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以来围场地区人地关系演变过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围场论文,清初论文,过程论文,关系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因清初设置皇家猎场而得名的围场,位于滦河和辽河水系分水岭地区,兼有冀北山地与坝上高原两种地貌形态,面积一万余平方公里。地当半湿润向半干旱过渡的生态脆弱带,又是典型的农牧交错地区。自康熙二十年(1681年)始建围场至道光元年(1821年)废止秋狝制度,作为皇家猎场达140年之久; 自清末放垦仅百余年间就退化为生态破坏、水土流失、沙化严重的地区。除自然环境因素之外,人类经济行为的干预在某种程度上起了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文拟从复原清初围场资源环境入手,系统探索本区人地关系演变过程及其影响机制,以深化对区域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关系的认识。
一、围场地区古代资源环境复原
在围场地区,未经人类农耕活动干预的坝上高原和坝下山地地理环境一直按照自然规律演进;而在被人类农业活动开发过的东南部地区,经明永乐内徒边卫至清初近三百年生态环境的恢复,呈现的是原生或次生景观。故文献记载:“围场为山深林茂之区,历代之据有此地者,皆于此驻牧。”(注:《围场厅志》卷1《疆域沿革》。 )“围中及西北一带则大木参天,古松蟠阴,千百年来,绝鲜居民之迹,意辽金以前只资游牧,自元迄明,终未垦辟。”(注:《围场厅志》卷2 《沿革》。)因此有围场周围千余里,“万灵萃集”,“物产富饶,牲兽蕃育”的“上塞神皋”之称(注:嘉庆《木兰记》碑文及《清会典事例》卷709 《兵部·行围》。)。
按照现代自然地理学原理,围场山地、高原与丘陵相结合而以山地为主的地貌形态和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特点,决定了植被以森林为主、类型丰富多样的生态特征。植被的自然地带性,自坝下山地至坝上高原表现了由华北暖温落叶阔叶林向内蒙古草原过渡的性质。坝下山地以暖温落叶阔叶松栎林为原生自然景观,坝上高原东部以森林草原为原生自然景观,西部则以草甸草原为原生自然景观。(注:钮钟勋等:《清代狩猎区木兰围场的兴衰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破坏》,《自然资源》(1983.1)p51-57。崔海亭:《清代木兰围场的兴废与自然景观的变化》,张宝秀:《清代开辟木兰围场的地理条件》,邓辉:《清代木兰围场的环境变迁研究》,赵中枢:《从地名学角度管窥木兰围场的环境变迁》《北京大学学报·历史地理学专刊》,1992年,第118—157页。)法国传教士热比雍(汉名张诚)在围场谒见康熙皇帝写成的《张诚日记》及汪灏《随銮纪恩》等记实性文献均忠实地记录并证实了围场森林郁蔽、草场丰茂的生态状况。根据文献记录和区域考察收获,参考现代遥感技术手段成果(注:参见崔海亭:《清代木兰围场的兴废与自然景观的变化》。),围场建置初期森林覆盖率约在60%以上,坝上与坝头草地约占30%,山间谷地灌草丛约占5%以上。
围场地区特定的地形、气候,植被类型孕育了这一地区特定的原生动物区系。处于华北区、蒙新区和东北区交汇处,拥有森林动物群向草原动物群过渡、禽兽繁育、动物种类繁多、资源丰富的特点。
清初的围场“林木葱郁,水草茂盛,故群兽聚以孽畜(注:昭槤:《啸亭杂录》卷2。)”,“多老虎、 麋鹿和其它野兽”(注:《张诚日记》(1688—1690年),《清史资料》第五辑。),“有着成群的野鹿”(注:《张诚日记》(1688—1690年),《清史资料》第五辑。)。据《张诚日记》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仅按有猎获数字者统计,共猎获野兽750余只,其中虎4只、熊3只、野猪10只、猞猁狲1只、鹿狍獐730余只;若加以“甚多”、“大量”、 “很多”等模糊数字的猎获物,此次秋狝猎获鹿狍应多出一二倍;发现而未捕获的老虎7 只。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猎获牲兽除上述诸种外,还有豺狼、飞狐、地鼠、兔等(注:汪灏:《随銮纪恩》,《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一秩。)。据《扈从木兰行程日记》,乾隆四十一年(1776)秋狝猎获各种野兽达一千余只。除陆地动物群外,在当时记实性文献中,还常有清帝在围场河流垂钓的记载,其中尤以伊逊河中的细鳞鱼及柳根赤鱼最为名贵。
总之,围场地区山地与宽谷相间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盆地地形提供了设置七十二围的地形条件,郁蔽的森林和森林草原植被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生息繁育的自然条件,而丰富多样的动物资源则又是清初于此设置围场的基本物质条件和自然地理基础。(注:嘉庆《木兰记》碑文:“物产富饶、牲兽蕃育、诚诘戎讲武之奥区。”即说明了这一点。)
二、清初以来围场人地关系演变过程
如上所述的富饶资源为清初在此设置围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基础,并使清代帝王在此举行秋狝的制度维持了140年; 但随之而来的破坏性利用与掠夺式开发却使围场在百余年间就变得面貌全非。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一)早期资源的严格保护与科学利用——行为与动机相一致,人地关系协调发展。这一阶段自康熙设围至乾隆中期历时将近百年。
围场全称木兰围场。木兰是满语的汉语音译,因以木哨声诱鹿并猎鹿,故汉语谓之曰“哨鹿”(注:钦定《热河志》卷46《围场二》。)。由此及前述猎获鹿狍獐所占高比重,可见木兰围场名称来源的实质。鹿狍獐均属鹿科敏捷善跑的偶蹄兽类,通过射猎活动训练并保持八旗禁旅骁勇善战、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以防止“武备废驰”(注:《清史稿》卷215 《诸王传》。)。因此,“治兵振旅”(注:康熙《清会典》卷106《兵部》;《清史稿》卷8《圣祖本纪》。),怀戒绥远成为清康熙创置围场的社会政治背景,而严格保护与科学管理围场生物资源以利永续利用成为康乾时期实现“治兵振旅”终极目的的关键措施和行为准则。
