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框架下的经济协调运行分析--纪念中国加入WTO 10周年_wto论文

中国加入WTO框架下的经济协调运行分析--纪念中国加入WTO 10周年_wto论文

中国WTO框架内经济协调运作探析——为我国入世十周年而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中国论文,十周年论文,而作论文,框架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1)06-0011-07

我国加入WTO即将10年了。这10年来,我国获取的伟大经济成就称得上创造了一个世界奇迹。这些成就的取得同我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亮丽表现息息相关,而这些亮丽表现又应归功于我国始终不渝地进行着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因此,深入探析我国在WTO框架之内的这种协调运作,显然有利于我国经济的今后发展。

这10年来,我国在WTO框架之内开展的经济协调运作,尤其在以下方面显得光彩夺目、成绩显著。

全面切实履行相关入世承诺

对于一个WTO新成员来说,要想在这个多边贸易体系站稳脚跟、取得信誉,第一步就是认真兑现自己的相关承诺。这正是我国WTO框架内协调运作得以有效进行的基础条件。这些年来,我国克服种种困难,如期兑现了大量的具体承诺,如从逐步削减相关关税和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到先后允许外资在众多服务贸易部门享受国民待遇,直至深入改革国内有些贸易体制(如开放国内企业自行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等。我国还积极落实了入世文件中的许多条款。这些条款中有些原则本身比较笼统,并不一定涉及较多的具体要求与规定,我国却从实际国情出发加以贯彻落实。如遵循其中的非歧视条款、补贴条款等,我国都有比较突出的表现。它们中另一些是发达国家执意要列入而我国当时只能予以让步的内容。尽管它们会带来一些利益损害或负面影响,我国却依然根据这些规定展开合法合规的各种应对。如围绕纺织品的特保条款和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我国都有令人赞赏的协调表现。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兑现入世承诺的诚意和决心。

应该看到,我国入世文件列出的相关承诺,囊括广泛的领域和繁多的内容,牵涉理念、体制、政策、机制和社会习惯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兑现它们极富挑战性。正因为如此,WTO对于我国全面兑现入世承诺的表现,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和高度的评价。一个负责任大国的亮丽形象兀然而立,自然为我国在WTO框架内的协调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充分实施谈判磋商机制

WTO的国际协调功能首先就体现在它的谈判磋商机制上。在多哈回合的贸易谈判中间,我国就力图充分发挥这种磋商机制的积极功能,提出了不少具体方案和主张。在它们中间,或者要求修改或取消某些并不适当的规定,如力图取消《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7款以及GATT第6条第1款的补充规定,它们都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问题。或者建议补充和增加一些需与时俱进的规定,如提议增加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规定。或者提出有些对立谈判主张的协调意见,如在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中提议,关于基础税率的确定,发达成员采用实施税率,发展中成员则为实施税率与约束税率的平均值。① 或者提出有些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创新性主张,如在贸易与环境谈判议题中强调了“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的概念主张。② 总之,这些方案或主张在贸易谈判中间发挥着显然的协调功能。

必须看到,我国这样实施WTO磋商机制实际上旨在发挥一种建设性的作用以坚持三个“努力”,即努力维护自己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努力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努力建立合理多赢的国际经济秩序。可以说,这正是我国开展协调运作的重要立足点。

认真理智对待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WTO对其成员贸易政策的审议机制,既有需要定期进行的明确规定,又有非强制性的特点。这种看似被动的贸易政策审议,是受审议国家实际上须接受的一种义务,也是一次重要的政策检验。我国目前已经历了三次这样的审议活动。

就基本运作思路而言,我国政府能够把它进一步当做一次广泛的政策沟通与协调活动,这是十分可贵的。审议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五花八门的说法,只要不是恶意的诋毁和捏造,我们尽可努力听取或容忍,因为它们大多数都有进行有效协调的可能性或相当余地,而最终的取舍权还是由自己掌握。这样做,我国的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就有了更加广阔的舞台。

