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几种常见的股利政策和一些传统的股利政策理论,然后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并就这些股利分配行为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最后结合实际提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
一、股利政策
(一)剩余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主张公司在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应当首先将税后利润用于盈利性投资项目资本的需要,在满足了盈利性投资项目资本的需要之后,可将剩余部分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剩余股利政策有利于企业目标资本结构的保持。
(二)固定股利与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在实务中,大多数公司将每年发放的现金股利数额都固定在某一特定的水平上,然后在一段时期内,不论盈利情况和财务状况如何,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数额均保持不变。只有当公司认为未来利润的增长足以使股利数额维持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且这种增长是不会逆转的,此时公司才会提高股利发放数额。
(三)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这一政策是指,公司每年只支付数额较低的正常股利,只有在公司盈利状况较好且有剩余现金时,才会向股东发放额外的股利。这种政策赋予公司很强的灵活性,公司既可以保持固定股利的稳定记录,又可以使股东分享到公司盈利所带来的好处,有利于稳定公司的股价,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这样既保障了股东的投资收益,又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因此这一股利政策颇受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欢迎。
二、传统股利政策理论介绍
(一)“一鸟在手”理论。又称为“在手之鸟”理论,源于谚语“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是曾流行最广泛、最持久的股利理论,代表人物为戈登。“在手之鸟”理论认为大多数投资者都是厌恶风险的,对于投资者而言,股利收入要比留存收益所带来的资本利得更可靠,因为用留存收益进行再投资会给投资者的收益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投资风险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大,因此,投资者更倾向于获得当期较少的现金股利收入,也不愿要存在较大风险的未来较多的资本利得。在此理论基础上,若公司提高股利支付率,投资者便会要求较低的报酬率,股票价格上升;若公司降低股利支付率甚至延期支付股利,投资者就会因承担更大风险而要求更高的报酬率,股票价格又会下降。
(二)股利政策无关论。股利政策无关论是由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在论文《股利政策,增长和公司价值》中首次提出的,MM股利无关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条件下,股利政策不影响公司的价值,公司价值是由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率决定的,而不是由股利分配政策决定,股利分配政策仅是公司盈余的一种分割方式,而理性的投资者是不会因为公司盈余的分配比例或形式而改变其对公司的评价的,因此股利政策并不会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不影响公司的价值。
(三)差别税收理论。差别税收理论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有税收的存在,由法拉和塞尔文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股利收入所得税税率高于资本利得所得税税率,公司留存收益而不支付股利对投资者更有利。投资者将情愿公司不支付股利,而是希望获得资本利得,使税后收益达到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股票价格将比股利支付时高,若公司未支付股利,股东可随时出售其部分股票来获取现金。但该理论的前提条件是股利收入所得税税率高于资本利得所得税税率,而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
(一)现金股利成为近几年来最主要的分配方式。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采取现金股利的分配方式,且采取现金股利方式的上市公司的绝对数逐年增加,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对现金股利分配方式是看好的。究其原因,我们看到,2000年,中国证监会就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若要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必须要在最近三年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办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公司最近三月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做出合理解释的,要求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紧接着,中国证监会在当年5月再次发布新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要重点审核各大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特别关注现金股利分配在公司可分配利润中所占的比例,及董事会为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证监会的一系列监管规定将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与发行新股相挂钩,促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倾向于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这也说明我国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股市也正在往成熟的方向逐步发展。
(二)股利支付率普遍偏低,不分配现象比较严重。股票作为一类金融资产,在资本市场运作中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投资者在承担如此之高的投资风险的同时,需要公司给予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这是上市公司应对股东承担的责任。然而,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以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由,仅支付股东较少的股利,甚至根本不发放股利,置股东的利益于不顾。通过观察中国证监会的数据,我们发现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的平均值仅40.51%,遥遥落后于美国的50%。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平均的现金股利发放率仅为35.5%,也远低于国际证券市场50%的平均水平。2000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或增发股票必须满足近三年现金分红,即便如此,上市公司中仍有36.12%的公司不分配股利;2004年是中国股市丰收的一年,我们期待看到高比例派送股利的景象,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仍然有46.57%的上市公司公布了不分配股利预案。偏低的股利支付率,不分配股利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信心。另外,较低的股利支付率也很容易使投资者将目光从股利分配转移到股价波动上,引起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证券市场的动荡。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多变,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稳定、连续的股利分配政策是表示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信号,国外的上市公司为了维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通常会采用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除非预期公司未来的收益将发生长期较大的变化,才会对股利支付率进行调整。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缺乏在股利分配政策制定上的长远打算,股利分配政策常年波动较大,盲目性、随意性强。这样不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限制了其本该发挥信息传递作用的程度,削弱了市场的有效性。最终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划,阻碍公司的长远发展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
(一)通过法律或监管手段规范股利分配行为,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不分配股利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或支付股利并非基于公司利益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做出了限制。我国也应该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着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兼顾的原则,采用法律或其他监管手段,规范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对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过度分配或不分配行为进行限制,比如明确规定股利分配时间,明确规定当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发放现金股利,否则要向国家纳税,以促进上市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发放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发挥资本成本对公司的约束力。
(二)广大投资者应更加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给上市公司施压以自觉规范各种决策行为。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们应更主动地去行使股东的监管职能,对公司决策做出反应,使公司关注投资者的重要地位,从而自觉地去规范各种决策行为,包括股利分配行为在内。比如,由于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同,经营情况不同,法律不可能明确规定现金股利支付率的最低标准,这就需要投资者们用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行使应有的权利去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魏刚.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2]李静.中西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对比分析.财会研究.2004年6期
作者简介:
赵广杰,女,28岁,天津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现在中国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工作,担任大堂经理。
论文作者:赵广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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