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汉初爵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十等爵在公乘和五大夫处作为“官爵”和“民爵”的分界,这在学界已是通识。①然而,二十等爵之高、低爵是如何形成的,又为何在公乘和五大夫之间形成官、民爵的分界?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尚未对这一演变过程加以深入探讨。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许多与汉初爵、秩制度相关的内容,这为我们探索这一发展演变过程,弥补研究缺环提供了宝贵的材料。本文将围绕这些材料,主要探讨汉初爵制结构的变动与官、民爵形成的原因及过程。
一 秦汉爵制分层的承续与变动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显示,汉初二十等爵制继承了秦军功爵制,受到周内爵称的影响③,分为侯、卿、大夫、士四个层次④,可证曹魏刘劭《爵制》所述大抵有其根据⑤。秦军功爵制与周爵制的本质不同,秦军功爵制以军功作为拜爵的依据,打破了以宗法身份获爵的传统,是对先秦世卿世禄的革命。然而,周爵公卿大夫士不仅未随着军功爵制的变革而消亡,还发展演变成与爵、秩系统对应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⑥。二十等爵制原本已有位阶安排,为何还要依“层(位)”次进行二次分等呢?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虽然二十等爵制与周爵制没有直接的承续关系,但是,长久施行、不断演化的周爵制之机能断不会因变革而消亡,更有可能的是注入新制度的肌体继续发挥作用。以周爵制简易的分等作为隐性参照尺度,二十等爵分为四爵层无疑将繁琐的位阶简化了。同理,随着秦汉分官设职的繁复和秩级的繁密,公、卿、大夫、士的分等又与官职、禄秩结合而简化了职、秩的分等。这对排列和管理官僚系统的爵、秩班位提供了便利。其二,秦汉之际战事频繁,因功拜爵的人数众多,爵级划分为四爵层,在爵层之间设置限止,既有利于抑制一般士卒获取高爵,又增加了因突破爵层限止而带来的权益和荣耀。然而,大量军功爵的拜赐又冲击着二十等爵制的分层,致使各爵层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这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有诸多的体现(详后)。
二十等爵分层由来已久,秦代军功爵制就有层次的划分⑦,设置爵层提高了因“上首功”逐级晋爵的难度。《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级役]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⑧《韩非子·定法》中有相似的说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⑨这条商鞅法令表明,秦代军功爵制规定,凭借“斩首之功”能获取相应爵位或官职⑩,然而,是否所有的“斩一首”就能获爵一级,或者为五十石之官呢?恐非如此。《商君书·境内》还记载了晋升爵位的两类“盈论”标准: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退],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封)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事],而□[刭]短兵,能一首则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谕[论]。(11)
率领士卒“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当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的“盈论”标准,指挥军队“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或“野战斩首二千”当是“将”的“盈论”标准。“盈论”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官职”和“军功”的要求,这无疑比“斩一首”获爵一级或为五十石之官的要求大大提高了。
那么,这些不同的拜爵标准所适应的对象分别是哪些人呢?据《商君书·境内》载: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12)
