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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3-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9)02-0145-10
“肯定美学”(positive aesthetics)这一概念首先由芬兰美学家阿尼肯纽恩(Aarne Kinnunen)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提出,但是,关于肯定美学的思想则在18、19世纪就出现了。它的核心思想是强调自然的内在审美价值,特别是在与人类文化对象相对比的时候。简言之,该理论主张,自然在本质上是美的,纯自然根本就不可能有丑①。无疑,肯定美学② 对自然美学和环境美学很有意义。可是,由于它对自然积极的审美价值立论太过,容易招致逻辑上的困难,因此很少有美学家和哲学家愿意接受它。
基于这一事实,艾伦·卡尔松(Allen Carlson)③ 认为,肯定美学只是一些关于自然审美价值的零星意见,它对自然美学有潜在价值,需要给这一理论以强有力的论证。所以,卡尔松为这一理论提供了一系列的论证。在作论证工作之前,卡尔松系统梳理了关于肯定美学的各种思想。简言之,在卡尔松看来,此前关于肯定美学的三种论证,即非审美证明、崇高论证明和神学证明都是不可靠的④,因此,他决定自己为肯定美学给出新的证明。现在,让我们分析一下卡尔松在这方面的工作。
卡尔松为肯定美学所作的三个证明
(一)适当性证明(Appropriateness Justification)
首先,卡尔松提出一个关键词:“适当的审美欣赏。”“适当的审美欣赏是能揭示审美对象性质与价值的欣赏”⑤,这个命题有双重作用:首先,它导向一种客观的欣赏之路。其次,最重要的是,逻辑上它隐含着肯定美学对于自然的一种新判断:如果你竟然未能从自然中发现积极的审美价值,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中确实没有积极的审美价值,反之,那很可能是因为你没能适当地欣赏自然,或者说,可能是因为你没能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去欣赏自然。现在,关于肯定美学的实质性问题发生了巨变:对肯定美学而言,问题不再是自然中是否有,甚至是有绝对的积极审美价值,而变成了我们是否在适当地欣赏自然的积极审美价值,或者,我们是否正在以一种适当的方式欣赏自然。逻辑的推论可以如此:自然可以是美的,甚至是绝对的美,当且仅当我们能适当地欣赏它,或是以适当的方式欣赏它。
这样的变化会导致两个重要结果:其一,在如此这般的过程中,证明肯定美学的任务就由价值论证明变成一种认识论证明。其二,与原来的任务相比,证明的工作变得容易了:它由自然如何可能只具有积极审美价值的问题转变为,如何适当地真正欣赏到自然界中业已存在的积极审美价值。
若果真如此,那么,我们如何才能适当地欣赏自然呢?“对于自然欣赏而言,科学知识是关键要素;没有它,我们不知道如何适当地欣赏自然,而且容易遗漏自然对象的审美性质和价值”⑥,这就是卡尔松在其科学认知主义(scientific cognitivism)理论中想要表达的东西。简言之,首先是坚持客观主义的原则,然后便是接受科学知识之帮助。换言之,我们如何才能从自然中发现其积极的审美价值,那就是以适当的方式去欣赏自然,即求助于一些科学知识。
卡尔松确实做了一个很漂亮的魔术:原来很让人头疼的问题一下子变得明白、简单起来。本质上讲,肯定美学的合法性问题原本是一个价值论问题,现在,卡尔松则以认识论的方式回答它:以适当的方式解决之!问题的解决原来如此简单、优雅!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确实是一个聪明而又独特的解决方式。
可是,我们仍有疑虑:一个价值论问题是否可以完全以认识论的方式解决?如果(当然只是如果)自然对象根本就没有积极的审美价值,即使我们在自然欣赏中采取了适当的方式,恐怕我们也很难从自然中发现美。再者,当卡尔松宣布“感知自然对象和景观有不同的方式”、“自然对象和景观的审美特性似乎依赖于如何去感知它们”时⑦,恐怕卡尔松正在走向一条与他自己努力坚持的道路——科学认知主义客观性——正相反的道路,而客观性正是其理论中最基本的原则。
我们当如何理解卡尔松为肯定美学所做的这次证明的意义呢?简言之,他为肯定美学做了一次独特的证明,他从认识论的角度证明自然审美价值,进而证明了肯定美学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如果自然确实具有积极的审美价值,我们如何能真正地欣赏它?在相关科学的帮助之下,使用正确的范畴,我们就能真正体验到自然之美。或者说,没有科学的帮助,对我们而言,要正确地感知自然就会变得极为困难。因此,对我们而言,自己很可能就不能体验自然之美,至少,我们对自然的欣赏将是不适当的,不严肃的。是科学将自然积极审美价值的可能性转化为一种现实性。本来,肯定美学是一种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然美学,可是,卡尔松却给它做了一种认识论的证明,这是卡尔松上述证明的关键秘密。
(二)范畴创造证明(Category-creation Justification)
