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信息系统错误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以“优25元门”事件为例_法律论文

自动信息系统错误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以“优25元门”事件为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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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1)08-0114-05

由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交易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但是,伴随着电子交易的不断增加,出现了许多关于电子交易中的错误的案例,由此产生了很多纠纷,并引起了人们的很多关于电子错误的争论。2010年前后有影响比较大的两个案例,一个是卓越网将一系列价格数百甚至上千元的古籍均错误标价为25元所产生的纠纷案,①另一个是因东航一名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春运热门机票仅售20元一张,一下卖出去300余张。②虽然同为电子错误所导致的纠纷,但两者的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前者以订单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卓越网单方面全部取消而结束,而后者却以“东航承担这一事件中的所有损失,所有已购机票均有效”而收场。前者卓越网遭到网友的口诛笔伐,而后者东方航空公司却因此受到了网友的良好评价,赢得了良好声誉。两个电子错误导致的案件虽然过去了,但是由于电子错误所导致的争论却不会结束,而且电子错误仍会不断出现,电子错误导致的纠纷仍然会继续发生,人们关于电子错误产生的争论却没有终止。到底电子交易中电子错误所产生的错误结果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呢?电子错误对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呢?文章将以“卓越网25元门”事件为例,就这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探讨。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卓越网与订购人之间图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二是本案中卓越网的自动电文系统中出现的价格错误对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一、购书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

(一)双方观点

本事件网购的买方订购人认为,卓越网网站上的25元属于要约邀请,订购人下订单属于要约,其后订购人收到卓越网发来订单确认邮件可视为承诺到达,合同在承诺到达时即自动成立。订购人质疑卓越网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不管此次下订单的订购人选择的是款到发货还是货到付款,都只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顺序先后问题,但不影响合同成立。这一观点得到了订购人和大量网友的广泛支持。但卓越网不认同这一观点。订购人在卓越网上提交订单时,系统会出现一行“使用条件”,其中明确注明:“您的订单是您购买我们网站产品的意愿表示,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您一封订单确认信。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而且卓越网在发送给订购人的订单确认邮件中也注明了这一内容。所以,卓越网的态度是:双方的合同并非根据一份订单确认邮件而完整成立,而且只要没有发货通知到达,卓越网就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的情形。卓越网认可的合同成立时间为:向订购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已将产品发出时”,而非“订单生成”的时刻。那么,本事件中到底买卖双方之间的购书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呢?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事件涉及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订立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订立也必须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本事件所涉网上购书合同也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才能成立。所以,要确定本事件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分析确定本事件中的要约和承诺。

1.本案的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的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那么,卓越网在网站上对等古籍25元报价是否构成有效要约呢?首先我们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作了明确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电子商务网站上对货物的标价,一般不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邀请相对方向网站发出订购货物的要约。要约需要“内容具体确定”,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但此类宣传标价均不包含要约所要求的能够具体确定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一个买卖合同的要约而言,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网上购物的网站页面通常无法包含确定合同内容所必需的数量条款,因而只是要约邀请。

本案中的要约是订购人向卓越网发出的订购图书的订单。订购人发出的订单中包含了标的、数量、价金等必要条款,因而成为此项交易的要约。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作了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事件订购人发出的订单是通过互联网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所以订购人的订单即要约在到达卓越网的接收系统时生效。在要约这一点上双方基本上没有争议。

2.本案的承诺。对于订购人的订单要约,卓越网的承诺是在何时呢?在订购人发出订单之后,卓越网随即向订购人邮箱发出的订单确认信是否构成一项有效承诺呢?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它是与要约相对应的一种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法律上,一项承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一项有效承诺:(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并送达当事人;(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在订购人发出订单之后,卓越网随即向订购人邮箱发出的订单确认信是否符合承诺的这四项条件呢?前三个条件应该符合,首先订单确认邮件是由受要约人卓越网发出;第二,订单确认邮件在订购人发出的订单有效期限内作出。根据卓越网设置的订购程序,订购人在发送订单时不可能设置订单的有效期限问题;第三,订单确认信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订单确认信包括了订购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25元等都与订购人的订单一致。但是,订单确认邮件却不符合承诺的第四个有效要件“标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而且在订单确认信中明确注明:“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因此,很明显卓越网发到客户邮箱的订单确认邮件并不是对订购人订单的承诺。既然不构成有效承诺,那么在卓越网的订单确认信到达订购人的邮箱时,图书买卖合同并没有成立。只要卓越网没有向订购人发出发货通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没成立。所以,卓越网取消订单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法当事人的约定,因为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订购人也无权请求卓越网履行买卖合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网上的讨论情况看,对于绝大多数订购人而言,卓越网在取消订单之前,仅仅是向订购人发出了订单确认信,而没有发出发货通知。但是,如果卓越网已经向订购人发出了发货通知,此时根据法律和卓越网的“使用条件”,发货通知完全符合了承诺的有效要件,发货通知到达订购人的邮箱后便构成对订购人要约的有效承诺,卓越网与订购人之间的购书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如果之后卓越网又单方面取消了订单,此时,订购人有权对卓越网提起违约赔偿之诉。这部分订购人应该只占极少数一部分。

二、自动电文系统的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本事件中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卓越网的自动电文系统中出现的价格错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有何影响?

