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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11/1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699(2009)03-0077-05
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并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它是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重要文件,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采取具体措施的法律依据,被称为地球的一道“生命防线”。自生效以来,《京都议定书》经历了4次缔约国大会,其中2008年12月1日~12日在波兰波兹南举行的第4次缔约方会议计划在2009年丹麦哥本哈根重新签署有关在2012年后世界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协议,标志着“后京都时代”新的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
一、《京都议定书》的发展历程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3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暂时没有减排义务。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2008-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和1%。依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它需要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由于美国政府一直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直到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后,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才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比预定时间晚了5年,但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最具权威性、普遍性和全面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自《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至今,共举行了4次缔约方会议。2007年12月3日~14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各缔约方达成了“巴厘岛路线图”——通往“后京都时代”的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主要内容包括:在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再次强调国际合作;强调了另外3个在以前国际谈判中曾不同程度受到忽视的问题即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以及资金问题;设定了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时间表,要求有关的特别工作组在2009年完成工作;明确规定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从而把美国纳入进来,扩大了谈判的覆盖面[1]。印尼巴厘岛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实质上正式启动了“后京都时代”。另外,2008年12月1日~12日《京都议定书》第4次缔约方会议在波兰历史名城波兹南举行,会议决定启动“适应基金”,(2005年11月《京都议定书》第1次缔约方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会议决定用1年时间确定“适应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模式。这一基金来源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收益,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活动)。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存在分歧,该基金一直迟迟没有启动。会议决定启动这一基金并同意给予“适应基金委员会”法人资格是本次大会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会议通过旨在2009年底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就应对气候变化达成新的全球协议计划,并计划在2009年6月制定出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新协议的第一个草案文本,标志着“后京都时代”新的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
二、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探析
虽然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通过至今,在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上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比如根据议定书建立的全球碳交易市场年均交易额已达300多亿美元;清洁发展机制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赢的选择;许多国家建立了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其中亚太经合组织决定建立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和能源技术网络,欧盟也开始着手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组建“全球气候变化联盟”,向后者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应对气候变化等。虽然《京都议定书》第4次缔约方会议制订了未来工作详细计划,目标是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就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达成新协议。但是,从现实来看,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仍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进程,“后京都时代”的前景依然模糊。
首先,就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的气候变化大会而言,能否顺利地就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达成新协议的预测比较困难。2008年波兰波兹南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计划于2009年6月在德国波恩举行会议并拿出应对气候变化新协议的第一个草案文本。鉴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协议距离2009年12月的丹麦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只有6个月时间,这显然没有给涉及众多国家利益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谈判留出足够的时间,尤其是在2012年后众多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因而想在这么短时间内达成具体的、有约束力的协议显然很难实现。
其次,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通过至今,在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上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实中很多阻碍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地解决:
