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舍勒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学论文,直观论文,本质论文,方法论文,论舍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3-0001-08
按照一般的看法,胡塞尔所发展的“本质直观”(Wesensschau)方法是被整个现象学运动都接受的一般的现象学方法。①舍勒作为早期现象学运动中的代表性人物,自然也不例外,“在舍勒那里,本质直观标志着一种直接的直观,在这种直观中,在将所有设定都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一个实事的本质作为先天而成为自身被给予性”。②进而,人们也常常会说,舍勒接受了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方法,而没有接受其“现象学还原”的方法,或者说,舍勒的现象学甚至只是一种本质现象学,而非“超越论的现象学”。
长期以来,这一对舍勒现象学方法和特征的规定基本上已经成为一种定见。但是这种定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1.它不恰当地将舍勒的“现象学还原”与“本质直观”的方法混同,从而忽视了舍勒的“超越论的现象学”的维度;2.它过于简单化地看待舍勒的“本质直观”方法,忽视其对胡塞尔本质直观方法的批评和进一步发展。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问题,舍勒现象学自身的方法和特征并没有得到很好地理解和把握。本文将把目光聚焦于后一方面,即尝试在与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方法的比较和对勘中,彰显舍勒对本质直观方法的基本规定和根本性发展。③
一、本质直观与先天性
海德格尔曾将“意向性”、“范畴直观”和“先天的本真意义”一道视为现象学的三大决定性发现,④笔者曾经指出,“意向性”这个概念更多承自“现象学的祖父”布伦塔诺,“先天的本真意义”这一方面则更多关联于“现象学的外祖父”波尔扎诺,而“现象学之父”胡塞尔的最根本的功绩就在于以“范畴直观”改造了“意向性”和“先天”,并终而将这三个概念“相关性”地串联在一起,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现象学首要的核心突破就在于“范畴直观”的发现。⑤
对于现象学家来说,“先天”这个在康德语境中的修饰词(a priori)首先被用作名词(Apriori),它无非意味着“本质性”和“何物性”(Washeit),因此它是可在现象学的直观中自身被给予的观念性存在、“观念性的对象”。但是,这样一种对“对象性先天”的现象学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现象学家们对于“直观”概念的拓展,或者更确切地说,要归功于一种不同于“感性直观”的“观念直观”或“范畴直观”的发现。这种“观念直观”或“观念化抽象”后来也被胡塞尔发展为“本质直观”的方法,进而成为现象学的标志之一。在《逻辑研究》中,这种“观念化抽象”(ideierende Abstraktion)首先被从经验主义的抽象中区分出来,后者意味着“对某个在一个感性客体上的不独立因素的突出”,而与此相对应,在前者中,“被意识到的、成为现时被给予的不是那个不独立的因素,而是这个客体的‘观念’、它的普遍之物”。⑥
现象学作为一种普遍的、彻底的“经验主义”⑦恰恰就基于这种“直观”或“经验”概念的拓展,如后来胡塞尔所清晰描述的那样,“本质直观并不比感知隐含更多的困难或‘神奇的’秘密。[……]直观、直观性的意识到伸展得有多远,相应的‘观念化’(如我在《逻辑研究》中通常所说)或‘本质直观’便伸展得有多远。直观在多大程度上是纯粹的,在多大程度上不带有任何超越的共指(Mitmeinung),被直观到的本质便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相即地(adquat)被直观到的东西、一个绝对的被给予之物”。⑧简单而言,“本质直观”作为一种“意识行为”,同感性直观一样,根本上是“意向性”的,它的对象或“相关项”是“本质”或者“先天”。而“先天”根本上也是一种“意向性”的存在,“我们无法想象,这种观念对象在与它们相应的主体心理体验和活动中会不能被意识和认识”,⑨“先天”始终是在“本质直观”中“可能”被把握的“观念性存在”。
