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拉走后怎样”:妇女解放、婚姻自由及阶级革命——以鄂豫皖苏区为中心的历史考察(1922~1932),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鄂豫皖论文,苏区论文,走后论文,阶级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妇女,赶快要觉醒。汇入工农兵,参加闹革命。争自由,谋解放,还得靠自身,团体要结紧,万众一条心。推翻旧礼教,废除包办婚,自由恋爱,男女平等,建立新家庭。
姐妹,你再听分明:脱掉自身苦,还得想他人。齐努力,尽所能,解放天下人。政治都有权,法律都平等,经济能过问,教育也有份。新的社会,新的制度,当家作主人。
——大别山地区革命歌谣《妇女赶快要觉醒》
一、置入阶级观念:妇女解放运动的大转向
当中国历史转入近代,剧烈变局使忧国忧民的知识精英深信,我们“民族久患偏废”、“男女未能平均负责”,乃中国“积弱之原因”。①于是,他们大力倡导、推展、践行妇女解放运动的试验。应该说,这股妇女解放潮流主要目标是将妇女从传统宗法共同体夫权、父权、族权三权中解放出来。它凸显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恢复妇女社会权利,以实现女性作为社会人的价值而进行社会革命,目的是促使广大妇女脱离宗法共同体的樊笼,重新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又十足表明妇女个体及群体的身体与国家的命运已相互勾连,且受国家权威主宰。正是在提倡国族至上原则的主导下,20世纪之前及进入20世纪之初相当长时间里,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在女性人格独立、男女教育平等、男女社交公开、女子经济独立、女子婚姻自由、女子家庭变革、女子参政、女子生育节制、废娼、儿童公育等女权方面做了颇多努力。据陈潭秋观察,20世纪20年代,“妇女运动”已经成为“社会运动中很重要的运动”。②不过,随着激进民族主义及马列主义的广泛传播,期间中国启蒙解放路径已从人文主义的个人自由主义式启蒙转向了唤醒大众政治、激发阶级和民族意识式的集体主义启蒙。胡适1933年曾在日记中记载,这种启蒙转向大体可以1923年为界,分两期:前一期“从梁任公到《新青年》,多是侧重个人解放”;后一期则是“集团主义(Collectivism)时代。1923年以后无论为民族主义运动或共产主义运动,皆属于这个反个人主义的倾向”。③因此,随着这种启蒙思潮的流徙、转向,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也表现为一种新趋向,开始注重群性,忽视自主个性,这包括置入阶级性。这种阶级性,按照马列主义观点,是由人的阶级地位决定的,反映了本阶级的特殊要求及利益。
1922年元月,李大钊在上海《民国日报》发文,认为:“二十世纪是被压迫阶级底解放时代,亦是妇女底解放时代。”④基本来说,自那之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开始置入阶级观念。妇女群体应该作为被剥削阶级去联合争取自身解放:
女子从古就是劳动者,先前做家庭中的无报酬的劳动者,现在做资本家的工钱劳动者。我们女子有女子的历史的使命。这历史的使命是什么?就是依据阶级的觉悟为阶级的结合去推倒资本制度。⑤
既然妇女已经被划入被压迫阶级地位,那么妇女自身就应该努力参与国民运动,并且自觉救赎、解放与改造自己。1923年后,国共走向合作,妇女作为被压迫阶级推倒压迫制度,女权运动当然就应该与当时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运动勾连起来。向警予在鼓吹妇女解放运动时就说:
必须乘着国民运动的长风才有日进万里的可能,所以真正热心妇女运动,真正了解妇女运动的妇女,必须在每次国民运动中表示妇女的态度,提出妇女的要求,显现妇女的能力,使妇女成为每次国民运动中间的劲旅。这样一来,事实上证明了妇女的国民的权能,而同时这个权能又就是妇女本身利益的担保。故真正热心妇女运动了解妇女运动的妇女,对于国民运动必热烈的参加,而且要做其中的劲旅。⑥
