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谎、欺骗与欺骗文化_历史论文

撒谎、欺骗与欺骗文化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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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0)09-0052-06

骗文化是作为社会主流文化的正文化的对立物出现的,因而它对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的作用从总体上讲,是反方向的,即阻碍的、反动的作用。人们认识它,研究它,分析它,正是为了从根本上消灭它,使社会进程更快,使文化发展更好。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认为,人类文化向前推进,首先需要世代积累,其次需要发展。在世代积累中,既有正文化的积累,又有负文化的传承;在文化发展中,离不开正文化同负文化作坚决地斗争,两种文化的斗争,也是人类文化被推向前进的重大体现。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文化建设中,一定要善于同骗文化等负文化作斗争,促进正文化的繁荣发展。

一、“骗”释义

从汉语语言文字的历史看,“骗”只是一个后起的字。至少在东汉以前,没有“骗”字,而是使用“诈”、“欺”、“诳”等字词。

在西汉学者编辑的儒家经典《论语》中,没有使用“骗”字;在东汉学者许慎编撰的汉字经典《说文解字》中,也找不到“骗”字。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古代社会的早些时候不存在“骗”这种社会行为。在当时,人们使用另外的同义词或近义词。

诈。《说文解字》释云:“诈,欺也。”今本《古汉语常用字典》特别提醒道:“古代凡欺骗的意义都用诈,不用‘骗’。”(注:《古汉语常用字典》第316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在古代典籍中,“诈”词用得比较普遍。如《左传·宣公十五年》:“我无尔诈,尔无我虞。”《荀子·王制》:“进退贵贱则举幽险诈故。”《战国策·秦策一》:“大王以诈破之。”

欺。《说文解字》释云:“欺,诈欺也。”可见诈同欺是近义词,欺即是诈,诈即是欺。在古代典籍中,“欺”词用得比较广泛。《韩非子·孤愤》:“苏秦欺寡人。”宋代出现的成语“欺世盗名”,语义起自战国时期。《荀子·不苟》:“夫富贵者则类傲之,夫贫贱者则求柔之,是非仁人之情也,是奸人将以盗名于暗世者也险莫大焉。”北宋苏洵在《辩奸论》一文中说:“王衍之为人也,容貌语言,固有以欺世而盗名者。”《宋史·郑丙传》、《宋史·魏了翁传》,都运用了“欺世盗名”的成语。

此外,与“骗”的近义词还有“诱”(诱骗)、“诳”(诓)(诳骗)、“伪”(伪诈),等等。总之,诈、欺、骗在古汉语语言文字中,它们的字意、词义是相近的或相等的。这样,从古到今,围绕着“骗”的意义就出现了一批近义词或同义词,如:欺诈,诈骗,欺骗,诳骗,诓骗,等等。

骗,就是做假,围绕着做假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骗之所以能够在世世代代的中国人思维中占据一定的空间,因为它同人类的智慧常常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性,体现为真与假矛盾的辩证性与统一性。成书于明清之际的《三十六计》就可以说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说,三十六计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一计概括——骗计。在三十六种计谋中,骗计以各种形式和内容表现为19计(注:参见陈弓编:《三十六计》(秘本兵法),武汉出版社,1994年。):

瞒天过海计。主要是着眼于人们在观察和处理事物中,由于对某些事情见惯不疑而常常产生疏漏和松懈的思想与行为,因此能够趁虚而入,示假隐真,把握时机,出奇制胜。

借刀杀人计。主要是通过制造假象,挑拨矛盾,利用矛盾,达到瓦解敌人的目的。

声东击西计。就是在攻敌中忽东忽西,即打即离,制造假象,诱骗敌人作出错误的判断,然后趁机取胜。

无中生有计。无,指的是虚,是假;有,指的是真,是实。此计是在真假中做文章,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真中有假,假中有真,忽真忽假,忽假忽真,通过真假互变,诱使敌人判断失误,并造成行动失误。

暗渡陈仓计。制造正面进攻的假象,诱敌将主要力量集中在假象上,而悄悄派兵迂回到敌后,趁虚而入,致敌于死地。

笑里藏刀计。主要是通过伪装手段,欺骗麻痹对方,掩盖自己的真实意图与行动,等待时机成熟,宝剑出鞘,制人于死。

李代桃僵计。这是以李代桃的调包计。一曲《赵氏孤儿》,感人肺腑,人们无不为其中的调包计所折服。

调虎离山计。主要是诱骗敌人离开有利的地点与条件,伺机集中优势兵力聚而歼之。

欲擒故纵计。纵,是假纵;擒是目的,是行动的真实意图。通过假动作诱使敌人失败。这正如兵法所说:“所谓纵者,非放之也,随之,而稍松之耳。”

抛砖引玉计。砖,是小利,是引诱敌人上当的诱饵;玉,是大利,是真实的意图。此计是指用相类似的事物去迷惑、诱骗敌人,使之懵懂上当,中我圈套,然后击败敌人。

金蝉脱壳计。是指通过伪装摆脱敌人,撤退或者转移,以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的谋略。稳住对手,调整自己的战略战术,保持已有的形式,改变内容,使自己脱离险境,变被动为主动。