胡塞尔的这样一种对“直观”概念的扩展以及进而对“本质直观”和“先天性”的关联性讨论,在舍勒这里得到了“应和”。事实上,正是基于对“直观”概念的反思和拓展,舍勒才最终摆脱了他早期的新康德主义立场,转而开始其现象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他的“质料先天”学说,继而展开其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
就思想史发展而言,当舍勒1901年前后首次结识胡塞尔时,他们就相互交换了对“直观”问题的看法。舍勒提出“我们直观给予之物的内涵要远比感性组成、它们的发展衍生和逻辑统一形式所能涵盖的内涵更丰富”,胡塞尔也马上指出,在他的《逻辑研究》中他也对直观概念做了类似的扩展,使它也包括所谓的“范畴直观”。“从这一时刻起,一种精神的联系便得以形成,这个联系以后在胡塞尔与笔者[舍勒——引者]之间始终存在着,并且它给笔者带来了极大的收益”。舍勒在后来也表示,胡塞尔构建其现象学的最直接起点是他在《逻辑研究》中引入的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的区分,而且这一区分也是建立理论哲学的新的富有成果的原则。⑩
从舍勒本人的这一描述中,我们可以确定两点:1.舍勒从一开始就完全赞同胡塞尔对于直观概念的拓展;2.在与胡塞尔有私人接触以前,舍勒自己已经独立地对直观概念进行了拓展。(11)实际上,即便舍勒一再承认他受益于胡塞尔现象学,但他也从未掩饰他与胡塞尔的差异,他从不承认自己是胡塞尔的学生。他曾说,虽然他和胡塞尔在方法论意识方面多有相同,但不仅是在世界观和某些具体的看法上,而且在对现象学方法的解释与应用上,他都与胡塞尔有着很大的分歧。(12)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舍勒并非从胡塞尔那里“学习”了“范畴直观”概念,而毋宁说,胡塞尔“范畴直观”概念得到了舍勒的“应和”。
如胡塞尔一样,舍勒也将“本质直观”或者一种特殊类型的“范畴直观”看作把握“先天”的“本真”方法。舍勒将所有那些“观念的含义统一和定律”看作“先天的”,因为任何对其思维主体及其实在自然属性之“设定”都不必在先考虑,或者说,正是在将这些“设定”“排斥不论”以后,那些能够直接被发现的东西,即“在对这个本质的体验中直接发现的这个本质的内涵,它们才是现象学研究的实事”。(13)“先天”或者“本质”总是通过“直接直观”而自身被给予的,“这样一种直观是‘本质直观’,并且也是‘现象学直观’或‘现象学经验’”。(14)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舍勒这里“本质直观”与“先天性”之间的第一个本质关联。本质直观是一种“直接性”的、“内在性”的“现象学经验”,其中,“先天”作为“现象学的纯粹事实(Tatsachen)”而自身被给予。在此意义上,与胡塞尔一样,人们同样可以在舍勒这里谈论一门作为“经验主义”的现象学哲学。(15)对于舍勒来说,“现象学”这个词所指的就是:“在对在世界之中被实现的本质性(essentiae)的探寻中的一种直接的直观的指明(Aufweis)”。(16)“先天性”始终就只能在“本质直观”中被“指明”,而不是被“证明”(beweisen),后者是实证科学的“方法”。(17)因此,在“先天性”与“指明”这种先天性的“本质直观”之间的关联首先就在于一种意向的对象性的关联,即“先天”作为一种“观念性存在”是“本质直观”的对象,是在“本质直观”之中作为“自身被给予之物”、作为“质料”而被把握到的。(18)所谓的“质料先天”在根本上是与“本质内容(Wesensgehalt)”同义的。(19)
不仅如此,基于对“先天”概念的扩展,舍勒也强调了“本质直观”与“先天性”之间的另一种本质关联。舍勒明确指出,现象学在它进行研究的所有领域都必须划分三种本质联系:“1.在行为中被给予的质性和其他实事状态的本质性(及其联系)(实事现象学);2.行为本身的本质性以及在它们之间存在的联系和奠基(行为现象学或起源现象学);3.行为本质性和实事本质性之间的本质联系”。(20)简单来说,现象学主要的探究对象就是“先天”(本质)之领域,而这种“先天”之领域可以分为三大部分:1.对象性的、实事的先天,2.行为先天,3.行为与实事之间的相关性先天(Korrelationsapriori)。(21)所以,对于舍勒来说,“本质直观”首先意味着一种对“对象性的、实事的先天”(第一个意义上的先天)的“把握”和“经验”;同时,“本质直观”作为一种“行为”,它本身也是一种“行为的先天”(第二个意义上的先天),它本身也是现象学的研究对象,人们可以在一种新的“本质直观”中把握这一“行为先天”;更进一步,在“实事先天”与“行为先天”(对“实事先天”之“本质直观”)之间的本质性联系或“相关性先天”同样也可以被另一种“本质直观”把握到。就此而言,“本质直观”在舍勒这里既意味着对“实事先天”的“直接直观”,也意味着对这种“本质直观”行为自身的本质或先天的“直接直观”,同时还意味着对“实事先天”与“行为先天”之间的“相关性先天”的“直接直观”。