从实际的处置方式来看,我国政府对这些审议意见至少采取了四种不同的具体做法。一是直接调整自己政策以基本接纳它们。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我国由此取消了某些被视为“不合规”补贴的优惠税收政策。二是巧妙借用它们以突破自己的政策执行障碍。如外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一直在国内受到批评,主管部门也曾经试图加以改革,却因不少500强跨国公司的阻拦而难以进行。后来,审议会议上出现了反对该政策的声音,我国政府立即顺势而为,终于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得以统一的目标。三是完善自己政策以适度参考它们。如原先的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受到审议意见的质疑,于是,我国政府对此实施了生产型与消费型的政策转换,力图加以弥补和完善。四是对有些不实不当的说法予以适当回应。这是指,当有些国家的代表提出了不符合实情的指责和批评,我国代表就会予以必要的说明和澄清。当有些意见甚至本身就有不符WTO有关规则的嫌疑时,我们自然要据理力争。可见,我国在这类审议活动中的协调运作成分相当浓厚且成效显著。

努力务实应对贸易壁垒冲击

这些年来,面临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摩擦,我国政府采取了恰当的应对立场。一方面,我国开始进入工业化中级阶段,对外贸易额又在急剧增加,我国还加入了WTO,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都会增添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纠纷。因此,面对它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也不需视为洪水猛兽。另一方面,频繁而剧烈的贸易摩擦毕竟扰乱着正常的贸易秩序,多少会恶化外部贸易环境,进而影响我国外贸活动的效率和利益,为此,应该通过国际协调运作加以疏通和化解。正是本着这样的思路,我国以努力务实的态度来减缓和化解国外贸易壁垒的实际冲击。

且以2005年纺织品贸易争端为例。面对当时欧美引发的这场纠纷,我国虽因准备不足而起初较为被动,可是凭借随后较成功的协调运作,还是较快就改变了原先的局面。在这个贸易纠纷的实际解决过程中,我国主管当局的相关思路和做法是值得称道的。

在根本思路上,坚定不移地贯彻经济协调精神。面临这场来势凶猛的贸易摩擦,主管当局能够正确地把争取相对稳定的出口环境当做当时的主要目标。尽管当时遭遇较大的实际困难,我国并没有因此而放弃或动摇合作协调的重大思路。

在基本做法上,一切依据WTO有关规定为基本底线。《报告书242条款》当初就是依据WTO的纺织品特保条款制定出来的,现在也不能为了迁就欧美而接受它们的违规诉求。同样,针对欧美利用入世文件《报告书242条款》(即同意2005~2008年间,在市场扰乱的条件下,进口方可以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设置某些数量限制措施)的做法,着重指明了这次对中国纺织品设限缺乏足够的事实证据和法理依据,凸显了对方行为的非正当性。

在具体策略上,则实施了三个有效的应对手段:适当给予欧美政府以一定的回旋余地,使之缓解其国内压力,如对某些敏感产品适当放松限制要求;善于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各种经济力量为我服务,如调动美国进口商以及一些出口商对其政府施压;实际弥补了入世文件相关规定存有的一个缺陷(即对欧美贸易保护主义的约束不够具体有力),如谈判结果明显压缩了它们继续推行数量限制做法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在中国与欧美通过谈判达成相关协议之后,再未发生过任何风波,从而确保了我国进入欧美市场的纺织品数额成倍地增长。

或许有些人会认为,与入世谈判时期的协调做法相比较,我国在入世后的协调运作及其效果似乎并不显著。必须指出,这种印象或错觉同这些协调之间存有的一个重要区别紧密相连,即前者拥有较大的自由挥洒余地,而后者则必须凭借和围绕该体系的相关机制来进行。因此,表面看来,前者所获取的实际效果相对明确显著,而后者的效果往往隐伏在遵守规则的背后而不被关注。何况我国这个加入不久的成员更须在遵循规则上下工夫。这样,所作的协调努力及其成绩更可能被这样的表象所掩盖。所以,我们不应有上述一类的误读和错判。

如果说这10年来我国在WTO框架内的经济协调运作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话,那么,其中有些环节或问题的处置依然有需要总结和反思的地方。

例如,缺乏继续履行入世承诺的自觉态度

必须看到,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问题需要分为两个层面予以对待。如前所述,入世文件中提及的大量具体承诺,我国早已按照相关时间表加以兑现,并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因此,就这一层面而言,我国的入世承诺都已基本履行,现在根本没有必要再去强调这个使命。但是,倘若深入剖析我国入世文件所强调的那些重要条款及其蕴含的内容,那么,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条款(大概还有10项左右)正是我国进一步全面遵循WTO规则体系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和参照物。而恰恰在这个层面上,国内很多人严重忽略了入世文件的不少内容仍旧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这常常表现为,在涉及融入国际经济轨道的大量事务中,入世文件里的不少重要规定或提示已被置之脑后。

