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特性分析及对策论文

探讨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特性分析及对策论文

探讨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特性分析及对策

王 磊1 王艳青2

1.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营 257091 ;2.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营 257000

摘 要: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得我国社会逐步进入了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而网络便随之成为了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民意和集中民智的一类重要渠道。作为有着追究刑事责任和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能的,可以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在新媒体快速传播信息的时代发展背景下,便也成为了网络舆情关注度相对较高的地方。这也就是说,在新媒体的时代下,涉检网络舆情呈现出来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虽然这种趋势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及时接受民众的监督,但也同时使得检察机关无法避免地面临着更多挑战。因此,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下防范涉检网络舆情危机,引导涉检网络舆情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便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新课题之一。

关键词: 新媒体;涉检网络舆情;特性;处置对策

新媒体是继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而来的一类新型媒体形态,它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移动技术等,借助电视、电脑、手机等终端来向用户提供信息与服务。涉检网络舆情作为与检察机关关联较深的意见汇总,其处理结果与检察机关的形象息息相关。而新媒体它的出现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可以加快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为信息的收集提供极大便利,继而促进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速度,但其在信息传播和管理时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又为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阻碍。由此可知,当前的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特性分析

所谓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当下所流行的社会问题或是现实生活中某些焦点、热点问题的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它是指有较强影响力和一定倾向性的观点与言论。那么,涉检网络舆情又是什么呢?与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检察人员相关联的网络舆情便是涉检网络舆情。具体来说,它是指借助互联网的平台,网民对涉及检察机关的行为、事件等发表言论,这些言论可能甚至是已经对检察形象与工作产生了影响,进而形成了具有一定倾向性意见的汇总。一般来说,涉检网络舆情有着以下一些特性。

(一)突发性。无论是微博上的一篇文章还是论坛上的一个帖子亦或是可以吸引眼球的新闻都可能引发涉检网络舆情,它们会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继而在网上被展开激烈探讨。因此,突发性是涉检网络舆情较为显著的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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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蔽性。网络舆情的平台是互联网空间,而发表言论舆情的主体又是以虚拟的、匿名的身份出现,这就使得涉检网络舆情相较于传统的社会舆情而言有着一定的隐蔽性。

当今的情势下,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是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接受信息、疏导情绪等的主要渠道,但这些新媒介却并未得到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这就使得一旦出现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很难充分利用这类沟通民意的有力媒介来为自身服务,以至于在处理过程中错失了网络舆论引导和应对的主动权,最终使得舆情事态朝着不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而导致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便是检察机关对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的理念的认识错位,观念落后。

(五)政治性。涉检网络舆情由于与我国的司法制度有所关联,其导向往往直接反映着我国现有司法环境下民众对检察系统的看法。再者,部分西方反华势力在我国涉检热点、敏感事件中的恶意炒作也使得一些简单涉检事件走向政治化、国际化。

(四)难控性。非理性言论在网络空间大量存在,而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又十分迅速,任何一个热点事件一旦加上有着情绪化的意见便通常会成为舆情的导火索,使得事态愈发不可收拾。

(三)信息误导性。互联网网络空间是极为开放的,任何一个普通的案件经由互联网的无限传播后便极易引发涉检网络舆情事件。而网络空间的参与者由于并未直接参与事件本身,在传播时便无意识的会受到个别言论的误导而将质疑放大,继而造成严重的负面涉检网络舆情,从而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在传统的舆论处理过程中,部分人员由于秉持着言多必失的心态而信奉“没调查清楚事件真相前,不该随便发布消息”,这无疑是将事件的舆论引导权让出。而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危机处理中的黄金24小时被大幅缩减。也就是说,在网络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下,一旦涉检网络舆情出现任何端倪,检察机关都应当在第一时间站出来发声,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在网络舆情掀起热潮之前谨防别有用心者从中作梗。这主要是因为一旦负面言论先于正面言论出现时,正面引导便很难扭转舆论走向。由此可知,在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危机时,检察机关都应当在第一时间让权威的、客观的声音引导舆论走向。而若想让此项举措发挥出最大效用,检察机关便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来不断提升所有人员的涉检网络舆情意识,并不断强化人员的介入效率。

二、涉检网络舆情当下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意识不足

湿式静电除尘工作原理与普通的电除尘相同,因此,对于湿式电除尘对粉尘的去除机理,仍然可按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计算公式(多依奇公式):

