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仓税率的演变(1772/1952)_云和论文

石仓税率的演变(1772-1952),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1)03-0038-17

在中国田赋史的研究领域中,前贤们成就卓著,其中科大卫(Faure,David)与松村祐次等人对于清代以来中国田赋史的贡献尤为突出。不过,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江南地区,其中尤以苏南地区为研究重点。众所周知,明代以来,江南重赋始终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此,前贤们有关江南田赋史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转变为江南重赋史的研究。

江南重赋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很自然地因为江南重赋的区域特性而转变为一个区域性的社会问题,却并不一定成为中国的问题。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江南之外,农民的田赋负担到底是怎么样的?也就是说,如果江南只是代表江南,那么,中国农民的田赋负担该如何来理解?

王业键的研究部分回答了以上问题,他致力于全国各地农业税率的变化,也不以江南为重点,且分析的时段是从1750年至1911年,与本文分析的起始时点相同。王不满意以前学者仅仅根据《大清会典》和《户部则例》等法令汇编进行的研究,因为这种研究很容易“忽略了这一制度实际运转的情况”。①主要依据辛亥革命前夕各省向朝廷提供的二十卷的《财政说明书》,王业键研究了这一时期的田赋附加税、税收结构变化、田赋的地区差别与物价变动与田赋负担的关系等,指出:“在清朝最后的二十五年,在大多数地区和省份,田赋占土地产值的2%~4%,只有在苏州、上海地区占8%~10%……清末的田赋负担实际并不沉重。”同一时期全国的税收总额只占全国国民生产净值的2.4%。②

白凯(Kathnyn Bennhandt)虽以江南为重点,却也比较了江南与其他地区的税率差异。她指出,1753年,江南每亩田赋正额平均数(地丁与漕粮合在一起,相当于0.1355石碾米),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0.0384石)的3.5倍。③根据白凯的数据作进一步推算:加上附加税后,江南的每亩田赋总额为0.1637石,则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0.0475石)的3.4倍。以每石160斤计算,全国平均每亩田赋约为7.6斤。以每亩平均产量2石大米计,全国平均每亩税率只有2.4%。在浙江,每亩田赋为0.0718石大米,折合大米11.1斤,仍以平均亩产2石大米计算,平均税率也只有3.5%。也就是说,相对于江南的“重赋”,1753年中国以及浙江的田赋,只能算是“低赋”了。

因此,1753年全国乃至浙江的低税率,就成为我们研究税率变化的一个起点。现在的问题是,在经历了鸦片战争、庚子赔款、五口通商以及民国年间的变化以后,江南以外的“低赋”区,还能保持清代中期以前的低税率吗?抗战以后,国民经济由混乱而崩溃,低赋地区农民田赋的变化究竟如何?从1949年至1952年,即从新政权建立至土改完成,低赋地区的农民田赋,又是怎样变化的?

由于研究的重点不同,王业键与白凯都没有为我们清晰地描述全国或某一地区税率的具体变化及相关问题,更没有将18世纪至20世纪的税率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本文打算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进行此项工作。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石仓,处于浙南山区处州府松阳县。这里群山连绵,峰峦起伏。狭小的山间盆地,分布着片片农田。由于雨量充沛,阳光充足,耕地虽少,但亩产并不低于江南地区。需要说明的是,石仓地契中的亩,大多数为产量亩,亦即税亩。不论面积如何,达到4石即640斤稻谷的产量即为1亩。或者,在田赋征收处的收税册中,计为1亩者即为1税亩,而不论其实际面积有多少。

从2007年开始,我们在石仓及周边村庄共发现了大约8000件土地买卖契约以及其他数百种民间文献。在这8000件土地契约中,既包括土地买卖、租佃等方面的契约,也包括田赋过户的执照,以及各种形式的田赋缴纳收据。在嘉庆十四年(1809)以前,田赋执照主要以“易知由单”的形式出现,后来有的写作“执照”或“纳户执照”,有的写为“上忙执照”与“下忙执照”,也有写作“由单”的。到民国后期,“执照”有变成“收据”的趋势了。

本文所引用资料出自石仓下茶排阙其兴—天贵—德璁—翰斌—玉磬—起仓—吉粮一支,这一族(房)的文书相当完好地保存在一个大樟木箱中,合计各种契约近千件。编为《石仓契约》第一辑第1—4册。④比较而言,这批资料相对完整,土地的亩数与纳税的数额相对稳定,才有可能让我们得以窥见180年间石仓税率的变化。本文将分析的截止时间定于1952年,是因为从1953年统购统销开始,除了“公粮”之外,“统购粮”实际也成为农业税或农民负担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大的一部分。讨论“统购粮”导致的农民负担增加,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命题,需要专文来论述。

需要说明的是,石仓地处松阳县南境,与云和县毗邻。石仓阙氏的购地行为,在松阳与云和两县同时进行。因此,本文的分析,也分松阳与云和两县展开。

一、清代中期的税率

(一)松阳的税率

一份乾隆三十七年(1772)颁发的“奉宪颁给乾隆壬辰年分应完银米易知由单”有如下记载(为了节省篇幅,抄录格式有所改动):

处州府松阳县为钦奉上谕事,壬辰年应征漕项银米数目纂算确实,样单由司核明,通颁输纳等因,奉此合行刊给,为此单仰该户遵照后开银米数目,依期输纳,如有飞洒多征等敝,许即赍单禀究,须至单者。

今开乾隆壬辰年分一户李益龙,田地十八亩三分九厘,每亩应征漕项等银陆厘捌毫捌丝玖忽叁微壹尘,应征秋米贰合肆勺,共征银 米 。沙地每亩应征漕项银肆厘捌毫陆丝壹微玖尘,例不征米,共征银。山每亩应征漕项银捌丝肆微肆尘,例不征米,共征银 。塘每亩应征漕项等银陆厘柒毫陆丝陆忽玖微壹尘,应征秋米贰合肆勺,共征银 米 。通共该户应征漕项等银一钱二分六厘八毛。

右单仰粮户 准此 乾隆 叁拾柒 年二月 日给

这份“易知由单”是采取填空的方式完成的。李益龙没有沙地、山和塘,此三项缺,也不征银或粮。每亩漕银0.00688931两,18.39亩合计0.1267两,即一钱二分六厘七毛(毫),与该户应征漕项等银总数仅相差一毛,是为计算误差所致,可以忽略。田地每亩征粮“秋米贰合肆勺”却未在总数内反映。兹将全部七份易知由单所载田赋列如表1。