如果说,正是通过对“本质直观”的诉诸,作为“现象学之父”的胡塞尔一方面疏离了“现象学的祖父”布伦塔诺的“心理学主义”,这种疏离导源于胡塞尔所受到的“现象学的外祖父”波尔扎诺在“先天”问题上的决定性推动;另一方面,胡塞尔也继承和发展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从而根本上避免了波尔扎诺式的“柏拉图主义”倾向。这一切之所以得以可能,恰恰是基于“先天”与“本质直观”之间的“意向”的“相关性”关系。而在舍勒这里,这种“在对象的本质和意向体验的本质之间”存在着的“本质联系”被视为“现象学的最高原理”。(22)根据这种“相关性的先天”的“现象学的最高原理”,舍勒的“质料先天主义”既包含着质料的“实事先天”(比如价值先天),也包含着质料的“行为先天”(比如情感先天),同时还包含着实事和行为本质性之间的“相关性先天”。这样一种包含着三类质料先天的“质料先天主义”无疑是在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中获得其自身被给予性的。
概而言之,尽管很可能舍勒是独立于胡塞尔而对“直观”概念进行了扩展,但在对“本质直观”的基本规定以及它与对象性的实事“先天性”的本质关联的思考方面舍勒无疑也受到胡塞尔很大的影响。而且,一方面,舍勒对于“本质直观”与“先天性”之关系的思考也并没有仅仅限制在胡塞尔的思想上,而是基于其对“先天性”的扩展,进一步探究了“本质直观”与三种“先天性”的本质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质料先天主义”,从而为他的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舍勒对胡塞尔的赞同的“应和”更多只是体现在这种对“直观”的扩展上、体现在对“范畴直观”的发现上以及体现在对“本质直观”自身的本质结构分析上,他并没有完全接受或赞成胡塞尔“范畴直观”理论的全部,尤其是胡塞尔有关“范畴直观”和“感性直观”之间的奠基关系部分,在舍勒这里受到了坚决的抵制。通过这种“抵制”,舍勒突出了“本质直观”的根本的“独立性”和“原初性”。
二、本质直观的独立性
按照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确立的奠基关系,一切范畴直观(包括“观念化抽象”或后来的“本质直观”)都要“单方面地”(einseitig)奠基在素朴的行为之上,因此,对观念对象或对先天的范畴直观就要奠基于素朴的感性直观。感性直观是“奠基性的”(fundierende)行为,而范畴直观则是“被奠基的”(fundiert)行为。(23)这里的奠基关系无非是指,没有在感性直观中所给予的与对象之间的联系,范畴直观本身就不可能。或者如海德格尔所说,“范畴化行为是被奠基的行为,就是说所有的范畴之物最终都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的。这一命题必须得到正确的理解。它的意思并不是说,范畴之物最终可以被解释为感性之物,毋宁说,这一‘基于’所指的无非是:它是被奠基的。按其含义,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这一句子:所有的范畴之物最终都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的,每一对象化的解析(Explikation)都不是飘浮无根的,而是对已然既与之物的一种解析”。(24)这里很清楚的是,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之上,并非意味着它对于感性材料的依赖,而事实上是对感性直观的“质料”上的依赖。海德格尔很敏锐地注意到,胡塞尔这里对“感性材料”(Stoff)和作为意向本质的“质料”(Materie)的区分。
