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版业分销管理的战略构想_读书论文

我国出版业分销管理的战略构想_读书论文

对中国出版业分流管理的战略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版业论文,中国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人们站在世纪之交的关节点上审视20世纪下半期的中国出版业时,1979年的长沙会议是不能忘却的。可以说,中国出版业十余年来的飞速发展就源自那一年的那一次会议——它冲破了对地方出版社的许多制约,翻开了中国出版业全面发展的新篇,带来了持续多年的出版大繁荣。从那时起到1993年底,全国出版社由109家发展为543家,出书品种则由1.7万种上升到9.7万种。中国,在成为梦寐以求的经济大国之前,首先成了一个出版大国。

出版业明显过快的发展速度,不但超出了中国的经济能力、资源能力,而且超过了人才资源能力。在出版队伍急骤增大的过程中,许多业务素质不甚理想的人员被扩充进来,一些能力还不十分强的编辑成了主编、总编。这种队伍状况显然与出版业担负的重大使命是不相适应的。

出版业的过快增长甚至还使我国的政治改革进程显得滞后:急需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出版业,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法来加以规约。

出版业的无序状况由此形成:行之有效的书稿三审制的严肃性被破坏,质量意识日趋淡薄,选题大量重复,买卖书号现象严重泛滥,非法出版活动日益猖獗。

出版业的无序还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追逐的同时在相当程度上丢弃了态度的严肃、操作的严谨,丢弃了文化的特征、思想的深度。

出版业无序状况带来的恶果,除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及社会道德体系受到的极大冲击外,最严重的便是出版活动作为一项严肃文化事业的神圣性被破坏。以往“书上说的”四个字意味着权威,意味着文化,意味着人类的良知和社会的公德,而如今,“书上说的”可能是连篇的谬误,可能是一堆污秽,可能是一派胡言,甚至可能是反动的,这只要看看这些年被查禁的黄黑及迷信读物就知道了。

出版业的神圣被破坏之后,似乎文盲也能当编辑搞出版了,出版社的一些编辑不再去追求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而另一些浑身铜臭的“老板”却也操起“出版”来,俨然一个个“总编辑”。

出版,不但不再神圣,而且也已不再纯洁了。

我国历来是视出版为文化事业的,为了这一事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大量保护性、扶持性政策,这些政策保证了建国后数十年间出版业的发展。出版业在“事业”的政策性保护伞下不穷不富地按部就班地运作着,它基本上是政治工具、舆论工具。近年来,出版界解放思想,在改革开放的大形势激荡下,有了“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之说,有了“文化企业”之说。图书也由“精神产品”演变为“精神性商品”、“特殊商品”、“文化商品”乃至“商品”。这“商品”二字尽管还有争议,经济核算的观念却已深深植入操作出版的所有编辑的脑细胞中,计算器继记事本之后成了许多编辑的必备工具。

出版社开始了向财政部门的承包。它与总社或出版局的关系中,业务关系的色彩呈减弱之势而经济关系的色彩却大为增强。在社内实行承包——以编辑室为单位甚至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出版社不在少数,以“目标管理”等为特征的承包也越来越多。出版业在国家大环境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日趋企业化。

在各种方式的承包或目标管理模式中,经济指标在实际上成了一项硬指标,其他的承包要求最终都可以用“钱”来折算。换言之,只要你的书不被查禁,那么挣了钱便有功劳,挣了大钱便功劳大大的,可以有重奖。

以经济效益为主要指标的管理方式的确立,给许多编辑带来了压力,而书商操作出版获得暴利、过日子过得阔绰乃至花天酒地的情形,无疑也在相当程度上刺激或诱惑了以出版为业的既辛劳又默默无闻且相对清贫的编辑们。心理的躁动、心态的浮躁、思想的困惑及价值观的变化就几乎是必然的了。

