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真理定义的新认识_本质主义论文

对真理定义的新认识_本质主义论文

对真理定义的重新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理论文,定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真理的定义,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我觉得不管是传统的真理定义,还是近年提出的一些新定义,都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缺陷与不足,什么是真理的问题在我们并未很好地解决,要想获得一个科学的真理定义,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当务之急是重新认识和评价现行真理定义,反思和清理其中的问题。这里就近年来一些不同思考意见表达出来,目的在于引起哲学研究者和教学者的重视和克服现行真理定义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哲学界关于真理的定义,大都采用了艾思奇50年代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提出的“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里的正确反映”,并被奉为神圣的,法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定义,不断出现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教材和著作中,从没有人怀疑过,以致在我国一提到马克思主义真理定义,人们就很自豪地用此说法回答。应当说艾书中的真理定义对于宣传、研究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对于传播、学习唯物主义哲学起到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其基本方向是正确的,反映了唯物主义真理观的主要特征,属于唯物论真理观的阵营。不过当我们冷静地思考一番就会发现艾的真理定义只是一个唯物主义的真理定义,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定义,它没有体现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丰富内涵,与辩证的真理观还有相当的差距。首先,对真理的对象作了极其片面的理解。囿于客观事物一隅看待真理的对象域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因为自从有了人这个万物之灵以后,大千世界就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复杂化的格局,世界上的事物除了客观事物之外,逐渐衍生出一个先前不曾有的主观事物。人的认识现象的存在本身已经说明现实中除了客观事物之外,还存在着一个由人的思想、观念、意志、心理、情感等构成的主观世界,正像列宁所说的“两个世界: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注: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第151页。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本质和规律,客观事物是这样,主观事物也是这样,也是本质和规律的现实载体和承担者。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们认识的触角没有也不可能局限于客观事物,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与对主观世界的认识是同步产生和发展的,人不但要认识客观事物,而且要认识主观事物,不但能认识客观事物,而且能认识主观事物,这是由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必然性决定的,也是由人类认识全面性、彻底性、无限性的辩证本性决定的,不认识主观事物,就不能很好地认识客观事物,也就谈不上对客观世界的有效改造。迄今为止,随着人类探索主观事物奥秘的进展,已形成了心理科学、文化科学、思维科学、意识科学等理论。艾的真理定义显然没有包括人们对主观事物的认识这一大块,似乎人们只认识客观事物,不认识主观事物,只有客观事物才是人们探索的对象,只有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才是真理,而主观事物就不是真理的对象,对其正确把握不在真理之列,这实际上就等于把人们对主观事物的正确反映排除在真理的大门之外,剥夺了心理学、意识论、思维学、文化学等科学理论的真理权。

第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一表述不够严谨、准确和规范,不符合语法和逻辑的要求。任何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必然和偶然、内容和形式的矛盾统一体,“客观事物”的外延比“规律”的外延要大,其中必然包含着“规律”在内。我们认识客观事物,当然是认识它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别的什么,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就表明认识了事物本身,把握规律与认识事物是内在同一的。“客观事物”既然已包含“规律”,那么将“规律”单独列出似无必要,“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一表达给人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之感。