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改革及其借鉴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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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金融衍生品,又称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是指从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从交易场所的视角来看,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简称ETD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即通常所说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是标准化合约,有集中的结算制度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情况相反,交易市场是无形而分散的,所交易的是非标准化合约,清算与结算非集中进行,无固定的保证金制度。危机爆发之前,场外衍生品由于其灵活、可满足风险管理的个性化需求等特点备受投资者的青睐,然而由于其定价难、透明度差等特点使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危机后的去杠杆化进程中,受影响最大的也是场外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危机后的ETD市场:有限萎缩

金融危机爆发前,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维持了长达十年的上升态势,其中金融期货和期权增长较快。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资料统计,金融期货的合约数从2000年底的2537.7万张增长到2007年第一季度的历史最高峰15671.3万张,增长了5.18倍;金融期权的合约数从2000年底的2769.6万张增长到2008年第三季度的历史最高峰16536.1万张,增长了4.52倍。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名义本金分别在2007年第二、第三季度达到历史最高峰,分别为31.7万亿美元和64.5万亿美元。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场内衍生品交易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不过下跌幅度较有限,至2009年,随着救市计划的实行和经济与金融市场的逐渐复苏,场内衍生品市场呈现出较明朗的好转态势。

(二)金融危机下的OTC市场:大幅缩水

危机前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扩张十分明显。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在2007年上半年,OTC市场涨幅达到了9年来的最高水平,从2004年中期的220万亿美元升至516万亿美元。其中,增长最快的衍生品交易种类为信用衍生产品,在2004年中期,其交易的名义价值还不足5万亿美元,但到2007年6月底,达约51万亿美元。

从2003年至危机爆发前夕,OTC市场的增速一直高于ETD市场。2004年,ETD市场的交易量仅上升9%,但OTC市场却有26%的增长,之后随着信用违约互换(CDS)等信用衍生品的急剧膨胀,2006-2007年OTC市场的发展速度更是大大超越了ETD市场。金融危机爆发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下跌幅度也远远大于场内衍生品市场。2008年底,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名义金额总量降至547.37万亿美元,出现了自1998年以来的首次年负增长。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至2009年6月末,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名义金额上升至604.62万亿美元,总体而言OTC市场已呈现出回暖迹象。不过,引起此次金融危机的信用衍生品却远未走出困境。

信用衍生品按照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的定义,是指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和技术的总称。在目前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中,主要是以转移贷款、债券等资产的信用风险为目的的交易合约,主要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DS)、远期CDS、CDS期权、担保债务凭证(CDO)、总体收益互换等,其中CDS为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金融危机爆发后,CDS的市场规模一路下滑。2008年初,其规模高达60万亿美元以上;到2008年下半年,流通规模降至42万亿美元;而2009年底,CDS相关产品的总规模已降至25万亿美元左右,不到高峰时的一半。

从信用衍生品的内部结构来看,简单CDS产品因其结构简单、标准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充分、报价估值透明等特点,相对来讲更受市场认可,并且金融危机后成为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主力。而其他各种复杂的、高杠杆性的CDS和CDO产品逐渐淡出市场。到2008年下半年,单边合约流通规模降至26万亿美元,而多边合约(其中包括CDS指数和CDS指数成分)已降至16万亿美元。截至2009年底,总规模约为25.4万亿美元的CDS相关产品中,投机成分较高的CDS指数产品规模降至不足8万亿美元,占比已不到1/3。

(三)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银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推动衍生品创新的主要动力,也是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者。国际清算银行把市场中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分为交易商、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类,其中,交易商基本是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来充当的。以利率衍生品市场和外汇衍生品为例(利率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名义本金价值总额分别占到衍生品市场的75%和11%),如表1所示,无论是危机爆发前还是后,银行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业务占比皆很高,但是在危机爆发后该占比有所下降,特别是2009年以来利率衍生品的交易商占比下降较多。

实际上,对于主要从事存贷款等基本业务的传统商业银行来说,管理好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非常重要,因此其自身对衍生品就有着很大的需求。而对于中间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占重要比重的现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活动还可获得丰厚的收入,这已成为其一项重要的创新业务。但是,近年来,随着银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对冲基金的交易策略,这在给银行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