这种犀利言辞,无疑已透露出:妇女是被压迫阶级,妇女应该本着救赎自身利益而参与国民运动,并成为其中的劲旅分子。这样,妇女解放运动即被纳入国民运动,其目标既注意妇女群体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极为关照政党革命策略、理念与目标。
有关国民党改组前应对妇女解放新思潮历史情况,吕芳上在其《革命之再起》一书中辟有专节翔实论述,⑦本文因侧重点在中共,故在此不再赘述。
中共在妇女解放语境下,一直扮演着欲将中国妇女从种种枷锁及苦难的深渊中拯救出来的救世主角色。它既带有“五四”色度,同时亦深染苏俄色彩。国共合作前,中共受马列主义意识形态启发,认为先前“五四”式的女权运动基本都是不成功的。换言之,中国的“妇女解放要在社会主义的社会,才能完全实现”,是“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⑧因此,劳动妇女只有进行阶级斗争才具有重要性和意义。于是,中共在革命践行中,开始成立妇女委员会,集合女权运动党员,出版专门刊物,系统地指导全国妇女日常生活及妇女运动,提升一般性的妇女运动宣传口号,如“全国妇女运动的大联合”、“打破奴隶女子的旧礼教”、“男女教育平等”、“男女职业平等”、“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男女社交自由”、“结婚离婚自由”、“男女工资平等”、“母性保护”、“赞助劳动女同胞”等,而增加了“打倒军阀”、“打倒外国帝国主义”口号的宣传更是响彻有力。⑨国共合作时期,妇女解放运动也表现为国共合作态势。不过,此时的中共基本是挂着国民党招牌从事妇女运动,就不免与国民党发生“争权”及重视上层不重视下层工作趋向,这当然招致中共上层的不满,因此践行中中共上层基本都是具体工作的实际指导与强调:要注重妇女群众,避免“机关运动”;要注重“各阶级妇女及各妇女团体间的联合战线”;要注重“劳动妇女和女学生”;要注重“妇女出版物的妇女群众化”;要注重完善妇女机构;要注重“发展党员和养成妇女运动人才”等。⑩最为重要的是,须努力使:
一般妇女团结,觉悟起来,自动的扑灭潜在他们生活中的封建势力——旧礼教的一切束缚人思想的风俗和习惯。
与世界一切被压迫阶级联合起来,推翻了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11)
即便如此要求,实际地方妇女工作还是不尽如人意地被忽视,这个后文会提到。国共分裂后,中共六大《妇女运动决议》又回到国共合作前的表述基础,对过往妇女运动提出了批评,认为以往“工作上多偏重于资产阶级妇女与小资产阶级妇女群众,缺乏广大的劳动妇女群众中的工作”,并说那种“离开政治,离开革命以和平的方法和宣传以解放妇女”,“完全是空想”,现在,“中国革命的阶级分化反映到妇女运动的分裂”,“党的妇女运动应群众化与无产阶级化”,应该使广大妇女明白“只有苏维埃政府,是能实现他们的利益而能解放他们的政府”,“只有共产党,只有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才能完全解放妇女”。(12)这无疑表明,在中共的理论视域里,夺取政权、建立苏维埃政府,已幻化成为实现妇女解放伟大图景的根本途径。由此,包括妇女解放运动在内的中共群众运动,就被周佛海等人批为彻头彻尾的“工具主义”。(13)
这样,在原先国族至上原则继续主宰下,追求女权解放的妇女运动,在阶级观念置入过程中,已悄无声息地转变为唤醒被压迫阶级妇女群众为自身解放而投入轰轰烈烈的共产主义事业,至此,新国家主义及共产主义的连属目标成为妇女解放依据的精神已表露无遗。
那么,“娜拉走后怎样”?(14)接下来笔者以鄂豫皖苏区为中心,进行深入的质问与检讨。
二、“娜拉走后怎样”:鄂豫皖苏区一瞥