出版业或心甘情愿或无可奈何的企业化,势必对一个以社会进步、文化发展、人民富裕、道德健康为目标的国度的价值体系造成一次冲击,伴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于是国家试图像以往那样规约、引导出版社的出版行为,使出版社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同时又试图将出版业进一步推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从出版业中获取多一些的税利,这样,国家的目标便与国家的实力产生了矛盾。在这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中,国家对出版社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逐步削弱,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局面,这种局面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包不起”、“管不住”——国家既无力把出版业当作非经济的文化事业部门包起来养起来,又没能有效地管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业的自由竞争行为。

“包不起”、“管不住”的尴尬局面大约形成于80年代中期。近七八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尴尬日甚一日。到1992年、1993年,出版这个几十年来几乎可以说是最为乖巧的文化行业,一下子成了一个多事的行业,一连串的问题甚至案件惊动了全社会,惊动了党和国家的最高首脑。这种前所未有的严重局势令出版管理部门应接不暇,红头文件、明传电报急匆匆的追在案件后头,然而麻烦仍层出不穷,以至“不添乱”都成了某些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业的要求……

充满危机的出版业令国家和政府陷于两难之境。

走出困境,摆脱尴尬的出路在哪里呢?

我认为,对我国出版业实行分流管理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笔者所谓的“分流管理”,首先是对中国出版业实行分流,即根据出版行为的性质,把它一分为三:舆论宣传的重武器,国有民营的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私营出版业。然后,制定《出版法》并依法对分流后的出版业实施管理。

分流管理的原则,一是量力而行,保住重点;二是依靠市场,优胜劣汰;三是依法管理,掌握全局。

“出版是政治组织的中心和基础。”①作为执政党而没有自己的出版机构是不可想象的。这一点中外皆然。但执政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出版进行全行业的包揽,因为出版除了是政治的工具外,它还是文化企业的组成部分。所以,执政党应当着重抓作为政治舆论工具的出版社,即集中力量抓一些能够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巩固国家政权、促进人民团结和社会进步服务的出版社。具体说,就是选择多年表现好、编辑队伍素质高、运作规范的出版社,赋予其政治、文化使命,视其为舆论宣传的重武器,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优惠,使其构成出版业的主流,成为经济实力强、社会影响大、图书品位高、市场辐射广的出版业龙头。

这类出版社的使命,首先是完成国家规划的大型骨干出版工程、积极进行文化积累性质的出版活动,完成党和国家各种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文化知识及教育读物的出版。

这类出版社的所有出版经营活动都不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它的第一目标只能是社会效益,只能以执政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它就是执政党的出版社,执政党的舆论宣传重武器。

对这类出版社的政策倾斜和优惠应该包括:政治读物、法律读物、中小学课本等的地区专有出版权或租型印制权,低税甚至“零税”②的制度,出书范围的宽松,书号使用的无限制,大型出版工程的专项资金拨款,学术、文化图书出版的基金设置,政治、文化类普及读物的低定价补贴③,等等。

这一类出版社可以以新闻出版署的直属出版社及各地的人民出版社为主构成。它是中国出版业中的一支“嫡系部队”,是“第一梯队”。其性质,应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类同于国家公务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薪资除公务员工资外,还有相当的专业津贴和效益奖励,以保证其维持小康水平的生活,专心为党和国家服务。

“第二梯队”可以由部属专业出版社、省属专业出版社和市属综合出版社三部分构成。其性质,可视为“国有民营”的“文化企业”,应对其实行以股份制为组织形式的改革,其中国家股比例占多数。各部、省、市可以在“第一梯队”享有的特权之外给予一些政策倾斜和优惠,税收上适当调整以利其发展,出书范围除体现必要的专业分工外,不予过多的限制。其使命,在于完成其本学科的基本建设和积累,出版各种文化教育图书、通俗读物、生活百科等,以普及性的文化读物为主,重在群众文化、农村文化建设,以弥补“第一梯队”之不足。其经营,应在按现代企业制度对它进行改造后,实行公司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其特点在于双效益并重,竞争手段灵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其图书的定价、稿酬标准等完全市场化。其工资、福利、奖金的发放等完全自主。形象地说,就是国家稍稍减少对这一梯队的出版社的保护,在更大程度上把它推向市场,推向竞技场,把它们进入市场后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赚大钱、惨淡经营、破产——视为正常,让其在优胜劣汰的大环境下拼搏角逐,最终产生真正具有实力、善于经营、勇于开拓、能与国际出版业接轨的中国国有民营出版社群。