银行利用杠杆激进地持有风险头寸,一旦市场流动性紧缩或银行手中持有的风险头寸遭受损失而无法及时处理,后果将十分严重。一旦银行持有的衍生品头寸发生亏损,而其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又不得不采取惜贷行为时,就会造成市场流动性的进一步恶化和信贷紧缩,严重时酿成危机。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虽然通过次级贷款证券化将风险转移到市场其他参与者上,然而影子银行又以MBS、CDO等抵押融资将更大的风险传导给商业银行。因此在危机中,随着MBS等衍生品的信用风险增加,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信贷紧缩,致使市场流动性缺失,反过来又进一步地加剧了不良贷款率的上升,给许多银行带来了巨额的损失甚或破产之灾。

二、金融危机暴露出衍生品监管的缺陷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市场和整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也使得作为危机导火索的信用衍生品市场遭受重创,其他衍生品业务也不同程度地萎缩。从事混业经营的国际大银行由于直接涉足衍生品市场交易,都遭受了较为重大的损失。这些银行虽然部分实施了巴塞尔I或巴塞尔II,但是由于巴塞尔I和巴塞尔II框架下对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不足,同时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防范也不足,因此当危机爆发时,即使是满足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许多银行也遭受了沉重的打击。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是风险酿造者,自身更是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自由放任式地泛滥发展,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场内衍生品监管组织制度存在缺陷

金融危机爆发前,许多国家实行的是多头监管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实行的是“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即联邦和各州均享有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并赋予美联储、财政部、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责。在此监管体系下,尚未形成一个被充分授权监管整个衍生品市场的机构,必然无法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全面、迅速、自由发展的需求。首先,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产品的日益复杂,使得监管制度难以有效跟进。其次,监管机构众多,且各机构适用于不同的监管标准,使得部分领域的监管权限重叠,而部分领域又存在监管真空。事实证明,金融风险最易来自于各金融机构的交叉领域,而金融衍生品更是将这些错综复杂的风险交汇在一起,也为监管带来了难度。最后,监管法规措施的不断细化,在保证监管准确性的同时却丧失了监管效率。一些监管措施的推出往往要经过各级机构、各种会议的传达和表决,在推出时往往错过了最佳时机。

(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存在真空

在危机源头国美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几乎不接受任何监管。1974年,美国的《商品交易法》将按揭工具、远期等场外金融衍生品定义为非商品,因此免除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协会(CFTC)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同时,场外金融衍生品不属于证券,因此也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范围内。2000年通过的《商业期货现代化法》,在很大程度上赦免了商业期货委员会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限制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某些证券类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此外,监管资源和监管手段的匮乏也束缚了监管当局有效监管的实施。英国的情况也类似。尽管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几乎所有的场外衍生品都归属到英国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内,但其监管理念是:产品监管会阻碍金融创新,市场比监管者更适合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因此,事实上场外衍生品市场未受到足够的监管。

(三)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不足

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一些过度创新的衍生品充斥市场。这些衍生品产品设计复杂,且定价机制很不完善,市场透明度非常差,风险极高却不被投资者知晓。而一旦危险降临,隐匿的风险暴露,就会造成一连串的危机。其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缺乏透明度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中最重要的风险。重要参与者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进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008年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出现的高达数百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并迫使美联储紧急宣布采取上千亿美元的一篮子拯救计划的事实,就充分暴露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能引发的巨大灾难,同时也暴露出原有金融监管制度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防范不足和控制不力。

1988年的巴塞尔I为金融衍生品持有者的风险暴露制定了两种不同的衡量标准,这种风险暴露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两种标准可由各国金融监管者自行选择。第一种方法是“现期风险暴露法”,即金融衍生品的信用风险是由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重置成本加上一个交易存续期间的潜在风险附加值构成。附加值以每个合同的名义本金为基础,并因合同的性质和有效期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种衡量风险的方法是“原始风险暴露法”,即合同的风险暴露值是由合同本金与一个固定百分比相乘计算出来的。采取这种方法无须考虑合同当前的价值,不存在每日盯市的问题,但因计算出来的风险暴露值不如第一种方法准确,故采用的国家比较少。而在巴塞尔II框架下,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似乎更为放松了,将信用衍生品纳入信用风险缓释框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用信用衍生品的银行面临监管的资本要求,起到了鼓励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衍生品的效果。