这些文字存在错简和脱简的情况(13),但从整体看来,该记载重点突出了爵“大夫”与“爵吏”、“赐虏”,爵“五大夫”与“赐税邑”的关系,秦军功爵据此大致可分为三层:大夫以下,大夫至五大夫,五大夫以上(14)。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当属“士”爵层,而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当属“大夫”爵层,五大夫以上置“卿”爵层。“士”爵层当按“斩一首者爵一级,或为五十石之官”累进官爵;“大夫”爵层则必须达到相应的军职级别,再按“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之类的“盈论”标准赐爵一级(15);晋爵五大夫以上亦有相应军职和“盈论”标准的规定,当与“将”按“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或“野战斩首二千”的“盈论”标准赐爵有关(16),一次赐爵可能达到三级;秦军功爵制针对不同的爵层制定了相应的晋爵标准。由此可见,秦军功爵制各爵层之间的差距颇大,难以跨越。(17)
汉初二十等爵制大体上继承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然而,爵层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五大夫、大夫虽然仍是大夫爵层的上、下爵级(18),但是,它们所具有的分界作用已有所消退,其爵位所附丽的权益或上从于卿爵层,或下靠于士爵层。五大夫作为大夫爵层的最高爵级,其权益等级理应居于大夫爵层之首,并呈现临界爵级的状态,这在《二年律令》中有所体现:
(一)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二年律令·赐律》)(19)
(二)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二年律令·户律》)
(三)关内侯九十五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二年律令·户律》)
(四)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二年律令·户律》)
在赐棺椁钱、居处、名田宅方面,五大夫领先以下诸爵,同时与卿级爵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在《二年律令》中还存在着以五大夫为起始的权益,即五大夫上从于卿爵层以上的权益级别,如:
(五)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二年律令·贼律》)
(六)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帛里;司寇以下布表、里。(《二年律令·赐律》)
大夫作为临界爵级大致也是如此。作为大夫爵层的最低爵级,大夫虽然起着防止更多士级爵进入大夫爵层的作用,但是,大夫的某些职责却与士爵层一致。
(七)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二年律令·傅律》)
(八)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二年律令·傅律》)
(九)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二年律令·傅律》)
(十)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二年律令·傅律》)
(十一)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二年律令·捕律》)
(十二)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二年律令·置后律》)
(十三)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訾(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二年律令·徭律》)
在傅籍方面,特别是在禀鬻米月一石、受杖、免老等权益上,大夫受到了大夫爵层应有的优待。然而,在基层因功拜爵、死事赐爵方面,大夫为拜赐的最高爵级;在出牛车发传送方面,大夫与士爵层和无爵者的职责相同。
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分层显然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五大夫仍然是卿爵层与大夫爵层之间的分界爵级,大夫仍然是大夫爵层与士爵层之间的分界爵级。但是,汉初五大夫和大夫爵的权益呈现出上从下靠的状态,所具备的分界意义也随之消减,致使大夫爵层与上、下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消融,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有效性也随之降低,而在这一变动中又孕育了二十等爵制的新剖分。
二 汉初二十等爵制之新剖分
在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界限日趋模糊的同时,二十等爵内部分化出来的新界限却被不断拉大,高、低爵之分逐步形成(20)。大夫爵层之“公大夫”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明显的分界意义。在名田宅方面,公乘与公大夫的权益拉大,两者竟相差11顷/宅。在徭役方面,“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都需承担“载粟”的劳役;公大夫以上,无需服“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的徭役。