假道伐虢计。兵法说:“假地用兵之举,非巧言可诳(骗),必其势不受一方之胁从,则将受双方之夹击,如此境况之计,敌必迫之以威,我则诳之以不害,利其幸存之心,速得全势。彼将不能字阵,故不战而灭之矣。”主要是制造虚利诱人上当,趁机夺取别人的利益。

偷梁换柱计。指用偷换的办法,暗中改换事物的本质和内容,以达到蒙混欺骗的目的。

假痴不癫计。此计的要害在一个“假”字上,善于伪装,韬光养晦,蓄势待发,伺机而举。正如兵法所谓:“假作不知而实知,假作不为而实不可为,或将有所为。

上屋抽梯计。是指以小利诱骗敌人上钩,然后截去其退路或援兵,最后将敌人一举围歼。

树上开花计。是指当自己的力量比较小时,却可以借助友军的势力或某种因素制造假象,使自己的阵营显得很强大。树上开花,是说树上根本没有开花,但可以用伪装,如用彩绸剪成花朵粘在树上,做得和真花一样,不仔细去看,真假难辨。

空城计。是指暴露弱点,伪诈强大,使敌人不敢冒然深入。正所谓“虚者虚之”,“疑中生疑”,让敌人怀疑形势险诈,犹豫不前,贻误战机。

反间计。是指因势利导,借助敌人的间谍,隐藏真情,使之传送假情报,诱骗敌人上当吃亏。唐代诗人杜牧对反间计别有一番体察,说得入木三分:“敌有间来窥我,我必先知之,或厚贿诱之,反为我用;或佯为不觉,示以伪情而纵之,则敌人之间,反为我用也。”

苦肉计。是指借助人们相信常识的心理,诱骗敌人上当。一般来说,人们都不会自愿地伤害自己,如果说被别人伤害,那一定是真的。如果自己以假当真,敌人一定不会生疑,从而中计。

上述“骗计”当然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结构的思维方式,从矛盾律中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文化学的角度看,人们将真—假矛盾体演绎得如此精彩,是社会发展与人的智慧成熟的结果。

如果从历史学和文化学的角度探讨骗的含义,那么,它可以以名词、动词、形容词的面貌出现:骗,——虚假,相对于真实而存在,并以真实为依存。如果没有一个真实的东西为参照,就无所谓虚假了。作为动词,骗,——做假,作伪,相对于求真而存在,并以求真为目的。做假正是为了接近真实,获得真实。作为形容词,骗,——体现了追求真实的激烈程度,物极必反,超过其度,达到了假的地步。

单单讨论字义、词义,骗,只是一个中性词,只是一种文化的个体,它本身没有正反之质别。骗,如果服从或服务于崇高的事业或社会正义,那么,它即是一种善;反之,它如果同阴谋、卑鄙、肮脏等等字眼结伴而行,那么,它就是一种罪恶了。

二、骗术:适用于道德判断?

语言,是人们交流的需要,又是人们心灵的体现,更是人们实践活动的描述。骗,表现为动词,用于社会生活,它就是一种交往手段,即人们所规范的骗术。上文所例举的19种骗计,实际上是19种骗术。

骗术究竟起源于何时?恐怕无法确证。这大约只能适用于人们从学理上予以认识。

骗术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有了人与人的交往,就会有骗术产生。先秦典籍关于一些经典性骗例的记载,就足以证明骗术是一个十分古老的话题。

在激烈的争斗中,为了逃避死亡,也会假以骗术。在齐晋鞍之战中,齐军大败,晋军追上齐顷公的战车。卫士担心国君被俘,便同他交换座位,以骗敌误识;后又请顷公下车取水,乘机换成士兵的装束,骗过晋军,得以逃脱。这是调包的诈骗术。

在政治生活中,有的人为了往上爬,不惜使用骗术;在经济生活中,有的人为了大发不义之财,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惜使用骗术。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活生生的历史的写照,正好说明骗术发源于社会实践和生活。

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扩大,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随着人们对于利的追逐的日趋激烈,人们在骗上贯注了更多的智慧,因此,骗术愈益扩大到人们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骗术也愈益高明。举凡夫妻、父子、君臣、同学、朋友各种社会关系,士、农、工、商、学、兵各个领域,骗术无孔不入。当然,最经常使用,而又精彩纷呈、细腻诱人的应该算社会生活领域的骗术了。明人张应俞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以笔记小说的形式,写成《江湖奇闻杜骗新书》,揭露了24种骗行与骗术(注:参见张庆俞著,孟昭连整理:《江湖奇闻杜骗新书》,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今人通过爬梳整理,仔细辨析,认为中国社会自古以来骗术“高明巧妙,纷杂多端……其中的串骗、色骗、诈骗、拐骗是骗子的惯用伎俩”(注:陈锋、刘经华:《中国病态社会史论》第230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