可见,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存在以下几点缺陷:第一,衍生品交易是表外业务,受资本监管的约束较小,风险反映不足;第二,衍生品设计较为复杂,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把握和计量不够准确;第三,银行衍生品交易多数为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一些较为熟悉的客户提供服务的,造成了难以确定其交易性质的局面,同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控制程度较弱,而且容易产生链式反应,而巴塞尔委员会着重微观审慎监管,在这方面没有做详细考虑。由于客观上的困难和监管制度的缺陷,即便是遵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也未能有效防止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风险。

(四)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借助杠杆操作并持有大量股票、债券和复杂信贷产品的金融中介机构。它涵盖比较广,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本质就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发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方式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高杠杆率的特点使影子银行的收益率往往更高,因此各家混业经营的银行都愿意往这个方向寻求监管套利。

危机前,影子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各种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大规模地扩张其资产和负债业务,成长非常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也不断扩大。但是,影子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品,一般来说结构设计非常复杂,通常通过不透明的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且鲜有公开披露的信息,风险较高。可是,影子银行却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按照危机前很多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原则和框架,不受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约束。不断扩大的影子银行的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就这样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之中,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五)着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系统性风险监管不足

金融衍生品在本质上是跨越基础性产品、跨越机构、跨越国界的,其极大的渗透性,很大程度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此次金融危机就是由一些场外金融衍生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扩散、累积而成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而且交易价格和条款很不透明,隐含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场外市场交易具有高集中度,一旦某一交易商出现违约情况,就会引致连锁违约行为,造成系统性风险。另外,金融衍生品的对冲交易促进了市场一体化,各个金融市场间和各个地区的金融市场联系更紧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更容易在市场间传递。但是,危机爆发前,从全球金融监管制度来看,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要遵循的是微观审慎监管原则,而普遍没有重视宏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认识、防范不足。

(六)衍生品评级体系缺乏监管

许多衍生品设计复杂,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公正,投资者较难对风险有充分、全面的认识,所以其定价常常是过度依赖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一般来讲,只要某种金融产品满足了一定的评级标准,市场就不再担心产品的内在风险,即使是专业金融机构也鲜有对这些衍生品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因此,外部评级机构对衍生品的评级结果公正与否,对整个衍生品市场能否良好运行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评级机构的收入却主要来源于证券发行者所支付的评级费用,因而极有可能受到被评级机构的引导,做出非公允的信用评级。美国证监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由于评级费由债券承销商支付并与所评等级挂钩,美国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从事次级债评级业务中都存在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对债券发行者的招揽评级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外部评级机构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遗憾的是,危机爆发前,这一问题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衍生品外部评级体系并未受到合理有效地监管,众多衍生品的评级结果并不真实可靠。由于评级体系不能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在危机之后,评级机构不得不调低对衍生品的评级,导致其评级的不稳定,这对经营衍生品的银行产生了直接的顺周期性。随着衍生品的评级调低,银行风险资产增加,为保持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银行不得不紧缩信贷,导致经济的进一步恶化。而且,投资银行等影子银行还以评级较高的CDO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融资,在危机发生之际,衍生品评级下调使得许多商业银行遭受了多重损失。金融危机暴露出衍生品评级体系存在许多重大问题,却疏于监管。

三、危机后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的变革

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衍生品市场和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缺陷,随后各国政府、区域性组织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都对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采取了积极行动,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危机爆发的源头国美国陆续发布了《金融规制改革方案》(2008)、2009年6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2009年8月11日递交国会审议的《2009年场外衍生品市场法》、2010年2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发布的《OTC衍生品改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2010)及讨论热烈的“沃尔克规则”等一系列法案。衍生品在危机中对美国银行业的打击巨大,其对于衍生品监管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决心也不难从一系列提案中有所体会,但是其推出和实施的道路却充满荆棘。

欧洲对于衍生品的改革更多基于细节上的规范,2009年7月3日欧盟发布的《咨询性文件:加强OTC衍生品市场抗风险能力的可能性措施》、2010年2月11日公布的草案《关于效率、安全和稳健的衍生品市场:未来政策行动》、2010年6月14日的《对衍生品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公开咨询》以及2010年9月15日的《使欧洲衍生品市场更加安全和透明》,均从多个角度对衍生品监管进行了规范。英国也于2010年7月26日发布了《金融监管的新方法:评判、集中和稳定》,提出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有责任监管OTC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建议将CCPS的监管权移交给英格兰银行。

