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原则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是其核心内容之一。知识产权保护贯 穿于数字资源加工、组织、管理、传播、使用的各个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应根据不同类 型信息存在的法律形态,充分尊重不同著作权人的授权意愿,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兼 顾著作权人、用户、出版商、数字图书馆建设者或投资者多方的利益,采用近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建立起制度健全、 程序完备、运行高效、架构科学、共享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 区别对待原则
1.1 文献资源的区别对待
文献信息资源在纳入数字图书馆系统之前其存在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形态大体可 区分为:法律形态、经济形态、信息形态和载体形态。计算机还未成为文献信息交流与 获取的基本组成部分之前,文献信息主要以印刷型的方式存在,有人将其区分为白色文 献、灰色文献和黑色文献。白色文献通常是指正式出版发行的资料,黑色文献是指不对 外公开、具有完全保密性质的文献,而灰色文献是指介于白色文献与黑色文献之间的文 献,是那些虽然已经发行但很难从一般图书销售渠道中获得的文献。例如,预印资料、 学位论文、技术报告、统计资料、备忘录、会议文献等。这些不同保密等级的文献在纳 入数字图书馆系统时,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必须区别对待。根据文献信息进入数字 图书馆系统之前的状态,可将其划分为模拟信息和数字信息,已发表文献和未发表文献 ,有版权文献和无版权文献等信息形态(见表1)[1,2]。
表1 信息资源的存在形态
信息类型 出版状况
经济形态法律形态
载体类型
公开出版 商业性为主复制权、传播权、邻接权磁盘、光盘、集
数字信息 部分公开 免费资料为主 出版权、复制权、传播权、 成电路卡、移动
隐私权存储器、网络存
保密资料 非卖品政治、军事、经济、个人等 储器等
的机密信息,涉及相关法律
公开出版 商业性为主复制权、传播权、邻接权印刷文献、手稿
模拟信息 部分公开 免费资料为主 出版权、复制权、传播权、 、缩微胶卷、磁
隐私权带、录像带等
保密资料 非卖品政治、军事、经济、个人等
的机密信息,涉及相关法律
(1)已发表文献的版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指出:“信 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3]。这表明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只有经作者或出版机构 许可才可纳入数字图书馆系统,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而言, 数字图书馆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全文发布、传播时,将涉及作品的上载、传输以及在 用户计算机上的缓存等技术过程,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作品的复制,同时也产生作品 发行的效果[4,5]。因此,数字图书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或上载已数字 化的作品,将涉及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数字图书馆在使用著作权人的相关作品时,首先要根据法律判断作品的归属和法律形 态,然后履行诸如付酬和获得授权许可等相应的程序。对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而言,既 要获得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也要获得演绎作品的原作者、 汇编作品中享有著作权的原作品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若作品出版时,作者已将光盘 、网络数据库等电子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涉及邻接权问题,数字图书馆 的建设者应与该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授权谈判;若作者出版印刷出版物时没有将数字化 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作者谈判,获得作品数字化的授 权许可;如果已经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该组织已经与著作权人达成委托或转 让协议,则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应与该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授权和付酬等内容的谈判。
(2)未发表文献的版权保护。未发表文献纳入数字图书馆系统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必须保护著者的发表权和其他人身权,同时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发表权是著作权人人 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前提。无论是未数字化的未 发表作品,还是已数字化的未发表作品,一旦进入数字图书馆系统,并在互联网上进行 传播,该行为已构成著者作品的公开发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3]。即著者有决定其作品是否公开发表的 权利。公开作品必须是作者的自愿行为或经过其许可的行为,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擅 自发表作者尚未发表的作品,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还有可能侵犯作者的隐私 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著作权人的区别对待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著作权人队伍也是多样性的,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个人兴趣 、爱好、意愿、志向,对公益事业的支持态度,著作权的保护意识等方面,存在思想认 识、收益预期、信息开放共享等方面的差异,加上不同著作的出版时间不同,纳入数字 图书馆系统前的信息法律形态不同,作品的学科领域、专业深度、社会公众的欢迎程度 、作品质量、发行量等存在差异。一般而言,作品的时新性越强,发行量越大,社会受 众越多,作者的收入对版权费或稿酬的依存度越高,著作权人对著作的保护就越重视, 要获得该类作品的免费授权或低费用授权的难度较大,如文学、艺术、影视等作品。对 教学科研人员而言,由于其科研成果的专业程度较深,作品的发行量相对有限,其成果 中涉及的技术秘密等无形知识资产,主要通过专利、产品等方式得到体现,其版权费用 一般不会构成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通过网络传播能够大幅度地提高著作的社会影响, 他们可能更乐意将著作授权给数字图书馆建设单位。从超星数字图书馆赠送读者卡获得 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来看,其授权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大学老师占有较高的比例 ,已有数万名教授、博硕士导师、100多位大学校长和近600位两院院士,将著作权许可 授予超星数字图书馆[6]。
1.3 服务方式的区别对待