(二)网络舆情的处置机制有所缺乏

在应对网络舆情的过程中一旦缺乏有效的、相对应的机制,处置行为便成为了无源之水。因此,可以说,近些年来所发生的涉检网络舆情事件大部分都是由于缺乏舆情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首先,检察机关缺乏舆情监测预警体系。网络舆情监控体系的缺乏会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又全面地掌握事件的相关信息动态,往往使得自身在涉检事件被曝光后无法掌握主动权,继而造成严重的涉检网络舆情。其次,未高度重视舆情风险,缺乏足够的舆情风险意识。当涉检网络舆情显现出苗头时,部分检察机关却并没有及时查清楚事件真相,反而任其发展,也并未及时上报,导致自身在涉检事件并不清楚的情况下来应对舆情,如此,网络舆情的处理效果便不尽如人意。

三、新媒体时代下涉检网络舆情的有效应对策略

(一)有效提升涉检网络舆情的意识和介入效率

从J社区的拆迁案例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在回应有权势的钉子户抗争时,为了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有序,总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尽可能以“妥协让步”的方式寻求与钉子户的一致约定,这和以往的“硬策略”形成鲜明对比。因此,为了“避免出事”,地方政府在应对钉子户抗争上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高昂的。

浓硫酸显色法是根据芝麻素能与经过氯仿处理的浓硫酸作用产生特殊颜色的物质,这种橘红色与芝麻油的剂量成正比。冉启才等对芝麻油进行碱练脱色、油脂净化、提取分离脂肪酸和不皂化物等处理,证明了芝麻素是引起橘红色化合物产生的原因,与芝麻酚、色素、脂肪酸、甾醇等无关。周祥德通过硫酸显色法证明 了目视比色会产生5%~10%的误差,定量的准确性不高。孙伟、李凝等发现浓硫酸显色反应可以出现稳定的橘红色,在常温下能够维持2~3 h,显色物质能够稳定存在于硫酸层中,与油脂色泽无关,颜色较深时也不必进行脱色处理[2-4]。

(二)不断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机制

专门的、健全的网络监督信息快速反应机制是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内妥善处理网络曝光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处理基础,它的存在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甚至是避免网络对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应对机制的存在还能帮助检察机关实时收集信息,提高风险预警分析能力,借此来从源头上有效避免网络舆情的发生。首先,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现实生活和互联网、事前与事后的关系,并逐步尝试建立对外、对内的舆情处置联动,形成共同的应对机制,让各个部门之间互相协作,各自发挥优势,继而在最短时间内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其次,在解决网络舆情时坚持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理同步进行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舆情往往是伴随着事件发展而来的,而它的平息也往往是随着事件的解决而进行的。当坚持事件与舆情同步进行的原则时,事件的解决和权威消息的发布可以同时起效用。再者,及时建立互联网舆论引导和管理小组,并组建网络舆情危机分类应对、舆情信息分析、快速反应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的正面宣传和报道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人和网络评议员的共同作用来及时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继而及时铲除舆情,而这种联动机制也能为舆情的引导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三)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力度,增加合作

新媒体时代下,新闻工作者和地方主流媒体在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置和引导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检察机关在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时便不可避免的需要与地方主流媒体沟通,与新闻发言人之间也多有交流。因此,为了强化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效果,检察机关便需要与地方媒体协调配合,让涉检新闻的报道时间、内容、方式既能遵循检察工作的规律,也能让新闻最大限度地公开透明。再者,我们知道,主流媒体与新闻发言人所具备的亲和力、影响力和敢于直面热点的特点也能帮助检察机关在应对舆情时减少空话,真心诚意的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继而让自身站在舆论的制高点。同时,检察机关与主流媒体的合作、沟通也能确保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帮助自身减少由于不当报道而形成舆论炒作的风险。

四、结语

总的来说,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极高的挑战。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主动适应新媒体环境下的各项工作,加大自身在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引导能力,确保自身在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的情况下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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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向东,王晓黎,李勤峰.论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及其应对[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4]魏轶群.涉检网络舆情处置应对策略[J].人民检察,2016.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1-0107-02

作者简介: 王磊(1981- ),男,汉族,山东东营人,本科,任职于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正科级;王艳青(1978- ),女,汉族,山东东营人,本科,任职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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