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的选择与判断及其语言表达_语言表达论文

选言判断及其语言表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言表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 区分两种选言判断不能根据选言支事实上能否同真,而应当根据表达判断的语句形式,联结词是两种选言判断语言形式的主要识别标志。日常语言中的“或者”虽有多义性,但当讨论它表达何种选言判断时,其多义性已经不存在了。选言联结词“或者”既不表示选言支“可以同真”,也不表示选言支“不可同真”,只表示选言支“至少有一真”。两种选言判断的区别点不在有没有断定选言支“可以同真”,而在有没有断定它们“仅有一真”,定义两种选言判断应以此为“种差”。“不相容选言判断”应改称“排斥的选言判断”,其定义应改为“断定选言支仅有一真的选言判断”;“相容选言判断”应改称“非排斥的选言判断”,其定义应改为“并未断定选言支仅有一真的选言判断”。

一、逻辑学家给自己出了个大难题

在对日常语言表达的选言判断进行逻辑分析时,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如何区分相容选言判断和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逻辑学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应当根据联结词来区分,以“或者”为联结词的是相容选言判断,以“要么,要么”为联结词的是不相容选言判断。另一种意见是:日常语言中的“或者”除了可以用来表达相容选言判断外,还可以用来表达不相容选言判断,因此,不能单看联结词,还得看其选言支是否可以同真。笔者赞成前一种意见,区分两种选言判断只能根据表达判断的语句形式,不能根据选言支事实上是否可以同真。

国内一些较有影响的逻辑教材和论著则多采取后一种意见,它们在讲到不相容选言判断时常常举出这样一类例子:

(1)或者走社会主义道路,或者走资本主义道路。

(2)武松或者把老虎打死,或者被老虎吃掉。

以上各例,其选言支所反映的情况实际上不可能同时并存,这就是说,选言支事实上不可能同真,把它们归入不相容选言判断似乎顺理成章。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人们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上面这些例子都没有超出一般常识的范围。比如例(1),人们是根据已有的知识,来确定“走社会主义道路”与“走资本主义道路”这两个情况事实上不可能同真,因而把它归入不相容选言判断的,另一例亦是如此,那么,假如选言判断的内容超出了一般常识的范围,我们根据已有的知识无法判定其选言支是否有可能同真,这时又该把它归入哪一类呢?近来读到一篇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分析选言判断的文章①,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

(3)张先生或者与王小姐结婚了,或者与李小姐结婚了。

作者假设了几种不同的背景情况,认为:当张先生不仅与王小组结婚,而且又与李小组结婚,即张先生重婚时,该判断是相容的;当张先生仅仅与王、李二小姐中的一位结婚,即没有重婚时,该判断是不相容的。这就是说,要确定上述选言判断是否相容,得看张先生事实上是否重婚。如果张先生处在现今的中国,由于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张先生有可能隐瞒重婚事实,因此,我们还得去作一番实地调查才行。

以此推论,如果选言判断的内容涉及某些专门学科,那么,要区分相容与不相容,还得先钻研那些专门学科。

这样看来,逻辑学家在研究逻辑之前,先得钻研各科知识,并进行各种社会调查,一句话,他得成为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晓的万能博士,否则他将连一个选言判断是否相容都确定不了。这实在是给逻辑学家出了一个大难题。不,确切地说,是逻辑学家给自己出了一个大难题!

二、关于“语言环境”与“判断内容”

或许正是有鉴于上面所说的因难,或许还为了从理论上找到依据,许多同志并不直接表明要以选言支事实上是否同真来区分相容与不相容的主张,而往往是采用“根据语言环境”②或“从判断内容着眼”③的提法。在我们看来,这两种提法与上述主张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分析日常语言要考虑语言环境,这作为逻辑与语言研究的一般原则当然是正确的,然而,这里所说的“语言环境”指的是什么呢?

如果这“语境”指的是上下文,那么,上面所举各例中,“或者”所联结的任何两个分句本身都没有表达“相容”或“不相容”的意思;如果这“语境”指的是关于各个具体的选言判断选言支能否同真的“背景知识”,那么,区分两种选言判断就失去了意义。

区分两种选言判断,是为了总结它们各自的规律,包括在语言表达方面的规律,从而指导我们的思维和言语交际活动。“逻辑”就是关于思维和语言的规律。我们本当依据选言判断的两种形式,来获知它们对于选言支的真假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断定,而区分选言判断的两种形式,却又要反过来以选言支的不同真假关系为依据。这正如有些同志所指出的,“乃是循环论证”④。