围场“旧为蒙古喀喇沁、翁牛特部落游牧之处”(嘉庆《木兰记》),当初是以喀喇沁、翁牛特诸部“敬献牧场”的名义设立的(注:《清一统志》卷42《承德府志》。另有敖汉也记在敬献牧场的部族中,但据《清一统志》关于喀喇沁、翁牛特及敖汉诸部的记载,及《围场厅志》卷2《沿革》有关记载,围场不属敖汉部, 故敖汉部不在敬献牧场之列。),故初设时的管理即由阿禄(今作阿鲁)科尔沁多罗郡王、额驸色楞负责(注:《清圣祖实录》卷110,康熙二十二年七月。); 事实上,因“木兰居各部落之中,凡近游牧之地,各出人巡察入围场伐木及盗兽者”(注:钦定《热河志》卷75《藩卫志》。)。康熙要求以色楞为主,围场周边各游牧部落巡察围场边界,制止伐木盗兽,成为围场初设时管理的重要特点。随着木兰秋狝的制度化,对围场的管理也日渐严格与正规。康熙四十五年(1706),开始正式设置围场总管以下官兵,负责看守边界、禁止民间滥伐林木、偷猎牲兽,具体措施如下:
1.设置官兵,驻守边界,专司稽察
康熙始设围场总管一人,正四品,防御(有文献称章京)八人,均正六品;(注:《清会典事例》卷543《兵部·官制》。 )同时置满蒙八旗兵一百十名。按《清史稿·职官志》:总管“主守木兰围场,专司巡察”。防御则是武官,旗各一名,分领八旗兵,按方位分驻围场周边八处(附图),“各有地界,分司稽察”(注:钦定《热河志》卷46《围场二》。),而“八旗以一营房统五卡伦,……皆设八旗官兵,分守其境”(注:《清一统志》卷42《承德府志》。另有敖汉也记在敬献牧场的部族中,但据《清一统志》关于喀喇沁、翁牛特及敖汉诸部的记载,及《围场厅志》卷2《沿革》有关记载,围场不属敖汉部, 故敖汉部不在敬献牧场之列。)。因此,围场周边除八处营房外,尚有40处卡伦,皆系旗兵固定的防守处。
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围场总管划归理藩院辖属。十八年(1753年),升总管为三品,防御为五品,同时“于左、右二翼,每翼增设翼长一人,每旗增设骁骑校一人”(注:《清会典事例》卷543 《兵部·官制》。);驻防兵丁增加到800余人,各旗所属卡伦则增加到58处。 围场官员品级的提高及官兵的增设证明对围场的管理及对其周边的防守在日渐加强。
为解决围场驻防旗兵的生计,稳定驻防旗兵眷口,清政府赏给地亩,免其纳粮,规定“每兵一名,给地一顷二十亩”,令其耕种度日,“又镶黄、正黄、正红三旗兵丁,驻都呼岱(又作阿鲁呼鲁苏台)口后兴安等处,地冷难以耕种,改给乳牛三头,每三十头各给犍牛一,羊三十”(注:《清会典事例》卷708《兵部·行围》。 ),“令其永远孽生,以资养赡”(注:《理藩院则例·录勋清吏司·田宅》,北图藏乾隆内务府抄本。)。
围场厅县治所与营房迁移及数字地名分布
2.树柳条,置栅栏,阻止人马阑入
在围场周边适当位置树植柳条边和栅栏,以为围场封禁之界线。围场柳条边设于何时,未见记载。但以清政府防守力度的加大过程及塞外开垦过程推测,其当树植于乾隆初期。关于围场柳条边设置部位、形式及功用,在乾隆御制诗中有明确记录。按《柳条边》诗:“盛京柳条边,木兰建一致。彼乃亘界设,此惟据要置。所以限内外,事殊实同意。”及《入柳条边》诗:“盛京柳条边,延袤数百里。木兰柳条边,长无半里耳。彼施平地此依山,每因谷口为植援。事半功倍聊示禁,遮罗崇岭,原周千里如雄关。朝家习武有常例,非牟民产夺耕地。流来雁户反侵占,不可无斯为限制,……入边咫尺即围场。”自注又云:“近者流民至者不可不防,其垦占每于边界。依谷口植柳为援,以示限制,而非申以厉禁,人自不敢潛越。”(注:钦定《热河志》卷45《围场》。)在与盛京柳条边的对比叙述中,全面地介绍了木兰围场柳条边树植于周边山谷谷口,长无半里,作为封禁标志,以别围场内外,防止流民阑入耕垦。
按“围场四面树栅,界别内外”(注:《清会典事例》卷708 《兵部·行围》。),及“围场栅木三十里以内,该管地方武职随时稽察,如有民人开设店廛及蒙古王公等召募私垦地亩,该管官即拆毁驱逐”(注:《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行围》。)的规定, 围场四面的栅栏应该位于八旗营房和驻守卡伦及柳条边的外围,是防止人马阑入的第一道防线。其设置应晚于柳条边。按照《围场厅志·水》的记载,围场栅栏也均位于人马可以通行的山谷隘口与河口上,长度一般较柳条边为短促。这也正是女真人“居多依山谷,联木为栅”(注:《大金国志》卷39《初兴风土》。)古老传统的继承。
3.立法惩治失职官吏,拿获治罪偷猎滥伐者
作为皇家猎场,自康熙创建之初即有禁止民间乃至蒙古王公以下入围场伐木及盗猪的谕令。但随着口外开发与人口增加,以及八旗驻防制度的僵化,至乾隆中民间入围偷猎盗伐之事即不断发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清朝政府为制止偷猎滥伐,保护围场林木牲兽,还制订并逐渐完善了法律惩治措施。
据《理藩院则例·理刑清吏司》,乾隆四年(1739年)议准:“拿获围场内偷捕牲畜之犯,若系蒙古,交八沟理事同知,初犯再犯,皆鞭一百,三犯罪一九”(按罚牲畜19头匹),六年(1741年)又奏准:“偷捕围场内牲畜者,初犯枷一月,再犯枷两月,三犯枷三月,令在围场附近地方示众,满日皆鞭一百。系蒙古,交札萨克严行约束。”其实当时除鞭与枷的刑罚外,还有发遣边远服刑的刑罚。
对维护围场负有责任的官员则奖功罚过。据《理藩院则例》,乾隆十年(1745年)谕旨:“此汇奏在围场内私行采捕之案,皆系民人及察哈尔蒙古,并无札萨克蒙古(按指置旗设旗长札萨克主其事的昭乌达与哲里木蒙古),可见围场附近之札萨克等,平素留心公事,能将所属人等严加管束,殊属可嘉,著传谕奖励,俾益加勉励。再察哈尔总管及同知等,平素疏忽,不严行管束其属,并交部察议。”
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甚至出现了“围场内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人等胆敢拒捕”事件,因而规定“嗣后除寻常拿获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照旧例治罪外,若有缉拿之时拒捕不肯就擒者,著加重治罪。其敢于拒捕致伤缉获之人者,拿获时著就地正法”(注:《清高宗实录》卷1016,乾隆四十一年九月。)。随着偷猎私伐事态的发展,清政府在不断完善法律条款、加大惩罚力度、扩大惩治对象,即不但惩治偷猎私伐者本人,而且开始惩治失察之官吏。
