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构建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相结合的前提下,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构建涉及到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因此,在构建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既要防止集体“吞食”个人财产的做法,以消除农民谈“合”色变的心理,又要避免个人“蚕食”集体财产行为,预防削弱集体经济实力的现象产生。如果说合理的股权种类的设置可以从定性上明确上述关系的话,那么,股权结构的合理界定则从定量上使上述关系明晰化。股权(证)的流动及股利的合理分配则能更好地调动股东投资入股的积极性,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产权制度构建大致包括股权种类、构建形式、股权结构、股权流动、股利分配等五项内容。
(一)股权(证)种类
从目前各地乡镇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情况看,所设置的股类不尽一致,有些还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变动改进,就一般情况而言,设以下几种股类:
1、集体股:主要通过对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资产折股而形成的,它来自乡村社区对企业的原始投入及积累所形成的自有资产,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集体股是农村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采用的,是股份合作乡镇企业的主要股份。很多地方在制定有关股份合作制管理条例时规定,集体股占企业股金总额51%以上,以保证集体的控股权。在实践中,多数股份合作乡镇企业达到了这一要求,有些企业达80%以上。
2、职工(社员)分配股:是把集体企业资产划出一部分并分配给社区内社员职工的一种股份。持股者是本社区内的农民或企业职工,其占有量一般按他们的工龄、职务和贡献来确定。这种股份只有收益权(剩余索取权),即享受分红,一般不能买卖、转让、继承、抵押,这类股东调离或者死亡后,股权应归还集体。
3、职工风险股(或称现金股):它是企业内部职工和本社区成员以现金入股的方式而形成的股份,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办法,允许继承和转让。从发展趋势看,随着乡镇企业经济实力的增强,现金股的发行范围可能会突破社区界限。
4、社会个人股。以现金的形式向社会招募而形成的股份。持股者不受社员资格、户籍和社区的限制,其权益近似于股份制企业的优先股,股东享受优先分红甚至保息分红的权利,当企业清算时,可优先于风险股获得股本偿还的权利,但其股利受到限制。设置这种股份的主要目的是增强企业以股份融资的功能,突破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在速度和规模上的限制,从外部开辟了股金来源;同时,借助社会个人股东的监督作用,有利于转移企业经营机制。鉴于目前乡镇企业资金缺口大,通过这种股份可以尽可能多地吸引社区外资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其份额将逐步缩小。
5、社会法入股。本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法人投入的股份。
(二)构建方式
按照股份合作乡镇企业股金来源,可将其组建方式分为三种类型,即折股型、集股型和参股型。
1、折股型。是指在原乡(镇)村所属集体乡镇企业为了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并拓宽融资渠道采取的一种形式。通过资产评估-折股-配股过程建立该类企业,其资产评估一般是以企业存量资产的重置价值为基础,参照折旧程度,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现价值。在股权的确定上,一般是把企业资产的净值按照“三、七”比例分别划为职工分配股和乡村集体股。同时,将职工分配股按照职工工龄的长短、工资级别和岗位职务等条件量化到人。对于职工分配股,个人只享受按股分红的收益权,而无所有权,并不准买卖、转让和继承。职工个人在分得分配股的同时,再向企业投入相同数额的风险股,这样把原有企业转换为股份合作企业。
2、集股型。新办乡镇企业时采取的一种形式。各产权主体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采取法人投资入股,入厂职工“以资带劳”或“以劳带资”的形式,按参股各方所投资产的价值,确定股份,按股分红。
3、参股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集资入股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是国有、集体、个体产权之间相互参股,亦有些外资企业与它们之间互相参股而形成的。其生产要素的组合突破了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在财产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实现法人资产的联合。
(三)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指各种股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在股金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股权表面上是各种股权之间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或结构关系),实际上却隐含着各种产权主体间的权益关系。换言之,股权结构的变动相应地会引起产权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变化。譬如,集体股股份额的比重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表决权和股利分配权等),从而制约着其它股类所享有的权益。规定集体股份额占股份总额的51%以上,实际上就是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护公众的经济利益,防止两极分化。事实上,即使集体股在总股金额中的比重不及51%,但只要集体能控股,比如,一般来讲,集体股占30%,亦可达到上述目的。
对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产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的分析,可借助股权结构指标,即各类股金占股金总额的比重。具体可考虑采用以下5项指标:
这一指标用于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考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及发展方向。
