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RBC标准”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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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资本规模具有相对资本较少,而绝对资本较大的特点,其资本绝大部分都是通过保费负债而来,杠杆效应非常明显,再加上它本身就是经营风险业务,它经营的成败与否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很大的相关关系,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资本的结构和规模的要求相对一般企业而言更加严格,因为它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对资本金的要求,不同国家有所差别,但过去通常都是划定一个明确的最低资本金标准,采用固定最低资本要求法(Fixed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这种客观而明确的标准虽然使监管方式变得简单,但同时也使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近些年美国在对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其监管方式越来越倾向于基于风险的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简称RBS),美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使用基于风险因素的资本金(Risk-Based Capital,简称RBC)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借鉴美国的经验并于2003年7月开始实行RBC标准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另外,加拿大的MCCSR(Minimum Continuing Capital And Surplus Requirement)标准以及澳大利亚的PADs(Provtsions For Adverse Deviations)标准也属于这种监管方式。

一、美国保险监管的“RBC标准”

在过去,美国各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的要求是划定一个明确的最低标准,包括法定资本金(required capital)和超额资本金(surplus capital),其中法定资本金通常是100万或200万美元。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和小型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个很高的标准,但对全国性的或跨国的大型寿险公司来说就是一笔小数目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为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在1993年、1994年分别对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风险资本(RBC)监管要求。它的设立就是要采用更加主观的标准取代以前那种简单而客观的标准。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通过风险资本比率评估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实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早期预警和监管。它是借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对保险公司按其面临的不同风险分别规定所需要的风险资本额,将一些根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数据和一些表外财务数据得出的风险因子相乘得出一个假设的最小资本金数额,然后将这个数额与保险公司经过调整的资本金比较,以确定该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权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风险资本比率(RBC Ratio)=调整的资本(Adjusted Capital)/授权控制水平RBC(Authorized control level RBC)

调整的资本是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盈余(statutory capital and surplus)、资产评估准备金(asset valuation reserve)、自主投资准备金(voluntary investment reserves)、保单分红责任(dividend liability)的一半四项的总和。授权控制水平等于50%乘以风险资本总额,风险资本总额RBC为:

其中,:关联企业资产风险(asset risk,affiliated),反映对关联企业的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资产风险(asset risk),资产市场价值波动和不良资产风险;:保险风险,承保业务关于死亡率、发病率、续保率、费用率等所有假设与实际经历不一致的风险;:利率风险即由于利率变动引起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健康信用风险(Health Credit Risk);:业务风险(general business),即一般经营不当的风险。:健康保险费用风险。其中,每一风险因素又是根据针对不同风险因素的不同风险额和规定的风险因子之积。

NAIC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交RBC报告,根据RBC比率的范围,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RBC公式计算的结果被分成5个“行动等级”,他们分别是:

1、不行动(No Action):要求风险资本比率超过200%。

2、公司行动级(Company Action Level):风险资本比率在150%到200%之间,这个级别要求保险公司在45天内向监管机构提交一份详细的解释报告和一份行动计划,采取增加资本金或降低风险的行动。在这个等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没有差到需要施以直接的监管措施的地步,但公司仍需要向监管当局做出财务状况恶化的解释。

3、监管行动级(Regulatory Action Level):风险资本比率在100%到150%之间,这个级别也要求保险公司提交一份改善状况的行动计划,但同时监管当局会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4、授权控制级(Authorized Control Level):风险资本比率在70%到100%之间,归入这一级别的保险公司将被置于监管当局的监控之下,但保险公司仍有一些自由决定权。

5、强制控制级(Mandatory Control Level):风险资本比率低于70%,在该级别,保险监管当局将采取强制措施将保险公司置于其严格的监管控制之下。

RBC标准以及保险公司提交的详细解释报告能帮助监管当局和保险公司找到财务状况恶化的问题所在并估计出现问题的大小,由此建立了一个风险预警体系,它对于不同财务状况的分层管理使保险监管当局在处理有问题的保险公司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同时,“强制控制级”手段确定了一个保险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强制控制措施的明确界限。RBC标准使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与公司的风险紧密联系起来,风险大的公司需要更多的资本金,风险小的公司只需较少的资本金。这种资本金的动态管理增强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也加强了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资本金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在提高其偿付能力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这主要源于保险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我国采用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法(Fixed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仍然停留在资本金监管的初级阶段,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并于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保险市场准人即保险公司的设立的有相关的资本金额度要求,根据现行的《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金有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2亿元。对于刚刚开展业务的和小型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其业务量较小,2亿元的资本金也许能满足其防范风险的需要;但对于大型的保险公司来说,2亿元的资本金相对其总资产来说就显得严重不足了,显然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使用这样简单而统一的标准是不合适的,因为这种监管方式体现不出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正向激励”的迹象,结果是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经营风险,导致一定的道德风险。这种无视不同公司风险的差别、一刀切的资本金标准与目前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状况是极不相称的,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总资产不断增长,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这将不利于保险公司防范风险,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给保险监管带来很大的难题。

三、美国“RBC标准”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美国保险公司资本金的“RBC”标准是美国保险市场长期发展的产物,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已不断发展和完善,该标准对我国的保险监管有很大的启示。实行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标准(RBC标准)。目前我国保险业正飞速发展,截至2004年4月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超过1万亿元。随着大量资金进入保险市场,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大,简单的“最低2亿元资本金”的标准将不能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我国监管当局应考虑借鉴美国保险公司资本金的“RBC”标准,设立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标准,加强监管的有效性,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不同财务状况的保险公司实行分层管理。目前我国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和监管指标超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释报告、增资扩股、监管谈话、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停业等。这些已有的监管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分类管理的层次过于简单,界限也有些模糊,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不同财务状况的保险公司实行更细致的分层管理,这样能有效节省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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