马克思在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这一命题赋予了我们认识中国社会中的骗术的无穷理论空间。社会实践即是人类前进的舞台和助力,同时也为骗术的滋生、繁衍、变异、进化提供了肥田沃土。

无论骗术有多少种类,无论它在多么广阔的社会舞台上如何展开,就其文化本性而言,它总是游移于四种文化层面上:

一是以假充真。通过造假,争取主动。据《汉书·李广传》载,西汉名将李广曾率一百多名骑兵同数千名匈奴骑兵遭遇。李广摆出“迷魂阵”,骗得敌人不明究竟,果然不敢冒进。到了半夜,匈奴骑兵怀疑附近有汉朝大军埋伏,为了避免遭受围袭,便远遁而去。李广最终率领这支小队伍从容地返回了大军营地。这种骗,传送出斗智斗勇的神韵。在职业骗子手中,以假当真的骗戏法,运用得娴熟神奇。这在明清笔记小说野史中,被刻画得惟妙惟肖。在张应俞的《江湖奇闻杜骗新书》“拨脱骗”中有一折“诈称偷鹅脱青布”,十分典型。骗子的第一步是利用布店老板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人;第二步,以假当真,通过一问一答蒙骗不知内情的外人,最后达到骗人获利的目的(注:张应俞:《江湖奇闻杜骗新书》,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8页。)。

二是以真充假。通过以真冒假,以是充非,争取主动。据史载,晋元帝的叔父司马繇被成都王司马颖迫害,秘密逃出,来到河边,被津吏阻止。其侍从宗典稍后赶到,见司马繇被阻,就用马鞭轻轻地打在司马繇的身上,说:“舍长,官府查禁贵人,你这个无名之辈居然也被阻禁了?”说完,两人像真的一样哈哈大笑起来,津吏疑云顿开,不再追究,司马繇由此脱身。这种骗,骗得惊险跌宕,扣人心弦。在职业骗子手中,为了达到获利的目的,也推演出种种离奇的骗术。近人徐珂编著《清稗类钞》,专列一类“棍骗类”,对于“放白鸽”、“仙人跳”、“戳包儿”等等有生动勾画。骗子们以色骗人,大抵上隐瞒色骗者的真正身份,比方女骗子与男骗子本是夫妻,男骗子却谎称女骗子死了丈夫,孤苦无靠,希望再嫁,果然有丧妻的殷实人家进入骗局;女骗子嫁入一段时间后,待主人放松警惕携金带银而逃(注:徐珂编著:《清稗类钞》第11册,棍骗类“放白鸽”,中华书局1986年版。)。

三是以假乱假。通过不断地变换假戏法儿,获得主动。据史载,南朝宋文帝垂钓天池,好久都一无所获,不由得既扫兴,又沮丧。王景文在一旁看破了皇上的心思,并没有如实地安慰文帝:“算了吧,今天运气不佳,明天再来,定有收获!”而是打趣地说:“因为垂钓者清简,自然难获贪饵之物。”文帝听后喜滋滋的。这本是安慰人的哄骗话,但因悦耳,文帝却不认为是骗人的戏言,而当成真的一样相信并予接受。可见,骗术一旦进入社会生活,用于化解尴尬局面,也不乏幽默的一面。但是,一旦它成为棍骗们的害人工具时,就一点也不可爱了。据载,清代杭州城有夜行船,一夜百里。船间男女混居,仅以木板相隔。有位张姓少年,以风流自命,恰好与一位女子相邻。少年不安分,女子更是撩拨不已,先是苟合,继而更加绸缪。等到天明,少年发现那女子萧萧白发,满脸皱纹,于是大惊失色。岂料妇人说道:“我本是讨饭婆,如今六十多岁,无夫无子,也无亲戚。正愁无处托身,不料夜间蒙君见爱。俗话说,一夜夫妻百日恩。如今你已是我的夫君了。愿托此身,不需分毫聘资。自此之后,有粥吃粥,有饭同食,如何?”少年极其窘迫,无可奈何。众人嘲笑不已,劝少年酬以十金了事(注:徐珂编著:《清稗类钞》第11册,棍骗类“丐婆诈欺某少年”。)。

四是以真乱真。示人以真,以求乱真。通过真与真的变戏法,达到争取主动的目的。据史载,西汉名相陈平发迹前,曾在逃亡中带着宝剑乘船渡河。船夫见陈平仪表不凡,一人独行,怀疑他是逃亡的将领,腰中藏有金玉宝器,情不自禁,顿生杀机,试图谋财害命。陈平看破船夫的心机,便解下上衣,光着膀子帮船夫划船。船夫疑心顿释。陈平逃过一劫。陈平化险为夷的关键在于,他及时地解下上衣,令人觉得他真不是带财而逃的将领,真而不假,实而不虚,无可怀疑。在职业骗子那里,以真乱真,是常用的骗计。据《江湖奇闻杜骗新书》所载,若冰和尚骗取柴商荆秀云一千两银子,就是因为若冰和尚的形象酷似寺中宝像伽蓝而得手。在柴商荆氏看来,伽蓝再生,并向他化缘,是因为他同佛有缘,因此,对于这千古一遇的奇缘,他一定要不惜千金地种因果,结善缘(注:张应俞:《江湖奇闻杜骗新书》,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156页。)。