一定要指出,在这个更高的层面上关注入世文件里的重要条款,并对自己继续提出要求,已经同单纯兑现入世承诺的应尽义务没有多大的关系了。换言之,这样做主要并不是出于完成WTO成员应尽义务的需要,而在于它们是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而必须自觉钻研的必修课,因为这样做显然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WTO规则体系、切实减少国际经贸摩擦和有效扩大国际影响力。那种把入世文件现在完全丢弃一旁的做法十分不智。

又如,处置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似有偏差

一国政府开展自己的国际经济运作,总会在总体战略指导下确定一些具体的诉求目标,并为之尽心竭力。这些年来,要求欧美国家尽快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已成为我国一项国际经济目标,这本无可非议。可是,为此花费众多的资源和精力,甚至不惜让国家最高领导层直接出面一再呼吁,使之上升为我国非常重要的经济诉求,这恐怕就值得认真斟酌了。

其一,这个诉求不具备影响经济大局的战略性质。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主要是可以约束国际贸易对手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滥用“第三国价格”,从而避免导致不必要的贸易利益损害。它同是否总体上承认我国已经建成市场经济体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事。换言之,这种地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只具有技术层次上的较大意义,根本没有影响经济大局的战略性质。这意味着,这个诉求不应成为我国非常重要的国际经济目标。

其二,这个诉求不被接受的利益损害还比较有限。诚然,这个诉求能够被接受肯定是一件好事,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反之,这个诉求继续不被欧美国家所接受,其带来的实际利益损害相对而言也并不大。近年来我国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贸易额不会超过出口贸易额的0.5%。其中,有些案件在WTO裁决中我国已胜诉,更多的案件在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结束后也不复存在,这个比例自然还要下降。所以,因为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而在被反倾销时吃亏受损的出口商品数额,还是比较有限的。

其三,这个诉求难以得到欧美政府的有效落实。且不论欧美政府的实际态度究竟如何,即便有些政府愿意友好配合中国,它们也面临一个国内法规的障碍。欧美对于这里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判定,分别用法规确定了5条或6条标准,其中都包括了一国汇率市场化的要求。近年来人民币汇率一直是欧美国家大肆攻击的对象,自然根本无法达到它们的这种“标准”。至于能否抛弃这些标准自行其是,或者设法大幅度修改这些标准,恐怕都是欧美国家政府力不从心的。

其四,这个诉求的实现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尽管多年来我国为此付出了诸多努力,可实际效果似乎依然不尽如人意。欧盟面对中国的这个诉求(包括国务院总理的多次直接呼吁),始终没有予以积极的回应。而美国的近来态度则充满了虚与委蛇的色彩。它通过双边谈判允诺,在中美经济协商委员会的框架内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请问,这个框架能够撇开上述的判断标准来对待中国的进口商品吗?中国产品进入美国被确定其正常价值或价格时,能够不再只用“第三国价格”这个标准吗?目前还看不到有变化的迹象。倘若仍旧做不到,那就只能被视为一种搪塞。

这就提示我们,对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色彩浓的国际经贸命题或诉求,要将它们确立为重要的国际经济协调目标,首先须满足一些必要条件。如充分把握它们的内涵和实际作用、它们对国际经贸环境具有适切性和可行性、预先进行实现这项目标的成本—收益比较等。

再如,尚未善于应对发达国家的贸易策略

应当强调,在应对发达国家引发的贸易纠纷时,我国主管部门尽心竭力、见招拆招,可谓恪尽职守、成绩显著。不过,有时还是显露出一些不足和缺憾。自正式进入WTO以来,我国对两场贸易纠纷的处置就多少映射出这点。其问题恐怕还在于,我国主管部门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对外经贸战略及其策略手段,尚属洞察不够、筹划甚少、措施有限。

