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短缺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础建设论文,广西论文,短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短缺的量度分析
据统计资料,1953—1980年的28年间,广西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下投资额均指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33.42亿元,仅为同期全国投资累计额9089.70亿元的1.47 %(同期广西平均人口占全国平均人口的3.4%);全区人均投资累计额为505元,仅为同期全国人均投资累计额1172元的43.1%。投资总量偏小,势必制约基础建设投资。1953—1980年,广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累计额仅为67亿元,人均只有254元,每年人均只有9.4元!
八十年代以后,特别是九十年代以后,广西抓住改革开放的契机,根据自身发展和自身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要承担重大责任的需要,全面调整了固定资产投资战略,在努力拓展建设资金来源,加大建设投资力度的同时,重点支持基础建设。1981—1994年,全区投资总额达790.95亿元,是1953—1980年全区投资总额的5.93倍,平均每年增长21.86%, 比1953—1980年的平均增长速度高5.93个百分点;其中1993—1994年投资总额为363.3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44.67%, 这两年的投资额占过去40年(1953—1992年)投资累计额561.07亿元的64.75%。 基础建设投资增势更猛。1994年,全区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总额为88.21 亿元,比1980年的4.78亿元增长17.45倍,平均每年增长23.15%,高于同期全部投资额年均增长21.86%的水平。1981—1994年, 全区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总额为345.77亿元,是前28年该类投资累计额的5.16倍。这期间,基础建设投资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虽有所波动,但总体上是攀升的,如1980年为39.10%,1992年为43.18%,1994年为45.48%。 一大批重大基础项目相继开工或建成投产使用,有力地支持了这一时期广西国民经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增长9.92%,其中1993—1994年年均增长18.59%,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基础建设投资的纵向发展态势较好。
然而,由于上述变化是在极低起点和投资结构偏差较大的基础上出现的,因而基础建设短缺状况仍未能全面改变,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从基础建设投资比重看。建国以来,全国历年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比重一般在50%上下(1994年高达54.34 %),而1953—1994年广西这一比重的平均值只有44.66%。 仅按全国50%的比重计算。1994年底,广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累计额应达到462亿元,而实际只有412.77亿元,短缺额约为50亿元。
——从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负荷看。1994年,全国每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是在约为0.60亿元的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累计额(1953—1-994年,下同)的基础上实现的, 而广西每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是在0.33亿元的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累计额的基础上实现的,说明广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整个经济的负荷比全国高40%以上,若按全国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负荷水平计算,1994年底,广西这两类产业的投资累计额应达到745亿元,短缺了332亿元。
——从人均基础建设投资额看。1953—1994年,全国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累计额约为13200 亿元(按这两类产业占投资总额比重约50%匡算)。按1994年底人口数平均,人均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累计额为2210元;而同期广西这两类产业人均投资累计额只有919元, 仅为全国水平的41.60%。若按全国人均水平计算,到1994年底, 广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累计额应达993亿元,由此推算短缺额达580亿元。
——从赶上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看。1994年,全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655元(现价,下同),广西仅为2764元。以全国人均水平为尺度,当年广西国内生产总值应达1642亿元。再按全国基础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负荷水平计算,到1994年底,广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累计额应达985亿元,扣除实际投资累计额412.77亿元,约短缺572亿元。
以上按四种参照系计算出来的广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短缺额度,前两种更多的是说明静态的状况,后两种则更能反映动态的状况。因而,笔者认为以后两种为尺度来度量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的短缺是比较合适的。由此推断,1953—1994年,广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短缺额度在570—580亿元之间,短缺率约为58%。
二、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短缺的负面影响
