合理的财产关系和财产制度是有力的约束,但仅仅归结为这一机制和基础还是远远不够的。财产所有关系是第一层次的约束,然而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普遍的,财产关系,特别是清晰的私人产权无法自然作用于在分离条件下对使用者的约束。所以还必须依赖于第二层次的约束,即财产或成本的所有者对成本使用者的具体约束——规定、合约、协议、监督、激励等等,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具体的权、责、利关系就确定在这一层次。合理的财产关系是重要的、是基础,缺乏这一基础,欲形成合理的成本约束制度是一种幻想,但认为仅以财产关系的确立就能解决成本的外部化问题则是幼稚的。产生成本外部化的主要因素:一是财产关系模糊。财产关系模糊的社会背景为成本外溢、侵害他人利益创造了制度空间和可能;二是成本使用责任不明确或产权关系不清晰。由于责任模糊而产生的责任约束的松懈,就使得成本损耗有了可以推托和逃避的途径,为某些经济主体的成本外部化创造了接纳的空间;三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边界和责任边界的模糊。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以及对行政权力的法律限制的不到位,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边界和责任边界的模糊,这就必然会为责任主体的职责模糊创造借口,从而使经济主体可以借助这一借口外部化其内在成本;四是其他约束手段模糊和缺乏。如法律约束、各种监督和稽查、市场的竞争性约束、严厉的处罚规定等等,缺乏这些辅助性手段的配合,成本约束和制约机制的作用将大受影响。(注:陈维:《制度的成本约束功能:对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4、85页。)
在市场化改革尚未取得全效时所发生的成本变异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向往往是负面的,后果是严重的。笔者认为,新制度的设计必须要立足于消除产生成本变异的制度性源泉。除了要改善行政管理的方法、提高其绩效之外,在法律的前提下利用市场化的手段,以更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制度对待每一个社会经济主体,充分发挥他们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公开性、透明度比较大的经济社会中,不加限制地(当然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之下)鼓励经济主体按照完全竞争的原则自由地决定其各自的生产规模与技术等级,按照价格等于边际成本(P=MC)的准则来从事其经济活动,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因不公平竞争而产生的强势者依靠垄断特别是垄断高价转移其内部规模不经济而产生的高额成本、弱势者依靠不规范特别是不道德的手段降低其内在成本的动机与社会空间。当然,作为完全竞争原则前提的法律的或行业的约束,将会在事先预示社会主体一条行为准则:任何企图外部化其内在成本的行为都将是无利可图、得不偿失的,甚至可能会招致收益的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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