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183;卡里斯玛#183;村社经济:困境与反思——来自小岗村的经济社会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卡里论文,经济论文,社会调查论文,困境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因1978年年底“齐心协力闹分产”荣称“改革开放第一村”,然而1990年代以来,小岗的“分家”经验又因“一夜跨过温饱线,二十年没跨过富裕坎”而遭各界质疑,随着2008年9月胡锦涛视察小岗时发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信号,新一轮的“土地集中”又高调展开,因此在理论界再次引发“分还是合”、“私有化还是集体化”的激烈论争。
(一)传统的解释
其实,关于土地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整个传统时代,社会上的“田之不均”、“民之不齐”现象就屡遭主流史学家诟病,“豪民”、“兼并之徒”的歧视之语也屡见史书,专制王朝也常在“法儒—道儒”的“党争”中走入“抑兼并—不抑兼并”的历史怪圈。[1]1949年以后,“俄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为主流,土地制度问题也因而被理解为“所有制问题”[2],在“公有(实则是国有)革命—私有(不管是个人、家庭还是村社所有)反动”的政治话语下,很快推行了“一大二公”的“农业集体化”运动,运动虽以失败告终,但很多“左派”学者认为失败的原因在于速度太快(步子迈得太大),方向并无问题。为此,在“分田单干”以后的很长时间,他们仍有“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怨言。
(二)改革后的争论
改革至今,一直有自由主义与“左派”的争论。前者持“自愿私有化—土地效率提高”论,他们反对国家干预,强调自由放任和私权利的保护,认为只要保障农民地权落实及合理流动,以及维护农民的自由迁徙权,那么必然会推动土地适度集中、增进效率。①后者普遍持“强制反私有化—土地社会保障”论,他们认为在入世后农业形势严峻、且农民非农就业前景也不乐观的情况下,如果不控制市场的力量而听任“土地兼并”的发展,将使农民失去“最后的保障”,重蹈历史上“农民战争—政权更替”的覆辙,因而有人主张要把土地看成“社会保障”,因为社会保障遵循非市场化原则,所以土地制度自然应当向“反私有化”方向演变,这当然不意味着再搞“集体化”,而是说地权不能“固化”(“三十年不变”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行不通),土地应当定期重分,农民不能稳定占有,更不能赠送、交易、抵押或继承,总之,以要素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行不通。②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似乎对自由主义和左派观点做了一个“调和”,强调“以土地换保障”,即依据农村土地的养老和就业功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从而完成从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换。③针对“土地换保障”论,陈锡文、吴睿鸫、秦晖等认为农民的土地权利与政府的福利责任并不构成替代关系,国家公共服务不能要求公民以产权来交换,应该让农民享受到与市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而不是以“失地”为代价换取保障。④可以预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和农村公共品投入的加大,农村土地制度的争论将更加复杂。
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一个村落,小岗的经历具有典型意义。考察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及其逻辑,对于各种争论本身就是一次个案的检验。况且,在安徽这个“三农”问题较为突出的农业大省,小岗村长久以来一直处在“政治光环炫目与学理关注黯然(尤其是安徽省内研究机构)”的尴尬状态,这当然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二、1949年后、改革前的土地“小私有”与“集体化”
按照传统“经济所有制”理论,传统王朝的周期性社会危机表现为“小农私有(小私有)—自由买卖—两极分化—主佃对立(大私有)—社会冲突—朝代更迭”的逻辑循环。[3]为了跳出这一怪圈,新中国成立后要经历“两次革命”:首先是通过民主革命变“封建地主所有制”(大私有)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小私有、一小二私);然后再通过社会主义集体化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小私有)为“公有制”(人民公社),最终做到“一大二公”。如图1所示。
图1 1949年以后“土改”与农业“集体化”的理论逻辑
(一)凤阳与小岗的“土改”
所谓的“土改”就是第一次“彻底的平均地权的革命”[4],这被认为是“民主革命合法性”的经验依据。然而,对上述经验依据的考查,必须与土改前的土地分配状况(乃至当时更宏观的国外土地分配状况)做比较。换句话说,如果土改前的土地很集中,那么土改的确可以称得上是一场“彻底的均田革命”;如果土改前的土地本来就很分散,那么土改(尤其是其中的暴力成分)就很难说是为了“平均地权”,而是另有缘由。
1.土改是“彻底的平均地权的革命”吗?首先看土改前的地权分配,凤阳县的情况如表1所不。
就土改前而言,如果从地主占地率来看,地主土地占有率是20.92%,比全国平均水平(30.16%[5])低了近一半。如果仅从人均占地的“两极”分化程度来看,处于一极的地主每人占地水平比全区人均水平高5.35倍,而处于另一极的雇农人均占地水平则约为平均水平的1/6,如此算来则两极“极距”确实悬殊;然而,两“极”规模却很小,地主仅占总人口的3.73%,雇农仅占总人口的1.73%,近半数的人口属于占有土地与其人口比例几乎一致的中农,而中贫农总计的人口(83.82%)占到61.65%的土地。如果用基尼系数来反映,凤阳县的地权分化程度是0.37,比赵冈统计的全国47个样本的平均水平(0.53)[6]低0.16,仅比秦晖考察的关中地区(0.3514)[7]略高0.0186。因此,土改前凤阳县的土地分配就非常分散。
小岗的情况更是如此,当时的小岗只有24户人家,与大严、小严三个自然村合称“大严村”。小岗当时不仅在全国、就是在凤阳县也属既贫穷、地权也很分散之地,土改划成分时,按照人均7.9亩的富农底线,竟无法划出一家地主、一家富农,当时24户中仅划出1户中农、1户贫农、1户雇农以及2户佃中农,其余全为下中农。
综上所述,土改前的凤阳、小岗,地权分配就很平均。
其次看土改后的地权分配。土改后,总体来看,凤阳县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从0.37降至0.1,可谓非常平均。但是,如果从各阶级占有土地的变化情况来看,对于两极中间的大多数人而言(富农、中农、贫农,占总人口的88.54%),土改前后的变化并不大;受到最大影响的两极(地主、雇农),仅占总人口的5.46%。
小岗的情况更是特殊,因为没有地主和富农,缺乏斗争对象,按照规定,小岗的贫、雇、佃农只有通过到有地主、富农的其他村参加运动,才能分得土地,拿到土地证。[8]
综上所述,小岗、凤阳县的土改运动,经济意义并不大,那么,进行一场“均田”名义下的高强度社会动员,其政治意义究竟如何?