(十四)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院,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徭)。(《二年律令·徭律》)
在傅籍爵位方面,自公大夫以上,后代傅籍爵位有两种方式,所继承的爵位遵照“嫡子—偏妻子—孽子”的次序,而公大夫以下没有这种规定。
(十五)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适(嫡)子;毋适(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二年律令·傅律》)
从小爵傅籍年龄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公大夫的分界意义。小爵即“小未傅者”之爵位(21),疾死和死事置后是产生小爵的两个重要来源。
(十六)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二年律令·置后律》)
(十七)□□□□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二年律令·置后律》)
如果这些疾死和死事者的后代仍为小未傅者,那么他们所有的爵位就是小爵。对于小爵的傅籍年龄,按《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22岁,小爵大夫以上年24岁。首先来看死事者后代小爵的傅籍情况。按《二年律令·置后律》的规定:“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级,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属士爵层者为公死事者受到了加爵一级的优待,那么其后子所继承的爵位当是加爵一级之后的爵位。因而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应是死事者故爵为簪褭至公士的后代,他们的傅籍年龄是22岁。死事者不更后子则因加爵一级进入了大夫爵层而24岁傅籍,这也反映了士爵层与大夫爵层之间的严格限止当有所松动。再看疾死者后代小爵的傅籍情况,卿爵层、大夫爵层和士爵层疾死者降两级置后,22岁为不更至官大夫后代小爵的傅籍年龄,24岁是公大夫以上后代小爵的傅籍年龄。可见在疾死置后小爵的傅籍年龄上,公大夫是一个分界爵级。
秦汉之际,以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在史籍中亦多有记载。在刘邦施行过的楚爵制中(22),“七大夫”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曹参、夏侯婴和灌婴追随刘邦起事所赐爵之七大夫最先被记载在史书中(23)。在汉高帝五年(前202)五月颁布的诏书中,七大夫尤为凸显。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24)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25)
从这个诏书来看,秦末汉初公大夫、七大夫为高爵,“令丞与亢礼”,甚至有食邑的特权,楚爵七大夫可能与秦爵公大夫相当(26)。汉制的形成受到了秦制和楚制的影响(27),在同一诏书中,出现了楚爵“七大夫”和秦爵“公大夫”、“公乘”,汉初刘邦施行的爵制当主要是杂糅秦爵制和楚爵制而成(28)。汉初实施的爵制仍有楚爵“七大夫”,不过七大夫和公大夫都只是爵号,爵号的差异并不代表其功能有所不同。汉初爵制给我们最初的印象当然是爵号的变化,不过在爵号变更的表象之下,最本质的则是爵号所具功能的承续或变革。无论秦爵还是楚爵,七大夫和公大夫一样,在秦汉之际都是作为高爵的起始爵位。汉初二十等爵制以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继承了秦、楚七级爵所具有的分界功能,而这一分界功能的形成当与秦汉之际因功拜爵频繁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公大夫虽然具有分界爵级的意义,但是,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并不稳定,呈现出上从下靠的状态,在傅籍、某些徭役方面上从于高爵,在名田宅、比秩以及某些劳役方面下靠低爵。可见高爵的起始爵位并没有固定下来。
汉初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变动和高、低爵剖分的演化不但与因功拜爵有关,而且与汉初赐爵有密切联系。秦军功爵制打破了贵族垄断爵位的传统,使下层民众可以凭借军功获爵。秦汉之际纷繁战事导致庞大冗杂军功爵群体的形成,民众普遍拥有低级爵位,且不断扩张,导致即使严格按“盈论”标准晋爵,原来军功爵制的分层限止也无法容纳和激励不断膨胀的低级军功爵群体,低级爵层逐步向上侵蚀高级爵层。反映在《二年律令》中,就是爵层之间的界限渐趋模糊,如不更与大夫之间就不再难以跨越。
