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我国腐败现象的特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现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步伐明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保持了持续高速发展的势头。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但是,在我们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近10年来腐败现象已在我国的公共生活中初呈蔓延之势,成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最大障碍之一。90年代的腐败现象不仅沿袭了过去腐败现象的一般性特点,还形成了一些新的、具有共性或趋势性的突出特点。这些特点构成了我们分析和判断90年代权力腐败现象的重要依据。当前我们正处于世纪末的重要时刻,认识和分析90年代腐败现象的特点,对于进行跨世纪反腐对策的选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腐败行为的严重性大幅度增长
腐败行为是一种以非法的方式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权力越轨行为。它通常表现为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因此,腐败行为的严重性一般主要以合法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大小来判定。在90年代,我国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首要特点就是因滥用权力而使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越来越重。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大案要案迅速增多。大案通常指违法金额及危害后果巨大的案件,而要案则指地位较高或处于要害岗位的人违法犯罪。以腐败行为单案的违法金额为例,数额越来越大。由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增至几万元、几十万元,90年代中后期,单案违法金额为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已不罕见。违法金额的急剧增长,意味着腐败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迅速增大。
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列举的有关腐败案件的数字,就可对腐败现象严重性的恶化窥见一斑。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谈到,上一年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5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1113件。 单案受贿额最高的是人民币150多万元,港币2万元;贪污数额最高的是人民币500多万元, 美元70多万元。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谈到,上一年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就达到1448件,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的545件。单案受贿额最高的为人民币217 万元, 港币212万元;贪污数额最高的为港币1300万元,美元80万元; 挪用公款最多的为人民币4000万元。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列举道,上一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中,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为1773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不仅腐败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而且腐败行为的违法犯罪金额也呈直线上升之势。90年代中期以来,高数额的腐败案件迅速增加,如1996年违法犯罪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案是1990年的9倍多,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的案件是1994年的1.6倍。高数额案件的增长也使得重大案件的数额底线大幅度提高。由过去的5 万元上升为10万元甚至50万元。如今,违法金额为数万元的仅为一般案件。
腐败案件数额的增长意味着公共财产损失的巨额增加,除了腐败分子出于非法目的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外,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间接损失更是无从计算。腐败分子的违法所得及被其控制用来违法活动的财产数额的巨幅增长,表明在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国家创造越来越多的财富的同时,其劳动成果也越来越多地被滥用权力的人和小集团所吞噬。而且这种趋势仍未得到有力的遏制。这是一个令人警醒的现象。因此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卷入腐败活动的人员规模显著扩大
在90年代腐败行为的主体特征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违法失足、从事腐败活动的公职人员越来越多。同七、八十年代相比,近10年来参于权力腐败活动的人员显著增多。尽管反腐败斗争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仍有日益增多的人卷入腐败活动之中。从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历年所查案件的统计,就可以看出这一特点。以检察院系统立案侦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数为例,1994年为 4707人,1996年为6605人,1998年则为7067人。据纪检监察部门的统计,因腐败问题受处分的人数1994年为7万多人, 1995 年为88125人,1996年则超过了12万人。
其二,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中,中高级干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过去,腐败现象主要发生于一般干部和具体经手财物的办事人员中,中高级干部的腐败发生率多年来一直较低。到80年代中后期,开始有个别厅局级和省部级干部卷入腐败活动。进入90年代后,厅局级和省部级干部明显地以不断增加的趋势出现在腐败分子的群体中。从90年代中期起,由检察院系统以贪污贿赂而立案侦查的厅局级干部每年都在百人以上。受到司法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省部级干部也日益增多。虽然这部分人就其绝对数量并不大,在整个中高级干部队伍中比率也很低,但由于这部分人位高权重,所造成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如陈希同的腐败案件在全国造成了震动。1999年查处的省部级干部如徐炳松等人的腐败案件,也具有典型意义。中高级干部从事腐败活动人数的增加,既是腐败现象恶化的表现,又是腐败活动恶化的一个直接原因。因为职位越高,权力就越大,其所支配的资源和产生的影响是普通干部所不能相比的,一旦发生权力的严重滥用,对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自然极为严重。中高级干部的腐败不仅造成国家经济上的巨额损失,更严重的是对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所以,对于中高级干部的腐败行为必须予以重视和采取专门的对策。
三、体制内团伙性腐败日益突出