2.政治动员:解放小私有?强化国权?关于土改的动员功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解放小农私有制”论,主张公有制的学者认为它比封建地主制进步,但比社会主义公有制落后;主张私有制的学者认为它比公有制更进步。另一种说法是“强化国家权力”说,它认为土改通过高强度的组织动员,消解了民间的自组织单位,空前强化了国家权力,为后续的人民公社运动扫清了障碍,应该予以否定。[9]其实,抛开价值判断不说,“解放私有”与“强化国有”在本质上并不矛盾,历史上的“商鞅变法”就是以“解放私有制”为名,通过打击贵族制来壮大科层国家权力的。
“土改”也是如此,土改前的凤阳县,较之土地相对集中、传统民间组织(如宗族、村社、会党等)也较为强势的东南沿海、长江中下游地区而言,土地较为分散、民间组织资源也很匮乏。因此理论上说,凤阳县的土改并不需要高强度的动员和斗争方式。然而,凤阳县各级政府仍然采取了全民动员、定指标划成分、残酷斗争的方式。
首先,清除“反动员的阻力”。一种动员是否有效,与其说取决于某种理想主义的召唤,不如说取决于如何消解“反动员的阻力”。这种“反动员的阻力”既存在于民间,也存在于党组织内部,因此,土改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奖励机制使得执行有力的干部得以晋升,同时斗争中表现积极的少数贫雇农也有机会进入干部队伍;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机制(定指标划成分)无情斗争“阶级敌人”,并且将一部分干部清除出干部队伍(凤阳县1952年仅各级党政机关就查处干部96人[10]),从而既保证了组织结构的“一元化”,也保证了组织动员的高效率。
其次,强化“动员范围与动员能力”。“反动员的阻力”一旦清除,动员范围与动员能力就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就动员范围而言,以凤阳县北四区为例,如表2所示,各种人群几乎都被卷入其中,连少儿都无法置身其外,仅就这一点而言,已与近现代的自由联合体(如青基会等权益保护组织)有本质不同:前者是政治力量动员下的斗争组织,后者是以维护少儿权益为宗旨的维权组织;前者的组织原则是可进不可退,后者有自由进入、退出机制;前者是浪漫主义、“英雄—群氓”二位一体的强制共同体,后者是制度化的、权益受保护、责任受监督的自愿联合体。
就动员能力而言,如表3所示,凤阳县的土改远远超出土地的范围,土地之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和财产都遭到强行没收、征收,涉及800户、4230人。一场以“解放小私有”为目标的土改走向了“肆意侵犯私权”的反面。
综上所述,以解放“小农所有制”(小私有)为理由,通过行政化的组织动员和奖惩激励机制,“土改”分化、瓦解了本已脆弱的民间认同资源(大私有),造成民间一盘散沙的伪私有化(一小二私)局面。因此,国家权力几乎不受任何中间组织的制约,这就为后来的“全盘集体化”运动(一大二公)扫除了阻力。
(二)凤阳与小岗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1.“公社”的前身:带有自愿性质的互助组、初级社吗?关于人民公社,过去流行一种“规模演进”的解释,它把社会主义集体化过程表述为“农户→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大公社→队为基础的公社”,对这一逻辑有两种相反的价值判断:一方认为它符合“历史规律”与道德正当性(解决两极分化问题,消灭剥削,共同富裕),是合理的;另一方认为它是过于浪漫的“农民乌托邦”或意识形态游戏(或者说速度太快,但方向无问题),是不合理的。抛开价值上的是非不论,在事实判断上,很多研究证明,公社化运动大规模的兴起并非始于“规模演进说”所谓的“互助组→初级社”阶段,而是始于“高级社”阶段,并且前后两个阶段的组织形式主要不是规模有别(小与大),而主要是运行逻辑不同(自愿与强制)。
凤阳县1951—1958年集体化逐年发展的情况表明,在互助组、初级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非强制阶段,直至1955年,进入常年互助组的户数、人口、耕地分别也只占到总数的12.5%、8.5%、9%,进入初级社的户数、人口、耕地分别也只占到总数的21.8%、21.3%、21.2%。而到了1956年强化动员以后,一跃进入高级社的户数、人口、耕地很快分别都增加到总数的49.2%、49.3%、41.2%,1957年则分别又增加到97.8%、97.3%、97.5%,1958年则全部进入人民公社。[11]因此,短短两三年时间,很多地区的农民几乎是一步跨入高级社、然后再一步就跨入人民公社的。
小岗的情况同样如此,土改后仍然贫穷的小岗,直到1955年年底,既无互助组,也无初级社。当时只是迫于形势,才勉强成立1个由4户农户结成的互助组,其余20户仍坚持单干。到了1956年强化动员阶段,虽然小岗既无地主又无富农,很难找到“阶级敌人从中破坏”的理由,但是县里仍然派驻工作组,要求生产队干部配合,采取了一连串的强制办法:首先,凡不愿入社者,即使贫雇农也要“提高成份”;其次,对强硬者采用开会“熬鹰”的办法,规定只能在会场站着,不准回家吃饭睡觉;最后,对更强硬者采用牵牛、割田、扒房的办法。小岗人终于在1956年岁收以后无一例外的成为高级社社员。[12]
因此,人民公社真正的前身,不是农民的互助组、初级社而是所谓的高级社,不是从基层发起的自愿结合而是由上而下的强迫动员。
2.全盘集体化的动因:为了解决小农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吗?就经验事实而言,“规模演进”说难以立足。那么,在价值评判上,集体化运动是否如某些主流观点所说,是“为了解决土改后小农两极分化问题、帮助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合作与共同富裕道路”,因此是符合“历史规律”与道德正当性的,即使出了问题也是由于领导人“太急于冒进”而已,但方向并无问题,说到底,这就是一场“动机高尚、做法激进”的悲情运动。其实,再高尚的理想主义召唤背后,往往都有一些现实的利益动机。很多关于“全盘集体化的动因”的研究都反对“消除民间两极分化”论而主张“国家原始积累需要”论,它更多强调“统购统销(控制流通领域)→农民有粮不卖(粮食收购困难)→城市粮食危机→强迫动员的高级社(控制生产领域)→大公社(控制分配、消费领域)→无食堂的公社(控制从消费领域中退出)”的逻辑顺序。现实的逻辑也正是这样展开的,据小岗农民的回忆,当时喇叭里喊的也都是“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之类的话语。凤阳县在1953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和计划收购粮食的报告”中,收购理由的第1条就很明确——为了“实现工业化”,安徽省的收购任务确定为21亿斤,收购办法是采取“层层控制”[13]。
但是,如果仅仅把“流通领域”控制起来实行“统购统销”,农民仍然有种植、迁徙的自主权,那么农户仍可通过“自给自足”甚至“逃荒要饭”来回避国家控制下的流通和销售环节,正如小岗农民所言:“我卖粮食你定价低,我买化肥你定价高,粮食价低我不卖,化肥价高我不买,逼急了我们就逃荒”,因此“统购统销”很难有效进行。粮食收购困难接着引发城市粮荒,陈云在“两担炸药”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最终决定对农村采取强硬的政策[14],于是国家权力进一步延伸,将管制渗入生产环节(高级社)乃至分配、消费环节(实行“公共食堂制”的大公社)。
1956年入高级社后,农民的生产资料乃至生产组织形式都受到强制干预。小岗农民的耕牛当时竟被社里低估到一头猪的价格,就此还只能是“分期付款、打白条”,实际上最后农户根本没拿到一分钱,等于无偿为“集体”做了“奉献”,不少农户在无力抵制的情况下忍痛偷杀耕牛自食、“光身入社”。在当时的情况下,“偷杀耕牛”被归入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据小岗农民回忆:“1960年,小岗生产队的队长黄学良杀了一头耕牛在家偷吃,被押送到燃灯水库做苦力,后来就死在那里!”