1.导致基础产业落后。(1)能源工业方面。1994年, 广西全区一次能源(下同)生产总量为723.19万吨标准煤,比1985年的638.52万吨标准煤增长13.26%,平均每年只增长1.39%, 大大落后于同期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84%的速度; 也大大落后于同期全区能源消费量年均增长6.25%的速度。1985年,广西能源自给率为65.66%。 但由于1986年以后的能源产量增长速度大大慢于能源消费量的增长速度,致使1994年全区能源自给率下降到43.01%,9年间下降了22.55 个百分点;1994年全区能源净调入939.88万吨标准煤,比区内能源产量还多30%。与全国相比,落后状况十分明显。1994年全区能源生产总量为11.2亿吨标准煤,比1985年增长30.92%,平均每年增长3.04%, 这个速度是广西同期能源产量增长率的2.19倍;当年全国人均能源产量为0.94吨标准煤,而广西人均能源产量只有0.16吨标准煤,仅为全国水平的17%!(2)原材料工业方面。从纵向看, 近年来广西原材料工业的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但与全国比,总体上的差距仍很明显。1994年,广西钢材、硫酸(折100%)、农用化肥(折100%)、化学农药(折100%) 、机制纸及纸板等5种主要原材料工业产品的产量分别为83.55万吨、39.49万吨、38.2万吨、0.42万吨和73.66万吨,仅分别占同期全国产量的1.04%、2.64%、1.68%、1.57%和3.68%,这些产品的人均产量仅分别为全国水平的27.84%、70.24%、44.55%、41.74%和98.14%。(3)交通邮电通讯方面。到1994年底,广西全区铁路通车里程2336公里(其中中央铁路1854公里,地方铁路482公里),公路里程39550公里,民航航线81285公里(含重复计算),内河航道里程4521公里,分别比19-85年增长10.50%、20.61%、138.06%和0%,除民航外,铁路、公路 、水路的营业里程增长速度均大大慢于其客货周转量的增长速度,如这期间铁路旅客和货物周转量分别增长112.83%和73.62%, 公路旅客和货物周转量分别增长148.60%和196.74%,水路货物周转量增长252.81%(水路客运量因旅客选择运输工具发生根本性变化而不可比,在此不列)。若按里程比较,上述四类交通水平大体可与全国持平(按人均里程算),但由于等级低、质量差、配套落后,实际能力远未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如1994年,广西铁路的旅客和货物周转量仅分别为全国的3.26%和2.79%,大大低于铁路通车里程占全国4.29%的比重;公路旅客和货物周转量分别为全国的3.99%和3.13%,其中货物周转量占全国比重低于公路里程占全国的比重(3.53%);水路和民航的运输效果也低于全国水平。邮电通讯业的落后主要体现在乡村邮电通讯状况未能根本好转,城乡邮电通讯水平明显扩大。1994年,广西邮路及农村投递线路总长度为163150公里,比1980年不仅没有增长, 反而减少了16543公里,缩短了9.21%;全区设有邮电局、所的乡镇比重为84.04%,比1980年降低了14.51个百分点;通电话的乡镇比重为95.93 %, 比1980年降低了1.07个百分点,城市电话装机已达562678部,比1980年增长12倍,但农村电话装机仅为83530部,比1980年只增长1倍。在区内广大农村,许多地方寄信难、打电话难的情况仍没有改变。硬件建设落后,制约了邮电通讯业务的发展。1994年,广西全区邮电业务总量为13.30亿元,仅占全国邮电业务总量的1.92%,人均邮电业务量仅占全国的51.20% 。
2.不利于丰富资源的开发。(1)广西集雨面积在50 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的水能资源蕴藏量为1752万千瓦,其中可开发的装机容量1609万千瓦,年发电量可达750亿千瓦时, 但至今已建成和在建的水电站装机容量仅约为500万千瓦,只占可开发资源的30%左右。(2)广西拥有丰富的有色金属资源:锡的保有储量居全国第一位;锑探明储量居全国第二位;银居全国第三位;铝土矿居全国第四位;钽居全国第五位;钨居全国第六位;锌、钛居全国第七位;铅、汞、铌居全国第八位。锰矿居全国第一位。此外还有丰富的非金属矿,如膨润土、石灰石、滑石、重晶石、石英砂、大理石等等,但因投资短缺,对这些资源的开发目前大多仍处于初始阶段,没有上规模,上水平。由于投资短缺,矿产资源的开发仍基本上以初加工产品外销为主要形式,其良好的资源价值还没有真正开发出来,造成了资源利益的大量外移。(3 )广西拥有丰富的亚热带农副产品,如香蕉、菠萝、荔枝、龙眼等著名水果,但由于运输能力有限,这些水果上市旺季时很难及时运往区外。经常大量积压造成损失;山区里丰富的林、农资源因交通不便(许多地方未通公路),农民只好让其自生自灭,无法发挥经济效益。据调查分析,广西因交通运输问题,每年约有20%的农产品无法运出销售,不能由产品转化为商品,实现其商品价值,按1994年的情况, 这一因素影响农村当年收入约110亿元。
3.阻碍了区位优势的充分发挥。广西沿海地区背靠大西南、临近东南亚,与海南岛隔海相望,是大西南诸省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也是东南亚、西亚乃至欧洲与中国商贸往来海运最近的大陆港区。西南诸省货物进出口从昆明至南宁,通过北海港或钦州港或防城港,比通过广东湛江港可缩短运程700公里以上,并且这些地区有极为优良的建港条件, 如北海港有2个万吨级以上的深水码头;防城港有8个万吨级以上深水码头,是华南四大海港之一;钦州港是全国少有的天然深水良港之一。但由于基础建设投资短缺,基础设施单薄,这些优势目前还没有全面开发出来,或者由于相关的配套设施落后,有的项目已经建成但未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再如,广西西南面与越南交界,陆地边境线1020公里,具有开发边贸和国贸的良好地理条件,但由于基础设施(主要是交通设施)落后,无法承担大规模的对外贸易活动。沿江地区的经济潜力很大,但也由于类似的问题(如梧州地区至今还没有铁路),自然优势的转化程度很低。此外,广西毗邻广东、海南,靠近港澳,地理位置方面最有条件接受这些比较发达的地区的市场辐射,但由于基础建设投资短缺,自身还没有真正构建起接受这种辐射的硬件基础和环境,良好的地理优势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对经济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基础建设投资短缺造成上述负面影响,进而又直接导致广西经济在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上落后于全国。1994年,广西国内生产总值1241.83亿元,占全国43800亿元的2.8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764元,占全国水平3655元的75.62%;其中除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国比重较高, 为4.35%,人均第一产业增加值(796元)比全国水平(687元)高15.94%外,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国比重均较低,分别为2.28%和2.78%,人均第二产业增加值(1081元)和第三产业增加值(887元) 分别比全国水平低39.10%和25.70%;地方财政收入108.59 亿元,占全国51-81.75亿元的2.10%,人均地方财政收入(241.70 元)仅占全国水平(432.40元)的55.90%;社会商品零售总额416.51亿元,占全国16053亿元的2.59%,人均社会商品零售额(927元)仅为全国水平(1339 元)的69.23%。如果以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 即使按1991—1994年广西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7.02 %(高于同期全国增长水平, 是广西解放以来经济增长率最高的时期)的速度计算, 到1-994年底,广西经济发展水平仍比全国落后1.8年;如果按1981—1994年广西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92%的速度计算,广西经济发展水平比全国落后3年。 