数字图书馆和数字资源的服务是多元化、分层次的,既会有免费电子期刊、免费的预 印本和电子文献服务系统、免费的网站和网页,也会有市场化、商业化的数据库、网络 电子期刊服务系统。由于受知识产权问题的影响,人们对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应是有偿服 务还是无偿服务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其实,不管你采取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知识产 权问题始终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无偿服务、免费使用不一定不侵权, 开展有偿服务、商业性许可经营不一定会侵权,问题的关键是看你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 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看获得授权许可的著作内容是否有商业化经营的市场前景。如果 内容不具有特色性、新颖性、持续性,即使免费提供服务最终也会失去读者;反之,即 使收费也会有读者、有市场。因此,信息内容的特点直接关系到数字图书馆服务方式的 选择,这是数字图书馆建设者、投资者必须认真加以思考的问题。
2 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 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 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在新的信息 传播环境中,只有寻求作品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作者才有动力创作更好的 作品,整个社会才能不断进步。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作品创造的版权利益可分为两个 部分:一部分是指作品为作者创造了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一部分是指对作品加以版权 保护,促进作者创造出更多的作品供社会利用,促进社会进步。
数字图书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应严格按照《合 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权利人对著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资源,而资源 的加工首先遇到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制约数字图书馆的 发展。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应通过联合立法部门、出版管理部门、出版单位,结合我国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实际需要,研究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在遵守国内外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找一条平衡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关系的途径。在现实中,数字 图书馆要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是非常麻烦和难以操作的事情。对此,业内 人士认为应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其中介作用,既能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又 能让取得知识产权许可的方法简单易行。
图书馆等社会群体对印刷文献进行数字化,不能以免费为公众传播利用为由,无偿使 用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文献资源。数字图书馆事业具有公益性,但是解决公益性问题, 不该让作者权益受损,应采取以国家投资或补贴为主的方式,来为公益事业的建设和服 务需求提供经费来源[7]。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纸质图书是有限的,一本书同时只有一个 许可。而网络空间是无限的,一本书可以同时供数万读者进行在线阅读,它对权利人利 益的影响远远大于前者。所以,数字图书馆和传统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不可同日而语。 其实,我们提倡数字图书馆的市场营销与图书馆开展无偿服务并不矛盾。图书馆可以像 购买传统印刷文献一样,通过购买、租赁的方式获得数字资源的使用许可权,将符合本 馆要求的数字图书馆信息产品,通过网络无偿地提供给本单位的用户使用,而数字图书 馆项目的投资者通过数据库的销售,获得版权支付经费,扩大数字产品的投资和生产经 营。数字图书馆也可以通过义务与权利置换等方式,请求作者给予“授权许可”。近年 来,我国超星数字图书馆通过给作者赠送10年读书卡的方法,获得大量作者对其作品的 使用许可权,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权利人、投资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3 版权激励原则
我们知道经费不足是制约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瓶颈,经费短缺同样困扰着数字图书馆的 发展,对起步阶段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尤为明显。如何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经费问题?如何 获得数字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经费?“等、靠、要”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只有依靠市 场的机制,通过数字图书馆自身的经营和发展,获得自身的造血功能,才能为数字图书 馆的发展获得持久的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10-27修正)第二十七条 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3]因此,版权激励的付酬方式符合 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在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网络信息资源十分匮乏,国家和社会各方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丰富网络资 源,克服经费短缺的问题,只有通过激励机制的创新,协调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 系,将著作权人的收入预期与数字图书馆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 人的利益,解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的问题。
