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未来论文,我国论文,竞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过去的研究中,很少有对未来体育管理体制方面的预测研究,而由于体制的基础作用,社会的发展又是以体制为根基,竞技体育要发展也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因此,对未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做一些预测和构想,对于规范竞技体育的组织体系,建立运转灵活、竞争有序的运行机制,保障我国竞技体育健康、快速、持续的向前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研究在分析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建立与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某些有益的东西,提出我国未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框架结构,为我国未来竞技体育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一、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建立与改革
(一)我国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建立
所谓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是前苏联于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这一体制主要包括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统调统配的流通体制,高度集中的劳动工资体制和统存统贷的银行体制。为适应这一社会经济体制,前苏联组建了机构庞大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到1988年以前,苏联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设有33个司局,560多人,其主要任务是领导苏联全国体育工作。其权力高度集中,它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于一身,在资金分配、运动队管理以及对外联系等方面都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
我国为发展体育事业,按照前苏联的体育管理体制模式,于1952年成立了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设有8个司局级机构,200多名行政管理人员,至1998年机构改革前原国家体委机关工作人员为381人,司局级机构13个。与此同时,各省区市及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成立了体育行政管理机构,全国体育行政管理人员现已达3万多人。这种高度集中的国家办竞技体育的体制充分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点,同时,弊病也相当突出。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一切都由国家包下来,运动员按计划招收,工资奖励由国家供给,运动员退役后由国家统一分配的体制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二)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1.以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
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具有显著的政府行为和高度集中计划管理的特点,并已形成国家一省(市)一地(市)一县(市)政府体育管理机构。在这些体育行政管理机构中都设有管理竞技体育的部门,各级政府均以竞技体育发展水平作为评价体育工作的重要标准。因此,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不得不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发展竞技体育,并在政策上向竞技体育倾斜。这一政府办体育的行为被称之为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举国体制”的形成一是高度计划经济的产物,二是基本符合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需要。高度集中的国家办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国家体育行政管理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原有的政府管办竞技体育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原国家体委从1988年开始实行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陆续将足球、武术、登山、棋类等运动项目管理体制进行了协会化改革试点。此后,原国家体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开始进行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并以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运动项目管理协会化。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尤其是在政府机构改革的推动下,国家一级直接管理运动项目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已过渡到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这一改革成果在于:一是作为政府机关不再直接管理运动项目;二是作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又是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并赋予其对所属运动项目的全面管理职能。这种新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既不同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直接操办竞技体育的具体事务,又与国外运动项目协会制有着很大的区别,是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过渡性管理体制。
2.过渡性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协会制的起步阶段是按计划经济体制的形式,以行政的手段组建和运转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是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在运动项目实施协会制改革的过程中,采取的改革步骤是从上到下,即先从国家这一级进行改组,通过行政指令向协会化过渡,并赋予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要采取行政手段,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会制。据考察,在一些实行协会制的国家,当俱乐部发展到一定数量规模后再组建单项运动协会。而我们恰恰相反,先成立单项协会,后组建俱乐部。
(2)由于上下不衔接,政府在协会管理中的作用仍将继续。国家一级在形式上实现了运动项目向协会化过渡,但地方体育行政机关仍然直接管理运动项目。因此,在管理手段上为使上下协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省区市体育行政机关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具体的工作中仍需要通过国家体育总局行政部门发布指令,而不能通过非政府组织渠道。这就是过渡性体制不可避免的问题,政府在竞技体育管理中仍将行使管理职能。
(3)运动队多种体制并存,难以完全按协会制运转。目前在我国运动队体制中既有专业运动队,又有业余运动队,还有职业俱乐部。多种体制并存,不利于完全按照协会制管理进行。
二、世界各国体育管理体制对我国建立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启示