可是,卡尔松自己对上述证明似乎并不满意。实际上,他甚至不认为上述观念是对肯定美学的一种正式证明。于是,他要给出一个真正的证明。这次,卡尔松强调艺术与自然之异。我们可将他的第二次证明概括如下:
前提1:艺术是创造的,自然则是发现的。
前提2:艺术范畴的确定及其正确性在总体上先于、且独立于审美方面的考虑;而自然范畴的确定及其正确性在重要的意义上依赖于审美方面的考虑。
前提3:我们的科学部分地依据于审美价值创造自然范畴,而且在如此这般时,自然对我们而言看起来就具有了审美价值。
结论:因此,我们有了关于自然的肯定美学。⑧
这仍然是一种认识论的证明,但是,它比上一次更为深入、清晰。这次证明的要旨如下:其一,科学范畴和自然对象之审美特性是同一的;其二,自然的审美特性依赖于自然的科学范畴;其三,自然的科学范畴是被科学家创造的,就像艺术品为艺术家所创造那样。
在这次证明中,卡尔松努力解决自然对象审美特性与价值的根源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涉及到自然审美价值根源与自然审美欣赏方式的同一性问题。如果他能证明这两者间的同一性,那么,这两者间的紧张就消失了,这在肯定美学证明中是一个很大成就。
一方面,卡尔松首先宣布,科学范畴“在重要的意义上”,与自然的审美特性同一,这是一种让自然科学走向审美的努力;另一方面,卡尔松认为,审美特性本质上意味着对世界的一种理解,这也正是科学所努力追求的东西。这又是一项让审美走近科学的工作。那么,这种努力的结果会怎么样呢?
并不存在价值论证明和认识论证明间的紧张关系,由于自然审美与科学在本质上的同一性,认识论证明也就是价值论证明。它们是同一件事情,事实上,关于肯定美学之证明,只有一件事情。在第一次证明中,卡尔松所做的是用认识论来证明肯定美学的价值论问题;在第二次证明中,卡尔松干脆用认识论问题取代了价值论问题。由于卡尔松赋予了审美与科学的同一性,对于肯定美学而言,自然的审美价值根源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唯一有意义的问题就是如何适当地欣赏自然;可是,由于正确的范畴同时也就意味着审美价值,这样,在科学的巨大庇护下,从认识论角度看,肯定美学便根本不存在原来的所谓自然的审美价值根源问题。
下面是我对于卡尔松第二次证明的一些疑虑。
在论及有关自然的非审美理论,以及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理论时,卡尔松反对它们对于自然与艺术之截然二分,可他自己却努力利用这种不同来建立一些东西。此外,自然与艺术确实有所不同这一事实,与其说意味着科学与审美或者审美与非审美、创造与发现之别,倒不如说主要地揭示了意图与非意图或自然与人类文化之间的区别。
如果卡尔松的前提2是正确的,那么,没有了审美价值之后的艺术,其功能又会如何呢?依西方的传统,很长时间以来,艺术一直是美学的中心。可是,卡尔松宣布,艺术范畴与审美特性并不相关。实际上,卡尔松来了一个很大的逆转:艺术范畴可以与审美特性不相关,可同时,科学范畴“在重要的意义上”,却要依赖于审美价值,而不是依赖于既定自然对象所具有的真实性质与特征。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范畴之确定及其正确性都要依赖于审美价值,我们需要将科学中的自然与审美中的自然区别开来。对于前者,范畴的确定及其正确性应当“在重要的意义上”独立于审美价值,因为它是科学,而不是审美;对于后者,范畴的确定及其正确性确实依赖于审美价值,因为它是审美,而非科学。前提2引出了这样的问题:什么是科学与审美间的区别?科学是否应当具有独立于审美之外的属于自己的功能?否则,我们只能想象这样一种奇怪的情形:在这里,人们在自然审美欣赏中,主要地依据科学范畴感知和体验自然;在科学活动中,则主要依据审美价值去观察和研究自然。
如果说自然科学研究与自然审美间,确有较近的相关性,那么,在艺术与审美之间,这种相关性当更大。卡尔松所做者,一方面,他将艺术从审美之地逐出;另一方面,他又将科学请进了审美,以代替艺术,好像科学从来就不是一种自主性的活动。似乎不具有审美价值,科学就不能获得真理。同时,在卡尔松的眼里,“艺术范畴的确定及其正确性在总体上先于、且独立于审美方面的考虑”。我以为,卡尔松所谈论者似乎更适于自然范畴。事实上,如此表达将更为准确:与其说在谈论艺术,它更应当是科学的原则,包括自然科学,因为真理而非审美价值,才当是科学自己的目标。卡尔松欲强调者,是科学与审美间的密切关系;可是,如其所言属实,至多,卡尔松所言也并非科学的总体原则,而只适合于一些特殊情形。它只是科学的一个特殊话题,而不是科学的基本原则。对于既定自然对象,哪一个是科学范畴的最重要标准:真实、正确性,或是审美价值?审美价值应当成为科学研究的首要标准吗?在科学研究中,审美价值应当与真实同等重要吗?我认为,这些都还存在问题。
前提3非常主观。它意味着不是自然对象自身内在的审美特性,而是科学家根据审美价值所创造的关于自然对象之范畴使得自然对我们来说,具有了审美价值。这与卡尔松的科学认知主义所提倡者——客观性——似正好相反。
也许,证明自然具有审美特性与审美价值并不困难,困难的是证明自然只具有积极的审美特性与价值。不是说明自然是否、为何具有审美特性与价值,卡尔松主要忙于证明,如果自然确实具有审美特性,那么,我们怎样才能适当地欣赏这些特性与价值。概言之,科学认知主义主要是认识论地而非价值论地证明肯定美学。自然如果确实没有任何审美特性与价值,我们就不可能发现任何审美特性与价值,不管我们以任何范畴,如何适当地欣赏它。