应征银额的计算所得与易知由单上的原额相差无几,均可忽略。不过,易知由单上的“秋米”与“漕银”不是一个单位,无法加总计算,易知由单只作漕银加总,所纳银两并非全部税额。按照我们的计算,每亩纳米=24(勺)/10000*160(斤)=0.384斤,而据王业键数据,1771年,苏州、杭州和泉州三府米价为每石1.85两,以每石160斤计,每斤约为0.0116两。⑤据此而估得每亩漕银0.00688931两,可以购买大米0.594斤。以米计算,漕银加秋米合计为0.978斤,即约为1斤。以税亩大米产量320斤计算,1772年石仓的田地税率只有0.31%。

如果松阳全县也是如此低的农业税率,那真的是不可思议。光绪《松阳县志》卷2《赋役志》有记载如下:

雍正七年……该田贰千贰百柒拾叁顷叁拾贰亩五分五厘,每亩征银捌分壹厘,该银壹万捌千伍百叁拾壹两肆钱肆分贰厘,每亩征米四合叁勺,该米玖百陆拾柒石伍斗伍升柒勺。

以全县征银数18531.442两除以每亩征银数0.081两,⑥得228783.23亩。上引资料称雍正七年全县田2273顷余,以每顷100亩计,则有22.73余万亩,与根据税额所得数据基本一致。实际上,雍正年间的这一田亩数与顺治十一年(1654)田亩数同,也被称为“原额田”,继承于明代。显然,这是税额而不完全是实际田亩。

道光十六年(1836)全县耕地只有15.1万亩。⑦1930年全县田亩虽为24.2万亩,但其中“山丘”7.7万亩。1944年,全县田亩近20万亩,其中旱地3.7万亩。1949年,松阳全县耕地面积共为18.24万亩,1950年代到1970年代,松阳全县耕地面积一直维持在18万亩左右。根据1986年耕地概查,全县有净耕地25.4万亩,其中水田23.6万亩。⑧松阳县的辖境,少有变动。看来,明代至清代前期松阳纳税田亩,接近松阳的实际耕地田亩。

尽管如此,但不能说松阳境内所有地区的纳税田亩,都是“面积亩”。因为,在清代中后期至民国年间,甚至到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前,至少有7.3(23.6-20+3.7)万亩水田没有列为纳税田亩。而松阳山区,包括石仓,完全有可能成为“产量亩”而非“面积亩”的流行区。

就松阳全县计,每亩征银是石仓的11.76倍,每亩征粮是石仓的1.79倍。按照上引王业键的研究,雍正七年(1729)前后,苏州、杭州的米价大约为每石1.5两,0.081两可购大米8.64斤,加上每亩43(勺)/10000*160(斤)=0.688斤,合计每亩征米9.328斤。是为石仓每“亩”征额的9.54倍。不过,由于亩制不同,还不能进行税率之比较。

据1996年修《松阳县志》,1929年全县水田16.28万亩,产米15.31万担,较丰年歉收米25.48万担,较中年歉收米15.31万担。⑨据此计算,丰年亩产米2.5石,中年亩产米不足2担,以每担100市斤计,以每斤稻谷出米率为60%~65%计,丰年亩产约400斤,中年亩产约325斤。如以中年亩产计,税率则为2.9%。

这一税率大大高于石仓0.3%之税率,这令人怀疑石仓的税率之外,可能还有“杂费”或其他费用。一份订于嘉庆七年的收钱粮票就这样写道:“立收钱粮票人张光辉,今来收过阙天贵亲边本年钱粮陆亩正,并及杂费一足收清,并无欠少分文。恐口无凭,立收字存照。”除了收到阙天贵交来的田赋外,似乎还有其他“杂费”。可惜此据未写明具体数额,无法进行进一步计算。

(二)亩制与税率

白凯等人没有区分亩的差别,基本上按照亩产2~3石大米,即按照“产量亩”来计算。⑩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江南地区,面积亩不可能达到亩产2~3石大米之产量。在清代,一石约为160市斤,2.5石大米约合400斤,折成稻谷高达640斤。在清代的许多地方,亩产四石正是这样计算出来的。

以无锡为例,无锡县有清一朝一直有折亩的习惯。光绪《无锡金匮县志》载顺治年间地区田分三等,有平田、高田、低田之别,相应科则不同。(11)康熙四年(1665),无锡县各不等田地约计有68.89万亩,折实“平田”约为61.37万亩,(12)这种情况直至同治年间还一直存在。1949年,无锡县耕地面积计有102.86万亩。(13)40余万亩的差异不禁使我们推测:有清一朝统计在册的有平、高、底田之别的田亩,俱为纳税亩,至于其中各类田究竟以多少额的粮食作为一税亩,我们不得而知。与之相类似的是,嘉兴亦存在不同程度的折亩现象。(14)但与之相反的是,康熙年间常熟县田亩数与1949年的耕地面积基本匹配。(15)以上足见江南地区田亩性质的复杂性。

石仓的亩制到底是与松阳相同的“面积亩”,还是亩产4石的“产量亩”或“税亩”呢?本文以阙德璁一系的资料加以证明。阙翰斌的父亲为阙德璁,阙德璁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逝世,时年74岁。在他65岁时的道光十八年(1838),主持分家。阙德璁育有五个儿子,其四子道光五年(1825)去世,时年11岁。因此,阙德璁分家时,将主要田产均分为四份。有意思的是,族谱中阙德璁第五子名翰善,而阙德璁在分家书中却称为翰桂,原因不明。

阙德璁除了在松阳购置土地外,还在云和县九都购置了田地,连同其父阙天贵购置且分配到其名下的田地,除了自留的尝田外,阙德璁在云和共有租谷120石。四子均分,阙翰斌名下分到30担租谷。

兹将此30担租谷田列如下文:

坐金村下段水圳边并内垅田二处,计租六担肆桶;坐对面排田一丘,计租八桶正;坐樟坑屋背坑下山窝坑前坑背田二处,计租三担一箩;坐水口石角里大路对面田一处,计租壹担;坐洋村中心段大路边田叁丘,计租二担;坐南坑坪坑田壹处,计租四担叁桶;石子岭屋对面大石头边田二丘,计租八桶正;洋村牛角湾屋对面大段并左手坑田二处,笋子窝上下内边田叁处并岗上田又壹处,以上共田六处,共计租叁拾担正。与翰元、翰斌、翰成三人各分租拾担正……翰斌收租管业。

翰元、翰斌、翰成三人名下各有与此类似的30担租田,坐落在云和县九都金村。为什么每一份田都要“与翰元、翰斌、翰成三人各分租拾担正”呢,是因为分家书中有规定:“其田刻下分租不分田。”尽管是“分租不分田”,但每一份田仍然设定了一位收租人,分别是翰元、翰斌与翰成。分给翰桂的一份,则不需要与兄弟分租,自己管理着自己的一份。

