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管理应以学术权力为主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论文,应以论文,主导论文,权力论文,高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术管理是教学、科研活动中的特有现象,也是高校管理活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明确学术管理活动中的权力存在方式、权力性质、权力关系和权力运行机制,是有效地进行学术管理的需要,也是有力遏制学术管理活动中腐败现象的需要。
一方面,近几年发生的许多高校法律纠纷都与学术管理活动中权力的行使问题有关。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中,原告方所挑战的实际上并不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进行裁决的行政权力,而是对这个组织是否具有“学术权力”提出了质疑。专家们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的应该是实体性审查权力,还是程序性审查权力的争论,实质上是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除了行政权力之外,有没有学术权力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赋予了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某种程度的实体性审查权力,因此,这个问题同时是对我国现行学位法制合理性的置疑和挑战。因为一个仅有行政权力而不具有学术权力的组织,当它对一个具体学术问题进行裁决时,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势必受到置疑和挑战。
另一方面,在时下被反对和声讨的“学术腐败”现象中,既有学者个体的学风问题,也有学术管理活动中的腐败问题。前者本质上是学者个体的学术道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的实际上是后者,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它的滋生、蔓延和难以遏制,使学者的相关个体权利甚至学术机构的集体权利正在受到威胁。学术管理活动中的腐败现象,不仅存在于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而且同样存在于学术权力行使的过程之中。因此,研究学术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也有利于分清这些“腐败现象”的性质,对症下药,建立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正确区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有效地进行学术管理
高等学校是一个由各种学科和不同层次的行政组织组成的复杂系统。作为学术组织系统,它包含了各种学科专业的各种形式的学术组织,各种学科的专家、学者(包括教师和学生)依据自己的地位和任务,在各种学术组织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作为行政组织系统,又有着较为复杂的层次结构和各种隶属关系。高校学者,既归属于学科,又隶属于行政组织。作为一个大型的教学、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系统,其正常运行要求高等学校不能使自己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因此,学术性的学科和行政性的组织系统并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就成为高校的组织特点和权力现象。高校是学术机构,不是行政机关,高校的这种性质和权力现象,导致了高校权力关系的如下结构特征: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内在力量发挥着支配作用,行政权力则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维系着高等学校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而在高校的管理实践中,因不能正确地区分和发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功能和作用,往往导致难以有效地发挥学术管理的效能。
1.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学术权力在性质上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行政权力的“权力”,它的存在与否,依赖于专家的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而并不依赖于组织和任命。正如有人所概括的: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权”,权大力大;学术权力的核心是“力”,力大权大。学术权力的有无及其大小,并不取决于权力行使人的一般身份和组织的称谓。就象学者被任命为大学的校长、处长,而校长、处长的权力仍然是行政权力一样,教授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由专家学者组成的组织,并不意味着学术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只能是基于行使人从其学科专业背景出发所形成和达到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一个教授、一个学术委员会委员甚至一个院士,当他进入一个他所基本不了解、不熟悉的学科领域时,他便不再具有学术权利。由于学术是不断发展的,学术权力没有持续的支配力,一个长时间不从事或脱离学术研究的学者,当他面对全新的问题时,他的学术发言权也会大大降低。
也正是由于学术权力区别于行政权力的特殊性质,学术权力一般难以接受司法审查。学者的学术良心和学术道德在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至关重要。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业务水平评价是通过行政权力还是通过学术权力?对两种权力行使过程的限制和监督一般是不同的。一个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其考试成绩排名第一、科研成果数量第一,因其未被学校“择优录取”而诉至法院。如果这个“择优录取”过程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结果,其正当性容易接受司法审查。但如果这个“择优录取”过程,即对考生学术水平的鉴定过程始终是学术权力在起作用,行政权力只不过是起了保证和维护学术权力的作用,例如导师小组对该考生未获“择优”的原因解释为:该考生虽然考分第一,但面试结果表明其业务基础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好;其成果数量虽多,但和其他考生相比较质量较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争议便难以接受司法的干预。
2.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存在和实现方式上是不同的。学术权力(power)产生于“学术权利(right)”及其民主形式,它包括个人的学术权利和由享有学术权利的个人集合而成的组织;而行政权力则只能产生于制度和正式的组织。学术权力有时通过行政权力加以确认和形式化,但行政权力并不能导致学术权能的产生、增大或减少。制度和组织只能形成和导致行政权能,而不能导致学术权能;行政权力即使在被赋予管理学术事务的职能时,仍不具有学术权能。
学术的性质决定了学术权力应是一种通过民主方式取得的学术共识和共同见解。但从现象上看,“学术权威”在很多情况下是学术权力的代名词。我们通常所说的“学术权威”,是指学者在其专长的学科专业领域中,由其学术水平、学术资历和学术贡献所决定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学术声望和在相应学术组织中承担的角色。学术权利的性质要求学术平等,要求以民主的方式而不是以权威专断的方式来表现学术权力。因此,学术权力没有类似于行政权力那样的纵向的层次性和隶属关系。学术的性质决定了学术权威的个人见解不能强加于其他学者,即使那些被称为“学术权威”的具有较大学术声望的学者个体,他们与其他学者之间的学术关系也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应象行政关系中的上下级间关系那样,可以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要求一个比自己学术职称低或学术资历浅的学者服从自己的观点或见解。学术权力的实现方式应不同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不应以非民主的权威形式出现,以避免学术权力的“异化”而出现压制学术自由的“学霸”。作为集体学术权力的构成方式,必须贯彻民主原则。这是学术权力的学术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基本保证。