实际上,胡塞尔常常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Materie”这个概念,但这个名词最基本的含义有两个,一个是与质性一同构成行为的意向本质的“质料”,另一个则是在传统的意义上与“形式”相对的“内容”或“材料”。(25)而胡塞尔也在此两个意义上使用形容词“material”,后一个意义最常见的就是与“形式的本体论”相对的“质料的本体论”等等,在此意义上,它也相当于胡塞尔所使用的更少歧义的概念:“含有实事的”(sachhaltig)。这对于我们的行文来说是个很大的困难,因为在舍勒那里,他更常使用的是形容词“material”(质料的),它都是在与“形式的”相对的意义上被使用的,据此《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英译者也将此处的“质料的”概念译作“非-形式的”。就此而言,舍勒这里的“质料”只与胡塞尔那里的第二层含义相关,而与其第一层含义无关。
有必要对这里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阐明。要而言之,首先我们可以区分:胡塞尔那里狭义上的“质料”(即与质性一同构成行为的意向本质的“质料”)和在传统的意义上与“形式”相对的“内容”或“材料”;其次可以表明,舍勒的“质料-形式”这对概念的区分承自亚里斯多德和康德,而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承自亚里斯多德和康德的这一对概念被胡塞尔更为明确地称作“材料-形式”,因为他想避免人们混淆我们在第一点中已经提及的那个应该加以区分的概念。(26)换言之,舍勒这里用“质料”,而胡塞尔那里则是以“材料”一词来与“形式”的概念相对应,舍勒“质料”概念在功能上是与胡塞尔的“材料”概念而非胡塞尔意义上的“质料”概念相一致的。我们既要看到舍勒的“质料”概念和胡塞尔的“材料”概念在内容或内涵上的区分,更要注意到舍勒的“质料”与胡塞尔的“质料”的根本性区分;再次,舍勒对“质料-形式”这一对概念当然也有着不同于康德以及胡塞尔的理解,根本一点就是将“质料”与“感觉或感性材料”相分离,这恰恰是舍勒批评康德的首要之处。因此,胡塞尔意义上的“材料”、胡塞尔意义上的“质料”和舍勒意义上的“质料”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必须得到明确的区分。
基于如上的讨论,我们可以指出,胡塞尔这里所说的范畴直观奠基在感性直观之上,所指的是一种“单方面的奠基关系”,而这种“单方面的奠基关系”在根本上又意味着一种“质料奠基”,而非“材料奠基”。
但是这样一种奠基关系受到了舍勒尖锐的批评,他说:“这里我有一个双重的反对:第一,一旦‘感性’直观概念不经检验地被引入,而后又将对范畴直观对象之‘感知’[所需的]客观前提等同于那些在感知中‘自身被给予之物’,那么纯粹现象学进程的一贯性就突然被打断了,由此现象学还原就没有被清楚地进行;其次,这也就是众多不容置疑的事实仍被遮蔽的原因,这些事实恰恰支持[与上述看法]相反的观点,这些事实恰恰表示了:范畴直观的内涵为感性直观的内涵‘奠基’”。(27)
如何理解这里的“双重反对”?这里当然包含着舍勒本人对于“现象学”以及“现象学还原”的那些不同于胡塞尔的独特理解。
舍勒这里的第一点反对意见与“现象学还原”相关。此处的关节点在于如何理解舍勒所说的“对范畴直观对象之‘感知’[所需的]客观前提等同于那些在感知中‘自身被给予之物’”。比较清楚的是后半部分,那些在对范畴直观对象之“感知”中“自身被给予之物”显然指的就是那些“范畴直观的对象”,或者用舍勒的话说也就是现象学的纯粹事实,现象学的先天之物,或更明确地说就是“质料先天”。而前半部分说的是这种范畴直观行为据以进行的“客观前提”,它所指的无非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海德格尔所说的“所有的范畴之物最终都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的,每一对象化的解析(Explikation)都不是飘浮无根的,而是对已然既与之物的一种解析”。也就是说,范畴直观行为之进行要依赖于感性直观行为为之提供一个对象性的联系,范畴直观行为要依赖于感性直观行为的“质料”(胡塞尔意义上的)。我们也可以说,在舍勒看来,胡塞尔不恰当地将两种完全不同意义的“质料”相混同,即一种是舍勒自己这里的“质料先天”中的“质料”,即范畴直观的内涵或者在范畴直观中“自身被给予之物”,另一种则是胡塞尔那里所说的那种与对象之物的联系意义上的“质料”。而这一等同或混同在纯粹现象学的进程中显然是不合法的。