在常人看来,只要与骗有涉,就是一种“恶”,骗术,是一种做骗的游戏,自然不能置身其外。这是一种道德评判。其实,骗术既不姓“善”,也不姓“恶”,它只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它具有“善”或“恶”的性质,这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主体为转移。这样看来,骗术只是一种可以因人而用的手段、技巧,是一种专门的智慧和思维定势。如此说来,适用于骗术评价的标准只能是价值判断,即有用的,或无用的,高明的,或低劣的,等等。

譬如:形成于三国时期著名的青梅煮酒论英雄的典故中,刘备就运用了“痴骗”,曹操因此对刘备放松了警惕。后来,刘备终于摆脱了曹操的控制,干出了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刘备也好,曹操也罢,都想在社会动乱的年代对统一中华,结束战乱局面有所作为。在这一历史背景与个人动机的条件下,对于刘备的“痴骗”,不能简单地评价说“好”,还是“坏”。刘备的骗智既老成,又高明,令人击节称赏。

当然,如果将骗术同一定的社会行为结合起来,使这种社会活动具有客观效果和意义,那么,骗术就从属于某一事件了。对于这种事件的评价,当然适用于道德评价;但是,骗术本身同该事件毕竟不是一回事儿。骗术能够促进主体实践后果的形成,但是,其性质并不是由骗术本身带来的,而是由主体动机、实践效果、主体活动规则决定的。

譬如,袁世凯在戊戌变法时告密,对维新派施行了“笑骗”。1898年8月18日晚上,维新派干将谭嗣同密访袁世凯法华寺寓所,请求他以武力支持和维护变法。袁世凯笑里藏刀,假意应承,谎称:“诛荣禄如杀—狗耳!”事后,袁世凯迅速向荣禄告密,加快了顽固派发动政变的进程;而袁世凯的“慷慨承诺”,则成为千古笑谈!可见,袁世凯施弄骗术是为了他个人的自私动机,并引发出阻碍社会进步的实践效果,对此就不适用于价值判断了,而要运用道德判断进行讨论。当然,对于历史上社会生活领域中一切骗子的行径,都要作如是观。

因此,不能将评价骗术本身同评价利用骗术的主体及其行为与社会后果等而视之。前者只是一种思维存在,并不具有主体性格,因而不能被赋予一定的性质,对它一般也只适用于价值判断;后者是主体能动的体现,被赋予事物变化发展的属性和性质,因此适用于以道德尺度来检验。

三、骗子:以行骗为目的的流民

骗子与骗术,是一个主体化的胶固体。但是,骗术的范围,并不只是适用于骗子及其生活的舞台空间。举凡士、农、工、商、兵、学诸种社会群体及其生活领域,骗子催生出一幕幕历史活剧。

在政治生活中,骗术常常变被动为主动。在春秋时期,齐国公子纠与小白争夺君位,小白以瞒天过海计骗得君位。无独有偶,西汉宦官石显专权,经常受到大臣们的指责。他很担心有朝一日被告倒失宠,因此使出了苦肉计,骗得汉元帝对他更加信任。

在经济生活中,骗术常常能获得一本万利,甚至是无本万利。西汉武帝好神仙,齐人少翁贪财好利,主意打到了皇帝身上,以擅长鬼神方术见汉武帝。其时,武帝所宠爱的王夫人死了,汉武帝很伤感。少翁便在夜间施法术招引王夫人的鬼魂,让武帝与王夫人阴间相会。少翁让武帝在帷幕后远远地望着,他施展法术,果然,汉武帝见到了王夫人绰丽的身影,十分高兴。于是,少翁被赏赐财宝无数。

即使在近现代社会,以骗术获财这一招,也是很灵验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川西教父”刘文彩同川籍沪商刘玉山做生意,由于刘玉山骗术高明,精明的刘文彩也不能不被他扎扎实实地玩弄了一把。刘玉山在生意之初,先给刘文彩一点甜头,然后诱敌深入。结果,用刘文彩的吗啡款做本赚了好几个来回的利,才将货款放还,而且不付分毫利息,足见刘玉山行骗的本事(注:据笑蜀:《刘文彩真相》,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页。)。

在军事领域,骗术常常能够反败为胜,化险为夷,变腐朽为神奇。战国时期,苏秦约集齐、楚、燕、韩、赵、魏六国合纵,一起攻打秦国,推举楚怀王为纵长。秦国为扭转被动的局面,采用张仪的计策破坏合纵。秦惠王与张仪设下圈套,以秦国归还楚国商於方圆六百里之地为诱饵,骗楚国上当。

兵法有云:“兵不厌诈。”善于骗者,立于不败。唐朝安史之乱时,许多地方官吏纷纷投靠安禄山、史思明。唐将张巡忠于唐室,不肯投敌自保。他率领二三千人的军队孤守雍丘。安禄山派降将令狐潮率四万人马围攻雍丘城。敌众我寡,张巡依靠骗与勇,终于保住了雍丘。