中国未来出版社的“第三梯队”,理所当然地应是“私营出版公司”。

举目四望,世界上由国家统领出版的情况并不多见,各国大多有私营的出版企业,大多允许私营出版社的存在和发展。在美国,私营出版公司无论规模还是数量都占绝对多数,只有GPO(美国政府印刷局)NHIS(全国技术情报服务处)是纯官方的出版机构。日本的4000多家出版社中,最多的是股份制出版公司。英、法、德、意、澳等国家也大体相似。④

我国在本世纪上半叶也有许多私营出版社,它们对本世纪的文化积累作出过相当大的贡献。解放以来,我国把出版作为执政党的重要事业来抓,一直不允许私营出版社的存在。但80年代中期以来,私营出版活动实际在非法半非法的状态下运行,这早就是不争的事实了。其非法的出版活动自然应在严厉打击、严厉制裁之列,然而其以“合法”形式出现的出版活动,却无疑有其深层的社会、经济原因。

“文化大革命”十年造成的文化空档形成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书荒局面,这使图书有了极大市场。而改革开放的政策又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于是中国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有了第一批的图书经销商。开始他们只是填补国营书店的空隙,着实是小本买卖。由于其经营手段灵活、服务周全,他们渐渐地受到人们的青睐,羽翼渐丰,实力渐强。他们开始尝试搞某本书的总经销或某本书某地区的总经销,开始搞代印代发。起初他们还相当本份地只盯着发行利润,重在与出版社讨价还价,在桌面上争得多几个折扣,搞合法经营。渐渐地,他们看懂了一般的出版流程,看到了出版的利润,于是商人的本性使他们中的部分人开始在合同规定之外私自加印,继而开始盗印,从“合法”阶段走上了“非法”阶段。这时已是80年代中期了。

由于国家管理部门对非法盗印活动的严厉打击和公众的愤怒声讨,书商中私自加印和盗版的行为有所收敛。他们开始寻求合作的外衣。于是“协作出版”这一用来解决学术著作出版难题的政策被利用和“改造”了。在这种“协作”中,书商从出版社挑选选题或干脆书商自己组织书稿,然后双方协作,共同投资,由出版社正式出版,书商包揽印刷和发行。这样,书商自然地挖走了一块出版利润。这种“协作”虽使国营出版社的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毕竟其“外衣”还是合法的。不久,这种“协作出版”在某些利欲薰心的书商和出版者的推动下,很快地演变成了“买卖书号”。这是一种完全非法的勾当。一些出版社为了些许蝇头小利拱手让出了出版权,书商则不但从中获得了垄断发行的利润、比例较大的出版利润,而且还荒唐地获得了变相的审稿权,要求将书稿改成这样或那样,令出版社的老总陷入尴尬的境地,甚至使个别老总因此被查、被革职、声名扫地。这是不法书商又一次将“合法”经营推到“非法”买卖的境地。

非法牟取的暴利使一些书商疯狂了。他们觉得“买书号”这个动作纯属多余,远不如自己捏造一个来得便当,于是除了冒用一个正式出版社,尤其是较边远地区出版社的名义外,还干脆编造了许多连新闻出版署也不知道的某某出版社,那书上印的书号,几乎只有专家才能分辨其真伪。至此,二渠道“出版”领域的景观乱得令人目不暇接,由书商操纵的编印发“一条龙”身上,滚动着合同外加印、盗版盗印、买书号出书、捏造书号出书等散发着恶臭的浊泥,搅得周天污浑。