在2005~2006年间,欧美分别挑起了纺织品贸易争端。起初,对于这场突如其来且来势汹汹的贸易挑战,国内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似都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手段。接着,我国出台的主要应对措施又多少显得方向不清、章法不明,导致历来以宏观政策为导向的国内企业颇有云里雾里之感,一度出现了贸易秩序较为混乱的局面。最后,我国经过同欧美之间艰苦的贸易谈判,才将纺织品与服装出口贸易重新纳入正常运营的轨道。

回头来看,这场插曲尽管并未带来大的贸易损失,却可使我国从中总结出一些启示。具体地说,虽则WTO明确规定2005年起全球纺织品贸易取消进口配额,我国入世文件《议定书》第16条也对欧美作了一定让步,可是,我们依然理当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警惕发达国家继续从中作梗。第一步,要充分认识该条款还有明显的缺陷,如它只是对欧美的贸易保护主义作了一些约束而无法完全防止,包括缺乏予以有效打击的具体手段。第二步,要深入研究欧美所采取的基本战略及各种可能的策略,如我们对美国的相关预谋与手段还是估计不足。第三步,应当思考和提出自己备用的各种应对之策。基于前两步的功课做得不够,这类备用对策到时自然就不够用了。

近年来美国反补贴壁垒对我国的冲击是又一面镜子。大致而言,美国这种做法一亮相,我国政府的具体应对相当迅速且强烈,不过在三方面犹有不足。一是缺乏应有的前瞻性准备。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普遍存在一种看法,即欧美国家只要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不会对我国产品设置反补贴壁垒。尽管国内有些学者一再呼吁我国必须警惕发达国家的反补贴壁垒,③ 可主管部门好像还是甚少关注。

二是对WTO有关规则的把握不够透彻。在美国对中国产品正式设置反补贴壁垒之后,人们对WTO有些规则(尤其是关于同一进口商品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的规定)的解读发生了重大歧义。简言之,如果WTO确实规定不能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采取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则美国的“双反”做法就是违规;反之,这种规定只是适用于一定的限制条件,则美国的“双反”就可能站得住脚。但是,我国对此规则的研究和把握依然处于有待大力深化的阶段,因而实际反击的效果差强人意。

三是应对美国有关理由的措施不够全面。比方说,美国把我国国有企业的有些作为等同于中国政府的补贴,这自然是荒谬的逻辑。然而,如何正视GATT第17条和入世文件《议定书》第6条对国营贸易与国有企业的不少约束,如何在政策措施中划清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的边界,如何纠正我国经济实践中的失当作为,同样是我国有力应对反补贴壁垒的重要方面。可惜的是,我国主管部门还未能充分关注这方面的改进。而没有这些改进,应对反补贴壁垒的力度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甚至只好被动地听凭WTO专家组的裁决。

毫无疑问,这些都给我国国际经济协调运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说缺乏前瞻性准备是主管部门需要反思的事情,那么,我国学术界对后两方面的滞后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的来说,在这些环节或问题的处置上,倘若我们更加具有国际视野和规则意识,更加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和合作性竞争,更加善于运用国际经济协调手段与策略,那么,中国经济发展将会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了今后在WTO框架之内更加行之有效地开展协调运作,我国当前尤其应该强调如下四项内容的大力运作和正确处置。

第一,继续重视入世文件的重要条款

这种重视首先就同直接应对我国可能面临的国际经贸摩擦相关联。这是因为,国际经济协调运作的第一步工作,就在于力图避免或防止那些可能发生而又不是必然会发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必须看到,入世文件列入的重要条款,实际上指明了我国以往经济实践相对较易违反WTO规则的主要领域或重要方面,本来就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如果发达国家在WTO的我国贸易政策审议过程中继续集中强调这类内容,则大致可以判定它们都有可能成为今后贸易摩擦的导火索。为了防患于未然,我国应该努力遵循这些重要条款,以免带来不必要的国际经贸困难。更何况,这种重视还能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长远的巨大利益,因为它势必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入建设。