骗术可以被广泛运用,有如此威力,是不是凡是施骗者,都是骗子呢?如上举诸例中的主角,——公子小白、宦官石显、齐人少翁、投机商刘玉山、智者张仪、忠臣张巡,都可以冠以“骗子”之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们都有固定而正当的职业,如为官、经商、从军,等等。使用骗术,只是他们在各自的实践中斗智斗勇的一种手法。由此可见,运用骗术的人,不一定是骗子;而骗子则总是以骗为业,以骗术作为谋生获利的唯一手段。

这样,我们就可以讨论如何给骗子下一个定义了。

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对骗子的界定比较简单。《辞海》没有正面界定何为骗子,只是有所涉及:“用假话或假象欺蒙人,使人上当。……亦指用欺蒙的手段谋得。”(注: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144页。)《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简单地解释说:“骗子,谋取财物的人。”(注:《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71页。)骗子究竟为何物?这应该从社会属性、社会角色、职业特征等等角度讨论。

首先,骗子的社会属性是流氓。如果按社会群体或阶层来考察,士、农、工、商、兵、学六种群体(阶层),骗子是无法挤身其中的;唯一能归口的,只能是“流氓”。

流氓是一个后起的词汇。大约在清末的上海,才出现了“流氓”的称谓与词汇(注:陈宝良:《中国流氓史》第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据葛元煦《沪游杂记》卷二“流氓”所释:“沪上为通商总集,五方杂处。凡无业游民遇事生风者,人目为流氓。按‘氓’或作‘蝱’,字典注‘啮人飞虫,其义近似’。”这个后起词的语义,相当于古时的“蟊贼”、“无赖之徒”、“无赖”、“闲人”、“闲汉”,等等。按照一些工具书,如《中文大辞典》、《汉语大辞典》的解释,流氓是居无定所、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在这个流氓群体中有多种社会角色。按照清人汪康年的说法,流氓群体中社会角色的包容量是很大的:“凡游民号走江湖者有八种,系九经、十八皮、四李、三瓜、七风、八火、五除、六妖。经者须动笔,如算命、看相、六壬、文王卦、各色起课测定、卖对卖讨宝,几种。皮者是江湖卖药者,凡十八种。李者变戏法等,凡四种。瓜者卖拳,为空手、执械、携妇女三种。以上四类皆不犯刑罚之事,南人谓之春,北人谓之典。风者多含用刀之事,局赌亦在内,凡七种。火者伪银之类,凡八种。除者大率杀人,凡五种。妖者皆女人为之,凡六种。以上四类,皆干犯法律。”(注:汪康年:《汪穰卿笔记》卷四,杂记。)清代以后,在地域广大的中国,各地对干形形色色的流氓冠以不同的称谓。如北京称流氓为“混混”、“卖打的”、“打闲的”、“碰词的”、“扛叉的”,上海称流氓为“地棍”、“白相人”、“拆梢党”,天津称流氓为“混混儿”、“混星子”、“锅伙”,两湖地区称流氓为“痞子”,杭州市称流氓为“聊荡”、“滥聊”,广东称流氓为“滥仔”、“泥腿”,福建称流氓为“打溜”、“闯棍”,等等。总之,骗子是流氓中的一种。

其次,骗子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角色。它以行骗为职业,以骗术为手段,以获利为目的,专门干一些损人利己的勾当。

若要问“骗子是干什么的”,回答简单干脆,只有“行骗”两个字。骗子的行为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个体的与群体的。个体的,有称为“跑单帮”,“单干儿的”,“跳单脚的”;群体的,结伙而行,如“拆白党”、“放白鸽”、“仙人跳”,等等戏法,它需要由几个人或一群人来共同完成,如引线、布局、收摊、善后等等环节都有人各司其责,他们的表演如真如实,惟妙惟肖,真如演戏一般。这种群体行为,决定骗子同一些帮会有必然的联系。如青洪帮、丐帮、哥老会、佛道门等等,正是骗子的寄身之所。

骗术是为行骗服务的,多多益善。每个骗子都精通一门骗术。至于骗子选择几十种骗术中的哪一种,则因人而异,只要能够为他们谋利就行。譬如,大流氓、大骗子“海上闻人”黄金荣,为了获利,将做生日、建花园、办庙会、聚餐会等等活动也变成了骗人钱财的场所(注:参见陈祖恩、王金海主编:《海上十闻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132页。)。可见,骗子的本性就是懒而贪利。只要能谋生获利,就要不择手段地行骗。由此可见,损人利己,不劳而获,就是骗子的职业特征。

