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初探-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视角论文

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初探-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视角论文

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初探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视角

高建勋,欧任贵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08)

摘要: 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并无明确的公约条款可循。为公平地分享惠益,国际社会试图通过谈判达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第三份执行协定以填补公约规定的空白。公海生物基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是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公海生物基因资源在法律定位上应属于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可从具有典型意义的惠益分享区域性立法和国内立法中找到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

关键词: 公海生物基因资源;惠益分享;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家管辖范围

公海区域蕴含着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随着公海区域新资源的不断被发现,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难以兼顾各个国家的利益需求。国际社会对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性质归属、利用管理、利益分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各国分歧的焦点在于该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问题,而构建完善的开发成果惠益分享机制则能从根本上调和各国的利益诉求。近几年来,我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评价。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包含合作共享,寻求共同利益的实现这一理念。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高度契合的。以共享为理念的合作有利于消除不和谐的因素,在政治经济往来中增进各方情感。[1]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中为达到共同利益实现的最优化,制度设计需要兼顾既有国际公约体系和新制度的兼容、基因资源商业开发的效率追求和利益公平合理分配的均衡、货币化和非货币化惠益分享的比例平衡。公平合理是构建惠益分享机制所要实现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共同利益观的实现要求。

之所以说打回去已经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并不是因为反击不对——我们当然要有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和信心。而是“反击”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判断,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

一、 惠益分享制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契合

(一)资源的有限性与发展需求的矛盾

资源的有限性与发展的需求二者间的矛盾驱使着人们不断开拓新的领域。当今殖民掠夺被视为非法的领土扩张方式,各国的陆域地理版图很难再有较大的变动。一些国家因先天性的资源匮乏而不得不将目光转向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即蕴含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的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经过一系列的国际谈判,在确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属性基础上,形成了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社会关于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开发的制度构建仍未达成共识,BBNJ国际协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以下简称BBNJ)谈判依旧胶着。生物技术发达国家与生物技术欠发达国家在BBNJ谈判中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竞相提出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主张。在整合多次会议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如何协调秉持不同利益立场的国家主体在BBNJ谈判中达成妥协是接下来会议讨论的重点。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该系列会议中须坚持自身的立场。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本着谋求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宗旨,中国提出了若干符合各国利益要求的主张。

(二)中国智慧的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2]以来,中国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国际场合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主张,为国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中国构想,陈述中国智慧的解决方案。中国成功地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变成全球性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多次载入联合国相关决议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安全、国际经济发展、国际人权保障等多方面得到认可与倡导。正如上合组织前秘书长阿利莫夫所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着眼于塑造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倡导和平发展、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3]

一部优秀的作品每个细节里面都包含作者内心的思想感情,如果不专心阅读,学生很容易错过作者想要表达的东西,进而难以把握文章主旨。因此,我们在语文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帮助学生养成专心阅读的良好习惯,让学生的内心投入到文章之中把握住文章要表达的感情,从而得到阅读的乐趣。

二、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基因资源的法律属性界定

各国对其境内的生物基因资源享有主权性权利。但各国对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基因资源的法律性质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适用公海自由原则,认为该区域的生物基因资源应认定为共有物;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有权从公海生物基因资源开发中公平地分享商业利益。

(一)共有物与公海自由原则

“共有物”一词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的《优士丁尼法典》规定海洋为“大家公有之物”,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8]受制于当时航海技术无法达到对海洋实施有效的管控,古罗马法律将海洋归类于共有物,可以防止市民对海洋主张权利而影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和海洋利用能力的提高,到中世纪中叶,开始有国家对公海的某些部分提出主权要求,并持续了几百年。[9]15世纪末,航海技术领先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统治海洋并开始瓜分世界。他们以教皇子午线为界,将海洋连同陆地划分为自己势力范围。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继承了古罗马法中的海洋为共有物的思想,并以此为基础论证了公海自由的主张。最终公海自由作为一项原则被确立下来。自1609年《海洋自由论》发表以来,公海自由从学说理论发展为公约条文和国际法原则,其内容得到不断完善,但在这个过程中该原则也受到不少冲击。现今公海自由原则包含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的生物基因资源是否应属于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的范畴,是BBNJ谈判的分歧点之一。由于远洋渔业的过度开发,公海渔业资源已大不如前,公海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点也有所修正。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公海渔业捕捞额的限制都对传统的公海捕鱼自由造成冲击。从捕鱼自由的字面解释而言,捕捞公海生物而取得其所有权的自由与提取公海生物的遗传资源本质上是不一样的,前者为所有权的占有取得,后者则是获取依附于捕捞物体内的基因信息并加以开发利用。至于获取公海生物基因资源是否属于科学研究自由是有待考证的,对纯粹的科学研究活动加以干涉确实有悖公海自由的初衷,但当今,基础的科学研究与商业化的基因资源勘探已越来越难以区分,若发达国家以科研为借口行商业开发之实,且独占开发利益,显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基于公平价值观和实际操作可能的考虑,试图在该问题上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具有极大的阻力。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含义与适用

