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以来党内监督工作的回顾与思考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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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出:“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党内监督作为建国以来的十大经验教训之一加以强调;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十六大通过修改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2003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可以说,二十多年来,党中央和全党都高度重视和不断地开展党内监督,并取得很大成绩。但从整体上分析,党内监督现状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还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仍是党的建设的薄弱环节,急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而我们回顾这二十多年来党内监督的实践,肯定主流与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为在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搞好党的建设,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工作部署是搞好党内监督的重要前提

开展党内监督,既是我们工人阶级执政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党领导并搞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搞好党内监督,一定要有一套正确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这样,才能保证党内监督沿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是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形成了党内监督的正确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工作部署。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党内监督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去把握。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决定了反腐败、党内监督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这些年来,我们党坚持这一指导思想,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既惩处了腐败分子,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目标的要求,也符合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同时,在监督理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监督理论,并与我国的党内监督的实际相结合,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其他政党监督的有益的做法,创造性地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理论。

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共同搞好党内监督。严格党内监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完成。广大人民群众和党员群众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要依靠力量。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这些年来,我们党重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重视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重视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积极拓宽党内民主监督的渠道,这对于加强党内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工作部署上,坚持整体规划,分阶段实施。因为党内监督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我们既要有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增强现实紧迫感。在工作部署上,把战略性目标与阶段性任务有机结合起来,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基本具备治理条件解决的突出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如我们党在1989年提出的要在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党和政府就根据那一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事着重抓了以下七件事,即: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人员少数食品的“特供”;严格按规定配车,严格禁止进口小轿车;严格禁止请客送礼;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这些工作,有效地解决了当时社会上突出的问题,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再如,中纪委在每年年初都要布置反腐败的任务,党中央在不同时期也都强调了不同的问题。自1992年以来,几乎每次中纪委全会开会,江泽民都要到会发表讲话,强调某方面的问题。1993年,在学习邓小平同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论述的基础上,对反腐败的几项突出工作进行了部署。1994年,提出反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提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九点意见。1995年,强调为了防止腐败,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1996年,着重研究新时期纪检检察机关的责任、反腐败工作格局、党内监督和加强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等问题。1997年,重申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奢侈浪费。1998年,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拒腐防变,在反腐倡廉中起表率作用。1999年,提出全党必须维护和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2000年,强调全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2002年,强调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些都体现了分阶段实施的思想。对阶段性目标集中进行整治,稳扎稳打,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使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建设是党内监督的制度保证

党内监督有了正确的指导原则是很重要的,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问题在于如果这些正确的原则只停留在党章上和理论上,而没有落实到实践中去是不行的。因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正确的理论原则真正地落实到实践中去,必须有健全和完善的党内监督制度作保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新时期以来,我党一方面不断健全完善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另一方面,着眼于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着眼于新的实践、新的发展、新的问题,从多方面为制定了重要而具体的规章制度,主要突出以下几方面:

1、突出了集体领导制度建设。针对“文革”时期集体领导体制的惨遭破坏,从新时期一开始,我党就特别注重和强调集体领导制度。(1)明确领袖是一个集体。党委内部,书记与委员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平等的。(2)明确规定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十三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表决制,可以限制和防止个人专权、擅权。十四大、十五大党章坚持了这一做法。(3)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的内容。《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四大党章、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大和十六大党章也对集体领导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又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和地方党委的工作条例》,这些规定对于反对个人崇拜,理顺上下级关系,强化集体领导制度有了一定的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的实施逐步走向规范化。

2、对以民主集中制为中心内容的工作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根据邓小平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思想,党的十三大建立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这种“报告工作”制度体现了党内民主原则,使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加明确,其核心是要表明,中央政治局要就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主动向中央全会汇报,以此接受全党的监督。同时建立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在中央的率先垂范下,各省、市、县的领导班子也都参照党中央的工作规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工作规则。

