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公平思想的三维维度_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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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①这一论述涵盖了中国共产党公平思想的基本内涵: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就三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属于起点的公平,规则公平是过程公平的主要内容和保障,而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确保结果公平。

一 中国共产党把社会政治制度公平作为“起点的公平”

(一)制度依赖:制度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保证

制度是人的存在方式。制度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人来说,是一种既定的力量,它限定、规范和塑造着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以及人的个性。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制度供给、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产生的推动作用不言而喻。可以说,“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社会制度变迁史”②,更是一部社会公平思想演进史。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③一般而言,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社会根本的政治制度,也就是社会制度,另一种是具体的制度。这里所论的制度是指一个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并受到一定的政治、思想和文化关系的影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表征着人们之间关系的某种结构性和秩序性”④。不同的历史时代,人们会根据不同的生产力需求提出制度安排,以便为人们追求财富提供有效的保护,并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社会关系的协调提供发展的动力。因此,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迁,为社会公平创造了首要的前提。

对于起点公平的理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制度公平、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在这三者中起到决定作用的是社会制度的公平与否,因为社会制度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好的社会制度可以促使社会成员间相互合作、抑恶扬善、和谐相处;相反,坏的社会制度则会导致风气败坏、腐败无赖等不断出现,致使制度本身所负载的伦理价值跌入谷底。正如,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中就曾告诫布尔什维克党人,“农奴制度不是被看做产生了某种剥削、某些对抗阶级、某些政治、法律等制度的一定经济组织形式,而只是被看做地主的横行霸道和对待农民的不公平”⑤。因此,“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⑥。

制度是社会公平实施的最好载体。公平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种信仰,更重要的是落实到社会实践中,作为一定社会范围内对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核心理念。因此,公平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要求,而一定的社会制度则必须体现一定的公平观念,这样才能维系社会公平思想的基本存在。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无论社会形态如何更替,社会制度始终以公平作为其首要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历来反对抽象地谈论制度公平问题,他们都是把公平放在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运动中,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如果没有现实的物质力量,没有可靠的制度保障,单凭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那么社会就难以进步。因为“‘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⑦。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深入批判的基础上,得出了“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的结论,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这是因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实现了对私有财产的扬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得以解决,统治人的异己的力量已经处于人的完全掌控之下,社会公平得以完全实现。

(二)制度选择:社会主义是实现公平的根本保证

公平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和价值概念,它反映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并体现一定的主体利益和价值诉求。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起点公平问题,并把社会制度的公平作为最基本的公平和实现公平的保证。鸦片战争的失败打破了清政府“天朝上国”的迷梦,引发了“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从此陷入了空前的政治、经济和民族危机之中。但是,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80年的时间里面,地主阶级的自救、农民阶级的抗争、民族资产阶级的改良都先后失败了。1917年十月革命的胜利冲破了帝国主义的东方战线,给处在迷茫中的中国人指明了方向。毛泽东指出:“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⑧十月革命为中国人民指出了民族解放的道路,社会主义制度成为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

无论是党的一大提出的“消灭资本家私有制”,还是二大提出的“铲除私有财产制度”都包含了改变社会基本政治制度的思想,都说明了社会制度在实现公平中的基础性、起点性作用。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中国人民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成为国家的主人;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在新中国得到确立。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⑨“一切发展进步”当然也包括了公平的进步。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就和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制度、道路和理论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的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⑩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11)

中国共产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之所以坚持社会政治制度在实现起点公平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就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实现真正公平创造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公平提供了根本保证,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具有起点性作用。在当下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12)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 中国共产党把依法治国作为实现“过程公平”的基本保障

(一)规则与程序:过程公平的实质内涵

起点公平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在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之间还有一个实现公平的桥梁,这就是过程公平。所谓过程公平就是指社会各个方面的运行过程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从而杜绝主观性和随意性,确保结果公平的实现。过程公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个是规则公平,一个是程序公平。为了实现过程公平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遵照一定的程序。从规则和程序的关系上来讲,程序实际上是规则的一个部分,因为程序也是一种规则的体现。就二者在实现过程公平中的作用来讲,规则公平是保证过程公平的实体部分,是确保过程公平的决定性因素。程序公平是过程公平的外在表现,影响着过程公平的实现程度。规则离开了程序就会成为教条,而程序离开了规则就会流于形式。如果把公平正义比作社会价值上空的太阳,那么其耀眼的光芒,就会照射在维系整个社会运转的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则之上。公平是规则的灵魂,也是规则自身所追求的价值规则目标;规则是公平的支撑,更是公平实现的重要保障。公平的结果,离不开合理规则的保障。

规则欲承载公平之重,一方面,规则的制定需要秉持公心,广纳民意,通过合理大量的论证和有效的科学设计,实现规则从总体精神到具体细节的最大化,为社会成员进行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在规则的执行中,有关主体必须做到敬畏规则,严守规则,按规则办事,同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惩戒,以实现规则在全体公民中的威望,并内化为真正公开透明的社会核心价值。