如果自然确实具有消极的特性与价值,我们肯定也能发现它,即使我们应用了正确的范畴。换言之,是自然对象自身之特性与价值,而非科学家为这些对象所创造的范畴,决定着我们是否能从自然中发现消极特性与价值。否则,我们便滑向了绝对的主观主义,至少是相对主义,而这正是卡尔松所努力要避免的。
肯定美学肯定有其困难。甚至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它也是不合理的。依照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情形,在一定的认识能力条件下,发现对象之积极特性与消极特性都是可能的。换言之,认识功能只与我们是否能发现特定对象之特定特性相关,但不能决定我们将要发现的是什么,那是对象特性之功能。我以为,卡尔松也乐于承认,即使是他的“适当的欣赏”之功能,或正确的范畴,也不会仅为审美价值而存在。
肯定美学主张,自然界本质上是美的,它导致这样的结论:当它被适当地欣赏时,自然界必然如此。如果上面所概括者可以说明这一点,那么,当我们以自然科学所提供和告知的正确范畴感知自然时,自然就一定看起来很美。如果这一点属实,而且我们能够理解它如何、为何如此,因此,我们也就对肯定美学的主张做出了证明。⑨
在其两篇文章——《欣赏、审美判断和客观性》⑩ 与《自然与肯定美学》(11) 中,卡尔松似乎陷入了自相矛盾:在前一篇文章中,他的主要思想是对自然审美给一种科学的解释;在后一篇文章中,其主旨则是给科学一种审美的说明。前者追求客观性,可后者,主要地依据于一种主观的思路。简言之,这种证明恰恰与其科学认知主义一直追求的客观主义相反。初看起来,卡尔松对于肯定美学的讨论与其科学认知主义理论相同,都强调科学和科学知识的重要性;可是,深入考察他对肯定美学所做的证明,我们就能发现这两者间的严重紧张。
(三)综合的证明(Synthesis Justification)
18年后,卡尔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肯定美学证明的新版本:
1.在不同的种类概念(或不同范畴)下欣赏,审美欣赏对象看起来有不同的审美特性。
2.欣赏对象实际上具有的审美特性就是那些在正确的种类概念下欣赏时看起来具有的东西。
3.自然对象的正确种类概念就是这些对象的科学(正确)种类概念。
4.在科学(正确)种类概念的创造中,有意义的考虑是审美价值。
5.基于1与4,(正确)科学的种类概念倾向于使一个自然对象看起来具有审美价值。
6.基于2、3和5,(正确)科学的种类概念倾向于使自然对象事实上具有审美价值。
7.基于6,肯定美学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释。(12)
显然,这个证明比前两个更为清晰,但与前两个同样主观。
前提1是对主观主义的典型和清楚表述。我们还能记起关于科学认知主义,卡尔松说了些什么:
跟从对象,并接受它的引导,就是被“客观地”指导。这种客观主义的意义是最基本的:它关注对象及其特性,与关注主体及其特性意义上的主观主义相对。在这个意义上的客观地欣赏,就是欣赏那些对象所是的东西,就是为了欣赏其所是;就是欣赏对象所有的东西,就是为了欣赏其所有。它与那种主体,即欣赏者某种程度上将自身特性强加于对象之上,或者,更概括地说,是将一些超出于对象所有的东西加在对象身上的主观地欣赏正好相反。(13)
显然,提前1几乎与其科学认知主义首要原则正好相反。这个前提意味着:对象的审美特性由描述它的概念所决定。因此,欣赏自然的实质性任务,并非弄清楚对象到底是/有什么,而是我们应当使用什么样的概念。或者,更本质地讲,世上并没有对象自身的审美特性之类的东西,因为它毕竟只是欣赏者应用特定范畴或概念以描述特定对象的结果。
前提2是对前提1的补充:既定对象真正具有的审美特性是以正确范畴感知之的结果。但是,范畴正确性的标准又如何呢?依卡尔松的第二个证明,范畴的正确性“在重要的意义上依赖于”对象的“审美特性”。换言之,这样,除了自我反复之外,我们并没有得到关于对象的审美特性以及正确的范畴这两个概念有意义的内涵界定。但是,另一方面,仍依其第二个证明所言,范畴是被科学家们所创造的,就像艺术品是被艺术家们所创造的那样。在此情形下,前提2就与前提1同样主观。简言之,既定对象的审美特性依赖于欣赏者感知它所使用的概念与范畴,而不是它自身之所是与所有。
前提3更具体地限定了“正确”的内涵,以与科学认知论建立起联系。对这个前提,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正确的”与“科学的”之间关系如何?我们是否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形:虽然它是一种不科学的概念,然而从审美的角度看却又是一种正确的概念?或者说,只有当概念是科学的时,它才是正确的?如果后者属实,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问题:审美是否有自己的“正确”标准?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那么,人类的科学与审美又有何区别?这是否意味着:只有审美变成科学之后,它才是真实的?