在我们利用的契约中,阙德璁留下了相当多的购田纪录。这令我们设想,分家书中的一些田块,应当在地契中找到。例见下引契约。契文太长,有所删除。

立卖田契人张石琳,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父手遗下自分阄内民田,土名坐落云邑九都内管金村庄,小土名石角里大路对面,田壹处,上至山为界,下至大坑为界,左至山为界,右至坑为界,计额五分正,今具四至分明,立契出卖与阙德璁姐夫入手承买为业……

契文中有“小土名石角里大路对面,田壹处”,与上引分家书中“水口石角里大路对面田一处,计租壹担”应当为同一块田。这样一来,令我们得知,分家书中的一担租田,面积为0.5亩。如此一来,1亩田的租谷当为2担。以50%的租率计算,亩产4担,约为640斤稻谷。

还有一些记载,因丘数发生改变,田亩与租谷不能一一对应。如分家书中称:“石子岭屋对面大石头边田二丘,计租八桶正。”在相关的契约中,则写如下文:

立卖田契人张石得,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父手遗下阄内民田,土名坐落云邑九都内管石子岭庄,小土名屋对面,安着石头丘内手民田壹处,上至石祥田为界,外至石来田为界,左至山为界,右至坑为界,又石头丘顶上田壹处,上至坑为界,下至石祥田为界,左至山为界,右至坑为界,又土名歇场里内手新岩边,安着民田壹处,上至山为界,下至坑为界,左至坑为界,右至山为界,共田叁处,计额叁分正……

在地契中,却有三丘田,其中两块与“石头”有关,在分家书中,可能写作“大石头”,其他一块位于“歇场里内手新岩边”的田,与“大石头”无关,但仍在“屋对面”。这一丘田很显然是在以后翰元、翰成、翰斌再次分家中,被划出去了。依分家书,“石头”边的两丘田地,收租8桶正。在石仓,四桶一箩,二箩一担。不到0.3亩的二丘田地,租额高达一担,令我们推测,此亩比税亩还要大一些,可以称为“超税亩”。

这样的例子不止一处,在分家书中,由翰元收租管业的云邑田产清单中,有一处田产“坐金村水碓对面石塍田壹丘,收租二担二箩”,在契约中,写作金村庄“水碓对面石塍内”,完全吻合。不能理解的是,收租二担二箩的田地,居然只有0.5亩。很显然,这0.5亩田也可能是“超税亩”。

二、清代后期的税率

(一)云和的税率

除了一份嘉庆八年(1803)署名为“张应忠”的云和县花户纳粮执照外,从1772年至1883年,石仓契约中几乎找不到这一时期的纳税执照。也就是说,在这111年中,石仓的田赋执照是空缺的。

光绪年间,标准样式的纳银、纳粮执照如下:

云和县正堂萧,为督征钱粮事,今据九都 庄花户 阙汉斌 完纳 光绪 贰拾陆 年 完柒钱叁分壹厘,合给印串收执归农照。

 光绪 廿六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县 字 号

云和县正堂张,为督征秋米事,今据 九都 庄花户 阙汉斌 完纳 光绪 贰拾陆 年分 叁升叁合伍勺,合给印串收执归农照。

 光绪 廿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县 字 号

根据《阙氏宗族》,知道阙汉斌实为阙翰斌之误。由于“执照”中皆误作汉斌,所以一般不作修正。兹将阙汉斌户与阙天贵户下所纳银粮列如表2。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阙氏宗谱》,作为自然人的阙汉斌于1862年去世,阙天贵于1815年去世。

先讨论阙汉斌户下的纳税纪录。从1898年至1908年,阙汉斌户下每年的纳粮数与纳银数大致不变:其中缺失1907年的纳粮执照。在这十一年中,阙汉斌户下每年纳粮叁升叁合伍勺,计为335勺;纳银则在0.7两左右,大多数时间不足0.7两。比照其后所纳银、粮额数,推断在1883-1886年间,阙汉斌户下的田亩大约为1898年的2倍,似乎在1886-1898年间,阙汉斌户下有一次分家,田产被分割。

如果按照清代中期税率,每亩纳银0.00688931两,1886年,阙汉斌户下交银1.371两,可折合199亩。同样按照清代中期税率,每亩纳粮24勺,1886年,阙汉斌户下交粮635勺,可折合26.5亩。现在的问题是,从1772年至1886年间,阙汉斌户下是否有可能在云和县积累起多达近200亩的田地。

根据上引阙德璁之分家书,阙翰斌名下分到的云和县境内田赋只有30担,以每亩平均收租2担计,折为15亩。当然,这是税亩,并非面积亩。在契约中,又查到阙翰斌自己分五次购买的土地,共计7亩。如此,阙翰斌在云和县境田亩数至少有22亩。

在翰斌支保存的契约中,阙德璁购买土地26.1亩。而从分家书的上述比勘中可以看出,这26.1亩田地并不是分给翰斌的。事实上,翰斌只分得其中的15亩。在翰元和翰成两人保存的德璁购地契约中,也有后来分给翰斌的田亩。由于我们还不能说,阙翰斌自己名下购入土地的契约被全部保留,所以,阙翰斌购买的7亩云和县田地,只是他在云和购地的最低额。

这样一来,对于阙翰斌在云和的田产数额,我们有一个基本的估计,即在22亩以上。按照1886年的纳粮数,阙翰斌可能拥有的税亩为26.5亩余,与本数据接近。这就意味着,从清代中期或后期的某个时代开始,阙翰斌的云和县田赋,每亩税粮额没有增加,每亩银额却增加了不少。以1886年阙翰斌所纳的1.371两银除以26.5亩,每亩纳银0.0517两,是清代中期每亩纳银0.00688931两的7.5倍。1886年长江三角洲的米价为每石2两,较1772年略有上升,涨幅为8%。扣除价格因素,纳银量增加了6.9倍,即每亩纳银折米4.139斤。加上纳米0.384斤,每亩纳米共计4.523斤。以每亩产米320斤计,税率为1.4%。

从表2中可以看出,从1902年开始,每亩纳银增加捐钱300文。有些执照虽未盖章注明捐钱,但并不是真的他们不需要捐钱,而是盖章的遗漏。在松阳县同一时期的执照中,捐钱缺失的记录就要比云和县执照少得多。兹不一一列举。在不考虑银钱比价的情况下,云和县每亩纳银增加了30%。仍据王业键之研究,是年长江三角洲米价涨至3.5两一石,较之1886年增加了75%。至1911年,米价更是涨至每石5两以上。从这个意义上讲,清代末年云和县政府的田赋较之清代后期并未增加。尽管在云和县执照中,从1907年开始,每张执照捐学堂钱4文,但相对于米价的上涨,这一增加额是微不足道的。另外,在松阳县的同期执照中,从1906年开始,每张税单“串一张加20文”,也几可忽略。(16)

