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主力军的分析与比较_农业论文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力军的分析与比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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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实物或活劳动形式为生产者提供种种便利条件,从而促进生产发展的经济社会活动。由于各地基础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力量也各异。从吉林省情况看,经十几年的改革发展,现已形成4种适合农户家庭经营的主要服务力量。一是政府部门,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是有带户功能的公司(龙头企业),四是民间合作服务组织。这4种力量在服务范围和方式上各有侧重和特色,在发展趋势上将长期互补共存。因此,比较其优点与不足,找出改进方向,是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力量,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

一、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及与农业发展相关的部门,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目前政府部门主要提供一些公益性强、覆盖面广的基础性服务。

1.投资支持农村交通、通讯、电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用工业发展,降低农产品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这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的根本性措施,也是其他社会力量难以替代的基础性服务。美国正是由于20年代以来,政府鼓励和直接投资大力开凿运河、修筑铁路,促进了南北交流与东西沟通,从而大大拓展了农产品的市场,刺激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来看,大型的基础设施和农用工业建设,仍需以政府投入为主。但目前的问题是,政府对农业的基础性投入严重不足。1980年以前,我国农业建设投资在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基本都在10%以上,而后这一比重逐年下降,由1980年的9.1%下降到1993年的3.5%。农用工业也没有随着整个工业的快速发展而同步发展,呈现出相对萎缩状态。1978年—1993年,我国农业生产资料年产值绝对额由293.7亿元增加到1355.6亿元,但其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却由6.9%下降到2.6%。[①]由于政府的投入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制约性,因此,必须在科学确定农业投入界限基础上,逐年增加政府对农业的基础性投入,以支持农业的快速、持续发展。

2.强化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提高农业科技对农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依靠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成果,替代稀缺资源对农业发展的制约,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普及农业教育、组织农业科研、推广农业技术也是各国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应起的重要作用。如美国的公共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德国的农业推广咨询体系,日本的农业推广体系等,都是由政府组织的具有公益特点的服务。这种服务是面向全体农民的,而且一般是无偿的。我国的农业科研力量比较雄厚。推广网络也比较健全,但目前的问题是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相脱节,影响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从吉林省的情况看,“八五”期间每年农业科研成果都在200项左右,而且转化率也比较高,但推广应用的力度很不够。大量的极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被束之高阁,或只能在极小的范围内应用。这不仅造成生产力的极大浪费,而且延续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3.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各种农副产品供求信息,降低农民获取信息的成本,这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供求信息对于农业经营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单个农户独自获取各种信息的成本非常高,往往超出其经营规模的承受能力。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了由政府收集、整理并发布各种农业统计资料及分析的活动。从我们目前的情况看,尚未建立起一个健全完整、灵敏通畅、覆盖面广的农业市场信息发布系统。由于信息不足及获取信息的成本高昂,使得多数农民只能凭上年经验和左邻右舍的实践来安排生产经营,从而极易造成农产品的忽多忽少和农业生产的大起大落。不但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阻碍了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因此,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指导农户生产经营的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系统,不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非常紧迫的。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建立过程中,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提供农业金融信贷支持等方面的作用更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保持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目前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脱胎于原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是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集体化时期,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本力量之一,在生产组织、资产积累、社区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主要转为向农户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其服务内容主要侧重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统一购销服务。主要是由集体统一为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统一组织为农户销售产品等,以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吉林省的梨树县泉眼岭镇蒋机房村,通过村里的农业综合服务站,春季把良种、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送到农户家里,并在生产各环节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秋天帮助农民出售加工农副产品,深受农民欢迎。集安市光明乡台上村人参生产规模较大,为保护农民利益,提高竞争能力,每年农户将水参加工后统一交由村经济联社代为销售。靠这种办法,他们在1989—1993年的参业滑坡时期仍能保持适当的规模和较好的效益。二是统一作业服务。包括统一机耕、机翻、机播,统一植保、管水等。吉林省公主岭市、榆树市机械化水平比较高,许多村都保留或恢复了集体机耕队,在粮食生产上实行统一规划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翻地、播种,然后分户进行田间管理的“统种分管”模式。这种办法扩大了机械化的应用范围,在总体上提高了农户的耕种水平,加快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三是公益事业服务。主要是由集体投资和组织社区内的公益设施建设。鉴于目前国家财力有限,农村乡、村范围内的道路、通讯、饮水、用电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主要依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组织农民投资、投劳兴建,这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

