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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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我国进入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这个时期,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加强。本文试从理论创获和制度出新方面加以评说。

(一)

科学的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新时期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在理论上,以继承为基础,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实现了理论上的深化。

1.界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民主集中制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俄文表述是民主的集中制。重点在集中,以民主为前提。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提出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继承了列宁的思想,又有所发展。刘少奇称民主的集中制,表达了俄文原意,并进一步解释它“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提出“必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同时,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党的领导上的高度集中”。〔1〕民主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 并且以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为背景。我国是封建统治历史长久、商品经济不发达、市民阶层发展不够的国家,缺少民主传统。共产党要发展民主,扩大民主,以民主主义战胜封建主义,不能不受到现实条件和文化传统的制约。民主建设是一个过程,“高度民主”可以作为远景目标,但还不是客观现实,把“高度民主”作为“高度集中”的前提,事实上往往得到的是不够民主的或脱离民主的高度集中。

应该说,讲民主必须普遍,讲集中必须正确。1979年3月20日, 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放弃了两个“高度”的提法,强调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2〕江泽民在1991年7月1日的讲话中, 也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十四大党章吸收了这些观点,在阐述民主集中制时,提出“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作了说明,指出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里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集中则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并指出这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2.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意义。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生命线,没有民主集中制,便不会有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在执政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与国家的前途息息相关。早在1962年,邓小平就在七千人大会上指出:“同志们不要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没有问题了。刘少奇同志的报告里讲到,毛泽东同志的讲话里也讲到,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3 〕经过“文革”浩劫,经过苏东剧变,邓小平的告诚已被证明决不是危言耸听。

在新时期,上述观点进一步得到发挥。1989年12月29日,江泽民在党建理论研究班上发表讲话,强调民主集中制与党的政治路线的关系,指出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般说来,什么时候政治路线正确,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也比较好;反过来,什么时候正确地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党的路线和政策就较少出现偏差,即使出现了也易于纠正。”〔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解放思想, 拨乱反正,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政治路线,坚持这条基本路线 100年不动摇,需要贯彻民主集中制来作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执政,党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全面地实施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也被运用到政权建设中。社会主义建设宏伟蓝图的绘制和实施,离不开科学的决策。科学的决策以决策的民主化为前提,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以决策民主化实现决策科学化;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使党的目标变为全国人民自觉的行动;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3.肯定了党内民主在民主集中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没有民主,便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便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集中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以便形成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并坚决地付诸实施,而这恰恰是以民主为起点的。这种思想,邓小平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就作过阐述。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指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5〕1979年3月30日,他又强调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6〕在党内,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地发展民主, 才能极大地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为此,十四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以引导、保护、发挥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而展开。”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比较突出地强调集中,特别强调维护中央的权威,这是因为在体制转换中由于“利益驱动”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必然使全党发扬民主形成的正确决策落空。因此,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本质上正是为了维护民主,维护民主的基础性作用。

4.强调了制度创新对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民主集中制作为原则,是概括的。贯彻落实这些原则,必须把它制度化和具体化。总结历史教训,邓小平在新时期一再强调制度建设的意义和作用。1980年8月18日, 他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形成了好的传统,但没有能够坚持下来,民主集中制没有成为严格的制度。这一方面是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后,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7〕由于制度固有属性的制约,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也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5.归纳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有所规定。新中国建立后,又有所完善。吸收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党建理论的成果,十二大党章从6 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使之成为完备的基本原则体系。其内容是:“四个服从”的原则,其中“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对过去笼统提“全党服从中央”的重要发展;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选举产生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基本领导体制及其内部关系的原则;党的上下级组织关系原则;党的领导制度原则;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是对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继承,又是对无产阶级党的学说的发展。

6.剖析了个人崇拜的危害及其根源。个人崇拜是民主集中制的腐蚀剂,个人崇拜兴,党内民主消;党内民主消,个人专断盛。八大以前对此有所认识,但未能从制度上根本解决。1979年9月29日, 叶剑英发表讲话,在阐述领袖与群众的关系时指出:“任何领袖人物都不是神,都不可能没有缺点错误,都不应当加以神化。决不能贬低集体,贬低群众,任意夸大领导者个人的作用。”〔8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毛泽东的个人专断作了科学分析,指出国际共运史上由于没有正确解决领袖和党的关系问题而出现过一些严重偏差,对中国党产生了消极影响;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存留着封建专制主义的遗毒不易肃清;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未能制度化、法律化,法律也未能取得应有权威。这些分析和论述,对于吸取历史教训,其意义和作用都是深远的。

(二)

基于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新时期关于民主集中制方面的制度建设锲而不舍,根据十二大党章、十四大党章,产生了若干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并健全了民主集中制建设。

1.关于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分别是全国和地方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章明确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没有特殊情况代表大会不得延期举行。十四大党章增补规定了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限制其调整的增选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人数,不得超出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1/5。此项规定目的是保证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威。

2.关于选举。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候选人资格限制。实行差额选举。十三大报告提出在近期内应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中央委员会委员。对于选举中出现违反党章的现象,要以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3.关于干部的选拔任用。根据党章规定,1995年2月9日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个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不同岗位所必备的相应资格,规定了选拔任用的具体程序和各项程序必须完成的工作,规定干部任职实行交流和回避,规定了辞职、降职,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纪律和监督。实行这个条例,目的是在干部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得到落实,把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结合起来,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4.关于集体领导和地方党委工作。党章规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十四大党章规定凡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每年至少召开1次改为至少2次。十三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要从中央做起。1987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工作规则(试行)》、《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十三届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试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它是专门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而制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实施领导应遵循的原则、基本任务、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和决策规则、监督和处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实现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

5.关于保障党员权利。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才能使党内民主渠道保持通畅,健全党内民主生活。1994年12月,根据党章,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个条例,具体规定了党员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规定了保护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还规定了实施本条例的程序和责任。

6.关于党内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离不开监督。党章中关于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条文,关于上下级组织之间、领导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的条文,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中关于保障党员监督权的条文,都是党内监督制度的内容。1990年5月,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要求上述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每半年1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其内容之一,就是检查、 总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上述两个方面是新时期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中突出的进展和成就。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建设不能一劳永逸,也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持之以恒。现阶段,民主集中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必须在新的形势下,不断探索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继续完善制度建设。

收稿日期:1997.6.10

注释:

〔1〕《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8、361页。

〔2〕〔5〕〔6〕〔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5页;第144页;第168页;第333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03页。

〔4〕〔9〕〔10〕江泽民:《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1989年12月9日。

〔8 〕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7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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