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与公民隐私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隐私保护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隐私,就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1506页。),又称私人秘密。档案是公民隐私的重要载体,档案利用与保护公民隐私是一个对立统一体。因此,各级各类档案部门要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做到既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档案信息的合法需求,又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并将保护公民隐私贯穿于档案利用的全过程。
第一、要增强保护公民隐私的责任感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社会档案意识不断增强,档案工作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一方面,档案形成社会化,特别是有关公民隐私的档案大量形成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档案利用社会化,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成为实际的档案利用者,不但利用的范围日益广泛,内容日益丰富,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利用有关公民隐私的档案。早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就规定了公民有“寻求、接受和传播资料和思想的权利”。(注:韩玉梅、张恩庆、黄坤坊编著:《外国档案管理概论》,档案出版社1987年9月第1版,第163页。 )档案的普遍利用与保护公民隐私形成了矛盾。因此,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和档案利用者在档案利用中自觉地保护公民隐私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首先,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专制、落后的社会里,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更无从谈起。从18世纪末开始,大多数国家宣布承认和尊重公民的“私人秘密”,即“隐私权”。(注:韩玉梅、张恩庆、黄坤坊编著:《外国档案管理概论》,档案出版社1987年9月第1版,第153页。)其次,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是公民的基本要求。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的隐私,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三,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是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对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问题,如果不给予应有的重视,一旦泄露了公民的隐私,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因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被推上被告席。其四,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似乎是件小事,但是如果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就可能引发矛盾,处理不当还会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这个大局。
第二、要明确档案记载的公民隐私事项
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及与公民发生联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记载了公民的一系列隐私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公民自然状况的隐私。如有关档案记载的公民的出生、死亡情况,公证机关形成的公证档案记载的公民收养、被收养情况。二是公民健康状况的隐私。如医院形成的病历档案记载的公民遗传病、生理状况、生理缺陷、生育情况等。三是公民婚姻状况的隐私。如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档案记载的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等情况。四是公民财产状况的隐私。如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档案记载的公民纳税、经济收支情况;银行、保险公司形成的档案记载的公民存贷款、保险金缴纳及理赔情况;公证机关形成的公证档案记载的公民财产状况等。五是公民受处分、处罚的隐私。如纪检、监察机关形成的纪检案件档案、监察案件档案记载的公民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诉讼档案记载的公民犯罪、判决、处罚情况;公安机关形成的档案记载的公民受治安处罚情况。六是公民科技成果的隐私。如科技行政管理机关和版权、专利管理机关形成的科研成果档案、专利档案记载的公民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工业技术、祖传秘方、工艺制造秘密等情况。七是公民宗教信仰的隐私。如公安机关、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形成的档案记载的公民宗教信仰情况,等等。
第三、要落实保护公民隐私的措施
隐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和范畴。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之所以形成有关公民隐私的档案就是为了利用。因此,要把档案利用与保护公民隐私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简单化,也不能绝对化;既不能重视保护公民隐私而忽视档案利用,也不能重视档案利用而忽视保护公民隐私。公民的隐私事项,既有相对集中记录在某种专门档案里,也有分散记录在各种门类与载体档案中。因此,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的难度较大。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始终要把握主动权,只要措施得力,就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关键是把好“四关”:一是把好档案利用目的关。档案利用者利用有关公民隐私档案的目的要合法,不得通过利用档案窃取公民隐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对他人的人身攻击,扰乱社会秩序。二是把好利用档案对象关。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特别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档案时要依法审查利用者的证件和相关材料,判定其是否合法的利用者。即使是合法利用者,也要加强保护公民隐私的教育,使之自觉地保护公民隐私,不得随意扩散。要与一些特殊职业的档案利用者如从事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创作的利用者签订保护公民隐私的协议,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利用者保护公民隐私的义务的责任,必要时可对协议予以公证。三是把好提供档案内容关。一般说来,不同身份、不同职业、不同利用目的的档案利用者,利用的档案内容不同。各级各类档案部门要从严掌握提供记载公民隐私内容的档案,切实做到有关公民隐私的档案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不向无权利用的利用者提供有关公民隐私的档案。四是把好开放档案关。档案馆对进入开放期限的档案要严格鉴定审查,谨慎对待有关公民隐私的档案。未达到公民隐私档案开放期限的要列入控制使用范围,确保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保护公民隐私也是档案利用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档案利用者要象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一样,保守公民的私人秘密。
第四、要推进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制化
一是制定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的法规。确立保护公民隐私在档案利用中的法律地位,增强社会特别是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和档案利用者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制观念;对档案记载的公民隐私事项作出科学、系统、权威的界定,为规范有关公民隐私档案管理和利用奠定基础,建立公正、合理的档案利用保护公民隐私秩序。
二是建立有关公民隐私档案利用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制定有关公民隐私档案利用的详细规定。有关公民隐私档案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期满可以普遍公开利用。因此,要科学地确定有关公民隐私的各种门类档案的开放期限。目前,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限制利用文件的封闭期(即开放期限)。如法国1979年1月3日颁布的档案法规定,利用公务文件自由权法律中规定的不能自由利用文件的封闭期一般为30年,其中个人医疗文件封闭期为150年,人事案卷为120年,凡涉及个人情况如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公共事业部门调查来的有关私人情况和行为等文件为100年,处理与私人生活有关的诉讼文件为60 年。(注:周卫国主编、苏庆伟副主编:《外国档案工作》,山东省新闻出版局1995年1月准印,第167页。)
三是广泛开展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隐私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能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予以自我保护。
四是建立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执法机制,查处违法案件,保障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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