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国时期军装供应_秦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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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1;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6)12-0013-04

关于战国时期的军服供应问题,自云梦睡虎地四号秦墓两封家书出土以来,学人广为关注,且大都认为当时士兵的军服是自备的,国家只供应军粮及武器等物资。① 本文拟结合新出土简牍材料对此略陈管见,以就正于方家。

学者们认为战国时期的军服由士兵本人自备,他们经常援引的证据即云梦睡虎地四号墓出土的两封家书。它们分别写在两片木牍上,是出征在外的名叫黑夫和惊的两兄弟所写的家信。为讨论方便计,兹迻录这两封家书内容如下。

黑夫在信中提到:

遗黑夫钱,毋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木牍甲,M4:11)

名叫黑夫的军士捎信给家里说,请寄些钱给他,不必捎夏天穿的衣服过来。请母亲看看安陆丝布价格贵贱,如果价格便宜,就买些适合做裙襦的丝布,请母亲务必做好,跟钱一块捎来。如果丝布价格贵,只寄钱即可,黑夫可以在驻地买。黑夫等一直在攻打淮阳的反城,伤亡不可预料,希望母亲捎的钱和衣物不要太少。“”,《说文》云:“,衣不重。”段注:“此与重衣曰复为对。”“襦”,《说文》:“短衣也。”《释名》:“襦,如襦而无絮也。”可见这里的裙襦应为夏季的单衣。

惊在信中说:

钱、衣,愿母幸遗钱五六百,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②(木牍乙,M4:6)

,《说文》:“治敝絮也。”段注:“敝絮犹故絮也。”这封信是说向家里要钱和衣服,希望母亲一定寄五六百钱给惊,还要捎不少于二丈五尺旧絮做成的布。此处惊索要的长二丈五尺的布,据研究表明,是属于当时中等身材的人做上衣的用量。③ 而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的秦简《金布律》记载当时作为货币使用的布的标准长度为“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④ 即一布约等于八尺。这表明惊让家里寄的不少于二丈五尺的布有两种用途:一是用其实际使用价值,用布做成换季的上衣;二是将其作为等价物,因为二丈五尺约相当于三布。《金布律》还说“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按照这一比率,三布相当于三十三钱。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可以推测,军士可以到驻地军市上出售和购买物品,名惊者可在军市上卖出布换些零花钱,再购买自己所急需的其他东西。

从简文内容判断,黑夫和惊家在安陆,行军至淮阳,要求家里提供夏衣。可能兄弟两人是冬天穿着复襦离家到军队服役,寒去暑来,急需夏衣襦。另外他们特别让家人根据安陆地区丝价的贵贱来决定是否寄衣物,而且多次要求其母寄钱,“自以布此”。这就表明在行军驻地应当是有军市的,要买到所需的衣物比较方便。

有不少学者据此认为战国时期的士兵是自备衣物,国家不负责供应。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似嫌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秦简《金布律》规定:“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稟之,过时者勿稟。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很多论者根据后文提及刑徒,断定当时秦官府发放衣物的对象是刑徒,士兵并不包括在内。事实上,这段简文开头并未言明领取衣物者的身份,只在后面才提到刑徒,因此不排除给士兵发放军服的可能。商鞅变法时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⑤ 即按照爵位、官职的高低,人们享有田宅、臣妾、衣物等的不同数量和规格。显然,对于在军队和官府中任职的各级官吏,秦官方无疑是会给他们免费发放衣物等用品的。由此推测,军队中的下级军官与普通士兵,也有可能得到官府制作的军服。另外,当时秦国对在官府服役的刑徒和府隶之无妻者以及老小“不能自衣”的隶臣妾等分别在夏、冬两季发放衣服,而领取者要根据衣服大小、薄厚等缴纳数额不等的钱币。⑥ 既然奴婢尚且可以由官府发放衣服,那么军队士兵为何就没有这种可能呢?士兵的身份及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应当是高于官奴婢的,因此我们推测国家对士兵应当也按季节发放军服。再来看那两封家书的问题。军令如山,仓促之间惊与黑夫不可能从家里带很多衣物。考虑到秦军攻克楚地安陆在前278年,但这只是军事上的征服,包括淮阳在内的楚地仍不时有叛乱。⑦ 秦军的物资运输受到影响,天气变暖,未能及时给士兵发放夏衣,所以他们才写信向家里索求。而且从信中内容来看,他们更需要钱,因为军市可以直接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

