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金精算假设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算论文,实证论文,基本养老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于国发[1997]26号和国发[2005]38号文所设定的“统帐结合”模式[1,2]。对于1995年之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也称“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这两份文件的主要差异是个人帐户的缴费率和计发办法。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个人帐户的总缴费率为11%,国发[2005]38号文将其调整为8%。按照国发[1997]26号文的计发办法,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国发[2005]38号则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3]政府对于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设定为60%。而国发[1997]26号和国发[2005]38号所规定的计发办法,能为那些缴费35年的企业职工分别实现58.5%和59.2%的替代率,其中来自个人帐户的养老金替代率分别达到38.5%和24.2%。本文认为这些替代率的估计值存在严重高估问题,实际的养老金替代率远低于这些设定目标。
篇幅所限,本文只就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测算过程中所使用的精算假设及其所带来的养老金替代率高估问题展开分析。
一、养老金替代率的测算模型与参数
个人帐户是积累基金,其替代率的大小依赖于测算模型及其参数假设。
通常的替代率测算模型是养老金计划的收支平衡模型,即缴费现金流的价值等于给付现金流的价值再扣除管理费用;更具体地说,若忽略不计养老基金的管理费用,养老金缴费现金流在退休时刻的积累值应等于养老金给付现金流在退休时的贴现值。相应的参数(及其符号)有:工资增长率w,养老金给付增长率,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i,缴费率(即缴费额与工资收入的百分比率)c,缴费年限m,养老金参与者退休时的平均余命n。
根据收支平衡模型,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R可由下面的公式确定
国发[1997]26号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为38.5%,相当于假设工资增长率、养老金给付增长率和投资回报率相同,缴费率为11%,缴费年限为35年,退休时的平均余命为10年。国发[2005]38号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为24.2%,相当于假设工资增长率、养老金给付增长率和投资回报率相同,缴费率为8%,缴费年限为35年,退休时的平均余命为12年。
二、精算假设之不合理性分析
下面的分析和模拟测试结果将显示,不论是38.5%还是24.2%的个人帐户替代率都与实际替代率有很大偏差,很大程度上高估了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替代率。导致这种偏差的主要原因是精算假设的不合理性。工资增长率和养老金给付增长率相同是为了保证退休收入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水平相当,这一假设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和退休后的平均余命的假设却与事实有很大偏离;实际上是高估了投资收益率,低估了退休后的平均余命。
(一)投资收益率高估问题
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决定模型的贴现率应该是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规定的投资收益率。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个人帐户的投资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为2.25%;国发[2005]38号文的个人帐户回报率是4%。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平均工资(年度)增长率的平均值为13.63%,1987年以来的5年期移动平均增长率都在10%以上,如图1。表1也给出了一些重要相关时期的全国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可见,投资回报率与工资增长率和养老金给付增长率相同的假设大大高估了投资回报率的水平。
图1 全国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之5年平滑移动平均值
表1 重要时期的全国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上海市平均工资增长率(%)
时期(跨年度)1978~2006
1995~20061997~20062002~2006
全国13.6313.68 15.9314.40
上海市 14.7812.34 10.7811.48
(二)退休后的余命低估问题
国发[1997]26号文下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为38.5%是基于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平均预期寿命为70岁的假设测算出来的;国发[2005]38号文下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为24.2%是基于灵活的退休年龄,平均预期寿命为72岁的假设测算出来的。本义认为不论是国发[1997]26号文还是国发[2005]38号文所设定的人口因素都不同程度地低估了退休后的平均余命。这主要表现在:
(1)高估了退休年龄
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平均退休年龄远低于60岁。实际上,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由此推算的平均法定退休年龄也在55岁左右。由于各种原因,如企业的并转停等原因导致许多职工提前退休,全国实际平均退休年龄更低。根据国家权威部门统计,2006年中国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低至53岁[4]。
(2)缺乏前瞻性
虽然到2005年全国的人均预期寿命是72岁,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的提高,人均寿命在不断增长。表2给出了近25年来我国全国人均预期寿命的增长情况,从1981年到2005年的25年间全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增加了4.23岁。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刚参加工作、25岁的“新人”需要等待35年左右才能退休,退休后还要生存10年~20年,到那时的人均预期寿命可能增加好几岁了。事实上,按照2007年2月中科院发布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预测,到2050年,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可以达到85岁[5]。
表2 全国人均预期寿命及其变化
年龄1981 1990 2000 2005
全国人均预期寿命67.7768.5571.8072.00
(3)忽略了地区差异
城镇企业大多集中在大城市,而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远远超过了72岁,见表3,2005年上海市和北京市的人均预期寿命都超过了80岁,女性甚至达到了82岁。
用全国现在的预期寿命来设计个人帐户养老金必然低估平均余命。对于那些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上海市、北京市等大城市的职工来说,12年的平均余命显然大大低估了,从而虚增了个人帐户的养老金替代率。
表3 上海市和北京市人均预期寿命及其变化
年份上海平均 上海女性 上海男性 北京平均 北京女性 北京男性
1990 74.9 77.02 72.77 72.86 74.93 71.07
2000 78.77 80.04 76.22 76.10 78.01 74.33
2005 80.13 82.36 77.89 80.09 81.76
注:表1~表3的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局所公布的数据整理而得。
按照以上分析和我国目前的状况,我国的平均退休后余命在15年以上,上海和北京等地已经在20年以上,而且以后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三、个人帐户的实际替代率水平测算