而与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关系紧密的第二和第三产业与全国水平差距更大。广西第二产业若按1991—1994年增长速度(29.64%)和1981—1994年的增长速度(14.76%)计算, 该产业水平分别比全国落后2年和3.6年;第三产业若按1991—1994年的增长速度(14.28% )和1981—1994年的增长速度(10.32%)计算, 该产业水平分别比全国落后2.3年和3.1年。到1994年底,广西全区仍有700 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约占同期全国贫困人口的十分之一。经济落后必然制约社会进步。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指标课题组的研究报告。1979—1993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指数的增长速度为4.7%,排在全国(5.3%)30个省、市、自治区的第21位,这个速度仅为广东的66%、海南的76%。其中社会结构指数增长速度为3.1%,排在全国(2.9%)的第14位,为广东的69%、海南的84%;人口素质指数增长速度为4.2%,排在全国 (4.2%)的第20倍,为广东的79%,略高于海南; 经济效益指数增长速度为5.9%,排在全国(5.9%)的第14位,为广东的64%、海南的62%;生活质量指数增长速度为5.1%,排在全国(7.1%)的第26位,落后于山西(6.1%)、宁夏(5.3%)、甘肃(5.2%)、陕西(5.2%)、西藏(5.4%)。应该说, 这种状况与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地理位置这双重优势是极不相称的。
三、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短缺的深层原因
1.投融资体制缺陷。从根本上说,投融资体制是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主导环节,它不仅能够影响社会投资结构,还能够影响社会投资总量,也就是说,投融资体制通过其特有功能的组合作用,一方面可以导向甚至直接将社会投资资源配置到不同的产业、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又可以制约或调动社会投资要素,进而影响投资总量;科学合理、适应市场发展客观要求的投融资体制,可以全面拓展社会投资资源,充分地发掘社会资金乃至投资品,促使其优先投入市场发展最需要的产业、行业和企业,实现投资资源的优化配置;反之,不适应甚至是有悖于市场发展内在规律的投融资体制,它所孕育和塑造的社会投资格局,往往是结构失衡即长线产业或行业可能获得最多的投资资源,使长线更长,而短线产业或行业却可能获得较少的投资资源,使短线更短。这样的投融资体制,其作用过程往往是从制约社会投资资源优化配置开始,以扼杀社会投资资源增长活动,造成投资短缺告终。结果不可避免地造就出投资结构失衡→投资资源浪费→投资效果低下→再投资能力衰弱→投资总量不足→经济结构失衡(基础产业单薄)→经济增长乏力这样一条劣性的因果链。当然,这里描述的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理论原理。但我们循此原理,就可以更容易地把投融资体制的缺陷与基础建设投资短缺的实际联系起来,并得出因与果的结论。(1 )政府投资范围模糊,投资战线过长。在建国初期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政府全面承担重大建设的投资责任,既有体制的要求,也有实际的必要(可以直接地迅速地集中社会投资资源用于国家认为需要建设的项目)。但到了国家产业体系比较健全,特别是进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时期,再由政府包办社会投资显然是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也正因为如此,国家自九十年代以来逐步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要求政府把有限的物力和财力集中投入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方面。应该说,广西在这个方面的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果。但由于广西产业落后,需要大量投资的项目是点多、面广、线长;加上广西的投资体制改革进程相对缓慢,政府投资范围仍处在尚未按照新体制要求来界定的状态,未能从过长的投资战线上找到必要和适当的位置,一些可以也不该由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仍在花很大的力量去管,但必需政府投资的基础建设则因物力、财力不足而难于及时展开,有限的资金资源没有全部用到刀刃上,不自觉地陷入了力不从心的窘境。(2 )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欠缺。长期以来,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均未分开或未能彻底分开,造成了投资行为不受风险约束的局面,刺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争投资,铺摊子,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大量产生和存在,浪费了物力和财力。结果,从总量上挤占了基础建设投资的份额;同时,由于没有投资风险约束,基础建设投资本身也不重视投资效果,从内部抵销了基础产业增大产出的动力,也影响了基础建设投资能力的有效增长。(3)投资主体发育不良。 八十年代中期以前,计划经济体制所衍生的政企不分,使企业始终处于政府的附属物地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实体,没有投资决策权,投资基本上是政府行为,特别是基础建设领域的投资,往往是由政府出面组织资金投入项目。其弊端,首先是行政行为往往不能充分考虑经济需要,一开始就使政府陷于包办投资业务与难于管好投资业务并存的两难境地;其次是缺乏符合投资活动本质要求的筹资、投资和保证投资效果的机制,特别是基础建设缺乏一个能够并且必需承担与投资本质相一致的经济责任的具体主体。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掀起并不断深化,特别是1987年国家成立了六大专业投资公司,政策要求与示范作用才使地方政府感到构建和培植本级政府基础建设投资主体的必要性,并逐步将这种认识转化为决策。1988年,广西组建了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是建国以来广西自治区政府组建的第一家以经济组织为基础组织形式,以基础建设投资为基本任务的省级政府投资公司,前两年又组建了交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下半年又成立了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前者属综合性的基础建设投资公司,后两者属专业性(公路和铁路)基础建设投资公司。应该说,广西培育基础建设投资主体方面还是有了突破。问题是这类公司由于功能不全,并且具体运作偏重行政计划,因而它们的发育是很不充分的。以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为例,该公司目前承担自治区除公路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基础性建设的投资任务,并且资产总额也已接近40亿元,但却缺乏融资职能,对内借款和贷款以及对外引资,都必需通过银行部门来进行,极大影响了其自身的筹资能力和资金运用效果,出现明显的职能与职责脱节。