其次,关于战国时代发放军服的状况,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发现为我们提供了较为真实的例证。据学者研究,秦俑装束除上衣着袍衣、铠甲外,下边还有长裤、短裤、行滕、护腿等。秦俑足上大部分都穿履,少数穿靴。从外衣形制来看,秦俑服装在不同级别的军人之间有鲜明的区别,不同兵种间服装的差别也很大。秦俑服色艳丽,但士兵与军官、高级军吏与中下级军吏的服装在服色并无等级区分,各兵种之间也没有专门的服色区分。⑧ 这表明当时普通士兵的军服可能是自备的常服,但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即国家统一供应的衣物本身对颜色要求并不严格,因为手工制作的衣物受原材料本身色彩的影响,难免五颜六色;而常服外所著之铠甲则无疑是从官府领用的。秦简《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据此可推知秦官府手工作坊在制作军服时也是有统一的形制规格,否则很难区别不同的兵种以及军人的等级。

再次,相关材料表明当时秦国中央和地方官府对衣物的制作和分配控制严密。秦律中明确规定从事文绣女红和缝制衣服的隶妾不得赎免,⑨ 可见当时官府对衣物需求量之大。从事同样劳动的隶妾与隶臣也是有别的,如秦简《仓律》有“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的规定,但是唯独从事女红的隶妾及女子例外。又如《工人程》“隶妾及女子用箴(针)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二人”的规定,也从反面证明秦官府对衣物的重视。⑩ 当时秦国官方控制着大批人力从事衣服制作,他们完全有能力给士兵发放衣物。

新近出土的湘西里耶秦简则提供给我们更直接的证据(11),其中的简文内容有要求调查给士兵生产的战裙每件值多少钱的命令:

御史问值络裙程书(12)

J1⑧153

四月丙午朔癸丑,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书到言,署金布发,它如律令。欣手。

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 J1⑧156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裙值,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 J1⑧152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裙值书已到,敢告主。 J1⑧158(13)

简文内容是,中央的御史向洞庭郡下达文书询问给士兵做的含丝絮的战裙每件值多少钱。该文书于始皇二十二年四月初八日传达到迁陵守丞色手中,色将该命令传达给本县管理钱财事务的少内,并规定文书到后应由署金布的官吏开看。四月初九日,少内官员遵命做了汇报。同日,迁陵守丞色告知酉阳丞,原由酉阳主管令史送来的关于裙值一事的文书业已收到。

这是由咸阳的御史所下的文书。由简文内容判断,该文书从咸阳先送至洞庭郡,再由洞庭郡经酉阳传到迁陵县,迁陵县发到下辖的每一个乡里。如果士兵都自备衣服的话,那么官府就不必如此费力去调查它们,官府调查的目的可能是要折算士兵所需衣物的价格,并作为由官府拨款(或调拨衣服)给相关军队的依据。不管军队衣服是由咸阳调拨,抑或是在驻地采购制作,都说明军服的主要来源是官府而非个人自备。

复次,自战国初期起,各国纷纷变法,确立以农战为本的国策,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典型。秦国实行军功爵制,鼓励军功。在这种政策的指导下,将全国的物资统一调配去服务于战争应是自然之举,士兵的军服无疑也在国家负担之内。而且战国时期由于军事制度的变革,征军赋已经是国家平时养兵的主要经济来源。当然,对于临时征发的士兵,因为不属于常备军,有时也需要由个人自备衣物等。如《战国纵横家书》载燕国就曾“宦二万甲自食以攻宋,二万甲自食以攻秦”(14)。但这并非普遍现象,战国军队主要还是由国家来供养。

此外,战国时期布匹、丝绸间或充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衣物成为较为抢手的特殊商品。秦简中有不少材料证明当时夹有丝絮的棉袍属于一般平民家中较为值钱的物品,因此容易遭窃贼偷盗。故普通家庭想要制作很多衣物也不太可能。

最后,战国时期的军市大量出现,这也为士兵本人自备衣物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军市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物资供应渠道,对它的作用不应估计过高。关于军市,《商君书·垦令》的记载最为集中(15),是篇谓:

令军市中无有女子,而命其商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又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则奸谋无所于伏,盗输粮者不私稽,轻惰之民不游军市。

《史记·李牧列传》也记载赵国大将李牧,因“市租皆输入莫(幕)府,为士卒费”而甚得军心。《战国策·齐策五》载苏秦游说齐闵王云:“彼战者之为残也,士闻战则输私财而富军市,输饮食而待死士,令折辕而炊之,杀牛而殇士,是路军(16) 之道也。”在传世的玺印中亦有“军市”二字的实物,(17) 据专家考证,为战国时期秦国的朱文官印。(18) 前文提及的两封家书也可作为战国中后期存在军市的直接证据。以上几则材料表明,军市大体产生于战国时期,并且苏秦能把军市因士卒的私财而致富的现象作为说辞给齐闵王听,可见军市是当时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在秦国和东方的齐、赵等国皆存在。