这一等同之所以可能,根本上是因为胡塞尔与“完型质性”学说以及施通普夫(Carl Stumpf)一样分有着感觉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谬误,这个基本谬误在舍勒看来并不单单存在于极端的感觉论论题,即“直观的全部内涵可藉由感性材料或这些感性材料通过心灵的发展而发生的任何一种变形而完全一致”,而毋宁说是在于这样一个预设:“感性的内涵为其他所有的直观的内涵奠基”。(28)很清楚的是,舍勒批评的着眼点首先在于这样一种奠基关系。当然,舍勒也看到了胡塞尔与一般感觉主义认识论的区别,即一般感觉主义认识论强调的是一种“感性的内涵”或“感性材料”为其他直观内涵奠基,而胡塞尔则不一样,他强调的是“感性直观的内涵”为“范畴直观的内涵”奠基。换言之,感觉主义认识论强调的是“材料奠基”,而胡塞尔强调的则是“质料奠基”。
但是即便是胡塞尔的这一“质料奠基”还是基于一种“不完全的还原”,根本上还是基于对实在的行为进行的设定,即范畴直观行为“不是飘浮无根的”,而是依赖于在感性直观中被给予的“已然既与之物”,因此在根本上这种“质料奠基”就是基于一种时间的演替,而非一种被给予性意义上的奠基。在舍勒看来,“质料先天”原本就是一个对象,一个在范畴直观中自身被给予的对象,因此范畴直观行为原本就与它自己的对象——质料先天有着直接的对象性联系,而无须依赖于一个感性直观来提供那种对象性的联系。事实上,后面这种对象性联系(或者胡塞尔意义上的质料)恰恰是需要被“现象学还原”掉的。对先天的现象学直观本身是直接而自足的。
换言之,正是在这第一点“反对”之中,舍勒既取消了感性直观对本质直观的“材料奠基”,同时也取消了感性直观对本质直观的“质料奠基”,进而坚持了本质直观相对于感性直观的“独立性”和“自足性”。
三、本质直观的原初性与“本质直观的功能化”
不仅如此!舍勒并没有满足于仅仅批评胡塞尔,实际上他还在第二点反对中反转了胡塞尔那里的奠基关系:即范畴直观的内涵为感性直观的内涵“奠基”。在这一点上,舍勒实际上还是追随着康德。对于舍勒来说,范畴直观是“纯粹的”直观,“在其中,感性功能完全不再具有(意向性)的作用”;与此相应,范畴直观的内涵或现象学的事实就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它根本上独立于感性功能。相反,这种现象学的纯粹事实反过来还要为感性直观的内涵奠基。这意味着,如康德所言,恰恰是那些“形式”或者“理解的模式和法则”以及“范畴”等等先天地限制和规定了一种可能性,在其中感性的事实才能被给予我们。(29)换言之,舍勒并不反对康德所谈论的“形式先天之物”对于感性直观的优先性,他反对的仅仅是康德的那些预设。事实上,通过现象学还原,康德的那些“范畴‘形式’本身就成为了‘我的直观’的质料”。(30)在根本的意义上,恰恰是这种在范畴直观中被给予的先天内涵“功能化”为一种经验的“结构”,它先行于并规定着我们所有感性经验行为的进行,或者它先行于并规定着所有感性直观与对象之物的联系。
这样一种被反转的奠基关系所指的无非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范畴化行为对于感性感知的贯穿”,它意味着,“具体而明确给出对象的直观,永远不会是一种孤立的、单级的感性感知,而从来就是一种多层级的,也就是在范畴上得到了规定的直观”。(31)就此而言,“质料的先天”之所以成之为“先天”,恰恰就是因为它先于感性直观而被给予,并且没有这种在先的被给予,感性直观也就不可能被进行,作为范畴直观内涵的“先天”恰恰是为感性直观及其内涵奠基的。按照舍勒自己的说法,这里根本上是贯彻了纯粹现象学进程的一贯性,根本上是坚持了现象学还原的进行,根本上是依据了“自身被给予性”或“绝对明见性”的原则。(32)
然而,这一反转是如何可能的?这根本上源于舍勒所发现的“本质明察的功能化”(Funktionalisierung der Wesenseinsicht)这一所有本质认识都具有的重要属性。然而,在舍勒看来,这种本质认识的重要属性同时也是一直以来最少被关注的那些属性之一。所谓“本质明察的功能化”或者“本质直观的功能化”就是指:“本质认识将自身功能化为一种法则,即一种指向偶然事实之知性的单纯‘运用’的法则,这知性‘根据’诸本质联系‘确定地’统握、拆分、直观、判断偶然的实事世界”。(33)因此,一切主观的先天,比如康德先验哲学意义上的形式先天在根本上就不是原初之物,而是功能化之物,或被生成的东西。(34)