以1886年每石大米2两银的粮价计,24勺米值银0.0048两。加上同期每亩纳银0.058两,合计纳银0.0628两。可见,清代后期,随着纳银数的大幅提高,粮在田赋中的比例越来越低,只占全部田赋的7.6%。不过,清代末年,米价升至每石3.5两,24勺米值银0.084两,合计每亩田赋银0.0664两。

将全部田赋统一为银,也便于与下节中松阳县同期税率进行比较。在松阳,田赋只征银不征粮。

(二)松阳的税率

石仓阙氏在云和的购田,相对于他们在松阳的购田,仍然是偏少的。阙氏购田的大部分,位于他们生活的松阳县境内。因此,他们必须在松阳县境交纳田赋。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比较两县之间的田赋差异。依上文研究,既然石仓的税率与松阳不同,似乎意味着邻县之间的税率可能存在差异。

在现存的契约中,清代后期留存的松阳纳银执照,户名众多。如阙天贵、阙翰斌(宾)、阙鸣恩、阙翰连、阙玉焕、阙起云、阙玉磬及他的异名户,以及茶排文帝会等。由于上忙与下忙执照只记载纳银数量,不记载田亩数,因此,我们无法掌握每亩税额的变化。

然而,有一些户的亩额,可以通过其他资料来获得。正如在本文上一节中,我们通过分家书的分析来获得一些田亩之亩额。在清代末年契约中,查得阙翰连户1906年至1910年每年交纳的田赋银只有0.181两或0.187两,相当固定,其“下忙执照”的记载如下:

松阳县为征收地漕事,今据 都粮户 阙翰连 完纳光绪叁拾贰年分下忙正耗完银 玖分叁厘,今将版串给发须至执照者。银数如有舛错,许粮户声明更正。

光绪叁拾贰年 月 日给 财 字第 卅二 号

其“上忙执照”文字与“下忙执照”相同,只是填写的“玖分叁厘”改为“玖分四厘”,合计则为0.187两。其中“银数如有舛错,许粮户声明更正”一句,系刻章盖在执照上的。遂将四个年份的阙翰连上下忙执照整理如表3。

查民国元年(1912)的一份阙翰连的下忙执照,知其户下田地只有2.16亩。

松阳县知事为给串事今据 廿一 都 图 茶排 村庄业户 阙翰连 完纳民国元年分下忙成熟地丁银圆 贰角叁分柒厘 正,所有该户产业坐落亩分科则银数折价列后:产别亩分田 贰亩壹厘陆分,田每亩八分九厘七毛。山 科则,山壹厘肆毛正,原额银数 玖分 正,原定折价 贰贰申。经收人姓名 。银数如有舛错,准其声明更正。

中华民国元年 月 日给业户

如果加上上忙执照中的原额玖分一厘,合计全年应纳田赋原额为银0.181两。这一数据恰恰是表3中1910年阙翰连的全年田赋数。然而,在本执照中,“田每亩八分九厘七毛”,2.16亩田合计应纳0.193两。看来,民国元年,石仓的田赋略有增加。不过,本执照最大的变化在于“完纳民国元年分下忙成熟地丁银圆贰角叁分柒厘正”,银元代替了银两。按照表2中所列阙天贵户下每银两折收洋式元0.76元的标准,银圆“贰角叁分柒厘正”约等于0.18两,与1906年和1909年的“原额”基本一致。

假定在清末的几年间,阙翰连户的纳税田亩没有变化,即用0.187除以2.16亩,每亩纳银0.0866两。在上一节的研究中,可知1886年间云和的田赋额约为0.0628两。1910年代大约为0.0664两。似乎可以肯定,从清代后期至民国初年,石仓的税率高于邻县云和九都的税率。从表2阙天贵户的记载中可知,即便是“学堂捐钱”亦即教育附加,松阳似乎也要比云和为高。看来,石仓的税率还不是最低的。区域之间存在不同的税率,这是我们在石仓研究中的一个意外收获。

以阙翰连的2.16亩土地为基础,可观察更大的样本。表4列举的是阙玉磬户之清代后期田赋。

阙玉磬系阙翰斌长子,有四个户名,分别为阙凤仪、阙万元和阙玉镐。具体证明,详见我们的另一篇论文。(17)在这四个户名中,阙玉磬户下的纳赋执照最多,其数额比较稳定,上忙、下忙合计,每年大致纳银2两左右。阙玉镐户名出现过两次,其数额为2.167两,与同期阙玉磬户下纳银数几乎相同。另有阙万元,也只发现两份上下忙执照,其纳银额较少,约为1.5两。变化最大的当属阙凤仪户,从1886年的0.41两,涨至1907年的1.8两。其中,最重要的赋额增长发生在1899年。这一切似乎表明,阙玉磬希望让自己的四个户名之下,达到大致相同的田亩数。

阙玉磬1831年出生,1917年去世,育有三子,因此,四个户名似乎是有意将财产分为四份,自己一份,三子各一份。迄今尚未发现阙玉磬的分家书,具体的分家过程不可得知,但从现存民国执照中看,除了一份1915年的阙凤仪户名的执照,其他两个户名都不见了。由此可知,阙玉磬的分家是在民国初年完成的。1912年,阙玉磬82岁。1912年阙凤仪户的“下忙执照”和1915年阙凤仪的田赋执照,都写明其纳税田亩为19.45亩,1915年阙玉磬的田赋执照,上书21.7亩。据此可知,这两个户名之间的田亩关系,与表3中两户所完银两数的相似。阙玉磬略多,阙凤仪略少。据此可以肯定,清代后期,阙玉磬户在松阳的纳税田亩为21.7亩。

据表4,清代后期阙玉磬户下最常见的每年纳银数为1.916两,除以21.7亩,每亩每年纳银0.0883两。这一数据与我们根据阙翰连之2.16亩土地所得每亩纳银0.0866两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同为石仓,其每亩税率是基本一致的。

以江南大米每石3.5两计,石仓每亩纳税额可以购买大米4斤,以亩产320斤计,税率仅为1.25%。在每两附加300文后,即便按增税30%计,税率也只有1.6%。

三、民国的税率

(一)云和的税率

进入民国以后,石仓阙汉斌户在云和县九都地面购买的田产依然存在。该户的管理者还是沿用清代的规矩,向云和县田赋管理处纳税。

云和县知事 杜 为给串事,今据 九 都 图村庄业户 阙汉斌 完纳民国 柒 年分 忙成熟地丁银圆 伍角弍厘正,抵补金 叁分叁厘,并所有该户产业坐落亩分、科则、银数折价列后:产别亩分:田 九分七厘,地 二亩二分 正,抵补金 捌合贰勺,原额银数 壹钱捌分贰厘,原定折价 贰圆柒角陆分,征收人姓名 。