而农民的生产组织形式也相应受到干预,当时被小岗人戏称“砍树烧锅,缸坛屋罐”的“大炼钢铁”受挫后,小岗在农业上又开展“大兵团作战”:公社改编为团,大队改营,生产队改连,按军事化要求集体住宿、男女分居,夫妻也只能星期天见面。当时的社员们不论男女,不得不人出牛力、下田犁地,当时有名的顺口溜叫“小花猫,白蹄子,男人翻身曳犁子;小喜鹊,花膀子,妇女翻身曳耩子(播种农具)”,疲惫的程度至今回想起来仍令人心悸。因为往上虚报产量,下达的粮食征购任务太高,社员把种子甚至口粮都上缴也无法完成任务,因此“征(翻)粮小分队”就采取挨家挨户上门搜粮的办法,农民饿极铤而走险“偷青”,结果招致干部毒打。据小岗农民回忆,“‘翻粮队’由大队干部带头,各生产队抽调人组成,遇到哪家哪户不顺服,轻的打两个耳巴子,重的被打死,亲眼见过但不能说。那时当个最小的官都可以无法无天,小队干部就能打死人不犯法,安个‘搞破坏’的帽子,然后扣除你全家口粮,不打死也得饿死你!”
全盘“集体化”甚至渗透到分配、消费领域。在分配领域,“工分”受到严格监督。据小岗农民回忆:“当时县里派驻的‘工作组’在田埂边转悠,手里拿着‘教棍’,趾高气扬,看到我们站着不干活(出工不出力),就跑过来打棍子,不给算‘工分’。上厕所都要举手汇报,而且必须等到一个人上完厕所回来以后才允许下一个人去,防止我们‘屙滑(头)屎,尿滑(头)尿’”。在消费领域,公共食堂所谓的“八大好处”中竟然充斥着“多生产、少消耗”的精神,甚至连妇女和“五保户”都要各尽其力。[15]凤阳县1958年就设大食堂2431个,入伙338425人,小溪河公社有食堂27个,入伙4213人。[16]小岗所在公社整天宣传公共食堂好,“一锅省,两锅费,集中吃饭不浪费”。
然而,国家力量一旦渗透到消费环节,强制逻辑下的各种弊端终于全面释放,大跃进、高征购以及骇人听闻的“三年灾难”接踵而来,最终超过了农民的承受力。小岗的“公共食堂”在1958年底刚开办不久就开始缺粮,1959年开开停停,1960年基本停伙,1961年彻底停伙。由此国家最终放弃了对这一环节的控制,废除了公共食堂制,退回到“队为基础的小公社”。
因此,全盘集体化的动因主要不是基于某种形而上的意识形态冲动,而主要是基于国家原始积累的现实利益需求。这与历史上喜欢先用夸大民间贫富矛盾作为“意识形态正确”、然后通过剥夺民间财富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国富足用的“财政目的”的做法,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3.集体化的本质:没有自由,但是有保障?在否定了“规模演进”说以及基于其上的“意识形态动机”论以后,对于日渐凸显的“国家原始积累需要”论,也有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自由主义者认为集体化剥夺了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因此是不正当的;“左派”学者以市场化改革导致中国“福利恶化”为依据,认为“大包干”以前的集体干预虽然减少了市场自由,但是也降低了市场带给个人的风险,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全方位、基本层次的保护,是“缺乏自由但是有保障”的“毛式伦理经济”[17]。
很多国际、国内的比较研究确实证明市场化时代的中国农民享受的福利程度很低,不仅低于发达民主福利国家(北欧)、最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东亚国家(韩、日、新等)、东欧国家(包括转轨前后)等[18],也低于国内的市民[19],甚至低于历史上曾经达到过的水平(民国时期的社会保障)[20]。但是,这只能说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低福利(甚至反福利)的,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福利恶化之源”,更不能反过来证明改革前就是所谓“无自由但是有保障”的“伦理经济”。
其实中国的“福利恶化”现象并不是市场化时代才有的,而是早在改革之前的集体化时代就已经出现。美国学者艾尔玛·阿德尔曼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计算,改革前夕“大锅饭”一统天下的1978年,我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农村为0.227,在城市为0.164,比西方民主福利国家都要平均;然而,如果合计城乡,则由于身份性壁垒造成的城乡差别立即把基尼系数扩大到了0.331,已经超过了西方国家最严重的状态(美国1966年二次分配后为0.324)的水平。[21]如果把除统计年鉴之外的其他种种隐性的等级差别(高干的待遇、特供等)计入,则城乡差距更大。换句话说,集体化时代实则是“每一等级内部”(城市内部、乡村内部)的高度平均以及“等级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城市内部干群之间)的高度分化。造成的结果就是“福利的特权化”与“平民(尤其是农民)的普遍贫困”之双重叠加。因此,从本质上说,它不可能是“无自由但是有保障”的伦理经济,而只能是“既无自由又无保障”的指令经济。
从凤阳县乃至小岗村的情况看,一方面,国权对私权利的干预不断膨胀。从1956年到1978年的23年间,凤阳县总共向国家缴纳征购粮约9亿多斤。[22]据小岗农民回忆,从1956年以后,因征粮摊派太重,缺粮便是长期的事,温饱问题几乎没有解决过。1967年,小岗所在的小溪河区共汇报有101个队,缺粮近24万斤。[23]
另一方面,国家福利责任却极端萎缩。据小岗农民回忆,“1956年刚进入高级社时,小岗总共有10万多斤的粮食收成,上交小溪河粮站3万斤,当时的粮站直属国家,大队没权收,公社没权管,其余的粮食才由公社、大队调配,扣除兴修水利、种子等,最后落到农户手里的已经不多了。到1957年,农民消极怠工,小岗的收成只有5~6万斤,干部们上报50~60万斤,连征粮计划都无法完成,至于‘返销粮’当然就没有着落了,因此只有等上面的‘救济粮’。但是当时的‘救济粮’并不救济普通群众,只救济干部,为的是确保干部能正常工作,不要去逃荒要饭!”因此,当时的救济制度被特权扭曲,成了压在农民死亡线上的最后一根稻草,1958—1961年的三年饥荒期间,风调雨顺,而34户176人的小岗,仅剩下10户39人,其中6户死绝。[24]
从历史经验看,即使在传统的专制王朝时代,因为宗族、村社等小共同体的保障功能仍然存在,或者农民尚有“外出逃荒要饭”的自由,因此不至于发生数千万人口即使坐以待毙也不会起而抗争的奇怪现象。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历次运动的冲击下,传统的小共同体基本瓦解,国家的管制能力过度膨胀,甚至连“外流乞讨”这种最后的“避死”行为都被无限上纲上线——“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反映”,“背井离乡者”被贬为“盲流”而遭到政治打击,1977年年底甚至出现全国范围“强制遣返”的联合行动。[25]凤阳县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采取办学习班、群众检举、评议、批斗乃至拘捕的办法打击“盲流行为”。据小岗农民回忆,“当时的小溪河火车站和一些必经路口都设立了严防死守的‘劝阻站’,一旦有人外出逃荒要饭,生产队马上汇报,抓到后,大队干部们就是一顿吊打,然后遣送到其他生产队修水库,干苦力又几乎不给伙食,因此被打死、饿死、累死的人不少!”小岗农民在总结人民公社时代的生存状态时,总是想起去世多年的大包干带头人关廷珠的一句话:“我一生的黄金时代就在51年到55年!”这对于以“解决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为目的的“社会主义集体化运动”,真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总之,农村公社土地制并非真正的“集体经济”,而是和当时城市的国有企业一样,是一种“国家化经济”,人民公社与国有企业的真正区别,在于“国家支配和控制前者但并不对其控制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但国家控制全民经济(国企)时,却以财政担保其就业、工资和其他福利。”[26]
