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技哲学若干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展论文,哲学论文,国外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外科技哲学的方方面面很多,难以在这短时间内介绍清楚。只能选择若干与我们今后跨世纪的工作有关的若干方面加以介绍。
1 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
有人(Callebaut,1993)称目前进入第三代科学哲学。第一代是逻辑经验主义,第二代是历史主义,第三代是二者的辩证综合。他们在这样说的时候,把波普尔学派划归为逻辑经验主义,认为他们在强调逻辑和经验的作用问题上很接近。第一代与第二代之间主要是间断性,第一代与第三代之间则有很大的连续性。第三代科学哲学家更接近第一代,但也有的更接近第二代。库恩是第二代科学哲学的最大代表。他不仅是批判了逻辑经验主义,而且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观点。一时科学哲学家似乎都转向了历史主义。但现在有人认为批判逻辑经验主义的人没有公正地对待它。它的优点是清晰和严谨,但太关注形式问题,太着重推论、逻辑、科学理论的形式化,结果花90%的时间去解决公理系统问题,只有10%的时间研究科学理论本身。历史主义的发展用非形式的理性代替了形式的理性、工具的理性代替先验的理性。但历史主义也可能发展到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历史主义蕴含着自然主义:研究科学实际上如何,而不是它应该如何。近10年许多科学家转向自然主义(Papineau,in Bunnin,1993),认为科学理论的选择不是依靠先验的哲学研究得出的标准,而是应该把科学当作后验经验研究的对象。为了能提出可接受性标准,他们去研究科学史、科学社会学和科学心理学。然而经验研究只能产生科学家如何实际工作的描述性信息,但科学哲学应该有规范性内容。正如休谟所说,“是”与“应该”之间存在逻辑鸿沟。可是自然主义者可以说,当事实表明研究战略X有效时,我们就可以说科学研究应该按X做,但这是一种归纳。当自然主义用经验证明归纳时,它陷入了循环论证。
逻辑经验主义和波普尔主义都比较重视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问题。将分界问题和归纳问题列为科学哲学的两大基本问题,前者是科学本性问题,后者是科学方法问题。其中都体现了科学精神问题。但是自从费耶阿本德提出“怎么都行”的无政府主义认识论后,分界问题似乎被认为“无意义”而排除。然而,正如美国哲学家塞尔指出,科学方法是多元的,但不等于没有理性约束。(Searle,in Bunnin et al,1996)对于科学,并不是“怎么都行”而是“只有某些才行”(Only something goes)。
逻辑经验主义强调科学的逻辑性和经验性(请注意:逻辑经验主义的“经验主义”与我们这里的“眼见为实”的“经验主义”不同)。科学理论应该是一个类似欧几里得系统,一切结论应从公理演绎出来。以保持科学理论的严密性、连贯性和无矛盾性。只有这样才能接受经验的检验。任何理论,如若不能接受经验检验,或者不能为经验检验证实,它就不是科学。它区别科学与形而上学的标准是意义标准,或可证实性标准:一个陈述是科学的,仅当它是有意义的,它的意义性在于它的经验可证实性。
波普尔批评了这个标准的不足:①它混淆了一个陈述的意义性与科学性,一个陈述、一个理论是否科学,与它是否有意义是两个问题;②它从科学中排除了几乎所有科学理论,因为科学理论是“全称陈述”,全称陈述不可能“证实”;③它企图用这个标准消除形而上学是错误的,因为某些形而上学是有重要意义的。
波普尔用可证伪性标准区分科学与伪科学,但他的标准:①不能排除某些形而上学陈述。设T是一个可证伪的理论,如开普勒定律,M是一个形而上学陈述。T=T&M。T和T都是可证伪的。在逻辑上从T推出观察陈述0,如果0是假的,T也是假的。0从T推出,也从T=T&M推出。因此,有人提出,可证伪性应补充以简单性。T是简单的,如果并不存在理论U:1)U比T更简单;2)从T推导出的所有观察结果都可从U推导出来。T是科学的,因为它是可证伪的和简单的。T=T&M不是科学的,因为它虽可证伪,但不比T简单。②它同样会排除高层次的理论定律。如牛顿的第一定律是不可证伪的。如果我们观察到一个物体,它既不处于静止状态,又不处于匀速直线运动,并且显然并不受任何外力作用,我们总能设定一个不可见的力作用于该物体。当牛顿发现行星轨道是椭圆的,他就设定行星受万有引力作用。