这种表述深使人感觉到“客观事物”和“规律”是人类两个不同的认识对象,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回事,对其“规律”的认识是另一回事,两者相互独立地进行的,而不是内在同一的,这不符合人类认识的实际情况,此其一。其二,从逻辑上看,有违于并列概念的使用规则。按照形式逻辑的知识,并列使用的概念是不能相互包含的,而“客观事物”和它的“规律”恰好存在包含关系,“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种说法无异于“文具及其钢笔、本子”和“生产力及其劳动工具、劳动者”这类表达,其语法、逻辑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不可把“客观事物”和“规律”并列在一块给真理下定义。其三,规律是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事物是具有规律性的事物,是规律的现实载体和承担者,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具有内在同一的关系,没有规律的事物是空洞、抽象、无法把握的,也是不存在的,离开事物的规律是神秘的、不可想象的。依此,“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表述方法有两个危险性,一是不自觉地将客观事物的规律从其自身之内抽取、剥离出来,仿佛规律可以离开客观事物而单独存在,它不属于客观事物,世界上存在不具有规律性的事物,从而割开了客观事物与规律的辩证同一关系;二是给人一个印象,似乎规律与客观事物是平行的、并列的,规律不是存在于事物之内、之中,而是存在于或游离于客观事物之外的某个地方,这就很难同唯心主义,神秘主义和二元论划清界限了。

到了80年代,以肖前、李秀林等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为代表的哲学教科书认为“真理就是人们的认识、意识中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的内容”(注:肖、夏二位的真理观点均出自《辩证唯物主义原理》1991年版和《认识论引论》1986年第1版。); 夏甄陶先生在《认识论引论》一书中说“真理所表示的不仅仅是一般所谓认识思想、观念、表象与对象的符合、一致,而且是具体表示与对象符合、一致的认识、思想、观念、表象的客观内容”,“真理……是思想形式中具有的不依赖于主体,没有任何主观附加的客观性内容。这种客观性内容就是关于认识客体的存在及其状况、状态、结构、本质和规律的某种确定的信息。”由于肖、夏二位教授在我国哲学界的地位和声望,这些年来相同或类似的观点不断见诸哲学教材、研究论文及有关报刊上,带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中的问题及至错误,最突出地是违反了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的原理,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认识也是一样,既具有自己的内容,又具有自己的形式。按照辩证法的理论,在反映事物的过程中,内容和形式同时起作用,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说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针对作为内容和形式矛盾统一体的认识整体而言,是既包括了它的内容,又包括了它的形式的,而不是针对它们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事实上单独的内容不能胜任反映客体的重担,无法完成认识事物的任务。这样当肖、夏将真理定义为认识、思想、意识等的客观内容时,就承认了单独的内容能够正确反映事物、科学地揭示客观规律,认识的形式似乎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在反映事物中没有什么作用和意义,这无形中夸大、抬高了认识内容的地位和作用,贬低、否认甚至扼杀了认识形式的地位和作用,此其一。其二,我们所说的认识的内容,认识的形式以及它们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作用,只是思维中的抽象或思想中的想象,在现实生活中,内容和形式相互联结、彼此浸透,须臾不可分离,不管是它们本身的存在,地位的显示、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对方,以对方为条件,要真正把它们从事物中分割、抽取出来是不可能的,离开对方而单独发挥作用也是不可能的。而肖、夏把人们的认识中国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的内容当作真理,把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违背的内容当作谬误,等于承认了在现实中认识的内容可以离开认识形式或认识整体单独存在,独立地发挥作用,这是不可能的,并且有割裂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的嫌疑。其三,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常识,不管是真理,还是谬误,都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人类认识活动,认识过程的结果和产品,即是认识本身。真理和谬误作为人类认识体系的两大部分,它们共同组合起来,构成了认识结构的总体。而在肖、夏二位的思维中,有一个预先设定,认识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真理、谬误不是认识,而是认识的内容,二者是人类认识的两部分内容(或两大内容),它们构成人类认识内容的总体而不是构成人类认识体系的总体,等于把认识本身当成了认识的内容,将整体与部分相混淆相等同,同时把认识本身当成认识的内容,在事实上已经排除了认识形式的存在,使认识形式成为神秘无以体现和显示的东西。