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权力结构新探_现代社会论文

现代社会权力结构新探_现代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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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社会一直是在各种权力的相互制约之中向前发展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制约的历史特点,则是当时社会政治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要科学地研究权力制约问题,一个前提是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实际历史状况有正确的认识。

一、古典的分权理论已经过时

在多数的政治分析论著中,当对社会的权力结构进行研究的时候,基本上是沿用了资产阶级的古典分权论的框架。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古典分权理论的历史价值,但这个理论早已不能反映现代社会权力结构的实际情况了。

关于社会或国家的权力结构理论,是随着资产阶级古典分权理论的提出而形成的。作为古典分权论的代表,英国政治学家约翰·洛克总结了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的分权思想,以十七世纪英国社会的政治制度为典型,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分权理论,即“三权分立”学说。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是以他对当时英国社会权力结构的认识为前提的,同时也反映了他的具有进步意义的资产阶级政治主张。

洛克以自然法为根据,指出国家权力是由三种权力要素组成的,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在他看来,立法权是取高的权力,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也叫司法权;对外权也叫联盟权,是决定国家对外关系的权力。他针对封建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弊端,认为在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之下,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去行使。具体说,分别相应地由议会、政府(或君主)去行使。洛克实际上认为国家的权力有两种,即立法权和行政权。提出分权理论的目的,显然是要把立法权从封建君主那里转移到资产阶级代表手中。因此,这个分权理论虽然是不完全的,但却具有革命性的历史意义。

在洛克之后,对“三权分立”学说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孟德斯鸠实现的。孟德斯鸠在对社会(或国家)的权力结构的更深刻分析的基础上, 认为每一个国家有这样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关于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同时他还指出,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简称为司法权力。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以及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者,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国家权力;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审判权力。孟德斯鸠明确指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即通过法律规定,将这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他们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互相制约保持平衡。这便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基本内容,也是他关于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权力结构的基本观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之一。因而在现代民主制度发展中,有着深远的影响。

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证明了这种古典分权理论的价值。这一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权力结构的分析,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权力制衡机制,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逐步完善,是有借鉴意义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化,这一古典分权理论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分析,已经不能正确反映现代社会的实际状况了。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已具有了新的历史特点,古典分权理论的描述,已不再适用了。因此,对于现代社会(无论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权力结构的分析,不应再套用古典分权理论的模式,而应当从现实的社会实际出发,重新进行分析,建立能正确反映现代社会权力结构实际的理论模式。这对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社会生活的全面协调发展,是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同时,对于妥善解决民主政治发展中提出的尖锐矛盾,保证社会的政治稳定,从而有效地推动经济、技术、文化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思想前程。

二、研究社会权力结构的方法论问题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现代社会的权力状况,不论是发达国家的还是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甚至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都会发现,与古典分权论所描述的模式,它相去甚远了。也就是说,把国家的权力简单地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不能正确反映现实社会的实际状况的。因为实际上的权力结构,比这种划分要复杂得多。那么,为什么许多人至今仍在套用这种理论模式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理论上方法论的局限所致。

古典的分权理论所依据的权力结构分析,是对“国家”这个范畴进行的,也就是说,谈的是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很显然,这种分析是不全面的,因为即使在封建专制主义时代,“国家”也是与“社会”相对而言的,“国家”也是包括在“社会”之中的。当然,古典分权理论的倡导者们,有时也把权力结构问题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大范围中来研究。但是,他们常常没有对“国家”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区分,甚至是把“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这样,结果还是指“国家”的权力结构,而不是指“社会”的权力结构。我们知道,在政治学中,“国家”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有不同的含义,反映的是不同的内容。这两者的关系本来也是很清楚的,即国家是包括在社会之中的;或者说,社会的范围比国家大,包括国家在内。但是,在专制主义时代,统治者们实际上是把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因此,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变得混乱不堪。这一点,甚至也影响了资产阶级古典分权理论思想家的研究方法。

在近代史上有些思想家已经开始探索“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了,如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就提出了相当深刻的思想。但是,对“国家”范围的科学界定、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科学划分,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任何一种社会,都是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而构成的,而国家则是上层建筑中有决定意义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4卷,第170页)

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著作中,由此还进一步指出,国家的产生是公共权力与社会相分离的结果,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也是从社会分化出来的一种管理机构。由此可见,随着现代国家的权力变化,尤其是政治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状况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种种问题,我们就更有必要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就应以新的视角来研究权力结构的问题,即要从社会的范围,而不仅仅从国家的范围来研究权力结构的问题。这样,原来的“三权分立”理论,很显然是已经不适用了,它既不能全面反映传统社会的权力机构,也无法说明社会权力结构的现代发展状况。

三、现代社会权力结构变化的基本特点

随着经济、政治、科技等的革命性发展,使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而且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当然,社会的权力结构,因各种权力性质的变化、权力资源的变化等等,也必然发生相应的深刻变化。

现代社会的发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民主政治的兴起,而这其中的关键是正确认识政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日益清楚地认识到,现代社会在民主政治的发展上,是离不开政党活动的,甚至可以说,取消了政党活动就谈不上政治民主。因此,在当今各种民主政治比较发达的社会中,所谓民主政治也就是某种类型的政党政治。正如有的政治学家说的,“要明智地研究政治的功能问题,就必须考察政党体制。”(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6页)这是根据本世纪初美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观点,而现代社会的政治发展,特别是政党政治的发展,使这一特点更加突出了。