自1967年阿根廷大使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理念以来,在关系人类共同利益的资源划界中,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被多次提及,并获得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提出最初是用于解决一些国家对月球及其他天体的主权要求,但率先在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获得适用。当探测发现国际海底区域蕴含着数量极为可观的多金属结核和金属泥,国际社会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在历经多年的艰难谈判后,最终确定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法律地位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虽然两台相机使用了相同的传感器,但事实上两者的画质表现在很多方面是有明显区别的,由此也可以看出两个厂商对于图像处理的不同理念。从测光结果来说,两者在常规光线下的效果非常接近,不过对于大光比场景,松下G9的矩阵测光模式偏向通过欠曝方式尽量保留更多的高光细节。而奥林巴斯的策略完全不同,在相同的情况下,E-M1 II偏向追求清晰明亮的暗部细节,反而提升了0.7挡曝光,但也因此牺牲了不少高光细节。

菲律宾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国家之一,且政府在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做出了富有效率的立法努力。菲律宾政府于1995年颁布《菲律宾为科学、商业和其他目的开发生物与遗传资源、其副产品和衍生物确立指南、建立管理框架的第247号行政令》,该行政令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基础,结合本国根本法修订而成。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学术研究的审核、商业开发的成果分享方式有着极其细致的规定。[18]但是,第247号行政令并没有达到促进当地生物科学技术发展的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设立的不对等是主要原因。生物基因开发者自与当地政府机构寻求合作时起便要承担过多的义务。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周期过长且烦琐;前期投入资金过多,且审批结果无法得到保证;无法确保研发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过多地限制将大大降低产业部门对生物资源的兴趣,在化学和制药行业尤其如此。[19]过多的政府审批和细节性的程序设置体现一国政府为本国人民争取合法利益的立法初衷,但是如果没有把控干预的适量限度可能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与欧盟政府的引导者定位不同,菲律宾对国内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从菲律宾的实践经验中也应有所启发,即过多的强制干预尽管有利于提高惠益分享的实现率,但是不分巨细的公法管制会减损研发企业的积极性,直接的后果是惠益的产生受到影响。惠益分享需要注重协调好市场与强制干预的关系,避免过犹不及。

生物技术发达的欧盟一直是全球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使用者。尽管欧盟境内拥有地中海这一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但其生物多样性储能远不能满足巨大的生物基因资源的利用需求。基于境内生物研发利用的现实需求,欧盟追求便利的遗传资源获取途径,反对通过公法对遗传资源的获取设置过多的强制性规定。在对待《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提出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要求,欧盟持较为缓和的态度。欧盟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奉持从遗传资源商业化利用中产生的惠益可以用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对此类惠益的期待就构成一种保护激励。[17]

另一方面,AI技术的普及可以让艺术家摆脱低级脑力活动而集中精力于作为核心的创意本身,从而拓展能力范围,提升创作效率。甚至,从一个整体和长期的视角来看,AI介入艺术会加快艺术史的进化速度。每当进入一个新的艺术史范式,AI就可以以已有作品为样本库而将相关的各种可能性迅速挖掘出来,从而加快艺术范式成熟,促使艺术家们更早开始新突破,打开新维度。

三、 现有惠益分享模式的合理借鉴

(一)国际立法启示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正式生效,该公约致力于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并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倡导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上的扶持和资金上的帮助。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分享遗传资源成果机制,尤其是商业化带来的经济利益价值。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生物基因资源开发不同,公约主要规定的是处于一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开发。

最初植物基因资源不为国家主权所及,1983年《植物基因资源国际约定》就采取“植物基因资源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应该在全球范围内无偿提供给各国研究人员”的立场。[14]公约首次确立各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其他主体能否取得遗传资源,享有事先知情同意权,并要求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公平合理的惠益安排。正如其条款中对公约宗旨的阐述,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通过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和有关技术的转让。生物多样性的利用和养护是相辅相成的,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精心的养护,而养护需要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合理的开发利用、公平的惠益分享则可以带来经济效率,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公约条款中的信息交流机制,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从而避免发达国家偏离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造成资源信息的不对称传递。设置南北国家间进行人员培训和专家交流合作的惠益方式,让发展中国家的科研人员参与到研发项目中,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主科研能力的提高,达到授之以渔的效果。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成员表决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步骤做出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15]将生物基因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置于同一框架之下,以原则规定和细节性指导相结合,以达到公平惠益分享的目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这一制度设置具有极大的可借鉴性。

