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同构理论与欧洲一体化——以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为案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构论文,制度论文,欧洲论文,专员论文,欧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550(2009)04-0064-08
欧洲一体化进程从1952年煤钢共同体诞生开始,迄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在这50多年中,欧洲一体化逐渐创造出一种新型的欧洲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秩序。作为一个由27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区域性政治经济联合体,欧盟的治理模式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模式。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欧盟独特的政治体系及运行机制、高度一体化和全方位的政策领域是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前所未有的制度性创举。”①然而针对享有“制度性创举”美誉的欧盟,学术界长久以来却仅从一个相对狭窄的视角来进行研究。“新功能主义”和“政府间主义”自1970年以来一直是矗立在欧洲一体化研究门前的两块磐石。②虽然这两大理论对欧洲一体化中的许多现象和问题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与广化,两大理论的局限性和功能性障碍日益突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众多理论的挑战下,欧洲一体化研究逐渐进入一个理论多元化的时代。多重治理理论、新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建构主义、英国学派、后现代主义等理论与欧洲一体化实践相结合,打破了原有的理论霸权格局,进一步提升了理论解释力。笔者认为,不存在什么宏理论(grand theory)对欧洲一体化、欧盟治理等问题进行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归纳、解释、分析和预测。理论的多样性有助于理解变化中的欧洲一体化进程。
一 同构与制度同构
制度同构理论(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核心理论之一。③1983年,美国学者保罗·J·迪马乔(Paul J.DiMaggio)和沃尔特·W·鲍威尔(Walter W.Powell)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发表《重临铁笼理论:组织领域中的制度同构与集体理性》一文,首次提出了制度同构的概念。④所谓同构是一种“制约性过程(constraining process)”,在面临同样的环境条件时,有一种力量促使某一单元与其他单元变得相似。⑤迪马乔和鲍威尔试图解释的中心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为什么组织的结构和实践越来越相似?是什么力量推动着组织走向同质化,从而使得组织的形式、结构和具体实践愈来愈相似和趋同?
根据迪马乔和鲍威尔的观察,他们认为同构有两种形式,即竞争性同构和制度性同构。竞争性同构是一个来自于“种群生态学(population ecology)”的概念。竞争性同构强调的是同质化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于竞争性市场压力所导致的相似性,制度性同构概念则强调的是合法性的重要性以及同质化过程的“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⑥在现代组织生活中,组织竞争的目的不仅仅是客户与资源,同时还包含政治权力和制度的合法性。正如迪马乔和鲍威尔所说,“制度同构概念是理解渗透到众多现代组织生活之中的政治与仪式的有效工具。”⑦笔者认为,制度性同构绝不仅仅是竞争性同构的简单补充。在政治生活中,制度性同构可用于解释组织结构、制度、政策、规范趋同的原因并为全面理解“趋同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有益视角。
二 制度同构理论与欧洲一体化
迪马乔和鲍威尔认为制度性同构的变迁基于三种机制:强制性同构(coercive isomorphism)、模仿性同构(mimetic isomorphism)和规范性同构(normative isomorphism)。正是这三种机制的交互作用,使得同类型组织之间的相似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增加。
(一)强制性同构
强制性同构来自于两方面的压力:其一是该组织面临着的其他组织所施加的压力,其二是该组织运作所处社会的文化期望。这种压力既可被感知为一种强制力量,也可被感知为一种说服或邀请。⑧以欧盟为例,强制性同构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其一,在某些领域中,成员国的制度和政策趋同于强势的欧盟超国家机构。有学者认为,欧盟中的强制性同构主要来自于欧盟制度及其法律工具(legal instruments),这里主要指具有较强超国家性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等机构及其法律工具。其二,欧盟超国家机构和某些成员国趋同于在该领域有优势的成员国。欧洲中央银行的建立一方面源于历史和学习、成员国间的讨价还价以及后文提到的模仿性同构,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德国马克“锚货币”的优势地位。德国马克“锚货币”地位可以被视作为一种强制性压力。其三,欧盟社会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文化、共同观念等要素推动欧盟超国家机构和各成员国制度、规范、政策等趋于相同。