在我国90年代腐败活动的方式上,与过去相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体制内有组织的腐败活动的增加。过去,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绝大多数是个人行为,滥用的是单一职位的权力,具有分散性和偶发性的特点,造成的危害通常易于估量和计算,对其进行追查打击的手段也相对简单。但从80年代后期起,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活动出现由个人向团体、个体向群体发展的趋势。90年代以来,有组织的团伙性腐败活动已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为整个腐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在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窝案”和“串案”日益增多,并已成为这些部门查处腐败案件的重点。1999年经司法部门审理的震惊全国的湛江团伙走私大案中,该地市委书记、海关关长、副市长、边防局长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结成庞大的走私和腐败团伙,猖狂地从事腐败渎职和走私贩私的犯罪活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团伙性腐败对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危害性比个体腐败行为要严重得多。这是因为,第一,团伙群体腐败是有组织的违法乱纪行为。这种有组织性表现为参与者有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故意,相互之间有所分工,从而形成共犯关系。从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很多腐败团伙内部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他们滥用的是一系列不同岗位的公共权力,在行动上和对于赃物及不法利益的分配上有团伙成员共同承认和接受的“规矩”。由于团伙性腐败的计划性和密谋性,特别是团伙成员相互之间预先采取的保护性手段,使得查处这种案件的困难程度很大。第二,团伙群体腐败涉及的人员和部门较多。往往是一人带多人,一案带几案。腐败团伙既能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内形成,也可在一个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组成。甚至能够在跨地区的范围内形成,如震惊全国的无锡非法集资犯罪团伙就是如此。通常团伙内既有官员,有体制内的人士,也包括体制外的不法分子。这些人上下串通,内外联手,结成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的违法犯罪集团。第三,团伙群体腐败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地位的便利,以“单位”和“组织”的名义,在为本地经济或本部门发展作出贡献的伪装下,大肆贪污掠财。如一些地方有组织的走私贩私活动、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均打着发展本地经济的招牌,而这些犯罪活动往往和官员的团伙腐败互为表里。由于团伙腐败具有上述特点,造成的危害也特别严重。
四、腐败的发生既普遍分布,又有重点高发区
我国腐败现象的发生领域传统上主要在管理财物的岗位和经济管理部门。到90年代,贪污腐化的浊流已侵入到各个公共权力活动的领域。不仅在经济管理领域有以权谋私的问题,在过去被人称为“清水衙门”的很多部门,腐败现象也日渐突出。部门和部门的区别已很难找出发生腐败和不发生腐败的不同,只是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频率和严重性上存在区别。正是由于腐败现象分布的普遍性,才提出了所有掌握公共权力的部门都承担着反腐败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反腐败斗争的严密防线。
同时,在金融、证券、土地出租批租、建筑工程、房地产、大宗公共物资的采购等领域,还构成了90年代腐败现象的高发区。腐败行为的发生率明显较高,大案要案的出现也比其他公共管理领域多。这些领域或者属于市场稀缺资源,或者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因而成为不少腐败分子利用权力掠取不法利益的场所。
90年代在非经济领域中引起人们较大关注的是某些组织人事领域和司法活动中发生的腐败问题。即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问题。组织人事权属于分配公共权力的权力,选拔和任用官员,实际上就是进行权力资源在人头上的分配。由于特定的权力均有控制和利用某种社会资源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又可转换为对掌权人有用的利益和价值,因而一些人为了得到一官半职就跑官、要官和买官。而在掌握人事权力的人中就有人以权谋私,践踏组织原则和法定程序,卖官鬻爵,把安排公共职位的权力作为谋取不法利益的资本。近些年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加,司法腐败也日渐突出。部分司法官员为获得不法利益在司法裁决和决定中滥用司法权,枉法裁判者有之,出入人罪者有之,利用职权之便贪污挥霍者有之。吏治和司法的腐败直接地危害了国家的法制秩序及党和政府的权威,瓦解着社会成员对政府和法制的信心。为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五、企业中的腐败现象趋于严重
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公共资产实体的性质,这决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完全任意和自治管理的企业,它是公共财产的管理和运营部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权绝不等同于私人企业中的同类权力,它还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我国国有企业众多,资产庞大,经营管理人员中很多人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因而必然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领域。我国于90年代走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后,加快了政企分开的步伐,企业拥有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体制还不完善,企业负责人滥用权力的现象急剧增长。
企业腐败问题的突出表现主要有,首先,在人事问题上任人唯亲。一些企业负责人飞扬跋扈,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只认亲信,不辨是非,大搞裙带风。其次,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部分企业负责人利用或制造企业管理的混乱情况,化公为私,中饱私囊。企业亏损了,个别人却富了。出现了“穷庙富方丈”。在经济交往中,为谋取私利或为自己留“后路”,不择手段地转移、侵占和损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第三,挥霍浪费。企业负责人巧立名目,大肆铺张,奢侈豪华,浪费国家巨额资产。所有这些不仅对国家财产形成直接损害,造成企业的严重亏损,而且把不少企业搞得乌烟瘴气,广大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人心涣散,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六、贿金中的公款比例迅速上升
90年代以来的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不法资金中公款的比重迅速上升。最典型的就是用公款行贿即公贿。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公款在不法资金中已占多数。据某省的统计,在已查处的贿赂案件中,贿款中60%以上为公款。流入腐败活动的公款或者为挪用专项资金或预算外资金,或者来自各部门的小金库,或者直接使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贷款。通常在一个部门或企业,运用公款并非一人能为,需要群体行动,因此公贿活动又往往和团伙性腐败纠结在一起,成为有组织腐败活动的实现手段。有的单位和企业把用公款行贿视为投资,通过收买个别或几位权力人物,从而既逃避了市场竞争,又获得市场机会或某种经营特权。90年代后期,我国由于建筑工程质量恶劣而导致的恶性事故接连不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承包商用公贿与个别权力机关或权势人物结成了买卖建筑机会的关系,一方面承包商在公共工程中大肆偷工减料,营建“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放松监管或进行保护性干预,导致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公贿的泛滥是我们应当特别予以关注和遏制的现象。因为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本来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但由于部分掌权人的违法行为,却使其成了瓦解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政治管理秩序的物质工具。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公贿活动的极大危害性。
应当看到,上述特点所反映的事实是严重的。正如党的十五大指出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认真分析腐败活动的特点、原因及其发展规律,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在这方面要特别注重通过制度建设来控制腐败,因为腐败现象的发生固然与腐败分子个人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堕落有关,但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活中反复出现的现象应从规律上寻答案,体制内不断发生的问题应从制度上找原因。权力腐败的泛滥说明,现行的权力体制在很多方面不能充分实现对权力使用的监控和制约。而权力失控后,加之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诱因,必然发生滥用的后果。所以我们应当从腐败现象的典型特征入手,在体制建设上探索和寻找遏制腐败的途径,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加强对权力过程和权力行为的监控,从而最大限度地堵塞权力滥用的漏洞,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