三、“大包干”与“小岗悖论”
关于后集体化时代的分田单干,学界曾提出“小岗悖论”[27]:在人民公社这样一个集体中极度缺乏集体主义的小岗人,为何却在瓦解人民公社的过程中表现出了生死与共的集体主义精神?简而言之,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秦晖认为,“小岗悖论”其实不悖,“集体化”和“被集体化”的区别远远大于所谓集体和私有的区别。[28]小岗的情况证明了这一解释。
(一)人民公社:“被集体”+伪个人主义
前文已述,人民公社与其说是农民自愿形成的“集体经济”,不如说是国家强控制下的农业科层组织。而且与城市国企相比,它受到的束缚更多、庇护更少。
这种“强权—弱责(甚至无责)”的结构之所以能够维持,恰恰需要农民“各顾各”,无法齐心协力抵制这种控制。据小岗村民回忆:“刚解放时大伙都单干,人与人和和气气,家家户户也有余粮。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当时工作组如走马灯似的换来换去,工作的宗旨却始终如一,‘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今天来的工作组支持这一派斗那一派,明天来的工作组又支持那一派斗这一派,社员斗社员,干部斗社员,社员斗干部,甚至一家之内分派互斗,最终搞到大家人心惶惶、关系恶化!”因此,人民公社作为“被集体”恰恰是和农民一盘散沙的“伪个人”互为表里的,在这种强控制下,农民自愿自发的个体意识和集体结社权利均受到压抑。
(二)走出人民公社: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因此,为了摆脱“集体化”的控制,一方面确实需要个体经济利益的觉醒;另一方面,这种个体觉醒恰恰要以集体主义的方式进行组织,才能克服“各顾各”的一盘散沙状况,消解自上而下的经济指令。这一过程在小岗是逐渐实现的。
最早,公社曾经按照小岗人居住情况将分别住在村东与村西的社员划成东西两个作业组,但基本上仍是“大锅饭”的继续,因为指令仍是上面下达,只是组织口径的变小而不是组织性质的变化,因此难有活力。
1978年,时任生产队长的严宏昌不满意两个作业组的现状,向梨园公社党委提出申请,将小岗生产队剖成四个作业组,得到破例批准。一方面使得生产活力得到恢复,出勤率提高;另一方面,民间自发的经济利益与国家指令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
接着,严宏昌瞒着公社,偷偷地把全队由四个组划为八个组,形成了以父子、兄弟或邻居为更小口径的生产组织结构。队员以小家庭为本位的经济利益与更大的血亲、邻里外壳又发生了碰撞,矛盾一度非常激烈。
这时的小岗处在一个很关键的十字路口:要么因为内部矛盾激化,导致“反改革”的呼声占据主流,最终在上级的干预下重回“集体化”,葬送前面所有的改革成果;要么消化矛盾,形成内部共识,义无反顾的继续“包产到户”,释放改革的经济利益,最终获得政府的认可。
可喜的是,小岗人选择了后一条道路。1978年11月24日,克服了内部分歧的18户村民,冒着巨大的政治风险,为了“分田到户”而秘密聚会,经过讨论,全队20户115人,每人分得熟地(好地)和荒地各2.65亩左右。当时的情形,正如大包干带头人所说:“包产到户对我们来说就是救命田,也是要命田,弄不好班房有你蹲的……我们是明组暗户,瞒上不瞒下,这事不准对上级和外面任何人讲,谁讲,谁就是与全队人为敌……如果大家答应……我就敢捅破这个天!”于是,大家相互约定,“今后队长因为让我们包干到户坐了班房,他家的农活就由我们全队包下来,小孩也由全队养活到18岁!”经过一致同意,最终以“歃血为盟”的方式立下了18个红手印的“军令状”,在历史上闹出一场“齐心协力闹散伙”的大事。
(三)华西、南街之“新集体”≠小岗瓦解之“老集体”
作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改革先锋”,小岗“分田单干”以来,人均收入不仅大大低于华西村、南街村等其他“明星村”,甚至也不比其所属的安徽凤阳县的平均水平高多少,于是有人戏言小岗是“一夜跨过温饱线,二十年没跨过富裕坎”。究其原因,很多人认为小岗发展落后的根源就在于“单干”以后人心散了、“内耗严重”。甚至还有很多左派学者以华西村、南街村等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因此成为“明星村”为佐证,反过来批评小岗当初放弃“集体化”的错误。
上述解释在经验与逻辑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当然令人难以信服!
纵向来看,一方面,现在的华西村、南街村的“集体模式”并非当年人民公社时代的“集体化模式”。公社化时代的华西、南街完全只是一种为满足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需要、而被上面以强大的政治压力禁锢于军营式的生产组织中、从而给国家提供廉价农产品的国家化组织,其束缚之强与庇护之弱恰成强烈对比。而现在的华西、南街虽然仍对村社内部的成员有一定的束缚作用(因此并非个体本位的自愿—合作组织),然而其保障功能也远非人民公社所能比。更重要的是,这种凝聚形式,在制御国家组织的干预(虽然口号可以是“极左”的)、参与外部市场的竞争中,具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没有的集体博弈能力。事实证明,华西、南街也恰恰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国家强管制能力放松以后,才以集体主义的方式取得大发展的。
另一方面,小岗人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生活质量,不仅落后于“前公社时代”(1949年到公社建立前),也落后于“后公社时代”(公社瓦解后)。较之“前公社时代”,自从进入人民公社以后,10年内粮食总产量仅仅是1955年产量的12%,20年内,也就是到1978年,粮食产量累积仅仅为1955年的20%。[29]较之“后公社时代”,包产到户的1979年,小岗20户人家、115口人、517亩土地,粮食总产量达到132370斤,相当于1966—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油料总产达35200斤,据小岗人反映,他们以前20多年总共也没有收获这么多花生、芝麻;此外,全队生猪135头,可卖肥猪35头;由于农副业的共同发展和农业多种经营,小岗人的总收入估计达到了47000多元,人均收入400多元,最富的人家收入可达到5000~6000元,人均可达700多元。[30]总而言之,既然“前集体化时代”和“后集体化时代”均超过“集体化时代”的生产生活质量,那么将小岗的落后归咎于放弃“集体化”制度,实在是大谬不然!