由此,过程公平实质上是规则的公平,而一个社会最根本的规则就是法律。通过法治建设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条基本经验。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动物世界里,强者为王,是永恒不变的规则。而人类社会则还有理性和价值判断,有对于公平的追求。弱者与强者之间发生的经常性政治角力,迫使双方共同接受调解相互利益的规则,形成维系国家社会稳定的根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两种治国理念,一种是人治,一种是法治。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人类社会基本上处于人治状态。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也有各种不同的制度或者法律,但基本上是皇帝或者国王个人的“家天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法律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了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公正并非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所有的德性;同样,不公正并非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邪恶。公平正义结果的达成,建立在合理的规则基础之上,也要求良好的执行过程。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最根本的就是要依靠法治作为保证,或者说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实质上是法律原则和执法的公平。

这是因为,法律在一个社会中是最具普遍性和最具权威性的行为规范。首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行官梭伦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说:“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3)从那时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就逐渐深入人心。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正式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随后又写进了法国宪法,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成为普遍信奉的法律原则。其次是因为法律具有至上性,也就是说法律是一个社会最终的主宰,任何集体和个人都要受事先制定好的法律原则的约束。这是因为法律得到了统治阶级和最高权力机构的认可,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正如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4)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15)。这就充分说明了法律在一个国家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至高无上性使得法律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法律与制度:过程公平的两种保障

既然过程公平的实质是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那么为了确保过程的公平就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中国共产党是法治建设的忠实倡导者和实践者。

首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确立。党在创立初期,就自觉地把“废除落后反动政权”、“创造人民社会”作为历史使命,开启探索新民主主义法制现代化之路。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拟定了《劳动法大纲》,高呼“劳工平等、自由”,将公平正义的思想植根于工人运动中。192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上海市民代表政府通过了《上海特别临时政府法案》,明确要求保护无产阶级和广大工农的合法政治权利,保护妇女平等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更是通过颁布《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将“公平正义”作为根据地施政的基本价值理念。“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16)1949年前夕,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人谢觉哉指出:“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17)革命年代的中国共产党虽然不是执政党,法制的建设也主要是为了满足革命斗争与局部政权管理的工具性诉求,还没有上升到现代意义上的治国方略高度,但始终闪烁着公平正义思想的价值光芒。

新中国成立以后,面对百业待兴、百废待举的国内局势,法治建设就被提上了正式日程。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对法制建设的探索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从法制的意义来看,新中国法制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旧法统的破灭,和原有压迫政治体制的粉碎,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之路的新篇章,正如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8)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将“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三者的关系”概括为“兼顾”,这是毛泽东公平思想的一大特色。“军民兼顾”、“劳资两利兼顾”、“公私兼顾”以及“城乡兼顾”,都反映了尽量公平考虑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争取创造多赢局面的思想。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与我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奠定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期间,民主受到践踏,法制受到破坏,极“左”思潮横行,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讲公民的基本权利都难以保障,更无公平而言。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的教训后,十分强调健全法律和制度。他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19)所以,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2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稳步推进。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2)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2004年,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依法执政”的要求,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观念的进步。2006年,胡锦涛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并且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涵及其联系,其中,公平正义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制度和法律对确保公平的作用论述得更加具体深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23)“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24)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25)。要把法律和制度既作为确保过程公平的依据,作为衡量过程是否公平的标准,确保规则公平和程序公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作为推进社会公正的责任主体,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推进社会过程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 中国共产党把民生建设作为实现结果公平的基本手段

(一)分配公平: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

首先,从实现社会公平的自然顺序来看,起点公平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和前提。过程公平是实现公平的规则和程序,是实现公平的保障。那么,结果公平就是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次,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即使起点和过程都公平,但是由于二者之间的非匹配性也会导致结果不公平;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起点的非公平性或者过程的非公平性而导致的结果不公平。这些都需要对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实现结果公平。再次,虽然结果公平内容广泛,包括分配公平、权利公平、司法公平等方面。但是,“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是合理的收入分配,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26)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说:“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忌妒心理和社会动乱的方面。”(27)对于分配公平在社会公平中的重要性,十七大报告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28)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公平和效率联系起来加以考量。在这里也仅仅限于讨论分配方面的结果公平,也就是与效率对应的公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平与效率问题也是历代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重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追求公平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理想是毛泽东的最大愿望,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由于脱离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过度追求公平,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低水平的平均主义既不能体现效率,也不能体现公平,只能导致共同贫穷。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首先提出打破平均主义,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种主张实际上是一种效率优先的思想。随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写进了全会的决议。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讲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再一次肯定了效率优先的思想,报告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29)进入新世纪新阶段,贫富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不仅体现在初次分配,也体现在二次分配领域,这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十六大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同时,强调了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提出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思想,体现了对公平问题的关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此基础上,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论断,借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十八大报告从共同富裕层面提出:“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并提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可以说贯穿了改革和发展的全过程,体现了分配公平问题在实现结果公平中的重要性。

