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化劳动的二重性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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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劳动不是物质化的活劳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化劳动是指凝结在劳动对象、体现为劳动产品的人类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进行劳动,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生产出新产品,这个新产品是劳动与劳动对象这个物相结合的结果,马克思指出:“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②a]从马克思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物化劳动或劳动的物化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物化劳动是在一次劳动过程终结时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而存在,同时又是新的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它不同于作为劳动过程主体的活劳动。当劳动过程结束,活劳动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生产出新产品,这些新产品体现了劳动的物化或物化劳动。这些新产品有的当作生活资料供人们消费;有的作为生产资料进入新的劳动过程,成为劳动过程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任何劳动过程,首先是活劳动按照预定的目的消费生产资料,生产能满足人们需要的新的使用价值过程。因此,活劳动是使生产资料作为使用价值来保存和实现的手段,它在生产过程中起着主体和能动的作用。作为物化劳动载体的生产资料,则是活劳动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它们只是作为活劳动的物质因素起作用”。[③a]

第二,物化劳动是凝结的、静止状态的劳动,不同于正在进行中的流动状态的活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借助于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劳动过程结束,劳动由流动形式转化为物化形式,劳动凝结在物当中,并同物(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成为新产品,所以物化劳动又称为死劳动、过去的劳动或对象化劳动。

第三,物化劳动作为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实体,不同于作为价值源泉的活劳动。在价值形成过程中,作为商品生产者的活劳动具有二重性。作为具体劳动,在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的同时,创造了新产品的使用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创造了新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它和生产资料中转移来的旧价值一起,构成了产品的总价值。马克思把活劳动在创造新价值时又保存了旧价值称之为活劳动的“自然恩惠”。[①b]商品作为价值的物质载体,表明它物化了、积累了人类劳动,这种物化了的人类劳动是一种抽象劳动,价值就是一定量的物化劳动,物化劳动就是价值的实体。

以上说明,物化劳动无论是从劳动形态、地位和作用等方面都同活劳动有严格区别,它是一种物化为价值的劳动,而不是“钱文”说的是“物质化的活劳动”。因为物化劳动既已物化或凝结为价值,就失去了活劳动的特征,既然还是活劳动,就不能说它已经物质化。把物化劳动界定为物质化的活劳动,只能是把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两个对立的范畴混淆在一起,不能反映物化劳动的本质。把物化劳动说成是物质化的活劳动无非是混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界线,把物化劳动说成是和活劳动一样,能够创造价值,是价值的源泉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如“钱文”所说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作为众多复杂活劳动凝结的物化劳动,当然也能够创造价值,否则,仅仅是转移价值,人们还要它干嘛?中国古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磨刀是改进劳动手段,如果不能通过磨刀而代替或节约砍柴劳动,并因而创造价值,那人们还要磨刀干嘛?”这段话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

(1)使用复杂活劳动凝结的物化劳动,如先进的机器设备,能取得更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个增殖的价值“并非来源于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而是来源于机器使用的劳动力。”[②b]因为机器代替人的劳动,是机器的使用价值,而机器的价值则是由生产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这个价值在使用前就已经存在,在使用机器的过程中,机器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它自身的价值也是由使用机器的劳动者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如果把机器代替的劳动力和使用机器的劳动力相混淆,则必然得出机器或物化劳动能创造价值的错误结论。

(2)使用机器生产的工人比手工劳动者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是由于使用机器生产的工人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这个更多的价值也是来自劳动者的活劳动。

(3)磨刀不误砍柴工,通过磨刀改进了劳动手段,从而提高了砍柴者的劳动生产率,增加了砍柴的数量,但没有增加它的价值。因为“不管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③b]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科学技术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巨大作用时指出,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也正是指明了科学技术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数量即使用价值的关系,而不是说物化劳动有创造价值的作用。“钱文”把邓小平同志这段话作为物化劳动可以创造价值的根据是不妥当的,因为邓小平同志指的使用价值的创造,即产品数量的增加。而“钱文”却把它混淆为价值的创造。

“钱文”在把物化劳动界定为物质化的活劳动并能创造价值时,特别提出他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萨伊的资本创造价值不同,他说:萨伊“首先提出了生产三要素的理论,把资本等同于生产工具,认为资本、土地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诚然,体现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并不就是资本,但资本必然是物化劳动,无论是商品资本或货币资本都是物化劳动的表现。萨伊的生产三要素论即劳动、资本、土地共同创造价值,不就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吗?因为在萨伊那里“资本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就变成了一个同义词”[①c]。实际上萨伊的生产三要素论的错误不是什么把资本和物化劳动相混同,而在于鼓吹体现物化劳动的资本、自然力的土地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在这一点上“钱文”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即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和萨伊三要素论又有什么根本区别呢?