国共合作破裂之后,中国大地的多个角落爆发了轰轰烈烈的苏维埃革命,而鄂豫皖苏区就是其中一块重要的革命根据地。就鄂豫皖苏区革命根据地而言,它是中共推展苏维埃革命的产物。其持续的时间段大概从上个世纪20年代到1932年10月红四方面军反“围剿”不利不得不远走他乡为止。其主导地域空间主要是大别山区,但演变极为频繁。它最初是在中共领导下,先后由黄麻暴动、商南暴动、六霍暴动烈火燎原而成的一块优越地带的革命根据地,战争状态下,其大小变化不定。直到1931年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由河口迁入新集,定新集为省会,包括光山、罗山、商城、新县、固始、六安、霍山、霍邱、金寨、英山、黄安、麻城、黄陂、罗田、孝感、黄冈、黄梅、广济、蕲春、蕲水等县,全区行政区划共有二十余县,苏区四周各县均为不完整地区,各县城曾被红军占领过,有七个县全境为苏区中心巩固的根据地。(15)
随着鄂豫皖苏区的不断形成,中共的妇女解放事业也在此不断得到践行。不过,相较“五四”年代的女权运动内容而言,其妇女解放运动工具主义色彩更浓,主要包括男女平等、妇女婚姻自由、妇女生产、妇女救护、妇女宣传、妇女侦察、妇女参政、妇女参军、妇女拥红、废娼及儿童公育等方面。
当时,关于乡村“妇女解放”口号的宣讲确实与“打倒土豪劣绅”口号的宣讲频率相差无几,这内在的缘由是,中共进行的虽是以男性为主体的革命运动,但是妇女在革命运动中却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那些与“地主妇女们”相对应的群体——“农民妇女们”。他们在激烈的革命运动中,并未脱离权力支配的路轨,反而是更为巧妙地被纳入苏维埃政权及权力支配的党政军群体系中。
中共在建立、维系扩张性苏维埃政权过程中,确实努力化解旧传统对妇女个体及群体的垄断及支配,但在这个过程中,也赋予了妇女许多新的政治使命,即试图通过妇女来动员民众革命,使不断政治化、使命化及工具化的妇女身体,在苏区动员上发挥效力。实事求是地说,妇女在这个不断政治化、使命化及工具化的过程中,自身也并不全然只觉压抑与愤懑,他们同时亦感受到过去所没有的欣喜、欢悦,而这一切又都没有逃出革命所带来的权力更替轨道。这样,妇女从一种枷锁中被解放出来,没等自由、自治的品性养成,又很快进入了另一种体制。至此,妇女革命运动逐渐抑制、压倒甚至颠覆妇女启蒙运动,这两者的牴牾、拮抗及对流过程,增加了历史运行的复杂维度。
但是,鄂豫皖苏区妇女运动,起初开展得并不尽如人意,有些地方甚至取消了妇女运动。如何玉琳1929年9月8日给中央的报告就称鄂东北特委“党是一般的不注意妇女运动”。(16)在皖西,直到1931年4月,“有许多地方取消了妇女工作”。(17)这些地方为何取消、忽视妇女运动?原因其实很简单:一方面是“以为妇女没有什么大作用,而且又要多费工夫去做”;另一方面是容易“发生奸情引起群众反感”,所以“忽视妇女运动”。(18)但在中共上层的不断教育、纠正及施压下,后来苏区的妇女运动才逐渐改观。1930年4月,湖北省委认为“广大劳动妇女群众已成为革命运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者”。(19)1930年12月,鄂豫边特委也说:
妇女斗争每一发动,即表现异常积极,时常走上了农民的前线,农民反而落后了。同时也因为这种关系,农民感觉妇女斗争过于激烈,常有不满意的表现,但妇女却还是毫不顾忌的。(20)
就其成果而言,这与中共及苏维埃政府的号召、要求及命令是分不开的,而这些被动员起来的妇女,就其革命时期承担的工作来说,又都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保卫有关。
比如生产方面,在残酷战争环境下,解救粮荒及军用物品补充一直是苏区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战争年代,因绝大部分男性农民参加红军而减少了参与生产的劳动力,“枪械”与“锄头”、革命权与劳动权就不免发生冲突。为克服困境,与男子一样分到土地的妇女在苏维埃政府的号召、要求下,就勇敢地走出家门,承担起发展农业及军用物品生产的任务。苏维埃政府称“反对粮食恐慌,是革命中重大任务之一”,所以必须号召妇女“应用尽可能的力量参加耕田,特别是要复种瓜菜杂粮,以及短期间可以收获的食物,如热水萝卜等,进行生产比赛”。(21)