在最近十多年中,欧洲一体化逐渐由经济、货币领域向第二支柱(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和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扩展。在有些领域,欧盟超国家机构甚至获得了排他性的专有权力。欧盟的法律也优先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成员国中具有直接效力。欧盟超国家机构清晰地描绘出成员国应当遵守的模型,同时明确地规定成员国必须复制这些模型。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和各成员国之间的政策趋同可以被看做是对欧盟超国家机构与欧盟法律的一种直接或间接反映,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结构性调试。强制性同构能较好地解释成员国“内化”欧盟制度和政策的过程。特别是在低端政治领域,依靠欧盟超国家机构的强制力,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内容逐渐向各成员国“扩散”,导致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制度、政策、规范发生变迁。以欧盟的第五次扩大为例。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在哥本哈根提出了入盟标准(也称作哥本哈根标准)。根据该标准,中东欧申请国必须遵守以下基本条件:第一,申请国是稳定的民主国家,尊重人权、法治,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第二,拥有正常运转的市场经济,具有应对欧盟内部竞争压力和市场力量的能力;第三,采纳共同体既有制度,承担成员国应尽义务,接受欧盟政治联盟和经货联盟的目标。⑨在入盟准备及入盟谈判阶段,欧盟与这些准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欧盟超国家机构“运用”大量的约束性规则促使中东欧申请国实现其政治制度变迁。中东欧申请国必须按照欧盟的标准进行改革以达到“入盟门槛”,不能在入盟标准上讨价还价。在入盟准备阶段,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有权评估申请国的准备情况。只有在这些中东欧申请国与欧盟的经济、政治体制相容或至少不抵触时,加入欧盟才会真正成为可能。在欧盟的第五次扩大中,中东欧国家都有过迫于欧盟压力而实施内部改革的经历。捷克曾被要求进一步改革银行和金融部门,改善人权和对吉普赛人的政策;爱沙尼亚也曾被要求改善讲俄语居民的社会待遇,并且深化行政改革。⑩
尽管欧盟体现了很强的超国家性,但是其本质上还是一个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在欧盟体系内,国家行为体依然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成员国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也会对欧盟超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成员国施加影响。尤其是那些在某一领域具有优势的成员国,它们通过辐射其实力,进而来影响体系内的其他行为体,推动着超国家层次和国家层次制度、政策、规范的趋同。在欧盟中,有优势的成员国并非特指欧盟“三驾马车”(德国、法国、英国)。诚然,在许多领域欧盟“三驾马车”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欧盟小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某些领域也有着不可小视的影响力。笔者认为,小国在欧盟的民主政治、规范、伦理、道德等方面是主要的推动力量。瑞典隆德大学的安妮卡比·约克达尔(Annika Bjrkdahl)博士也提出,规范倡议(norm advocacy)是欧盟小国影响欧盟的策略。(11)在本文的案例分析中,可以发现欧盟小国(如西班牙、丹麦等)在强制性同构中也能够发挥推动作用。
此外,欧盟社会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文化、共同观念也是强制性同构的压力之源。共同的欧洲历史、不断培育和促进的欧洲意识以及逐渐形成和凝聚的共同价值观都影响着欧盟超国家机构和各成员国的组织结构和行为模式。这些无形的力量推动着欧盟超国家机构和各成员国在制度、政策、规范等方面趋同。
(二)模仿性同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制度同构(现象)都来自于强制性权威。不确定性也是促进模仿的强大力量。(12)笔者认为,模仿性同构是组织对于不确定性的一种自发反应。在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中,模仿或许是一种能够帮助组织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风险减缓机制(hazard mitigating mechanism)。(13)面对不确定性,某些组织倾向于模仿那些更成功的或者更合法的组织,以此来节省“搜寻成本(search cost)”。(14)迪马乔和鲍威尔以19世纪后期的日本为例来说明模仿性同构。19世纪后期,日本积极地模仿成功的西方原型,派遣官员去法国学习法院、军队和警察制度,去英国学习海军和邮政系统;去美国学习银行业和艺术教育。笔者认为,这种积极西化的模仿性同构也部分源于一种复杂的不确定性。或者更确切地说,源于日本对目标(富国强兵)和手段(如何富国强兵)之间关系的不明确。
