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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的角度考虑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应把投资计划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资源需求安排的平衡中考虑,全面体现政府的战略、工作重心和次序安排,不能就投资谈投资
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科学性
加强政府投资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的整体平衡
从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的角度考虑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应把投资计划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资源需求安排的平衡中考虑,全面体现政府的战略、工作重心和次序安排,不能就投资谈投资。例如,就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而言,相当一部分政府债务已不能按时清偿,不仅可能导致财政危机,也严重影响了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因而确保偿债支出已是比上投资项目更重要的当务之急。为了确保公共资源能配置到最急需的部门和项目上,在预算编制体制上就要强化经常性支出预算和资本性支出过程的协调和整体平衡。
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全面性
在我国现行政府建设资金管理体制下,因各种财政性建设资金分散在不同部门,我国各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投资计划还往往不能反映政府投资的全貌,不能全面反映政府长远发展目标和政策,极大地制约了政府资源运用效率的提高。因此,在编制政府资本性支出计划时,就要强化政府投资计划的全面性。应考虑整合各种财政性投资资源,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财政、发改委、计经委、农业、铁路、交通、水利、城建等)安排的政府投资支出逐步集中到一个统一的计划文本中。可以想见的是,当原来分配配置的各种各样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在一起时,人们就应该更容易对政府投资结构的合理性和各类项目间的轻重缓急比较做出评价了。
需要强调的是,所谓财政性投资资源,不仅包括预算资金,还应包括那些最终要由政府承担债务风险的融资,如各类地方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虽然因为这些公司至少在表面上是具有独立性的企业,进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险,因此对将其投资计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要求可能会引起争议,但我们还是认为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减少政府的债务风险。
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长期性、战略性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投资计划多为年度性的,这不利于体现政府发展目标的战略性和政策的一贯性、连续性,应考虑向编制周期性长期滚动计划的方向发展。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在年度投资计划和后备投资项目库的基础上试编长期投资计划,计划期一般为三年或四年,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可在不断滚动的基础上每年调整一次。一般来说,第一年的投资计划应只包括那些已被严格确定要进行建设,而且资金来源已经完全落实的项目,这样才可能使这些项目确实得到顺利实施。第二年的投资计划,在资金约束上可有所松动,但也只应包括那些资金来源已基本确定的项目。而第三年的投资计划应包括那些有可能获得资金,但来源尚未确定的项目。
上级政府要保持对下级政府投资的有效控制
我们强调按计划原则管理政府投资并不是要把一切政府投资都由中央政府来管理,这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都做不到。政府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应当是分层次的,但同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投资要保持控制也应当成为一条原则。
从我们当前管理和改革实践看,似乎存在一种倾向,即只要下级政府是自己筹资而不是向上级政府要钱进行项目建设,下级政府就往往自行决策,不向上级政府申报,上级政府也往往予以默认。在关于如何合理划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讨论中也有学者支持这一倾向,认为其符合简化审批程序的大方向。
对上述倾向,我们认为值得讨论,不应轻易肯定,不应成为改革的方向。其最根本的道理有两点。一是对地方政有的约束机制还远不完善,还不得不借助上级政府的理性和权威;二是作为下级政府债务风险最终承担人的上级政府为避免道德风险损失,也必须要对下级政府的投融资保持控制权。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美国是联邦制,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相当大的独立决策权力,上一级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下一级政府的日常运行,对其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也不从行政角度直接干预。但这绝不意味着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投资管理上的放任。实际上,在美国市、镇、村等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制度已经非常严格的条件下,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和项目虽不直接管,但还是通过负债规模控制间接地管理。尤为重要的是,一旦下级政府出现财政危机,即不能按时偿还债务,上级政府绝不会伸出援救之手,而按地方政府破产法规派出人员接管地方政府的相关权力,然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包括削减公共工程和人员经费支出、组织债务清偿等。这几个控制手段的威力并不比直接的计划控制弱。英国的政体是单一制,中央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在英国的体制下,其地方政府的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都极其严密,投资项目要经反复论证才可能列入计划。但即使如此,中央政府还是不仅要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债务进行极其严格的管理,投资项目也要上报伦敦,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我们认为,尽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的划分各方面目前还有不同意见,目前决策部门在这方面也还没有明确提出改革意见,但其长远发展趋势必然是“上级政府要保持对下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的严格审批和控制。”为此,我们建议,在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地将在上下级政府间正确划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投资规模和投资项目的审批作为加强和完善对政府投资的计划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政府投资计划、包括投资规模和所有项目安排,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保持计划控制权。当然,完全由下一级政府自筹的建设资金还要由该级政府统筹安排,其投资项目计划权(即上什么样的项目)还在该级政府,上一级政府只拥有审批权,不能直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