(二)国内和区域性立法的比较与启示

1.美国合同制的选择

美国兼具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和先进的生物研发技术。其国内的生物科技公司较早进行全球生物基因标本采集和改良推广,如先锋和孟山都公司就占据了国际种子市场的极大份额。对于经过人工培育的遗传资源,美国有完善的国内法进行调整规制。对于尚未经过人工培育加工的自然遗传资源,尤其是国外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美国奉行“合同机制”的立场,并积极倡导各国建立以合同制为中心的遗传资源获取机制。即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提供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最为关注的惠益分享安排提供合同支持。合同义务应当包括要求被授予遗传资源取得权利的一方向相应的主管当局报告任何发明,并应在任何专利应用的说明中表明遗传资源的取得来源,以及提供取得权利相应条款的合同。[16]

公海生物基因的惠益分享是否采取与美国相似的合同模式在BBNJ谈判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以美、日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强国提倡采取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确定权利义务,通过国际私法规制模式,给予双方极大的意思自治,以便利基因资源的获取;但发展中国家担心,若采取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在资金和技术上都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很难争取自身利益的公平实现,且此种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谈判代表的谈判能力具有极大的考验。相较于通过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到达制止生物剽窃和公平惠益分享,采用合同制更具可行性。就国际合同设定,有“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和“沙曼制药公司”等模式可供选择。合同范例中具有完备的惠益分享条款,且惠益分享的设置具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如通过人员培训交流和支付许可使用费等方式。总体而言,私法模式对于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具有高度的借鉴意义:首先,因资源分布不均的特征,具体的惠益分享条款设置需要具备较高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开发需求;其次,基因资源的开发具有周期长、前期投入大的特点,采用合同条款来确立惠益分享的内容和方式有益于减少研发者的前期负担,鼓励更多的科研机构投入研发;再者,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细致的规定有利于出现争执时依章定责,避免由于公法过于宽泛的规定导致实际运行中责任的推诿。

其三,已建立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政府组织或机构的体制不应受到影响。典型的如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联农组织。每一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设置都是经过国际社会的艰苦努力,其管理范围和职权的设置也有不同的考虑。基于避免重复的职权设置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也出于合理调配资金、人员的考虑,BBNJ惠益分享部分应重点关注合理兼容现有公约体系和管理体制。

综合比较在公海生物基因资源上适用公海自由原则与将其定义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选择后者更有利于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首先,发展中国家占据联合国的大部分席位,尽管目前海洋科研和生物研发水平较为落后,但是为了保有未来发展的动力,不太可能在关乎国家根本利益的原则上妥协。为避免陷入僵局,少数具有开发能力的国家不会执拗于此问题。其次,海洋空间具有共享性,因此合作共赢是必然选择。[13]在倡导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下,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开发也是为了创造经济利益这一目的,南北国家在这一议题上的争端焦点根本上还是惠益的公平分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理念本质即具有任何主体不得宣称所有权和公正合理地分享要义。

在奉行与美国相一致的私法自治的基础上,欧盟更为侧重遗传资源商业开发成果的惠益分享。《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的许多条款就是在欧盟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才得以制定。欧盟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区域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多,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由市场供需进行调控,让遗传资源所有者和利用者基于私法规制进行谈判协商。政府在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上扮演着“中间人”或“引导者”的角色。通过宏观政策的引导,鼓励生物开发合作,对有需要者进行指导,以达到最大程度上避免由于主体信息的不对等而导致协商结果的不公平。欧盟现有政策实施和引导主要集中于生物多样性信息获取的构建与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落实。通过强化生物遗传资源的起源地标识,并以此规范遗传资源的来源管理,明确使用者的惠益分享义务要求,从而达到畅通获取渠道,有序管理的目的。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开发最终还是由生物公司和研发机构来进行,商业化运营的成果离不开市场供需的调控。从欧盟对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侧重点可见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需要监督,有效的监督依赖于机制的健全。因此,国家适合在惠益分享部分发挥引导作用,由国家政府达成的公约应以原则性的规定和对惠益分享机制中的帮扶政策进行引导为主,而具体的惠益分享措施的施行应避免过多的政治性干预。