模仿性同构过程不仅发生在水平方向,也发生在垂直方向。(15)在欧盟这个多层级政体中,不仅在各成员国之间存在着模仿性同构现象,超国家机构与各成员国之间也存在着制度、政策、规范的模仿。为避免不确定性可能造成的危害,成员国可能仿效欧盟超国家机构所推荐的模式,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模式。此外,超国家机构也有可能学习并模仿成员国的成功例子。
以欧洲中央银行的建立为例。在欧洲中央银行的实现过程中,模仿性同构具有一定的解释力。(16)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1998年7月1日,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成立。欧洲中央银行(包括其前身欧洲货币局)按照德国联邦银行的模式来运作,并一直秉承独立性的特点。这种模仿是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环境下对于不确定性的一种自发反应,而德国模式恰是当时成员国货币政策最成功的模型。当欧盟超国家机构和各成员国精英感知到在目标领域中存在着更成功的模型,且该模型更具有合法性时,主动模仿是一种非常自然的逻辑过程。对于德国模式的复制,使得欧洲中央银行在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政策过程中的技术专家统治阶段(technocratic stage)顺利过渡,保证了其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合法性。(17)
(三)规范性同构
规范性同构是专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的结果。迪马乔和鲍威尔将专业化解释为某种职业成员为了界定该职业的工作条件和方法,控制生产者的生产以及为职业自主建立认知基础和合法性的一种集体努力。(18)他们指出,专业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大学专家们创造的认知基础上的正规教育和合法化;另一方面来自于职业网络的增长和深化,正是基于这种深化,新模式得以迅速传播。(19)换句话说,规范性同构源于这样一个逻辑过程:相同的专业教育塑造了专业人员相同的世界观,基于共同的认知基础和世界观,专业人员在组织互动中促进了共享观念的传播,凝聚和确认了共享的合法性,并进而促使组织结构和行为趋同。
在这里,专业化仍然是一个组织学的概念,若将其运用于欧盟的具体实践中,必须将其做一定的“调试”。笔者认为,规范性同构强调的是共同的认知基础和共享的合法性的联合推动作用。在欧盟范围内,这种推动作用主要来自于以认知共同体(epistemic communities)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家网络。认知共同体是“在某一特殊领域内拥有公认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且在该领域内对于政策相关知识具有权威性主张的专业人员所组成的网络。”(20)这些专业人员可能来自于不同的学科背景,但他们拥有四个最重要的特征:共同的规范信念和原则信念、共同的因果信念、共同的有效概念以及共同的政策取向。(21)通过共同的专业知识和观念思维,认知共同体的专业人员获得了共同的旨趣和事业。认识共同体能够提供专业的建议,较好地厘清复杂问题中的因果关系,帮助决策者界定国家收益,为集体争论确定范围及协商的重点。(22)作为知识的承受者和传播者,认知共同体也获得了成为政策倡议者和构建者的机会。通过全球(或区域)网络,认知共同体将新观念、新信息扩散传播,并在与决策者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合适的问题解决方案。若各政治行为体在认知共同体的推动下接受了相同的问题解决方案,则制度、政策等也将逐渐趋同。
在欧盟中,针对非传统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以认知共同体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家网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认知共同体不仅推进了欧洲合作和欧洲秩序的形成,也促使各成员国的制度、政策、规范逐渐趋同。欧盟及各成员国环境政策、竞争政策、货币政策等的趋同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认知共同体的作用。以竞争政策为例:从1957年《罗马条约》的签署至今,欧盟/欧共体竞争政策和成员国竞争政策的发展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彼此之间那种相对独立的二元体系逐渐发生改变。半个世纪以来,欧盟竞争政策不断调整功能范围和侧重点,成员国竞争政策也在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逐渐整合和趋同。而在成员国竞争政策趋同的进程中,认知共同体扮演了重要的作用。荷兰学者弗兰·范·华登(Frans van Waarden)和米歇尔·德拉哈斯(Michaela Drahos)肯定了成员国竞争政策的趋同。他们认为,欧盟超国家机构的确向成员国施加了“自上而下”的压力,但是真正促使政策趋同的是认知共同体的积极作用。竞争法的专家们及其组织(除此之外,还包括成员国竞争管理部门的官员、一般性的律师事务所、法官、商业顾问和决策者等)是这种认知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知共同体是信息交换、学习、模仿和转移法律概念和观点的渠道,并进而促进了趋同。(23)
三 案例分析:制度同构与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
在探讨了同构性变迁得以发生的三种机制之后,笔者尝试从强制性压力、模仿性压力和规范性压力三个方面来分析欧盟监察专员制度(Ombudsman of European Union)的产生,以期更进一步地了解欧盟范围内的某个具体制度或政策的同构性变迁。
(一)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