作为一种社会角色,骗子有他特有的语言。这些语言当然只是在其群体、行业内部流通。譬如,在“江相派”骗子集团中,将诱骗者称为“媒梗”,行骗者称为“主媒”,梗媒与主媒一道逃走称为“散水”,对受骗者进行善后工作的称为“生媒”。旧社会的上海滩,专骗有钱人的为“拔人”,寻觅主顾称“拉排头”,巡捕来了称为“风头紧”,做圈套要人上当称为“放生间”,设赌骗钱称为“吃引水”,借故敲诈勒索称为“拆梢”,骗卖儿童称为“贩石子”,拐骗年轻女子成婚称为“开条子”。

一方面,骗语通过话语系统世代传承;另一方面,骗语也有文本依据,即通过“经典”方式世代传习。“江相派”的师门大法,神骗们所遵奉的秘本典籍《英耀篇》就是如此。“英”是指家底、身世,“耀”是指知悉。“英耀”,是指通过高明的手法探知问卜者的家世,有针对性地施以骗术,然后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在秘典中,“天”指父母,“比”指兄弟,“追”指子女,“八”指妻子,“七”指丈夫,“士子”指知识分子,“生孙”指“商人”,“一哥”指老实人,“火底”指权贵,“畜生”指贱民,“敲”指用语言试探对方,“打”指突然发问,使对方措手不及,在仓促之际吐露真情,“审”是指骗子根据观察和探知的情况作出判断,“千”是指刺激、恐吓、威胁对方,“隆”是指吹捧恭维对方,“卖”是指在掌握了对方的资料之后,从容不迫地用肯定的语气一一道来,使对方惊异并折服(注:参见吴语等:《旧社会形形色色的骗子》,载近代中国社会史料丛书《近代中国江湖秘闻》下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通过《英耀篇》,可以一窥骗语的门径(注:于诚:《“江相派”——一个迷信诈财的集团》,载河北文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中国帮会内幕》下卷,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

再次,骗子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自古及今,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视骗子等职业为非正当职业,因而极遭鄙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流氓的论述,可以作为判定骗子的社会身份的一种理论依据。在《共产党宣言》中,经典作家指出,在中世纪被反动派称许的流氓的好勇斗狠,是以“懒散怠惰”作为它的相应的补充的,“流氓无产阶级是旧社会最下层中消极的腐化的部分,他们有时也被无产阶级革命卷到运动中来,但是,由于他们的整个生活状况,他们更甘心于被人收买,去干反动的勾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262页。)。这就是说,流氓由于来自于社会的最下层中的消极腐化部分,因而具反动的本性,而好勇斗狠和懒散怠惰则是他们的基本品质。

在中华传统文化心理结构中,人们依据其职业、身份来判定其社会地位,因而有上九流与下九流之分。所谓“上九流”,是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高尚行为与高贵职业,如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等等;所谓“下九流”,是指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服务性行业与职业,如民间流传的说法:“王八戏子吹鼓手,装烟倒茶下九流。”而流氓及其骗子在民族文化心理结构中,只有社会角色而没有社会地位,被排在视为“低贱的下九流”之列。

总之,骗子是由流氓无产者组成的,专门以行骗为职业,以骗术为谋生手段,以贪利取财为目的,从事被主流社会所指责的鄙视的社会活动的人。

当然,骗子社会群体(阶层)的社会构成,不像士、农、工、商、兵、学等社会群体(阶层)那样稳固,其社会来源是变动的,并不是先天的,既可以从其他阶层中分离而来,又可以从此群体中分离出去。举凡其他社会群体中的人因为各种变故沦入社会底层,都有可能加入骗子群体,而这个群体中又有若干人最后分离出去,进入其他社会群体的行列。

进入到骗子群体中来的人员构成,有这么几种:

一是失意落魄的读书人。他们不能升入社会的最上层,转而沦入社会的最底层,一无所有,只能凭借他的智力优势,将智慧用在邪道上,以骗为生。

二是破产的地主、商人和被解除职务的官吏。他们多因家庭、事业的重大变故,或破产,或罢官,一下子由社会上层跌入社会最底层,为了苟活,只能以骗度日。

三是失业的手工业者、学徒和破产的自耕农。手工业工人与学徒失业,农民破产,他们失去了正当体面的职业,衣食无着,只能凭借着“好勇斗狠”和习惯了的体力劳动来进入行骗者的行列;否则,别无选择。

四是残疾人,尤其是盲人。残疾人身体的缺陷,造成他们劳动与生活的不便,但又可借助人们对其生理缺陷的同情优势,挤身行骗者的行列。

造就骗子这一社会角色,有极其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心理的原因:

贫穷是一切罪恶的渊薮。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够,经济水平不高,文化发展缓慢,普遍存在经济短缺与文盲,必然造就庞大的下层社会,因激烈的社会竞争造成破产、失业的流民、游民,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进入了流氓社会群体,扮演着骗子的社会角色。

贫富差距是社会阶层变化的直接杠杆。财产,是社会上层与下层的界标和分水岭。占有财产的人就进入了上层社会;失去财产的人,就被迫跻身下层社会。贫富分化,引起多少人心理失衡!除了通过正常的职业与手段获取财富外,一部分人选择了非正当的职业与非法手段获取与占有财富。行骗、做骗子就是其中之一途。