基础建设投资主体功能脆弱,不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开展投融资业务,进而影响基础建设的更快发展。(4 )项目法人责任制未能广泛建立起来。时至今日,许多重大的基础项目仍沿袭过去由若干政府部门组成工程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来负责筹资和组织建设,这种形式名为政府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但实际上是无人负责。由于项目本身缺乏真正能自始至终地承担起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等责任的法人实体,不仅导致项目筹划和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行为短期化,成本增加、投资增大、建设周期拉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体制性原因:而且还出现了项目建成、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解散后,投资者特别是间接投资者即贷款者不知找谁还钱的怪现象,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回收机制的建立。(5 )投资调控机制不全。一是长期以来,国家投资调控基本上是一级调控即中央调控,地方没有调控手段,这种调控最容易造成一刀切,而各地的情况又不相同,这就很难避免出现偏差,一旦宏观经济环境趋紧,国家出台紧缩投资政策,不管是投资膨胀的地区,还是投资不足的地区,都无一例处地受到紧缩政策的影响;二是国家调控投资的经济杠杆不力,比如需要扶持的基础性建设项目,贷款利率、项目经营税费等,往往与其他长线产业、长线项目相同或者差别不大,无法更好地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流向基础性项目。三是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国家明确要逐步建立基础建设基金制,以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的经济调控能力,支持基础建设。广西尽管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先后出台了电力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邮电通讯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等政策。还将过去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划转为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增强了自治区对基础建设的投资能力。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构建国家调控社会投资的经济基础。但问题仍然不少:①一些基金的征收水平偏低,难于更有效地集中更多的基础建设资金。如,电力建设基金目前周边省大都是每千瓦时5 分钱左右,并且中央规定征收“三峡电站建设基金”是另项征收的。但广西含中央和地方两级政策,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只征收4分钱,而且“三峡电站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钱还要从这4 分钱当中分流,再扣除基金增值税,目前实际可用于自治区电力建设的只有每千瓦时3 分钱。这个基金只相当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当前的建电力项目所需资金的30%左右。②各项建设基金分散管理,甚至存在地方基金由中央企业管理(如邮电通讯建设基金)的情况,极不利于发挥建设基金的整合效用。③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减少过多。该项基金1993年全区安排了13416万元,1994年为9333万元,1995年只有6971万元,两年间下降了48%,而同期基建投资品价格则上涨了一倍左右,这一块基金在调控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中的作用已相当微小。除此以外,长期以来,国家对投资的宏观调控缺乏制度化,一些调控政策缺乏连续性,严重影响了调控效果,基础建设投资未能从国家宏观调控中得到应该得到的支持。(6 )基础建设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到目前,广西基础建设项目的融资方式仍很单一,国外较多采用的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出口信贷等方式在广西几乎还是空白;同时,在区内,由于资金市场发育不好,金融机构仍大体上是国家银行独霸天下;自治区基础建设投资主体在境外没有融资“窗口”,这些原因,使国内外资金进入广西区内基础项目建设的渠道狭窄,规模很小。1994年,全区投资总额201.64亿元中,利用外资仅9.31亿元,占4.62%,其中广西地方利用外资仅3.8亿元,仅占投资总额的1.88%。 由于受市场利益牵引,这些外资又大量流入高收益的产业和行业如房地产、服务业等领域,真正用到基础建设的是微乎其微。
2.重大基础项目产权不清和组织管理失当。投资领域中历史遗留下来的突出问题是中央和地方投资产权界定不清,造成实际上的投资产权不清。在全国经济一盘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混淆,地方投资、地方收入等最终都算是国家的,因而投资产权问题不突出,只要政府投资产权不转化为个人产权就算万事大吉,地方似乎没有必要去关心自己的投资产权问题。经济市场化改革深入发展以后,特别是分税制出台以后,上述问题随即暴露无遗。地方投资而产权没有明确到地方的,相应的税利就流向中央,严重地损害了地方投资权益,打击了地方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由于产权不明确,投资主体与投资项目(在广西基本上是由非投资主体为代表)在权责上脱节,特别是那些由中央垂直管理的行业,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项目经营管理体制,往往倾斜甚至是完全偏向中央部门的投资主体(这些主体同时还负有地方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但在经济利益上是代表中央的),地方出资者根本不能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这在广西的基础项目中十分突出。如广西投资的来宾火电厂一期(全资)、柳州火电厂(与中央合资)、岩滩水电站(与中央合资)及其配套送出工程等重大电力项目,有的已经运转了几年,但至今产权仍全部记在中央企业(自治区电力局)的帐上,并且,这些项目都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自治区电力局完全按照其对下属企业的管理模式对这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封闭式管理(对在区外的合资电力项目,自治区电力局则代表出资者行使主要职权),地方投资者未能进入项目的经营决策层,根本无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利益流失隐患重重。如贵州盘县火电厂一期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代表自治区出资50%(到1995年9月底已出资5亿多元),与中央和贵州合资建设。