在第二个证明中,卡尔松将审美价值作为科学范畴的基础;在这里,科学性似乎又成了审美正确性之核心。
前提4、5和6是前提2和3的另一种版本。在第二个证明中,主要目的是在科学与审美间建立起同一性,其方向正与上述前提2和3相反。
几乎上面的每个前提都存在疑问,卡尔松将面临这样一些困惑:在功能与特性两方面,科学与审美是否有必要保持一些最基本的区别?对一种适当的欣赏而言,哪一项是最基本的,对象范畴,还是对象自身特性?科学从自然中所发现者,是否仅是审美价值,抑或还有其他?对自然的审美价值而言,哪一种论证更有力,价值论的论证,还是认识论的论证?最后,认识论的论证是否有可能取代价值论的论证?
评论
肯定美学在西方的出现有其重要意义。如我们所知,作为一个传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艺术在西方一直是美学的中心,自然美在西方人的视野之外。肯定美学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新潮流——西方世界自然美的发现以及自然审美意识之觉醒。肯定美学的核心观念是肯定和提倡自然的积极性审美特性和价值,它是17世纪以来欧美自然审美实践的成果,它是对现代工业化社会以来天人关系的反思,也是对20世纪以来环境保护运动的回应。
卡尔松是正确的,他在欧美自然审美历史的背景下解释肯定美学。一方面,他为解释肯定美学为什么会出现提供了合理基础,实际上,肯定美学正是这一历史的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卡尔松的描述,肯定美学的意义清楚了:它不仅是关于自然欣赏的特殊观念,更是当代西方自然美学的典型代表。
事实上,可以将肯定美学理解为两个版本。第一种,关于自然美的特殊观念:它主张自然,特别是野生自然,只具有积极的审美特性与价值。第二种,一种所有自然美学都支持的普遍性原则:它主张自然本质上具有积极的审美特性与价值。或者说,关于肯定美学,我们可以有这样两个版本:强版本的肯定美学认为自然绝对地只拥有积极的审美价值;弱版本的肯定美学坚持自然主要地或本质上具有积极的审美价值。
可以肯定,对强版本的肯定美学做出证明是很困难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在自然界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许多丑陋之物,就像我们在人类社会中所见到的情形一样。显然,我们能够从自然界中发现数不清的积极事例,也可以找到同样多的消极例子。对于自然界到底具有积极的审美价值还是消极的审美价值这一问题,在细节的层面,美丑相当也许是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在自然的积极审美价值与消极审美价值两者间,努力得出一个准确的统计数据,以确定到底哪一头更占上风,似乎是一件令人头痛甚至是琐碎的工作。因此,有意义且亦可能的工作似乎是,对弱版本或普遍性版本的肯定美学做出证明。
西方人欣赏自然对象积极审美价值的实践始于17世纪。之后,像卡尔松的系统性整理所显示,出现了许多关于自然对象积极性审美价值的精彩思想,可是,一直缺乏阐释自然内在审美价值有力、系统的理论。“肯定美学”的命名正确地反映出这方面的需求。可是,强版本的肯定美学宣示太过,因此它没能赢得好名声,不得不面对许多责难。
在证明肯定美学的努力中,卡尔松贡献尤多。他对相关思想作了有力的概括,最后且最重要者,他为肯定美学提供了精致的、也是富有启发性的证明。卡尔松对于肯定美学所做的工作,对于肯定美学和他自己的科学认知主义理论均有价值。
首先,卡尔松的工作对肯定美学是一大贡献。众所周知,肯定美学对自然美学很有价值,可它只是一个婴儿,它不得不在论证自己合理性时面对许多挑战。卡尔松从认识论角度对肯定美学做出说明:如果我们能以一种适当的方式欣赏自然,自然就会对我们显示出其审美价值。卡尔松如此努力之前,肯定美学只是一些零散的见解,卡尔松对于自然的积极审美价值提出了一套精致、系统、富有启发性的说明。这些努力极大地丰富、强化了肯定美学。
其次,这对于卡尔松自己的科学认知主义理论,也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众所周知,科学认知主义理论是认识论的自然美学,它主要处理我们如何适当地欣赏自然的问题,对于自然审美价值自身鲜有讨论,这种情形肯定不是对于人类自然审美活动的完善描述。没有自然审美价值理论支持的科学认知主义理论将非常单薄,甚至是一种不健全的自然美学。幸运的是,自从卡尔松有意识地吸收了肯定美学之后,科学认知主义更为健康、完善。在某种意义上说,由于肯定美学的加盟,科学认知主义开始有了自己的灵魂——自然审美价值理论。如果自然审美价值、特性本身还存在问题,那么,关于如何适当地欣赏自然的一切讨论将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有点儿滑稽。换言之,自然审美价值的根源问题应当是如何适当地欣赏自然问题之前提条件,只有前面的问题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对后一问题的解决也才有意义。
可是,证明肯定美学,本质上是一件发现自然审美特性、价值根源的工作。还有,有力地证明自然在本质上具有积极的而非消极的审美特性与价值,对肯定美学来说是一种义务。换言之,这是一个价值论问题,而不是认识论问题:“如果我们以一种得之于科学的正确范畴感知它时,自然界就一定会显出审美价值。”(14)