军市对于补充军用物资、保证军队的及时行动可谓功不可没。《尉缭子·武议篇》(19) 说:“夫出不足战,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给战守也。”意谓如果一个国家既不足以供给对外作战所需之兵器,又不足以支撑对内防务,就应治理好军市来解决作战和守备所需的物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军市是随军队驻屯而兴起的,对特定地区来说如果军队转移了,军市也就不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军市仍属于临时性的为军队服务的市场。前已提及战国时期征军赋是国家平时养兵的主要财源。因此,对于军队来说,军市只是一种辅助性的物资供应渠道。

综上,可以说战国时期军队士兵的服装一般由国家统一发放,其战服外衣应当是官府统一制作的,而贴身内衣则可能由士兵自备。士兵衣服,由于经年累月行军打仗,磨损很大,士兵到军市上采买一些作为补充,也是情理中事。睡虎地云梦秦简及其所附两版“家书”和里耶秦简的一些记载,为我们了解战国时期的军服供应情况提供了重要材料。

注释:

①见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于豪亮、李均明《秦简所反映的军事制度》,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熊铁基《试论秦代军事制度》,载《秦汉史论丛》(第一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袁仲一《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以上几位学者主要依据睡虎地四号墓所出两封家书断定战国及秦代士兵的军服需要自备。

②见《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9期。整理者判断该墓的年代当在秦统一以前。

③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一文对此有专门讨论,见氏著《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第2版。另袁仲一在探讨秦俑衣装尺寸时提及布与钱的比率问题,与高意见同。见《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76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本文所引秦简如未特别说明,皆出自此书。

⑤《史记·商君列传》。断句从泷川资言之说,见《史记会注考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⑥如云梦秦简《金布律》中规定:“稟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春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春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事实上,当时领衣的刑徒等大多无力缴纳衣钱,他们只能用更多的劳役来抵偿。

⑦参见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和《语书》,其中记载秦昭王廿九年攻安陆,并在原楚都郢(今湖北江陵)一带设置南郡。但到始皇十九年,“南郡备警”,即该地仍遭到楚国旧贵族的进攻。

⑧参见袁仲一《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相关论述,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9~219页,第273页。

⑨如《仓律》:“隶臣欲以人丁粼(龄)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龄)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

⑩当然也不排除国家希望通过控制从事女红的隶妾等来支配衣物等日常用品,有偿发放给刑徒及隶臣等无力偿付者,借以变相延长对他们的役使。但是,秦国手工业技术以及经济的落后应当是最根本的原因。

(11)据里耶简发掘报告知这批竹简是秦时县一级政府的档案文书,时代在秦王政及二世时期。参见《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载《文物》2003年第1期。案,秦自商鞅变法到统一六国仅仅一百年稍多,其崇尚军功、奖励耕种的政策并未改变,因此我们据以逆推在并吞六国时秦国官府对士兵统一发放军服之事的存在应不为过。

(12)案,《说文》:“络,絮也。”“程,品也。”段注引如淳之言曰:“程者,权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故“程”在此处当指为测算每件衣服所需布料之多少。

(13)案发掘报告并未有简文句读,此处的释读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载《文物》2003年第1期。

(14)见《苏秦自赵献书于齐王章》,其中的“宦”字编者注释:“疑读为擐,擐二万甲,即擐甲二万。第二十三章说‘关甲于燕’。宦、擐、关音近通用。这是说武装二万士兵并自备粮食。”引自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第36~37页。

(15)关于《商君书·垦令》篇的作者及成书年代,目前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该篇出自商鞅之手,是商鞅变法时所拟定的法条草案,后由秦孝公颁布推行。详见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0~21页。可见,该篇大致成形于战国前期。

(16)此处的路,或释为露,或释为羸,或以为路军应作路旦,旦通瘅,病也。详见诸祖耿撰《战国策集注汇考》。案,此处当以羸为是;而军、君同音,君又或为群字之损。上文言士输私财数语,皆民之所费,故路军即路群,当作耗费民力解。

(17)此印收录于故宫博物院编《古玺汇编》第5708号,文物出版社1981年,为上海博物馆藏品。

(18)据《古玺汇编》一书的编者说明,“古玺是指秦以前的官私玺印。目前传世的古玺,则大都是战国时期的遗物”。见原书第1页,出处同上。另据学者考证,此印文为秦朱文官印,详见汤余惠著:《战国铭文选》,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42页。

(19)自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墓出土了《尉缭子》残简后,今传本《尉缭子》为先秦古籍,已成学界共识。但目前关于该书的作者和成书年代还存在争议,或认为作者尉缭是梁惠王时人,此书成于战国中期的魏国;或以为尉缭是秦始皇时人,该书成于战国晚期的秦国。还有人试图调停两说,见徐勇著《尉缭子浅说》之总论,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第1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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