一九三○年,在苏区党和政府的组织下,黄安、麻城、商城和霍山等县,妇女普遍地参加了生产,除犁田等重活外,插秧、车水等都能干,特别是放了脚的二十岁左右的女子,挑粪、担柴几乎象男子一样。一九三一年上半年,“青年妇女多半参加了生产队,少年先锋队组织中,十分之八是女子,如罗山少先队模范连全连是女子……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到一九三二年秋,在鄂豫皖中心苏区,妇女几乎成了生产中的主力军。(22)
另外,在军用物品生产上,鄂豫皖苏区“兵工厂、被服厂、缝纫厂都有大量女工,像河口八一针织厂,除少数领导是男同志,百余名工人都是16~20岁的女工,专做单军服”。(23)可见,在战争高压环境下,苏区妇女几乎成为主要劳动力。
而毋庸讳言的是,当妇女进入苏维埃体制,推展革命运动时,并非总是那么心甘情愿,尤其是在密集的组织化动员机制之下。比如苏区妇女从事的最为重要的工作——拥红、扩红方面。据当时的档案文件记载:
(鄂豫边政权建立之后)赤区妇女斗争情绪最为高涨,特别是拥护红军的工作,她们认为是她们的中心工作,如组织洗衣服、做鞋、慰问等队,经常帮助红军、医院伤兵,他们时常积钱送去,伤兵被卧大部份是他们负责,鞋子也大部是他们负责,并经常慰问红军家属,组织代耕班,替代农民种田等。(24)
这其实还是妇女动员过程中非常光鲜的一面,其实当时散落的抵抗因子也存在,需要分析其中隐含的内情。比如刘敏,据他回忆,他18岁受人影响准备参加红军时,父母就想用婚姻打消他这个念头,但是结婚后,他还是毅然决然地去参加红军,当他瞒着家人到区苏维埃时,他的母亲、媳妇也都跟来了,不让他走,还“又是哭又是扯”的。(25)再如陈锡联,据他回忆,他14岁时,为生活所迫,想找条出路,因此决定参加红军游击队,但因家里未有务农的主劳力,因此母亲死活不同意,而且为防备他悄然溜走,每天晚上母亲总是等他睡着了才睡觉,后来干脆又把自己和他的手捆在一起睡觉,目的就是防备他溜走参加红军游击队。(26)这些是人之常情的实例,并不是个案。涉及乡村人情与亲情问题,这是非常复杂的。亲情、人情可以成为民众动员的催化剂,同样,也可成为民众动员的羁绊。这样,为扫除此类羁绊,当时苏维埃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普遍“带有分派和命令式的色彩”,因此造成“有部分的妇女,见丈夫去参加红军,便扯着丈夫哭,或丈夫走后去吵乡苏维埃负责人,要负责人写信叫他丈夫回家,甚至丈夫走后在家中咒骂等”情况,这种被中共称为“只图个人舒服,不管阶级利益的幼稚观念”的例子档案中屡见不鲜。(27)在皖西北,因地方苏维埃政府“不是用宣传教育鼓动的方法”,而是通过“一种命令式的强迫”拥军,而一旦妇女将拥军物品交付苏维埃政府后反而有不少被政府工作人员挪用,所以在反感与戒心综合作用下。“有些妇女不是自愿的参加”拥军工作。(28)可见,这种消解拥红、扩红的事例不占少数,不然中央分局及其相关文件不会多次强调妇女的拥军、扩红工作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重要性。
按照福柯利用权力关系来论述权力的解释图式理解:
(权力)只有依靠大量的抵抗点才能存在:后者在权力关系中起着对手、靶子、支点、把手的作用。这种抵抗点在权力网络中到处都有。(29)
应该说,在中共苏维埃政权不断深入乡村并对妇女个体及群体进行规训的过程中,散播了不少非规则的、变动的、暂时的、强度不同的抵抗点,这肯定给中共妇女动员带来了困境。可相比中央苏区而言,鄂豫皖苏区档案资料存世不多,所以此处难以做到“深描”苏区妇女革命的微观动员机制及夹杂其间的两难困境,只能对苏区权力网中妇女所承担的繁杂工作进行简要勾勒。其实也远不止这些,她们还参与各种其他政治及经济动员,比如在选举运动、宣传运动、监察运动、节约运动、识字运动、借粮运动、捐粮运动、春耕运动、秋耕运动、礼拜六运动、代耕运动、查田分田运动、肃反运动等运动中,都能窥见她们的身影。而这些被动员起来的妇女,就其革命时期承担的工作来说,又都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保卫及维系相关。由此可见,对于逃离宗法共同体三权侵压的妇女而言,革命并未给她们带来个性解放,相反却是另一种宰制——国族共同体宰制的开始。
这样,我们应该对这个妇女解放声称有更多的检讨与审视,它或许如台湾学者黄金麟先生在研究中国近代妇女解放这一命题时所言:
不是个刻意的谎言,但也不见得能开出美丽的花朵。涵存在其中的,可能只是政治宰制和纪律化身体的重复操作。
解放其实只是另外一种宰制的开始。它所启动的不只是一场革命,一场名义上关乎财产关系与身体自由的革命,它同时也是一次对身体的刻意雕琢和宰制。不管在战略和战术上,这种雕琢和宰制都是革命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30)
为深入分析此文的问题,下面就大别山区妇女解放的核心命题——国族导向的婚姻自由问题进行个案探讨,以期透视中共妇女解放事业的微观动员机制及两难困境。
三、革命动员:婚姻自由与阶级革命
(一)革命动员与婚姻自由
鄂豫皖苏区革命一般是由来自大别山区地富家庭的中共革命知识分子引入的。早期这些带有浓厚“五四”色度及苏俄色彩的中共下乡革命知识分子在乡村更多推展的还是政治革命,社会革命只是配套工程。在推展社会革命的过程中,求自由、求解放是其宗旨。就社会革命具体工作而言,很大部分都是为铲除传统“三从四德”儒教伦理及传统婚姻形式来破除人身依赖关系,因此乡村民众动员中就多以纵欲式的“自由”、“解放”为口号。而对于参加革命的男男女女来说,革命就理所当然包含着婚姻自由,某种程度还有性解放的意味,即“三从四德坚决要打倒,不要学封建大脑”。(31)这样,革命首先需要允诺自由、解放体验做铺垫,同时也带来自由、解放体验。如此,中共妇女解放事业的核心命题——婚姻自由问题,在中共革命视域里,就不再只是一个传宗接代或满足个人情欲的私领域,它变得极为政治化而成为中共撬动乡村革命的一个杠杆。
起初,早期中共革命知识分子下乡,因为更多推展的还是政治革命,社会革命只是配套工程,所以着力点基本都放在打土豪、分田地、颠覆乡村原有社会权力体系方面,却没有“提高反对家庭的口号和离婚的口号”。(32)只是利用当地“拜干娘”及其他日常行为轨制接近妇女群众,大力宣传破除封建礼教,反对缠足、穿耳、束胸等陋习,提倡剪发、放脚、破除童养媳及买卖、父母代订婚姻等,以期打开乡村革命局面。(33)践行之中,乡村婚姻观念的确有所改变,如童养媳及落后婚俗次第被废除,不少妇女开始“要革命追自由”。(34)
为了廓清此问题,笔者就大革命、暴动及苏维埃革命不同时期,挑选些许普通个案来剖析。
大革命时期,以罗田宜林肖家河妇女杨兰为例,据欧阳明、何之纲回忆:
(杨兰)幼年就被破水沟金家抱去做童养媳。长得健美俊俏的杨兰正值豆蔻年华,碰上大革命狂飙兴起。她的乡邻,时在武汉求学的金瀚高、何笃哉等一批先进青年回罗田、黄冈闹革命。受他们的影响,杨兰砸碎了精神枷锁,冲破封建牢笼,投身斗争行列。在中共党员、省农协特派员金翰高的直接领导下,杨兰发动妇女,组织协会,团结受压迫的姐妹们,向反动的政权、封建的神权、族权、夫权开展猛烈的冲击。不久,她加入了共产党,任中共三里畈特区区委委员,特区妇女协会副主任、平湖区妇女协会会长。成为罗西北地区妇女运动的骨干。(35)
暴动及苏维埃建立时期,以周东屏、汪孝芝为例,据13岁被骗卖为童养媳的六安金寨人周东屏回忆:
(商南暴动)苏维埃政权成立后,男女老幼都组织起来了,我们家乡的妇联主任方慧兰常常向我们这些小姑娘、小媳妇讲些革命道理,当我第一次听到“打土豪、分田地”、“妇女解放”、“男女平等”这些口号,感到很新鲜。特别是她告诉我,苏维埃政权将公布法令,废除童养媳制度,这对我产生了极强的吸引力。我明白,要摆脱苦难的生活,只有参加革命。(36)
周东屏参加革命后从事救护工作,亦动员不少被压迫妇女参加革命,后来还与徐海东结为革命连理,共同开展革命工作。关于这一点,另外一个生动的故事或许能展现出一些连锁性概貌。据皖西老苏区妇女干部储鸣谷回忆:舒城晓天猫儿岭汪孝芝,1890年出生,本是童养媳,但性格倔强,受不了封建礼教的束缚,毅然离开婆家来到六安县境埠塔寺一带流浪、谋生。因她懂得一点中医草药治病的知识,又拜师求教,便能够在前河两岸过着半乞讨半行医的生活,她在行医中,多用草药单方给穷人治病,十之八九都能治好,又不收人钱,因此人缘、口碑极好,被尊称为“仙姑”。1928年,皖西地区党组织决定在六安、舒城交界地方建立党组织,开展革命活动。当中共了解到汪孝芝出身贫寒,符合阶级成分,又倾向革命,且有很好的群众基础时,区党组织便派高伯民、马霖两同志去联络、交际与发展。于是,她接受党的教育,懂得了革命道理,就下决心跟党走。因其工作积极,后加入共产党。又由于她平素对群众很有感情,她的话能够打动人心,所以工作很有成效:
(六安)陈家河那里有个童养媳出身的寡妇,受尽封建制度的压迫,连个名字都没有。在汪孝芝的启发下,终于挣脱了锁链,参加了农民协会,还取了个徐大宏的名字。在前河两岸,在汪孝芝的帮助下,投身革命洪流的受苦受难的妇女何止成百上千。(37)
此外,张尚文七岁就做童养媳,经历了大革命、暴动及苏维埃政权建立、维护三个阶段。据张尚文回忆:她老家在安徽金家寨南溪汪家冲山坳里,有过十年童养媳生活,经常受婆婆虐待,后在一位走乡串户共产党员何同志的启发下,走上革命道路,不但自己加入了中共,还带领家人及其他童养媳妇女加入中共及农民协会,使农民协会会员像滚雪球一样增多。商南暴动后,她又被选为苏维埃政府副主席,不久,调到红军宣传队工作,并任队长,在任宣传工作期间,认识了中共赤南县委委员王乃应,并结为革命连理,共同开展艰苦的革命工作。(38)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其实,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一些落后婚俗,比如童养媳婚俗极为盛行,大别山区也不例外。在大别山区,因贫穷及重男轻女观念交合影响,不太富裕的家庭多收养童养媳,基本都是抱回来、捡回来及买回来的女弃婴。这些女孩被领养后,一般不让出去求学,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以减轻家庭负担。如遇上恶婆,不视为己出,就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而过着相当悲惨的生活。等长大到一定年龄时,就要与婆家儿子圆房。圆房那天,童养媳与婆家儿子只需换上干净的新衣,办几桌简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即可,婚事极为简单,不但省钱而且省事。当然,如小女孩因未有爱情及其他原因不肯时,婆家一般采取强迫手段圆房。所以这些童养媳,从小就被迫扮演小媳妇的角色。当这些扮演小媳妇的童养媳及其他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妇女,在中共革命下乡宣扬及践行婚姻自由的实践中,确实难有抗拒力。这样,在“模范—效仿”机制运作下,原有的乡村人际关系被蒙上了一层组织面纱。革命正是通过这层组织化的乡村固有人际网络发挥效用,使受压迫的妇女得到了解放与自由,而她们一旦获得自由与解放,革命的热情自然也就像火山一样迸发出来。如此,中共利用婚姻自由达到革命动员的目的,其绩效确实有目共睹。
当成规模的苏区建立之后,为巩固这种动员成果,苏维埃政府出台的婚姻法令也就比较简单且偏向激进。在皖西,1930年3月8日纪念国际妇女节的大会上,“通过男女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原则”;(39)在鄂豫边,1930年11月前就颁布了“在不妨碍革命进展的条件下,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法令。(40)其实妇女在法律层面的参与同样是一种政治参与,不过,践行过程中,“都是偏于离婚、结婚绝对自由,与男女争平等”等方面,(41)原因是,如动员妇女革命,就必须打破父权、夫权及族权的干扰。而中共利用婚姻自由及性解放作为乡村革命导引的因子,也确实成效明显。何玉琳给中央的报告称,鄂东北地区“礼教压迫已减去许多,不羞人了”;(42)一份黄安县委的报告称,“农村妇女的封建思想”,是“很容易消除”的;(43)在皖西,“惟自苏维埃政府时,每天都有离婚的案件审判”。(44)从这些资料来看,开风气现象的确很明显,也带来了连锁效应:既带动了被压迫妇女走向革命,又鼓动了与自己有亲缘关系的男人参加革命。新中国成立后武汉大学形成的有关鄂豫皖苏区的调查资料显示:
(当时)新婚制度得到青年男女的热烈拥护,它大大地激起了妇女们的革命热情,推动了许多妇女送丈夫参军或自己参军。(45)