从我们见到的各种实例看,应当说,“或者”在日常语言中既可以用来联结事实上有可能同真的选言支,也可以用来联结事实上不可能同真的选言支,这就是“或者”所处的语境。这种语境情况只能说明它既不表示选言支“可以同真”,也不表示它们“不可同真”。至于有些同志主张“从内容方面着眼”来区分选言判断的相容与不相容,其实就是根据选言支所反映的几种事物情况事实上能否同时存在来区分,这就是说,他们把客观事物情况之间的实际关系与“判断内容”等同起来了。

判断反映人的主观认识,人的主观认识不一定就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如果说,事物情况之间的实际关系是什么样的,判断内容就是什么样的,那么,我们应该把“有的人是要死的”分析为全称肯定判断,把“或者中国历史悠久,或者中国人口众多”分析为联言判断,因为前一判断中“人”的外延事实上全部包含于“要死的”的外延之中,而后一判断中“中国历史悠久”与“中国人口众多”这两个情况事实上同时存在。

究竟什么是判断内容呢?我们认为,判断内容就是语句所传达出来的对事物情况的断定,它应当寓含在语句的形式之中,语句就是判断内容的载体。说形式逻辑是“撇开内容看形式”,这话容易引起误解。其实,对普通逻辑和语言逻辑而言,不是要求人们不顾判断内容,而是要求通过语句的形式概括出它们在表达判断内容方面的一般规律,因此,确切地说,应当是“通过形式知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区分两种选言判断应当根据表达判断的语句形式,而联结词“或者”与“要么,要么”正是两种选言判断语言形式的主要识别标志,因此,“根据联结词来区分两种选言判断”作为普通逻辑和语言逻辑的一般原则,是正确的,合乎科学的。当然,这不排除我们考察除联结词之外的其他形式标志。例如,以“或者”为联结词,而又附加“二者不可得兼”之类说明的,那是不相容选言判断。

三、日常语言的“或者”与逻辑语言的“或者”

有的同志批评“按联结词区分两种选言判断”的主张,认为这是“混淆了日常语言和逻辑语言的区别”,“置‘或者’多义性的特点于不顾”。为了强调“或者”的多义性,这位同志又说:“日常语言中的‘或者’还常常对合取命题中的‘并且’取而代之。”⑤日常语言中的“或者”能不能取代“并且”表达合取命题(联言判断)呢?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以此识别选言判断先就成了问题,更不必说识别相容选言判断了。但我们认为事实并非如此。且看这位同志所举的实例:

(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该同志用谓词逻辑公式先将这一例刻划如下:

然后,通过一系列逻辑演算,从中推出了一个新的公式:

于是得出结论说:“这个含有”‘或’的命题原来不是一个可兼析取命题,而是一个合取命题,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也是从犯。“⑥

我们承认这位同志的逻辑演算是正确的,但这不足以证明原命题公式就是一个合取式,因为推出的公式与原公式不是同一个命题形式。同理,我们也承认这位同志所提出的那个合取命题(联言判断)与例(4)是等值的,但严格地说,不能认为例(4)本身就表达了这样一个合取命题,更不能认为例(4)中的“或”表示合取。试将这个“或”改为“和”,我们就会发现语句的意思也改变了,可见这里的“或”仍表示析取,而不是表示合取。

当然,例(4)这样的语句也不能简单地分析为“p或者q”,因为这里的“或”并不是联结两个支判断,而是联结两个概念的。这种情况,美国的苏佩斯称之为“词项的析取”,以区别于“语句的析取”⑦。这样的语句,传统逻辑是无法处理的,正因为如此,上述那位同志才要用谓词逻辑公式来刻划它。应当说,该同志列出的第一个谓词逻辑公式是比较符合例(4)的原意的,这个公式中就含有一个谓词的析取式,其中的“∨”恰好说明了例(4)中的“或”作为表示“词项的析取”的联结词在整个语句中的地位。

词项(概念)展开来就是语句(判断),因此,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把例(4)转换成一个含有选言判断的假言判断:

如果某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那么,他是从犯。

这个二重复合判断,较之上述那位同志提出的那个联言判断(合取命题),似更接近例(4)的原意。可见例(4)中的“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换为逻辑语言的“或者”。

日常语言中还有一种句型:

(5)无论x或者y都是z。

有的同志认为:其中的“或者”表达的是合取,它已经转意为“和”⑧。

我们认为,这种句式中表达合取的是“都”,而不是“或者”。试将这个“或者”改为“和”,这时整个语句反而不通了。这里的“或者”也可看作表示“词项的析取”,其作用是与“无论”相配合来强调“都”。传统逻辑将这种语句分析为联言判断也只是一种粗略的分析。这个句子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都”,若删去“无论”与“或者”,成为“xy都是z”,其基本意义不变;但若将“都”字删去,成为“无论x或y是z”,这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了。