分析和研究世界各国体育管理体制,为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体育管理体制提供有益的借鉴是构建未来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一些国家政府体育行政机构设置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在政府部门设有体育行政机构,并在管理上对全国的体育具有领导权,如法国青年与体育部;有的在政府部门只设一些咨询机构或协调机构,如美国;有的甚至在政府部门根本不设任何机构,如意大利。但无论其政府是否有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也不管其机构的政府职能有多大,都是依据各自的国情,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各国体育发展要求,并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体育管理体制。
纵观世界各国体育管理体制,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模式。过去一些研究报告曾对世界各国体育管理体制类型进行过归纳。一种分类是将世界各国体育管理体制划分为集中型、分散型和结合型;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以及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型。这些分类对于研究体育管理体制,为我国体育改革提供借鉴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体育管理体制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以及体育发展水平的影响,即使是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其体育管理体制也有差异,甚至在原来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前苏联体育模式建立的体育管理体制,除外在的组织机构设置相同外,内在的区别也是很大的。因为机构设置并不能反映其体育的全貌,内在的历史、文化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影响才是其核心。所以,在借鉴其他国家体育管理体制优势的时候,国情是重要的依据,应按照自己的发展道路确定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模式。
三、对建立我国未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构想
党的十五大提出:从现在起到下个世纪前10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根据这一目标,我国未来10年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目标是:逐渐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统包统配,国家集权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同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竞争有序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过渡。
(一)健全的组织体系
1.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调控有力的行政管理组织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也将进行改革,体育行政管理机构将逐步精简,而精简后的竞技体育组织体系将发生变化:一方面行政机构缩小,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是少而精;另一方面由于职能调整使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将加强。各级政府仍将设立体育管理机构或在政府管理机构中设立专人负责体育工作。体育行政组织在发展竞技体育中仍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是保证国家奥运目标和区域竞技体育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
2.建立政府宏观调控、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协会化管理的组织体系
我国竞技体育管理向协会化方向发展是总的趋势,协会管理的组织体系将不断得到健全和加强,不仅是在国家一级成立各运动项目协会,在省(区、市)、地(市),甚至县(市)将分别成立各层次的协会组织。协会组织是各级各类运动训练的直接管理部门,各类业余与职业俱乐部将逐渐取代各级各类运动队,政府管理的主要作用是运用政策和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协会则按照市场规则和协会章程独立运作。
3.建立国家管与社会办相结合、业余与职业相衔接的运动训练组织体系
未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以协会管理为主体,要求训练组织体系与之相衔接,即未来运动训练组织体系应该是业余与职业相衔接,过去那种运动队训练体制将被新的体制所取代,逐步建立符合协会管理体制要求的业余运动训练组织和职业体育发展需要的俱乐部训练组织。
(二)完善的保障体系
改革竞技体育的统包统配体制后,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保障体系包括法律保障、人事制度保障、场地器材保障和经费保障。在人事制度的保障上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如运动员的就业保险、运动员的伤残保障等;运动项目按协会制管理,应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如运动项目协会管理的法规、制度、俱乐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在经费保障上,要建立国家对竞技体育的投资制度、竞技体育产业发展制度,以保障竞技体育经费的有效投入。
(三)竞争有序的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鼓励竞争,而公平竞争是未来竞技体育发展的动力源泉。竞技体育竞争突出的表现是在赛制上,竞赛是运动项目发展的杠杆,运用好这个杠杆,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运动项目的发展。因此,竞赛体制是调整竞技体育发展方向、发展水平,提高我国整体竞技体育实力的重要保证。
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的几个关系
第一,进一步明确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关系。
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的体育工作,是国家最高的体育行政机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而中国奥委会则是对外处理奥林匹克事务的社团性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是一个统一体,是一个过渡性组织形式。从未来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的走向看,国家体育总局应该是纯政府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不应与它捆在一起,而应逐渐从体育行政部门脱离开来,这既是实现管办分离的需要,又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团组织作用的重要条件。实现协会制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将行使各自的职能,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规则独立运作。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域体育发展自主权进一步扩大。运动项目协会制的实施,使国家级、省区市级、地市县级项目协会自成体系,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调控各单项协会;各单项运动协会则按照协会章程、规则管理全国或区域各单项运动的开展。
第三,协会与俱乐部的关系。现行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逐渐向单项运动协会过渡,最终实现协会制管理体制。俱乐部是各级运动训练组织和独立的法人或独立社团组织,在协会组织管理下开展训练竞赛活动。俱乐部有业余和职业之分,职业俱乐部通过协会组织联赛,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促进项目的发展。业余俱乐部根据不同的层次和水平,通过国家或地方或行业体育协会开展活动,不断扩大俱乐部的规模、数量,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促进业余俱乐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