然而,卡尔松提供的,却是一种对于肯定美学的独特证明,一种认识论的证明。他认为,只要我们在正确的范畴下感知之,自然就会显示出积极的审美特性与价值。彭峰以为卡尔松的证明是受了康德认识论的影响(15),大概就是指他的这种主观主义认识论思路。我认为,对于肯定美学来说,唯正确范畴恐怕构不成充分条件。事实也许会如此:如果自然对象自身确实没有任何积极的审美特性与价值,无论我们用适当的还是不适当的方式欣赏它,我们都将难以发现其美。
显然,以认识论的方法解决肯定美学关于自然对象审美特性、价值根源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如果卡尔松坚持这样做,结论只能是,这种证明因其主观性而不具有合理性。
价值论解决特定对象价值的哲学内涵、根源问题,认识论解决特定对象既定价值的感知、认识途径问题。必先解决特定对象特定性质、功能之有无、内涵问题,然后方可谈论如何正确地认识此既定价值问题。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拓展。在前者尚未解决的情形下讨论后者,就如在何为鬼神、鬼神之有无尚待讨论的情形下,即开始严肃地讨论如何适当地认识鬼神一样滑稽。我们总不至于以为:只要以“适当的”方法认知之,也就证明了鬼神之存在。况且,认识论上的“适当”与否,其标准问题并不能自行解决,仍当依价值论对于相关对象之特性、功能之确定而定。自然审美价值之存在与否及其内涵,其可疑程度当然绝不如鬼神,然论证的逻辑次序依然相同。认识论可以深化对于既定价值之感知与认识,然不能取代价值论的核心论证工作。在形而上的人类价值观念产生的根源问题上,可以说价值论与认识论是很复杂地纠结在一起的,但是,对于具体领域的价值讨论,比如在自然审美价值确定之类问题上,二者是可以相对分开、次第进行,然后谋求相互完善的。
卡尔松的认识论证明似乎并不成功。那么,我们是否还有别的选择?当然有。我们可以在当代环境哲学的帮助下做新的努力,以解决自然的积极审美价值根源这一价值论问题。
两种新尝试
这是一个必需重新调整天人关系的时代,这是一个应当重建我们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人类文明模式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重估自然界价值的时代。
如环境哲学家们所指出,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生态系统,一个生物共同体。所有的成员,包括人类在内,只是这个共同体的普遍居民。人类必须首先热爱、尊重和欣赏自然,然后才可期望他在这个共同体内的生存与发展。自然的关键性价值就是其和谐、持久地产生和保护这个巨大生态系统内部所有生命的功能。对自然内在的审美欣赏不外乎感知和体验自然的这种生命本质。这就涉及到对于自然生态功能——产生和保护这个星球上所有生命——的理解:“植物从太阳中吸收能量,这种能量之流贯穿生物圈。这种生物圈可由层叠的金字塔为代表。底层是土壤,植物层处于其上,昆虫处于植物上,鸟类处于昆虫上,以此类推,穿越多种动物群到达顶点——食肉类层。”(16)
人类也属于这个大地生态圈。从生命关注的角度看,我们不得不承认,自然界最大的特征与功能,就是将万千生命产生、保护于一个如此和谐、持久的生态系统中。正是整体自然的特征——生命之本质,而非细节上自然对象之美丑保证了:本质上讲,自然是一个积极的,而非消极的,或中性的世界。自然之道德价值是善的,进而其审美价值也是积极的,即美的。“一种东西指向保护生物共同体的有机性、稳定性和美时将是正确的;当它趋向其他方向时便是错误的。”(17) 在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看来,大地生态系统的实质就是有机性、稳定性、多样性,而这些性质,从另一角度讲,也就是美,是大地积极的审美价值,它是大地整体自然所呈现的生命万象之美。
依当代环境伦理学家对整体自然生命本质之理解,在证明肯定美学方面,我们就有了新的选择,首先是生态学的证明。
(一)生态学证明(Ecological Justificaiton)
前提1:本质上说,自然是一个和谐、持久地产生和保存众多生命的生态系统。
前提2:人类也是一种生命存在,并且属于这个生态系统。
基于1和2,自然对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而言,其价值在整体上是积极的。
前提3:审美价值是自然整体生命价值之一部分,它必须与自然整体生命价值相一致。
基于3,自然因其生命价值在整体上的积极性,也就决定了自然整体在审美价值上也是积极的。
结论:整体自然在本质上具有积极的审美价值。
生态学证明从宏观角度说明整体自然的审美价值,从价值论的角度为肯定美学的核心观念提供了哲学解释。它简要地说明自然整体为何有积极的审美价值,为何此价值是积极的,为何在整体上是积极的,以及这种积极审美价值的哲学内涵是什么。
这一论证若基本成立,其价值当不限于为肯定美学提供理论支持,它同时也是对美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关于自然美哲学内涵、根源的一个简要说明。也只有有了这样的说明之后,一切自然美学关于人类自然审美活动的具体研究才有了必要的哲学基础,也才有意义。
虽如此,对于深入、具体的肯定美学,乃至一切自然美学研究来说,上述说明还是远远不够的,它只是对于最抽象意义上整体自然审美价值的一个说明,并不能解决形而下自然审美领域中的一些问题。比如,从具体的自然审美实际讲,我们不得不承认:自然界还是有不少不太美观,甚至丑陋之物。肯定美学及自然美学家们该怎么解释这种现象呢?