可证伪性作为分界标准的不足,使人想用其他标准代替。有人提出可验证性标准:一个理论是科学的,仅当它是可验证的,即能够从可能的观察陈述获得某种程度的阳性支持(包括观察、实验结果的相符,或生产中应用的成功)。如果一个理论T是可证伪的,那么它肯定是可验证的。设0是观察陈述,是T的潜在证伪者,那么如果观察不到0,这就支持T。这样可以有四类陈述:
形而上学陈述:不可证伪、不可验证,如希腊原子论
科学陈述:不可证伪、可验证,如牛顿第一定律
或 可证伪、可验证,如开普勒定律
观察陈述:真值可由观察判定
但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设M是一任意的形而上学陈述,如“绝对是懒惰的”,0是一任意的观察陈述,如“这是空白”。0在逻辑上从M&(如M,则0)中推出。于是,似乎0支持M&(如M,则0)。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1)严格检验原则:假说H通过的检验越严格,它具有科学性的资格就越大。检验的严格度决定于由H推出的受检观察陈述(预见)的新颖度,新颖度由预见与背景知识之间的距离测量。预见与背景知识的距离为零,则新颖度为零。对H的检验的严格度亦为零。H不具科学性。
(2)说明盈余原则:并不是所有从H推出的E都自动支持H。支持H的,只有一部分可推演的事实。设一个科学家试图解释n个事实,他用了n个理论假定,或多于n个理论假定,那么这些事实不能支持这些理论假定,这些理论假定不能说明这些事实。如用M&(如M,则0)说明0,则没有说明盈余,只有说明亏损(2—1)。如果牛顿仅能说明伽利略定律和开普勒定律,而没有其他,就没有说明盈余。但牛顿理论除说明这两个定律外,还说明潮汐、月球运动、行星摄动、彗星轨道等。虽然证据不能证明科学理论就是真,但可表明理论得到很好地验证。(Gillies,1993)。
沿同一方向对波普尔可证伪性标准的批评是:对科学来说,重要的是得到肯定的知识,而不是否定的知识,我们能治疗疾病,将人送到月球上,是我们知道某些原因总会有某些结果。设有两个预见:1)我从10层楼上跳下来,会摔死;2)我从10层楼上跳下来,会“软着陆”。我们相信1)比相信2)更合理,这里就碰到了归纳问题。现在认为比较能解决归纳问题的是贝耶斯主义:我们对科学理论的相信是有程度的。我对今天下雨的相信度是0.5,是指我认为今天下雨的可能是50%。我赋予认为强核力与弱电磁力是同一个力的理论的相信度是0.1,是指我认为它是真的可能为十分之一。相信度是一种主观概率,每个人会有偏见,赋予某一理论的相信度(主观概率)不同的值,但可以合乎理性地修改相信度,即按贝耶斯定理修改:
P(H/E)=P(H)×P(E/H)/P(E)
设H是某假说,E是新发现的证据。当发现E时,就应按公式右边调整对H的相信度。如果E令人惊异(如光线在太阳附近弯曲),同时又是某一理论H所预期的。那么E应大大增加对H的相信度。如果别的理论也能给出E,那么E并没有额外支持H。
贝耶斯主义不能解决不同的科学家对同一理论会有相同的相信度,他们初始相信度不同,很难调整到一样的值。也没有解决归纳问题,因为没有表明为什么所有合乎理性的人必须期望未来与过去一个样。(Papineau,in Bunnin,1993)
一个陈述或理论是科学的,它应该是可检验的,并且是经过检验后能够得到验证的。一切回避、拒绝检验,或回避、拒绝检验结果的陈述或理论,都是非科学的,得不到科学的资格。如果它们仍自称“科学的”,那就是“伪科学”。也可以说,接受检验和得到验证是参加科学游戏的基本原则,如果你愿意参加科学游戏,就要遵守这些规则,如果你拒绝遵守这些规则,那就别参加科学游戏。
2 技术的性质
科学的社会应用要通过技术,科学对社会的作用,也要通过技术。尤其是核物理和核能利用、生物遗传学基因工程、与计算机有关的科学和技术,对社会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对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研究,对科学、技术和社会的相互关系的研究,推动了一系列新的领域或分支学科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技术哲学、STS(科学、技术与社会)、技术社会学等。