4.物诫尽取,保护生态资源
清政府除设置官兵驻守围场、并立法惩治、实行严格管理之外,还采取有效措施对围场生态资源实行某种程度上的科学保护。首先,提出了“于物诫尽取”、“留资岁岁仍”这一保护围场牲兽以持续利用牲兽资源的思想。清代帝王既然视“射猎为本朝家法,绥远实国家大纲”,木兰秋狝自然就成为百代不易之大典,也就迫切要求供射猎的牲兽丰饶蕃育,因而产生并提出了上述可贵的指导思想。乾隆御制诗《于木兰作》(辛未,1751年)“以故百物滋,取丰留尚富”;《放鹿》“于物诫尽取,多或弃无用……习武会常来,孳息仍厨供”;《合围》“纶籍无须亟,留资岁岁仍”;《放鹿》“麀鹿逾常夥,开围任赴榛,聊因学宣牧,分颁逮尚均,宁辽待取报,明岁猎牲牲”;《放鹿行》“物亦命也戒尽殛,取之无厌理则那,传宣开围任逸避,……蓄养外囿斯深意”(注:钦定《热河志》卷45《围场》。)等均集中地反映了清朝统治者科学利用与积极保护围场野生动物以期永续利用的思想。这在当时是极为珍贵的。
其次,划分围场为七十二围,轮番行围,保护围场牲兽蕃育与合理分布。按《养吉斋丛录》(卷十六),七十二围是根据地形条件和牲兽多少划分的,即“有山者始为围场,山大则禽兽多,山小则禽兽少;故远近不能一致”。历年行围均选取总围数的约六分之一,即十余围集中进行,《张诚日记》康熙三十一年,《随銮纪恩》康熙四十二年及胡季堂《扈从木兰行程日记》,乾隆四十一年的行围、五十四年(1789年)“今秋连举十三围”和嘉庆七年、九年行围前预查均如此。御制《入崖口》“崖口隔年入,猎物间岁移”,《于木兰即事杂咏》“东进由西出,轮年景顿殊”诗既记录了轮番行围的事实又指出了轮番行围的积极效果。
其三,把握牲兽生理特点,选取秋分前后以二十日为限行围,有利于野生动物生息繁育。按《热河志·哨鹿》“哨鹿以秋分前后为期,鹿性于秋前牝牡各为群,中秋后则牝分群求牡”,及牝鹿求牡而啸的习性,选择林壑深幽、兽群总萃之所,以木为哨“低昂应声,鹿即随至”,进而围猎之;同时,按御制《木兰杂咏》诗注:“必待秋深草枯芜原平浅方堪驰骋,而兽亦至此时肥硕,”也还避开了野生动物的繁殖期;另外,按《出伊玛图口》“廾日狝搜止适可,九秋围鹿幸丰余”诗,亦收到了“欲取之不尽之意”的客观效果。
康乾时期对围场资源的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使牲兽繁育、人地关系协调发展,长期维持并保证了皇家秋狝制度的举行。
(二)中期资源的形式保护与破坏性利用——行为与动机相抵触,惊散牲兽,木兰行围家法被迫废止。这一阶段自乾隆后期至道光时期历时60年,围场由总管以下官兵管理及树柳条、置栅栏防范人马阑入的制度未变,八旗驻防兵增加到1024名,除周边58处卡伦外,在围场内部还增设了半流动性缉察哨所“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出现了两个对围场生态环境影响后果迥异的变化:
1.官府滥伐林木,民间盗猎偷伐成风,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
围场地区丰富的生物资源不仅为皇家猎苑的设立提供了基础物资条件,而且还为皇家提供了理想的建筑用木材。早在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张诚在围场亲眼目睹了人们把在山口“砍伐下来的大量木材堆积在那里”(注:《张诚日记》(1688—1690年),《清史资料》第五辑。)的情形;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汪灏又记录了他随康熙行围时所见“商人伐巨松成段,散置河干,遇积雨水涨则顺流出山”(注:汪灏:《随銮纪恩》,《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一秩。)情形。按他们行动路线、砍伐林木的位置,当时砍伐林木除为了避暑山庄建筑用材之外,最主要的应该在于清理入围道路、利于人马通行。因此康熙中砍伐围场山口附近林木不应视为破坏森林植被,而应视为确定入围路线、便利行围的重要举措,故对围场植被并未构成破坏性影响。
乾隆中期清政府为满足扩建避暑山庄、修筑裕陵陵寝建筑及北京建筑用材,开始大规模砍伐围场林木,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至三十九年(1774年)七年间即从围场北部三围中砍伐木料365549件(注:《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年三—四月。),至四十一年,又在英图、莫多图等围内砍伐木植达242357件(注:福隆安:“奏砍伐英图莫多图等围场木料情形折”,《清代档案史料汇编》第七辑。)。乾隆中期政府砍伐围场林木的力度明显在扩大。
自乾隆八年(1743年)开始修建的乾隆裕陵至嘉庆四年(1799年)乾隆病死已半个多世纪;为重修裕陵隆恩殿等陵寝建筑,历时长达五六年,先定于莫多图等十四围伐木,但因此十四围“大件木料不敷”,“砍伐至四十余处之多”(注:《清仁宗实录》卷132, 嘉庆九年七月下。)。这四十余处事实上就是40余围,加上乾隆中期砍伐的诸围,至嘉庆初围场已有半数以上即40余围被大量砍伐了林木。
政府大量砍伐围场林木的行为直接产生了两个负面影响:一是给围场内外提供了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的可乘之机。围场官兵视管理为儿戏,敷衍塞责,放纵“匪徒逸入,私立寮铺,影射偷砍,运载出境牟利,其未运之木,尚堆积路隅,不可胜数”,致使围场山地“砍剩木墩余木甚多,……往来车迹如同大路”(注:《清仁宗实录》卷132, 嘉庆九年七月下。)。为掩人耳目、推卸罪责,围场官员又“将余木烧焚灭迹,竟系烈山泽而焚之”(注:《清仁宗实录》卷132,嘉庆九年七月下。 )。内外官民沆瀣一气,对围场森林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二是“鹿支惊逸”或谓“禽兽逃匿”(注:《清仁宗实录》卷132, 嘉庆九年七月下。),使围场野生动物大量减少。