国际监管组织也在危机后提出了一系列衍生品监管改革方案。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重要举措,重点强调要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评级公司和对冲基金的全面监管。“场外衍生品监管者论坛”也在2009年9月成立,成员涵盖全球15个国家的35家监管机构,为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央对手方和交易登记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国际合作框架。2010年10月25日,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又发表了《执行OTC衍生品市场改革》的报告,目的在于加强OTC衍生品市场的功能、透明度和监管监督。2009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的监管指引》,确立了衍生品价格评估机制、风险控制和报告制度。而在2010年底推出的巴塞尔III的框架中,虽然未对衍生品监管作出单独的诠释,但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修订、对交易账户新增风险的关注以及对于监管指标相应参数的调整都是对衍生品监管的变革,而对于影子银行等尚不在监管框架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也将成为未来讨论的重点。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中蕴藏着巨大的利益,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中存在着激烈的博弈,既表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和本国利益团体间的争锋,也表现为各国之间的纷争,这一点从前述多个法案的不断推出中也不难看出端倪。美国“沃尔克规则”的一再修订,使得美国最终出台的法律对衍生品监管的实施力度大打折扣,同时其留有余地的改革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美国衍生品市场的继续繁荣。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的衍生品市场规模相对小一些,为了加强本国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对从严监管改革思路比较积极。而对于英国来说,由于伦敦占有全球40%的衍生品交易份额,使得其对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响应并不热烈。但是不论如何,此次危机爆发暴露出的重要监管问题还是基本获得了共识,各衍生品监管改革方案有许多共同之处,体现了全球衍生品监管的新方向。

(一)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推进场外衍生品的标准化

针对危机中场外衍生品风险较高且监管薄弱的现状,对场外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已基本成为国际广泛共识。场外衍生品和场内衍生品之间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场外衍生品的非标准化,而正是这一点使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远远高于场内衍生品市场。因此,促进一些可以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就不约而同地成为危机后衍生品监管改革的一个方向。推进衍生品的标准化,不仅有助于监管当局的风险管理,还可以为市场参与者对头寸的交易、结算和管理提供便利。

场外衍生品标准化主要包括场外衍生品的合约标准化、法律标准化和处理流程标准化。2010年2月,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标准化衍生品(如票据交换)在规范的交易平台上交易,以期提高其交易透明度。ISDA对信用衍生品的标准化工作做了很多努力,于2009年4月和7月颁布了《2003年信用衍生品定义文件》的两个附件,建立了CDS合约非实物交割的拍卖结算机制;此外,ISDA从2009年开始还在CDS合约中推广标准化息差。

(二)扩大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使用,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 CCP)是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美国总统工作小组于2008年11月宣布发展面向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服务(CDSCCP),美联储、SEC和CFTC同时就有关监管事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09年3月美国财长盖特纳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标准化场外交易合约必须经由一个中心机构处理,并鼓励市场参与者更多地使用交易所交易工具。2009年3月18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也发布报告支持“信用违约掉期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进行集中清算”的信贷衍生品行业计划,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2009年6月的G20公报要求,最晚在2012年底,所有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衍生品合约必须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金融改革法案要求中央结算中心和外汇交易局对衍生品交易起到监管和清算的作用。

场外衍生产品的集中清算比较复杂,2010年5月,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专门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发布了相关监管建议适用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中央对手方在资本、风险管理、保证金与操作管理上的标准。

(三)建立较为完备的交易登记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

金融危机后,针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改革,各国政府和重要国际机构几乎都强调市场参与者应承担更多的风险披露义务,提高市场透明度,以便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正确评估市场风险。2008年11月,美国几家联邦监管机构(总统工作组、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针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联合提出了监管目标和措施,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提高OTC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要求CDS市场参与者也要公开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总的风险敞口等信息。