目前,除了务必认真应对美国等的反补贴壁垒之外,我国同样必须正视行政过度干预、贸易制度不统一、非关税壁垒不规范等因素所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后果。当前,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涉及国营贸易的重要条款。其理由是:入世文件《议定书》第6条的标题即为“国营贸易”,它与《报告书》的有些段落(特别是第43-49段和第208-217段)一起,直接对所谓的国营贸易作出了不少规定,尤其强调了国有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享受特殊的经济待遇。同时,GATT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第3款专门强调,国营企业在经营中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障碍,因此,进行谈判以限制或减少此类障碍对国际贸易的扩大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只要认为有必要,是比较容易把我国所谓的“国营贸易”问题引发为一场贸易纠纷的。再说,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及其运作本来就缺乏信任甚至不太认可,夹杂着明显的意识形态偏差。因此,它们对该条款的解读和履行常常拥有明显的非经济色彩,从而导致我国遭受并无道理的指责和刁难。这是遵循WTO其他大多数规则较少会面临的情况。事实上,在美国近年来向WTO上告中国的案件中间,已多次出现围绕国有企业或国营贸易做文章的现象,只不过它目前还是同反补贴手段混杂在一起。④

第二,及时构建WTO运作战略

WTO是世界上大力展开国际经济协调的最大平台,甚至它本身就是国际经济协调的成功产物。这意味着,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大国,我国应该在自己有关运作战略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全方位地在WTO框架之内进行相关的协调运作。

可是,我国加入WTO将近10年,一直没有公开阐发过相关的运作战略。应该说,以前这样做有其必然的原因,例如,我们还在深入了解和把握WTO规则体系,还在认真兑现各项入世承诺,还在接触和体会各种相关的运作机制和无形规则。一句话,我国还处于学习和适应的阶段。可是,现在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WTO对中国兑现入世承诺的审议已落下帷幕,我国整个社会对WTO规则的把握水平恐怕也会超出大多数国外人士的想象,而我国相关官员对WTO体制内部的运作机制和玄妙之处也有了相当了解。更重要的是,随着自身经济的迅速崛起和世界经济力量的变化,中国已经历史性地被赋予了一种新的经济使命,即为维护和发展多边贸易体制发挥更大的、与自己地位相匹配的重大作用。事实上,业已从中获得巨大收益的中国也值得为深化全球的自由贸易而尽心尽力。总之,在这样的情势下,我国已不宜再在世界经济领域实行“韬光养晦”的策略(其他一些重大领域或许仍应如此),由此,相关的WTO运作战略自然亦该应运而生了。

就目前而言,建立我国的WTO运作战略可以涵盖许多重要内容,如重新确立我国在WTO中的基本定位、积极遵循WTO的基本经济理念、继续深化我国入世承诺的具体落实、大力开展我国在WTO中的重点攻略等。其中,积极修订WTO一些并不恰当的规定,也是该战略当前要确立的重任之一。应该看到,WTO规则体系尽管对世界贸易的健康运行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可它还是存在着明显的疏漏和缺陷,导致某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象的出现。⑤ 这就需要大力推动这类规则的积极修订和补充,而我国对此能够发挥显著的作用。

比如,WTO在其宗旨里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思路,却没有在其规则体系里加以有效落实。这样,其规则缺失就导致了一些奇怪事情的出现,即那些旨在积极推动环境保护的贸易举措,明明在贯彻其根本宗旨中的重要内容,却反而可能被视为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则,成为有些国家利用“国际经贸规范”直接予以打击的目标。⑥

第三,认真研究发达国家的经贸策略

面对错综复杂、起伏不定的种种贸易纠纷,我国必须开展认真深入的研究分析,全面而透彻地把握发达国家的贸易策略和政策走向。

要重视美国的商务外交战略。美国已经把它的这种战略提升到与其外交同属一个层面加以运作,具有真正的全局和长远性质。因此,其相关的筹划和布局就更加注重长期性和周密性。种种迹象表明,美国对我国的遏制战略有可能进一步强化。这样,在其商务外交战略指导下的国际经济运作,必定会使用更多的招数来同中国进行博弈和竞争。而我国国际经济协调运作近年来出现的应对有所不足,其中一大原因即来自我们对美国的商务外交战略及其策略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深刻的认识。

要把握发达国家经贸策略的各自特点。美国的经贸策略有着中国务必高度重视的两个特点。一是始终集中力量对自己的主要竞争对手穷追猛打。这表现在,它的贸易保护措施往往密集用于其主要竞争对手,且出招接二连三,还力图速战速决。这样做,既能有效打击自己重点关照的对象,又不易引发比较广泛的国际反响,以免给自己带来大的麻烦。它过去曾经如此对付日本,今天则对中国重施故伎。二是比较善于寻觅突破口或独特手段挑起争端。其实际目的则在于,在具体贸易纠纷中攻其不备、夺取先手,力图获得更多的利益。相反,欧盟的经贸战略则常常受到其经济伦理的深刻影响。如特别关注环境保护和劳工待遇等。另外,诸多成员国的组成特征还导致其政策有时缺乏应有的章法或者比较僵化。如老是使用反倾销手段来对付中国产品的进口等。