其实,在自然审美实践及自然美研究中,我们会涉及到两种自然。一种是整体自然,或曰环境自然,中国古人则称之为“天地”。庄子作“逍遥游”的就是这种自然,他甚至要“挟宇宙”、“抱日月”以游于“六合之外”,这是人类对自然的一种精神上的宏观把握。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地接触和欣赏到的,还是整体自然之下更为具体的各类自然事物,此之谓对象自然,或曰微观自然。
对整体自然审美价值的论证并不等于对形而下具体自然对象审美价值也作了有效说明。既然对微观自然对象之欣赏是更为普遍的自然审美现象,既然我们无法回避自然审美实践中很可能会碰到不美,甚至丑陋的自然对象这一事实,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对微观自然,即对象自然审美价值作单独的说明。
那么,于上述生态学论证之外,我们如何为微观自然审美价值作出专门、且有力的论证呢?这时,我们恐怕要先由美学转向伦理学,从当代环境伦理学理论中,寻找有价值的资源。具体地说,它很可能就是其“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观念。
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内在价值观念,当源于康德的伦理学思想。康德在其《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中,提出了著名的“永远不要把人只当作工具对待”的思想。在此,他提出了一对极有价值的概念——“工具”与“目的”,因而伦理学上也就有了“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之分,前者谓一特定对象对于他者的物质利用价值,后者谓一特定对象对于自身生存、发展之价值。康德强调:人作为有理性的生命存在,它本身就是目的,对人的尊重便落实在对于人自身生存、发展这一目的、需求的重视上。严格说来,康德这一思想与当代环境伦理学所关注者无关,因为康德是典型的近代人类中心主义者,他严于理性存在与非理性存在之辨。根据这一标准,他明确提出:对于动物,人类并无直接道德责任;人类善待动物,只是出于这一行为将转而有益于人类自身之间接责任。但是,康德之“工具”、“目的”两分法,仍是极有价值的思想,当代环境伦理学家自觉地越出康德所筑之藩篱,将康德之“以人自身为目的”的理念转化为“尊重自然”的“以自然为目的”的思想。为了能从价值哲学层面根本上动摇人类中心主义,为当代环境伦理学开出新境界,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极力主张价值的“自然化”或“客观化”,其实现成果,便是关于自然对象自身独立价值的“内在价值”观念:
为了有一种最好的关于我们对他者责任的理论,我们必须承认我们作为个体平等的内在价值……理性迫使我们承认这些动物有与我们平等的内在价值。因此,它们具有应当得到我们尊重的平等权利。(18)
视一物作为拥有其内在价值的自身之善是什么意思呢?它涉及到两个基本原则:道德关注原则和内在价值原则。(19)
“内在价值”观念当不只适用于主张动物权利,逻辑上说,它当适用于一切自然对象。这是一种人类对待自然对象眼光、态度的根本性转变,用佛家的话说,就是在天人关系上,根本地去人类自我中心主义之“我执”,而能平等、客观地对待自身之外自然界的万千生灵,能真正从自然对象自身的利益、立场看待、理解和评价自然对象。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看,内在价值观念主要服务于尊重自然对象权利、善待自然。但是,这一观念为美学首先提供的当是一种新的认识论,进而才从自然审美对象身上开显出一种崭新的审美价值。
