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节奏看汉语“词”转换的大边界_现代汉语词典论文

从韵律看汉语“词”“语”分流之大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韵律论文,之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汉语中的“词(word)”与“语(phrase)”虽然“划水难分”,但并非皆无可能。“司马”是词,因为它已用如名词;“得罪”也是词,因为它不能扩展(如“[*]得了罪”)。根据词汇完整性原则(Lexical Integrity Hypothesis):“短语(句法)规则不能影响(适用)到词汇内部的任何部份”,因此凡属扩展的均为短语,于是下面的例子都不是词:

(1)关心:你关什么心? 担心:让我担了三年心。

然而,我们又不能说“关心”、“担心”这些形式永远不是词,因为它们还有下面的用法:

(2)关心:她最关心我。 担心:担心他的将来。能带宾语的[动宾]结构不能不是词。因此上述形式具有双重特征:既可以是词,也可以是短语——是词,因为可以带宾语;是短语,因为可以拆开。据此,我们可以把“及物性”与“可拆性”二者作为验定动宾“词”“语”性质的基本标准:凡不可拆开的,是词;凡可带宾语的也是词。反之,可以拆开而又不能带宾语的,是短语。当然,这样处理不免“过严”。譬如:“睡觉”、“走路”、“跑步”等形式,均可拆开,也不能携带宾语,按照上面的标准,自然属于短语的范畴。这在句法分析上没有问题,但不合人们的语感(胡明扬1999)。因为对讲汉语的人来说,“睡觉”、“走路”、“跑步”等双音节形式,都“像”词。这就是说,根据我们的语感,它们不是短语,起码不是一般的短语。语感是语言研究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必须解释上面“句法分析与人们日常语感”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矛盾的根源不是我们分析上的问题,而是目前理论上的缺陷:我们的语言理论缺少一个“不同规则之间相互作用”的重要层面,而上述“语感”(或曰“词感”)正是这一层面的产物。笔者曾在《论上古汉语的重音转移与宾语后置》(冯胜利1994)中提出:“语言除了语音、句法、语义等不同层面之外,其韵律结构也应视为语言中相互作用的诸多层面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层面。”我们的词感,正源于韵律这一层面。就是说,“睡觉”、“走路”、“跑步”等形式在句法上虽然不是词,但在韵律上却是“词”——韵律词(冯胜利1996)。它们所以“像”词,因为它们都是韵律词。我们知道,韵律词是语言韵律系统的产物,它的基本形式是音步(双音节),所以只要满足音步,就是韵律词。对韵律来说,是词还是短语,均无碍韵律词的成立。据此,如果一个短语正好是一个韵律词(一个音步),那么它就跟一般的短语不同,因为它代表了语言韵律层面中的一个独立的单位。这样的“短语韵律词”自然会给人一种“单位感”,而人们通常所说的“词感”正是这种“韵律单位感”。正因如此,不仅“睡觉”、“走路”、“跑步”给说汉语的人以“词”的感觉,就是“吃饭”、“喝水”、“唱歌”、“跳舞”、“念书”等双音节动宾短语,同样可以给人以“词”的感觉。显然,这里所谓“词”的感觉,其实都是一种“单位感”。严格地说,这种“单位”不是语义单位(“挂羊头,卖狗肉”语义上可谓一个单位,亦即palmoff,但人们对此并无词感), 也不是句法单位(“同步稳相回旋加速器”是一个句法单位,但显然超出人们的词感)。这种单位,究其本是韵律单位,尽管它既牵涉句法,也涉及语义,最终还可能进入词汇。最可证明这里“韵律单位感”的是下面的事实:只有双音节的动宾短语给人以“词”的感觉,三音节以上的则没有这种感觉。比较:

(3)放假放秃尾巴鹰 吃瘪 吃闭门羹

吃亏吃哑巴亏泡汤 泡蘑菇没有人把“放秃尾巴鹰”当做词,也没有人把“吃哑巴亏”、“泡蘑菇”当做词。在动宾结构里,最能给人以“词感”的只有双音节形式。这就是说,人们的“词感”来源于词串的“长度”。在中国人的语感中,过长的动宾语串不像词。在我们的理论中,它们所以不像词,是因为他们不是韵律词。韵律词不排斥短语,但是韵律词不允许过长的短语,因为韵律词是由音步所定,而标准音步只有两个音节。由此看来,汉语的动宾短语必须分为两类:(一)长动宾(多于两个音节);(二)短动宾(两个音节)。长动宾都是短语,只有两个音节的动宾才是韵律词,所以才给人以“词”的语感。