第一,尽管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但各国是否参与国际合作的关键仍在于国家利益。片面追求本国经济利益而忽视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仍然是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最大障碍。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以及各国在2012年后减排责任分配上分歧依旧,这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各个利益集团不一致造成的(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巴厘岛路线图”对“共同愿景”做了明确的定义,即通过长期合作行动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在“共同愿景”的问题上,印度、巴西等其他发展中大国与中国在“共同愿景”上的立场非常接近,它们认为“共同愿景”要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的所有要素,公平原则是关键,其中包括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排放权,发达国家由于其历史排放多而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共同愿景”应以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为基础,不能重新谈判,也不能重新建立其他原则,而应探讨新的合作方式,应对气候变化还应该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在减缓方面,需要全球共同努力,2020年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水平上减排25%~40%,不同发达国家承担的减排指标应具有可比性。欧盟认为,“共同愿景”是所有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愿景,除发达国家在减排中发挥主导作用外,发展中国家也应采取减排行动;欧盟还强调,要把全球气温的上升限制在不超过工业化时期前2℃的水平,2050年全球排放必须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50%,发展中国家2020年的排放在待定基准年(2005年左右)的水平上应减排15%~30%。美国则强调,“共同愿景”应反映科学和经济发展的现实,要看到发展中国家排放增长和经济实力增强的现实。对于在2012年之后的各缔约方的减排任务,欧盟主张继续严格限制工业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并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减排的制度框架,采取灵活机动的减排方法,结合先进的环保科技,在联合国框架下进行合作。美国主张废除所有硬性减排指标,在自由市场模式下,运用新环保科技减少污染,力争经济发展与环保两不误,并坚称发展中大国应该作出更大的努力。发展缓慢的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由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小,没有减排的压力,主张推进全面减排工作。快速发展中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温室气体排放逐年增加,发展所带来的排放需求强大,面临环境保护的压力最重,继续强调自愿承担的方式,要求切实考虑各国资源利用的权利和分配的公平性[2]。另外,在2008年荷兰波兹南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各方决定从2009年起启动气候变化“适应基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不过,发达国家只同意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提取经费作为“适应基金”,而不同意从《京都议定书》的另外两个重要机制,即“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中提取费用。原因在于,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帮助其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提取适应基金费用,颇有些“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味道,因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收益本来就属于发展中国家,只不过在发展中国家之间来了一次再分配。而“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都是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其涉及资金数额将高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发达国家目前还不愿从中提取费用作为“适应基金”[3]。显然,国家经济利益仍然是发达国家在面对全球环境保护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决定性因素。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的谈判仍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第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得不到彻底的落实。在抗拒全球暖化方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共同的责任,但发达国家尤其要负起主要责任,因为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都要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已经在享受现代化的成果,而很多发展中国家还在为温饱和贫困问题苦苦挣扎,因此这个责任又是有区别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得到了重大体现,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抑制全球变暖、进行合作的基础,但是一直以来它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一方面,议定书生效以来,发达国家首先未能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秘书处的统计数据,自2000年以来,40个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降反升,2005年甚至达到182亿吨,接近1990年187亿吨的历史最高记录;与1990年相比,2004年欧盟的排放量基本持平,日本增长了6.5%,加拿大增长了26.6%,澳大利亚增长了25.1%。除了德国和英国以及一些经济转型国家,大部分发达国家未能实现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4]。如果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实现不了,又如何要求发展中国家来进行减排?这必然成为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一个大问题。为了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中除了规定发达国家在2012年前的先行履行减排的义务,还规定了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资金等帮助发展中国家完善其减排能力的义务。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援助与经济资助是应对全球变暖的两个关键的问题。但是,现实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非常有限。据英国《卫报》报道,2001年欧盟、加拿大、瑞士、挪威和新西兰等国曾在德国波恩承诺从2005-2008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4.1亿美元的援助,但迄今兑现的金额不到1.8亿美元[5]。显然,抑制全球变暖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基础并不稳固。