3、加强党内选举制度建设。党内选举制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因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有权对任何代表、机关和领导成员进行罢免、弹劾、撤换和质询,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才能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不断建立和加强选举制度建设。党的十三大规定了差额选举办法,十五大党章第十一条对保护选举人意志和民主权利、提名程序、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等方式做了一系列规定。为把这一切规定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又制定了《选举法》和《选举工作条例》,这些都有效地保证了选举制的实行。尽管目前党内选举制度不是很完善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已有力地促进和保障党内监督的实施。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只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才能更有效开展党内监督,这也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4、加强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对干部的监督,首先是党的生活的监督,党员干部要过党的生活,这不只是个人的修养问题,也是一种监督。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完善的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对党员就没有约束力,就谈不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尤其是领导干部就无法实现其领导和表率作用。相反,以权谋私、权力腐败就可能发生。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在加强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建设方面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制定了相关可行的措施,要求党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主动、自觉参加党组织生活,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中,主动汇报自己的真实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检讨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接受批评和监督,将问题禁于未萌、止于未果。特别是有效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通过个人述职、党员评议和组织考察等,实现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制约。

5、不断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党员的民主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与实现,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党内监督的成效。所以,加强并完善党员民主权利制度,是搞好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在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党就开始注意建立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十二大党章就改变了九大、十大党章规定的党员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做法。规定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八项权利。1994年12月,党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党员民主权利,涉及到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个方面。在民主参与方面,规定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及相关会议,有权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民主选举方面,规定党员有权对党内事务进行了解,党的各级党委会组织必须及时把党的路线政策、指示决议传到全体党员。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在民主决策方面,规定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对哪些属于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民主监督方面,强调了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党员和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这就大大发展了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强化了党内监督制度的监督作用。

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建立了一系列更为具体的规章制度。如《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中央批转的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等等,使得党内监督有了一定的保障和依据,强化了制度的硬性约束作用。

三、加强纪律检查机关建设与加大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是党内监督的关键所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机构,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党内监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邓小平认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我国在粉碎“四人帮”以后,由于在“文革”中被撤销的各级纪检机关一时难以恢复,有关党的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办理。1977年党的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恢复了中央和县以上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但在当时条件下难以实现。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历史的经验教训,决定健全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并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这次全会上,选举产生中央纪检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才开始逐步恢复。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不断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更加明确:(1)维护党章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3)查处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党的纪检具有“维护、教育、惩处、监督”等四项职能。并确立纪检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预防为主,就是要求各级纪律检查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防患于未然上。严格执行纪律就是要求对违纪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新时期我党在发挥这一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的作用问题上,主要从三方面着手。

1、改革监督机构的工作制度、领导体制,不断健全机构。197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对中纪委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等都作了规定。不久,中纪委与中组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成立纪检机构作出了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相继建立。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检组和检查员,在中纪委的直接领导和在部门党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这是在新的形势下,对1962年中央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中确立“派驻”形式的恢复和发展。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规定实行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3年1月,按照中央的规定,中央纪委和检察部正式合署办公。这不仅更加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加强纪委的权力,也提高了纪委的地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便于统一行动。

2、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系列具体规范、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制定了大量的针对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规范。如,1979年《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2年党中央制定《关于建立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决定》,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的五条规定,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在这些规定中,有些内容是对原来内容的修正,但大量的是根据新的形势而提出的新要求。由于新时期党内腐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身上的腐败现象大量产生和存在,1997年4月,我们党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高度概括了过去各种反腐败规定的内容,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上的是非界限和行为标准。1997年12月,为了配合实行这一准则,中纪委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从而使这一准则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

3、加大违纪处罚力度。为了规范党员的行为和惩处违反规定的现象,我党一方面制定纪律处分条例,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1997年4月,党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党纪处分的各种问题。它把党员受处分的行为划分为7大类:政治类错误、经济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公民民主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和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它不但规定了违反党纪处分的各种处分标准,而且明确了党纪处分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等。可以说,这一条例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和纪律规范进入科学化、规范化的阶段。同时,查处大案要案力度不断加大。新时期以来,通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了腐败分子,纯洁了党组织。据统计,从1992年10月到2000年12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干部有127万多人。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干部有4万多人。特别是近年来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查办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尤其是2003年查处的贵州省原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刘方仁、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程维高、国家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等一批腐败分子,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四、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搞好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掌握最高决策权的领导干部,是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也是我们党多年来不断实践的重要方面。我们知道,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人民的公仆,在党和国家的事务中都担负着一定的领导职务。他们不仅是政策的制定者和领导者,而且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因而干部队伍建设的状况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的“治”和“安”。再说,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代言人,在群众中有重要的影响。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在群众中树立什么形象有着重要作用,一个领导干部如果腐败变质,就会败坏党的风气,影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风气。所以,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发挥正确的领导指挥作用,加强并搞好对他们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并采取了多种措施。

1、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突出是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1990年5月,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实践证明,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有重要作用。

