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止国外污染转移的现状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现状论文,国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污染转移是指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将污染转移给其他落后国家或地区的行为和情况,其结果,使污染发生的范围扩大,也使污染更难治理和控制;大量进口别国的资源,其势头几乎可以称之为掠夺。
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通常采取三种形式:将污染企业转移;将本国限制或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出口;将产业废弃物放置或仍在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许多环境问题,不少发展中国家森林面积急剧缩小,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受损,环境生态破坏严重,后果十分惨重。目前,国外污染转移在中国有三种常见形式:
将各种污染物转移到中国。如1991年至1993年,美国向我国出口有色金属废液及废旧汽车蓄电池等废物达12884吨;仅1995年6月至8月,我国海关就查处各种“洋垃圾”9起,数量达1850吨。
以直接贸易的形式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有害产品。最典型的例子是;根据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认定书》,发达国家对使用氟里昂的产品已于1996年禁止生产和销售,一些外商乘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负责人对国际公约内容不了解,向我国出口了大量的使用氟里昂的产品。
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向我国转移本国的污染企业或者项目。据有关资料反映,仅1991年外商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企业有11515家,其中污染密集型企业达3353家,占投资企业总数的29.2%,占投资总额的36.8%。
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到我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发达国家日益增加的污染物数量和日趋严格的环境标准,使污染处理的成本急剧上升,而我国环境标准相对比较低,加之劳动力价格低,使污染处理成本小,可获取高额利润;二是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许多污染企业在本国难以生存。而我国有些地方迫切希望利用外资来发展经济,国内某些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片面追求眼前利益,忽视可持续发展根本战略,这给发达国家转嫁污染企业和废弃物提供了机会;三是我国对工业产品缺少环保标准或标准比发达国家低,使发达国家有可能将不符合本国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转让至我国;四是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执法不严也是导致境外污染输入的重要原因。
境外污染转移进入我国,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污染物入境处置,不仅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而且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更重要的是,这种污染短期内难以消除;污染产品,如大量使用氟里昂的产品的转移入境,在破坏大气臭氧层的同时,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名声;污染企业进入我国,不仅对我国的水环境、环境空气等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加大了治理污染的难度,而且在绿色壁垒下对我国的出口构成了潜在危险。
防止外国污染转移的对策有:
1.运用国际法,调整国内法律
由于污染转移既涉及国家内部的关系,又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控制污染转移的法律对策就有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两个领域。
国际立法方面,主要是1989年生效的《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公约确认任何国家皆享有禁止来自境外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领土内处置的权利,该公约与WTO规则冲突不大。但是《巴塞尔公约》并没有涉及到污染产品和污染企业的转移问题。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相关领域的讨论和谈判,促成进一步充实《巴塞尔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的内容,把转移污染产品和通过投资转移污染企业的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使其成为控制国际污染转移的主要国际法渊源,以维护我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国内立法方面,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家环保局和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其中控制外国污染物转移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冲突不大,但是控制外国污染产品转移的法律法规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标准,容易导致检验标准的不统一,有可能违反WTO中的非歧视原则,另外,由于我国的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因而现行控制外国污染企业转移的法律法规有可能违反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必须进行调整。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控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经过调整可以作为防止外国污染转移入境的主要手段。首先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全面、系统和完整的规定;其次,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树立环境影响评价理念;然后,建立公众参与保障机制,使得公众参与制度程序化、法律化、正规化,能在实践中切实可行。
2.建立和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对境外污染进行检验的重要判据是环境标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即可禁止入境。目前我国环境标准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普遍比较低,尤其是针对各类产品的环境标准十分匮乏,几乎是一片空白。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遵循五个原则:
第一个政策性原则。制定环境标准要体现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我国国情,力求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个以环境基准为基础的原则。环境基准亦称环境质量基准,是指环境中的污染物对特定对象(人或其他生物)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或浓度。环境基准由污染物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反映关系来确定,不考虑人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环境质量标准则是以环境基准为依据,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容许剂量或浓度原则上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基准值。
第三个区别对待原则。制定环境标准要具体分析环境功能、企业类型和污染物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宽严有别。
第四个可行性原则。制定环境标准,一方面要根据生物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第五个是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和国外先进环境标准的原则。
3.建立健全环境税的征收机制
根据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规定,缔约方为保护环境可以采取相关的贸易措施,但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这是征收环境税的法律依据。从经济学上考虑,境外污染物入境处置、进口污染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消费过程以及引进污染企业在国内生产过程中,将消耗一定的环境资源,而这种资源成本应该在入境污染物、污染产品和污染企业的价值中得到体现,因此有必要对污染物入境处置、进口污染产品和入境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
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发达国家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纵观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环境税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尽早开征环境税,协调生产、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拒污染于国门之外。
4.调整产业结构,改造或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
首先,应当准确把握当前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找准产业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加入WTO后,我国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的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因此应及时在全球产业链中正确定位,发挥自己的优势,控制和减少污染。
其次,根据国情特点,进行正确的产品定位。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污染作为副产品其产生往往不可避免。如果进口该产品的费用加上生产该产品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其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和对我国人民生命健康所造成的严重损害,那么就应该禁止该产品的生产制造,转而全部从国外进口。
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技术定位。既不要超前地定位于赶超先进技术和追求国际领先,也不应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紧紧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立足于自主开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必将促进产业结构的更新升级,无形之中提高了污染产品和污染企业的进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