第三,《京都议定书》本身内容的缺陷。经过多年的谈判,《京都议定书》妥善解决了很多细节性、技术性问题,但是作为人类共同对抗全球变暖的初步探索,也决定了《京都议定书》时代必然会留下种种缺憾,导致其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本身内容特别是执行机制的不健全。首先,由于监督与惩罚机制的缺乏,这就给缔约国的违约留下了可乘之机,也让“京都”时代成为一个“既往不咎”的时期。虽然《京都议定书》给发达国家限定了2012年前的减排额度,但是如何实施和监督、如果各国在承诺期中没有完成应履行的指标如何处理依然还是个难题。2009年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就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达成新的减排协议展开谈判时,是坚持自愿原则,还是加入强制性条款,是目前缔约方的最大争议与分歧所在。从过去的实践来看,无约束力的、不具有很强执行力的协定显然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其次,世界上温室气体的第一排放国——美国一直游离于《京都议定书》的体系之外,使议定书的覆盖面大打折扣。美国主张应从各自国家利益出发来确定是否签署《京都议定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制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至今仍然没有签订《京都议定书》。如果美国不被纳入到未来的谈判与减排行动中,控制全球变暖的努力将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最后,《京都议定书》规定,2008-2012年,发展中国家无须承担任何义务,豁免期截至2012年,对于其2012年后的减排责任则没有具体的规定。目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非常有限,但是发展中国家排放量和排放速度增加都非常快,随着谈判议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性的加强,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如何履行减排或限排义务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可以说,“后京都时代”的最大特征,就是发展中国家将承担起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至于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具体如何设置,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话的焦点与难点。
第四,理论上的争论不休。虽然人类的行为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已经成为世人的主流意识,但是在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其他声音,也必然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产生消极的影响。美国前总统布什曾表示,他反对京都议定书的原因除了认为议定书规定的要求太高会损害美国的经济外,还强调目前科学界对于气候变化的研究还没有定论,要判断气候变化是否存在、到什么程度才会变得危险,还需要开展更多科学研究。目前来说,因为没有人能够确定变暖的危险界限,因此,无法确定什么水平是必须要避免的[6]。除美国外,对于国际社会花费如此大的力量来推动《京都议定书》的另一种批评意见认为,国际社会并没有把当前世界面临的重点问题顺序排对,“哥本哈根共识”的组织者比约恩·隆伯格是其代表人物,他表示,一些世界顶尖的经济学家——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发现,艾滋病、饥饿、自由贸易和疟疾是人类的当务之急,人类在以上方面的投入会取得最佳效果(2004年5月时任丹麦哥本哈根环境评估协会会长的约恩·隆伯格在哥本哈根组织了一场颇具争议性的经济学者会议,会议召集了8位知名经济学家(包括3位诺贝尔奖得主)组成项目小组,要求项目小组采用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各项行动的排序依据,决定全世界该如何支出500亿美元,以发挥最高的效益,会议对17项提议进行排序,结果《京都议定书》排名第16,被称为“哥本哈根共识”)。相比之下,气候变化的应急反应是最不重要的所谓当务之急。事实上,与会的经济学家们将这些冒险行为包括《京都议定书》称为“不良项目”,因为它们事倍功半[7]。另外,也有学者针对温室效应理论进行了批评,认为其是一种欲盖弥彰的理论;并认为温室效应理论者描绘的海平面将上升、洪水与毁灭相伴、数百万种野生物种将永远消失等预言都是毫无来由的恐慌[8]63-141。如瑞典地质学家尼尔斯·阿克苏·莫纳称这一切为“完全伪造的科学观测事实”,他认为在过去的300年间,海平面并没有显示出上升的趋势,而且,通过卫星遥感测试也显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海平面几乎没有变化[9]。针对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1990年作出的人为造成的气候变暖将使海平面到2100年上升30~100厘米的预测,美国环境保护局曾出版研究报告说,到2100年全球海平面上升到45厘米的概率是50%,而上升到110厘米的概率只有1%[10];海平面委员会的专家则相信,在21世纪根本没有任何办法科学地预测任何海平面的上升[8]65。显然,如果存在着诸多与加快抑制全球变暖相反的不一样的声音,就会成为推迟温室气体减排的挡箭牌,国际社会就无法形成对落实《京都议定书》的一种稳定信念,从而导致众多的、分散的、不稳定的个体的存在,最终也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实现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所需要的整体合力。因此,如果我们想在《京都议定书》领域并在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中取得成功的效果,在面对全球变暖问题上,一个成功和统一的意识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
综上所述,再结合着现实中正在逐渐蔓延的世界金融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延缓或者阻碍应对气候变化有关计划的实施,笔者认为,在2009年丹麦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的谈判中、在针对2012年后各国具体减排责任的承担和实施问题上想取得理想的成果希望渺茫,全球在“后京都时代”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仍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进程。
三、结语
我们习惯于找寻那些明显的、直接的影响,而不研究其他方面。除非这一影响以一种无法否认的明显形式急骤地出现,否则我们总要否认危害的存在[11]。如今全球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事实已经使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才是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因素。破坏自然就是损害人类自己,保护自然就是呵护人类自己,改善自然就是发展人类自己[12]。气候变化已经把各国纳入了一个休戚与共的关系体中。因为全球气候的变化,已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它已经开始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13]。尽管出于经济、政治、科技、外交、环境利益考虑,各国或各经济体在“后京都时代”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仍会有较大分歧,但全球携手共同合作的机会犹在。而在全球变暖面前,也惟有各国携手合作,才有可能阻止气候灾难,否则,没有谁会是幸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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