总之,日常语言中的“或者”(以及“或”),当作为联结词(语法中称“连词”)使用时,只能表示析取,不能表示合取,不能理解为“并且”或“和”,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当然,应该承认日常语言的“或者”是具有多义性,它除了用作联结词外,还有其它用法,但这种情况不会成为我们根据联结词来区分两种选言判断的障碍。例如,“或者”(以及“或”)在日常语言中还可以表示“或许”、“也许”之意,这时它是副词,而不是连词,我们从语言形式上是不难识别的。这样看来,当我们讨论日常语言中的联结词“或者”表达了哪一种选言判断时,它的多义性已经不存在了。

有人或许会问:难道日常语言中的联结词“或者”与逻辑语言的“或者”就没有区别了吗?当然还是有区别的。日常语言中的联结词“或者”只代表它自身,而逻辑语言的“或者”则是对日常语言中的“或者”以及与之相当的“或”、“或者,或者”、“或,或”、“也许,也许”等联结词的逻辑概括。逻辑语言的“或者”就是从日常语言中选取的最典型、最少歧义的一个联结词,它应当完全有资格代表日常语言中的联结词“或者”,如果像有些同志所说,逻辑语言的“或者”有时竟代表不了日常语言的联结词“或者”,倒要用别的逻辑联结词“要么,要么”甚至“并且”来代表,那么,这个“或者”就没有资格充当逻辑语言,它与“要么,要么”以及“并且”的区分也就无从谈起了。

四、又一个困难问题

如前所述,区分两种选言判断应当根据联结词,然而,当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前面的例(1)与例(2),按其中的联结词“或者”将它们归入相容选言判断时,却遇到了又一个困难问题。

什么是相容选言判断?国内许多逻辑教材和论著将它定义为“断定了选言支至少有一真,并可能同真的选言判断”,或者定义为”断定了几种可能的事物情况可以同时存在的选言判断”,这就是说,联结词“或者”表示“至少有一真,并可能同真”,可是,例(1)与例(2)的选言支事实上都是不可能同真的,那么,根据上述定义,它们作为相容选言判断,岂不成了假判断?

逻辑学家能不能下个命令,要求人们在说话写文章时将这类语句中的“或者”统统改成“要么,要么”呢?当然不行。事实上,当几种可能情况明显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需要强调这一点时,人们更习惯于使用联结词“或者”,而不是“要么,要么”。语言的法则是约定俗成,既然这类语句在日常交际中大量存在,既然千百年来人们都认可了这类语句,并不认为它们是假话或错话,那么,我们在逻辑上也得承认它们,容纳它们。根据这个语言事实,我们认为联结词“或者”只表示选言支“至少有一真”,并不表示“可以同真”。

下面两个实例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6)这些作品或者政治上有错误,或者艺术上有缺点,或者兼而有之。

逻辑学界曾讨论过这种语句,有人认为这是相容选言判断,有人则认为这是不相容选言判断。笔者赞成前一种意见,并且认为,这种句例恰好证明了联结词“或者”只表示“至少有一真”,并不同时表示“可以同真”的意思,否则,“兼而有之”云云就成了十足的废话。

(7)或者报考理科,或者报考文科,二者不可兼报。

这是前面提到过的一种句型,其中的“二者不可兼报”明确表示了选言支“不可同真”的意思,当然是不相容选言判断。这种表达式的存在,也可以证明联结词“或者”只表示“至少有一真”,并不同时表示“可以同真”的意思,否则,这样的语句就成了自相矛盾的语句。

上述相容选言判断的定义不仅与语言事实不符,在逻辑理论上也会造成矛盾。

最明显的是与排中律公式的矛盾。排中律公式是“A或者非A”,根据上述定义,它表示“A与非A至少有一真,并可能同真”,但其中“A”与“非A”代表一对矛盾判断,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同真。这样一来,该公式岂不也有了问题?据说有人把排中律公式表示为“要么A,要么非A”⑨,可是这一公式又与排中律的实际内容不符,“要么A,要么非A”所表示的不仅是排中律,还包括了矛盾律。如果我们承认“A或者非A”是排中律的正确公式,就应当承认“或者”并不表示“可以同真”。

该定义也会造成二难推理理论上的困难。

二难推理的选言前提和选言结论都是相容选言判断,即使它的两个选言支事实上不可能同真,也不以不相容选言判断的形式出现。特别是两个复杂式二难推理,如果其选言前提与结论是不相容选言判断,那么其推理形式就不是有效式。因为以下两式都不是永真式:

我们可以通过赋值,使得以上两个蕴涵式为假。例如,当p与q一真一假而r与s同真时,第一个蕴涵式就是假的;当p与q同假而r与s一真一假时,第二个蕴涵式也是假的。

然而,在具体的二难推理中,选言前提和结论中的选言支常有事实上不可能同真的。例如:

如果上桥的人说真话,则将被放行;

如果上桥的人说假话,则将受绞刑;

上桥人或者说真话,或者说假话;

所以,上桥人或者将被放行,或者将受绞刑。

这里的选言前提与选言结论都是两选言支事实上不可能同真的,根据相容选言判断的定义,它们都成了假判断;但若将其中的选言联结词改为“要么,要么”,这个二难推理又成了形式错误的推理。二难推理自身也进退两难了。

五、两种选言判断的定义与名称应当修正

上述种种事实表明:我们通常采用的相容选言判断定义不是对联结词“或者”的正确概括。那么,从该定义中删去“可以同真”的内容如何呢?我们看到,上海人民出版社《普通逻辑》一书(1986年版)正是这样做的。然而,有人提出批评说:该书将选言判断定义为“断定若干可能的事物情况至少有一个存在的判断”,又将相容选言判断定义为“断定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选言支为真的选言判断”,这两个定义其实是一个意思,这就是说,这个相容选言判断定义没有指出其特有的“种差”。⑩从定义的逻辑要求看,这一批评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如前所述,将“断定选言支可以同真”作为相容选言判断区别于不相容选言判断的“种差”,是不符合相容选言判断的实际情况的。

于是,我们又面临一个叫人左右为难的问题:承认这一“种差”,就是给联结词“或者”强加上它本身所不具有的含义;不承认这一“种差”,则难以说明“相容选言判断”与“选言判断”之间的种属关系。

如何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呢?它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呢?

依笔者所见,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抓住“或者”与“要么,要么”这两个选言联结词真正的区别之点。这两个联结词的区别点其实不在有没有表示“可以同真”,而在有没有表示“仅有一真”。“要么,要么”表示“有且仅有一真”,而“或者”只表示“至少有一真”,没有表示“仅有一真”。没有表示“仅有一真”,不等于表示了“可以同真”。定义两种选言判断,应当以这一区别点作为“种差”。

这样,两种选言判断的定义应当修正如下:

不相容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其选言支有且仅有一真的选言判断。

相容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其选言支至少有一真,但并未断定其仅有一真的选言判断。

为什么我们许多人没能抓住这真正的“种差”,而误将有没有断定选言支“可以同真”当作“种差”呢?这是由两种选言判断的名称引起的误解。“相容”、“可兼”这种名称就含有“可以同真”、“有可能同真”之意,名称本身就传达出这样的信息。如果这种判断并没有断定其选言支可以同真,就没有理由称作“相容选言判断”,或称作“可兼析取命题”。

我们注意到,美国苏佩斯主编的《逻辑导论》和前苏联楚巴欣等主编的《形式逻辑》这两种教材,都把两种选言判断分别称为“非排斥的”与“排斥的”(11)。这两个名称较之“相容”与“不相容”更为准确(只可惜这两本书也没有把二者的区别说清楚),它们与修正后的两个定义配合更为妥贴:

排斥的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其选言支有且仅有一真的选言判断。

非排斥的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其选言支至少有一真,但并未断定其仅有一真的选言判断。

考虑到定义项中邻近的属概念“选言判断”已经包含了“断定其选言支至少有一真”的意思,上面两个定义还可以简化如下:

排斥的选言判断就是断定其选言支仅有一真的选言判断。

非排斥的选言判断就是并未断定其选言支仅有一真的选言判断。

“非排斥的选言判断”是一个负概念,故其“种差”,也用负概念“并未断定其选言支仅有一真”表示,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相应相称。同理,不可兼析取式“p∨q”可改称为“排斥的析取式”,可兼析取式“p∨q”可改称为“非排斥的析取式”,简称“析取式”。修正后的定义可以更明确地表示“p·∨q”比“p∨q”断定得多,即前者蕴涵后者。

注释:

①③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逻辑》1993年6月《选言判断新析》

②《形式逻辑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2页。

④⑧《逻辑与语言学习》1989年第3期《“或者”不表达不可兼析取》。

⑤⑥《逻辑与语言学习》1988年第2期《命题有了“或者”就可分析为可兼析取吗?》

⑦参看P·苏佩斯:《逻辑导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

⑨据《普通逻辑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4页。

⑩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逻辑》1991年2月《判断二题》。

(11)楚巴欣:《形式逻辑》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9-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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