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治理污染的财税对策_环境污染论文

乡镇企业治理污染的财税对策_环境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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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日趋严重。与全国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相比,乡镇企业废水中的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44%;废气中的烟尘、粉尘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50%、68%;固体废物排放量占全国总排放量的89%。可见,乡镇企业环境问题不仅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1.乡镇企业布局分散、混乱,增加了生态环境的压力。在乡镇企业的早期发展中,由于许多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没有从长远角度考虑环境和资源的影响,盲目建设,造成“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混乱局面。这种点多面广的企业布局一方面不利于乡镇企业近距离的协作和社会化生产,造成了资本、土地等资源的严重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布局增大了污染源,使污染面扩大且分散,大大增加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难度。

2.乡镇企业的行业特点加剧了环境污染。乡镇企业中相对发达的行业是加工制造业、劳动密集型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正是这些行业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食品加工、金属制品、化工等行业构成了乡镇工业体系的主要污染源。据1996年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的调查,1995年,乡镇工业中造纸、饮料、食品加工、纺织、化工5个行业中cod排放量占整个乡镇工业cod排放量的85%;水泥、砖瓦、陶瓷等非金属矿物制品是乡镇工业中废气排放量最大的几个行业;煤炭采选业则是乡镇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排放者。

3.乡镇企业技术层次低、资金不足导致环境污染难以防治。经过10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技术水平虽然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总体水平却普遍较低。表现在:技术装备落后,其60.9%的主要设备是30年代至70年代制造的,大工业淘汰的设备占6.68%,亟需更新的设备占13.3%;技术力量薄弱,乡镇企业普遍缺乏技术人才;生产工艺简单落后,机械化水平低,有的甚至是纯手工劳动;污染治理设施简陋,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没有任何环保措施。另一方面,乡镇企业资金缺乏,大部分企业都是靠银行贷款经营,在当前污染都是企业分散治理的情况下,单个企业很难承担起巨额的污染治理费用,因此大部分乡镇企业污染处理投入显得相对不足。这样,乡镇企业技术落后,资金严重不足必然导致能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

4.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和环保的正外部性造成了污染治理的供给不足。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导致了一部分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例如河流上游的造纸厂污染了河流,给下游的居民造成了损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治理污染又具有正外部性,使得一些企业“搭便车”成为可能。由于治理污染费用比较高,短期内很少能见到直接的经济效益,并且其具有的环境效益又具有公共消费的特点,要阻止其他企业受益成本太高,所以许多企业都不愿投资于污染治理,造成了乡镇企业污染治理投入不足。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不愿向污染企业征收过多的“排污费”,不重视乡镇企业的污染问题,因为就眼前考虑,向企业征收“排污费”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污染治理的财税对策

1.运用财税手段建立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实现排污与治污相分离。关于乡镇企业布局过于分散的问题,国务院的方针是“加强规划,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以形成更合理的企业布局”。因此,各县、镇、乡政府应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新的乡镇工业布局规划,合理运用税收杠杆,吸引分散在各地的乡镇企业,逐步形成以集镇为基地的农村工业小区。对于进入工业区的乡镇企业,政府、财税部门为其提供各种税收优惠措施。特别是对于一些重污染的行业如化工、造纸、制革等,必需进入集中控制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治理。在工业区内,实现排污和治污相分离,通过建立统一的排污设备,对工业区内企业的污染实行集中治理,这样既可以改变以前乡镇企业污染点多面广的问题,又可以避免每个企业重复建立治污设备,从而节约企业污染治理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控制区以外的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实行限期治理或搬迁。建立工业小区,既可以发挥乡镇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加强污染治理,同时又能促进小城镇化建设进程,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

2.对污染治理实行“费改税”,矫正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污染由于具有负外部性,环境治理又具有正外部性,所以污染治理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来解决,应该由政府部门运用税收手段来解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向污染企业征收排污费制度。这种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向企业征收排污费,很容易使企业认为是在承担政府的一种“摊派”,所以他们不愿交或想办法少交排污费;其次,由于费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具有不固定性的特点,这样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使某些污染严重的“利税大户”少交排污费,从而造成了污染治理投入不足;最后,排污费的征收存在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的问题。所以把现行的征收排污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税制度势在必行。要设计环境税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环境税要依据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这需要环保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准确地观测、计量;环境税率不宜实行“全成本定价”,不宜订得太高,以免造成生产抑制的同时,导致社会“过分”清洁而付出过高代价。所以税率宜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另外环境税宜作为地方税,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3.运用税式支出鼓励乡镇企业加强科研开发和污染治理。乡镇企业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资金不足和技术水平低下。为了保护环境,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税式支出鼓励乡镇企业加强技术更新,开展环保活动。其实质是变相的财政补贴。主要措施有:首先对“合格资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无污染或者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解决我国乡镇企业普遍面临的技术、设备落后的问题。其次,应允许乡镇企业把污染治理费用计入“纳税成本”(不是生产成本,是计算企业应缴纳税金时用的计税成本),允许企业迁离污染限制区,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维护积极防治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最后,还要运用税式支出推动治污领域的科技研究和开发,确保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

4.财政设立专项奖惩资金,使地方领导重视农村的环保问题。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片面追求政绩,对于当地的一些“十五小”企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一种默许的态度,致使国家下令关闭的这些企业在一度关闭后又“死灰复燃”。乡镇环境问题依然严峻,其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因此,应该把环境保护与考核地方领导的政绩挂钩,与地方领导的实际经济利益挂钩,使得地方政府官员真正关心环保问题。另外,建议财政设立专项奖惩资金,对于环保问题抓得好的地方领导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则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这样有利于把污染治理与地方领导的个人利益挂钩,消除环境治理中的地方保护现象。专项资金可考虑从环境税中拿出一部分,另外,对企业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收入亦可作为另一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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