2、加强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是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出台了一些法规和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在反腐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在加强组织的主动监督时,注意“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对干部的任前公示制度就能很好地起到这一作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这也是重要措施。同时,一些组织不仅对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进行监督,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也进行注意。为了更好地监督领导干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反映的情况,党组织还先后制定了对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在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根据改革开放后中央权力的下放,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掌握的权力不断增大,但很多对基层领导干部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到省部级领导干部就失效,省级纪委和人大无法对省级领导干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出现监督的真空地带的状况,中纪委和中组织部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多年试点的基础上,成立巡视组,开展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包括监督检查他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四大方面。这是中央加强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直接监督的重要措施。这样,既可以把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也可将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纠错机制转变为防错机制。

3、把组织的严格监督同领导干部的认真自律结合起来。加强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并努力提高监督领导干部的水平非常重要,但同时要与领导干部的认真自律结合起来。因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领导干部的自监是最重要的。因此,多年来,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自律方面,主要是强调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增强自我监督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规范行为,严以律己,不折不扣的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使我们党员领导干部队伍整体反腐倡廉水平大大提高,涌现出一大批深受人民爱戴的好干部,较好地发挥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的作用。

五、以创新的精神完善监督制度、体制与形式是搞好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

新时期的党内监督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毋庸讳言,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既有理论方面的问题,也有实际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总结,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最重要的就是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党内民主为核心,以党内制度建设为关键,优化党内监督机制,以此来加强党内监督建设。

1、要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意识。发展党内民主,是执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权力监督的基础和条件。具体地说:要大力宣扬民主理论。使民主的思想、意识深入人心。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只有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才能真正调动起党员的积极性。为此,要教育党员自觉地去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宪法和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一定要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党组织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组织和个人给以制止和处理,切实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党内监督的制度要创新。党内监督制度是维护党内正常秩序,规范党内权力正常运行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保证党内其它制度贯彻实施的关键环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党内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给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许多困难。因此,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和创新非常重要,特别是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有了这种带有创新的监督制度即条例,就是有了更加明确的监督依据,就能更好地保证党内监督有力有效有序进行,更好地反对和防止腐败。因此,在总结新时期以来党内监督经验教训基础上,中央制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阐述党内监督的方针、原则、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使党内外干部群众明了开展党内监督的目的以及方法途径等,使党内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这个条例的出台,对党内监督包括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将要产生重大影响和发挥巨大作用。

3、党内监督的程序要规范。20多年来党内监督过程中出台的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多,但是监督效果并非让人十分满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制度没能得到严格的贯彻和执行,也就是说,这些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不够。因而,要加强党内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首先民主集中制的实施要程序化,包括会议讨论、实行表决、执行方案和措施、检查监督和厉行赏罚等。其次干部的任免也要严格地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制定严格程序才能保证各种规定有效执行,最大限度的杜绝干部任免上的失误和腐败。最后权力的运用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特别是在重要的决策和对干部的选择任用工作上,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如在党委的决定中,集体决定的事情,责任由集体共同承担;由书记或某个人决定的事,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包括建立完善推荐、考察、决策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

4、党内监督的领导体制要创新。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党内监督机构一直实行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这是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正式规定下来的领导体制。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客观地说,这种领导体制在监督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明显地暴露出不足:如监督机构独立性不够,监督机构权威性不强等。所以,需要进一步改革这种领导体制,建立相对独立、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机关与中央委员会一样,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它负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地方一级党的监督机关也要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与中央一级相配套的改革,它与同级党委具有平等的地位,其成员不宜互相兼任,以形成两者之间适当的张力;纪委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自成体系,地方各级纪委的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等均由中央或上级纪委负责,独立于监督客体之外。

5、注重发挥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协调作用。目前存在的问题不在于没有党内的和党外的监督形式,而在于没能理顺党内与党外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权力和职能的关系,致使各种监督形式之间既缺乏密切配合又缺乏相互制约。所以,一要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能界限,分清责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监督的主体的职能作出统一的制度安排。二要建立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联席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互相配合。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同研究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取长补短,发挥各监督机构的综合效力。三要加强对监督机构和监督者的监督。监督机构和监督者是监督的主体,但是,其本身也应当接受监督。因为同样的道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禁止别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严格要求别人,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这就要求,加大对监督机构和监督者的监督制度的建设;疏通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引导群众参与对监督者的监督;建立各监督机构之间的互相交叉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才能共同搞好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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