这真是两全其美的事。中共在乡村宣称与践行婚姻自由,一方面使妇女群体第一次在解放自己的战斗中获得了胜利,她们开始享受婚姻及性的解放;另一方面作为回报,被解放的妇女也普遍参与了中共领导的乡村革命运动。
(二)婚姻自由与性散漫
应该说,为动员民众革命而主张婚姻自由的实践往往不是因势利导就能简单完成,革命理想与现实操作之间有很大的落差。
据档案资料记载,中共早期革命知识分子在进入大别山区前,当地并不是平板一块地处于保守状态:
(如麻城南乡)因老板家的人多系经商外出,雇农代理,一切吃的穿的,简直和主人一样,同时得到性欲的解决,有与老板老婆相通的。有与老板的姐姐妹妹相通的。(46)
其实,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传统地方精英的礼教禁忌森严,而农民尤其是贫雇农在性生活方面“比较的有自由。农村中三角关系及多角关系,在贫农阶级几乎是普遍的”。(47)从这些文字记载内容能够透视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确实存在贫雇农的“性解放”与礼教的“性禁锢”的区隔与并行不悖的情况。(48)应该说,在早期中共婚姻观不断社会化的推波助澜下,这些散乱的乡村小传统、亚文化气息很快演变为狂风暴雨,而妇女运动也犹如决堤之江河,中共如将其汇聚成革命洪流,其实绝非轻而易举。
在鄂豫皖苏区,不容否认的是,早期下乡的革命知识分子带来了性伦理上的革命,却也加剧了乡村性散漫,即性浪漫及性紊乱现象,而这种性散漫又绝非现代性自主。
其一,前文所言盛极一时的“拜干娘运动”,后来渐趋“藉拜干娘以发生社会关系接近群众为名,实际是求性爱”。(49)而苏区一般青年“整天就是闹的干娘运动,什么文化运动各种斗争都不晓得做,甚至连口号也规定不到,党内也没有顾及,所以CY工作弄得一塌糊涂”。(50)这样,“‘做妇女运动’成了一句找女人睡觉的流行话”。(51)如此,苏区风流韵事频现,为满足性欲而妨害革命工作的情况自然不少。更为严重的是,红安、黄麻、黄陂、光山等地方党内负责人除最少数以外,“约有四分之三的多数,总与数十、数百女人发生性的关系,因此养成进步妇女向堕落、腐化、浪漫方面走,不严正的看成是一支革命队伍”。(52)这样,“许多乱交的,一切浪漫腐化现象都有”。(53)
其二,在极其艰苦的战争年代,革命者一般无充裕时间及条件恋爱,然后步入婚姻殿堂,但他们的性欲望又是一个生理常态需求,所以为解决性问题,常出现“以至强奸女孩”的情况。(54)中共地方党领导人为制止这种混乱局面,自身也采取措施进行惩治,规定凡是“强奸的枪决”,因此“枪决了上十个同志”,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又为这些性浪漫及性紊乱者叫屈,认为“其实很冤枉,因为在乡间解决性的问题当然很草率,并且农民同志没有时间和手腕去‘恋’,所以解决时必然有点勉强,其实也不是强奸”,(55)且即便强奸农妇是严重犯错误的事情,但在苏区恶劣的战争环境面前,强奸农妇其实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不是反革命的行为,倘若是真实的话,不过没有方法来证明”。(56)这样,处理此类强奸案件大体采取从轻原则。比如对鄂东北特委委员王秀松强奸妇女事件,就作了淡化处理:
王秀松同志因纪律问题(决定为调戏妇女,实际是强奸,因强奸列于枪决,故特别周全说是调戏),引起农民反抗和下级党部的抗议,撤销特委委员职两月,派往黄陂特委办事处充主任。(57)
再如豫南三十二师参谋刘殿元,时常“在农村奸诱农村妇女,士兵非常的不满意,因为士兵犯了受处分,上级犯了,一点处分也没有”。(58)因此,从轻处罚某种程度而言也纵容了乡村强奸案的经常发生。
仔细梳理这两种情况,前一种性散漫状况与苏区男性农民普遍被组织、动员去参军而造成乡村男女比例失调有关。当时,不少留守在家的红属因长年不清楚自己红军丈夫的境遇,就与地方精英党员、农村青年及代耕者搞在一起,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甚至有些农妇还向地方苏维埃提出要与红军战士离婚;而后一种性散漫状况则与中共地方党及红军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满足自己冲动的私欲有关。