楚汉战争结束后,亟需复员军人,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同时必须妥善安置功臣。针对这一情况,汉高帝五年颁布诏书,对于一般民众和低级爵位拥有者,恢复故爵田宅,赐予追随他的无罪军吏爵位,不满大夫者赐爵大夫,使得军吏全部突破士爵层而进入大夫爵层,大夫以上赐爵一级,再依法行田宅。由于军吏普遍拥有大夫爵,大夫爵沦为低级爵位(29)。为了进一步奖赏立功将士,又规定“七大夫”有食邑的特权,七大夫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然而,七级爵在汉初也相对容易获取,如汉高帝二年赐民爵(30),五年又赐大夫以上爵一级,实则汉立国后只要故爵为大夫就都可获爵七大夫而食邑。七大夫人数众多给落实爵位所附丽的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因而出现了“顾不得”有功劳行田宅的现象。而刘邦极尽优容功勋卓著者,并自认为“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31)。但是,汉初爵等的超常升迁,给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结构和功能带来极大的影响,依照故爵权益封赏难以施行,造成了“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为不足用遍封”的局面(32)。为此,刘邦不得不提升高爵的起始爵位,在八年规定“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33),公乘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至汉惠帝再次提升高爵的起始等级,即“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34),至此,高、低爵的界限才开始稳定下来。(35)
高、低爵之新剖分当是汉帝国建立后,在治理官、民的过程中,利用大夫爵层业已分化的事实,将那些因功拜爵和赐爵频繁而不断低落的“大夫级爵”(五大夫除外)连同士级爵都归为低爵。这样既确保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便利,保证高爵官僚的权益,又适应了由乱世转入治世,实施官、民分途治理的趋势。由于战事的缓和,较少因功拜爵的机会,高、低爵者的构成相对稳定,致使低爵者不易察觉到实际行政运作中自身地位待遇的下降,汉廷的政治意图也就容易实现了。虽然二十等爵制的四分层仍然得以保留,但随着官与吏民之间身份和特权的差别不断扩大,由高、低爵发展而来的官、民爵之分比公卿大夫士位的特色似乎更为彰显。
三 “爵—秩”体制的发展与官、民爵的形成
汉初高、低爵之分不仅只是爵制本身的变动,还与秩制的发展密切相关,高、低爵的稳定并与上、下秩级相结合方有“官爵”、“民爵”之区分。秦汉时期,随着官、爵的日趋分离,秩级逐步取代爵级成为官阶的基本尺度。(36)在秩制的发展过程中,秩六百石是官僚系统较为稳定的分界。秦代秩六百石就是一个分界爵级,如《商君书·境内》记载的“令”在六百石以上。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3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38)秦汉之际,秩六百石仍是上秩的起始级别,《史记》卷九五《郦商列传》专门记载了吏六百石以上的人数,“得代丞相程纵、守相郭同、将军已下至六百石十九人”,“得丞相、守相、大将各一人,小将二人,二千石已下至六百石十九人”(39);叔孙通制定的朝仪规定:“皇帝辇出房,百官执职传警,引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贺。”(40)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也反映秩六百石具有分界意义:
(十八)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赐衣、棺及官常(裳)。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二年律令·赐律》)
(十九)二千石吏食()、粲、穤(糯)各一盛,醯、酱各二升,介(芥)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酱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酱半升。(《二年律令·赐律》)
(二十)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二年律令·赐律》)
至汉景帝下诏:“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41),实则是以六百石作为官与吏的分界。(42)为了稳定这一分界,后来汉成帝阳朔二年(前23)除五百石秩(43),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官僚系统剖分的界限。