通常以和平的方式出现的行骗,只是对于以武力瓜分、掠夺、占有财产方式的一种补充。在经济领域,打、砸、抢、杀等等暴力冲突,永恒的围绕着财富、利益等最现实的、最激动人心的字眼展开。另一方面,白手起家,追求无本获利的骗子,要从有产者手中获得财富,非巧妙而和平地行骗则别无他途。他们是社会的弱者,一般说来,他们没有本钱参与到激烈的暴力冲突行列,因为领导、策动暴力冲突需要人、财、物的支撑。因此,行骗只是围绕“利”而展开的各种暴力冲突形式的一种补充而已。

人有求生的本能,具有创造财富、瓜分财富、占有财富的本能。从道德标准来看,创造财富无疑是善的,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举措。但是,瓜分财富和占有财富却有善恶之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分别。当然,骗子的社会活动只能算作社会历史实践中的一种恶。从骗子群体人员构成来看,主要由惰民所组成;从行骗的实践来看,它损人利己,伤天害理。人们选择骗子这一社会角色,既有社会现实的原因,也有历史传统的原因。不论如何,骗子与行骗,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巨大的阻力,是历史的惰性力,但是由于它只是消极的,所以一定要被摧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2页。)。

四、骗与中国文化

真与假,实与虚,诚信与欺诈,自古就是中国哲学的重要范畴,在中国文化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骗既是一种社会的主体行为,也是一种文化现象——骗文化,它与儒家文化所张扬的诚文化相对应。

首先,骗与诚,同中国文化同源同根,共生共长。

自古以来,诚实被中国主流文化规范为崇高的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承认,骗常常是诚的一种文化补充,在社会生活的重大事件中发挥了诚所起不到的作用。在堪称中华智慧的“三十六计”中,骗同诚是相辅相成的。这种相反相成的关系就是:“诳也,非诳也,实其所诳也。”(注:陈弓编:《三十六计》(秘本兵法)第32页。)意思是说,运用假象欺骗对方,但并非一假到底,而是让对方把受骗的假象当成真相。正因为这样,“假”常常表现为可爱的机智。如三国时期张飞在长坂桥上喝退曹军,就靠“作假骗人”:虽然张飞只有二十余骑,同数十万曹营追兵决然不能作战,但是,张飞粗中有细,急中生智,虚张声势,以疑兵制敌。他命令军士砍下树枝,拴在马尾上,在树林中往来驰骋,扬起尘土,造成千军万马奔腾之势。正因为如此,面对眼前的二十余骑,曹兵不敢轻举妄动;三声怒喝,曹操身边的夏侯杰被惊得肝胆破裂,倒撞于马下,而曹军“尽皆股栗”,果真收到了张飞所谓的“谁敢与我决一死战”的效果。在军事生活中是如此,而在提倡社会风尚的政治生活中,也是如此。齐桓公喜欢穿紫色衣服,渐渐地在老百姓中形成了一种风尚,人们竞相穿紫色衣服,全国上下一片紫。齐桓公担心会形成奢靡浪费之风,很不安,于是向管仲问对策。管仲说:“您明日上朝时对穿紫色衣服的人说:‘我很讨厌紫色衣服散发出来的臭气,你不要靠近我。’我看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齐桓公依计而行,果然见效。在社会生活中,骗也独有其不可替代的魅力。危难之际,一骗即安。明洪武年间,有一驸马都尉欧阳某人,偶尔狎妓饮酒。不料,行事不周,被人报官。官府逮妓甚急,妓女自认必死,正想自毁容颜,躲过一劫。不想,一老胥心生一计,让妓女用心化装,骗过了官府的追捕(注:冯梦龙:《智囊全集》第302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明人冯梦龙编撰的《智囊全集》,有关自古以来的神奇骗计智谋,收集得十分周备,可供一览。这些神骗机智,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内涵。

其次,虽然骗与诚有必然的依存关系,但是,由于骗能够走向极端,塑造成群结队的危害社会的骗子,因而诚文化对于骗文化是持保留态度的。其表现就是将社会文化的道德尺度与价值尺度引向真实与诚信方面,将骗文化局限在智谋领域。