综合上述两方面,以小岗今日“单干”的落后来证明当初人民公社“集体主义”的优越,以华西、南街今日集体主义的优势来为当初人民公社的“集体主义”寻求合法性,都是既不合逻辑,也不合事实的。
当然,横向来看,如果和有集体主义精神的“明星村”相比,现在的小岗确实落后得多。但是,上述事实证明,我们与其从人民公社式的“集体主义”中寻求思想借鉴,不如从走出人民公社的集体主义中寻求思想资源。
四、卡里斯玛与村社集体经济
关于中国农村集体组织资源的研究,一直存在“国家—宗族(村社)”的二元分析模式,形成三种不同的判断。第一,贬宗族权利,扬国家权力。认为宗族、村社等是落后的认同,因此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建构过程就是“国家压倒宗族”。[31]第二,扬宗族权利,贬个人权利。认为宗族是中国独有的、优异的文化认同资源,因此可以用“宗族自治”来排斥来自西方的法治与公民权观念。[32]第三,既反对单纯用国家来抑制宗族,也反对单纯用宗族来压抑个人,要具体分析个人权利、宗族权利与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认为中国历史上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太过膨胀,既压抑了个人权利,也压抑了宗族、村社等小共同体权利,因此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往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个人权利+宗族权利”共同追求国家的民主化、市场化进程;第二阶段才是以民主国家为依托,制约族权,形成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公民社会;总而言之,就是“国家改造先于社会改造”。而目前的中国应以第一个阶段的任务为主要目标。[33]
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小岗,进入一个重要的发展期,国家、村社组织、个体利益之间的各种矛盾开始凸显,这正好可以作为对上述争论的一个检验。
(一)“分税制”与村庄困境
左派学者认为“集体化”时代“无自由但是有保障”,但是“农村实行的大包干”带来了“有自由但是无保障”的反向运动,它“解除了集体对个体的责任”,因此村民的“生老病死、福利待遇便失去了保障”。而1994年的分税制“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为它加大对各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包括农村福利支出)奠定了制度基础”。[34]按照这种逻辑,导致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村)福利恶化的根源是改革后的“大包干”和“财政包干制”,而1994年的“分税制”是中央政府解决福利恶化问题、重新承担福利责任的政策先导。
可是,经验证明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和农村的福利恶化,恰恰主要不是出现在1980年代,而主要是出现在1994年的“分税制”以后。“分税制”是一种中央财政的集权体制,表现为“财权上收,事责下放”,这给基层带来两方面恶果:一方面,县乡两级财政陷入空前困难的境地,同时基层本已匮乏的公共服务也几近瘫痪;另一方面,诱迫各级县乡政府不得不依靠强制摊派来维持运转。面对“中央推卸保障责任—地方强化汲取权力”的双重挤压,农民的社会负担已经大大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倍数,种田不仅不赚钱,甚至倒贴钱。
同样的逻辑也发生在小岗村!“大包干”以后的农村土地制度,通行的说法是“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使用权”的制度。然而,小岗人摆脱了人民公社时代的“集体”压力,迎来的却是“分税制”背景下的“集体”压力(而非保障),只不过在形式上从“高征购”转化为“高税负”而已。在1998年年底村主任换届选举以后,新任村主任严宏昌对这种“集体”压力深有体会:“小岗的出名,就出在带头搞了‘大包干’,‘大包干’的三句话,如今已是家喻户晓:‘缴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想不到后来的麻烦,也就出在这三句话上。上面刮下来的乱征、乱罚、乱摊派的‘三乱’风,没有一项不是打着‘国家’和‘集体’的幌子,后来农民就没法子可以‘缴足’和‘留够’了,‘大包干’带给农民的好处,早就一点一点被掏光了!”[35]在当时村主任的眼里,现在是“国家财政扶摇直上,县级财政摇摇晃晃,乡镇财政没啥名堂,村级财政一扫而光。”他接任时首先面对的就是上一任留下的“一二十万元的村债务”[36],这在安徽省村级债务中已属较轻,但新的压力又接踵而来。
首先,农民负担问题。“喂猪,生猪税,又多又烂,气得村民干脆不喂;谁家买了辆拖拉机,缴齐机械管理税还不算,你上不上公路?上,那好,养路费、监理费、检测费,少了哪一项也不行;有些完全不讲道理,不管你田里有没有‘特产’,也一样得缴‘特产税’。”其次,村级财政捉襟见肘与干部薪资短缺问题。“村里的办公费一分钱没有……村干部7人:支书、主任、文书,每人年薪1800元;另外4人每人年薪就只有1000元。……仅这一项加在一起,也得要9400元。村里没有可以赚钱的企业,村干部工资首先便没了着落。”最后,还有公共服务瘫痪问题。“村干部工资首先便没了着落,优抚对象的补贴、贫困户的救济,自然都成了问题;再说村里还有3个‘五保户’,每户每年要1800元,三户一年就是5400元,这笔供养费也就无法兑现。”[37]
(二)卡里斯玛与村社集体经济的夭折
在“高额税负+种地赔钱+财政赤字+福利恶化”的多重困境下,如果站在村民利益和村庄发展的立场,村社领袖只有一种选择:利用集体资源、发展村社经济、解决村民福利,承担卡里斯玛的领袖责任。然而,在中央集权的官僚科层结构下,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首先,需要当地政府对村社发展持开放、宽容的态度。其次,也需要基层的“能人”、“强人”具备非常的政治智慧:一方面要能够灵活把握“意识形态”的符号,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也要能够运用“卡里斯玛型”权威人格,消解村社“各顾各”的原子化状态、整合集体组织资源、参与外部市场、壮大村级经济。华西、南街集体主义的成功,也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智慧。
1.外部管制与经济发展重挫。深知这一逻辑的小岗“当家人”严宏昌在1999—2002年三年任上(经村民选举产生),打着“小岗”的牌子四处“化缘”,如表4所示。