长短动宾的区别不仅有语感上的不同,还有句法上的差异:只有两个音节的动宾短语才能成词,三音节的动宾短语均不能成词。这可以从动宾形式的“可拆性”与“及物性”两方面来说明。 先看“可拆性(separability)”。比较:

(4)双音节:[*]得他的罪 [*]奔两次波 [*]亏几个空

[*]满一点意 [*]咳一会嗽

三音节:泡他的蘑菇 尥两次蹶子 开几个玩笑

咬一会耳朵 打一个圆场

这里,不能拆开使用的,只有双音节的动宾形式,三音节的动宾形式一般均可拆开使用。如果把“可拆性”作为词语区别的鉴定标准,那么无疑只有双音节的动宾短语可以成词,而三音节(或以上)的绝对不能成词,因为他们永远可以拆开使用。双音节形式与三音节形式在“可拆性”方面的对立,不容置疑。事实上,这种对立不仅表现在它们的“可拆性”上,而且还表现在他们的“及物性”上。请看:

(5)双音节:得罪人 抱怨人 关心他 担心他

[*]进口货物 告别父母 留神钱包

三音节:*开玩笑人 [*]泡蘑菇工作 [*]打圆场他 [*]尥蹶子他 [*]动手术他 [*]咬耳朵他与“可拆性”相反,这里合法的都是双音节形式。很清楚,只有两个音节的动宾可以再带宾语;凡是三音节的形式,一律不能再带宾语。这里,二、三音节之间的对立,也泾渭分明。此外,这种对立还可以进而从动宾形式能否带助词的区别上看出来。譬如:

(6)双音节:得罪-过 抱怨-起来 关心-过 咳嗽-起来

三音节:*泡蘑菇-过 *开玩笑-起来 *动手术-过 [*]咬耳朵-起来

只有两个音节的动宾形式可以带“过”、“起来”等形式,三个音节的动宾一般不能带这些形式。根据我们的理论,原因很简单,因为只有两个音节的形式可以成词(因为是韵律词),而三个音节的形式则永远不能成词(不是韵律词)。二、三音节在“能否成词”上的对立,也界判分明。就事实而言,动宾合成词一般都是双音的,如:从事、得罪、留意,等等。可见,只有双音节动宾形式才能严守“词汇的完整性”,而三音节的动宾形式均可拆开使用,而且都不能带宾语(如例(5 ))。这足以证明双音节跟三音节在句法上的一种对立。

总之,根据词汇完整性的原则,凡是句法规则可以施展的地方,都是短语的所在。因此“得罪”跟“开玩笑”的句法属性迥然不同,“得罪”是词,“开玩笑”是短语。汉语中的“词-语分界”虽然一向“划水难分”,但是以往的研究忽略了“分界”中最突出、最重要的一大特点:只有[1+1]式的动宾组合,才有资格成词,而[1+2]式的动宾组合,一般都不具备成词的条件。无疑,“能否扩展”的对立是“词”与“语”的对立;“能否另带宾语”的对立也是“词”与“语”的对立。而这两种对立均可以用[1+1]与[1+2]分出大界:一边是“可能形式”,另一边是“不能形式”。传统“词汇构词法”不能说明这种“能否成词”与音节数量之间的对应关系。单纯的句法分析也不能解释它们这种对立的本质所在。惟一的可能就是从韵律构词法和韵律句法学的角度来解释:只有两个音节的VC形式(Verb+Complement)可以成词,因为它们是标准韵律词。

从理论上说,[1+2]型VC形式所以不能成词,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我们知道,在动宾结构中宾语一般重于动词。这种“动宾=轻重”的韵律格式不仅不会破坏[1+1]的整体性,而且还保证了它的完整性。因为[1+1]是一个音步,根据相对轻重原则,音步中的两个成分必须一轻一重,才成一体。然而,如果宾语本身就是[1+1],那么它就自成音步,独为一体。放在[1+2]型动宾格式里,宾语从动词那里得到重音后,便孑然独立,于是“宾主分明”、“团沙不聚”,无论如何成不了词。这就是我们下面所说的“韵律抻语”的功能所在:如果某一词串大于一定的韵律单位,那么该词串就会被韵律“抻”为短语。第二,[1+2]型动宾形式所以不能成词,更重要的在于它们不是自然音步的产物。我们知道,汉语中存在一种自然音步,亦即从左向右组合而成的音步。显然,[1+2]是从右向左组合而成的音步,因此不是自然音步,而是“逆向音步”。笔者在1998就曾提出,自然音步是构词形式,而“逆向音步”则是造语形式。(注:音步组合“顺向构词、逆向为语”是冯胜利1998年文章中提出的重要结论,这一规律(假设)不仅可以视为汉语“词”与“语”分界的韵律标准(如本文所示),而且还可以进而预测和处理连续变调等问题,如:(3+3+3 )的“总统府”不能说成(3+2+3),因为它是顺向音步的产物;但(3+3+3)的“小雨伞”、“纸老虎”、“买雨伞”等等(冯胜利1999)均可说成(3+2+3 ),因为它们都是逆向音步的结果(王洪君2000)。)正因如此,所有的[1+2]型动宾形式都难以成词,因为它们为造语音步所控制。事实上,不仅动宾结构如此,其他的VC形式也不例外。