中华民国 捌 年 壹 月 拾肆 日给业户收执 云字 号。

“执照”上盖有印戳,其文如下:

本区电,五六两年抵补金自六年七月一日起,每石改收征费一角四分二厘五毫,地丁每两仍收征费一角六分二厘。

从土地面积上来说,阙汉斌的云和田亩已从清代后期的26亩余缩小为1919年的田0.97亩,地2.2亩。从表2中可见,1898年和1910年,阙汉斌户下之田亩快速减少。按照我们的计算,1911年,阙汉斌户下至少还有田8亩。

1918年云和县的这份纳税“执照”所称“原额”为0.182两,那么此处的“原额”到底为何时原额呢?如上文,清代的云和田赋,既包括粮食,也包括银两,单位不统一,也就无所谓“原额”,除非有粮食与银两的两个“原额”。因此,我们推测这里的“原额”指的是民国以来的“原额”。以1918年的田地合计,共为3.17亩,以“原额”分摊,每亩纳银0.057两。这一数据显然是偏低的。因为,与“田”相比,“地”的价值要低一些。

到底低多少呢?有一份民国七年(1918)十一月二日的“由单”给出了田、地、塘的三种科则:“田九一○八六二七五八,地四二六四五三一二八,塘八四八四九八四七二”,可写作:田0.0910862758两,地0.0426453128两,塘0.0848498472两。仅从每亩田的税额看,民国初年,云和县田赋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以此科则计算,阙汉斌在云和九都的0.97亩田的每年纳银额为0.0883两,2.2亩地的每年纳银额为0.0938两,田与地合计则为0.182两。上引1918年云和县阙汉斌纳税执照中的“原额”“壹钱捌分贰厘”,就是这样来的。在表5中,当“地亩”数减少为1亩时,其“原额”银两降至0.043,我们可以肯定,这是“地”的亩数。阙汉斌户下的0.97亩田以及1.2亩地已经转售给他人了。

官方定出的折价即“原定折价”为每1银两等于2.76银元。这是一个官方的标准,较实际市场价格高得多。在石仓市场中,每1银元大约相当于0.76银两。依官方标准,原额银数0.182两可换算为0.502银元,此即“伍角二厘”的由来,再加“叁分叁厘”的“抵补金”即附加税,合计收税0.535元。关于这“叁分叁厘”虽然算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暂不讨论。

在本案中,“原额”因官方折率而有事实上的增加。如果银两与银元的折率以市场价的1∶0.76计,0.182两可折0.24元。由于折率,政府已经获得了超过1.09倍的收入,再加“抵补金”部分,增加的收入更多。不过,1918年的江南米价已经升至每石6.94元,按照市场折率,约合5.03银两,已是清代后期3.5两一石米价的1.44倍。看起来,政府的间接与直接的加税,在某种程度上只不过是弥补米价上涨的策略之一。

还是按照上引1918年的江南米价,阙汉斌户所纳之0.535元可以购买大米12.93斤。不过,这并不是一亩田的纳税额,依上文计算,恰恰相当于2亩田的纳税额,仍以亩产320斤大米计,税率仍只有2.02%。相对于上文所涉1886年云和县的1.4%的税率,民国初年云和的税率只是略有增加而已。

1923年,情况发生了变化,云和县的田赋执照上,除了“本区电,五六两年抵补金自六年七月一日起,每石改收征费一角四分二厘五毫,地丁每两仍收征费一角六分二厘”的印章外,还盖上了若干个附加税印章,兹一一列举并评论如下:

八九年分,钱税得纳罚金,自九、十两年二月分起,地丁按一元八角,抵补金按四元均十分之一处罚。

在云和县,加税以交纳罚金的形式出现。地丁原额银“每两连粮捐折征一元八角”及抵补金之征收,在松阳,从民国四年就开始了,云和县晚了五年。“按四元均十分之一”含义暧昧,是四元以内按十分之一收取的意思吗?

拾年分,地丁银每两带收道自治分所经费暨学员津贴附捐费银圆壹角正。

民国初年的地方自治经费依地丁每两出捐壹角计,是为正税的十分之一。

拾年分,抵补金每壹石折价银叁元,改征省地方税银捌角正。

似乎是将抵补金每石四元改为三元,再补征省地方税0.8元。

每地丁银一两带收学费银圆三分,弥补自治公亏银圆五分。

每地丁银一两再加收8分的地方教育费与自治费。依0.76的折率,1银两相当于1.32银元,8分相当于其总额的6%。

民初以后的附加杂税,项目多且意义不能确定,要做到准确的分析相当困难。本文将在分析松阳税率时细加讨论。

(二)松阳的税率

有一份民国元年阙凤仪户下的下忙执照,其文如下:

松阳县知事为给串事,今据 廿一 都 图 茶排 村庄业户 阙凤仪 完纳民国元年分下忙成熟地丁银圆 贰元壹角玖分贰厘 正,所有该户产业坐落亩分科则银数折价列后。产别亩分:田 拾玖亩肆分伍厘, 山 。科则:田每亩八分九厘七毛,山壹厘肆毛正,原额银数 捌钱柒分贰厘 正,原定折价 贰贰申 经收人姓名 。

中华民国元年 月 日给业户 收执 重 字 一百八十 号。

执照上有印文:“银数如有舛错,准其声明更正。”

直到民国三年,阙凤仪户下的每亩田的税率依然如此,没有变化。19.45亩田,乘以0.0897银两,等于1.745银两。表4中所列1907年阙凤仪所纳田赋,就是这个数目。1.745两分上下忙交纳,各为0.872两。如以1银两∶0.796银元的比例折算,可得2.192元,此即“民国元年分下忙成熟地丁银圆贰元壹角玖分贰厘正”。需要指出的是,民国元年松阳县银两与银元的比价,仍是市场价。这一年,上海的银两与银元比之最高价,为1∶0.81。

联系表4,从清代末年至民国元年,阙凤仪每年所纳田赋银两,约在1.8两上下。这说明阙凤仪户下之田亩未变,亩额也基本未变。本“下忙执照”中称“原额银数捌钱柒分贰厘”,与“上忙执照”中称“原额银数捌钱柒分叁厘”,加起来正好是1.745银两。这就说明,下忙、上忙两份执照中分别开列的“成熟地丁银圆贰元壹角玖分贰厘”是一年交纳的总额,而不是下忙或上忙交纳之额。

“原定折价贰贰申”,其折算标准每上海规元一两折合银元二元二角。上海规元是当时的一种虚银两标准。1915年以后,袁大头(袁世凯银元)大量铸造并普遍流通后,就不出现以两来登记或计算了。在民国元年阙凤仪户的下忙与上忙执照中,似乎并没有规元的出现,暂不讨论。

