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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 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初次分配是对生产要素的分配,再分配则是生产环节之后通过经常转移的形式对收入的分配。生产活动形成的原始收入,是整个收入分配的起点,经过初次分配,形成了一国的初次分配总收入;经过收入的再分配,最终形成了一国的可支配总收入。一国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和可支配总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分配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三者分配关系。 (一)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初次分配 1992年以来,随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初次分配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1992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初次分配比例为15.9%、18.0%和66.1%,到2012年,这一比例变为15.5%、24.7%和59.8%。21年间,政府收入比重下降0.4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比重上升6.7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下降6.3个百分点。在此期间,尽管居民收入比重有所下降,但从总体上看,居民拿大头的收入分配格局依然没有改变。 1992年以来,三者收入初次分配关系的演变大体可划分为向企业倾斜(1992-1995年)、向政府、企业倾斜(1996-2008年)和向居民倾斜(2009年至今)三个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政府收入比重下降较多,居民收入比重上升较快,企业收入比重在波动中上升。1995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比重分别为12.4%、23.2%和64.4%。与1992年相比,政府收入比重下降3.5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比重上升5.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下降1.7个百分点。在此时期,由于卖方市场仍占主导地位,再加上邓小平南方讲话后全国各地掀起了新一轮经济建设的高潮,投资热、股票热、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持续升温,价格大幅度上升,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改善,企业初次分配收入增长较快。这一时期收入初次分配的主要特点是向企业倾斜。 在第二个阶段,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政府收入比重和企业收入比重不断上升,而居民收入比重则在波动中下降,收入初次分配出现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趋势。到2008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比重变为14.1%、28.3%和57.6%。与1995年相比,政府收入比重提高1.7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比重提高5.1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下降6.8个百分点。 在第三阶段,随着政府宏观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加大对民生的投入,居民收入比重快速上升,政府收入比重略有上升,而企业收入比重则快速下降。居民收入比重扭转了多年持续下降的态势,并持续快速反弹,政府收入比重保持基本稳定,企业收入比重明显下降。到2012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比重变为15.5%、24.7%和59.8%。与2008年相比,政府收入比重提高1.4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比重下降3.6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提高2.2个百分点。 (二)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是在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经常转移的形式对收入进行分配。经常转移的主要形式有所得税、社会保险付款、社会补助和其他经常转移。一个国家的初次分配总收入经过经常转移,最终形成了它的可支配总收入,即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的基础上,经历再分配后居民收入比重有所上升,政府收入比重略有上升,企业收入比重有所下降。 相对于收入初次分配,我国收入再分配内部关系的演变更趋复杂。具体而言,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演变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1995年。此阶段,政府再分配能力有所加强,与初次分配结果相比,再分配结果有些变化。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比重有所下降,而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稳步上升。1992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为17.9∶13.4∶68.7,到1995年三者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变为14.1∶19.7∶66.2。其中,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比1992年下降2.5个百分点,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3.8个百分点,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则上升6.3个百分点。这一阶段国家加大了有关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抑制了居民收入增长过快的趋势。 第二阶段:1996-2008年。此阶段,宏观收入分配向企业和政府倾斜,居民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国有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增强,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改善,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进一步上升,从1995年的19.7%逐年攀升到2008年24.5%。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由降转升,从1995年的14.1%上升到2008年的18.3%。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与这一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提高部分税种税率水平以及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有直接关系。相应地,这一时期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由1995年的66.2%快速下降至2008年的57.2%,下降9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滑0.69个百分点。 第三阶段:2009年至今。此阶段,三者收入分配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基本保持稳定,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持续快速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则持续快速上升。2012年,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为19.2%,比2008年上升0.9个百分点;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为20.6%,比2008年下降3.9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60.2%,比2008年上升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0.75个百分点。 与收入初次分配相比,1992年以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政府收入比重上升,企业收入比重下降,居民收入比重在2001年以前上升,并在1997年达到顶点,此后下降,2002-2010年再上升转为下降,但自2011年起居民已重新由再分配中由上升转为下降。收入再分配过程存在着向政府倾斜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1994年开始推行的税改和1998年开始全面推进养老、医疗和教育体制等多项改革的综合结果,但自2011年起年宏观收入再分配过程向政府倾斜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 (三)2013-2014年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估算 由于目前官方尚未发布2013年和2014年的实物资金流量表,通过现有数据对2013-2014年政府、企业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大致估算。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总量资料有两种来源,一种是直接来自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另一种是根据国家统计局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相应年中人口进行推算得到的。由表1可知,由调查资料推算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与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前者大约相当于后者70%左右(表1)。考虑到1992-2012年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0.9991,这表明两者变动趋势高度一致,也就是说,如按城乡住户收支调查资料推算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较上年出现上升时,则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也较上年上升,反之亦然。因此,我们假定2013-2014年资金流量表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与按城乡住户收支调查资料推算的居民收入增长同步,则可以大致估算出同期资金流量表中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表2)。同样,尽管预算内财政收入与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在口径上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在1992-2012年期间的相关系数也高达0.9986,表明两者的变动趋势基本上保持一致,为此,我们假定2013-2014年资金流量表中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增长与预算内财政收入增长同步,则可以大致估算出同期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的数据(表2)。有了政府部门和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数据,就很容易通过倒挤法计算出2013-2014年企业可支配收入数据以及三者收入分配格局(表3)。由表3可知,2013-2014年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保持基本稳定,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持续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持续上升,201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达到63.3%左右,比2013年上升1.5个百分点左右。应该指出的是,根据上述方法估算的2013-2014年三者收入占比数据可能与官方未来公布的实际结果有一定的出入,但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对当前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判断 随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三者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上是合理的,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具体表现在: 第一,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随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体制正逐步形成,居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迅速提高。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支出随之扩大,消费需求更加多样化,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对生产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促进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 第二,促进了企业自我发展,进而促进了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活力不断增强,效益不断提高。