把物化劳动二重性混同为活劳动二重性

“钱文”在把物化劳动解释为物质化的活劳动之后,接着就引申出物化劳动具有二重性即物质属性和劳动属性,以此证明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一样都创造价值。

什么是物化劳动的物质属性和劳动属性?“钱文”说:“作为物质属性它不同于天然物,具有价值内容,必然为一定所有者所有,有它的所有制归宿。作为劳动属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活劳动,各色各样的活劳动凝结其上,赋予各种特殊性能,即各种使用价值,供人们作各种目的使用。”这样,把物化劳动说成了既能创造使用价值,又能创造价值。其实这不过是把物化劳动二重性混淆为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罢了。因为只有处于流动状态的活劳动才具有既能创造使用价值又能创造价值的二重性。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一方面表现为具体劳动,同时又表现为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在把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的同时,又创造了新产品的使用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则创造产品的新价值。物化劳动就不同,它是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旧价值,这种旧价值只有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它既不能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又不能创造价值。这种把活劳动混淆为物化劳动,赋予它以活劳动具有的二重性质,其目的不过是以此说明物化劳动也具有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性质。他还混淆了商品价值和新创造价值之间的界限,他说:“从社会看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则为物化劳动(生产资料)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两者存在恒等的关系,即: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恒等式两边之所以能够相等,“钱文”的解释是:“从企业看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实际是前此积累的活劳动加上本企业的活劳动共同完成的,说来说去,还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并且以下例来说明:棉农、纱厂、布厂、印染厂、服装厂五个生产单位,服装是最终产品,由服装厂利用印染厂生产的色布制成的。他还特别假设了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暂时舍象纺织机械和其他材料,那最终产品——服装就是植棉、纺纱、织布、印染等四个生产单位积累的活劳动和服装厂的活劳动共同形成的。用公式表示就是:

根据上例得出的公式,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看,都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把要论证的东西作为假设条件加以抽象,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要说明上列公式中为什么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会等于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必须论证公式右边为什么没有列入生产资料价值,而“钱文”却偏偏要把这个关键问题作为一个无关紧要的因素,“暂时舍象纺织机械和其他材料”,从而把生产资料价值从商品价值中排除掉,这样,公式右边就只有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左边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的价值相等了,这就把需要论证的问题加以舍象掉了,这从理论上讲是不科学的。作为科学的抽象,只能把与需要论证的问题的无关的因素暂时加以舍象,以便更好地把事物的本质揭示出来,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但是,不能把要论证的东西作为无关的因素而加以舍象,否则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事实正是这样,生产服装的植棉、纺纱、织布、印染等四个生产单位除了各自的活劳动外,还需要有生产资料,这不论是从企业看也好,还是从社会看也好,都必需是这样。如果从这个实际出发,那末这个公式就不能成立。

第二,以“从企业看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实际上是前所积累的活劳动加上企业的活劳动共同完成的”为理由,来说明公式右边没有生产资料价值(C),只不过是曾经被马克思批评的“斯密教条”的一个翻版。斯密断言,商品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反过来三种收入构成商品价值。他说:“分开来说,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由三个部分全数或其中之一构成;合起来说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一切商品价格,必然由那三个部分构成,而且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在国内不同居民间分配”。也就是商品全部价值等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为什么全部商品价值(C+V+M)只等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M),而把生产资料价值(C)排除在外呢?亚当·斯密说:“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①d]在斯密看来,只有在孤立地考察个别企业时,才要把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作为商品价值的第四部分;如果从全社会来看,考虑到社会上各企业之间的联系,一个企业耗费的生产资料就是另一个企业的劳动产品,依此类推,这第四个组成部分的价值也会分解为三种收入。斯密就是用这种推来推去的办法,从一个生产部门推到另一个生产部门,一直推下去,最后把生产资料价值完全排除掉。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把产品的全部价值仅仅归结为收入的斯密教条的错误,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批评,这对于认识“钱文”的公式存在的问题也是完全适用的。

首先,从商品价值的构成和价值的源泉来看,把商品价值(C+V+M)归结为收入(V+M)是混淆了商品价值和新创造价值、价值分配和价值源泉的界限。作为价值构成和价值分配与各种收入两者有本质区别。新创造价值(V+M)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可以是收入的源泉,但不能把工资、利润、地租说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而“钱文”的公式正是把商品的价值归结为收入,把收入分配作为价值的源泉,认为资本所有者取得的利润是资本的报酬,“货币持有者不用于当年消费,而用于投资,形成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对社会、对生产都非常有利,应该加以鼓励,给以适当的报酬,即进行按资分配,我们称它为‘分取’。但分取不能过量,过了量就称之为剥削。”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资本是来自资本所有者的节约,利润来源于资本所有者进行生产经营的结果,是对资本所有者的报酬,而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因此,他认为按资分配只是“分取”,分取不存在剥削,只有过了量才称之为剥削。这里“钱文”已明确地说明资本利润不是来源于劳动,而是资本本身,是企业主没有把货币用于当年消费,而是实行节欲的结果。这种用资本利润和雇佣劳动相分离的观点来说明私人企业主的利润的源泉是不正确的,它掩盖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利润的真正来源。

其次,从社会再生产的价值补偿和物质替换来看,把商品价值归结为收入,必然使社会再生产无法进行。如果按照“钱文”把全部商品价值(C+V+M)仅等于收入(V+M),那末必然出现年工资和剩余价值不能购回一年内生产的、除工资和剩余价值外还包含不变资本的商品。因为靠消费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不可能补偿消费品生产者的不变资本;靠消费品生产和生产资料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也不可能补偿全部社会不变资本。