成立数字图书馆运营公司,通过数字资源的市场销售,获得数字资源建设费、版权费 、投资收益、人员工资等,是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基本条件。技术入股、专利入股、股权 激励、期权激励是现代企业创办、管理、经营的一种重要方式。数字图书馆,特别是以 企业经营方式管理的数字图书馆,将著作权人的著作以一种版权入股、期权激励、版权 分红的方式来解决著作的许可使用问题,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式。其实,这与发达国家 普遍采用的版税制度,以及在数字图书馆或数字资源的利用中以点击率或利用率为依据 的报酬支付方式是一致的。这一情形在印刷文献的利用中早已存在,从英国图书馆文献 提供中心BLDSC的版权保护来看,BLDSC规定用户在以下情况下需支付版权费:个人用户 ;在同一本期刊内需要的文章不止一篇;为增加自己的馆藏而进行的复制;用户在本单 位内或其他场合传播复印件;用户需要同一篇文章的多个复印件;对整本文献的复制[2 ]。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性的私权,法的价值在于建立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 平衡,将作者的利益和数字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是解决著作权问题的根本所在 。一个没有可持续发展计划的数字图书馆是没有希望的数字图书馆,一个没有希望的数 字图书馆是不可能给作者信心的数字图书馆,使作者、投资者和用户看不到预期前景的 项目是不可能获得人们支持的。而期权激励能将作者、投资者、出版者的利益长远地结 合起来,既能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初期在经费投入中存在的困难,又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的动力。只有让著作权人认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意义,使他们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中受 益,他们才愿意把新作、新的知识信息产品、智力成果不断地交给有发展前景和具有诚 信合作机制的数字图书馆来出版、发行和传播。只有建立起稳定的、并不断壮大的作者 队伍,才能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创出品牌,成为“百年老店”,获得持久的发展。
版权激励就是通过平等、共赢的联合机制,不断接纳更多的作者和作品进入数字图书 馆联合体,通过成本控制提高运营效率,通过合理定价,把优秀的数字资源呈现给市场 ,从而打通作者、出版机构、图书馆和用户之间的产业链。数字图书馆联合体是一种创 新体制、改换机制的表现。联合体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动力来源于思想的解放、改革 的创新,也是一次积极的尝试,将图书馆、作者、出版社等要素组织好、协调好,才能 给信息市场带来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源,取得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4 开放共享原则
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使得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在网上按照个人意愿发布、出版和传递 信息,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利用,这既是Internet创办的宗旨,也是其传 播信息的最大优势。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为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创造了可能,也为信息 资源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提供了基础。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法定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人 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有人说:“没有合法的垄断,就 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8]。数字图 书馆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对矛盾。信息传播的速度越快、传播的范 围越广,信息产生的规模效益越大,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困难就越大。因此,知识产权 保护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使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相加值达到最大。
作者创新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是不容置疑的,但作者创作作品首 先是一种精神需要,是作者宣传自己的思想主张、表达情感或介绍自己的发现、发明等 科学成果,为社会、为人类作出贡献的表现,是对作者的人格、人品、修养、社会信誉 和能力等价值的体现。在人类社会早期并无版权的概念,信息的产出更多地是为了满足 个人的精神需要。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进一步促进信息的有效产出,才规定 了一定的财产权利。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是以网络作为传播工具的,网络信息传播途 径将打破原有的信息创造者、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对著作权人来 说,作品一旦数字化并在网络进行传播,将使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变得异常便利并 且难以控制,这可能会使作者的利益受损。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使很多图书馆的工作重心已经从如何购置更多的资源变成如何 利用更多的资源,资源共享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社会需要。网络的发展为图书馆间的合 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和非常广阔的空间,使图书馆间的合作变得成本低廉、效率更 高;同时,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各类数据库的大量产生与各个图书馆有限的经费、人 员、技术之间形成巨大的反差,使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间的合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网络环境给学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提供了新机遇,网络预印本、免费电子期刊、开放 访问(Open Access)资源的大量出现,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并以 这种开放共享来推动科学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因此,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是提高 信息传播范围和时效,降低信息交流的成本,实现无障碍交流的新境界,这既是科学技 术发展的需要,也是科学技术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或者说开放共享本身就包含在科 学发展精神的内核中,这与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总之,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解决的相关原则中,区别对待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 的基础;利益平衡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版权激励原则是协调相关关系,落 实区别对待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辅助手段;开放共享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和交流的需 要,是人类追求知识自由、实现知识共享的祈望,是人类社会追求更快、更好发展的基 本要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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