作为集中登记交易的电子数据库,交易登记机构的逐步建立和使用已经成为提升交易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为避免数据分散和降低成本,在全球范围内为每类衍生品合约建立一个中央数据登记机构,最方便保证各方对数据的可获得性。2009年7月,美联储要求对信贷衍生品和股票衍生品进行登记,而利率衍生品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登记。2009年6月的G20公报要求,场外衍生品合约必须向交易登记机构报告。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2010年5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指出场外衍生品市场中的交易登记机构在设计、运作和监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过,当前提升市场透明度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交易数据报告要求在某些国家面临法律障碍,公开信息披露也需要考虑保密要求和对市场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四)对衍生品风险进行更科学的计算,实施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现行的衍生品风险度量模型不能实现风险的真实评估,因而有必要对衍生品交易进行更准确的评估,提出更为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以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的监管指引》,为监管者评估银行估值的稳定性提供了有效的指引。要求银行有足够的能力为自己参与的衍生品交易建立定价机制并核实其正确性;银行能在适当定价基础上对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并建立充分的控制机构和控制程序;高层管理者保证资产负债表中对金融衍生品的分类符合会计、监管和控制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还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展开研究,矫正现有的资本计量要求对真实风险的低估情形,对场外交易提出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模型法”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如何计算监管资本的做法进行了修订,与过去相比,最重要的改变是对模型进行压力情形下的校准。此外,对于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银行对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进行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监控作为抵押品交换的证券的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并要求银行对非现金抵押品开发模型进行风险评估。

(五)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监管,实行全面监管

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并进行严格监管,已在各国达成广泛共识。设计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未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2009年3月26日,美国财长盖特纳在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宣布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根据这一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都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并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多有关其资产和杠杆使用的信息。方案强调要建立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全面监管框架。2009年3月18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发布的报告也指出,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提出监管当局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对这些机构应依据它们对金融系统的影响而非法律形式来进行监管。2009年4月,欧盟委员会出台立法建议,首次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置于严格监管之下,并对总部设在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进入欧盟市场作出了限制。美国于2010年7月21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提出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之中,规定场外衍生品必须接受商品期货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六)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

危机后新成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SDA)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多个国际组织,关于衍生品市场问题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对现有的衍生品业务的国际监管提出了大量改进建议,对衍生品监管提供了一些新的工具和手段。2009年3月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呼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间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大幅拓宽金融监管的范围,对大型对冲基金、私人资本和自身失误可能导致全球经济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建议各国政府采用“适用于各国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协调各国政府救市的方式、时机以及如何分担跨国运营的主要金融机构的损失。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全世界是一个整体,各国市场间存在着复杂而广泛的关系,只有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防范危机,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四、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变革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并不发达,全球化参与程度也较低,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不大。但是随着国内衍生品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开放,此次危机中暴露的一些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国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改革和完善,应该既立足于中国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也注意吸收国际改革经验,防止未来危险出现。

(一)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始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作为首家试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2004年2月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业务进行了详细规范;2007年7月银监会对上述管理暂行办法做了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做了第二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使得国内商业银行不断进行着转型和提升;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改革、汇率体制改革等金融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各项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日益频繁,商业银行规避风险的需求增强,发展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需求。

从金额角度看,根据各银行年报的数据计算,13家上市商业银行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在2008年6月30日达到5.6万亿元,之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下滑,2009年6月30日为4.2万亿元。其中,中国银行参与衍生工具业务的名义金额最高,这与其作为专业外汇银行最早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直接关系;而股份制银行的衍生品业务名义金额占比有稳步上升的趋势。

从参与衍生品业务的方式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金融衍生产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率及汇率类基础掉期及远期产品,并已初步形成了自主定价及对冲机制;另一方面是嵌套在众多结构性理财产品当中的奇异期权产品,这部分产品大多挂钩于国外的某项利率或汇率指标或某项指数。

从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看,外汇类衍生品业务数额最大,2009年6月30日名义金额占比曾高达66.72%,比排在第二位的利率类衍生品高出一倍多。外汇类衍生品和利率类衍生品合计占比高达98%左右。其他如信用类、贵金属类以及权益类等品种的衍生品业务规模相对比较小,名义金额占比仅为2%左右。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时间还不长,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产品品种少、定价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低等问题。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改革建议

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现实中有金融衍生品监管与金融创新激励不相容的矛盾。同时,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实行的是多头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政府机构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监管组成监管体系,监管主体比较分散,同时也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在法律体系设计上,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合同法》、《担保法》等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单独针对金融衍生品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完善之处。