民国四年,阙凤仪的田赋执照出现了新的格式。然而,虽然“执照”的名称不再沿用清代的下忙执照和上忙执照,其内容仍分上忙与下忙,下文所引是一份上忙执照。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是附加税明显增加。

今据 廿一都 图 村庄业户 阙凤仪 所有产 拾玖亩肆分伍厘 完纳

民国四年分上忙成熟地丁原额银 捌钱柒分贰厘,每两连粮捐拆征一元八角,合

银元 壹元伍角陆分玖厘,银数如有舛错准其声明更正。

带征特捐抵补金征收费加戳后方

特捐照原额每两带收银元柒角 合○元陆角壹分壹厘 经征人姓名 。

抵补金照原额银每两收米贰升陆合伍勺 合○元壹角壹分陆厘

征收费照原额银每两带收银元壹角陆分弍厘 合○元壹角肆分壹厘

中华民国四年 月 日松阳县公署给执 芸字第 一千六百七十二 号。

为了理解上的便利,本处引用基本按照原执照的格式,只是将竖排改为横排。与民国元年相比,阙凤仪户下田产数量未变,纳银额未变,附加银增加。每两原额加征1.8元,0.872两加征1.569元。除此之外,还有三项加征:特照捐、抵补金和征收费,第一项和第三项,是每两原额加征一定的数量,阙凤仪户原额不足1两,故附征金额依比例减少。抵补金原额每两收米265勺,乘以0.872后,尚需征收231勺米,约合3.7斤。1915年江南米价约7.4元1石,约合4.6文1斤。3.7斤米约需0.17元,与本执照中的0.16元基本相同。

在本执照中,阙凤仪各项应纳银元加总结果如下:[(0.872*0.74)+1.569+0.611+0.116+0.141]*2=6.164(元)。其中原额正税只有1.29元,占全部税额的20.9%。以每亩计,1915年阙凤仪每亩应纳银元数为6.164/19.45=0.317元;以米价计,1915年江南米价为0.046元1斤,每亩田赋可购大米6.89斤。以每亩产320斤大米计,每亩税率只有2.2%。

阙玉磬户下执照的前半部分,记载格式有所不同:

今据 廿一 都 图 村庄业户 阙玉磬 所有产 念壹亩柒分 完纳民国四年分上忙成熟地丁原额银玖钱柒分肆厘,每两连粮捐折征一元八角,合银元 壹元柒角伍分叁厘……

与上引民国元年阙凤仪下忙执照相比,本执照没有科则说明。然而,我们也以“田每亩八分九厘七毛”作为纳税标准,21.7亩田需要纳税1.948两,平分为下忙与上忙,各为0.973两,与执照中“民国四年分上忙成熟地丁原额银玖钱柒分肆厘”的记载基本一致。

阙玉磬户下的特捐、抵补与征收费等的征收与阙凤仪户相同。兹不援引,亦不计算。总之,在一个相同的田赋结构下,税率也是相同的。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1931年。也就是说,在石仓,直到1931年,田赋结构不变,税率不变。需要略加说明的是,1921年和1922年,阙玉磬户下增加了0.012元和0.1元的自治捐,数量太少,可以忽略。另外,阙玉磬户下的田亩一直在减少,1932年减至11.95亩。

1932年“下期”松阳县征收田赋执照的变化见下引:

都图村庄 田 拾壹亩玖分伍厘 山 地 荡,佃户姓名 地址

户名 阙玉磬 住址 应完下期正税银元 。

带征各项:

建设抵补特捐每元叁角叁厘,正省税抵补特捐每元一角,教育抵补玖分壹厘,共计本期正附税共收银元壹角伍分伍厘。

建设抵补附捐每元玖分壹厘,正省税抵补附捐每元叁分七厘,治虫抵补每元叁分。每元带征陆角五分二厘壹毫, 及征费 。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 月 日给 字第 一千四百五 号 经征人

正税银元数没有填写,但“共计本期正附税共收银元壹角伍分伍厘”,将正税与附税一并道明,也就省去了计算中的麻烦。不过,在附税之外,还有附捐。建设抵补附捐、政省税抵补附捐和治虫抵补三项合计,共得壹角三分一厘。于是,“每元带征陆角五分二厘壹毫”就变得不可理解。即便是将“正附税”0.155元皆算作需要“带征者”,“带征”的数量也只有0.1元。大致判断,在1932年“下期”的征收中,正税之外的“附税”及“带征”大约与正税相当。总共0.255元的下期税收,每亩只征0.021元。

同年阙玉磬户“上期”执照中的都图村庄等略而不引,有下文:

户名 阙玉磬 住址 应完上期正税银元 壹元玖角叁分正。

带征各项:

县税每元叁角捌分九厘,征收费每元玖分,治虫费每元五分六厘,共计本期正附税共收银元伍元肆角肆厘,自治费每元柒分二厘,建设特捐每元五角五分,自治附捐每元叁角叁分叁厘,教育费每元二角二分二厘,建设附捐每元捌分叁厘,每元带征壹元捌角壹厘, 及征费 。

罚金洋叁角捌分陆厘。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 月 日给 字第 一千四百五 号 经征人

“上期”的正税与附税合计为5.404元。据本执照,1932年松阳县“上期”的每亩正税只有1.93元,而附税多达3.47元。另外,自治费、建设特捐、自治附捐、教育费和建设附捐及罚金合计每元应纳1.634元,然而,每元带征却是1.801元。我们相信带征的总额是正确的。带征的名目设计来不及应付日益增长的带征总额,于是,不需要名目的带征就出现了。3.47元正好是1.93元的1.8倍,因此,5.404元即为“上期”纳税总额,每亩征额为0.452元。与“下期”合计,每亩税额为0.473元。

依上引资料,1932年江南的米价约为11.35元1石,即约为0.071元1斤,每亩税额为0.473元可以购得大米6.67斤,约为320斤亩产的2.1%,与民国初年的税率相当。由此可见,随着米价的上涨,政府的附税及加派也在大幅提高,然以米为单位计算,直到1932年,在石仓,以田赋为代表的农业税率仍处于相当低的水平。

1941年,阙玉磬只有10.2亩土地,上期和下期各“应纳米额”为79.1斤和79斤,合计则为158.1斤,分别折为16.63元和16.59元。米价约为0.21元1斤。因为抗战,米价是1932年的7倍,亩收大米则为15.5斤,仍以每亩产出320斤大米计,税率达4.8%。

松阳县田赋粮食管理处1944年下期至1945年上期征收田赋与征借粮食并为一条。所谓征借,因有借无还,可以看作田赋之一部分。省略纳赋之注意事项,其文如下:

业户姓名 阙玉磬 归户号次 壹千叁百捌拾 收 □ 乡

镇 保 甲 户

亩分:拾亩二分,征实:二石四升,赋额: 。征借:壹石二升

征实征借及带征县市公粮之种类标准,奉令累进征借:一斗二合,县市公粮:六斗二升三合, 。合计: 。……

田赋及征借合计3.7132石。究竟是稻谷还是大米,本单没有写明。查民国三十七年的田赋通知单,则写明征收种类为稻谷。如以稻谷计,10.2亩可产稻谷40.8石,税率高达9.1%。

1946年下期和1947年上期,阙玉磬户的这10.2亩土地,各种田赋与征借合计2.492石,税率为6.1%。1948年阙玉磬户只有9.25亩土地,共征稻谷2.267石,税率仍为6.1%。

四、几点讨论

(一)税率的异常

光绪元年(1875)十二月十九日,邓海松将两处田产卖给阙玉磬,契文太长,兹不转引。同日,邓海松订立送户票(18)如下:

立送户票人邓海松,今将本户推出贰亩正,收入阙玉磬户内入册,不得丢漏分厘,恐口难信,故立送户票字为据。

由于邓海松不想将纳税责任转移给阙玉磬户下,于是,他要求阙边将同治十二年、同治十三年以及光绪元年的税粮交给自己,自己再向田赋征收处交纳。其收税粮字如下:

立收税粮字人邓海松,今因收过同治十二年、十三年、光绪元年,共三年,收过阙玉磬税粮铜钱壹千贰百(文),一应状清足乞。

每年每亩税粮铜钱为200文。依上引王业键之研究,同治末年及光绪初年,江南的米价约为银1.6两1石,1石为160斤,则每斤米价约为0.01两。以当时1两银抵1500文计,(19)每斤米约合15文,200文可购大米13.33斤,以亩产325斤大米计,每亩税率约为4.2%。

在前文的讨论中,由于没有这一时期的田赋收据,所以,我们无法讨论这一时期的税率。在上引研究中,白凯告诉我们,太平天国战争结束以后,政府对于饱受战争破坏的江南,采取的是减赋的政策,而不是相反。因此,对于本案中的高税率,姑且存疑。

(二)来自契约的证明

光绪二十八年(1902)四月四日,阙玉科将一块面积为0.5税亩的土地出售给阙玉磬,其卖田契节录如下:

立卖田契人阙玉科,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祖父遗下分己阄内民田壹处,坐落松邑廿一都茶排庄……今具四至分明,计额五分正……出卖与本家阙玉磬兄入手承买为业,当中面断,目值时价洋念壹元正……故立卖田契字永远为据。再付出花押洋三角三分正。一批钱主付出英洋壹元正,其洋利贴完粮,再照。

1902年江南米价为3.54两1石,即0.022两1斤米,英洋1元,依当年平均行市,1两银与1英元的比值为1∶0.74,即1英元折合0.74两,可以购得33.6斤米。契中称以“其洋利贴完粮”,以20%的年利计,则为0.2元,可以购得6.72斤米。以亩产320斤米计算,利率则为2.1%。

光绪三十四年(1908),阙玉科又卖出水田1.5亩,买主为阙起昌,卖价为英洋84元,契文不录,契末补充条款称:“一批外借英洋贰元,利息以作完粮”,即阙玉科向阙起昌借过英洋2元,其年利0.4元以作1.5亩田的纳税之资。1908年江南米每石4.06两,每斤米0.025两,是年银两与英洋折率与1902年基本相同,0.4元可折银0.296两,可购米11.84斤,平均每亩纳税7.89斤米。以亩产320斤米计,税率则为2.5%。1919年2月9日,阙玉科再次出售土地1亩给阙吉良,“收过买主英洋弍元正,其息作完粮,卖人完纳”。是年江南米价6.94元1石,折合0.043元1斤,2元之利息约为0.4元,可购米9.3斤,仍以亩产320斤米计,税率也只有2.9%。从阙玉科的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清代末年至民国初年,石仓的农业税率确实在2%-3%之间,与上文根据田赋收据所作分析是基本一致的。

至此,对于同治末年及光绪元年阙玉磬付出的“高额”田赋,就有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处于大手笔购地过程中的阙玉磬,对于多付出一点税费其实并不在意。交纳英洋元或两元,或者以其利息抵税,这是一种相当粗略的纳税方法,其本质是因为税率实在是太低,买主几可忽略不计。要知道,不肯转让税责的邓海松,出售的土地不是绝卖,而是活卖,而且还是不肯转让税责的活卖。对于欲获得土地全部产权的阙玉磬来说,搞好与田底主人的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至1952年的变化

1952年松阳县农业税率为19.8%,(20)同年云和县的农业税率为16.6%,(21)两县税率的算术平均数为18.2%。现在的问题是,1952年石仓的税率是否与松阳县或云和县相同?虽然土地改革后,原来的“产量亩”或者“税亩”统一为“面积亩”,但由于原本一直存在的“面积亩”与“税亩”相差近7万亩,所以,1952年松阳山区的“税亩”一定大于“面积亩”。也就是说,松阳山区这时的“税亩”仍然是“产量亩”。“产量亩”的存在,表明其税率与松阳县相同。另外,由于1949年以后的农业税交纳稻谷而不是交纳货币,所以,在计算农业税率时不用以米价作为中介进行折算。可以得出石仓自1772年至1952年农业税率变化的趋势如下:

图1 1772-1952年石仓农业税率的变化

总体来说,从1772年至1952年的180年间,石仓的农业税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0.3%增长为18%,所经历的变化可谓翻天覆地。细究之,石仓税率的大幅上升发生于19世纪末年,比较而言,20世纪初年因义和团产生的庚子赔款,对于石仓税率变化的作用并不明显。总体而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年的税率变化维持渐进上升的态势。

石仓的情况可能只是特例,不是普遍状态。因为,在松阳,雍正七年(1729)的税率为2.9%。而在石仓,直到1930年代,税率仍一直维持这一标准以下。

(四)农业税与工业税

清代中期石仓特低的税率可能与当地的冶铁业有关。根据“阙彤昌号”铁炉留下的名为《本炉往来簿》之账本,嘉庆二十五年(1820)该炉年净利润为180千文,交纳税金3.75千文,(22)税率仅为净利润的2%。光绪《松阳县志》卷2《赋役志》载:“铁税,每百斤征银一分。”是按产值而不是按利润计税。假定嘉庆年间的税率水平也是如此,嘉庆二十五年“阙彤昌号”共计产铁514730斤,应当纳税银51.47两,银钱比取1280,(23)应纳铜钱65.9千文。“阙彤昌号”铁炉实际所纳只有政府规定水平的5.7%。不仅如此,“阙彤昌号”的这一税额也大大低于松阳县之农业税。是年石仓大约15个铁炉净利润约为8986千文,(24)所纳税收只有173.8千文。(25)