乾隆中盗伐林木、偷猎牲畜的民间违禁事件即不断发生并明显呈增长趋势。当时“在围场内私行采捕之案,皆系民人及察哈尔蒙古”(注:《理藩院则例·录勋清吏司·田宅》,北图藏乾隆内务府抄本。),甚至发生了“围场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胆敢拒捕”的事件;因而谕令:“嗣后拿获围场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仍照旧例治罪外,若有缉拿之时,拒捕不肯就擒者,拿获时,着加重治罪。其敢于拒捕,致伤缉获之人者,拿获时, 着即行正法。 ”(注:《清高宗实录》卷1016,乾隆四十一年九月。)法令之严苛却丝毫未能制止盗伐偷猎的事件发生。嘉庆八年(1803年),在围场甚至一次即“拿获偷打牲畜各犯至二百余名之多”,而“未获者更必加倍”(注:《围场厅志》卷首二《诏谕》;《清会典事例》卷708《兵部·行围》。)。 大量持续不断地偷猎盗伐必然直接导致“禽兽逃匿”与生态系统破坏的严重后果。
2.制订完善法律条款,加大惩治力度
随着违禁事件及由此引起的破坏性行为的不断发生和增加,清政府逐渐完善了针对民间和驻守官兵的法律惩治措施。按《大清律例》及《理藩院则例》等规定,凡私入围场、偷猎牲兽、盗伐木植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枷、杖、徒、流、发遣等刑罚。“私入木兰等处围场,偷采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发落。偷窃野鸡并无鸟枪器械者,杖八十。若盗砍木植数十斤至一百斤,杖一百,徒三年;百斤以上,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五百斤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八百斤以上,发乌鲁木齐等处种地;一千斤以上,发乌鲁木齐等处给兵丁为奴。其偷打牲畜不计其数,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发新疆等处种地;三犯,发新疆等处给兵丁为奴;为从各减为首一等。”(注:《清律例》卷24《刑律·贼盗中》。)
旗人、蒙古兵丁、绿营兵丁、察哈尔及札萨克旗下蒙古人阑入围场亦均有相应的处罚条例。而且明文规定,“以上各项人犯,无论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围场’字样。如打枪放狗,仅止惊散牲畜,及偷窃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均面刺‘私入围场’字样”(注:《清律例》卷24《刑律·贼盗中》。)。
“失察私入围场偷窃之该管地方文武各官、并察哈尔佐领捕盗官及蒙古札萨克等,交部分别议处,及折罚牲畜,起获鸟枪入官,牲畜器物赏给原拿之人。有连获大起者,交该管官记功奖励,一面仍向获犯研讯,由何处卡隘偷入,审系员弁、兵丁受贿故纵者,均计脏以枉法从重论。”“每月责令看卡(伦)员弁,将有无贼犯偷入围场之处,出结具报。该总管每年于五月内据实汇折具奏。倘该员弁所报不实,交部议处。”为加强军事管制,嘉庆中一度改围场总管为武职副都统,后仍设总管,隶热河都统管辖,因而“热河都统亦于每年六月间据实具奏。如查明该总管所奏不实,即行参办。”(注:《清律例》卷24《刑律·贼盗中》。)
嘉庆道光年间,确有失职官吏及偷猎民人受到惩治。乾嘉十年未行秋狝,至嘉庆七年(1802年)发现围场牲兽仍甚少,皇帝认为此“系平日擅放闲人、偷捕野兽、砍伐树木所致”,故令将“专管围场之人,著交部严加议处”, “以示惩儆”(注:《清仁宗实录》卷102,嘉庆七年八月。)。翌年,围场官员例行稽察,“遍历十围察看”,鹿支仍寥寥,“将该副都统官员等均行分别治罪示惩”(注:《清会典事例》卷709《兵部·行围》。)。次年,又因围场鹿支短少, 将有关官员解职或审讯。(注:《清仁宗实录》卷132,嘉庆九年七月下。 )道光中仍然不断有申禁与惩治的谕令。
总体上来看,这一阶段政府除继续加强管理包括增加驻防、增设围内半固定哨所“拨”外,特别针对滥伐偷猎日重及官兵怠玩失职,侧重制订并完善了惩治法规。但事实却与清政府维持木兰秋狝家法的愿望恰恰相反。仅嘉庆八年(1803年)一年,“拿获偷打牲畜各犯,至二百余名之多”(注:《清会典事例》卷709《兵部·行围》。 )。因此,这一时期保护围场林木牲兽只是政府的愿望和要求,而先此的破坏性利用则是政府为满足建筑需要大量砍伐林木引发的民间行为。因此,动机与行为、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失调,加速了围场破坏性利用的发展,造成严重后果。除上述围场林木大量砍伐、植被严重破坏之外,就是牲兽的大量减少。嘉庆七年的行围,“鹿支已觉不多”,八年“竟至查阅十数围,不见麋鹿之迹”;这就是大自然面对破坏对人类发出的警告。经连续三年停围的生息繁育,至嘉庆十一年(1806年)行围,才感“牲兽甚多”(注:《清会典事例》卷709《兵部·行围》。)。 嘉庆十五年(1810年),嘉庆对乾隆屡次行围、牲畜最多的巴颜布尔哈苏台、巴颜喀拉等数围,“何以至今情形迥异”(注:《清会典事例》卷709 《兵部·行围》。)大为困惑。因围场牲兽少无以为猎,故屡“著停止”行围。因此嘉庆25年间行围仅十余次。这比康熙设置围场后41年间行围达40次,乾隆在位60年行围50余次的频率明显降低了。而且乾隆中未行秋狝的年份大多数也是由于秋狝泥泞而减围或停围。(注: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6。)这与嘉庆中因围内牲兽甚为稀少而被迫停围性质则完全不同。事态发展的结果,至道光元年(1821年)不得不令停木兰秋狝,延续长达140 年的秋狝大典废止了。这是在大自然的一再示警面前清政府无可奈何的选择。
(三)后期围场资源取消保护与掠夺式开发同步进行,强化了人对自然的破坏力,生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人地关系非协调发展,人类开始受到惩罚。
这一阶段自清代咸丰之后历民国时期至80年代历时一百余年。道光初虽废止了木兰秋狝制度,但仍三令五申保护围场林木与牲兽。如道光三年(1823年)奏定:“围场栅木三十里以内,该管地方武职,随时稽察,如有民人开设店廛,及蒙古王公等召募私垦地亩,该管官即拆毁驱逐,申报热河都统,将蒙古王公奏参,地方官失于查察,别经发觉,照管理围场章京员弁失察偷窃之例议处。”(注:《清会典事例》卷709《兵部·行围》。)这一针对官民的指令, 显然是嘉庆中企图扭转围场颓败局势、维持秋狝家法的继续。但目的并未达到,故道光七年出现了围场卡伦官“晋海、领催委官锡永保,希图行窃之富起送柴薪小利,辄敢私放民人,砍伐树木,惊散牲畜,殊属不堪”,因而“俱著革职”(注:《清会典事例》卷709 《兵部·行围》。)的事件。至十六年(1836年),围场仍“颇有偷砍木植、私打牲畜之事”,且“车迹纵横,可见例禁废驰、怠玩已极”,因而谕令“严行申禁,非围场内当差之人,不得擅入,肆行践踏,所有围场内树木牲畜,毋得私自戕伐猎取”(注:《清会典事例》卷709 《兵部·行围》。)。但终道光一代,终未能恢复围场的生态系统,也就终未能恢复木兰秋狝的令典。可见破坏性利用围场生物资源的后果是难于逆转的。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内忧外患,财政困顿,已无力更多地顾及围场事务及秋狝家法,因而一种新的开发利用围场的思路在时代潮流冲击下孕育成长。