在我们看来,舍勒的本质直观的功能化理论有两个最基本要点。首先,本质直观的功能化理论清楚地阐释了质料先天与形式先天之间的关系。如舍勒所说,“一切功能法则都要导源于对象-经验、本质经验或本质直观”,这样一种经验当然与所有那些感性经验有着本质的区别。借助于本质直观的功能化,原初在直观中自身被给予的那些“质料”的先天如今变成了或功能化为了主观的“形式”的先天,“曾经的被思之物变成了思维的‘形式’,被爱之物变成了爱的‘形式’和类型”。(35)在此意义上,亨克曼也曾将本质直观的功能化称作“图式化”(Schematisierung),“当然只有通过它从质料先天向形式先天的转变才是可能的”。(36)舍勒自己后来也将这种“功能化”称作“范畴化”(kategorialisiert)。(37)它所说的无非是,本质认识具有将在自身中作为“质料”被把握到的那些本质性东西转变成一种“功能”、“法则”、“图式”或“范畴”,进而成为其他的认识的“形式”这样一种本性。舍勒这里所针对的靶子也很清楚,就是坚决反对康德的综合的范畴功能学说。换言之,舍勒从来没有像康德将形式先天固定化那样,也相对地将“质料先天”固定化甚或“存在论化”、“形而上学化”。亨克曼曾十分清楚地谈论过“形式先天”与“质料先天”的这种相对性的、功能性的关系,“‘质料先天’和‘形式先天’是在其功能性上被标记的本质性,所以,在相应的前提下,本质性能够一次是作为质料先天,然后又作为形式先天而被把握,这种情况也可以颠倒。先天本质性的功能能够自身改变的那些条件[……]可以通过奠基秩序在先被给予,本质性恰恰就存在于这些条件之中,所以,一个本质性,当它在它自身上被关注时就显现为质料先天,而当它与一个次一级的本质性相关而被关注时则呈现为形式先天”。(38)
其次,通过这种本质明察的功能化,舍勒还强调了“理性自身的生成和增殖”。这意味着理性自身的那些“固有财产”,即先天的选择法则和功能法则随着本质明察的功能化不断被固定化,因此对于舍勒来说,根本上就不会像康德假定的那样,存在着“绝对原本的、绝对不变的、既不增多也不减少的功能法则”,而毋宁说,理性自身的“固有资产”不断地在生成和增殖。(39)舍勒明确地拒绝了康德这种“人类理性的同一性的、持恒的(Konstanz)的学说”。(40)相反,不仅个体人格的理性和精神处在不断的生成和增殖之中,整个人类的理性也在不断生成,因此,强调那种固定的、独一的人类理性精神或文明根本上就是谬误的。所有不同的人类组群(民族、文化圈等等)所享有的本质直观就不会完全相同,尽管这丝毫无损于这些本质直观的自身的明见性和先天的本质性,而且这些本质直观在根本上也是无法相互替代或替换的。在此意义上,人类理性精神的总体增殖就要借助于所有不同组群的人类理性的“本质直观的功能化”,(41)这一点恰恰为舍勒后期的“谐调时代”的主张提供了现象学上的论证。(42)
因此在根本上,借助于这种本质直观功能化理论,舍勒还从两方面应和了他早期就已经提出的“理性的、客观性的相对主义”。(43)一方面,人类理性或者精神并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相对”地生成着的,但这样一种相对性,是理性自身内含的相对性,是一种完全客观的相对性,一种先天的相对性;另一方面,“思维功能及其法则先行于真理,而非真理先行于思维功能”,任何真理或对真理的把握都是“相对于”思维功能的,尽管这种思维功能自身也是“相对”地增殖着的,而且自身也是在本质直观中自身被给予的。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本质直观的功能化”理论构成了舍勒对于现象学本质直观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也构成理解他本人现象学根本立场的一个基础,通过它,现象学的“形式先天”与“质料先天”内在本质关系得到确定;同时,这一理论实际上也可以在舍勒静态的本质直观的现象学与动态的人格现象学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同时还构成了舍勒后期诸多理论或观点的现象学的基础。
概而言之,在自身的摸索和胡塞尔的“激荡”中,舍勒发展了他自己的“本质直观”方法,这使得他成为早期现象学运动中的积极成员。然而,他又不仅仅是现象学运动的参与者,而且还是一个积极的“创造者”,他不仅接过了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方法,而且还给这个方法烙下本己的印记。这不仅体现在他对本质直观与“先天性”之本质关联的拓展上,也体现在他对“本质直观”相对于“感性直观”的“独立性”和“原初性”的凸显上,同时还体现在他通过“本质直观的功能化”的理论对本质直观方法的根本性发展上。