反映了企业在社区外融资的能力以及企业股份的分散程度。
上述五个指标中:(1)、(2)两项反映了公股在企业总股份中的情况,(3)、(4)、(5)三项则反映了私股的情况,综合起来,可以判明企业是否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的多元(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
下面,以山东淄博周村区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为例,来分析其股权构成情况,见表。
从表中看出,周村股份合作乡镇企业的股份构成中,公股份额相当大,拥有绝对控股权,私人股的份额很小,1992年在1.81亿股金总额中,集体股金占89.3%,社团法人股金占6.8%,职工股金占3.4%,社会个人股金占0.5%。从趋势看,与1991年相比,集体股金和社会个人股金所占份额分别增长了2.1%和0.3%,而社团法人股金所占份额下降了2.5%,职工股金所占份额持平。
(四)股权(证)流动
股权(证)流动指股权(证)的继承、转让和交易。
如何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证)流动机制,这是一个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就股份制企业来说,股权流动会促进企业完善经营机制,转换、分散风险,克服短期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股权证市场价格的波动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优劣,经济效益高、实力强,则股票的价格就上扬。反之,则股票价格下降。允许股东采取“用脚表决”的方式来避免投资风险的办法是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我国乡镇企业实行的股份合作制既有“资合”又有“劳合”,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融合体。因而,其股权证的流动既要受到合作制的约束;又要适当引入股份制的流动机制。换句话说,应依据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来构建股证流动机制。
周村区股份合作乡镇企业股权构成情况表
注:表格数据引自“山东淄博周村的抽样调查资料”
1、股权证流动性须因股证种类而异。多数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规定:职工(社员)分配股享有获得股金分红的受益权,但不能继承、转让、抵押、出售。持股者户口变动或自然死亡后,股权交归集体。这是因为,这种股份不是社员投资形成,而是原有集体资产投股成的,实际上是取得收益分配资格的凭证,其所有权仍留在集体,其目的在于使集体所有的资财不被分割。维护社区界限、社区利益。对于社会个人股,很多地方给予优惠政策,即允许入股资金经过一定时间(一般三年)的使用后申请退股,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尚处在刚刚兴起阶段,广大农民对风险性投资还有顾虑,股权又不易转让,如果没有退股制度,反而难以吸引资金,但考虑到企业经营稳定性与退股之间的矛盾,一般都规定每年的退股量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于职工风险股和社会法人股应允许其流动,因其与股份制企业中股票的特征很相似,允许它们流动一方面使股东可以依据企业经营状况转移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了条件。
2、股权证流动的形式。目前,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的股权证流动方式主要有市场交易和非市场交易二种方式。
(1)市场交易方式:在社区范围内建立证券交易所,为股权的流动创造条件,使少数实力强的股份合作企业的股票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转让。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股东抽走股金而破坏企业经营稳定性的风险,许多地方建立了证券交易所,使股权(证)的转让成为可能。(2)非市场交易方式:在那些未建立证券交易所的地方和那些还没有资格上市的股票,当社员要求退社或人员发生流动时,其手持风险股经股份合作公司核准后,允许有偿转让社区或本企业职工,做到人走资金不走,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五)股利分配
1、股利总额的确定
股利总额受企业税后利润总额和税后利润总额中股利的比重两个因素的制约。
在税后利润总额既定时,股利总额决定于股利占税后利润总额的比重。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通过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指出:“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余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一般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福利之间的关系。目前,有一些股份合作乡镇企业的股利分配中超过以上规定,由于各地条件差别甚大,上述规定是指导性的,应允许因地制宜,因企业而异地确定税后利润分配项目的比例,但必须正确处理按股分配按劳分配的关系,应根据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而定,并适时调整。
2、股利分配的原则
(1)风险原则。股利的分配必须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沾,股利的多少随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变动而变动。有些企业发放的具有保息分红性质的股证以便扩大融资范围,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2)同股同利原则。这是实现股权平等和保证股东权益的基本要求。
(3)股利率低于资金利润率的原则。这是处理好积累与消费关系,实现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3、股利分配形式
股利的分配既关系到股东有经济利益,又关系到企业的筹资、用资等方面的问题,必须采取恰当的分配方式。
(1)现金股利。是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股利。具体作法三种:一是股利分配率固定的支付方式;二是梯度上升股利支付方式;三是与市场利率相关联(比照)的支付方式。
(2)股票股利。指股份合作企业用追加股票的形式替代现金股利,其方式有二种:一种是送股,即将企业公积金转化为股本,按照增加股票的比例派送给股东;二是配股,即指股份合作企业在增发股权证时,以一定比例按优惠价格配给老股东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