1.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应促进衍生品市场发展。首先,从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来看,此次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结果证明我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值得信任的。虽然在危机爆发时我国商品期货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但最终实现了平稳运作。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是学习和借鉴国际期货市场制度经验并充分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建立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会员及投资者资金前段检查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监测监控制度、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条件下强制建仓制度等。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商品期货市场制度基础之上的,又增加了股指期货价格熔断制度、会员分集结算制度、结算连带担保制度等,从运行实践来看,对风险的控制也是比较有效的。

但是,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现有的产品种类较少,范围较窄,交易限制较多,市场规模和影响力受限。同时,许多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权、国债期货与期权、外汇期货与期权等尚未起步,与我国的实体经济总量不匹配。从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优先次序来看,也应该加快壮大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因此,在对场内金融衍生品继续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还应多考虑促进市场的发展。

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来看,应以鼓励为主。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1994年开始设立,然而直到2005年才推出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才在场外市场开展大规模衍生品交易。随后四年又陆续推出了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与掉期等产品。目前,我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以银行间市场的利率和汇率产品为主,2007年利率衍生品交易累计名义本金总额为4665亿元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累计名义本金总额为3379亿美元。危机后,人们对金融衍生品或多或少带有抵触心理,这必然会加强市场谨慎心理,也可能会对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产生影响,更倾向于严格监管。更重要的是,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本身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监管难度增加,可能为了控制风险而发生监管“过度”。事实上,我国在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多是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和一般的交易规则,很少有鼓励创新的条款,不利于改变我国落后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状况。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牵头的“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正在酝酿,该办法可能会给参与者带来更宽松的创新环境,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研究开发衍生产品。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金融衍生品的系统性、规范性法律法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都没有明确提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现行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而制定的,如场内衍生品市场形成了以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内容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场外衍生品市场则尚未形成有体系的制度框架。目前,“期货交易法”已拟出草案,它的出台对衍生品监管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完全满足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跨系统、跨部门蔓延。鉴于此,有必要提出以下两点改革建议:首先,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法规,将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统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的职权;其次,在统一的市场交易法规框架下,针对不同种类金融衍生品的个性化特征分别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3.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安全稳健地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衍生品监管的重点之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商业银行对衍生品交易对手授信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对大型交易对手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的问题比较普遍,而且内部授信风险管理技术也很不规范。在对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改革中,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引入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交易对手特别是长期合作的大型交易对手的信息收集和资信调查,实现对交易对手的合理授信。第二,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对衍生品的设计能力和定价能力,一般依赖于外购的交易系统,在交易复杂产品时需向外资银行询价,其中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同时其产品具有较高的同质化。针对商业银行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改革,应注意帮助商业银行提高对衍生品的定价能力,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和实现更多的业务盈利。第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通过场外进行,交易透明度很低,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重要场外交易的监管,提高合约的标准化程度,完善结算制度;建立交易信息的数据收集系统,定期公开交易信息,加强场外交易的透明度。

此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表外特性和不断创新,会加重监管的滞后性。积极引导经营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十分重要。银行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评估,应成立专门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部门,对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通过风险评估模型的运用,测量衍生品交易头寸变化时的风险价值变化情况,估计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和完善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预警和救援预案机制,以此防范偶发事件所引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4.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风险,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也便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相关机构和市场的运行情况,管理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从危机后各国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改革来看,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信息披露,都是改革的重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应该深入研究会计处理方法和规范财务报告信息,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规定,使投资者和监管者都能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的价值和风险水平,建立相对透明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5.加强部门监管合作,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金融危机给金融衍生品监管带来的一个启示就是,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危害巨大。而由于金融衍生品业务具有跨机构、跨市场的特点,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加强监管有必要在人民银行、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下由于信息封闭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防止因部门分割而影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化属性日益突出。各类风险在不同国家、不同市场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协调合作迫在眉睫。目前,除了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在OTC市场的自律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外,国际监管合作机构主要有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30国集团。这些组织所发布的定期报告和规则指引等重要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提供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标准,并在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应将国际组织的监管规则和各国通行的监管标准引入到我国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当中,并结合自身情况加以改进完善。此外,还应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与他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共同处理具有跨国性质的金融事件,并逐渐参与到国际监管标准制定过程中。

收稿日期: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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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改革及其借鉴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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