藉着这些发展,舍勒最终宣扬了一种现象学的“质料先天主义”,也恰恰是这种具有“直观”明见性的“质料先天主义”使得舍勒在根本上与康德以及康德的对立面彻底决裂:即,借助于“本质直观”与“先天性”的本质关联,舍勒既拒绝了康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又没有陷于“托勒密式的反革命”。而且,基于对“本质直观”与“感性直观”之间奠基关系的反转,舍勒张扬了范畴直观及其内涵(质料先天)相对于感性直观的原初地位,因而作为本质直观的伦常明察及其相关项(即作为质料先天的价值)相对于表象行为的原初地位就获得了保证,进而实践理性相对于理论理性的原初地位以及最终现象学伦理学的第一性地位也将得以彰显。根本而言,这种得到完整理解的“本质直观”理论构成了舍勒的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核心方法基础。
注释:
①晚近有关胡塞尔“本质直观”的研究,参见倪梁康:《何为本质,如何直观?——关于现象学观念论的再思考》,《学术月刊》2012年第9期。
②参阅著名现象学家U.克拉格斯(U.Claesges)为权威的《哲学历史辞典》所写的“本质直观”词条,该词条中译可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修订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522页。
③对于前一方面的批评性检讨,可参阅拙文:《舍勒的“超然的具体主体性”现象学》,《哲学动态》2011年第12期。
④参阅M.Heidegger,Prolegomena zur Geschichte des Zeitbegriffs.Marburger Vorlesung Sommersemester 1925,GA 20,Frankfurt am Main:Vittorio Klostermann GmbH[3] 1994,S.34-103;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欧东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1-99页。
⑤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可参阅拙文:《现象学“先天”的来源和意义——从胡塞尔的波尔扎诺转向谈起》,《学术月刊》2011年第8期。
⑥参阅Hua XIX/2,A 634/ 162.本文所引胡塞尔《逻辑研究》据倪梁康最新中译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即出),按照通例给出“A”、“B”两个版本的页码。
⑦参阅Husserl,Phinomenologische Psychologie.Vorlesungen Sommersemester 1925,Hua IX,hrsg.von Walter Biemel,Den Haag 1962,S.300.
⑧Husserl,Aufstze und Vortrge(1911-1921),Hua XXV,hrsg.von Thomas Nenon und Hans Rainer Sepp,Dordrecht/Boston/London 1987,S.32f.引文据胡塞尔:《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所标页码即为该书边码。
⑨Hua IX,S.25.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⑩参阅Max Scheler,Wesen und Formen der Sympathie/Die deutsche Philosophie der Gegenwart,GW VII,Bern/München 1973,S.308;以及Max Scheler,Frühe Schriften,GW I,Bern/München 1971,S.201.
(11)也可参阅Moritz Geiger,"Zu Max Schelers Tode",in:Vossische Zeitung,Juni 1,1928;以及Herbert Spiegelberg,The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A Historical Introduction,Phaenomenologica 5/6,The 1981,p.274f.