其四,一般而言,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真理是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二者是普遍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真理是人类认识体系的特殊部分,但不管它咋样特殊,总还是认识,属于具体的认识结果,无论如何它特殊不到脱离认识范畴的地步,真理不会因为自己正确地反映了事物就改变自己的认识属性,或改变自己认识范畴的归属,即不会由认识本身变为认识的内容。而肖、夏二位硬将真理或谬误当成认识的内容,使真理或谬误本身染上了神秘色彩,如果我们要问一句,把真理或谬误当成认识的内容,那什么是认识呢?它跑到哪里去了?实际上肖、夏二位的作法已经排除或否定了认识本身的存在,认识也成为神秘的东西。

从肖、夏二位使用真理的场合和背景看,肖先生是在认识论的“真理”章,夏先生是在《认识论引论》中使用的,说明二位都是在论识论意义下使用的,他们并不否认真理是认识论范畴,不反对真理是人类具体的认识,甚至真理是认识,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就是他们论述问题的前提,正像夏先生自己说的“真理所表示的不仅仅是一般所谓认识、思想、观念、表象与对象的符合……”这一表述已经表明论者承认了真理是人们的认识,而后又把真理的本质归结为认识的内容,说明在二位先生的心目中,真理的归属是不确定的,时而是认识、思想即正确反映本身,时而又是认识、思想的内容,这不是自相矛盾是什么?此其一。其二,夏一方面说“真理是……思想形式中具有的不依赖于主体,没有任何主观附加的客观性内容。这种客观性内容就是关于认识客体的存在及其状况、状态、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某种确定的信息”,这段话实际上可以约简为“真理是认识客体的信息”,我们不禁要问,真理确是认识客体的信息吗?有何人能接受和赞同这样的观点?这与主客观等同论有什么两样呢?还有,夏另一方面又说“真理是一个认识论范畴,它……标志主体的思想对客体的存在及其状况、状态、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作为内容)的关系。所以真理或客观真理并不直接就是客观实在的客体本身。”我们又不禁要问,真理究竟是认识论范畴还是客体的确定信息?既然说真理是认识论范畴,就意味着真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属于主观映象和精神产品之列,怎么不说真理是不依赖于主体、没有任何主观附加的客观性内容?既说真理是思想形式中的客观性内容,进而将之归结为客体的确定信息,又声明真理不直接就是客观实在的客体本身,这不自相矛盾吗?那它是什么呢?你所说的“关于认识客体的存在及其状况……的某种确定的信息”与客观实在的客体本身又有什么区别和不同呢?其三,肖、夏都以列宁的著名论断“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121页。)为自己立论的经典根据,其实这是对列宁论断的误解。列宁在这里是以设问的方式表述了有关“客观真理”、“表象内容”的思想,他并不是正面回答什么是真理或客观真理,也没有解决真理或客观真理的定义和内涵问题,而是从论战的需要出发回答有没有客观真理的问题。如果联系上下文,把视野放宽,就可以更清晰地看出这一点。简单的道理是,“有没有客观真理”与“什么是客观真理”是两码事,正像“有没有人”与“什么是人”是两个问题一样。二者相比较而言,“有没有”是较浅层次的问题,属于现象论、存在论意义上的问题,“什么是”或“是什么”则是纵深层次的问题,属于本体归属问题,它要回答和解决的是事物的本质、对象的归属问题。肖、夏将列宁的“有没有客观真理”的论断作为自己“真理即客观真理,真理或客观真理即是人类认识的三不依赖内容”等论点的根据,显然是混淆了“有没有”和“是什么”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囿于真理领域理解列宁的论断,是望文生义、就事论事的片面作法,与列宁论述问题的角度和视野相去甚远。(注:李校利《“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见人大学复印资料《哲学原理》1995年第5期。)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人沿着肖、夏的思路指出:“真理作为一种认识结果,……是指主体对某一客体反映所得到的具体认识结果的一部分要素,即存在于具体认识结果中的那些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的内容”(注:叶舟《“真理”的探索》、《吴中学刊》1993年第1期。)这简短的一句话,前边说真理是认识结果, 后边却说真理是具体认识结果的一部分要素,这是明显的出尔反尔、自我否定,并且把真理当成实体概念,当作认识结果的一部分要素,难免使人感到有些玄乎、费解。吕国欣同志也认为肖、夏的真理定义揭示了真理的本体论意义,从本体论意义上来考察真理,可以直接把它定义为客观事实或客观的发展规律(注:吕国欣《论真理范畴的本体论意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2年第6期,以下出处相同。)。对此我不能苟同。众所周知,关于真理的涵义,在我国目前的学术界存在相当大的分歧,近年来的争论也比较热烈,但有一点是确定的,自古至今人们都是在论识论意义下探讨、理解和使用真理的,不同观点的争论也没有超出这个范围。真理属于认识结果的一部分,归属人类的认识体系,从没有哪一位哲学家(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别的意义下(例如在本体论意义下)使用真理范畴。