所谓否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引起的“矛盾”和“误解”

“钱文”还认为,如果把物化劳动看成是死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将会引起许多“矛盾”和“误解”。下面就针对这些“矛盾”加以分析。

(一)“损害了经济理论范畴的一贯性”。经济范畴是人们的思维对客观经济现象的本质的概括和反映。能否正确反映客观经济事物的本质,是衡量经济范畴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经济学中一对基本范畴。物化劳动是劳动的凝固形式,是物化为价值的劳动,它作为劳动的结果,是以形成新产品为前提的。当这种新产品参加下次新的劳动过程,它则成了新的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也就是说,当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结合生产出新产品之后,劳动由流动形态转变为凝结形态,活劳动转变为物化劳动。如果没有形成这个企业的产品,劳动尚在进行之中。因此,确定活劳动是否已转化为物化劳动,其标准是该产品是否是该企业的最终产品。这种情况完全反映和符合活劳动与物化劳动这对经济范畴的一贯属性。那种认为活劳动参与创造价值,而物化劳动不参与价值创造,“从而损害了经济理论范畴的一贯性”的说法,不过是混淆了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性质和作用的必然结果。

(二)“割裂了现代生产大分工、大协作的有机联系”。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并不等于“割裂了现代经济技术进步、社会生产大分工、大协作的有机联系,包括创造使用价值的联系”。作为体现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与协作的发展,它在资本构成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必然推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都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机构成提高,必然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即产品数量增加;二是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对个别企业来说,有利于降低产品个别价值,取得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超额剩余价值。对社会来说,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会使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降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价值,从而降低劳动力的价值,缩短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取得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可见,物化劳动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它和现代化大分工、大协作仍然有着紧密的联系,它在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增值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资本是以货币和商品形式存在的积累的劳动,它像一切劳动条件(包括不花钱的自然力在内)一样,在劳动过程中,在创造使用价值时,发挥生产性的作用,但它永远不会成为价值的源泉。”[①e]“只有成为占有工人超过为补偿他的工资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被迫完成的那一定量剩余劳动的根据,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的源泉。”[②e]

(三)“容不了三次产业理论,更容不了我国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三次产业分类法是英国经济学家费希尔和克拉克于本世纪30年代创立的,从50年代起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接受了三次产业分类法,联合国的经济统计,也基本上采用这种分类方法。我国近年来为了便于国际交流和与国外资料进行对比,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除沿用马克思的两大部类和农、轻、重分类法以外,也借鉴和运用了三次产业分类法,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分析。但这种分类法的主要问题是混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限,把任何部门的活动都看作是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这样一来,也就没有什么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分了,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不能因为我国统计工作中利用三次产业分类法,就否认它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经济学的三要素论,甚至把它说成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根本区别。

(四)坚持劳动价值论,“还会出现下列的矛盾和误解”。

(1)如果承认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从而认为靠资金、资本、物化劳动取得的收入都是剥削收入。”这是“钱文”自己的误解。第一,靠资金、资本、物化劳动取得的收入并非都是剥削。如职工银行存款利息和股息并不是剥削。所谓剥削,必须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除此以外,还存在许多非劳动收入,而非劳动收入并不都是剥削收入。不能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等同起来。第二,不能把私有经济的性质和作用混为一谈。由于私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必然还存在剥削。但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当前发展私有经济有重要作用。那种认为如果私有经济存在剥削,“那为何还招商引资、发展私有经济?”正是把私有经济的性质和作用相混淆的结果。

(2)“把企业运用现代劳动手段、劳动对象所获致的经济效益(剩余价值M),全部归功于企业的直接劳动,剩余价值M多少与物化劳动——生产资料没有直接联系,即与它无关。例如把现代飞机的运输效益(M)全部归功于机组人员和管理人员,这是多么严重的扭曲,对发展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多么的不利!”这种看法也是误解。第一,马克思从来没有把运用现代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仅仅归功于直接劳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加强,变成总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并不是单个工人,而是日益以社会的规模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这种劳动能力马克思称之为“总体工人”,它们以不同方式参加产品的形成过程:“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这种劳动能力的承担者也被列在生产工人的概念下”[①f]。第二,剩余价值M多少并非与物化劳动——生产资料无关。因为剩余价值的源泉虽然来自活劳动,但和物化劳动——生产资料这些物质要素也有直接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使用生产资料越多,劳动力越少,必然使资本有机构成越高,意味着这些部门和企业劳动生产率高,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或增加相对剩余价值。第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说明科学技术在发展生产过程中能起到最关键性的作用,当先进的科学技术被劳动者掌握以后,能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更多更好地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但这些都必须通过人的劳动才能做到。因此,不能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两者相混淆。

注释:

[①a] 钱伯海:《论物化劳动的二重性》,《学术月刊》1995年第7期。本文引文未注明出处者均见此文。

[②a][③a]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5、207页。

[①b][③b]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65、60页。

[②b]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31页。

[①c]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32页。

[①d]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5页。

[①e][②e]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3—74页。

[①f]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第100—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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