技术哲学有两大传统:分析传统和人文主义传统。分析传统的技术哲学是科学哲学的延伸。分析技术哲学的研究重点放在技术的概念、方法论程序、知识结构及其表达方式方面。分析技术哲学的代表大多数是亲技术的。人文主义技术哲学以海德格尔、埃吕尔为主要代表,海德格尔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装框”(framing)概念。法兰克福学派,我认为基本上也属于这一派,认为技术使社会生活各方面“异化”。这一学派的代表反技术居多。技术哲学的基本问题有:
(1)技术的概念
尽管技术像科学一样是很难给它下定义的,但是还是有许多哲学家试图给它下定义。这些定义有哲学意义的,包括形而上学的(海德格尔:“促成自然的显露”;德绍尔:“物质现实化”),认识论的(邦格:“应用科学”),方法论的(“方法和手段的总体”);社会学意义的(“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人类学意义的(“人的解放”);历史学意义的(“社会和历史的产物”);心理学意义的(“实现个人格式塔心理的手段”,或“意志的物化”)。技术的定义是如此之多,几乎每个人有自己的定义。但美国技术哲学家来切姆指出,技术包括四个基本的因素:对象;知识;过程;意义。这可以成为下定义的基础。技术的定义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1)技术的合理性:技术是人对自然的干预。这种干预是一种有序的活动(社会建构,不是本能),这种活动追求的是物质目标(不是为了比赛夺冠,如弈棋),这种活动以理性为基础(真的知识,合乎逻辑的推理,不是“发功”、“求雨”)。
(2)技术的价值负荷性:有以下一些观点:
①技术是价值中立的,或是与价值无关的:技术只是工具或手段,在政治、文化、伦理上是中立的,无所谓是非、善恶之分,超越社会历史。亚斯贝斯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既非善的,也非恶的,而是既可用以为善,又可用以为恶。……只有人赋予技术以意义。”萨克斯指出,“技术只是方法,只是工具,技术行为的目的问题总是存在于技术之外。”
②技术是价值负荷的:技术不仅仅是方法或手段,它负荷着特定社会中人的价值,因而在政治、文化、伦理上并不是中立的,可以对技术作出是非、善恶的价值判断。麦吉恩论证说,技术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技术是乐观主义的;技术加剧资源滥用;技术制度化;技术对个人意愿、情趣、性情和世界观的压制、死板化。
③技术的某些方面是价值中立的,另一些方面是价值负荷的。克兰兹贝格认为,“技术既不是好的,也不是坏的,又不是中立的”。拉普:技术在方法论上是中立的,但在事实、心理、社会上不是中立的。技术作为知识形态是价值中立的,但作为活动、过程、产品及产品的运用是价值负荷的。原子能技术知识是中性的,但和平利用原子能和制造原子弹是具有不同价值的活动或过程,原子弹在大规模地不分青红皂白地杀人这个意义上是“恶”的。用于正义战争还是非正义战争又有不同的价值。技术活动或过程是社会建构的,而技术又将社会置于一定的框架内(海德格尔)。技术是工具性与价值负荷性的统一:豪华轿车可以用来运载车主人,也可以用来标志车主人的地位和身份。
问题是:技术如何负荷价值?价值从何而来?一是来自社会文化情境,技术不能摆脱社会文化情境,技术与社会文化情境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二是来自本身,技术将社会的一切“装框”。
人类基因工程进一步表明技术的价值负荷性。某些技术可以先研究,然后再讨论应用它的社会后果问题。但对人类基因工程,不解决它提出的科学本身不能解决的挑战,便不能前进。某些技术,它的正负价值可以分开,如汽车是方便的运输工具,但它带来污染和引起事故。但人类基因工程将健康与疾病的两分法,变为再加上一个对疾病“易感性”的三分法。三分法使我们有可能预防疾病,但可能扩大“异常”的范围,适应这种扩大,社会、政治和专业机构的结构和目标必须调整。生物学的“异常”可能导致“社会”的异常,被人轻视、歧视;也可能社会异常(如种族主义)用生物学异常来辩护。(Wachbroit,1996)。