现代西方监察专员制度(24)的雏形来源于瑞典。1809年,瑞典国会(Riksdag)设立国会监察专员(the office of riksdagens justitieombudsman),以国会代表的身份专门管理调查政府和公民之间争议事务的司法权益,负责监督政府部门的违法和不当行政。大约100年后,这项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以及西方人权观念的扩散,不断向外辐射和传播。监察专员制度首先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扩散”。芬兰(1919年)、丹麦(1952年)、挪威(1963年)仿效瑞典设立了监察专员制度。随后,监察专员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目前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或政府设立了国家、州或省级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25)
根据欧洲议会1979年5月的决议,该决议首次提出建立共同体监察专员制度的想法。1985年,探索建立“公民欧洲”的阿东尼诺委员会(Adonnino committee)再一次提出了这一想法。(26)但是,由于当时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反对,这一想法一直未付诸实施。1990年5月4日,西班牙首相费利佩·冈萨雷斯在给首脑会议的其他成员的信中提出了“欧洲公民权”的概念。他建议创建合适的机制来保护欧洲公民的特殊权利,而设立欧洲监察专员是可行的办法之一。(27)这一提议得到了丹麦政府的强烈响应。1991年3月,丹麦政府以其国内监察专员制度为蓝本正式提出关于设立欧盟监察专员的草案。经过激烈的政府间谈判,在众多成员国和欧盟超国家机构(主要指欧洲议会)的努力之下,欧盟监察专员制度正式以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依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监察专员制度成为欧盟特有治理模式中的一个补充监督机制。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国家监察专员制度,欧盟监察专员充当着欧盟机构与欧盟公民的调停人的角色。该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欧盟各机构修复其“不当行政”或“弊政(maladministration)”,改善行政管理。(28)欧盟监察专员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与欧洲议会议员的任期相同,均为五年,但欧盟监察专员的预算独立于欧洲议会之外,不同于欧洲议会的其他子机构。
(二)制度同构压力与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
有学者认为,“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回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两个趋势:一方面,回应了日益增长的在国家甚至是超国家的行政机构之上设立更高层次规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回应了日益增长的个人希望直接得到权利保护的需求。”(29)因此,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提高国家或超国家行政机构的效能,也能够为个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权利救济。而具体分析欧盟监察专员制度这一超国家机构的建立,其涉及的变量则更为复杂,机构建立所处的环境也不同于其他常规环境。从《罗马条约》、《欧洲单一法案》,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再到《欧盟宪法条约》和《里斯本条约》,欧盟超国家机构的职能不断扩大。随着职能膨胀,“许多公民认为欧盟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官僚主义的超国家机构,却很少受到监督,成了‘布鲁塞尔怪物’”(30)。为解决这一矛盾、避免机构危机发生,需要有某种制度或方法来严格规制超国家行政行为。此外,为落实“欧洲公民权”,建立“更加贴近公民的欧洲”,需要建立更为有效的制度或机制维护公民权益,正是基于以上两方面因素,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获得了直接动力。但是,为什么欧盟监察专员制度会选择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为什么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产生?笔者认为,社会学制度主义中的制度同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并回答这些问题。
1.强制性同构
在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三种制度同构压力都发挥了作用,但程度和效果各不相同。正是在三种制度同构压力的综合作用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监察专员制度逐渐向欧盟超国家层次“迁移”,并在欧盟范围内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强制性压力和模仿性压力是实现监察专员制度由国家层次向超国家层次转移的主要力量,而规范性同构则主要体现在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完善阶段。