秦汉时期,官、爵疏离,但是,官、爵天然的共生关系并不会随着官、爵疏离而完全分离。汉初由乱世转为治世,激励士气的军功爵转变为帝国管理官僚和吏民的赐爵制,二十等爵系统逐步与发展中的帝国主要行政管理方式禄秩序列相糅合而形成“爵秩之位”(44),“爵—秩体制”成为管理官吏的秩序(45)。爵级与秩级虽然在官资意义上没有对应关系(46),但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两者仍有参照意义,如赏赐、传食时,就将“不为吏和宦皇帝者”等通过“比秩”纳入秩级进行管理,比秩秩级的安排无疑参照了爵级的高低,如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了“以爵比秩”的做法(47):
(二十一)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二年律令·赐律》)
(二十二)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二年律令·传食律》)
汉初爵之比秩关系与后来形成的五大夫与六百石对应相比较(48),按《二年律令·赐律》之规定,五大夫高于六百石,而按《二年律令·传食律》之规定,五大夫低于六百石(49)。考虑到因事比秩的不同,以及频繁拜赐爵位导致爵位不断低落,秦汉之际五大夫所比之秩级从整体来看应是呈下降趋势的。
秦汉之际因功拜爵和赐爵的频繁不但消融了爵层之间的界限,促使了高、低爵的新剖分,而且推动了高爵的限止爵级的不断上移,由公大夫而公乘,而五大夫。帝国管理者当然不会让高爵一味提升,于是统治者将爵级顺从于秩级,希望通过相对稳定的秩级分界来确定高、低爵之分界。汉高帝十二年,刘邦就以“燕吏民非有罪也,赐其吏六百石以上爵各一级”(50),与秩级结合起来赐吏爵。同年五月,惠帝即位,就明确分官、民赐爵,并规定“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51),至此,以六百石与五大夫作为官爵系统的界限,官、民爵之区分开始形成。虽然二十等爵制四分层仍得以保留,并随着爵、秩制度的发展而形成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但是,官、民爵愈发成为帝国管理官僚和吏民的重要手段,官、民爵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可逾越。此后,民爵自第一级公士至第八级公乘赐予一般庶民和下级官吏;官爵第九级五大夫以上,秩六百石的官吏始得授予。这样既限止了一般庶民和下级吏员涌入官僚系统,又方便帝国分开管理官僚与吏民。
高、低爵与上、下秩级相结合促使官、民爵的形成不但与秦汉之际“爵—秩体制”的发展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且与秦军功爵制的爵层限止精神一脉相承。从表面上看,秦军功爵制依照爵级设置爵层,然而,爵层间“盈论”晋爵的依据有二:军职和功劳。这无疑增加了士卒晋爵的难度,“斩首之功”不仅要能满足获爵的要求,还要作为晋升军职的资本,只有达到两方面的要求方能进入上一爵层。同理,要获取“官爵”,民爵所有者仅靠赐爵而来的爵级远远不够,关键的是,能否达到六百石的秩级,这对于一般吏民而言,难度实在是太大了。
还值得留意的是,赐爵划分为官、民爵反过来又冲击着自上而下作为一个整体的“爵—秩体制”,并形成官僚贵族化和吏民一体化趋势。官、民爵形成之初,汉帝国对于高级官僚按照秩次赐以固定高爵(52),但总的说来,官爵上的爵位与秩次并不是必然对应的(53)。随着赐官爵的频繁,秩次与官爵约略存在的对应关系在西汉后期也基本上崩溃了,在史籍中再也找不到相关“赐满”的记载了。此后,虽然官爵的实用性整体衰落,但高级官爵自来富有浓厚的贵族色彩从未有丝毫的改变。特别是汉晋之际存在一股提倡恢复周爵制的强大思潮,在政权嬗变中被曹氏和司马氏利用,参照汉魏故事和时势将官爵改革为“六等”和“五等”(54)。魏晋爵制改革使得原与二十等爵紧密结合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转而主要与官爵结合起来,过去从上而下的爵秩体制因之主要在高爵官僚系统中发挥实际作用。至此,官僚们终于获得了《周礼》爵制上的显贵身份,这无疑促进了官僚的贵族化。
对于一般吏民则赐以爵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55)。随着赐民爵的频繁,民爵日趋轻滥,造成民众几乎皆可拥有公乘爵,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户籍簿中,吏民普遍拥有公乘爵,且仅见公乘爵,民爵仅存的身份意义已丧失殆尽。而汉代二十等爵制四分层的保留和官、民爵之分的并存,造成民爵的构成复杂化,部分原属于大夫爵层的大夫级爵(五大夫除外)、士级爵以及秩六百石以下的官吏所有的爵位都是“民爵”,其中许多原来为官吏身份的人随着官、民爵之分转而与低爵乃至无爵秩者一样转变为“民”的身份了,吏的身份日益低落。这反映在史籍记载中就是“吏民”含义从主要为“官和民”逐渐向“平民”演变,吏民身份日趋一体化。
2008年12月初稿
2011年12月修订
附记:本文的修改得到匿名审稿专家、杨振红、蒋非非先生的帮助,谨致谢忱!