(3)技术的自主性:有以下一些观点:
①技术是自主的,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埃吕尔指出,技术已经成为一个系统,执行自主功能,按自身的逻辑和目标发展。“技术表现出某种特定的结构和要求,使人和社会作出强加于它们的调整,而不管我们是否喜欢。技术循其自身的踪迹走向特定的方向。”“技术并不按照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发展,而是按已有的发展可能性发展。”温纳认为,当代技术社会正面临的问题不是“谁统治”,而是“什么统治”?技术是一种生命,它已完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了类似于政治的某种力量,“技术失控”反映了这种力量的强大。现代技术的“积累”、“自我强化”效应,是没有终点的发展。
②技术不是自主的。拉普认为,“技术领域中的一切事物是人创造出来的,因而取决于特定时期的人的占支配地位的价值和目标。”“技术决不是一种自主的力量,而始终是人类活动的结果和人的工具。”
③技术在某些方面自主,在另一些方面不自主。技术行动悖论是:在细节上,技术可以精心选择、出色计划、理性塑造;在整体上,技术活动及其后果独立于人的决定,并是决定人类命运的历史力量(拉普)。绝对意义上的不自主和相对意义上的自主。
(4)技术与社会的关系:有以下一些观点:
①技术决定论:技术是社会的基础,技术力量是文化整体的决定力量,决定社会系统的形态(怀特);技术是社会变迁的占支配地位的力量,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社会问题可还原为技术问题,将社会技术化。技术进步导致社会进步。技术决定论者有的是技术乐观主义,如托夫勒、布热津斯基等,有的是技术悲观主义,如埃吕尔、罗马俱乐部等。
②社会决定:社会因素和价值取向对技术实践具有决定作用,技术的发生、发展决定于社会文化情境。
③技术与社会双向互动论:技术与社会互为因果。
对技术概念和技术与社会关系的探讨是技术政策的基础。技术不是一棵在任何土壤中都能生长的植物,技术的引进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但技术这棵植物一旦生根发育,它会改造周围的环境,它的发展后果会与原有的社会文化价值相悖,这使决策者处于两难处境中:为了防止技术的“破坏”作用而对技术的发展采取遏制战略,从长期来说,这是自杀——将在国际竞争中失败;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冲击原有的一些价值。技术虽然本身不能引起社会革命或改变政治形式,但也迫使当政者不能照老套旧框治理下去。发展技术,必须相应调整社会、经济、政治制度。
3 人与自然
地球已有45亿年历史,40亿年以前地球上出现生命,250万年前出现人类,5000年前才开始有历史记载,400年前我们才知道地球是圆的,300年前知道血液循环,100年前才知道进化,25年前才知道裂变和聚变、生命的遗传基础。人类从来没有像现在那样有能力来根本改变所有物种以及大自然环境的命运。这种改变是否合意、可取和应该?应如何控制人类的行为?随着各种民权运动的发展,兴起了动物权利运动和环境运动以及相应的探讨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1)对非人存在的义务:
人们经过很长时间才认识到我们对人类所有成员负有义务,而不是仅仅对其中一部分成员(某一种族、某一阶级、某一性别)才有义务。人类所有成员都拥有道德地位。进一步发展就达到人类中心论:所有人都拥有,且唯有人才拥有道德地位。因而我们有义务不杀任何人,除非道德上有充分理由不能这样做(自卫、或保护其他无辜的人等)。拥有道德地位的标准是什么?人类成员。这样,非人动物、生态系统中的非人成员或部分只是为人所用的自然资源,本身没有道德地位,我们人类对它们没有义务。问题:我们能不能为了娱乐把一只猫烧死?如果我是地球上最后一个人,能不能引发原子弹,把地球毁灭?很多人可能说不行。理由之一可能是:这样做对人类不利——烧死猫,有人会伤心;毁灭地球,不利于以后可能产生的人类。不是为猫、为地球自身。猫、地球只有外在价值,没有内在价值。如果说,大自然是人类的母亲,难道这个“母亲”没有内在价值?我们人类对这个“母亲”没有义务?