从1979年欧洲议会首次提出倡议到欧盟监察专员制度正式进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推动监察专员制度向欧洲层次“迁移”的行为体主要有欧洲议会和丹麦、西班牙等成员国。但是若比较欧洲议会和这些成员国,笔者认为,后者才是施加强制性压力的关键力量。尽管在20世纪70年代,欧洲议会就认识到监察专员制度的价值,并将这一概念引入议程设定之中,但是作为超国家行为体的欧洲议会无法通过其自身的力量建立一个新的超国家行为体。监察专员制度所具有的特殊角色和功能会增加欧洲议会的相对力量,这必然引起以欧共体委员会为代表的其他超国家行为体的担忧和顾虑。同时,超国家层次的制度创新会给现有的制度平衡带来新的挑战,新产生的组织实体有可能破坏原组织体系的力量均衡格局。所以在10多年的时间里,监察专员制度只停留在议程阶段,未能付诸实施。
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必须获得来自于成员国的推动力量。对于西班牙、丹麦等中小成员国而言,为了在欧盟治理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它们往往将倡议或提案集中在民主政治、公民权、规范、伦理、道德等范畴。希望通过在这些领域的努力提升国家在联盟内的影响力、形象和地位。当监察专员制度被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国家治理机制所采用,并且越来越多的成员国意识到监察专员制度是保障欧洲一体化既有成果和欧洲超国家行为体的政治合法性有效机制,监察专员制度也由此获得了向欧洲层次“迁移”的现实条件。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间会议上,由于西班牙、丹麦所施加的影响力和压力,使得欧盟监察专员制度正式以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西班牙和丹麦作为施加强制性压力的行为体在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过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模仿性同构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和“欧洲公民权”密切相关。(31)为落实和保障“欧洲公民权”,建立“更加贴近公民的欧洲”,需要建立更为有效的制度或机制维护公民权益。但是在采用何种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欧洲公民权”的问题上,欧盟超国家机构和成员国缺乏共同一致的明晰概念和方法来设计新的符合需要的制度和机制。在高度不确定性和陌生的制度环境中,模仿既有的模型能够帮助组织做出决策和规避行动风险,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监察专员制度是经过历史验证的符合西方政体民主治理的有效工具。通过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监察专员制度来强化共同体合作的民主基础,减轻“民主赤字”的冲击,并保障公民权益,符合超国家行为体和成员国的共同利益。面对新的目标(保障“欧洲公民权”),处于新的环境(愈来愈严重的“民主赤字”)之中,为减少“搜寻成本”,保障一体化的既有成果,欧盟倾向于模仿那些更成功的或者更合法的范例。
3.规范性同构
在欧盟监察专员制度建立的准备阶段和初始阶段,并不存在明显的规范性压力推动制度同构。笔者认为,规范性同构主要体现在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完善阶段。随着超国家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欧盟范围内事实上形成了不同层级的监察专员制度。1996年,欧盟监察专员在成员国监察专员和类似机构之间建立了联络网络(liaison network),并采取一系列方法保障相互之间的合作。超国家监察专员和成员国监察专员间建立了交换经验和成功案例的信函制度,创办了网站和网上峰会来促进深入探讨和文件共享,举行研讨会来加深共同体法律的知识,加强合作。(32)此外,欧盟监察专员和成员国监察专员也有着定期互访制度。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互动和交流,不断培育和塑造了监察专员相同的世界观,基于共同的认知基础和世界观,监察专员在组织互动中也日益增进了共享观念的传播,凝聚和确认了共享的合法性,并进而促使超国家监察专员制度逐渐趋同于成员国监察专员制度。笔者认为,各级监察专员相似的专业教育和知识背景(33)也为制度的趋同创造了条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强制性同构和模仿性同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而规范性同构的解释力量稍显不足。分析制度同构现象时,三种不同的制度同构压力有时会同时发生在某一制度同构上,有时候仅有一至两种制度同构压力发挥作用,而且三种不同类型的制度同构压力的重要性也不相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同构理论目前在区域一体化中的应用并不广泛,所取得的成果也显得不足,但是这种研究方法愈来愈多地引起学术界的注意。
四 小结
长久以来,学术界只是从一个相对狭窄的视角出发来研究欧洲一体化,“新功能主义”和“政府间主义”一直是欧洲一体化研究中占据绝对优势的研究范式。虽然这两大理论对欧洲一体化中的许多现象和问题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新功能主义在经验验证和理论架构上广受批评。它对20世纪60~70年代欧洲一体化缓慢的发展速度未能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在解释欧洲一体化时,也忽视了美国这一重要的外界力量。除此之外,新功能主义最核心的“溢出理论”也饱受攻击。关于“溢出理论”适用的范围是什么,溢出发生的时间和顺序有无一定规律等问题,新功能主义都未能妥善地回答。与此对应的是政府间主义这一理论,尽管这一理论对于欧盟的决策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解读,但是其过于强调国家的作用,忽视了超国家和次国家政府组织的功能。欧盟是一个自成一体的多层治理体系,政府间主义提出的双层博弈模型显然过于简单。这种“理论霸权”现象的长期存在对于欧洲一体化研究是有害无益的。在欧洲一体化研究中,各个学派都从某一特定的视角出发,以至得出各不相同的解释和结论。新理论的不断介入以及理论间的整合是全面考察欧洲一体化的合适方法。