但电厂决策班子从建设开始就采取理事会形式,广西方面由自治区电力局(非出资者)派人任副理事长,而出资50%的广西建设开发公司只有一个理事席位,根本不能履行与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权利,留下了使广西投资利益流失的体制性缺口;该厂第1、2台机组分别于1-994年1月和10月正式投产发电,生产运转正常,但工厂199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却反映亏损2183万元,按投资比例广西要承担1092万元,后经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向审计部门申请,要求对电厂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结果是:实际盈利319万元(还审出电厂多列、重列费用1000 多万元等问题)。可见其中漏洞之大十分惊人。据统计,到1995年9 月底止,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代表自治区对包括盘县电厂在内的几个重大电力项目投资累计额已超过25亿元,但该公司在这些项目上的资金回收累计额(含折旧费、管理费等)仅为1.9 亿元,不足投资额一年的利息开支,扣除在建项目因素,资金回收水平也低得惊人,这其中原因固然不少,但产权不清和体制不顺是要害所在。这样一种管理格局,损害了地方对基础建设的投资积极性,制约了基础建设投资的再形成和再投入。
3.基础产业价格存在双重扭曲。首先是与非基础产业价格关系扭曲。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基础产业低价政策,目的是积累资金支持非基础产业尽快发展,再用后者的经济效益“反哺”前者。从国情的历史角度看,这种基础产业价格和非基础产业价格“剪刀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不得不承认它同时破坏了基础产业正常合理的投入产出机制,影响了基础产业的投资与建设。改革开放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基础产业价格水平曾有过较大幅度的提高。但近几年,由于通货膨胀严重,非基础产业价格大幅度上涨并推动基础产业运行成本高涨,基础产业价格与非基础产业价格再度失调,而考虑到基础产业对社会生产和市场流通影响重大,国家又难于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致使基础产业的价格座标又回归过去的状态,处于整个价格体系的“谷底”,一些重大项目甚至不能维持自身的简单再生产。以电力价格为例:广西电价本来较低,电厂特别是火电厂的比较利益也因此长期偏低,而近几年因燃料、原料和辅助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火电成本逐年剧升,但电价则因市场物价上涨压力太大而迟迟不能调整,成本与价格的矛盾十分尖税。如广西投资80%、中央投资20%的柳州火电厂(扩建工程)1号机组于1994 年底建成发电,但至今仍实行前两年制定的区内几个火电厂的平均上网电价,低于发电成本,电厂生产以后月月亏损。1995年1—9月已亏损近3000万元。其次是基础产业价格系统内部上游价格与下游价格关系扭曲。仍以电力价格为例:与电力运行特征相适应,电力价格大体分电厂上网价格和电网售电价格。多年来,广西电力这两个环节的价格矛盾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电网售电价格与电厂上网价格比例不适,中间差价过大。1994年广西主电网售电单位利润每千瓦时在2分钱以上, 但电厂发电单位利润每千瓦时只有1分钱左右。1995年因电价都不能调整, 电厂利润大幅度下降甚至亏损(如柳州火电厂),但电网的利润可保持1-994年的水平, 电厂与电网的利益矛盾更加尖锐。而电厂投资大大超过电网投资,明显不符合电价上少下多的原则;②电网售电利润是相对固定的,而电厂则要承担成本风险和政策风险。现行的电价管理体制决定了电价从低制定并且是相对稳定的,但电厂发电成本则往往因为燃料、运输等价格不断上涨而攀升,政策不保证电厂上网电价“高来高去”,而发电成本上升又无法遏止,这就很容易抵销了电厂的利益。而电网差价一开始就按照高利润水平来确定,并且受成本影响微弱,因而电网基本上不承担利益风险。进一步的问题是:电网以中央投资为主,并由于电网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电网的产权基本上都集中在中央企业,而电厂多为多个投资主体。电网利益丰厚且不承担风险,中央企业获得高水平并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电厂利益偏低,首当其冲受害的是地方投资者(中央电厂投资部分可在电网丰厚收益中获得补偿)。这就直接损害了地方电力投资的回收与再投资。类似的问题其他基础性项目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基础性项目投资由此失去了良性循环的必要条件,其本身积累无从谈起。
4.基础产业市场封闭。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基础产业市场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除农业外的其他基础产业的投资、营运与管理,大体上只有一个主体——国家,此外的其他主体是不能介入的。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国家逐步开放了一些基础产业市场,国家让出一些领域或项目,允许非国有主体(含国内非国有主体和国外投资者)投资参股或代理经营、承包经营。广东等地还将一些重大基础项目拍卖,使基础建设投资资源不断滚动增大。受改革推动和广东等省的示范。广西近年来在开放基础产业市场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一些基础性项目逐步吸纳了非国有主体的资金,并让出相应产权,基础产业市场有所萌芽。但这种进步的程度明显低于广西赶超全国经济水平乃至广西发展市场经济对基础产业市场开放的要求程度。直到目前,直接进入基础性项目建设并且与产权挂钩的非国家配置资金所占基础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仍然很低,国有投资仍是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的绝对主导。这其中固然有广西现实投资环境缺乏足够吸引力的问题,但最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缺乏有实质意义的基础产业市场开放政策,包括投资开放、价格开放和管理开放等等,体制和政策对非国有主体投资于广西基础产业的激励、支持和促进不够,这在国民收入分配和使用结构分散化、国家预算投资占社会投资比重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显然不利于基础建设投资的开源,也不利于基础建设投资的增效,双重制约了基础建设投资总量的更快增长,加剧了基础建设的投资短缺。
5.政府投资行为偏差。由于基础性项目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而地方财政拮据使地方政府难于下定优先投资基础性项目的决心,实际中考虑得更多的是加大对投资少、见效快的非基础性项目的投入。我们不能排除这其中可能蕴含优先发展这类产业以获得积累再投入基础建设的想法,但财政状况并没有象预想的那么快地好转起来。因而这样的投资战略更多的是具有理论意义而缺乏现实意义,最后造成曲线加大基础建设投资的思路难成现实。另一方面,目前的政治体制,各级政府领导换届频繁,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和奖惩多以产值增长速度为尺度。要在短短的任期内干出达到上级政府要求的成绩,并实现政治上的升迁(无法否认这是当今为官的心理潮流),不走捷径是难以达到目的的,这又促成地方政府领导在选择投资重点时,自觉或不自觉地避开在任期内也建不成的基础性项目,而把有限的资金集中到那些能立竿见影的短、平、快项目上(堂而皇之的理由可能是谋求从短、平、快项目上取得积累再投入基础建设)。实事求是地说,这种现象有它产生、存在和延续的条件甚至说是“必要”,但本质上是一种短期化了的政府投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基本建设投资的短缺。