随着企业自有资金积累的增多,企业将更多的自有资金投入到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中,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形成了一种良性的扩大再生产的机制。企业不断扩大再生产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动力。 第三,增强了政府调控能力。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保持政府所得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适当份额,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收入特别是中央政府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收入规模的扩大,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地区财力以及调节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同时也使政府有能力集中资金进行重大项目的开发与建设以及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 从国际经验看,在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一般表现为居民和企业所得比重有所上升,政府所得比重有所下降。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已超过7000美元,属于上中等收入国家,因此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总体上企业和居民收入比重上升、政府收入比重下降符合国际上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收入分配在改革开放初期到1995年向企业和居民个人倾斜,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居民和企业收入过低,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企业无力进行更新改造和自我发展而采取的措施,有补还“欠账”的因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加消费和改善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1996-2008年期间,收入分配明显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持续下滑。从2009年开始,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出现了新变化,突出表现在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止跌回升,特别是在最近几年呈现加速上升的态势。 三、当前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仍然偏低,这对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2000-2008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一是劳动者报酬总体上增长缓慢,二是居民财产净收入增长缓慢,三是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增长大大放缓。尽管从2009年开始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逐年回升到2012年的61.6%,但该水平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20世纪90年代的平均水平,这对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二)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仍存在向政府倾斜的趋势 一方面,政府获得的生产税净额增长相对仍比较快,政府初次分配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政府继续扩大收入比例。近年来,政府在经常转移净收入中获得的收入税和社会保险交款等转移收入增长远快于社会补助等转移支出,导致政府经常转移净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持续上升。政府收入过快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方面,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地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又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 (三)政府再分配调节力度不够,社会保障潜在欠账不断增大 由于个人收入来源复杂且不够规范,政府对居民收入再分配调节力度不够,突出表现在:1.实物社会转移比重明显偏低。按照SNA的规定,实物社会转移指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向居民提供消费性货物和服务而承担的费用支出。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政府或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居民的非市场产出,如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二是政府或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从市场生产者手中购买然后再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给居民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如政府通过社会保险计划采购药品提供给居民。初步测算结果表明,2012年我国实物社会转移占GDP的比重不超过7%,远低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10%以上的水平。2.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规模严重偏小。2012年,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为2309.2亿元,只占居民可支配收入0.7%;各级政府用于补助低收入居民的转移支出总额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7%。由于政府转移支付规模小,对农村居民、城镇失业人员和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的保障。目前,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水平明显偏低。这就迫使居民仍要考虑医疗、养老、教育等诸多方面的支出,从而强化了居民的储蓄动机,压抑了居民当期消费增长。此外,随着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领取养老金的人口与缴纳养老金人口的比例将显著提高,养老金缺口快速增大的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突出。 四、改善我国宏观收入分配关系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收入初次分配的调节力度,逐步提高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 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80%左右,因此在收入初次分配阶段,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劳动者报酬增长对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具有关键的意义。为此,一是要扩大就业渠道,提高就业水平。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加快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提升劳动者的技能与综合素质,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就业水平。二是完善以最低工资和“三条指导线”为主的工资调控体系。将劳动者报酬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调节作用。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经济增长、社会平均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三是统一规范劳动力市场,改革户籍制度,清除养老保险转移的障碍,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四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五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逐步实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六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统一同一地区同一级政府不同部门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实现同城同待遇;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实施绩效工资。七是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扩大居民投资渠道,不断提高居民财产收入水平。完善促使流通股股东长期稳定投资的现金分红制度,强化细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形成真正鼓励长期投资的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居民财产收入水平。 (二)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努力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 在收入再分配环节,加快构建以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公平,努力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此,一是要改革和完善税制,建立调节存量财富的税收机制,健全房地产税、车船税等财产税制度,研究开征遗产赠与税,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清理整顿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楼堂馆所的建设支出,不断增加对居民的转移支付水平,特别是要重点增加对农民、城镇困难群体、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直接补贴。三是要健全社会保险制度。适度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继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加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管理,适时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加快完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在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基础上,最终实现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四是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体的专项救助力度,健全临时救助机制。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宽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五是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机构,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 (三)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努力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政府财政资金在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方面的投入虽然一直保持了较快增长,但仍有进一步加大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迫切需要改变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现象,改变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体到收入分配领域,就是要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树立公平和效率并重的理念。要为全体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市场体制,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又要通过宏观调控,在再分配中维护社会公平。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保障机制,努力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一是财政支出要适当向社会保障倾斜;二是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三是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四是必要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五是发行社会保障国债。标签:收入分配论文; 居民可支配收入论文; 初次分配论文; 居民收入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国民总收入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