中国主流文化提倡、彰显诚文化,就是针对骗文化有不合理、迁移至恶(非善)的一面而言的。《论语·子路》说:“言必信,行必果。”《论语·为政》又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论语·学而》还说:“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庄子·人世间》强调道:“凡交,近则必相靡以信,远则必忠之以言。”荀子将诚信者称作“君子”,将奸诈者称作“小人”。《荀子·荣辱》说:“故君子者,信矣,而亦欲人之信己也”;“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因此,儒家确立了至高无上的价值标准,忠信胜过黄金、美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注:《礼记·儒行》。)自此以后,中国文化奉诚信为至宝,并将它作为一种普适性价值予以提倡和推广。晋代学者傅玄在《傅子》中十分推崇韩非子的名言:“巧诈不如拙诚”(注:《韩非子·说林上》。)。他认为,无论心思多么机巧,多么诡诈,只要涉及一个“诈”字,则为不正,就不如出自诚心,虽然拙也罢,但还不失其平直真实。在被后世称为“中国人修身必读之书”的明清著作《小窗幽记》与《围炉夜话》中,诚文化受到珍视并予弘扬。“宁为随世庸儒,勿为欺世豪杰”(注:陈眉公:《小窗幽记》十九。)。它宣达了这样一种价值观念:平凡与伟大,没有绝对的界限。能够成为杰出人才,留下惊天动地的事业当然十分伟大,但是,如果一辈子老老实实地做人,扎扎实实地做事,这是平凡中的伟大,而安于平凡,正是大多数人的道路;相反,如果心术不正,欺世盗名,纵然也能博取名声,也只能是枭雄盗寇之名,甚至遗臭万年而已。“君子存心,但凭忠信,而妇孺皆敬之如神,所以君子乐得为君子;小人处世,尽设机关,而乡党皆避之若鬼,所以小人枉做了小人”;“世风狡诈多端,到底忠厚人颠扑不破”;“天下无憨人,岂可妄行欺诈”(注:王永彬:《围炉夜话》四六、八九、一二四。)。它宣扬这样一种价值观念:恪守忠信的人,是君子,能够赢得人们的尊重;把别人当成傻子,认为可以欺诈的人,最终要自食其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这种价值引导,很有威力,对民族文化心理结构影响甚大。

中国主流文化不仅对诚文化予以正面引导,广泛宣达,而且运用诚的价值观对于用骗为恶者予以鞭挞、申讨。譬如,西汉末年的王莽,曾经是历史上的风云人物,但由于他善矫饰,多伪诈,千百年来,一直受到正面文化的批判。后世不齿王莽的伪善,有名诗为证:“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下士时。假使一朝身便死,如今真伪有谁知。”更有史家予以历史定位:“莽之惎毒,无有如其子”,“伪谦所诱,人心翕归之”(注: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五。)。“莽诡激立名,以济其闇干之计,似亦奸雄之所为”(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类似王莽以骗计祸国殃民、膨胀私欲的人,如秦桧、和珅之流,从来都受到了历史文化的严厉审判和无情斥责。

再次,正由于骗文化与诚文化相生相长,相辅相成,因而骗文化的演变中,它很善于从主流文化中获得文化生长的要素,丰富自己,装扮自己。换言之,诚文化对骗文化既有相斥性,也有兼容性。这种兼容性就表现为骗文化对主流文化的吸纳。

骗文化借用主流文化所张扬的社会正义,将骗行装扮成路见不平、劫富济贫的使者。“江相派”骗经《阿宝篇》云:“贪官者,民贼也;奸商者,民蠹也;豪强者,民之虎狼也;其或以知(智)欺愚,恃强凌弱,欺人孤寡,谋人财产,此皆不义之财也;不义之财,理无久享,不极在自身,亦极在儿孙。不义之财,人人皆得而取之。故曰:‘做阿宝者’,非‘千’(骗)子,顺天之罚而已。”(注:于诚:《“江相派”——一个迷信诈财的集团》,载河北文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中国帮会内幕》下卷,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

骗文化运用主流文化中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和有号召力的概念、口号,对群众进行精神武装。如《阿宝篇》云:“凡‘做阿宝’,博观而约取,慎始更慎终;未算其利,先妨其弊;未其‘梗媒’,先放‘生媒’。故善为‘相’者,取之不竭其力,不伤其根,上顺天事,下快人心,并使之有畏怯而不敢言。不善为‘相’者,竭‘一’之力,伤‘一’之‘丙’(生命);取非不义之财,上逆天理,下招人尤。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注:于诚:《“江相派”——一个迷信诈财的集团》,载河北文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中国帮会内幕》下卷,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这部骗经,出自攻读儒家典籍而失意入骗的文人之手,亦未可知。其末句所言,径直套用了儒家经典《论语》中最有气势、最有感召力和煽动性的语言(注:语出《论语·先进》,意指宣布罪状,形成声势,予以申讨。)。

此外,骗子群体组织体系的维系,也借用了主流文化中“孝”、“忠”、“义”、“友”等等道德范畴。这些道德范畴在一些骗子集团中为维护上下、老幼、尊卑秩序,增进骗众之间的亲和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个作用就体现为骗众对骗首尽“孝”、尽“忠”,可以规范和约束群体内部的各种关系和行为,并协调其利益;骗众之间友爱互助,讲义气,增进了彼此的了解与团结,有利于他们在行骗活动中一致行动,互帮互助。

总之,围绕着骗而形成的主体实践及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同诚文化、孝文化等主流文化有密切的关联,即便是同黑色文化系统中的盗文化、窃文化、帮会文化、娼妓文化、赌文化等等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决定它有两重性:当它以智谋为表象和特征时,它从属于主流文化系统中的智文化;当它以骗子为文化的承载体和主体活动时,它从属于负面文化,或反文化。归根到底,决定文化面貌与性质的是具体而明确的主体及其社会实践,而不是别的什么抽象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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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谎、欺骗与欺骗文化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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