首先与张家港长江村达成了协议,通过“两村结队”的联合方式,按照村集体与农户自愿互利的原则,说服村西21户农民出租土地79亩5分3,由长江村提供租金和资金,建立“小岗工业园”。
以此为基础,先后引入近10个经营项目,按照约定,小岗将获得20%~25%的股份或者每年固定得到部分经营利润。然而,这些项目的结局令人扼腕:或者遭到外部行政力量的打压、干预而撤资,如江苏三泰集团投资的汽车制动安全器厂、汽车尾气净化器厂以及湖南郴州人投资的贵金属二次冶炼厂,在厂房建设期间,遭到“公安”以收税为名的骚扰,被迫撤资;乃至直接被凤阳县、小溪河镇以行政手段划为已有,如常州柴油机厂支援的一辆客货两用车被小溪河镇要走,张家港长江村投资的纺织厂与电梯配件厂、全椒柴油机厂投资的缸盖厂、合肥江淮汽车厂投资的汽车配件厂原定建在小岗、小岗持有股份,后被凤阳县通过行政权力“引走”,为县里的困难企业做了“贡献”,日本驻上海使馆投资的养鸭基地,也被凤阳县农业局转为种子、农药和化肥销售点。2000年,严宏昌又被人检举贪污、挪用公款,虽然后来证明是村内人伙同外人诬告,但原来的投资方看到政治风向不对,也都闻风而逃。
三年任期内,严宏昌凭着全椒柴油机厂慷慨支援的四辆福田小货车的承包费用36万元,以及合肥卷烟厂借用“小岗牌”打开农村烟草市场而支付的香烟商标使用和广告费38万元,抵消了小岗村民应“上缴”和应“提留”的各种款项,最后留给村里账上20多万元。[38]而通过招商引资分享利润的村社致富之路则处处碰壁,一段西西弗斯的努力以失败告终。
2.集体资产的流失。外部的行政干预力量不仅压抑了村社的经济发展,而且扭曲村社领袖的选举机制,放任了掌权者对于集体资产的侵夺。经张家港市长江村书记和风阳县、小溪河镇两级党委的干预,2002年3月换届选举中,小溪河镇镇党委副书记兼任村长。
2003年,长江村将原“小岗工业园”(2000年秋被长江村改建为葡萄园)的经营权转给新任村长。2007年,葡萄园种植面积由79.5亩扩大到200亩,承包人以投资者的身份与每一户村民签订合同:每亩每年租金500元,租期20年,租期满后,重新签订合同,并调整租金。然而,根据村民反映,直到现在,租金仍然由长江村支付。而且,据“大包干”带头人反映,“之所以扩建120亩葡萄园,是因为有政府扶持,每亩补贴1000元,另有350元材料费,而一般的葡萄种植户则没有任何补贴。……葡萄园示范基地更具有‘政治意义’”。[39]因此,“两村联队”计划的受益者实际上是村领导,而非村集体。
而且,严宏昌卸任后,小岗村的“农民负担”村里也不再负责,严宏昌留给村里账上的20多万元和4辆货车,后来也都不知去向。[40]原先由省政府贷款、县农机公司赠送的两台推土机也被村里两强人长期霸占。
3.村社分裂与国家干预相互强化。行政权力的干预,不仅使小岗人“指望强人、能人带领大家发展经济、共同致富”的信心受到很大打击,而且削弱了村社内部的道义认同资源,加剧了村社内部的分化。反过来,村内土生土长的干部长期不和、内讧严重的现实,又为外部行政力量再度干预村社事务制造了借口。2006年,经历了多年内斗的严宏昌、严俊昌两位强人(及他们的“二代”)彻底退出小岗政坛,而外派“驻村干部”对小岗的控制力空前加强。现在严宏昌对这段经历有深刻的反省:“当时小岗是内外都接不上(意指没有利用好外部的政治、经济资源为村社内部服务),上下都接不上(意指村社内部的窝里斗),华西这两个方面都比我们做得好!”
五、“保护型经纪”与“盈利型经纪”
2004年2月,安徽省财政厅下派干部沈浩来到小岗村担任第一书记,招商引资与土地流转工作也随之展开。
(一)外派干部与本土干部
中国历史上有“土司”与“流官”之别。“流官制”是中国秦以后历史上的常态,一般遵循“回避”(回避亲属、居住地等)与“轮换”(任期很短、频繁调任)原则,它虽然强化了中央集权,却严重压抑了地方的自治:官员完全对上负责,能够减少瞒上却不能减少欺下。而且,因为没有土司制下的血亲、地域与长期依附关系的拖累,官员毫无禁忌,更易滋生“短期行为”,甚至为了追求政绩以求哗上升迁,还会匿灾不报、冒歉为丰、苛征钱粮,招致民怨沸腾。这种制度的某些因素一直延续到近代,与此类似,杜赞奇划分了两类乡村统治中的“经纪类型”,一类为“保护型经纪”:代表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的侵犯,该经纪同“乡村共同体”的关系比较密切;另一类为“盈利型经纪”:视乡民为榨取利益的对象,又称为“掠夺型经纪”。[41]这种划分延伸到现实,很容易让人产生对农村干部中“本土—外派”的一些联想。
根据小岗老人们回忆,可以把小岗干部的本土性与外派性之间的关系梳理出一个简单的线索。1949—1955年,本土干部主政时期:当时小岗的干部虽非选举产生,但也没有外派。1956—1978年,外派干部的增长期:随着各种运动的兴起,外派干部陆续出现,一般是4~5人,1976年多达20余人,因为当时出于“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的需要,须配备一个宣传队。1978—1989年,本土干部主政时期:外派干部几乎消失,因为随着政策的宽松,不再强制要求下乡搞运动,加之小岗又很穷,外派干部也很难有油水可捞。1989年至今,外派干部逐渐主政:1986年邓小平正式支持“大包干”以后,小岗的政治光环越来越多,外界的重视程度、干部借小岗镀金的机会也越来越大,直至1989年干部重新下派,当时名曰“蹲点”,一般3~5人,但书记还是本地人,因此本地人尚未被架空;1993年行政建制整合,小岗生产队从严岗行政村划出,小岗和大严两个生产队合二为一,组成一个新的小岗村,书记就从乡里下派,与此相伴随,其他外派干部也越来越多,本地人逐渐被架空。
现在的小岗“外派干部”与“土官”相比,有两个特点。
第一,数量多,范围广,设置全。据村民估算,不会少于40人,既有来自公、检、法的干部,也有来自工商、税务、水务、邮电、供电、城建部门的干部,当然,更少不了宣传、组织、妇联、共青团方面的干部,总之,县里有什么机构,这里就会有什么人员。有村民开玩笑说,这里其实已经是一个小型的县委县政府。[42]
第二,对上级而不对村民负责,且任期有限,极少考虑村社长远利益。按严俊昌的说法,“自从德友走后,书记就从外面调进来,全是来镀金的,从这里出去后都升官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小岗人的领导为什么就只能是从上边派进来?”[43]在村民们看来,这些“空降”干部更多的是照顾到其上级任命机构的意志,而较少考虑村社意愿,“只有本村里的人担任干部才对本村有深厚的感情、才愿意在这里扎根”。而且因为要在有限的任期做出政绩以得到升迁机会,因此很可能会专注于短期行为,无视甚至损害村庄发展的长远利益。村民严美昌的意见颇有代表性:“一个外派干部,初到村里,从熟悉环境到融入环境就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但往往在小岗干了两三年以后,人就调走、高升了,下一个来的干部可能又会是另外一种发展思路!”[44]
(二)公共服务与“外派卡里斯玛”的酝酿
然而,历史的“例外”总是不期然地出现,“‘流官’祸民甚于‘土官’”之常规,被2004年的下派干部沈浩打破!