有人提出其他标准:人(PERSON,胎儿、新生儿、脑死都除外)、潜在的人(包括胎儿、受精卵)、理性、语言能力、感觉力、生命力、生态系统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生态系统是个有机体,“地球母亲”)。但这也有问题:如果有感觉力者都有道德地位,发生矛盾怎么办?为解决这一矛盾,有人提出了道德等级体系理论:不同物种或物质在这一体系中所占据的道德地位级别不同,其中人最高,动物次之,植物再次之,非生物更次。如果狒狒的心脏移植后可以救活人类孩子,可以杀死狒狒。但为什么人就比狒狒的道德地位更高呢?为人的利益,可以杀戮其他物种,使其他物种处于濒危地位,毁灭热带雨林吗?这是人类中心论的变种。
在人类与非人类的关系上过去和现在有以下一些理论:
①自然律理论:植物为动物而存在,动物为人而存在,人利用它们作为食物、衣服和工具。自然为了人而存在。这是自然规律或上帝规定的规律。这是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和圣经的观点。
②自然权利理论:人是有理性的、自主的,能够追求善,因此具有自己的目的,但非人动物或存在没有。东西可用作手段,仅为人的目的,人不能仅被别人用作手段。所以人有权利,非人没有。权利是保护人不被当作东西对待。这是康德的观点。但理性的、自主的存在(beings)与人(human beings)不是一回事。如E.T.是理性的being,不是human being。另外,拥有某种权利,究竟需要什么条件?说拥有不被折磨的权利,不一定非要有理性,但需要有感到痛苦的能力,但野草很难说有不被折磨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在院子里拔草。然而也有人认为植物有感觉。有人说,权利与义务相关,动物不会尽义务,因此它们不可能拥有权利。但婴儿和智残者也不能尽义务。尽义务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前提是是否拥有利益。可以说动物拥有利益,但河流、原野很难说拥有利益。
③功利主义: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说到利益,就有一个权衡问题。例如,一场核战争可以防止,如果有人打电话给总统,但打电话的人没有硬币,他猛踢可口可乐自动售货机,得到了一枚硬币,拯救了世界。权衡起来,为了拯救世界,侵犯可口可乐公司的财产权是应该的。同理,可以说,权衡起来,保护熊猫比借偷猎熊猫发财的人更重要。
(2)动物解放:
对于动物有没有道德地位,有以下观点:
①动物没有道德地位:动物是自动机(笛卡儿)。动物因疼痛而喊叫类似钟表的嘎嘎声。
②某些动物具有道德地位,它们的利益比人的更重要。如果在一个船上有一个人和一只熊猫,但只能呆一个,那么就该把人扔下去。
③动物的利益是重要的,与人的利益具有同样的利益,在判定一个行动该不该做时,对他们或它们的利益要同样权衡。
④动物的利益一般低于人的利益。这种观点被称为物种主义,与种族主义或大男子主义类似。
上述观点的含义是:我们关怀或保护动物的义务来自对人的义务(人类中心论),还是为了动物本身。
对动物的义务有那些义务?一是有利于动物;二是不伤害动物,包括不引致早死,不引起痛苦。那么怎样对待医学实验、打猎、物种的绝灭、自然栖息地的破坏以及食用饲养呢?