首先是同治元年(1862年)顺天府前府尹蒋琦龄应“求直言”诏,《进中兴十二策》,其中废止“秋狝”虚名,立法使旗民开垦口外、关东闲田,“俾闲散自谋衣食,甲兵无所牵累”,多所议行(注:《清史稿》卷21《穆宗本纪》。),同治二年(1863年),热河都统瑞麟提出了“因地制宜,就近招佃展垦,尚足以济兵饷不足”的主张,并派员履勘围场边界荒地,“疏请招佃围边荒地八千顷充练饷,允之”(注:《清史稿》卷388《瑞麟传》。)。事实上, 此次放垦并非全系围场边荒,已逐渐侵蚀了正围或称围座。因而至库克吉泰上任热河都统,即受命查禁腾围,遂因“烧房逐民”的清围方式,导致佃民“抗聚生衅”,经过一年多的清查腾出围地八百余顷。同治十一年(1872年)春,还发生了佃民“聚众抗违”,“毁栅入内(围),任意耕种”(注:《清穆宗实录》卷327,同治十一年正月,卷333,同治十一年五月上旬。)的事件,迫使清政府“免热河腾围旗民租课三年”(注:《清史稿》卷22《穆宗本纪》。)。光绪二年(1876年)瑞联奉命清查围边地亩,经实地查勘认为:自同治初放垦边荒以来,“佃民生聚已十余年,驱逐既非朝廷宽大之恩,抚绥又乏万全之术”(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年九月、十月。),已发展到“积重难返”,“无可如何”的地步(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年九月、十月。),提出了“实事求是,通盘筹划,总期于民生国计两有所裨益”(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年九月、十月。)的主张,并建议土地“已成熟者,根蒂已深,只可因民之利;已封禁者,疆界宜守,勿令越畔而耕”(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年九月、十月。)。但未及实行,瑞联即被调离。继任热河都统延煦奉谕于光绪三年(1877年)详查筹画,但亦因“佃户布种多年,迁徙维艰”,腾围之举亦未得实施。光绪六年(1880年)崇绮接任热河都统,提出了乌拉岱(乌勒岱)川之威逊格尔等三围免其腾移的建议,得到清政府的批准。自同治八年开始的围场“腾围”风波至此宣告结束。腾围使放垦中断了30年,大大减缓了围场开发的进程。但民间小范围小规模开垦在围场地区始终并未停止。
直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热河都统色楞额建议招佃开垦伊逊、布敦、孟奎、卜格和牌楼五川地,以押荒银用作热河兵饷,才得到清政府“著照所请,仍应宽留围座”形式批准。之后,面对“热河地方异常困苦,……加之庚子多事以来,挪垫借欠,百孔千疮,道库一空如洗”(注:《锡良遗稿·奏稿》卷4《热河都统任内折片》; 《袁世凯奏议》卷42及《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六年十二月。)的财政状况,新任热河都统锡良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初奏请加紧招垦上述五川荒地,以所得押荒银稍救燃眉之急,以日后所征课额用作饷需。五川地以外所余三十五围,有可以垦种又无碍围座者,亦请酌量放垦。同时拟订了设立总局、督办招垦;编立号数,勘放地亩等放垦围场荒地章程十条(注:《锡良遗稿·奏稿》卷4《热河都统任内折片》;《袁世凯奏议》卷 42及《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六年十二月。),放垦五川上上、上、中、下四则地共2327顷余,共收压荒银145100余两;仅三个多月即丈放完毕。可见当时放垦围场荒地是顺乎民情又符合时势的举措,故而进展顺利。
《辛丑条约》使清政府财政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为“拓利原而裕兵食”,练兵处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奏请开办围场屯垦,以收“寓兵于农之效,又奏强本固圉”之功;同时建议将围场地方政务改归直隶统辖。据《清德宗实录》(卷547), 这一奏请很快得到批准:“开垦围场各地,藉筹军食,实为寓兵于农之善策。著派袁世凯认真督办,所有该处地方事务并归该督专辖,以一事权。”遂设“屯垦木植局”,委专员理其事,并拨银十五万两为开办之经费。废止秋狝大典之后又艰难维持了八十余年的皇家猎苑至此全面放垦。据《袁世凯奏议》(卷42),森林资源的砍伐已转移至中西部各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屯垦木植局在燕格柏地区采伐景陵与裕陵木料一千六百件,又常用木料十三万余件。森林的大量砍伐已转向围场西北部地区。
据《热河概况》,到本世纪30年代,“热河境内之良材,几已采伐殆尽,所有者惟杨柳与榆树,良材仅围场的深山尚有若干存在”;但提及木兰围场,又谓“清皇室狩猎地,多森林猛兽,然最近因采伐过甚,已成秃山”。《围场事情》亦称围场“森林茂密,经过开围滥伐以后,较好的林子大部砍尽”。而土地的垦辟,“虽然是三十度以上的倾斜地,也无可再耕”。是时围场耕地已达一百余万亩。由此可见,自清末放垦围场无论山地森林还是川原谷地,凡“汉人所到之处,一般都是先伐树木,而后耕种,因而山骨露出、水土流失,地表逐年枯涸,以致于象今天这样荒凉”(注:〔日〕岸田日出刀:《热河遗迹》(昭和十五年)(1940年)。)。从农业开发的进程与强度来看显然带有明显的资源掠夺性质,因而围场地区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至50年代初,围场地区森林覆盖率已下降到7.6%,与建围初期比下降了接近60 个百分点。