制度同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新功能主义和自由政府间主义两分式的争论,为理解和分析欧洲一体化中的若干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尽管制度同构理论也无法解释欧洲一体化中的全部问题,但是该理论为解释制度和政策的“欧洲化”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社会学制度主义中的制度同构理论“隶属于”新制度主义,也可将其视做组织理论的一个分支,不过制度同构理论早已超越了传统组织理论的固有思维方式。传统的组织理论(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认为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效率是组织建立的一个主要原则,它们体现了手段-目的的逻辑。(34)而制度同构理论将文化、规范也看做是制度的另一种形式,扩大了传统制度的外延和含义。“制度并不是一种外在于行为体的迷宫或障碍,而是内在的、潜意识的、先于理性的。”(35)制度同构理论认为制度趋同现象不仅仅由于特定目的的驱使,而是源于多方面的原因,强制性权威、不确定的环境、专业化和规范力量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制度同构理论关注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为什么组织的结构和实践越来越相似?是什么力量推动着组织走向同质化,从而使得组织的形式、结构和具体实践越来越相似,越来越趋同?
面对欧洲一体化这个有待解释的变量,面对欧洲范围内越来越明显的“欧洲化”现象,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同构理论作为一种解释方法是能够有所作为的。制度同构理论介入欧洲一体化研究,不仅能够补充欧洲一体化理论,进一步解释欧洲一体化,还将为开拓自身的学术空间创造条件。笔者认为,在分析制度和政策的欧洲化、解释欧盟的若干具体政策等方面,制度同构理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有益的视角。鉴于欧洲一体化是在多动力推动下发生的,是动态的、非线性的、复杂的过程,视角补充和增加对于全面了解欧洲一体化必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制度同构理论的介入有助于跨越欧盟研究的思维定势,寻求新的理论突破,促进理论间的整合。尽管制度同构理论在应用于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制约性因素,例如,制度同构理论在解释同构现象时无法进行定量研究,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制度同构也较侧重于“宏观层面”的变量,对个体因素缺乏足够的重视,但是相信这些“掣肘”只是为理论的完善和突破提供了潜在空间,而非制约其继续发展。笔者认为,制度同构理论应用于欧洲一体化研究是值得期待的,也是充满希望的。
注释:
①刘文秀:《界定欧盟政体性质的几个因素》,载《欧洲研究》,2004年第1期,第80页。
②[德]贝娅特·科勒—科赫等著,顾俊礼等译:《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
③关于新制度主义流派的划分大致有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等几类。学者们一般采用的是彼得·霍尔(Peter A.Hall)和罗斯玛丽·C·R·泰勒(Rosemary C.R.Taylor)的划分方法,即将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三大类。本文介绍的制度同构理论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核心理论。关于新制度主义及其三大流派的解释可以参考Peter A.Hall and Rosemary C.R.Taylo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 Political Studies,Vol.44,No.4,1996,pp.936-957。
④Paul J.DiMaggio and Walter W.Powell,"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48,No.2,1983,pp.147-160.
⑤Paul J.DiMaggio and Walter W.Powell,"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 p.149.
⑥Martin Lodge and Kai Wegrich,"Control Over Government: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Governance Dynamics in Germ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Policy Studies Journal,Vol.33,No.2,2005,p.15.
⑦Paul J.DiMaggio and Walter W.Powell,"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 p.150.
⑧Paul J.DiMaggio and Walter W.Powell,"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 p.150.
