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节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暴力论文,主要原因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尽管一般夫妇在冲突时的动武现象不甚普遍,但在离婚女性群体中,曾遭遇丈夫殴打的比重甚高。据我们于1996-1999对上海、厦门、哈尔滨城市以及广东、河北、安徽、新疆农村基层法院的抽样调查,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丈夫暴力的占30%左右,其中不少女性不堪忍受丈夫殴打多次起诉离婚,法官却以“对方已认错,应再给他一次机会”为由判不离。辽宁女性犯罪有家庭暴力因素的占50%以上,其中犯有重伤害、杀人的女性犯罪由家庭暴力所致的更高达80%。我们的《中国婚姻质量研究》课题也显示,内地农村丈夫在双方发生争吵时动武的比重明显高于城市,如甘肃农村妻子挨过打的达35.1%,上海为18.6%。
鉴于在某些群体中女性被殴打频率和程度的严重性,为减少家庭暴力,我们建议:(1)应尽快把《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程序,并加强对性骚扰、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加拿大政府出台的一项关于“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这个立法原则我们可以借鉴。(2)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3)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4)在对婚内强奸罪的认同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建议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婚内强奸案罪予以认定,如包办、买卖、强迫、拐骗婚姻,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以上,或在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在第三者的帮助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可认定为婚内强奸罪;(5)婚姻法修改应增加对有过错(包括施暴、虐待)的一方进行刑事制裁的条款,如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住房分配上有利于无过错方;有暴力倾向者不宜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受害者造成精神和肉体伤害的应予以相应赔偿。由于施暴者对受虐者的伤害更多的是潜在的心理上、感情上的内伤深痛,有的甚至一辈子也无法治愈,而按照交换和社会控制理论,当家庭成员认为使用暴力所得的报偿大于应付的代价时更可能使用暴力,当社会对施暴者缺乏有效控制时,也就相对减少了其所应付出的代价,并使这种武力控制互动变成稳定和固执的系统,因此我们建议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缺德者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或维护自己权威的愚昧、野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