6.国家扶持不足。广西地处边疆,五十年代初期,国家实行“沿海挖潜”方针,国家投资向沿海倾斜,而当时,钦州地区(即现在的钦州市和北海市)属广东辖区,广西不属沿海地区,不是国家投资的重点区域;“二五”开始,全国划线建设,重点在“三线”,正值钦州地区划回,广西又变成沿海地区,基本上不在“三线”范围,没有争取到中央的必要支持(五、六十年代国家建设的156个重点项目中, 广西没有一项);以后相继是文化大革命、援越抗美和对越自卫反击战,广西又先后变成了“重灾区”和战争前沿。国家没有增加对广西的投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广西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才为中央所重视,尤其是1992年中央提出要把广西建成大西南的出海通道以后,国家对广西的投资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广西巨大的历史欠帐相比,与广西自身发展和对大西南发展承担责任的需要相比,国家的支持是不够的。据统计,1953—1994年,广西投资总额929.7亿元中, 中央项目仅为209.7亿元,占22.5%; 这期间广西的中央项目投资额仅占全国中央项目投资额的2%左右,其中九十年代以来,这一比重略有提高, 但1993年和1994年也仅分别为2.94%和2.83%;广西历年投资总额中,属中央投资(含中央承担的贷款等)的,一般仅占20%左右,其中1993年和1994年为22.36%和25.94%,没有达到中央投资在全国投资中的平均水平。
以上分析至少给我们如下三点启示:其一,广西经济落后具有明显的基础产业约束特征,赶超全国水平必需优先发展基础产业;其二,广西基础产业落后具有明显的投资约束特征,解除这种约束必须解决基础建设投资短缺问题;其三,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短缺具有明显的复合导因特征,消除这种短缺必需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造就广西基础产业投资的新机制。
四、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短缺的缓解途径
1.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排除基础建设投资合理增长的体制性障碍。投融资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的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旗帜鲜明地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统一的改革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手段和策略,一方面要有利于实现由市场配置社会投资资源这一根本要求;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确保基础建设投资优先增长,逐步矫正传统体制造成的投资结构扭曲,促进各次产业协调发展。当然,投融资体制事关国家经济体制大局,其基本和核心方面的改革,需要中央统一部署,但地方并不是这些改革的被动接受者,特别像广西这样处于特殊区位的民族自治区,很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础框架和符合改革方向的总体原则下,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并力争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新的突破:
——按市场经济要求,明确投资主体分工。要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等三种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由不同的投资主体负责投资。凡以市场调节为主或者说可以进入市场的工业项目和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项目,均属竞争性项目,应以企业为基本的投资主体,政府对这类项目要从直接投资转变为政策指导,除其中与直接增强国力和产业进步、产业升级有关的支柱性项目可适当扶持外,其他项目应完全推向市场。政府主要负担基础性项目(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科、教、文、卫,体育、环保,公检、法、司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设施等项目)的投资,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分担负责,并有选择地吸收企业和外商参与投资。在此原则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关系国民经济全局、跨地区、面向全国、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和高科技新兴产业,以及重要的公益性和国防建设等项目的投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以及适当支持竞争性项目中对地方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这样一种分工,可以达到缩小政府投资范围和硬化政府投资责任的双重目的,将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一是要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切实改变政府投资的“集体领导负责制”为项目法人责任制。凡建设项目,必须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先有法人后进行项目建设,使责任主体由“虚拟”变成实化。二是要明确投资责任主体的权益,责任主体同时必须是权益主体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人事任免、招标定标、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管理,都应当充分享有国家规定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法人要拥有与投资相应的产权,形成独立的企业利益,这是项目法人自担风险的前提。三是要明确投资责任主体的责任,即项目法人必须承担投资风险责任。项目建设与生产所需的外部条件,通过合同形式规范和界定;项目法人要对自己决策承担经济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项目法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资产,或追索担保人偿还,直至依法对项目进行破产清理。