森林植被作为巨大的生态屏障,具有拦截径流、涵养水源、为野生动物提供栖居环境的作用;高覆盖率的森林景观又具有较高的生态稳定性,加以保护良好,使维持了木兰围场一百余年的生态平衡,使围猎活动延续了140年。但伴随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原生景观结构解体, 次生灌草坡与草坡的景观功能大大降低。50年代之后虽然开展了植树造林、恢复森林和草场的工作,但以粮为纲、强调发展农业导致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开荒的进一步发展,使古代固定与半固定状态的沙带活化,水土流失面积至70年代末已接近六千平方千米,泥沙流失量平均每平方千米达1702吨。坝下水土流失加剧、以西路嘎河、伊逊河和伊玛图河流域最严重。1960年建成于伊逊河中游的庙宫水库,至90年代淤积量已达9650万立方,占总库容1.83亿立方的52%,年平均淤积量达370万立方, 而该流域活化沙带面积达16万亩,占坝下沙化面积24万亩的66.6%。
坝上森林草原景观的破坏使防风固沙功能降低,加上80年代气温上升0.3℃,雨量偏少,加剧了本区风蚀沙化的过程。 除开垦的沙壤质土迅速退化外,载畜量过大,过度放牧,草场退化面积至80年代末已达到40%上下,产草量每亩则下降到300斤左右。
野生动物群亦随植物群落的严重破坏而变化。首先是坝下森林植被破坏衍生为灌丛、灌草丛和耕作植被后,动物群则由森林大型动物群演变为啮齿类为主的动物群:东北虎、黑熊绝迹,野猪、金钱豹近于绝迹,森林动物优势种鹿类种类减少,适应林缘和草地环境的狍子成为较为常见的动物,却也成为当地无节制盗捕的主要野味动物(注:据围场县有关部门调查,80年代至90年代初,每年盗捕野味狍子达6000只上下。)。其次是坝上,50年代初尚有成群的黄羊和狍子、马鹿、兔、野猪,及一定数量的肉食动物猞猁、兔狲、狐、金钱豹等,但60年代初生活困难时期现代化狂捕滥杀,曾使黄羊绝迹,其他动物亦大为减少甚或濒临绝迹。此外,伊逊河中名贵的细鳞鱼已难找到;沼泽湿地的开垦、疏干及大面积单一落叶松纯林的种植亦局限了动物种类的多样化(注:参见崔海亭:《清代木兰围场的兴废与自然景观的变化》。)。总之,新中国成立的最初40年间,随着围场地区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农业开发的普遍与深化,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仍在不断恶化中,人地关系的矛盾日趋尖锐。
三、围场人地关系演变过程的时空认识
考察清初以来围场兴衰与人地关系演变过程,得出了如下的时空认识:
(一)人口增长、农业开发与环境演变过程的同步性 清初以来围场地区最早的定居人口即康熙四十五年始置围场总管以下驻防官兵(表1)。
表1 围场驻防官兵增长过程
年代官员兵丁 合计
人口
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 9
110
119 595
雍正十二年(1734年)9
200
2091045
乾隆十八年(1753年)19 809
8284140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 19 889
9084540
嘉庆十八年(1813年)56 964
1020
5100
道光元年(1821年) 56 1000
1056
5280
道光三十年(1850年)56 1024
1080
5400
*按清代八旗携眷驻防制度,平均每官兵以5口计,得各年份总人口数。
资料来源:钦定《热河志》、《围场厅志》、《承德府志》。
按照每兵一名给地120亩及镶黄、 正黄与正红三旗驻防兵丁驻地寒冷难以耕种、改给牛羊的规定,康熙与雍正时期,围场周边八旗驻防营地附近开垦的农业用地至多在180顷上下; 至乾隆中八旗驻防营开垦的农业用地大约在600顷左右; 道光中八旗驻防营开垦的农业用地大约在800顷上下。这些耕地主要集中在正白、镶白、正兰、 镶兰与镶红旗驻防营地及卡伦附近,呈不连续的斑块分布。但按照旗地招佃耕垦的农业经营方式,在围场外围驻防旗营农地附近还有租佃农民自发开垦的农业用地。
事实上,围场周围地区的农业开发,早在清初于喜峰口、古北口外设立内务府及上三旗官庄,并于康熙初将口外土地拨与旗下设立庄田时便开始了。官庄与庄田的租佃性质迫切需要招募内地汉人劳动力;同时口外土地辽阔、人口稀少、科取较轻也吸引了内地汉人出口开荒种地;而清政府在“康熙十年(1671年)后,口外始行开垦,皇上多方遣人教之树艺,又命给之牛种,致开辟未耕之壤皆成为内地”(注:汪灏:《随銮纪恩》,《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一秩。 )。 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口外热河一带的粮食生产已自给有余,用康熙的话说就是:“今河南、山东、直隶之民往边外开垦者多,大都京城之米,自口外来者甚多,口外米价虽极贵之时,秫米一石,不过值银二钱,小米一石,不过值银三钱,京师亦常赖之。”(注:《清圣祖实录》卷240, 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山东民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万余”(注:《清圣祖实录》卷250, 康熙五十一年五月。)。甚至称山东民人出口“或行商或力田,至数十万人之多”(注:《清圣祖实录》卷230,康熙四十六年七月。)。 乾隆至嘉庆时期对内地汉人出口到蒙古地区耕垦与贸易曾实行过封禁政策,但并未能制止住承德地区的农业开发和人口增长。乾隆初,这里“民物阜繁”,已置七厅管理之;“古北口至围场一带,从前原无民地,……节年开垦升科者三千余顷”(注:《清高宗实录》卷155,乾隆六年十一月。)。 至乾隆中,承德府属州县已拥有110633户,561546人;嘉庆初“民人集聚渐多,山川平原尽行开垦”(注:《清仁宗实录》卷226, 嘉庆十五年二月下。);再至道光七年(1827年)则分别增加到145702户,789159人(表2)。乾隆四十七年仅与围场毗邻之南部承德、滦平、平泉、 丰宁旗民地共计即达到21233顷余。其中民地3441顷余,较乾隆初又有增加。 随着围场周边州县户口的增长和农业开发的推进,无形之中形成了对围场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渗透性影响。
表2 清乾隆中期以后承德府地区州县户口的增长
乾隆四年六年(1781年) 道光七年(1827) 宣统二年(1910年)