2.[助动+动]式组合

在当代句法学中,[助动词+动词]也属于VC形式的一种。汉语中的[助动词+动词]可以构成复合词,如“可爱”。我们说“可爱”是复合词,因为它已经改变了词性(成为形容词),所以可以用“非常”、“特别”等词来修饰(如“非常可爱”)。有趣的是,这种“[Aux V]→Adj”的运作一般只发生在两个音节的[Aux V]形式之上,[1+2]式的[Aux V]不具备这种转化功能。

(7)双音节:非常可悲 非常可爱 非常可耻 非常可疑

非常可恨

三音节:[*]非常可悲哀 [*]非常可喜爱 [*]非常可怀疑[*]非常 可痛恨

《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版)说:“(可)多跟单音动词组合。”释文中用一个“多”字,似乎是说“可”也能跟双音动词组合。但是遍查《现代汉语词典》,无一[可+VV]的例子。倒是《现代汉英词典》里有几例:“可裂变物质(物理学术语)”、“可加工性(机械术语)”。然而,这些都是科技术语,无一例出于自然口语。同时,“可裂变”、“可加工”也不像“可悲”等可以转性:“*非常可裂变”、“*非常可加工”。我们知道,科技术语常常因特殊需要而硬造一些违背韵律构词法规则的词汇形式,这些形式虽不上口,却属不得已而为之,所以自当别论。而《现代汉语词典》均未予收入,正说明它们的“特殊”。这里所要指出的是:没有韵律,我们无法解释这种[1+1]可以成词转性,而[1+2]则不能的现象。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VC型语串中的词语大界,也在二三音节之间。

3.[动+补]式组合

董秀芳(1997)非常敏锐地观察到,汉语里的动补格式中,只有双音节的[VR]可以带宾语,[1+2]式的[VRR],一般都不能直接带宾语。比较(8)与(9):

(8)他想透了问题 (9)*他想透彻了问题

他哭哑了嗓子

*他哭嘶哑了嗓子

他摆齐了桌子

*他摆整齐了桌子这种[V+R]和[V+RR]在音节数量以及“能否带宾”上的对立, 具有很强的对应性。显然,这与上述[动宾]及[Aux+V]的结构,实出一辙,都是韵律“压词”以及“抻语”功能在不同的句法环境中的同一反映。有人会说,VRR形式不带宾语是因为它们用作不及物动词的缘故。这似乎有理,但是此说不能解释为什么几乎所有的[V+RR ]形式(除了少数几个第二个音节已经轻音化的,如“干净”、“明白”等以外),一般都必须用作不及物动词,而不能成为及物动词。此其一。第二,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双音节的[VR]形式(除了受到自身语义限制而不能带宾的如“变乖”等之外), 一般都能带宾语, 而与之对应的三音节[VRR]就不行呢?第三,为什么[VR]的及物与否和[VR]的音节多少,有如此整齐的对应关系呢?可见,及物不及物的现象,归根结底还是音节多少的问题,而该说无论如何解释不了上述现象在音节数量上的对立。我们认为,[VR]与[VRR]的对立, 正是韵律压词与韵律抻语的重要表现。

此外,我们还进而观察到:跟动宾结构一样,只有双音节[V+R]不能拆开(扩展),三个音节的[V+RR]一般都可以拆开使用。譬如:

(10)双音节:*改得很良 *改得很善

三音节:打得很牢固 搞得很复杂这就是说,不仅在带宾的问题上有二、三音节的对立,在能否扩展的问题上仍然有二三音节的对立。前面说,[VRR]形式不能携带宾语。 其实,[VRR]短语并非不能带宾,只是不能“后带宾语”。譬如:

(11)绑结实 把绳子绑结实。 [*]绑结实绳子。

打牢固 把基础打牢固。 [*]打牢固基础。

写通顺 把文章写通顺。 [*]写通顺文章。

搞复杂 把问题搞复杂了。[*]搞复杂了问题。

说简单 把话说简单了。 [*]说简单话了。

说流利 你要把英文说流利。 [*]你要说流利英文。

想全面 你得把困难想全面。 [*]你得想全面困难。三音节[V+RR]的短语性质与三音节[V+NN]的短语性质,两相比较,更可相得益彰:它们都不能后带宾语。请看:

(12)[[动+NN]+NP]

[*][[动+RR]+NP]

[*]开玩笑他[*]想仔细问题

[*]跑龙套他[*]关严实窗户

跟他开玩笑

把问题想仔细

给他跑龙套

把窗户关严实三音节动宾与三音节动补均不能后带宾语的本质是一样的:它们都不能词化,因此它们都是短语。(注:动宾与动补若是短语,则均不可带宾语。然而其所以不能带宾语的原因不一。正常的动宾短语均不能再带宾语,因为句法结构上没有这个外加宾语的位置。所以任一[VO],非经词化不能再带宾语。动补则不然,因为动补带宾十分普遍,因此句法结构必有宾语的位置(无论采用何种分析)。那么,为什么当补语是双音节时,宾语就不能出现呢?原因在韵律而不在句法(参看董秀芳1997)。简言之,因为[VRR]是短语,所以“[V+RR]+宾语”和“[V+NP]+动量”(*他打了电话三次)、“[V+NP ]+介宾”(*他贴画在墙上)一样,都触犯了汉语的“重音指派律”。而[VR]所以能够带宾语的原因,正是因为它可以成词,因而不违重音规律的缘故(参看冯2000,第四章)。)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开玩笑”不能像“得罪”一样、“关严实”也不能像“关严”那样,通过词化而后带宾语呢?根据我们的理论,它们之所以不能词化,是因为韵律结构不允许一个三音节的[V+CC]形式构成韵律词。 “合成词必须首先是一个韵律词”(冯胜利1996),因此,[V+CC]要成为复合词, 必须首先满足(符合自然音步的)韵律词的要求。如果[V+CC]根本就不能成为一个韵律词,那么它只能是短语。如果是短语,它是无法携带宾语的。这就是说,是韵律构词系统决定了三音节的[V+RR]只能是短语的命运。

4.[被+动]式组合

我们还可以从“被”字结构看[VC]的表现。根据桥本万太郎(1 987)、薛凤生(1997)以及Feng(1998)、Huang(1998 )等人的研究,“被”可以分析成一个动词性的成分。因此,[被+动词]古今都是[V+V]。“被”是核心动词,后面的动词是它的补述语。因此[被+V]当属[VC]结构。有趣的是,双音节的[被V]跟三音节的[被VV]也是对立的,与双音节动宾和三音节动宾的对立一样。请看:

(13)a.张三被捕了。b.强盗被捕获了。双音节的“被捕”中间不能加进施事名词。当然,不是所有的[被V]都不能加进施动者,但是所有的[被VV]都可以插入施事名词。因此[被V]跟[被VV]的对立在于:所有的[被VV]形式都可以插入施动名词,排斥施动名词的只有双音节的[被V]。我们知道,[被V]之间能否插入施事名词取决于[被V]是否词化。如果我们把排斥施动者的被字形式看成[被V]的词化形式的话,那么我们的结论自然是:只有双音节的[被V]形式才具有词化的可能。双音节[被V]跟三音节[被V]在能否词化上的对立,也界判分明。有人会说,两个音节的[被V]也可以拆开使用,如“张三被人害了”。所以两个音节跟三个音节没有区别。不错!但是,我们不能忘记下面两点:(一)凡是不能拆开的,都是两个音节的形式;(二)凡是三个音节的,一律都能拆开。这两个“凡是”足以说明二、三音节之间的对立。