(一)自动电文系统的概念及其行为归属

自动电文系统,或称为自动信息系统或“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电子商务。《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4条第(七)款给“自动电文系统”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动电文系统”系指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一种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手段,用以引发一个行动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对数据电文或执行生成答复,而无须每次在该系统引发行动或生成答复时由自然人进行复查或干预。根据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的解释性说明,这一定义的关键内容是在交易的一端或两端没有人员操作。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站订购货物,这项交易就是自动交易,因为卖方是通过其机器接收并确认订单的。从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示范法来看,关于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都遵循了自动电文系统的运作将约束其所有者或控制者的原则。原因在于,自动电文系统实际上就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自动电文系统,没有自己的意志,只能是其所有者或控制者的工具。所有者或控制者应对自动电文系统运作的结果负责。我国《电子签名法》第9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这里所指的信息系统实际上就是上文所指的自动电文系统。该条规定了自动电文系统行为的归属,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自动电文系统的效力。

(二)自动电文系统的错误

在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订约的过程中,往往会使用电脑的自动电文系统来完成订约过程。如前所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自动电文系统的行为归属于其所有者或控制者。但是自动电文系统有时会产生差错,比如货物规格、价格、数量等方面的错误。此种情况下,自动电文系统的自动处理可能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此时自动电文系统的自动处理产生的错误后果是否也由其所有者或控制者承担呢?它对合同的效力有什么样的影响呢?实际上,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类似的错误并不鲜见,而且问题非常复杂,各国法院对此类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法院合理解决此类纠纷,有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健康发展。在卓越网25元门事件之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价格错误事件。如IBM网站将价值约2000元的COMBO刻录机误标为1元事件③,戴尔澳大利亚网站将价值600澳元的250G硬盘错标为8.8澳元事件。④此两起系统错误导致的抢购活动,商家最终都做了一些赔付并履行了合同。前者以商家自动按照错误价格履行从而自行承担损失而了结,后者则由相关机构裁决商家按照错误价格履行了合同。而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的一起网站标价错误案件中,法院却以重大误解为由判决合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⑤

(三)自动电文系统的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1]对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来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我国还有学者把“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换言之,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互一致”。[3]卖方自动电文系统中出现的错误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导致合同不生效呢?

2.自动电文系统的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联合国贸法会秘书处在审查关于电子商务的国内和国际立法时,并没有发现就自动化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作出规定的任何立法条款先例。[4]我国法律也不例外,也未对此作出立法规定。究其原因,在于该问题的复杂性,故难以作出明确的一刀切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提供不同的答案,也许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是目前比较可取的方案。有观点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发生系统错误后,有些商家会单方面取消订单从而将错误后果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很难得到救济,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5]实际上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细节的问题。有些问题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然后由司法部门对具体问题根据法律和具体事实来进行认定。

对于自动电文系统错误导致的后果应由哪方承担,看法不一。有观点认为,购物方不应承担这种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商家不得以电脑出错、购销双方缺乏合意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6]这种观点主要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考虑。还有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电脑出故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商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致,也可能是大规模的黑客攻击或其他原因所致,对此应区分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商家已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技术水平所限而无法避免的差错,这类似于不可抗力,应由购物者与商家依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因商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致使发生差错,则应由其承担责任,当无异议。考虑到实际情况,商家的实力优于普通的消费者,可以在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对消费者予以必要的照顾,总体来说,就是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商家负主要举证责任。[7]对于自动系统本身产生的差错问题,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认为,任何这类系统所产生的错误都应当最终归责于它们所代表的人。但是,某些情况下,例如当自动系统以电文的发出所代表的人无法合理预期的方式产生了错误的电文,则可能有理由削弱该项原则,可能有必要在这一原则上作出让步。在实践中,自动电文系统的操作所代表的当事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对其所有行动负责,可能取决于该当事人对软件或在编制此自动系统的程序方面所采用的其他技术内容的控制幅度等各种因素。[8]

笔者认为,自动电文系统的意思表示只要可归属于其所代表的人,尤其在相对人客观上可理解的基础上,即使自动电文系统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符合其所代表的人的意思,仍应属其所代表的人的有效意思表示。但也不能对此一概而论,应有例外情形,比如,若自动电文系统意思表示属于明显可知不应具有如其所表示的意义,而且经由解释也难以获得明确的结果时,则不能认定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例如,因为系统或程序的瑕疵,以致将一件商品以明显过度低于其本身价格的价格出售,使相对人明显可知应属有误,而且无从依解释确定真正意思表示的,则应属于无效的意思表示。本事件中,卓越网是否可以根据自动电文系统发生了错误而直接宣布购书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呢?根据现行法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结果并不能使合同当然无效,而是由有权申请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或变更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撤销制度。撤销的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卓越网不能只是根据错误单方面向订购人宣布撤销或变更,而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而不能单方面自行撤销或变更。