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实践已经说明,由于政党政治的日益发展,政党活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的突出,使社会的权力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政党已经成为与国家不同的、独立于国家的一种权力实体,即区别于立法权力、司法权力、行政权力的政治权力实体。可见,认为政治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这种传统观念,对现代社会来说,已经不准确了。因为从权力实体的性质来看,政治权力从本质上说不是国家的权力,而是社会的权力。

从国内外的政治发展来看,政治权力的实体是一定社会中的阶级、阶层、集团、团体等等的代表,这其中,作为一定阶级政治代表的政党,是有典型意义的。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党在政治家的领导下,通过不同的政治斗争方式取得政权,组建政府。于是,执政党提出自己的方针、政策、纲领,指导国家的活动,从而对国家活动具有了政治权力。可见,政治权力是社会对国家的一种政治领导权,它反映了社会对国家的制约能力,也是政治民主发展水平的标志。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相伴随着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完善,其中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兴起。经济体制领域中这种革命性的变化,也形成了社会权力结构的新特点。因为,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社会中,企业(公司)作为由法律确定的经济机构,越来越具有了经济行为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法人,企业(公司)不再是国家权力机构的附属物。这样,就形成了与其他权力不同的社会经济权力。所谓经济权力,是指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以其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而具有的生产经营权、财产支配权、利润分配权、劳动人事权等支配、控制的权力。在当今的各国社会中,企业(公司)等经济机构所具有的这种经济权力,都是属于社会的生产关系范围的,也就是说,是社会的经济基础范围的,而不是国家权力机构的范围内的那种权力。因此,经济权力也是一种社会性质的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按其性质和职能而言,都是社会权力,而不是国家的权力。那么,国家权力是指哪些权力呢?这里需要先从国家机构,即从国家权力的实体谈起。前面已经说过,国家是从社会分化出来的,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种管理机构。国家机构便是国家权力的实体。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机构主要是指立法、审判、检察、行政机构,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国家机器,国家,即是国家机器的总称。国家权力是由国家机器行使的,当然,不同的国家机器,也就具有了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按传统的“三权分立”学说,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从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权力划分并不能准确反映国家权力的结构状况。准确地说,国家权力应当划分为法律权力和行政权力,它们的权力实体分别是国家的法律机构和行政机构。

法律权力是国家权力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在国家权力实体中,它分别属于立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相应地是立法权、司法权、检察权。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民主制度的发展,法律权力日益明确地表达着国家的意志,立法过程、司法过程、检察过程是国家法律行为能力的体现。在现实中,这三种权力的运行是统一的,有时是有交叉的,但是,它们与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有明显区别,也不同于作为国家权力的行政权力。因此,我们把现代社会中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检察权统称为法律权力,它们都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国家的意志,用法律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力职能。以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为主要内容的统一的法律权力,反映了国家机器的法律行为能力。

在国家权力中,与法律权力不同的另一种权力,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实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等),行政机关是以执行国家的意志为职责的。行政权力是按照一定的政治目标、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权力。因此,行政权力也可称之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权。行政行为既具有政治性质,又具有社会性质。行政权力并不是行政机关本身所固有的,是依法被授予的一种公共权力,通过管理活动为社会服务。很清楚,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都是有阶级性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同时,我们必须明确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的管理职能,而从管理职能这个角度来明确社会的权力结构体系,则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四、当代我国社会的权力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和变革,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这种变化的基本趋势,是各种权力的界限日益明确,权力的职能日益规范,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日益清楚。与当今时代的各种民主政治体制基本相同,权力结构的基本内容是作为社会权力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两种性质的权力之间也反映了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制约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是社会对国家的领导权力,它的权力实体是政党、社会阶级组织、社会政治团体,等。在目前的我国社会中,政治权力的实体,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这一政党体制中的各种政治实体,即作为领导者的执政党、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组织形式的人民政协;此外,我国社会的权力实体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政治团体。

在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的职能表现主要是执政和参政。在我国社会中,执政党共产党是国家活动的政治核心,它实现对国家活动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这便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体制,对国家活动政治领导权的实现特点。在我国社会中,政治领导权的实施,是有法律规定的,政党必须依法进行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社会权力的经济权力及其实体,也日益有了明确的界定。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企业这种自主经营的权力,便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权力,它只受法律约束,而不依附于国家机构。在现代企业制中,这种经济权力就是指企业的法人权力。具体说,在产权关系明晰的现代企业中,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从而具有了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一点在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因为在这样的公司中,能够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政企分开,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行政机关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是说,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了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机构的经济权力。很显然,这和经济权力使企业更加社会化,从而有利于它按经济规律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生产率。

我国现行宪法中所明确的“国家机构”,便是国家权力的各种权力实体,这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这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它行使国家的法律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行使国家的法律检察权。这三个机构都是法律权力的实体,它们从不同的方面通过法律行为来表达国家的意志,显示出国家的权力。在我国(其他大多数民主制国家也如此)社会中,国家的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是统一的,都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派生的,因此,可以称为国家的法律权力。这样统一的法律权力就表达了统一的国家意志。可见,如果按旧的“三权分立”说,把立法权与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对立起来,那是不符合实际的。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的民主政体中,国家的法律权力应当是统一的。

在我国目前社会中,作为国家权力的行政权力,其实体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见,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实体。从我国宪法对国务院职权的18项规定来看,行政权力主要属于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外交事务、安全事务等方面的管理权力,还有制定行政法规、条例的行政立法权,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执法权,等等。这说明,与法律权力不同,作为国家权力的行政权力不是表达国家意志,而是执行国家意志,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即执法权;从其权力实体的职责来看,它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在我国社会中,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随着民主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社会的权力结构将向着更加高级的阶段发展。作为社会权力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与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将更加规范,日益适应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要求,有利于进行社会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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