二、建立学术自由、民主机制,保障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新思想的孕育和成长,有赖于自由的学术空气;学者的创新精神离不开学术自由环境的滋养。同样,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也离不开学术自由机制的保障。
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是学术权力的前提。学术权力必须以通过民主方式获得的学术共识为出发点。否则,这种权力(power)的行使,就有可能侵犯其他学者的学术权利(right)——学术自由。学者个体的学术自由不能侵犯其他学者的学术自由。教师作为学者享有学术自由,但他不能把自己个人的学术见解强加给学生而扼杀学生的学术自由。任何人都不应该享有以自己的学术自由压制别人的学术自由的权力。
为保障学生在提出新见解或作出创新性成果时的学术自由,学校教育中那些以传授具有相对共识性的知识的课程,因有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课程考试可以由教师一人打分,而研究生的研讨性课程,则一般不应要求有唯一性的最终结论。高校学生的学位论文,因对其独创性的要求,对论文的最终评价,就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由若干人组成的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民主性的评价。
学术权力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以学术自由为标准和界限的。学术自由是学术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除了个人所享有的学术自由之外,大学的“自治”或“自主权”还意味着集体的学术自由。它实际上是学术研究与外部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学术权力的正常行使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学术环境的自由和学术制度的宽容。自由的学术空气,是学术权力生存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学术自由,也就没有学术权力。
以学术权能为背景而区别于行政权力的学术评价,在其正当行使的范围内,也可理解为一种学术自由权利。因此,它本质上不应是对学术自由的限制,而应仅仅是对学术自由能力及其水平的一种学术性的见解表达。否则,当其在学术管理活动中以一种权力形式作用于学术问题时,倘若不是规范行使而超出其正当行使的要求和范围,也会造成对他人学术自由的影响。特别是当其转化为行政权力而出现干预学术研究的情况时,这种权力或支配力量就会妨碍学术自由。
三、必须区分学术权力与学术管理,避免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错位
为了分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必须区分“学术权力”与“学术管理”。学术管理区别于其它管理,是以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来划分的,即人们对于以学术事务为对象和以学术事务为内容的管理称为“学术管理”。学术事务是通过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形式来进行管理的。即学术管理包括以学术权力为背景的管理和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管理。学术管理活动中既有学术权力又有行政权力,但二者都不能概括学术管理。学术管理中不能仅有行政权力,但如果以为学术管理就是学术权力,势必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混淆和相互替代。
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政权力不应承担应由学术权力承担的事情而扮演学术权力的角色,反之,学术权力亦不应承担应由行政权力承担的责任而去扮演行政权力的角色。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尴尬情况和矛盾现象就是由这两种权力的错位所造成的。在高等教育领域中,这种错位现象随处可见。例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作为一种专家组织,它在评价一所学校、一个学科点或某一学者的学术水平时,所行使的应该是学术权力,其结论应该是学术性的。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某一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应该是行政性的,其所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它应是以学术权力的先期行使为基础的行政权力的运作。不区分这两种权力的性质和行使方式,其错位和滥用就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批准学位授权点的过程中,除了学术水平之外,还应考虑诸如行业和区域发展等其它因素,从而需要进行政治性运行和行政调控。这是可以理解的,它应是行政权力运作的结果。但在实践中,则往往要求专家们去考察行业或地区需要,对学术水平的评价还要结合其它因素,把本应由行政权力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学术权力,使学术权力勉为其难,混淆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职能和作用,给专家们增加了不应有的负担,浪费专家资源。实际上,如果专家们的评价结果不能完全符合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意图,也就是说,倘若通过以学术权力替代行政权力的方式没有达到行政调控的目的,这难道不应视为一种放弃行政责任的不作为吗?在高校管理的实践中,亦有很多类似的现象。例如:职称评审中的学科专家组所行使的应是学术性权力,专家组对受评人的评价应是学术性的;而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所行使的应是行政性权力,其对专家组评议结果的审批、平衡、数量调控和政策倾斜等等,都应是行政性的。但在各种实际的学术性评审活动中,往往由专家们去承担平衡、照顾或根据需要向某些学科、单位倾斜的任务,使其以专家组评审结果的面目出现,让这些行政权力的产物染上学术权力的色彩,有意或无意地使人们看不清事物的真实情况,分不清到底是哪一种权力在起作用,混淆视听。
四、在学术管理活动中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权力运行机制
学术管理活动中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学术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因此,学术权力在与行政权力的相互关系中,就不能不占据主导地位。在学术管理活动中,正常和健康的权力运行机制,应该是行政权力受学术权力支配,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的运行要符合学术权力的要求并为实现学术权力的意志提供行政保障。否则就会本末倒置,出现怪事。学术管理活动中的任何行政决策,如果完全脱离学术权力的内在支配而成为纯粹的行政意志,那么,这种决策的正确性不仅令人怀疑,而且势必难以得到支持和贯彻。
科学地认识和区分学术权力,充分尊重和张扬学术权力,使学术权力成为高等学校中外显性的正式权力形式,在学术管理活动中确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权力机制,仍是当前高等学校制度建设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应在有关学术管理的制度设计中明确学术权力,给学术权力以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建立发挥其效能的制度保障机制,合理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使二者在学术管理活动中建立一种有机的分工、合作与制约关系。
其次,尊重和主导作用不等于无限制,学术权力同样需要制约。当学术权力作为一种管理手段,特别是当其借助或通过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时候,学术权力亦会成为一种存在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以及教育者之间的学术支配关系。因此,学术权力作为一种权力,在制度设计上,与行政权力一样需要程序的约束和规制,不仅要使其保持在合理行使的限度内,而且要使它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来运行,以避免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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