⑨Accession criteria(Copenhagen criteria).Europa Glossary(欧盟官方术语表),http://europa.eu/scadplus/glossary/accession_criteria_copenhague_en.htm。
⑩朱晓中:《中东欧与欧洲一体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1)Annika Bjrkdahl,"Norm Advocacy:a Small State Strategy to Influence the EU,"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9,Issue 6,2008,pp.135-154.
(12)Paul J.DiMaggio and Walter W.Powell,"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 p.151.
(13)Chris Changwha Chung and Paul W.Beamish,"The Impact of Institutional Reforms on Characteristics and Survival of Foreign Subsidiaries in Emerging Economies,"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Vol.42,Issue 1,2005,p.44.
(14)搜寻成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大体是指买方找到一个适合的卖方并购买产品的所有成本。在经济活动中,搜寻是一个有代价的活动,搜寻成本随着搜寻范围的扩大和搜寻次数的增加而上升,而搜寻收益随着搜寻范围的扩大和搜寻次数的增加而下降。本文中,搜寻成本指组织选择适合的制度(政策)解决方案所花费的成本。
(15)Martin Lodge,"Isomorphism of National Policies? The 'Europeanisation' of German Competition and Public Procurement Law,"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23,No.1,2000,p.91.
(16)模仿性同构对于欧洲中央银行的建立有一定解释力。但是笔者并不否认德国马克的“锚货币”地位、欧洲的历史经验、成员国的(政策)学习等因素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17)Claudio M.Radaelli,"Policy Transfer in the European Union: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s a Source of Legitimacy," Governance,Vol.13,No.1,2000,p.32.
(18)Paul J.DiMaggio and Walter W.Powell,"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 p.152.
(19)Paul J.DiMaggio and Walter W.Powell,"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 p.152.
(20)Peter M.Haas,"Introduction: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1,1992,p.3.
(21)Peter M.Haas,"Introduction: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 p.3.
(22)范菊华:《论偏好和国际制度的关系》,载《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8期,第58页。
(23)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未能详尽介绍认知共同体在成员国竞争政策趋同中的作用。具体内容可以查阅弗兰·范·华登和米歇尔·德拉哈斯的文章。Frans van Waarden and Michaela Drahos,"Courts and (epistemic) Communities in the Convergence of Ccompetition Policies,"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9,Issue 6,2002,pp.913-934。
(24)根据《美国传统词典》解释,“监察专员(Ombudsman)”一词来源于和英语同属于日耳曼语族的瑞典语。“Ombud”来源于古斯堪的纳维亚语“umbodh”,意思是“由代表团负责,调查,管理”,而“man”这个词在瑞典语和英语中的意思一样。在瑞典语中,“ombudsman”是指关注诸如工会、商行等群体的利益和法律事务的代表。具体可查阅:Houghton Mifflin Company,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Fourth Edition,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2000。
(25)倪宇洁:《国外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与行政监察》,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7期,第27页。
(26)Paul Magnette,"Between Parliamentary Control and the Rule of Law:the Political Role of the Ombudsman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0,Issue 5,2003,p.680.
(27)The European Ombudsman Report for the year 1995,http://www.euro-ombudsman.eu.int/report95/en/rep95_1.htm.
(28)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29)朱力宇、袁钢:《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及运作》,载《欧洲研究》,2007年第1期,第58页。
(30)李世安、刘丽云:《欧洲一体化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31)Epaminondas Marias The European Ombudsman,EIPAScope,1994(1),p.9.http://aei.pitt.edu/6396/01/Scop94_1_1.pdf.
(32)朱力宇、袁钢:《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及运作》,载《欧洲研究》,2007年第1期,第72页。
(33)雅各布·索德曼(Jacob Sderman)和戴蒙杜若斯(Nikiforos Diamandouros)这两位欧盟监察专员都曾有过成员国监察专员的工作经历。雅各布·索德曼在1989年至1995年间任芬兰议会监察专员,戴蒙杜若斯在1998年至2003年间任希腊第一届国家监察专员。http://www.euro-ombudsman.eu.int/cv/en/default.htm.http://www.euro-ombudsman.eu.int/cv/en/js.htm.
(34)朱德米:《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110页。
(35)Mark D.Aspinwall and Gerald Schneider,"Same Menu,Seperate Tables:The Institutionalist Turn in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Stud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oilitical Research,Vol.38,No.1,2000,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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