简言之,“内在价值论”对环境伦理学而言是一种价值论,然对于自然美学而言,则首先是一种认识论,即审美者观照自然对象的中立视野,而非传统自然审美之“万物皆着我之色彩”那样。一旦实现了这种认识论立场之转变,人类对于微观自然对象之审美观照就会出现新质:原来许多看起来不起眼的、没有审美价值的东西现在也开始有了审美价值,原来一些看起来丑陋之物现在则变得可以接受,甚至有点可爱了。因为“内在价值”观念赋予了自然欣赏者一种客观对待、深入体察自然对象内在价值的新眼光。如沼泽之地,以传统审美眼光对待之,似乏善可陈,然现在在生态学知识帮助下,则可以发现:这些看似凌乱、形式上似毫无美感可言的地方,原来却是一个生命乐园,其中有许多生命活泼地生存于此,且各类生物环环相扣,井然有序。又比如,有一些动物,形象怪异、丑陋,很难适合传统审美趣味,然而,只要以同情态度深入了解之,则会发现许多奥秘,其怪异、丑陋的形体,均自有其所以如此的理由,它们能机智地适应各自的生存环境,成功地成为大地生命大家庭中的一员,许多情形下,它们是特定生态环境、生物链之重要环节。
“内在价值”观念要求欣赏者走出传统人文情趣,对于各类自然对象做深入了解,了解其外在特性、内在功能,以及它们与各自环境间的相互适应关系,把它们当作一个有平等生存、发展权的对象,一个经受住地球生命进化史严厉考验后的生命奇迹,一个大地生命共同体中有自己独特形象、功能与贡献的必不可少的成员。就其自身而言,各类自然对象之独特形貌、特性与功能是为自身现实生存、发展的功利价值;但是,对欣赏者而言,这些自然对象之独特形貌、特性与生命功能,若能以平等、同情甚至欣赏的心态对待之,对它们进行悉心的感知、探究与体验,这些自然对象就会汇为大自然生命洪流的一些精致的奇迹、富有趣味的小品,甚至是华丽的乐章,引人驻足,引人流连,引人赞叹,引人深思,最后在欣赏者的内心中,化善为美,成为一种审美价值。
因此,在当代环境伦理学“内在价值”观念的引渡下,我们可尝试一种对于肯定美学的新证明,旨在说明微观自然对象的积极审美价值——内在价值。
(二)内在价值证明(Intrinsic Value Justification)
前提1:每个自然对象均有其独立于人类的自身内在价值。
前提2:人类当超越自身价值,承认自然对象之内在价值。
基于1和2,人类可以发现自然对象的内在价值。
前提3:人类对自然对象态度的客观化是发现自然内在价值之必要条件。
前提4:自然对象内在生存价值对其自身而言乃功利价值,然在欣赏者同情式感知、理解和体验过程中则转化为非功利的审美价值。
基于3和4,人类可以发现自然对象之审美价值。
结论:立足于自然对象内在价值观念,则大部分自然对象具有积极的审美价值。
像卡尔松的科学认知主义理论一样,内在价值证明,也可以促进自然审美由浅入深,由自然对象外在表象的形式美欣赏发展到对对象内在生命特性、功能的欣赏;同时,它为自然审美由传统的对风景名胜、鲜花碧水的欣赏拓展到更为广泛的自然对象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甚至在自然审美欣赏中能够化丑为美,像古典艺术创造与欣赏所曾达到的境界那样。
可以看出,第二个证明中有明显的认识论因素,因为我们很现实地意识到:无论自然自身本相如何,如果人类作为一种有理性的存在,不能自觉地调整其相应态度,不能在态度、价值观念和价值感知、体验方式上作出相应调整,自然内在价值对人类而言,便永远只能是一种应然而非实然的状态。因此,我才有意识地将前提2、3和4这几个实质上是认识论因素的东西作为论证微观自然对象价值的必要条件。但是,前提1永远是第一性、最重要的,这是价值论的根本立场,没有了它,也就没有了前提2、3和4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两个证明合起来,总的结论是:整体自然在本质上是美的,同时,自然界的大部分具体对象与现象也具有积极的审美特性与价值。生态学的证明论证整体自然之审美价值,内在价值证明论证微观自然对象之审美价值,这两项合起来,应当能形成一个对于肯定美学(实际上是整个自然美学)关于自然审美如何可能(即自然对象审美价值内在哲学根源)之基本框架,应当成为整个自然美学之哲学基础。
生态学证明论证整体自然之积极审美价值大概容易被接受,但是,用内在价值论证微观自然对象审美价值,则似有危险。因为根据环境伦理学关于自然对象的内在价值观念,可以轻易推出存在的即合理的之结论,若论每个自然对象无论美丑,均有其生存、发展权,继之以人类当以同情态度承认、理解、甚至欣赏其内在价值,则逻辑上必然会有这样的结论:世上必无丑陋之物;果发现之,则必为人类非同情态度之谬,非自然之真相也。
如何对待这种极易招致的逻辑困境?