——培育和发展地方基础建设投融资主体。由经济主体用经济办法来管理和拓展政府投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缓解基础建设投资短缺的重要条件。广西应以改组和改革现有的地方政府投资公司的组织体制和管理办法为契机,拓展和完善地方政府投资公司的职能,全面增强地方政府投资公司对基础建设的筹资和投资能力。今年8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组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为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并明确其作为自治区基础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同时作为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是一个符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和广西建设实际的重要举措。今后的工作重点,要放在完善和拓展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和融资职能,建立海外融资“窗口”,并采取改革的办法,盘活原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已经投入基础建设项目的近40亿元的存量资产,使之成为功能全、能力大的自治区政府投资主体,在支持和促进广西基础建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他专业性投资公司如广西交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也要加快改革,培植能力,加大投入。与此同时,这些投资主体必须加强和改善资产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增加投资积累,为基础建设积聚尽可能多的资金。
——完善基础建设基金制。①逐步调高自治区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在整个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重(这个比重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同时要保证这块基金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②根据建设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分期开征新的建设基金种类,并适当提高基金征收水平。近期可考虑并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方案是:另项开征需上缴中央的“三峡电站建设基金”,每年可减少自治区本级电力建设基金分流约5000万元;开征电网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 每年可增加自治区本级可投资金约1.5亿元。同时借鉴外省经验, 改新电还本付息加价为“还本付息金”,按基金管理, 因此每年可增加自治区本级可投资金2亿元以上,开征长话、移动电话和传呼业务附加费,全区可按每年增征总额1亿元来考虑征收水平。③基金实行相对统一管理。 除公路和铁路建设基金由已成立的相应的行业投资主体管理外,其他基金应集中由自治区政府综合性投资公司——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以充分发挥基金的整合效用,解决基础建设投资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拓展基础建设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在发挥现有银行组织存款,把分散的社会消费基金尽可能多地转化为投资尤其是基础建设投资的同时,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一、二级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搞活外汇市场,使之成为筹集长期建设资金的重要源地,并鼓励企业和基础建设投资主体在资金市场上融资,促进资金合理流动;争取政策,扩大基础建设债券发行规模;选择效益好的基础项目,发行股票并争取上市。创造条件引进全国性实业银行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引进外商和台商独资银行,创办合资银行,多渠道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低息贷款等。基础建设在融资方式上要有所创新,要从目前单纯的双边贷款扩展到银团贷款、项目贷款和有选择的出口信贷,条件成熟时可设立海外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基础项目的对外引资作用,有效地扩大基础建设的融资效果。
——建立健全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要着眼于建立自治区一级的政府投资调控体系,把国家一元调控对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此,应在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体系指导下,结合广西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的近期和中长期区域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其中要把优先发展基础产业放到区域产业政策体系的突出位置,并在贷款、利息、债券、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基础建设有扎实可靠的政策支撑条件。对限制和控制发展的项目,要在项目审批、银行贷款、债券发行、各种税收等方面采取制约措施,为基础建设留下尽可能大的筹资空间。
2.加快产权制度和企业组织制度改革。针对电力项目投资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论证、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最近出台了《关于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把电力项目产权落实到各投资者身上,并建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广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产权和企业改革的重要步骤。应以此为起点,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界定产权和改造项目管理组织的工作覆盖到所有的基础建设项目,真正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来界定各投资主体在基础项目上的投资产权,属中央投资的,产权归中央,并由中央的投资主体作代表;地方投资的,产权归地方,并由相应的地方投资主体作为产权代表,履行出资者权利。对包括基础项目在内的所在建设项目,无论是独资还是合资,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尽快组建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者按出资比例派人进入项目董事会,行使与投资比例相对应的权利;由董事会选聘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责任经营,把责任机制注入项目的运营体系。这一方面能够保证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促使项目经营者内有责任、外有约束,认认真真地开展和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促进基础建设投资能力的再生与扩展。