回顾这一过程,是为了明瞭它的脉络,知道它的要害,正视它的存在。我认为,确定对策的前提,首先就是正视现实。

客观地说,近来年比较活跃且具备相当实力的“二渠道”书商,其经营手段与我国解放前的一些私营书店颇为相似,它的某些运作方式,相当完整地体现了私营出版业的基本特征:以市场为先导确定选题,书稿的组织加工及装帧设计都以市场的需求为准展开,印制重速度,发行重折扣,注重市场调查,注重发行,注重资金流转周期,严格成本核算,追求经济回报。不同的是,当年的私营书店就是一家合法的出版社,而今天的“二渠道”则有能合法地取得出版权,他们对出版的介入,就现阶段而言,是以非法半非法的方式进行的。正视现实,就应当将其引入正轨,使其成为合法的出版公司,组建起中国未来出版业的“第三梯队”。

或许有人会担心:私营出版社是靠自身的经济力量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它会不会唯利是图走歪路?其实,这一方面重要的不是国有私有之分,而在于法律是否健全,引导是否有方。旧中国的商务、中华、开明都是私营出版社,但他们出了《四部丛刊》、《四部备要》、《中华大字典》、《辞源》、《辞海》、《开明活页文选》、《开明读本》等大型文化积累工程和普及读物,为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而近年来一些挂着社会主义国营招牌的出版社,其屡次犯禁的某些出版物,恐怕是连旧中国的出版商都耻于出版的。所以,与其限制私营出版活动,但又无法予以有效的管理,不如允许其走上前台,引导、鼓励其为民族多作文化积累,用法律规约它,促进其自律,使其成为国营出版业的良好补充。

对出版业实行分流管理的意义,首先在于它保证实力最强的一批出版社全心全意地为党和国家服务,同时国家又不必包揽所有的文化出版工作,而依靠文化企业型的乃至私营的出版社去分担文化普及、文化积累的任务。

其次,分流后势必产生激烈的市场竞争,这有益于中国出版业的更大发展,尤其有益于出版业者质量意识、特色意识、名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使中国出版业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更快地走向世界,与国际出版业接轨,参与国际出版业的竞争。

其三,分流管理能极大地促进我国的出版立法及出版法的完善,使出版业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摒弃以往那种依靠行政法规、政策条例管理出版业的落后方法,在国际上进一步树立起现代法制国家的形象。

实现分流管理的前提,首先是《出版法》的出台,并在这部《出版法》中对私营出版活动的出现和发展作相应的规约。世界各国都有独立的出版法,如新加坡的《不良出版物法》、瑞典的《出版自由法》、法国的《出版自由法》等,这些出版法都对危害国家政权的出版活动作了详尽的规约,规定了具体的刑事条例。我国的出版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如果在党的出版事业占据主导地位,保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舆论宣传工具强大有力的同时,允许私营出版活动走上合法的道路,允许私营出版社的成立、发展,那么这部《出版法》势必对中国出版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尽快出台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出版法,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出版业实行分流管理,这当是世纪之交的中国出版业迅猛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

注释:

①《列宁全集》,第32卷,第496页。

②即免税。如英国对书刊出版物实行的“零税”政策已持续近140年。爱尔兰、葡萄牙等国亦长期奉此制度。参见《一些国家的出版物税收政策》,载《世界出版概观》,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年9月版。

③政府为鼓励公民读书,要求出版社专门出版一些低定价的优秀图书,亏损部分由政府补贴。如瑞典成立了国家文化事务委员会,专事对书刊出版的补贴和资助,1984年一年,该委员会就拨款2100万克朗分配给已出版的700多种图书,以广泛传播瑞典文小说和古典作品。参见《瑞典政府对出版业的资助和补贴》,载《国外出版概观》,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年9月版。

④参见《世界出版概观》之“出版概述”,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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