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传统建筑遗产;使用功能;场所精神
1.问题提出
1.1.传统建筑的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
2011年8月婺源的核心景区江湾村大门紧闭,闭门谢客。随着婺源的旅游开发,村民纷纷对自家的住宅进行违规改建和加建,这样不仅破坏了当地的建筑面貌,而且也改变了当地多年延续下来的生活气息,破坏了景区的原始风貌。在婺源开始开发后的第十年,当地开始了整治乱搭乱建的行动。
居婺源县秋口镇统计,李坑约有300户人家,目前有百余户存在违规改扩建现象。在进村入口处的步道侧,陆续建起158个违章摊棚。另外由于传统的居住建筑立面过于封闭,在向商业的方向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很多建筑的立面也受到了类似墙面开洞等破坏。
李坑村目前只是我国传统建筑遗产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我国目前的传统建筑遗产保护模式相对单一,主要还停留在“博物馆模式”。近几年,随着国家美丽乡村政策的发展,保护开发的形式又变成了旅游加商业,现在很多人都认识到了商业对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的破坏,但是从原有功能到商业功能的改变对建筑场所感的破坏却很少引起注意。
1.2.开发原则认识存在不同步
我们应该怎么对建筑遗产进行保护及开发再利用,是“博物馆式”的保护,还是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开发利用。随着遗产开发项目的日益增多,这样的问题越来越开始引发我们的思考。
西方的建筑遗产保护再利用,《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佛罗伦萨宪章》等一列文件形成了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一系列纲领的主要核心为强调“原状”保护,但是对于何为“原状”,对“原状”的具体理解却存在一些分歧。乔迅翔对何为“原状”进行了分析,认为“原”应为“原真”,“状”则有物态、信息、历史三个层次的内涵。[1]但对于建筑的功能的继承与定位,一直不是特别清晰。
由于这种认识的不同步,不同地区对建筑遗产的开发再利用方向也相应不同。
2.对“场所精神”的讨论
1979年诺伯舒兹基于现象学提出了场所精神理念。人们通过与建筑环境的反复作用和复杂联系之后,会形成特定的情感意识。[2]场所精神来源于建筑为人提供的复杂的空间结构之中,是所处环境对人的心理活动产生的复杂影响。
传统建筑的不同的环境条件和民俗民风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造就不同的文化传统,而庭院模式作为一种群体空间组合方式,几千年来一直延续和发展,广泛应用于宫殿、民居、佛寺和园林等各种类型的建筑[3]。环境条件与民风、风俗的营造不仅会使现代的人更好的了解传统建筑,还会令人产生深刻的“认同感”,令古建筑的氛围与气息更好的保留和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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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能性与建筑遗产保护的联系
3.1.传统建筑与生活模式的联系
传统建筑在历史的过程中,对其影响最大的是人们的生产生活过程。很多传统建筑的功能布局和构件的设置是与生产生活习惯分不开的。例如:东北民居火炕的体系,位于中间的“堂屋”是厨房既锅的位置,做菜或烧火的同时,烟气通过炕下的风道在炕的下面循环,热气通过烟传递到炕上,然后从建筑的两侧排出建筑。在这个过程里体现了传统民间对能量的完全利用,每年秋季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秸秆,在冬季先被用来烧火做饭或烧水,其余多余的热量又以烟为媒介为屋里加热,日常的起居活动和睡眠都在炕上进行。即使现在煤气炉和电暖取暖十分普及的情况下,这种传统的热量的利用和循环仍然有很广泛的利用。
在中国其他的一些地区中,这种灶的布局和作用更显重要。在很多的客家乡村里他们的灶需要大中小三口锅,大锅是用来烧热水洗澡的,小锅和中锅分别对应吃饭人数的多少进行做饭使用。除了生活习惯上需要之外,这三口锅在客家的文化上有另一层意思,大锅代表老人家的寿命,中锅代表了年轻人的事业,小锅代表了儿童的未来。在当地后来的改建项目中,新建建筑中没有考虑到这种使用需求,设计成现代的液化气灶,但当地的老人又重新砌筑了传统的灶。
3.2.保持信息层面上的原状
当建筑遗产损坏严重,但尚存明确的实体资料如:照片、测绘数据、文献记载,这是可以按科学的方法理论进行维修、复建甚至原址新建。但是这时的“原状”已不是原物,更多是物质层面的“原样”,但是这种物质层面的原样和信息层面上的原样是不同的。罗哲文先生曾提到过,只要有合适的材料、科学地复原方法、经过认真的审批,修复复建传统建筑不仅在于重现当年的风貌,更重要的是以他完整的形象展现历史的风采。[5]如果说展现历史的风貌,那么其当年的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就相对比较重要。
4.什么是保护
在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去保护某一个传统建筑之后,很多时候会有一种声音就是把建筑复原到历史的某一时刻,并从今以后固定在这一时刻。
其实,针对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功能的建筑,一味地强调某时某景是不对的,我们应该去挖掘一下这个所承载的历史。其中有哪些历史事件、生活场景是有代表性的应该保留的、那些是可以取舍的。
陈志华先生曾经提到过:“什么叫保护,保护就是把文物。包括定为文物的乡土建筑遗产的原生态真实地、完整地长久传承下去。不论是急性还是缓慢的消失.都不允许。”[6]在很多建筑中其原生态最生动的往往是它的使用者的生产生活模式,而变化的是他的一些外观。如果把他的外观机械的保留下来,而把他的功能性进行隔离,这样的保护只能叫保留,是缺乏内在的,是拒绝发展的。
所以保护应当是一种了解、传承与发扬,首先我们要了解历史,理解历史。要发扬传统建筑内核的部分,应该尊重传统的生活行为模式。尽量做到原功能利用,原情景保护,继续有限的去利用和使用。
参考文献
[1]乔迅翔.何谓“原状”? ———对于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探讨[J].建筑师,2004,( 6) : 101-103,30.
[2]周坤,颜珂,王进.场所精神重解:兼论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2(03):67-72.
[3]费彦.现象学与场所精神[J].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学报,1999(04):20-24.
[4]郑林伟.从“原真性”出发理解建筑遗产保护[J].建筑与文化,2005(03):22-25.
[5]罗哲文.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与故建筑保护文集.北京: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2003.1
[6]陈志华,赵巍.由《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引起的话[J].时代建筑,2000(03):20-24.
作者简介:
高思捷(1995.1—),男,汉族,籍贯:内蒙古通辽人,沈阳建筑大学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建筑学,研究方向:建筑设计与理论.
论文作者:高思捷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38卷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
标签:建筑论文; 传统论文; 遗产论文; 原状论文; 功能论文; 婺源论文; 场所论文; 《建筑实践》2019年38卷2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