(12)参阅H.Plessner,Husserl in Gttingen,Gttingen 1959,S.21.
(13)参阅Max Scheler,Schriften aus dem Nachlaβ,Bd.1:Zur Ethik und Erkenntnislehre,GW X,Bonn 1986,S.394.
(14)Max Scheler,Der Formalismus in der Ethik und die materiale Wertethik,GW II,Bern/München 1980,S> 67f.引文据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所标页码即为该书边码。
(15)参阅Max Scheler,GW X,S.381f.
(16)Max Scheler,GW VII,S.307.
(17)参阅Max Scheler,GW II,S.69.
(18)有关舍勒对于“先天”问题的更为详细的讨论,可以参见拙文:《形式先天,或质料先天——论舍勒对康德“先天”概念的批评》,《现代哲学》2008年第1期。
(19)参阅W.Henckmann,"Max Scheler.Phnomenologie der Werte," in:Philosophen des 20.Jahrhunderts.Eine Einführung,hrsg.von Margot Fleischer,Darmstadt 1990,S.104.
(20)Max Scheler,GW II,S.90.
(21)与此相应,我们可以谈论“实事现象学”、“行为现象学”和“相关性现象学”[W.亨克曼将舍勒所说的“行为本质性和实事本质性之间的本质关联的现象学”(即第三个领域)简称为“相关性现象学”,对此可参阅W.Henckmann,"Das Intentionalittsproblem bei Scheler",in:Brentano-Studien 3(1990/91),S.206;以及W.Henckmann,Max Scheler,München 1998,S.44]。
(22)参阅Max Scheler,GW II,S.270.
(23)胡塞尔在第三“逻辑研究”(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的“第二章”中从形式上规定了“奠基关系”,并区分了“相互间的奠基”和“单方面的奠基”。在第三研究中,这种“相互间的奠基”是更重要的,而在第六“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则更偏爱使用“单方面的奠基”概念(参阅Thomas Nenon,"Two Models of Foundation in the Logical Investigations",in:Husserl in Contemporary Context.Prospects and Projects for Phenomenology,ed.by B.C.Hopkins,Dordrecht/Boston/London 1997,pp.97-114)。
(24)Heidegger,Prolegomena zur Geschichte des Zeitbegriffs,S.94;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第91页。
(25)参阅Hua XIX/2,A608/ 136。
(26)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在涉及胡塞尔时,“质料”都指第一个含义,即与质性相关的“质料”,比如这里所说的“质料奠基”,而与形式相对的后一含义则统一用“材料”或“含有实事的”这个概念。
(27)Max Scheler,GW X,S.449.
(28)Max Scheler,GW X,S.448.
(29)参阅Max Scheler,GW X,S.449f.
(30)Max Scheler,Schriften aus dem Nachlaβ,Bd.2:Erkenntnislehre und Metaphysik,GW XI,Bern/München 1979,S.95.
(31)Heidegger,Prolegomena zur Geschichte des Zeitbegriffs,S.93;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第89页。
(32)参阅Max Scheler,GW X,S.449f.;以及Max Scheler,GW II,S.87.
(33)Max Scheler,Vom Ewigen im Menschen,GW V,Bern/München 1968,S.198.
(34)参阅Max Scheler,GW V,S.208;以及Max Scheler,Spte Schriften,GW IX,Bern/München 1976,S.204.
(35)参阅Max Scheler,GW V,S.198,208.
(36)W.Henckmann,"Schelers Lehre vom Apriori",in:Gewiβheit und Gewissen:Festschrift für Franz Wiedmann zum 60.Geburtstag,hrsg.von W.Baumgartner,Würzburg 1987,S.138f.
(37)参阅Max Scheler,GW IX,X.107.
(38)W.Henckmann,"Schelers Lehre vom Apriori",a.a.O.,S.139.
(39)参阅Max Scheler,GW V,S.198.
(40)参阅Max Scheler,GW V,S.200;以及Max Scheler,GW II,S.20.
(41)参阅Max Scheler,GW V,S.201f.
(42)参阅Max Scheler,GW IX,S.145-170.
(43)参阅Max Scheler,Schriften aus dem Nachlaβ,Bd,5:Varia I,GW XIV,Bonn 1993,S.15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