收稿日期:2009年3月2日
注释:
①官、民爵是基于汉代爵制研究而形成的分类说法,此分类大致体现了汉代爵制结构的基本情况。参见[清]钱大昭《汉书辨疑》卷九《百官公卿表上》“爵”条,《丛书集成初编》第16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5页。[日]西嵨定生著,武尚清译:《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4—89页。
②西嵨定生认为,后汉初年王充《论衡·谢短篇》“赐民爵八级,何法?”显示出何以八级为限,其理由并不明了。[日]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85页。高敏、朱绍侯先生指出了汉初高爵级别由公大夫不断上提至五大夫,并论述了汉代分赐民爵、吏爵的情况,然囿于当时材料的欠缺,未能对官、民爵的形成过程详加论述。参见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载《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38—49页;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16—117、322—330页。
③“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80页;“公、卿、大夫者,何谓也?内爵称也”,[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6页。
④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收入氏著《军功爵制考论》,第233—241页;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之五《二十等爵制》,《燕京学报》新15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收入氏著《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76—192页。
⑤《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31—3632页。
⑥杨振红先生认为“公卿大夫士系统”是秦汉官僚体系的核心和基准,且二十等爵系统和禄秩系统都是由这一系统衍生发展演变而来。杨振红:《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结构研究之一》,《文史哲》2008年第5期。
⑦守屋美都雄根据《商君书·境内》的记载,认为秦军功爵有士、大夫、卿三个层次。[日]守屋美都雄著,钱杭、杨晓芬译:《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9页。而高敏先生则认为,此时秦爵制似乎以上造、大夫、五大夫与大庶长为界限划为几个大等。高敏:《秦的赐爵制度试探》,载《秦汉史论集》,第21页。
⑧王时润曰:“爵”当依崇文本作“甲”,“得人”当作“得入”,蒋礼鸿案:“一除”当作“级役”。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9页。
⑨[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99页。
⑩参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75—79页。
(11)蒋礼鸿认为:“不得”当为“不退”;俞樾曰:“封”字衍文;孙诒让曰:“吏”当为“事”;王时润曰:崇文本作“轻短兵”,孙诒让曰:“轻”当为“刭”;王时润曰:崇文本“谕”作“论”。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第115—116页。
(12)孙诒让曰:“客”下疑当有“卿”字。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第117—118页。
(13)请参阅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第12—26页。
(14)守屋美都雄指出,由于当时秦本身还是诸侯,秦公的大臣们即便已可入卿大夫士之列,也不可能升至与秦公同等地位的“侯”一级。因此,从最初制定爵制开始,商鞅就没有考虑过设立“列侯”的爵位。《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第27—28页。
(15)守屋美都雄认为,通过“斩一首爵一级”能获至第五级大夫。《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第30页;杜正胜则认为:一级公士不必有军功,是秦王的恩赐;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和四级不更全凭个人战功而晋升;然而,升至第四级,除非担任屯长或百将,而所率领的部队在一次战役中能获得三十三首,才算满数,才可以晋爵。可见四级至五级之间是一大门槛,不是轻易可以跨过的。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335—339页。
(16)守屋美都雄指出,位于第九级爵五大夫以上者,大致上是能够成为大将的。《汉旧仪》所载“五大夫九爵,赐爵九级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为官长将率”,也能适应于秦制。《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第33—34页。
(17)对于那些立有军功,却未达到“盈论”标准者,该如何奖励其功劳呢?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爵律》“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9、62页),可能是给予金钱之类的物质奖赏。
(18)《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朱绍侯先生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认为刘劭之说可信。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第236—237页。李均明先生则根据名田宅的数量落差,认为仅五大夫和公乘属“大夫”类。并注意到五大夫在二十等爵制等级划分中的临界状态,容易上下浮动,或归入官爵,或纳入编户民范围,当为民爵。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第38—39页。
(19)释文录自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20)高敏先生据《商君书·境内》“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罢],无给有爵人隶仆”(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第120页)认为,秦此时已明确有高、低爵的界限划分,并推测《境内篇》所排列的第五级爵“大夫”就是高、低爵划分的界限。(高敏:《秦的赐爵制度试探》,第21页)笔者以为,《商君书·境内》所载之“高爵”与“下爵”似乎是因爵层高低而形成的相对概念。“大夫”爵作为秦军功爵士、大夫爵层之间的限止爵级,获取较难,相对于土爵层,其权益自然比较突出。据此,很难认为此时就存在高、低爵之分。本文高、低爵则是指伴随着二十等爵制四爵层界限日益模糊而出现新的界限划分。
(21)凌文超:《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一《小未傅》,《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75—477页。