据光绪《松阳县志》卷2《赋役》所载全县田亩与总税额,测出道光十六年(1836)松阳每亩科银0.0814两、科米42.5勺,与雍正年间松阳县田地科则相同。如此,则意味雍正年间至道光年间官方所定每亩科则基本无变化。此税额亦即嘉庆年间之税额。根据王业键的估计,嘉庆二十五年(1820)江南米价每石2.33两银。(26)取1石为160斤,银钱比取1280,则每斤米价为18.64文,与石仓平均米价19.78文极为接近。(27)42.5勺米折合0.68斤,值13.45文。以时价计,松阳县每亩农业税纳银117.64文(0.0814×1280+13.45)。石仓全部铁炉纳银数只相当于1477亩(173800/117.64)的纳银数。根据土改资料,1951年石仓纳税田亩约为4684亩,(28)铁炉纳钱只占全部土地税率的31.5%。

如上文所述,1772年,石仓土地税率仅为松阳土地税率的十分之一。假定此后石仓的土地税率一直上涨,根据图1可作线性回归,1820年石仓土地税率约为产量之1%,仅为松阳土地税率之三分之一。尽管我们关于石仓冶铁业的产量估算仍是粗糙的,但可以确认,石仓铁炉之税最多能够弥补石仓土地税之缺口,而不太可能超过。也就是说,松阳县政府对于石仓冶铁税之征收,有可能是比照农业税来征收的。铁业之税,本质上没有成为政府的一个新税种。

(五)简短的结论

对于江南以外的低税地区,清政府似乎并没有大幅提高其税收的打算。清代后期的加征,其本质上只是弥补米价上涨带来的亏损,而不是税率的增加。从这一点上说,本文证实了王业键有关清代末年中国大多数地区税率较低的观点。

实际上,清代后期的农业低税率,与清代中期乃至前期的农业税政策一脉相承。这一政策,也为民国政府所继承。所谓加征与摊派,在很大程度上,因不及物价上涨,从而使得农业的实际税率,一直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即便到1940年代,农业税虽然大幅攀升,也仅仅为产量的6%。关于这一异常,可以理解为战争环境使然。

1952年农业税超过18%。1953年以后,通过“统购粮”的征收,农民非税方式的实际负担还在增加。这意味着,现代化所需要的原始积累,需要通过农业税的加征来完成。石仓农民孱弱的肩膀,开始扛起国家工业化的重担。

注释:

①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页。

②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议(1750-1911)》,第165页,第172页。

③白凯(Kathnyn Bennhandt):《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林枫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64页。

④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编:《石仓契约》第1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⑤据王业键:《十八世纪中国粮食供需的考察》,《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一)》,稻香出版社,2003年,第155页。一般年景,石仓米价与江南米价相同,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曹树基、蒋勤:《石仓冶铁业中所见清代浙南乡村工业与市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1本,第4分,2011年。

⑥光绪《松阳县志》卷二《田赋志》中所记雍正七年田赋征收情况。其田为2273.3255顷,科银总额为18531.442两,推算下来每亩科银应为0.0815两,而不是0.081两。同理推算每亩科米为42.5勺。

⑦光绪《松阳县志》卷2《田赋志》。

⑧松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松阳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96~97页。

⑨松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松阳县志》,第95页。

⑩白凯(Kathnyn Bennhandt):《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林枫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64-65页。

(11)光绪《无锡金匮县志》卷8《赋役》,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25~127页。

(12)自康熙而始,无锡县志在登录各类田总数的同时,同时还会将各类中下之田折成平田的亩数记录下来,详见:光绪《无锡金匮县志》卷八《赋役》,第126页。

(13)无锡县志编纂委员会:《无锡县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第207页。

(14)康熙年间的原嘉兴县为其时的嘉兴县和秀水县地。光绪《嘉兴县志》载,康熙三年(1664),嘉兴县实在田地山荡滩浜共约为85.92顷,田地约合85.48顷;康熙《秀水县志》载录田地总额约为61.98顷(加上荡滩约为64.51顷),两地田地山荡滩浜总额150.43顷。1949年,嘉兴全境耕地面积为388.04万亩。见光绪《嘉兴县志》卷11《田赋上》,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年,第167页;康熙《秀水县志》,上海书店,1993年,第789~791页;嘉兴市志编纂委员会:《嘉兴市志》,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年,1198页。

(15)康熙《常熟县志》载,康熙十四年,统计田约为16796顷;而1949年的县耕地面积约为16913顷。详见康熙《常熟县志》卷8《田赋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39页;常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常熟市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08页。

(16)王业键的分析表明,在这一时期,在上海附近、浙江汤溪和江西南昌等县,“税额的变化要比米价缓慢一些”,“物价上升对纳税人有利,而物价下跌则对他们有害”。只是到清朝的最后五年里,税收的上升要比物价的上升快得多。不过,关于后一点,王有点不太确定。参见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议(1750-1911)》,第150~160页。

(17)单丽、曹树基:《从石仓土地执照看花户内涵的衍变与本质》,《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18)关于“送户票”的性质,请参见曹树基、高杨:《送户票与收粮字:土地买卖的中间过程——以浙江松阳石仓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4期,第28-36页。

(19)王业键:《近代四川合江县物价与工资的变动趋势》,王业键:《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第241页。

(20)松阳县志编纂委员会:《松阳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92页。

(21)云和县志编纂委员会:《云和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04页。

(22)参见曹树基、蒋勤:《石仓炼铁业中所见清代浙南乡村工业与市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一册,第四分,第833-888页。

(23)Lin,Manhong:China upside down:Currency,Society,and Ideologies,1808-1856,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06,P121.

(24)估算过程详见曹树基:《石仓洗砂业中所见清代浙南乡村工业与市场》,《史林》2011年第3期(待刊)。

(25)光绪《松阳县志》卷2《赋役志》载“铁税:每百斤征银一分”。

(26)Wong,Ye-chien,"One Secular Trends of Rice Prices in the Yangzi Delta,1638-1935",in Rawski,Thomas & Li,Lillian,edited,Chinese History in Economic Perspectiv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2,P44.

(27)石仓每斤米价一般17.5文,秋冬季节,随着铁炉开工,工人涌入,米价上涨,故全年米价高于此值。参见曹树基、蒋勤:《石仓炼铁业中所见清代浙南乡村工业与市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一册,第四分,第833-888页。

(28)《松阳县靖居区石仓乡土改总结报告》,1951年5月30日,中共松阳县委:《本委关于开展土改工作意见、报告》,松阳县档案馆:1-51-3,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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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仓税率的演变(1772/1952)_云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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