具体到本事件,律师李劲松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顾客下了订单,尤其是通过网银支付了书款的,已经构成合约。若是因系统故障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企业可以在履行合约之前,跟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这个合同。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这个合同是有效力的,企业有履行义务。若企业拒不履行,消费者可以起诉。”[9]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根据前述分析,本事件所涉购书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卓越网仅向订购人发出了订单确认信而未发出发货通知,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卓越网完全可以直接单方面取消订单,不需要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订购人无权要求卓越网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是,如果卓越网已经向订购人发出了发货通知,发货通知便构成对订购人要约的有效承诺,卓越网与订购人之间的购书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此时卓越网无权单方面取消订单,如果卓越网单方面取消了订单,订购者可以对卓越网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此种情况下,卓越网的救济措施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根据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但到底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的卓越网的请求,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误解中撤销合同的条件。具体到本案,如果合同成立生效后,卓越网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法院很可能参照前述海淀区法院判决,以重大误解为由判决合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但仍应会判决卓越网对购书人给予适当补偿。但在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之前,合同仍然有效。

三、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和启示:

(一)如果卓越网仅向订购人发出了订单确认邮件而未发出发货通知,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如果卓越网已经向订购人发出了发货通知,此时发货通知便构成对订购人要约的有效承诺,卓越网与购书人之间的购书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

(二)从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示范法来看,关于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都遵循了自动电文系统的运作将约束其所有者或控制者的原则。尤其在相对人客观可理解的基础上,即使电脑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符合所有者或控制者的意思,仍应属其所有者或控制者有效的意思表示。

(三)对于自动电文系统错误,卓越网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如果卓越网仅向订购人发出了订单确认信但尚未发出发货通知,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合同。卓越网可直接单方面取消订单,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卓越网已经向订购人发出了发货通知,卓越网与订购人之间的购书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此种情况下,卓越网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根据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但在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之前,合同仍然有效。

注释:

①200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至4时许,在中国最大的购书网站之一的卓越网上一系列价格数百甚至上千元的古籍,如《二十四史》《资政通鉴》等竟然均售价25元。这一“好消息”随即在网友群体中流传,一些书籍很快被抢购一空。但到了12月23日凌晨6时许,该批优惠书籍都恢复原价。经卓越网客服人员证实,25元的标价是网站修改图书标价发生错误,这些订单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卓越网单方面全部取消。对此,卓越网方面坚称其行为合法。这起事件引起网民的强烈不满,被网友称为“卓越网25元门”。该事件被各大网站及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纷纷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各大论坛上的网友对此事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讨论大都是围绕着卓越网和订购人的道德进行评判,观点主要分两派,一派是谴责卓越网,认为卓越网未与消费者沟通便单方面取消订单,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派则支持卓越网取消订单的做法,谴责订购人趁火打劫,贪图小便宜。

②2010年1月18日23时,东航官方网站上了一则特价信息:南昌至厦门头等舱票价只要20元,经济舱10元。此外,东航从南昌起飞至上海、厦门、北京、昆明等多个航线的都大打折扣,出现了0.2折的惊人“跳楼价”,其中南昌至北京全价1950元的头等舱机票只要60元。据悉,出现特价机票是由于当天值班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输入机票价格时疏忽,误标价格,结果经过一定的折扣折算,才会出现如此低的价格。东航当时未能立即发现官网上的错误信息,经由各大特价机票网站转载信息,在几个小时之内,有大量特价机票出票成功。“操作失误的是一名年轻员工,卖出的都是春运期间的机票,全部购票者约有300余名。”据估算,南昌始发的航线全价票一般在700元左右,按照300张机票计算,全部损失也将达到21万余元。这一事件发生后,东航客服工作人员曾联系旅客,并提供了两个补偿方案:一是退票并每张票补偿100元,二是退票款并赠送一张800公里的里程兑换券。不过,大部分旅客均拒绝了这两个方案。2010年1月22日,东航董事长刘绍勇明确表示,东航将承担全部损失。“东航内部将对这一事件作出处理,但对于购买到东航机票的旅客,东航全部承认机票的效力,并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服务。”

③2004年4月7日,IBM中国官方网站将价值约2000元的COMBO刻录机误标为1元,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在40分钟内下单订购。IBM公司发现并马上纠正了这个错误,不过仍然按1元的售价履行了合同,据了解,IBM因此损失了数百万元。

④2005年8月,戴尔澳大利亚网站将250G硬盘的运费(8.8澳元,约合55元人民币)写成了最终报价,而实际上这款硬盘的价格应该是600澳元,顾客闻风而来,大量购买。后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裁决,称戴尔应该以8.8澳元的价格向消费者兑现硬盘。

⑤2003年6月25日,崔某发现安腾思路公司在硅谷动力公司的IT商城里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型号为533MHAZ的惠普笔记本脑新款上市,网页上显示:“市场价:14999.0,eNET价:11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提示订单有效。然后当天下午,安腾思路公司向崔某发来了电子邮件,声明因其疏忽,将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11000元误写为1100元,并表示原订单无效。崔某要求按订单价格购物,商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交付电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支持了商家解除双方买卖关系的要求;同时,海淀区法院以安腾思路公司有过错为由,判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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