要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协调思路和应对之策。鉴于美国经贸战略与政策的上述特点,我国采取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思路和措施予以应对,就有了相当的紧迫性。例如,对于美国这些国家数年内可能采取的贸易决策思路和政策,至少应该做到心中有数或已有一定思考与准备。实际上,我国早先应对纺织品贸易争端和反补贴壁垒的事实已经给我们上了一课。所以,一定要扭转主管部门忙于日常事务而未能潜心研究全局性问题的现状,一定要大力推动这方面深入的学术和对策研究,甚至还应逐步建立一种明确的制度规定,即不具备一定前瞻性思路和政策主张的官员,不宜参与重要的相关决策或担任重大管理职责。

第四,大力扩展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

无论从继续有效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抑或有力推动自己的服务现代化、还是扩大全球经济影响力、甚至积极应对即将来临的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趋势来看,我国大力扩展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都是一个相当适切的突破口。而且,基于实际状况这样做还较具可行性。再说,由于围绕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比不少WTO成员的实际作为已经有所领先,于是,在今后一段时期里,我国继续开放服务贸易的压力相对不大。加之按照WTO规则,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开放承诺既由自己提出,具体开放的层次又可有多种形式(从同意外资的一般进入到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等),甚至还默许成员国的实际运作可以比相关承诺先行一步。所有这些都为我国相关运作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回旋余地。一定要看到,这方面的深入发展无疑大大增添了我国今后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重要筹码。

实际上,仅仅凭借WTO规则体系,我国扩展这类市场准入就能够形成不少的具体思路。比方说,针对其服务贸易领域需要实施国民待遇部门承诺制和市场开放的多样性,采取既加大力度又进退有序的准入措施;努力细化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的具体标准,如制定出全面履行GATS第16条关于市场准入6项要求的执行细则等;有效改革自身隐性的制度、政策与机制壁垒,如认真应对人为垄断、专营贸易和行政过度干预等因素给予市场开放的负面影响等。这样,凭借这个突破口而展开的国际经济协调运作,既可以有着比较扎实且宽厚的施展基础,又能够获得事半功倍的实际效果。

注释:

① 关于这个问题,美国主张“零税率”,欧盟要求一律降至15%以下,而日本则提议进行灵活的关税削减,只对部分产品取消关税。这些明显不同的削减关税方案给这项谈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② 这里列举的四方面事实可分别参见:孙振宇主编.多哈回合谈判中期回顾[M].人民出版社,2005:211-212,194-196,63-64,275.

③ 连笔者在2006年都具体阐述过这个见解,参见《成因·特点·趋势——我国对外经贸摩擦探究》一文(载《亚太经济》2006年第3期)。实际上,此前早已有其他学者公开提出了这样的主张。

④ 例如,当美国数年前开始向中国产品采用反补贴税时,其大部分所认定的所谓补贴都是同中国国有企业相联系的,实际上与中国政府无关。令人高兴的是,WTO上诉机构最近已经裁定美国的这种“双反”措施违规。不过,美国在这里仍旧不忘对我国的国营贸易和国有企业大做文章的特点,显然是我们应该保持警觉的。

⑤ 诺贝尔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国际间的权衡交易》一书里,就强调指出全球贸易规则至今依然存在种种不平等现象。这个犀利深刻的论断及其具体阐述都极富启迪意义。

⑥ 例如,2011年6月,WTO专家小组初裁中国9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违规,即为明显悖逆可持续发展精神的典型案例。很明显,中国政府的这类措施完全出自保护生态环境的考虑。但是,专家小组只是机械援引WTO关于出口税和出口限制的某些规定,却无视它们恰恰没有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这是WTO规则本身及其实施都存有的明显缺陷。

标签:;  ;  ;  ;  ;  ;  ;  ;  

中国加入WTO框架下的经济协调运行分析--纪念中国加入WTO 10周年_wto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