其一,为稳妥起见,我还是愿意论证和接受一种弱版本的肯定美学,无论是宏观论证,还是微观论证,虽然从逻辑上说,强版本的肯定美学也不是没有可能。或者可以这样表述:上述两种论证只是对自然审美价值的一种质的论证与描述,并非关于自然审美对象审美价值数量、程度上的全称判断或绝对排他性宣言,那样很危险。
其二,严格说来,内在价值观念乃关于自然对象应然状态的描述,而非其实然。诚然,每个自然对象均有其内在价值,或生存、发展权;然而,自然是个生物共同体,而非孤立个体。当个体间权利诉求出现矛盾怎么办呢?于是,个体内在价值也就失去其绝对性。因此,生态学以多样性、和谐描述自然,便内在地隐含着对于个体内在价值、权利之制约。换言之,当内在价值理论被过度应用,以致于引出现实的审美困境时,比如当个体欣赏者突然与一个威胁着或可能威胁自身生命的自然对象相遇时,比如猛兽、比如天灾,是否还可坦然地同情、欣赏之、以之为美呢?绝难。
在此情境下,便需要引入宏观的生态学论证:生态观念实乃关系性视野。生物共同体中,只有当相关成员处于一种和谐状态,即相互间不存在现实的生存权利威胁时,审美才可能。从这个角度讲,生态学证明与内在价值证明似正可形成一相互补充、甚至相互制约的关系,每一种证明若在逻辑上发挥到极致,均会导致谬误。
收稿日期:2008-07-20
注释:
① 艾伦·卡尔松:《自然与肯定美学》(Nature and Positive Aesthetics),注18,《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6(1984),pp.5-34。我想在这里对艾伦·卡尔松教授表示感谢。如果没有他与我的多次有价值的讨论,以及他给我的许多帮助,对我而言,本文的写作是不可能的。
② “肯定美学”(positive aesthetics),以其所论及之范围及主旨言,实为传统之“自然美学”与当今之“环境美学”,以其主旨论,似当译为“积极美学”,意谓大自然只有积极而非消极的审美价值。我国学者彭锋对“积极美学”的主要观点在新世纪初已作了介绍,见彭锋:《“自然全美”及其科学证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他将“positive aesthetics”译为“肯定美学”。为避免不必要误解,今从彭译。彭锋在对“肯定美学”的介绍中,径以“肯定美学”指称卡尔松美学思想,卡尔松似乎成了“肯定美学”的代表性人物,似未妥。其实,卡尔松虽然用两篇专文为“肯定美学”作论说,但他本人并非“肯定美学”的代表人物。他以为:肯定美学由于在自然积极审美价值方面立论过强,因而有很大理论困难,难以为哲学、美学们所接受,这在其《自然与肯定美学》一文中有明确表述。“肯定美学”的代表性人物,当数约翰·密尔(John Muir)和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卡尔松真正有个性的学术贡献是他的认识论自然美学,国外同行以“科学认知主义”(scientific cognitivism)命名之,而非“肯定美学”。
③ 艾伦·卡尔松(Allen Carlson),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哲学系美学教授,当代西方环境美学的代表性学者之一。他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从事自然美学、环境美学研究至今,可谓环境美学的开创者、拓展者。其代表性著作《美学与环境:自然、艺术与建筑的欣赏》(Aesthetics and the Environment:The Appreciation of Nature,Art and Architecture)和《自然与景观》(Nature and Landscape)已有中译本。20世纪后期,他主要从认识论角度解释自然审美,强调自然科学知识对于正确、深入地欣赏自然的重要性,因此被称为“科学认知主义”。进入21世纪,卡尔松则主要强调对自然生态整体功能之欣赏与应用,我称之为“生态功能主义”。从“科学认知主义”到“生态功能主义”,代表了卡尔松自然、环境美学的基本思路。
④⑤⑥⑦ 艾伦·卡尔松:《自然与肯定美学》。
⑧ 艾伦·卡尔松:《自然与肯定美学》。
⑨(11) 艾伦·卡尔松:《自然与肯定美学》。
⑩ 艾伦·卡尔松:《自然、审美判断与客观性》(Nature,Aesthetic Judgment,and Objectivity),《美学与艺术评论杂志》(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40(1981),pp.15-27。
(12) 艾伦·卡尔松:《哈格里夫、肯定美学与不同创造性》(Hargrove,Positive Aesthetics,and Indifferent Creativity),《哲学与地理学》(Philosopy & Geography),5(2002),pp.224-234。
(13) 艾伦·卡尔松:《美学与环境:自然、艺术与建筑的欣赏》(Aesthetics and the Environment:The Appreciation of of Nature,Art and Architecture,London:Routledge,2000),第106页。
(14) 艾伦·卡尔松:《自然与肯定美学》。
(15) 彭锋:《“自然全美”及其科学证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16) 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沙乡年鉴》(A Sand County Almanac,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9),第215页。
(17) 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沙乡年鉴》,第224-225页。
(18) 汤姆·里甘(Tom Ragan):《保护动物》(In Defence of Animals),路易斯·保吉曼和保尔·保吉曼编(Louis P.Pojman and Paul Pojman):《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Fifth Edition,New York:Thomson,2008),第89页。
(19) 保尔·泰勒(Paul Taylor):《生物中心的平等主义》(Biocentric Egalitarianism),同上书,第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