府州县 户数
口数户数户数 户数口数
承德府 897941496 16339 110171
滦平县 5230
106632
6914
45769
平泉州29315
154308 20449 158055
丰宁县2087172079 22198 115973
建昌县2373099293 31996 163875
赤峰县(州) 632422378 14999 112604
朝阳县(府)1535661220 31751
77432
围场828 4140
10565280
合计 110633
561546 145702 789159
502958
2824324
资料来源:(1)钦定《热河志》卷91《食货·户口》; 道光《承德府志》卷23《田赋·户口》;
(2)围场户口系由表1移此;
(3)宣统二年户口系内务部统计, 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
说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赤峰县升为直隶州;朝阳县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以垦地多熟升为府,以建昌隶之,又置建平、阜新等三县隶之。虽建置与区划有变动,但区域范围基本一致。据此,宣统二年内务部统计户、口数与乾隆四十七年和道光七年户口合计数具有前后可比性。
由表2,自乾隆四十七年至道光七年的46年间人口平均增长率仅7.4‰,而道光七年至宣统二年的84年间人口增长率提高到15.3‰。围场周边州县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及土地垦辟的空间扩展,无形之中形成了对围场资源开发与土地利用的渗透性和盲目性。这种民间自发盲目的开发利用,被政府视为盗伐偷猎的非法行为并绳之以法的结果,显然地加剧了民间的敌意和报复心理,使盗伐偷猎等破坏性利用愈演愈烈,不可逆转。因此,正是周边地区对围场产生的人口压力和土地开发的渗透,启动并加速了围场开围后在短期内户口急剧增长(表3 )及破坏性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
表3 放垦后围场户口增长过程
年份户数口数资料来源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5965
36399
光绪三十年(1904年) 6351
38427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6449
37253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7916
48869
以上《围场厅志》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12908
75728
民国六年(1917年)
25576
89106以上民国档案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
51496
247995
《围场县概况》
1949年 54375
228276以下围场县历年户口
1965年 71059
358473统计资料
1975年 81504
444655
1990年122152
493324
由上表,光绪末的六七年间,因受部分开围及腾围封禁的影响,围场放垦进展迟缓,户口增长自然也缓慢;只是在决定全面放垦并具体实施招垦计划之后的光绪三十四年,围场户口才有了明显增长。进入民国,尤其是新中国区域户口才出现了成倍增长的过程。与此同时,围场伐林开荒、毁草种植逐年扩大。耕地面积在光绪二年放垦威逊格尔等三围及画儿山一带时仅410余顷;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招垦五川地, 共放垦2320余顷;三十二年(1902年)又招垦4013顷(注:《锡良遗稿·奏稿》卷4《热河都统任内折片》;《袁世凯奏议》卷42 及《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六年十二月。);清末围场垦辟耕地已近7000顷。至本世纪30年代围场耕地则迅速增加到一万余顷,50年代末增加到了13965顷, 60代中更增加到14166顷,其中旱地13908顷;旱地占总耕地的98.2%。在全部耕地中,坡地又占70%左右。若加以荒山秃岭与坡地,至80年代,易形成水土流失的土地已占区域总面积的53.1%。坡地为主、地力低下、耕作粗放、耕垦方式落后(注:《满蒙学术调查研究团报告·热河地理》〔日〕1937年。),随着区域人口的加速增长,必然加剧围场地区土地的盲目垦辟和自然资源的破坏性开发,进而导致水土流失与局部地区沙化的不断加重。
(二)资源开发空间格局与环境演变区域差异的一致性 除驻防旗下官兵在围场周边驻防营附近的农业开发之外,同治放垦围场首先是自围场东南部开始的。古代这里虽然没有形成稳定的农作区,但位于燕长城内侧也曾有零星的农业开发。辽金时期在这一带的土地垦辟则集中于围场“东南一隅及南部数十里之地”。这里显然是古代围场地区适宜于农作的地区。也正是这里的水热气候与土地资源和开发传统,加以清初以来口外移民与开发形成的渗透影响,及沿河谷阶地的便利交通条件,使形成了围场放垦之后自东南而西北的移民开发与资源利用的空间扩展过程。同治初年的招垦边荒和相继发生的腾围及光绪初年的垦荒与腾移之争均集中在围场东南部乌勒岱河、西路河、伊逊河左支不澄河及东部阴河流域和围场南部边缘地带。据光绪二年(1876年)秋清查围边地亩的官员奏报:是时“已开之地,阡陌纵横、秋稼业已登场,云屯露积,已有成村落者,庐舍鳞次,东围正兰正白两旗几无隙地,西围地脉较远,仅放九围”,节敦川、伊逊川各围“蔓草连绵,并无偷垦痕迹”,已“面饬围场总管严加防守,不准民人再行越垦。围中各山,闻未开垦之先,树林阴翳,牲畜蕃育,现在东围林木多遭削伐,已成童山,西围树木尚多”,“行走数日,并未遇一野兽,其为人烟稠密避而远走可知”(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九年九月。)。按围场八旗驻防方位,正白、正兰两旗驻防恰恰就在乌勒岱、西路与不澄河等流域。因此,这里是最早放垦的地区,而西部包括布敦川与伊逊川各围均尚未开发。光绪十五年(1889年)前形成的主要聚落如朝阳湾、郭家湾、银窝沟、羊草沟、克勒沟、三义永、山湾子、姜家店、黄土坎、下伙房及城子等均位于围场东、东南部及南部边缘地带。