(22)参见朱绍侯《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已有实证》,《南都学坛》1994年第2期,收入氏著《军功爵制考论》,第210—215页。
(23)《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021页;卷九五《夏侯婴列传》,第2664页;卷九五《灌婴列传》,第2667页。
(24)此句读参见刘敏《重释“高帝五年诏”中的爵制问题》,《史学月刊》2005年第11期。
(25)《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4—55页。
(26)《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师古曰:“七大夫,公大夫也,爵第七,故谓之七大夫。”第55页。
(27)参见田余庆《说张楚——关于“亡秦必楚”问题的探讨》,《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29页;卜宪群:《秦制、楚制与汉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收入氏著《秦汉官僚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67—83页。
(28)参见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收入氏著《军功爵制考论》,第228—232页。
(29)汉高祖对无罪、无爵以及不满大夫的军吏都赐爵为大夫,可能与秦汉之际大量军吏都拥有大夫爵,致使大夫爵的限止作用业已消退有关。大量军功爵的拜赐,对于四爵层而言,首当其冲的无疑是大夫爵的限止作用。其实,大夫爵限止作用的消退在秦军功爵制设立后不久当已开始,《商君书·境内》云:“小失[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爵一等,其墓树级一树”(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第120页),大夫爵统领以下爵及小夫等。伴随着军功爵的频繁拜授,加速了大夫爵限止作用的消退。
(30)《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第33页。
(31)《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78页。
(32)《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61页。
(33)《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65页。
(34)《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5页。
(35)参见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116—117页;卜宪群:《秦汉赐爵与官僚制》,《原学》1996年第6期,收入氏著《秦汉官僚制度》,第150—170页。
(36)参见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阎步克:《由“比秩”论战国秦汉禄秩序列的横向扩张》,《国学研究》第1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1—154页。
(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9页。
(3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1页。
(39)《史记》卷九五《郦商列传》,第2662页。
(40)《史记》卷九九《叔孙通列传》,第2723页。
(41)《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9页。
(42)参见[日]平中苓次《中国古代の田租と税法—秦汉经济史研究—》,京都,东洋史研究会,1967年,第319—357页;[日]上田早苗:《贵族的官制の成立—清官の由来とたの性格—》,《中国中世史研究》,东京,东海大学出版社,1970年,第119—121页;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457—458页;杨振红:《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结构研究之一》。
(43)《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3页。
(44)《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3232页。
(45)关于“爵—秩体制”的概念及其形成和发展,请参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33—87页。
(46)参见[日]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89—95页;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第40页;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收入氏著《军功爵制考论》,第216—222页;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燧长与侯长》,《史学集刊》2000年第5期。
(47)参见阎步克《由“比秩”论战国秦汉禄秩序列的横向扩张》,第121—154页。
(48)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附录十四“五大夫与六百石”,第457—458页。
(49)本文认为,惠帝时以“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作为高、低爵的分界开始稳定下来,官、民爵之分开始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学界大都认为《二年律令》的汇抄之年为吕后二年,此律令中却出现五大夫比八百石、五百石的不同规定,并未按惠帝时五大夫与六百石相对应来以爵以秩。其实两者不矛盾。正如张忠炜所指出的,《二年律令》应该说是汉初以来施行律令的汇抄,诸律的颁行或制定之年不一定相同,有先后之分(《〈二年律令〉年代问题研究》,《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第147—151页)。或许,《赐律》、《传食律》中关于以爵比秩的不同令文颁行于惠帝以前,而旧律在承袭过程中一般很难及时地根据新令进行修订,从而造成了不同律令中以爵比秩的不一致。
(50)《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77页。
(51)《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5页。
(52)顾江龙称之为“赐满”,参见《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7年,第58页。
(53)[日]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91页;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第65—68,81—82页。
(54)参见罗新《试论曹操的爵制改革》,《文史》2007年第3辑,第51—61页。
(55)《后汉书》卷二《明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