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覆盖面广,几乎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都是其组织成员(未设经济组织的村由村委会代行其职能);(2)综合性强,其服务的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各行业及供、产、加、销各环节;(3)服务成本低,由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非市场化,其为农户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是无偿的,为农户提供的供、销、作业等服务收费也比较低。而且由于其社区农民代表的身份,与外界沟通的成本低,在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强,农民的信任度也高。因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仍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一种基础的、将长期发挥作用的重要力量。

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增强其服务功能,需着力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努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的服务多是无偿或低偿的,大部分服务费用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甚至某些经济技术部门提供的服务也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付费用。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极强的福利性。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的服务能力,主要取决于集体的经济实力。实践表明,凡是集体对农户服务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都是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地方。但从吉林省的情况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在总体上还比较薄弱。1995年,全省10225个村中,有集体统一收入的村只有3337个,占村总数的32.6%;其中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仅1259个,占村总数的12.3%。在这种状况下,多数村维持自身正常运转都有困难,就更谈不上通过有效手段来开展社会化服务了。因此,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是强化集体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条件和保证。二是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的经济主体只有组织联合起来,才能增强、提高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化时期形成的宝贵的组织资源,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的优势,动员、利用分散的社区资源,扩大农户经营的外部规模,在适合组织进入、能够产生规模效益的生产经营环节上进行统一经营,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有带户功能的公司(龙头企业)

由一些实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与农户联合,通过经济合同形式,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联合体,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现一般表述为“公司+农户”。各地实践表明,这种经营模式,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组织生产和流通,在加工、销售领域形成规模经济,把分散的农户引向国内外大市场;有利于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种种难题,理顺农户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提高农民素质,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因此,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较为迅速,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对农业再生产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协调作用,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一支新兴的、较有发展前途的骨干力量。

由各种专业公司为农户提供专门的服务,二战后在一些国家发展比较迅速,现已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个重要部分。美国在80年代初,农场主所需的生产资料已有近80%是由专业公司提供的,生产的农产品的70%以上也是经专业公司销售的。1987年美国全国向农业提供服务的公司达7.6万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包揽了农业产前、产后、产中服务的绝大部分,甚至还提供某些教育、科研和推广方面的服务。[②]我国的“公司+农户”实践,始于70年代,当时泰国正大饲料公司为了开辟中国市场,由公司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和种鸡、饲料等生产资料,带动农户发展养鸡业,使公司得以在中国站稳脚跟并获得发展。吉林省“公司+农户”比较成功的例子是德大公司。1988年,德惠市与泰国正大集团合资兴建了肉鸡一条龙企业,1992年正式投产。由于公司注重对农户的服务和向农户让利,企业发展很快。几年来积累资产2亿元,1995年实现销售收入12.6亿元,利润8700万元,出口创汇5300万美元,已辐射带动6个县的68个乡镇共1.5万多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

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销售公司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都必须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1)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公司+农户”的核心,是农业生产者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增值利润。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司+农户”发展缓慢、活力不强的主要症结之一,就是企业和农户间的利益关系处理的不好,无论企业还是农户,都存在着风险转嫁、利益独占的狭隘意识。农产品多了推,收购方压级停购;少了争,农民高价卖,不履行合同。因此,保证“公司+农户”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种合理、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将加工销售增值的一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户,并建立风险基金,以补偿市场波动造成的农户减收和企业亏损。同时,建立法律保障机制,规范合同签订,保证合同执行,使企业和农户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利益受到法律保护。(2)促进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农产品加工的效益,主要来自于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农户经营的服务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主要取决于规模。但大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风险大、资金回收期长,一般的投资者轻易不愿涉足。因此,国家必须调整有关政策,鼓励投资者特别是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各级政府也应集中力量,在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带户功能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充分发挥它们连接市场与农户、组织协调农业再生产的作用。(3)加大产品开发的科技投入。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对于农户来说是农产品的第一市场,但对于农产品消费市场来说,又是连接市场与农户的中介。因此,其本身也有个市场开发的问题。市场开发靠产品,企业拿不出质量好、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占一席之地,最终农户的产品也无法售出,“公司+农户”的关系也就很难维持。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入,组织力量,加强新品种培育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名特优产品开发研究。同时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搞好对接,共同开发名优新特产品,使“公司+农户”保持旺盛的活力,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带动作用。