根据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和替代率测算模型(1),本文适当调整了投资收益率和退休后平均余命的精算假设,并测算了缴费率分别为11%和8%所对应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其结果如表4~表6所示。更明确地说,即使按比较保守的精算假设,如退休后平均余命为15年,投资收益率按现行规定为4%,工资增长率和养老金给付增长率均按8%,一个工作并缴费35年的企业职工,缴费率为11%之个人帐户实际替代率只有11%,缴费率为8%之个人帐户实际替代率只有8%。如果按退休后平均余命为20年计算,替代率水平就更低了,见表6。另外,这些估计还没有考虑到缴费工资低于总工资水平的事实,否则替代率高估程度就更为严重了。
表4 35年缴费年限、退休后余命15年、缴费率11%的个人帐户替代率与工资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关系(%)
表5 35年缴费年限、退休后余命15年、缴费率8%的个人帐户替代率与工资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关系(%)
表6 35年缴费年限、退休后余命20年、缴费率8%的个人帐户替代率与工资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关系(%)
综上所述,平均余命按15年、工资增长率按8%计算时,企业职工从个人帐户获得的养老金替代率不足名义上38.5%(按国发[1997]26号规定的缴费率11%)或24.2%(按国发[2005]38号规定的缴费率8%)的1/3。
四、本文建议
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严重高估致使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严重高估,致使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按照60%替代率所设定的保障目标难以实现。为了使养老保险体系真正具有保障性、公平性和高效性,本文提出下面的建议和设想:
第一,做实个人帐户,并实行商业化投资运作,以改善养老金替代率。更具体地说,可以维持[国发2005]38号文设定的养老金缴费水平和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模式不变,而将个人帐户部分的养老基金做足,然后借鉴智利、新加坡等国家关于基本养老金管理的经验,由政府批准的具有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商业机构来投资运作。类似于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可以允许个人帐户的所有者通过其受托人选择投资管理人,以提高个人帐户投资收益率。或者可以将个人帐户移出统筹管理之外,代之以税收激励制度来鼓励企业职工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提出这一建议的主要理由是,这样做能使:
(1)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维持不变。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养老保险收支的完全公平性和退休后生活的完全保障性,而是追求国民的生存保障和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在20%左右就可以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要求。因此,世界银行专家推荐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在15%~25%左右;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在40%~50%;第三支柱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用以满足个人灵活多变的生活需求。将我国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保持在现有的30%左右的水平已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因此,即使个人帐户实行商业运作降低了基金的安全性,但并不会动摇基本养老金之根本。
(2)能提高个人帐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从而改善养老金替代率。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提高投资收益率是改善个人帐户的替代率的重要途径;如果能使基金投资收益率等于或高于工资增长率,就可以大大提高养老金替代率,见表4~表5。实际上,在一定的管理机制下,养老基金的商业运作既安全,又可以实现投资收益率等于或高于工资增长率。例如,在英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养老基金的实际投资回报率可以高于或充分接近工资增长率,如表7所示。
表7 部分发达国家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与工资增长率的比较(1967~1990年)[6] (%)
国家
实际工资增长率 基金制平衡投资回报率 实际养老基金回报率 股票实际回报率
英国 2.6 3.75.8
8.1
美国 0.2 2.82.2
4.7
加拿大
1.7 2.21.6
4.5
日本 4.2 5.34.0 10.9
德国 4.0 6.25.1
9.5
新西兰
2.4 4.24.0
7.9
丹麦 2.8 4.63.6
7.0
瑞士 1.9 2.01.5
6.2
澳大利亚 0.7 2.81.6
8.1
注:基金制平衡投资包括40%国内股票,40%国内债券,10%国外股票,10%国外债券。
第二,逐渐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并使其增长速度与平均预期寿命的增长速度相协调,使退休后余命维持在15~20年左右。适当延长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或让女性职工与男性职工退休年龄相同。事实上,提高退休年龄来解决养老金不足的问题也是世界通用的方法。国际上许多高预期寿命的国家都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将原来60退休推后到65甚至70岁退休,例如:瑞典的延迟退休计划为:60→65→67岁。而且,许多国家让男女的法定退休年龄相同。为了平稳过渡,不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太大冲击,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过程一定要逐步推行。表8给出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表8 部分发达国家提高退休年龄的措施[7]
第三,大力推进企业年金和其它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金的建立。为此,应尽快建立养老保险的税惠制度,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惠比例上限提高到15%~20%左右,其中企业缴费部分在职工工资7.5%~10%左右可以在税前支付。对于那些没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国民也应出台税惠政策,使他们为养老而参与的储蓄计划或养老计划仍然能享受与企业年金计划相当的税收优惠。
不难估算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大约在35%左右,因此,即使将总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设定在70%这一国际公认水平,企业补充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应在35%左右。为此按照预期寿命15~20年,商业化运作的补充养老基金的收益率可假设与工资增长率相同。那么,只有当缴费率在15%~20%左右时才能保证35%的替代率(如表9)。
表9 企业年金在不同缴费率和退休后余命下的替代率(%)
退休余命 缴费率
8% 10%15% 20%
1518.723.535.046.7
1815.619.429.238.9
2014.017.526.335.0
第四,政府关于补充养老金的税惠政策应该是设定一些阶段性的、指导性的税惠上限,如目前状况下可以享受税前缴纳企业年金的总缴费率不超过15%,各省、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的平均寿命状况和其他经济基础设定具体的税惠比率。而且这些规定要随环境的改变而适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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