3.以提高基础产业比较利益为重点,加快理顺基础产业与非基础产业价格关系的步伐。与全国一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广西包括加工工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的非基础产业的发展基本上都超前于基础产业,其消化能力明显增强且其产品绝大部分已由市场形成,矫正基础产业价格偏低已具备条件。针对广西基础产业价格当前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如下策略:(1)将基础产业价格进行分类, 一类是必须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二类是自治区可以自主定价的。在此基础上,再把自治区可以自主决定的价格细分为:需控制价格水平不宜价位过高的、可实行同业平均利润率的、可实行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可实行指导性价格的、可放开由市场决定的等五种,并规定各自的定价主体。(2 )实行差别价格政策。一类价格执行中央规定,但实行中要及时反映实行情况,争取价格水平与成本增减大致同步变化。二类价格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第一种以能够维持项目正常运营为原则,并实行新项目新价格,不同季节、不同地区不同价格;第二种以全国或全自治区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为尺度,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第三种以全国或全自治区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准则,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第四种以全国或全自治区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准则,制定中准价格。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季节有不同幅度的上下浮动;第五种全面推向市场,但需制定反暴利规章,防止价格暴涨。可以预见,完成上述步骤后,广西的基础产业价格既可以趋近于其市场价值,大体反映供求变化;又可以趋近于非基础产业价格,使两者关系大体协调。同时要按照利益均等的原则,大力理顺基础产业中上游价格与下游价格的关系。这是增强广西基础产业的投入产出能力、扩展广西基础建设投资规模的必由之路,也是理顺广西价格体系的必由之路。
4.扩大基础产业市场开放。广西要甩掉落后面貌,就必须选择并全面加快市场开放,特别是要舍得让出基础产业的部分市场(非国家限制领域),鼓励自治区内非国有主体和自治区外甚至是国外的各类经济主体来投资、经营。途径有:(1)推行股份制, 选择有吸引力的基础性项目,由多个主体共同投资建设,并由投资者拥有相应产权。这类项目自治区的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参股、控股,也可以纯粹由区内外的其他主体参股和控股。条件优良的项目还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以更广泛地筹集资金。(2)出售项目使用或经营权。 在建和已建项目都可以实行这个办法,在期限上宜放宽条件。(3)债权转股权。 对一些贷款者感兴趣的项目,在平等协商、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将债权转股权。(4 )股份转让。将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中属于地方的股份转让给愿意投资的其他主体。(5)拍卖已经建成的项目。既可单纯拍卖经营权, 也可以拍卖产权。(6)引进BOT方式建设基础性项目。经努力工作,广西已争取到国家计委批准来宾火电厂B厂采取BOT方式建设,整个工程投资达数亿美元,经营权15年,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可视情况再扩展到其他条件成熟的项目。总之,要通过各种开放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国有投资主体为主导、有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的开放型的基础产业市场体系,从基础产业市场本身挖掘基础建设投资的潜力。
5.争取国家超常规扶持。这是解决广西基础建设投资短缺的必不可少并且是十分重要的途径。具体办法有两条,一是争取中央直接投资有大的增长;二是争取中央放宽对广西在基础建设筹融资方面的政策限制,如允许扩大广西金融开放;扩大广西信贷笼子,实行多收多贷,多存多贷(可强调用于基础建设);支持广西建立金融市场,特别是二级市场;允许在发行债券、社会集资、开设建设基金等方面实行灵活办法;增加利用外资指标和采取多种形式引进外资等等。当然,要争取到这些支持,广西本身要做好自身工作,包括全面改善投资环境、选择优良项目、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进管理办法等等,这是争取中央超常规支持的必要条件。
6.注意调整基础建设投资策略。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彻底解决广西基础建设落后面貌难于一蹴而就。在资金总量有限、不可能全面铺开摊子的情况下,要选择最急需建设、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最具有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且条件最成熟的项目,集中财力和物力,尽快把它们建设好,作为地方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极”,以带动其他项目的建设。为此,需要自治区和各地市坚持在大建设大发展这一基本方针指导下,着眼于建设需要,立足于实际可能,实事求是地调整本地区基础建设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具体项目上的布局,做到全面规划,重点突破,确保效果,使有限的投资资源尽快发挥出经济效益,滚动发展。
7.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业绩考核体系。要变长期以来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的平面考核为立体考核,即在经济指标上不仅要看产值增长率,还要看基础建设的投资率和成功率,以及基础产业与非基础产业的协调率。从机制上促进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建设投资上偏重非基础产业的短期行为,使全面加大基础建设投资、促进基础建设发展、改变基础产业落后变成广西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自觉行动,为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赶超全国水平,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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