南北利益的协调是公平惠益措施达成的关键。无论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还是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自主科研能力都是国际社会关心的重点议题。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开发和惠益分享的设置除了需要考虑南北利益协调的公平性,还需要注重资源开发的效率追求。首先,公海具有开发价值的生物基因资源主要位于深海地区,美国辉瑞、瑞士罗氏、法国赛诺菲等国际生物科技公司已经开始投入海洋药物的研发,[21]但总体而言,有能力进行深海生物研发的国家还是以西方几个发达国家为主。

3.菲律宾的立法教训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基本内涵可总结为以下几点:全人类所有和不得据为己有;为全人类的利益;专为和平目的;公平分享原则。[10]以“架构说”为视角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体系进行分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组成体系可分为三部分:主体部分为“国家集合”,行为部分为“管理和使用行为”,客体部分为“经济和战略性财产”。[11]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主张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希望全球资源开发秩序更加公平合理的普遍诉求。[12]目前经济水平欠发达的国家希望为自己今后的发展保有资源,防止发达国家利用其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将新发现的资源开发殆尽,从而导致两极分化愈发严重。广大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确立公海生物多样性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继而从公海区域生物基因资源的开发中获益。

四、 BBNJ惠益分享设置须关注的要点

(一)兼容现有的国际公约体系

BBNJ谈判始于2004年,迄今为止召开了九次特设工作组会议和四次预备委员会会议,并于2018年9月召开政府间大会第一次会议。从目前谈判进程来看,各国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还需要经历较长的进程。我国提出,新文书不能突破现有的国际法原则,不能与现有的国际制度安排相冲突,[20]具体表现为:

其一,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新文书的条款设置应该与公约原则、宗旨、精神相一致。各国依据公约享有的公海自由权利不应受到不合理的减损,主要是捕鱼自由和航行自由。作为商业性捕捞的鱼类,其应由现有的公海渔业商业捕捞规定限制,不宜将其纳入新文书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范畴,以避免重复性规定影响公海渔业捕捞正常秩序。

其二,各国对领海的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控和权利不应受到影响。BBNJ谈判针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是以为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开发制定公约进行规制作为谈判的出发点,公平惠益的分享不应建立在损害既有国家权利的基础上。

2.欧盟注重公平的惠益分享

(二)兼顾公平和效率

1.1.3 仪器与设备 TM-767型打浆机,上海远岸工贸有限公司;EL104分析天平,梅特勒托利多仪器有限公司;UV-2600型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尤尼克(上海)仪器公司; DHG-9146A型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上海精密实验设备有限公司;TDL-5-A型低速台式离心机,上海安亭科学仪器厂;RE-52AA型旋转蒸发仪,上海亚荣生化仪器厂;SHZ-III型循环水真空泵,上海亚荣生化仪器厂;pH211台式酸度离子计,意大利HANNA公司;SY-1-2型电热式恒温水浴锅,天津欧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传统的中国海洋文化具有未来发展性的优势,其具有平等友好、重视和平交流、反对利益独占的特点。[4]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天下大同”“协和万邦”的大国情怀,也体现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等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5]在BBNJ谈判中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将有益于资源开发成果的惠益分享,合理地兼顾各方利益诉求,从而有利于消除分歧并达成积极的共识。中国在总体支持跨领域问题谈判中厄瓜多尔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所做的发言基础上,建议在序言要素中增加两项内容,一是“承认人类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已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二是“承认国际社会整体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共同利益”[6]。中国代表团的这一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认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着只有在共同获益、共同进步中,人类文明才能继续发展和进步的思想,[7]而公海生物基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就是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受益,实现公平合理的价值理念。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BBNJ惠益分享设置的初衷是具有高度契合性的。

深海生物的前期开发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科研力量,而且不像深海矿产开采有较明确的预期经济回报,因此如果设置过多的准入条件并收取过高的前期许可勘探费用,会极大地挫伤生物开发公司的积极性。其次,效率的追求有利于公平理念的实现,效率与公平在该资源的开发上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商业化惠益成果的产生,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便缺乏物质基础的支撑。进一步而言,深海生物基因资源的开发对生物制药、环境能源等领域意义重大,加快其应用开发的进程不仅限于经济利益价值,也有利于谋求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的实现。假如因为担心先开发者对利益的过多获取,因而设置过多的义务限制以制止有能力开发者进行利用,这种惠益分享条款显然是不利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宗旨。处理好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惠益分享要求与提高发达国家开发的积极性,在兼顾分享的公平性基础上给予研发者一定的成果分配激励,从而吸引更多的观望者投入研发,继而使可分配的惠益成果尽可能实现短期内的最大化,这是BBNJ谈判中惠益分享议题所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综上而言,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的设立需要实现以公平合理分配为基础的效率激励,并由效率激发公平惠益分享的可分配基数,通过兼顾公平与效率追求,以期最终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目标。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现在,你知道学习的光阴有多珍贵了吗?“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的主人们,我们应该好好珍惜现在这样美好的时光。