吕国欣同志为了克服肖、夏定义存在的问题及目前人们理解上的分歧和混乱,把真理划入本体论范畴的行列,直接将之定义为客观事物或客观规律的思路是相当危险的,因为这一思路在根本上违背了真理问题一贯的认识论归属,不符合历史上和现实中人们使用真理范畴的习惯,使本来就复杂的真理问题更加复杂和混乱,不但无益于问题的澄清和解决,反而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说得不客气一点,这是节外生枝,无中生有。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论者一方面认为真理在本体论意义下可以定义为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却指出:“桌子、房子这些东西,作为客观事实,当然不是真理,……难道桌子、房子这些客观事实,反映到人的头脑中,形成关于桌子、房子的概念(我们假定是正确的概念)就是真理吗?难道桌子的概念、房子的概念、地球的概念等等可以称为真理吗?孤立的概念同孤立的事物一样,都是不能成为真理的。真理不是孤立的个别事物,而是事物之间的联系、关系……”。这里前后观点自我否定、出尔反尔的矛盾是再明白不过的。另外,正像事物有简单与复杂之分一样,作为对此正象反映的真理也就有简单与复杂之别,即有的真理是以相对独立的概念、范畴形式存在,有的是以复杂的理论体系、范畴系统的形式存在,所以如果不抱任何成见的话,桌子的概念、房子的概念等确实就是真理。而在吕国欣的心目中,只有复杂的以理论体系形式存在的真理,而没有单个的以独立概念形式存在的简单真理,这与真理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第二,论者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客观事物看作真理的藏身之处,看作真理的源泉。这种尚未被人们认识的真理,是一种潜在的或更加准确地称之为未知的真理。而一旦这种未知的真理为人们的认识所掌握,未知的真理就转化为已知的真理。”前边已把真理定义为客观事物,这里又把客观事物看成真理的藏身之所和源泉,请问这是否自相矛盾?而后又冒出“这种尚未被人们认识的真理”,请问“这种……真理”具体指什么?这些论述牵强附会、迂腐悔涩,让人摸不着头脑。第三,如果我们再联系一下下面的观点,就可看出吕国欣的有关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客体论的有关思想相重复,他的有关观点在客体论的观点中已得到很好体现,提出“未知真理”与“已知真理”的概念纯属多余,毫无实际意义。如论者还说:“实际上存在两种真理,即未知的真理和已知的真理,一旦未知的真理为人们的认识所掌握,未知的真理就转化为已知的真理。我们平时所谓真理,主要指已知的真理,它不同于前者的地方,在于它已经被人们所认识、所掌握,因此可以把真理定义为反映到人的认识中的客观事实,或者人的认识所掌握了的客观事实。”按照客体论的观点,客体有潜在的、可能的认识客体与既有的、现实的认识客体之分,有未知的认识对象与已知的认识对象之别,吕国欣的观点实际上以曲折的形式表述了这些思想,他硬以客体论套用真理论,机械地演绎出真理的已知与未知,两者是明显的重复,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实际上只要我们坚持上述关于客体的划分就足够了。完全没有必要人为地树起所谓未知真理与已知真理的观点。第四,如果我们细细品味一下吕国欣的论述,他已不自觉地否认或扼杀了认识论意义下的真理,因为在他看来,真理有两种,一种是未知的真理,另一种是已知的真理,未知的真理是尚未被人们认识和掌握的客观事实,已知的真理是反映在人的认识中的客观事实,不管哪种真理都是客观事实。这样作为主体对客体正确反映的主观映象和精神产品的真理在论者心目中消失了,真理不是认识而是客观事实,谁能容忍此类观点呢?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反映论的基本精神吗?论者的出发点是在承认、肯定和保留真理的认识论意义下提出和论证真理的本体论意义,在本体论意义下将真理定义为客观事实,但他在文中却将两种意义下的真理一鼓脑儿归结为客观事实,这实际上已经推翻和否定了他想要论证的问题,不符合前后一贯、首尾一致的基本逻辑要求。还有,正像吕国欣自己说,客观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无论它反映到人的认识中也好,不反映到人的头脑中也好,它总归还是客观事实,并不因为它反映到人们认识中而发生性质的改变。这就是说,被反映之前的事实与被的映后的事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既然它们都指客观事实,并且反映前与反映后在实质上没有什么不同,那何必要把同一个东西区分为已知的与未知的两种东西呢?

综上所述,不管是艾思奇的真理定义,还是肖前、夏甄陶的真理定义,抑或是近年人们的一些新见解,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就是都很强调真理问题上的客观性原则,有些就用“真理是客观的”、“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作为真理章节的标题,把真理说得客观的了不得,简直到了登峰造极、无以附加的地步,其初衷是为了防止唯心主义错误,保持唯物主义真理观的本色,但请不要忘记真理向前迈出一步就会变成谬误,凡事渲染得过了头就要出现偏差。我认为,不管人们如何回避和辩解,在我们的真理论教学和研究中,存在严重的主客观等同论问题、客观化、实体化和神秘化的阴影笼罩着真理论领域,人们对真理的界说一直是在庸俗唯物主义周围打转转,目前的真理定义与旧唯物主义的真理观高明不了多少。克服和纠正这些偏向,改变既定的思维方式,拓宽理论思维空间,重新界说和规范真理问题,是摆在哲学工作者面前的紧迫任务。(注:对此本人将另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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