光绪二十九年奏开的五川地即伊逊河与伊玛图河各支流及阴河右支流流域,因而光绪末年围场放垦与开发实际上已深入到围场中心地带,并形成了广发永、棋盘山、六家、碾子沟、道坝子、裕泰丰、牌楼、四合永、大头山、大唤起、燕格柏、五道川、宝元栈、殷家店、元宝山(雏子山)、哈里哈等重要聚落和一大批以号为通名的数字地名(图1 )。同时,随着农业开发的深入,在东部和东南部又出现了张家湾、育太和、杨家湾、北道、艾林河、石桌子等聚落;东南部四道沟、腰站、毛大坝等则是民国初年形成的。
伴随围场垦辟重点空间转移的轨迹,清政府为实施围场放垦于光绪二年在围场南部边缘二道沟始设的粮捕厅简称围场厅, 至光绪六年(1880年)迁至克勒沟,二十六年(1900年)改称粮捕府,三十一年改称抚民厅,民国二年(1913年)改抚民厅为围场县,十九年(1930 年)迁治于天宝山镇(即围场县治,图1)。
受区域资源条件和资源开发与利用空间转移过程制约的移民运动、人口分布和土地垦殖率(本文以每平方千米开垦的亩数表示)在围场地区空间分布格局上表现了极大的不平衡性。农业资源条件较好、开发历史较长、交通相对便利的东南部伊逊河、乌勒岱河、西路河、伊玛图河谷地不仅人口分布密度较大,而且土地开发与资源利用强度也大。因而伊逊河与伊玛图河流域水土流失和局地沙化均较严重。据当地水文站测量,1991年伊逊河输沙量508万吨,其左支流不澄河输沙量达550万吨,两河输入下游庙宫水库的沙量达1058万吨。不澄河名称恰恰反映了围场东南部农业开发的强度与水土流失的严重。同年伊玛图河输沙量为550万吨,1990年输沙量却高达1010万吨。 (注:均为有关水文测站提供数据。唯下河南测站提供的伊玛图河输沙量包括了该河流隆化境内的输沙量。专此说明。)而西北部坝上高原和坝沿山地及小滦河流域“地广多林”,无论人口分布密度还是土地开发强度均远低于上述地区(表4),故水土流失明显减弱。
表4 1984年围场地区各区乡人口密度与开垦率
区乡镇
面积(km[2])
人口密度(人/km[2])
序号
总计9220 51.6
围场镇
185.8
165.9 1
龙头山乡 149 75.1 5
道坝子乡 193 60.9 7
四合永区 607.495.7 3
兰旗卡伦区
515 71.7 6
克勒沟区 511 153.4 2
朝阳湾区 759 85.4 4
棋盘山区 851 51.3 8
新拨区
746 44.010
山湾子区 699 39.713
半截塔区 759 45.5 9
城子区
703 40.911
孟奎区
740 40.712
塞罕坝林场
434 12.714
御道口牧场
956
9.316
红松洼种畜场 201
3.717
卡伦后沟牧场 94 12.115
区乡镇开垦率(亩/km[2]) 序号
总计 146.2
围场镇
130.8 11
龙头山乡 196.3 3
道坝子乡 162.3 6
四合永区 191.1 4
兰旗卡伦区
173.3 5
克勒沟区 322.2 1
朝阳湾区 225.2 2
棋盘山区 157.6 7
新拨区
152.9 8
山湾子区 146.6 10
半截塔区 122.4 13
城子区
151.6
9
孟奎区
129.5 12
塞罕坝林场 5.4 15
御道口牧场39.7 14
红松洼种畜场
3.3 16
卡伦后沟牧场17
(三)人类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种种措施是区域人地关系良性循环的有力保证 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及对特殊用途地区施加管理与保护的行为无疑代表了中国人对人地关系协调发展的良好愿望和积极追求。清代“于物诫尽取”、“留资岁岁仍”的思想在古代文献中不是绝无仅有的,但清代在管理与保护“天造地设之灵囿”以保障野生动物长期利用即协调人地关系方面已益加成熟,因而有一系列保护与合理利用围场资源的管理措施,保障了封建帝王在140 年间举行秋狝大典105次。而管理的松驰, 尤其清政府大量砍伐围场林木的行为率先打破了精心编制的法律条款的威严,带动了滥伐与偷猎。对此嘉庆帝已深有所悟,因而谕令:“嗣后围场地方,不准再行砍伐木植,以杜影射私砍之弊,庶几牲兽蕃多,永行秋狝大典。”(注:《清会典事例》卷709《兵部·行围》。)但已积重难返, 无法恢复秋狝大典,只有招佃放垦一途了。因此,清初建置围场以为秋狝场所,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保护,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行为诱发的破坏与其保护动机的背反却又直接导致了区域人地关系的逆向发展。这从另一方面说明,资源合理利用与环境科学保护对建立区域人地关系良性循环的重要性。但仍需指出的是,围场放垦之后,外部移民的迁入与开发活动,尤其人口的增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人们认识了人地关系的真谛之后,如何正确地摆正自己与环境资源的相互关系,克服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认识,政府和民间共同把自身行为限制在法律条款与道德规范允许且大自然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减少盲目性,克服重眼前、轻长远、谋求暴发致富而不顾后果的短期行为以保障人地关系的良性循环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总之,围场开发与环境恶化的过程提供给人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在全球关注的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冲突面前,近十年来,人们对围场环境与资源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强了,因而采取了诸如控制人口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完善“三北”防护林体系、扩大森林覆盖率、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等综合治理措施,使围场人地关系的尖锐矛盾有所缓解。无疑,这是建立人地关系良性循环意识的新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