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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人们在谈论分配问题时总是这样认为:资本主义搞的是按资分配,而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了一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应地在分配制度上也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改革新举措,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有关原理是否相矛盾?应当怎样来正确理解呢?本文就此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
什么叫生产要素?所谓生产要素,即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必需具备的基本因素。它主要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两个方面。只有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在生产过程之中时,它们才能成为现实的一般生产条件。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或基于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它们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方法也不一样。比如在原始社会里,生产资料归公社成员集体所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就是直接的结合。而在阶级社会里,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都是在阶级压迫和残酷剥削下强制实现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有可能把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起来。
值得指出的是,在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生产要素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人们不难发现,从金融、房地产、技术、专利到信息、劳务、人才和管理等,几乎无所不包,都可以进入市场成交。
二
众所周知,分配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能否正确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收入分配领域里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多。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不要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所有制实现形式决定具体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马克思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中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里说到的生产形式,具体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条件的一定社会性质”。生产条件,指生产的劳动力条件和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以及与它们相结合的一定方式。生产条件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生产条件的这种社会性质,又是以生产条件的分配性质为前提的。二是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一定关系,也就是与生产条件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如我们在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中所看到的那样,资本家凭借着生产条件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价值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上述这两个方面构成特定的生产形式,也就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形式。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要素的分配表现出双重形态。一方面,由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这个范围内改变了过去那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不可能再出现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去剥削另一部分人,也就是排除了这种生产条件分配形式对产品分配的影响,因而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但在这个公有制的主体范围之外,在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中,比如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以及私营个体经济中,这种生产条件分配的情况就复杂多了。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讲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因为还有按经营风险来分配的情况等。这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这些分配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生产条件的分配又表现为要把社会劳动总额(相当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按比例分配给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形式。关于这一点,由于我们放弃了那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计划经济管理办法,正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就不能不影响到产品的分配,如具体的分配结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等。比如说,在所有制结构形式和经营形式多样化的基础上,就要进一步完善分配结构,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分配原则和分配政策上,既讲效率优先,又要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具体分配方式上,就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使得收入分配办法更加灵活多样,劳动者既可以取得按劳分配的收入,又可以取得按资分红的收入。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包含了按劳分配的内容和要求,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且都要按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去办事。
三
怎样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在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已经明确地采用社会主义“资本”一词代替过去常用的“资金”二字。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资本”范畴也有一般与特殊之分,社会主义的资本和资本主义的资本都是“资本特殊”,它们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都能使价值增值。要说二者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这个价值增值额的归属情况大大不同了,这需要另作具体分析。我们这样来理解,关于如何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凡是进入市场的生产要素都具有相应的分配收益权。如前所述,它们参与收益分配同劳动创造价值论并不矛盾。如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生产资料,它本身就包含着一定量的过去劳动(即物化劳动或死劳动)。从市场体系的构成看,进入市场的不仅包括物质性商品(如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还包括一切可以用来生产物质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济资源,如资金、劳务、信息、技术及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如果不承认它们的收益分配权,还有多少人能够自觉自愿地无偿提供呢?
其次,如果把这些生产要素当作资本看待,它们的所有者就是要凭借其所有权参加分配。如国家、集体或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入股、购买债券、银行储蓄,就要获得股息、利息和红利等;国家和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单位集体和私人出租房屋以及转让闲置设备的,就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房地产费用和租金;那些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信息、技术服务的,也要收取信息、技术转让费和服务费;等等。
第三,生产要素的收益分配数额,要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来实现。生产要素的这种收益分配或者称之为它的价格,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着它们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类似于简单商品经济中通过市场价值实现,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通过生产价格实现的方式,共性之处就在于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四,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在依法保护其合法收入的同时,也要依法整顿其中的不合理收入,并逐步调节那些过高的收入。这样,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