沈浩立足小岗利益,争取外部资金,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惠民的公共服务措施,如引入资金带领小岗村民修路,刷新村口的牌楼、围墙、党员活动室,修复了荒废多年的自来水和广播电视设施,依法收回了被私人长期占用的集体资产,设立“教育基金”,组织开展了“好婆婆、好媳妇、文明示范户”评选活动,组建了腰鼓、花鼓表演队,兴建了图书阅览室、文娱活动室,等等。上述公共服务措施,加之沈浩个人的“草根情怀”(长久以来对村里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弱者的资金支助与关怀慰问),结合国家“自由放任”(取消农业税、允许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与“福利干预”(新农合、低保、农业补贴、新农保等)的宏观惠农背景,最终使他以一个“外来者”的身份赢得了村民的信任,并且一度树立起“小岗带头人”的威望。继1978年11月24日的“红手印”事件之后,小岗又在2006年11月再次出现村民集体“摁红手印”的情景。如果说1978年那次是“死里求生”的被迫而为,2006年这次就是“饱而求富”的主动为之;如果说1978年那次是“齐心协力逃避旧体制”,2006年这次就是“同心同德挽留带头人”。
(三)招商引资与土地流转
以公共服务确立“保护型经纪”的模式被地方认同以后,沈浩和村社骨干走访了华西、大寨、南街等中国名村,在总结外部经验、结合小岗特点的基础上,筹建常设性机构“凤阳县小岗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代理点”,探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确立了“土地流转、招商引资”的基本方案。2004年至今的招商引资与土地流转情况,如表5所示。
1.2004—2008年:尝试阶段。从2004到2008年,是小岗村土地流转与招商引资的尝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流转土地的面积较为有限,流转形式以土地租用(而非征用)为主,而投资方的规模较小。
2004年5月,“上海三农公司”先征用了13.5亩土地用于盖猪圈(买断价每亩4000元),后来又租用214亩(租金每亩每年500元)建成一所养猪场。有村民反映:“猪场尚未建好,和市里干部有关系的老板就申请到了县里批下来的370万‘养猪扶持款’,然后委托严金昌经营猪场,饲料费用还是由沈浩从财政厅找来的发展基金买单的,土地买断金也是村里支付的。接着老板就跑路了,村里还要起诉老板,哪知道后来老板回村扬言‘抓我,你们(干部)也得进去’。”最后的结果是不了了之。
2006年,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在县政府与沈浩的支持下,租地80亩(租金每亩每年500元),培植双孢菇,当地政府为每个棚子提供10000元的贴息贷款和5000元财政补助,到2007年时,已租地150亩。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小岗村时,原本被组织上安排汇报工作的严宏昌却认为,“最近不少报刊的宣传……弄虚作假……”蘑菇大棚不是“每亩的收益上万元”,而是和“葡萄示范园”一样,“全是贴钱的买卖”、“烫手山芋”[45]。严俊昌、严美昌等更是预测“双孢菇的培植将会大量减少”[46]。到2008年年底,一语成谶,蘑菇大棚基本上被拆光。到了2009年年初,据说“150亩地被村里以黄姓老板的名义买断(买断价每亩26300元)”,至今土地仍闲置!
2006年,小岗村买断15亩土地(买断价每亩7000元),投入320万元,建设一个农贸市场,分为A、B两区。场内门面商业用房48套,设有钢结构防雨大棚,砖混摊位400个,门面房已全部售罄。然而,据村民反映,该农贸市场仅在2009年使用过1个月左右,现在除正在经营的农机修理门市部等少数门面外,几乎完全瘫痪,暂时作为拆迁户进入还原房以前的一个过渡住宅区。
2.2009年至今:大发展阶段。从2009开始,小岗村进入土地流转与招商引资的大发展阶段。引进外资的首要条件是生产项目必须与农业有关。发展的背景是:第一,2008年3月,小岗村行政范围急剧扩张,周围的石马、严岗两个行政村被并入其中,因此由400余人、土地面积2000亩、耕地面积1600亩的小村,转变为3800多人、土地面积18000亩、耕地面积8700多亩的大村,为日后大规模土地流转提供了物质准备。第二,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视察小岗时发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讯号。
与前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流转土地的面积急剧扩张,流转形式从土地租用为主转向土地征用(俗称“买断”)为主,而投资方的规模也急剧扩大。
2009年1月8日,小岗村与美国GLG集团、广东从玉菜业和深圳普朗特集团签下投资大单。据村民反映,GLG集团实际征用1000亩(买断价每亩12400元)。从玉菜业实际征用200亩(买断价每亩12400元);租用1800亩(租金每亩每年500元,后来增加到600元)。深圳普朗特集团实际征用200亩(买断价每亩26300元);租用1000亩(租金每亩每年500元)。而小岗村党委书记金乔证实,“截至2009年11月,小岗村的土地已被征用了1300亩,今后这一数字还可能会继续扩大。同时,该村的土地被集中出租给投资商的面积则为5600亩,该数字今后同样将继续扩大。”[47]
2010年2月,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在小岗村成立,一期工程征地600亩(每亩26300元征地款),正在建设当中;二期预计征地575亩。
2010年年初,经过县、镇、村认可,有人以农业部的名义,以每亩26300元的价格征用养猪场(2004年5月建)全部的227.5亩地,建起了“中国农业部培训中心”的一期工程。还在经营猪场的严金昌不同意,遭强拆。更不可思议的是,2010年10月,在农业部主办农业发展论坛时,声明没有以任何官方名义在小岗村建设培训中心。真相返回小岗后,村里忙把“中国农业部培训中心”的招牌改为“小岗村培训中心—小岗大酒店”。有不少村民反映:“这就是一场官商勾结、以小岗的名义套取国家发展资金的把戏,第一期工程不知道国家补助了多少钱,据说二期工程国家批下来数千万!”
2011年至今的招商引资和土地流转情况均不详。但村民证实,几乎都在闲置中!
(四)“两难”困境
作为积累了大量地方认同资源,因而最有可能成为小岗“带头人”的外派干部沈浩,始终面临着现行体制下无法回避的两难困境:一方面,作为受上级“委托—授权”的“流官”,有“赢利型经纪”的取向,即在政府公司化的背景下、有限的任期内如何尽快地流转土地、招商引资,追求自身的政绩与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受地方信任的“小岗带头人”,有“土司化”趋向和“保护型经纪”的责任,即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如何合理维护村民利益、承担公共服务责任。
作为“赢利型经纪”,与地方政府“大力发展GDP”的宗旨有很大的重合,而与保护村民权益有一定的冲突。如果说1994—2005年这一段时间,基层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还是“税费负担”;那么2005年以后的小岗,随着取消农业税和“允许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转变为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纠纷。沈浩是积极推广土地流转的“引导者”和签订征地协议书的甲方,难免不触及村民的一些敏感利益,也因此一度成为民怨的靶子。在访谈中很多村民提到,“对沈浩的评价应该分两段,对第一届任期非常满意,而对第二届任期表示不满,冲突主要集中在胡锦涛视察小岗以后的大规模招商引资与土地流转中!”