四、民间合作服务组织

民间合作服务组织,主要是指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解决进入市场的种种困难,自愿组织起来,在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方面进行合作和自我服务的组织。这类服务组织名称比较多样,一般称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也有称专业服务合作社等。民间合作服务组织,是农民自己办的服务组织,主体是农民,领导成员也是由农民按自己的愿望推举产生并接受成员的监督;是合作性质的服务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交往按市场原则,对内则坚持惠顾返还,即所得利润按交易量大小,返还给会员;是专业性质的服务组织,多是以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多数能形成自己的拳头产品,因而地方政府越来越注意通过这种服务组织来带动农户开发当地名优特产品;是一种开放性的服务组织,现有些专业协会的带动范围已不只限于一村、一乡甚至一县,有许多已开始大范围跨区域开展联合与合作,朝着社会化、大规模方向发展。

由于这种服务组织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服务的利益共同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因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最具生命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发展十分迅速。据有关调查显示,至1994年,全国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已达148.8万个,[③]在为农民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通过试验、示范、传播专门技能,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提高了农民素质和劳动生产率,加快了运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步伐。(2)通过信息、加工、运销等环节的服务,把专业大户与一般专业户,一般农户联结起来,发挥了一户带一屯、一屯带一村的扩散效应,推动了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增强了规模效益,加速了农民走向市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进程。(3)通过在加工、销售领域的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对话地位,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强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同时,可将农产品加工增值部分留在农业内部,增加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农户自我发展能力。(4)通过互助合作和联合,使农民在实践中经受了市场经济的洗礼、保护自身利益的锻炼,提高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组织化程度,为将来进行规范化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民间合作服务组织虽有较大的发展,但总体看仍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这些组织多数还不规范。由于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欠缺,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还不够明确,在法人登记、贷款、税收等方面常常出现麻烦;多数服务组织忙于应急开展业务,内部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都不健全,由于组建过程比较复杂,一些服务组织的资产并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农民集体,或者领导成员并不是由农民选举产生。二是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过窄,多数还仅限于技术传播和指导,尚未涉足产品加工和销售领域,已经建立经济实体的合作服务组织更是寥寥无几。这不仅制约了合作服务组织的功能发挥,而且由于农民一旦掌握了生产技术,就失去了与合作服务组织继续保持联系的兴趣,造成民间合作服务组织在不断建立的同时又不断解散,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在一些地方民间合作服务组织与政府部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尚未理顺,特别是一些规模大、经营状况好的合作服务组织,受行政干预过多,甚至被收编为乡村办企业。这种行政的、非经济的束缚,使民间合作服务组织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为了使民间合作服务组织这一最具特色、和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化服务力量,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保护农民利益中充分发挥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注意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加快民间合作服务组织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民间合作服务组织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关键在于它能否真正地长久地反映农民的愿望,代表农民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实行规范化,将组织和成员的责、权、利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要尽快出台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示范章程,在全国章程未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办法,以明确合作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有自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二是扩大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和范围。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不能停留在技术和信息服务上,而应根据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对服务需求的迫切性,把自己的服务项目和范围不断向资金融通、销售、供应、加工和储藏等领域延伸,以使民间合作组织得到巩固和健康发展。三是强化对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扶持。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作用,充分尊重其自主经营权,不要进行不必要的干预。要多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在税收、信贷等政策上多方扶持,使处于幼芽时期的民间合作服务组织能顺利成长。

注释:

[①]财政部科研所《政府支援农业》课题组《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的农业投入问题》,《财政研究》1996年第2期。

[②]《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兼论农业合作社》,樊亢、戎顾新主编,经济日报出版社。

[③]中国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研究课题组:《中国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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