(二)民生建设:实现结果公平的重要手段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中首要的方法论原则便是实践性原则,它要求不同时代的公平观,必须从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实践生活中去寻找。如果说分配公平是结果公平的内涵旨趣,那么民生建设则是实现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只有把公平正义看成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反映,才能避免脱离现实生活变成形而上学的空洞论述。可以说,民生建设既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落实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力量,也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落实与否、社会建设成效如何的试金石。首先,民生建设是分配公平的现实起点。分配的公平最大程度上关联的是人民收入的增加,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收入差距。只有加强社会基础民生建设,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基础教育投资,提高公民职业道德素质,才能为收入分配的增加提供可靠的起点条件。其次,民生建设是分配公平的实现过程。分配公平涉及企业、政府、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利益协调与组织的问题,初次分配中的机会不平等、垄断行业高收入、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群体弱化等问题,二次分配中的政府过高税收、过高福利保障等诟病,都是民生建设乏力的体现。为此,必须通过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统筹社会各方面发展,弥补市场本身只注重交易公平的弊端,实现利益分配均衡化,以社会公正为目标导向。最后,民生建设是分配公平转向结果公平的关键一环。如果说结果公平的终极内涵是分配公平,那么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民生建设则是分配公平转向最后结果公平的核心环节。制度公平和程序公平的保障,分配公平的正确认识,法律公平带来的过程公平的实施,最终必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结果公平的好处。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民生建设来完成这一最终的转换。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革命取得胜利,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不仅来自道义上的合法性和意志上的坚定性,更重要的是让人民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通过“土地革命”,农民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带领他们翻身做主人分得土地;通过“工人运动”,工人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让他们实现劳资平等,实现自己的解放,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平等的权利;通过“文化革命”,进步知识分子看到只有共产党尊重知识分子,平等对待知识分子,引领社会进步发展的潮流。虽然“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条红线,但革命的目标指向也是解放民生、实现民生。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如何促进公平的实现,中国共产党继续把突破点选择在民生建设方面。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列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并提出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30)“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31)这就是说,要从单纯的实现量的公平转到质的公平。因为“只要量‘多些’或‘少些’,轻率行为就会过度,就会出现完全不同的东西,即罪行,并且,公平会过渡到不公平,德行会过渡到恶行”(32)。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以专题的形式论述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问题,公平的内容涉及教育、就业、分配、社会保证、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六个方面,把民生建设的目标定位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十八大报告再次着重阐述民生问题,并且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33)一是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投资到涉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各个社会领域,特别是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等直接关系到人民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二是表明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仅力争从制度安排上确保起点、过程及规则的社会公平,更加注重关注实现结果的社会公平,从而建立和健全新时期新阶段不同利益群体的协调机制。因此,民生建设就其实质来讲,是国家通过直接投入的方式进行的一次再分配,是对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结果不公平的一个矫正和优化。由于其涉及各个领域、关系到每一个社会公民,所以其目标指向就是为了更充分的体现公平,使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18、19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础。”(34)而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则是20世纪初期诞生的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中国的基石。中国共产党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本质要求,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道义要求。中国共产党公平思想的生成与发展,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科学性与革命性,同时也历史地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富强的过程。温家宝说:“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35)从起点公平的探索到过程公平的实施,再到结果公平的追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90多年来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勇于担当的实践精神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中国道路实现“中国梦”的历程。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公平提供了制度前提,到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公平提供了保障,再到民生建设为实现公平提供了重要手段,体现了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

注释:

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15页。

②宋增伟:《制度公正与人的全面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2页。

④李松玉:《制度权威研究:制度规范与社会秩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5页。

⑤《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4页。

⑥[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25页。

⑧《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1页。

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页。

⑩《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页。

(1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657页。

(1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页。

(13)[古雅典]亚里士多德著:《雅典政制》,日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5页。

(14)[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28页。

(15)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上的讲话》,新华社,2007年12月25日,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07—12/25/content_7312412.htm。

(16)《毛泽东书信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80页。

(17)《谢觉哉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42页。

(18)《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8页。

(19)(20)《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第146—147页。

(2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页。

(22)《江泽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9页。

(23)(24)(28)《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页;第32页;第37页。

(2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页。

(26)卢静:《对外开放:国际经验与中国道路》,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第178页。

(27)[美]刘易斯:《发展计划》,和宝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18页。

(29)《江泽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页。

(30)(3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064页;第1080页。

(32)《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05页。

(3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页。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5页。

(35)《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人民日报》,2010年3月1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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