现在素食主义在世界也是比较盛行。那么为什么要素食呢?也可以有两类理由:一是为了预防人类的癌症,帮助人们省钱,也可救济非洲等地的饥荒(将肉食给饥饿者吃,救济效果更好);二是为了不伤害动物。
自卫原则和家长主义原则能不能适用于动物?大象侵入村庄能否成为杀死它们的理由?“动物在动物园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不饲养它们,它们在自然界早就灭亡了”,这些说法对不对?
(3)物种和荒野的保护:
到2000年100万物种将绝灭,地球上有500—1000万物种,已绝灭数百万。由于一种物种(人类)的数目遽然增加,其他物种遽然减少。人类总数50亿,重2.5亿吨,2025年将达80亿,重4亿吨。1900—1960年每年绝灭一种,此后从每年绝灭100种到本世纪最后25年每年绝灭4万种。
保护物种的论据有:①人类中心论考虑:保护其他物种对人类有利,对现在的人类有利,或为了未来世代。②其他物种有道德地位或内在价值,我们对它们负有义务。但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不一定比具有外在价值的东西更值得保护:屋子失火,里面有一条狗和一块钻石,只能抢救一样,抢救哪一样?
荒野是一块地球上没有被人类改变的地区。人们将荒野转变为人造景观。为什么保护荒野,也可以有不同的论证。功利主义的论证是,荒野对人具有科学、娱乐、美学、精神价值。另外的论证是从自然本身出发来考虑:荒野是基因多样性的仓库,或荒野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等等。
(4)道德原子论与道德整体论:
道德的延伸:在古希腊,奥迪修斯从特洛伊战争回来,将他家中他怀疑有不轨行为的所有12名女奴悬挂在绳子上。女奴是他的财产,不存在道德问题。三千年来道德延伸到越来越多的方面。但道德延伸是不够的,因为传统的伦理学是道德原子论,只看重个体。只有个体具有道德地位。如果人类的每一个成员都要一块孤岛,天晓得我们的生态问题会怎样。现在有人提出的大地伦理学(land ethics)是整体论的,即整个生物圈作为相互联系的系统,具有道德地位。
道德延伸导致道德等级体系:非生物、植物、动物、人中人最有价值,植物、非生物没有道德地位。大地伦理学不是根据等级体系来作出价值区分,而是看有机体、矿物对共生共同体的贡献。某些细菌对自然界的健康或经济的贡献可能比狗大,因此更有价值。大地伦理学允许为了共生整体更大的利益而牺牲个体利益。然而,这会不会导致环境法西斯主义?美国一个学者问:“野草的稀有物种对生态圈的贡献比克利夫兰的公民更大,难道我们应该牺牲这些人的生命去拯救这些野草吗?”我们将来可以采取限制人口的政策来纠正人在地球是过多的问题。那么现在应该做什么?能不能为了保护自然而杀人?
动物解放运动与大地伦理学的基本目标也不是一致的:后者为了保护物种和生态系统;前者为了解除有感觉力的动物的痛苦。打猎可能为保护生态系统所必需,但给动物带来痛苦。动物解放可导致对植物、土壤和水的毁灭性后果。大量人口素食在生态上可能是灾难性的。动物有什么样的权利?如有权利,那么动物实验和食用饲养侵犯了这一权利。(Van de Veer & Pierce,1986)
(5)保护环境战略:
美国著名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主张“有罪推定”,即应用某种技术或某项工程上马前,推定它是对环境有害的,如果要上马,必须拿出对环境无害的证据。另一些学者则主张“无罪推定”。(邱仁宗等,1996)
环境问题将会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保护环境政策的探讨也将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