(三)平衡货币化与非货币化惠益分享的权重

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具有货币化和非货币化的形式。货币化分享主要通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支付因履行公约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使用者向遗传资源所有者支付使用许可费,遗传资源成果产业化后商业利润的分享等。非货币化的分享方式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相关科研技术转让,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员提供培训和专家交流,建设遗传资源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共同开发或设立联合研究方案和联合企业等。

直接的货币化分享方式受到一些经济落后且无意开发深海生物基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推崇,但此种方式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实现,投入大量资金与科研力量的发达国家也不愿将得到的经济回报一部分拱手让出。且此种惠益分享方式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国际经济秩序构建。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倾向于将本国即将淘汰的技术作为惠益分享的条件转让出去,而对于最新的生物开发技术和设备以专利或科研秘密形式保留自用,从而既完成了公约的义务要求,又能保持自身的科研技术能力处于领先水平。此种担心并非毫无依据,在过去的南北技术帮扶项目中确有先例。因此引进第三方评估监督显得尤为重要,阶段性的反馈和最终的评查机制有助于技术转让和人员交流目的卓有成效地实现。

以台北市区的沃田乡村酒店为例,农业元素体现在房间、大堂、楼梯间等每一处细节,床上的当季水果欢迎卡片,农民协会会员的农产品甚至诗歌作品都巧妙地出现在客人视野,自助餐厅里每种原材料的产地溯源和卡通化的视觉呈现等都值得学习。

因BBNJ谈判涉及的客体,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存在着开发技术要求较高和生物研发固有的前期投入高、回报周期较长等特点,故惠益分享的方式选择宜侧重于非货币化分享,兼以货币化分享为辅。加强科研交流,提升发展中国家自身开发能力才是惠益分享的要义所在。我国也坚持内生能力的建设才是发展的根本动力,这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应有之义。

当X*=(S5-C3)/S5时,dY/dt=0恒成立。当购房者购买和使用被动房的比例达到1-X=C3/C5,博弈达到均衡状态,政府和购房者都坚定其策略。

结 语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合作共享、互利共存的要义。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建需要共同体思想的指引。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作为国际社会共同分配全球公域的生物基因资源,共同建设惠益成果分享机制的实践,其出发点与落脚点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思想是一致的。基于目前各个国家短期利益的不同,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还需要较长时间的磋商与协调。秉承利益共同体这一思想基础,以互利合作、共同发展和共享成果为理念,公平合理分享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成果,将有利于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

念蓉从楚墨的口袋里往外掏东西。钱包,香烟,钥匙,名片夹,餐巾纸……钥匙和名片夹本该装在公文包里,餐巾纸本该扔在酒店的垃圾筒里,看来楚墨的确喝到神志不清。然后,念蓉的手里,便出现了那张房卡。起初她不过将它当成一张扑克牌,顺手一扔,房卡落进屋角的小垃圾筒。她将楚墨的衣服抱进洗手间,塞进洗衣机,加洗衣粉,打开电源,定时,启动,滚筒转起来了,泡沫四溢。她回到客厅,目光再一次落上垃圾筒。她看到那张“扑克牌”上写着五个字:山水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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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of Biogenetic Resources on the High Seas —From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GAO Jian-xun,OU Ren-gui

(School of Law,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biodiversity on the high seas has no definite convention to follow.To fairly share the benefits,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ried to reach the third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fill the gap.The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or biological genetic resources on the high sea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negotiation issues.The biogenetic resources on the high seas belong to human inheritance property on the legal position.From the benefit sharing regional and domestic legislation with typical significance,the reasonable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can be found.

Keywords :biogenetic resources on the high seas; benefit shar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national jurisdiction

引用本文格式: 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初探——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视角[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9(4):22-28.

收稿日期: 2019-06-0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XFX005)

作者简介: 高建勋,男,江西高安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欧任贵,男,福建漳浦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3122(2019)04-0022-07

DOI :10.13307/j.issn.2096-3122.2019.04.04

(责任编辑: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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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初探-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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