作为“保护型经纪”,与村民利益有高度重合,而与政府、资方利益存在冲突。仅有耕地8700亩的小岗村就有8300亩的圈地任务,让沈浩左右为难。据称,开始时他对小岗人循循善诱;受挫后工作方式变得粗暴而直接,让村民难以接受;最后他又因反对大规模征地,跟县领导闹僵,“不赞成这样圈农民的地,县里快把小岗村的地搞完了,农民地都没有了,吃啥?村里也没钱。我不同意,但无能为力。”甚至后来传闻沈浩曾有“教唆”村民组织起来抗御征地之言,“你们要想办法抵抗和阻挡,能不能组织人出来反对?”[48]面对强势的上级政府,在小岗“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沈浩,所能做的只是走家串户做工作,让企业优先解决小岗人的就业问题,争取小岗获得企业股份。入股问题最终并没落实,而且严宏昌认为:“就算小岗获得企业股份,但是如果企业只是摆个空架子,光套取国家扶助资金而不去经营,小岗人最终仍然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
在“赢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之间权衡利弊,在上级领导、企业老板、小岗人之间努力平衡,既要政绩有为,又要兼顾村民权益,是土地流转过程中“带头人”所要面对的主要矛盾。根据严宏昌的分析:“上面压他,下面老百姓不听他,他夹在中间受气。”在房东马家献的印象里,沈浩在去世前的半年瘦得厉害。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的案头还摆放着一张《小岗村近期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及完成时限表》:“GLG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GLG大道土地公示、补偿款发放及用地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玉菜业奠基仪式筹备及遗留问题处理,小周家拆迁协议落实,生态农业园土地丈量、协议签订、补偿发放,小岗村敬老院工程等年底以前完成以及需要常抓不懈的11项工作……”
厕身于两难困境中的基层官员沈浩,最终付出的代价是令人感叹的!
六、小结
通过对小岗经济社会的历史以及逻辑的梳理,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首先,土地所有制问题。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据称是“集体所有”,是处于“国有”与“私有”之间(或者之外)的一种产权形式。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产权分类,如果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契约而形成个人或自然人所有、企业法人所有、社团法人所有等等,那就是私有制(或民有制);如果是公民通过对政府的委托—授权而形成的国有企业、公共财政等,似乎也可以称为公有制(或国有制)。除此之外,并无非公非私的“集体所有”概念。现代社会的公有私有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私有可以转化为公有,但要私人同意;公有可以转化为私有,但要经过公众表决。纵观小岗的土地制度演变,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显然不是私有,如果说是“公有”,又不存在公民对政府的委托—授权关系,因此实际上就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府所有。而大包干以后的“集体”,通行的说法不是国有而是村集体拥有所有权而农民拥有使用权,如果说是民法意义上的村集体和农户“私有”,那么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仅农民的权利(使用权)常常受到侵害,而且村集体的权利(所有权)也无法得到保障。归根结底,中国土地所有制问题的根源在于产权的模糊性:如果说是私产,经常被以“集体”的名义剥夺(强行“化私为公”,不需要私人同意);如果说是公产,又常常被以“市场”的名义侵犯(强行“化公为私”,不需要集体的表决)。最终,无论是公产还是私产,均沦为权力刀俎上的鱼肉。
其次,问题的解决途径。本来,最好(或者最不坏)的改革做法是:首先在起点相对平等的情况下推进地权归农,然后在确权的基础上进行自愿的土地流转。然而,现实的路径却是:借助地权的模糊性,由政府自上而下地强制推动土地流转——先以集体的名义剥夺农户私权、再以市场的名义侵犯集体“公产”。这种“权贵市场主义”(而非“自由市场主义”)的逻辑造成了“越流转就越不公平”的后果,刺激了“冻结农户与村集体地权,国家所有,定期重分”的民粹主义呼声。历史证明,权贵市场化与民粹主义往往有一种恶性的“共生效应”——相互刺激、相互恶化。而走出这种恶性循环的办法,不仅需要用“地权归农”的自由市场主义消解权贵市场主义,而且需要用“福利重农”的社会民主主义(包括满足农民的公共品需求、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福利保障乃至贸易保护等)消解民粹主义,最终在良性的“左右共识”中推动改革。
最后,卡里斯玛的作用。西方现代化理论认为宗法村社主义及其人格化代表卡里斯玛阻碍了近代个体权利的成长和民族国家的建构。然而中国的传统型人格权威往往与现代化过程相互促进(而非相互否定):一方面,它对于抑制村社碎片化、整合组织资源、参与外部市场、壮大村级经济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它也对于制御国家管制和“流官”侵害村社利益、维护地方权益非常有效。华西村老书记吴仁宝“上面的话表面上都要听,但是说得不对就不执行”和南街村书记王宏斌“外圆内方”[49]的人生感悟均是上述村治理念的反映,华西、南街村社集体经济的成功也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逻辑。反过来说,阻碍“卡里斯玛”形成和村社发展的两大因素,往往也是外部的国家干预与村社内部的分化因素,而且两者互为表里:一方面,国家干预利用村社分化因素,扶植自己的代理人;另一方面,村社分化又为国家干预提供管制借口。小岗村带头人的遭遇和集体经济的挫折就是明证。沈浩去世以后,小岗村又一次陷入“卡里斯玛”缺位后的“国家干预膨胀+村社原子化”的困境。一方面,县镇各级大力支持的征地工作很快回归正轨,各种利益矛盾更加凸显。另一方面,沈浩去世后,新来“外派干部”尚未在村民中建立道义认同,由此产生的“信任真空”让村民们面对各种利益纠纷时普遍缺乏安全感。正如村民所反映的那样,“现在小岗的征地任务那么重,没有我们自己的带头人,大家的利益怎么保障!”
注释:
①参见: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 id=425,2001-04-12;文贯中.中国还需要一场土改[N].中国经营报,2008-07-06;夏业良.中国土地私有化不可避免,保障房早晚要取消[N].时代周报,2010-04-15;土改私有化好处多,房屋应永久产权——凤凰网财经独家对话蔡继明[EB/OL].http://finance.ifeng.com/news/caizhidao/3/,2011-07-04;土地集体所有制变相限制农民自由——凤凰网财经独家对话陈志武[EB/OL].http://finance.ifeng.com/news/caizhidao/4/,2011-07-05;茅于轼.恢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N].建设市场报,2009-02-16;等。
②参见:温铁军.农民政策的底线是不搞土地私有化——专访温铁军[N].凤凰周刊,2008-02-05;樊纲.土地是农民的保命田,反对农地私有化[EB/OL].http://news.sina.com.cn/c/2008-11-24/093116713024.shtml,2008-11-24;李昌平.慎言农村土地私有化[J].读书,2003,(06);贺雪峰.土地不能私有化——《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处何去》结语[EB/OL].http://www.snzg.cn/article/2010/1221/article_21345.html,2010-12-21;卢克·埃里克森著,官进胜,译.关于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辩论[J].国外理论动态,2008,(08);等。
③参见: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03);卢海元.土地换保障: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基本设想[J].中国农村观察,2003,(06);张时飞,唐钧.以土地换保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可行之策[J].红旗文稿,2004,(08)。
④参见;陈锡文.地方政府以社保换农民土地致不公平[EB/OL].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8/31/2359855_2.shtml,2010-08-31;吴睿鸫.警惕土地换社保的负面效应[N].燕赵都市报,2010-09-01;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42-5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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