以上,我们从“动+宾”、“助动+动”、“动+补”、“被+动”四个方面说明二、三音节之间的“词-语大界”。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只有[1+1]型VC结构可以成词,[1+2]型的VC结构永远不能成词。这种现象从语义上讲不通,句法也无理可言。归根结底是音节多少的问题,因此是韵律的问题。我们不妨这样说:韵律是控制词汇形式的“第一道防线”,是词汇王国的“海关”。它把守着词汇领地的入口,凡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入内。韵律也可以说是“词汇资格”的检查员,它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形式“有资格”或“没有资格”进入词汇。《墨子·经说上》曰:“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这种逻辑正好说明“韵律成词”的规律:尽管获准进入词汇领域的都符合成词的条件、都具有成词的资格(所谓“有之”,“之”指“双音节音步”),但是它们不一定都是词(所谓“不必然”)。重要的是“无之必不然”:凡是不合规格而被拒之门外的形式,绝对不是词。不是词自然是短语。从这个意义上说,是韵律把那些不能成词的形式“抻成短语”。汉语“词”“语”之分流,由此见其大界。

5.从[被 V]复词到[被 VV]短语

上述“词-语”之大界,还可以从古代被字句的历史发展中看出来。我们知道,在先秦的被字句中,凡可解为[被V/N]的,都是双音节形式。譬如:

(14)被戮(《史记》)被辱(《韩非》)

被侵(《韩非》)被分(《韩非》)

被刑(《韩非》)被攻(《国策》、《吕览》)虽然我们不能说所有双音节[被σ]形式都有两解(“σ”代表音节),但是我们可以说兼具两解的[被 N/V]形式都是双音节。当然, 先秦不是没有两个音节以上的被字形式,但是根据我们目前的材料来看,三音节以上的被字句一般不具两解的功能。最接近的例子是:

(15)厚者入刑罚,薄者被毁丑。(《墨子·贵义》)但是根据王力先生的说法:“‘毁丑’与‘刑罚’对举,疑是名词,‘被’字大约只是动词,不是助动词。”在这一时期,我们没有看到可以解为[被 N/V]的[被σσ]形式。这就向我们透露出一个强烈的信息:“双音节形式”在被字句的发展变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这一事实以及我们前面的分析,上述双音节[被 N/V]形式的出现, 绝不是偶然的,它们是该语言韵律系统的产物,是韵律促发的韵律词与合成词,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所见的[被 N/V]均取双音的形式。

如果[被N]的出现是韵律词的产物,那么我们不难想像, 音步这个“紧箍咒”将把[被+N]两个成分紧紧地桎梏起来, 初为一个韵律单位(韵律词),久则成为一个固化单位(固化短语/熟语),最后变成一个词化单位(合成词)。无论哪一阶段,“被”后面的成分都必须是一个单音节形式,否则便为当时的韵律构词系统所不容。这就保证了[被 NP]中“NP”必须总以“N”的形式出现的语法条件。因此,从[被N]到[被 V]的演化才畅通无阻,怡然理顺。我们知道, 古代被字句的发展次序是:

(16)Ⅰ.春秋[被 NP]万民被其利(《墨子·尚贤》)

Ⅱ.战国[被 N/V] 知友被辱(《韩非子·五蠹》)

Ⅲ.战国[被 V][于 NP] 被围于赵(《战国策》)

Ⅳ.西汉[被 VV]被刑戮(《史记》)

Ⅴ.东汉[被 Adv V] 横被暴诛(《吴越春秋·阖闾内传》)

Ⅵ.东汉[被 NP V] 臣被尚书召问(蔡邕《被收时表》)如果说(Ⅰ)中的“利”还是名词的话,那么(V)中“诛”则只能是动词,因为“诛”前有副词“暴”。理论上说,被字的宾语必须首先变成动词,然后才能为副词所修饰。然而被字的宾语最初是名词。因此,要想让名词变成动词,就必须有一种既可以(让上辈古人)把被的宾语理解为名词,同时又可以(让下辈古人)把它理解为动词的两可语境。没有这种“两解结构”,不可能有重新分析。没有重新分析,被字的宾语不可能从名词变成动词。因此在[被N]与[被V]之间,必然有一个“两解阶段”作为重新分析的基础,亦即:

(17)[被N]→[被N/V]→[被 V]

显然,我们上面的韵律分析给这“两解阶段”提供了可靠的根据。因为只有当“NP”是“N”时才能变为“V”,而要保证[被 NP]的“NP”永远是“N”,没有韵律上的双音结构,是办不到的。句法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字的NP永远是N。而事实上, 战国以至秦汉兼具两解的被字形式,一般都是双音形式。这就从理论跟事实上证明:[被 N]→[被V]的演变是在下面的语法环境中实现的:

(18)N→V/[被_____][,PrWd/Compound]如果先秦的[被 N/V]是韵律词,如果韵律词可以固化和词化, 那么我们还可推知:那时一定会有一些不容拆开的[被 N/V]形式。 因为韵律词一经词化,便是一个句法单位,因而必须遵循词汇完整性的原则。事实也正如此。我们有“被围于赵”(《战国策》),但却不见“ *被赵之围”,更没有“*被未围于赵”之类的句子。前者说明“围”不能当做名词来修饰,后者说明“围”也不能当做动词来修饰。为什么呢?根据我们的理论,“被围”是一个合成词。事实上,战国以至西汉的[被V]中,都不能插进副词。这正说明它们词化、至少是固化的性质。

顺此而推,如果先秦的[被 N/V]是固化韵律词跟词化韵律词,那么我们还可由此得知:其中被字的宾语即使变成了动词,也不能独立。因为动词一独立,就意味着“短语(句法)规则影响(适用)到[被V]内部的一部分”,那么[被 V]就不再是合成词而是短语,跟我们前面的假设相互冲突。事实是,我们的结论不仅可以得到下列现象的证实,更重要的是,下列现象也因此得到合理的解释。

(19)万乘之国,被围于赵。(《齐策》)被服于成俗。(《史记·历书》)

为什么施动者要由[于 NP]来引进?为什么先秦的[被+动]之间“不容许有关系语(施事者)”?这一问题迄今无解。然而,根据我们的理论,[被-V]之间根本不可能插入任何成分,因为它们是复合词,正如现代汉语的“被捕”等[被-V]复合词一样。如果[被-V]是复合词,其中的动词自然不能独立。动词不独立,自然不能有自己的主语(施动者)。这就是为什么这一时期的[被 N/V]形式即使变成了[被-V],也不可能有[被NP施动V]形式出现的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被NP V]非到了东汉不能出现的原因所在,因为只有到了东汉,“V ”才真正独立。

后来的“V”独立了,“V”前的副词可以为证:“被暴诛”(《吴越春秋·阖闾内传》)。于是我们必须回答:如果说韵律桎梏着动词的独立,那么动词后来是怎样独立的呢?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后来的“独立”跟以前的“桎梏”相互抵触。这一矛盾,对现有的任何分析来说,都具有强烈的挑战性:为什么先秦以至西汉的[被-V]之间没有副词的插入,而直至东汉才有[被 Adv V]的出现呢?以往的研究没有从“结构”上着眼,所以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然而,以往的观察与描写,似乎忽略了下面这一重要现象:在从[被-V]到[被VP]演化的道路上,中间还曾出现过一种过渡形式,亦即[被[σσ]]式被字句。譬如:

(20)被刑戮(《史记》) 被反间(《史记》) 被进见(《

东观汉记》)

被放杀(《盐铁论》) 被戮辱(贾宜《新书》) 被殴杖

(《东观汉记》)

被车裂(《论衡》)被棺殓(《论衡》) 被获免(

《东观汉记》)

被累害(《论衡》)被毁谤(《论衡》) 被刑诛(《

东观汉记》)这种形式至关紧要,它是[被-V]通向[被VP]的桥梁和必经之路。为什么?根据本文的理论,[被[σσ]]是打掉[被-V]头上“韵律词”这个紧箍咒的原动力。惟有如此,[被 V]中“V”才能挣脱音步的桎梏,逃出词汇的领域,来到短语的天下。更有趣的是,“被”后动词的独立,还应了“解铃还需系铃人”这句话:“V”在[被-V]中受缚,音步和韵律词是“始作俑者”,而“V”最终的解放, 同样是音步与韵律词发展的结果。一句话,是韵律把[被+动]“压”成了词,同时又是韵律把[被+动]“抻”成了语。韵律具有强大的“压词”能力,而韵律的“抻语”功能也毫不示弱。据我们的统计,《韩非子》中没有[被 VV]形式,《史记》中的[被 VV]也仅两见。然而到了《论衡》的时代,几乎36%的被字句(9∶34)是[被 VV]。这不能不说[被 V V]形式的出现率已经相当可观。

先秦两汉的[被σ]与[被σσ]的分布比较

年代 文献[被σ] [被σσ] 总数

前200《韩非子》 4 04

前100《史记》9 211

后100《论衡》25 9

34

总数 38 11

49上面说过,上古的[被-V]是双音节音步的产物。其实,[被-V]并非双音步跟韵律词发展的惟一产物。当时的韵律系统不只创造了[被-V]韵律词,而且还促发了大量的[VV]韵律词。到了东汉,这些[VV]韵律词日见凝固,很多成了复合词。譬如:

(21)冬月隆寒霜雪陨零。(《论衡·是应》)

神物下降,风雨暴至。(《论衡·感虚》)

天为陨霜,何天之易感,霜之易降也?(《论衡·感虚》)这里“陨”、“下”、“降”皆可只字单用,也可连比为双。而其所指又均为“霜雪”。可见“下”与“下降”、“陨”与“陨零”无非是一个意义两种形式的“一义二词”而已。这说明:先秦的很多单音节词,到了东汉均有与之相应的一个双音形式。这正是韵律作用的结果,致使一批批新型双音词的诞生与使用。如果说现代汉语中有“一义二形”(如“蒜:大蒜”、“冰:凉冰”……)的词汇现象的话,那么追其始,当肇于东汉;溯其源,当出于韵律。经过战国以来几百年的发展,语言中相当一批韵律词业已成熟。因此原来用于[被V]中的单音节动词,到了两汉之交,许多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双音节形式,于是才影响、触动了汉语的整个词汇系统,造成大批新型词汇的暴涨。除了上面的例子以外,其他的如:“谤:毁谤”、“刑:刑戮”、“辱:污辱”、“害:迫害”、“害:祸害”等等。这些“1∶2”的成对形式,我们叫做“单双对应词”,它们之间的语义关系虽有段玉裁所谓“析言则别,浑言则通”者,但究其本,都是韵律的产物。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前人“今训密,古训宽”以及“古义浑圆”的说法(见《龚自珍全集·四》引段玉裁、王念孙语),因此上述对应的二词之间,不免或有“语义宽窄”、“色彩轻重”等方面的差别。然而,这也许正是[被VV]形式得以使用并发展的语用原因。无论如何,事实是,西汉中期到东汉中期,许多原来的[被V]都有了一个相应的[被VV]形式。譬如:

(22)被谤《史记》被刑 《韩非子》

被毁谤《论衡》 被戮 《史记》

被刑戮《论衡》

被辱《论衡》被害 《论衡》

被污辱《论衡》 被迫害被祸害 被累害 《论衡》这就是说,两汉的[被VV]形式也是大势所“驱”的结果。[被V]是韵律的产物,[被VV]同样是韵律的结果。而历史上先有[被V]而后出[被VV]的现象,恰好说明它们的“一脉相承”。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两汉的[被VV]形式是当时大势所趋下“结果的结果”。因为没有音步的出现,便没有[被V]及其同侣[VV]的成词;若没有[VV]的成词,也就不会有[被VV]的诞生。

然而,“牵一发而动全身”。被字后面的动词从单音到双音这一变动,导致了上古[被V]结构的整体改变。不只是韵律结构,而且是句法结构。这就是我们前面说的,韵律不容许三音节型VC韵律词跟合成词,因此[被V]跟[被VV]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韵律句法”结构:

(23)

我们前面谈到,韵律是控制词汇形式的第一道防线:凡是不合规格的,一律不得进入“词汇王国”。双音节“毁谤”无疑是韵律词的产物,《论衡·累害》“毁谤废推,不遇也”可以为证。然而,一旦“被”带上两个音节的补述语(如“被毁谤”)以后,它们就无法通过“词汇资格”的关卡,只得留在词汇大门之外。前面说过,尽管为韵律批准的不一定都是词,但是被韵律拒绝的绝对不是词。韵律结构具有双重功能:它既可以迫使两个音节的VC形式成为韵律词和复合词,也可以阻止三个音节的VC形式成为韵律词和复合词。前者是其“压语成词”的功能,后者则是“断词为语”的作用。凡是三个音节的VC形式,韵律都会将它“舒展为语”。因此三音节的[被VV]不再是“词”,而属“短语”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是韵律把先秦的[被N/V]变成了词, 又是韵律把两汉的[被VV]变成了短语。

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在两汉之交,我们不仅发现大量的[被VV]形式(参看(20)),而且还出现了不少[被Adv V]的例子,东汉时期尤其如此。譬如:

(24)被反间 《史记·2277-3》被阴害 《太平经·乐怒吉凶诀》

被暴诛 《吴越春秋·阖闾内传》 被怒责 《魏书·广平王传》

被棺殓 《论衡·对作》 被急召 《南史·任昉传》

被累害 《论衡·累害》这些[被Adv V]的形式,在先秦是绝对看不到的。历史上,它们是在[被VV]的大批出现之后才流行起来的,同时又出现在[被NP V](“臣被尚书召问”)之前。出现的先后反映出现的条件,而出现的条件取决于结构的演化。因此上述事实说明:第一,[被VV]首先挣脱了音步的束缚而变为短语,而后才有[被Adv V]的出现;第二,只有当“被”后面的动词变为独立的VP以后,才有施动名词插入的可能。就是说,只有在[被VV]与[被Adv V]的出现以后,[被NP(Adv)V]以及[被NP(Adv)V(NP)]的结构才能相继而生。总之,被字句的历时发展及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结构,在我们的“韵律句法”分析之下,可以得到较为自然圆满的解释。

6.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条初步结论。

第一,汉语中VC形式可以根据他们的韵律结构来确定其“词-语大界”:只有双音节的VC可以成词,因为它们都是韵律词,尽管其中有的经过词化变成词汇词、有的通过句法运作成为句法词、(注:“句法词”是“通过语法运作生成的词”,主要指“大盘子、小雨伞”等由[A+N]组合而成的形式。王洪君(2000)将其称为“类词短语”,但没有说明它们的句法属性,因此“词”和“短语”这两个相互排斥的句法范畴不免在概念上发生逻辑的冲突。同时,如果“小雨伞”是词,无法解释为什么“*红小雨伞”不能说(注意:“红小豆”可以,因为“小豆”是词);如果“小雨伞”是短语,无法解释为什么“[*]很小雨伞”不能说(注意:“very little umbrella”可以,因为英文A+N是短语)。如果“小雨伞”既不是词也不是短语,那又是什么呢?“类词短语”只是一个名称而无法解释它所指称对象的句法性质及其所由产生的系统运作。详论参看冯胜利1999及《汉语韵律句法学》第二章。)还有的经过反复使用凝结成为“固化韵律词”。而三音节(或以上)的V C 形式都是短语,它们始终保持着短语的性质。

第二,虽然双音节的VC可以成词,但它们在句法上不是一个独立的范畴(independent syntactic category)。原因很简单,双音节VC形式的内容十分复杂:既包括词也包括短语、既有一般短语也有固化短语。相比之下,三音节VC形式则是一个独立的句法范畴,因为它们永远是短语。

第三,双音节形式虽然不是句法上的独立范畴,却是韵律上的一个独立范畴(an independent prosodic category)。因为它们是韵律上的音步,是韵律系统中的韵律词。正因如此,汉语中大量未经词化、但又有一定程度固化的双音节VC形式,都表现出似词非词,亦词亦语的“两属特征”。表面看来,它们是“词-语”两兼,实际上,却是“层面”的两属——既是句法层面的单位,又是韵律层面的单位。正因如此,才造成了双音节形式的极度复杂化以及中间现象、过渡状态的不断出现。从理论上说,这种中间状态的形成,不是词法或句法的直接产物,而是句法、词法与韵律三个层面交互作用的结果,亦即:

(25)

因此,离开韵律这个层面,大量双音节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介于“词”“语”之间的那种过渡状态,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反之,有了上面的三角关系,研究汉语的人所以把它们看做一个单位(胡明扬1999)、说汉语的人所以对此产生强烈的“词感”的原因,便皆涣然冰释,怡然理顺。

最后,如果本文的分析正确的话,那么它还表明,汉语的复合词直接受到韵律的制约:复合词必须首先是一个韵律词。这就是说,汉语合成词的构成,直接受制于词串的长度。(注:显然,这里“长度决定合成词”的结论和端木三(1999)“重音决定合成词”的说法是极为不同的。我们认为:重音虽然在韵律句法学中起着决定的作用(冯胜利2000),但与汉语的“构词”没有直接的关系。最明显的证据是:“非中心词必重于中心词”的说法无法解释“纸老虎、副厂长”等违背这一要求的词汇的合法性,也无法解释上述[V+CC ]形式虽然均合“非中心词重于中心词”的要求,但却不能成词的原因所在。此外,无论“小雨伞”是词还是短语,都是“非中心词轻于中心词”——直接否定“非中心词必重于中心词”的假设。当然,更重要的是“中心/非中心轻重说”无法解释“经济贸易大学”这类较长语串,对中国人来说并不像一个词这样的语感从何而来,尽管其中的非中心词(经济贸易)重于它的中心词(大学)。)因此,如果把“长度”作为一种形式标志的话,那么,汉语词汇的形式标志不是别的,而是韵律,是由音步决定的韵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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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节奏看汉语“词”转换的大边界_现代汉语词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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