总结而言,无论哪种性散漫状况,都会造成严重恶果:第一,造成苏区梅毒病的流行,所以后来张国焘一来此苏区就报告中央并索求“诊梅毒疥疮的医生”;(59)第二,造成乡村残害私生子的现象增多;第三,给敌人制造“共产共妻”谣言提供了凭据;第四,更为严重的是,性散漫销蚀了中共阶级革命热情,扰乱了革命秩序的建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恶果,时任中共中央直属支部书记的邓颖超就曾著文告诫:
在乡村工作的同志……在斗争工作上、生活上、行动上、男女关系上,均应加以注意。极力防止右倾、怠工、腐化、浪漫等不正确的倾向。(60)
仅中共上层的谆谆告诫、教导,作用其实并不大,而革命带来的性散漫及连锁反应,又亟待解决。应该说,当时解决的过程中,地方党并无经验,有的就直接采取传统禁闭方式,有的则是心知肚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继续倡导婚姻自由及性解放,颇为走极端。如在皖西,“对妇女的训练成了严重问题,婚姻问题亦是最严重的问题,霍邱绝对禁止离婚,离婚就要坐禁闭室,并提出婚姻绝对自由,形成两种极端”。(61)更为糟糕的是,走极端往往使问题进一步恶化了。
一方面为动员妇女革命,提倡婚姻自由及性解放,而婚姻自由及性解放,又会造成性散漫困境。一旦这个困境波及地方党团员、红军及红军家属,婚姻问题解决起来就颇为棘手,所以苏区这期间为此也出台了严格规定:“凡是红军战士的老婆,除红军战士自愿外,是不能提出离婚,离婚要经过八方面许可(内人、自己两方面;两个家庭两个方面;两个苏维埃又两方面;两个方面的农村代表与组长等等)”,而严格规定所带来的巨大政治压力又会致使红属“许多自杀的”。(62)即使那些不会自杀的红军家属,也可能搞非婚男女性关系,给苏维埃带来另一问题,即非婚生子问题。一般作为当事人的妇女及家庭为了名誉及声望,常常会戕害私生子,尽管苏维埃政府对此严厉禁止,不少地方还屡屡发生。倘若地方苏维埃允许红军家属再婚或废约,一旦红军战士回乡,发现自个失去了老婆,自家也丧失了劳动力,就会发生婚姻纠纷,这时地方苏维埃的麻烦更大。也就是说,婚姻自由及某种程度的性解放,确实能够动员妇女汇入中共乡村革命的洪流,但是,一旦妇女获得某种程度的婚姻自由及性解放,随之难免的性散漫反过来就会瓦解、腐蚀苏维埃政权及其捍卫者红军的墙角,更深层次还会消解革命正义道德的灵魂。
塞缪尔·亨廷顿说:“成功的革命往往把迅速的政治动员和迅速的政治制度化结合在一起。”(63)因此,苏区婚姻改造及正规化建设极为重要与必要。
1931年春末,张国焘被中共中央派到鄂豫皖苏区领导苏区革命并成立中央分局。他来不久即发现不少党政人员“利用政治势力去勾结红军的老婆”,(64)而“一部分红军干部及战士对妇女的不正确的关系”,也“极严重”。(65)以致时隔多年后,他在其回忆录里仍强调该苏区当时“调戏妇女的事”、“对妇女乱来”及某些高级将领的“姘头”生活现象严重。(66)为解决这些问题,张国焘一来苏区,即决心开展婚姻家庭的改造工程:
规定犯有强奸妇女罪行者,应受苏维埃法律的制裁,严重的要处以极刑。对于妇女的其他非法行为,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制裁。除法律的制裁以外,我们还规定应进行广泛教育,提倡男女的正式结合,并在红军驻地附近和苏维埃政府所在地设置接待室,供有夫妇关系或正式恋爱者住宿和谈话之用。(67)
可见,张国焘这种婚姻改造工程实践主要是想通过完善“立法”与“宣教”两种途径,来解决苏区婚姻自由所带来的性散漫困境。
(三)婚姻改造工程与阶级革命
为解决苏区性散漫困境,张国焘及新成立的中央分局即推展婚姻改造工程,核心要点是通过党政系统自上而下的完善“立法”与“宣教”来解决。
其一,“立法”层面。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中集体通过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婚姻问题决议案,共13条,包括结婚、私生子、离婚及其他相关禁止条款,其目标指向性非常明确:
(一)中国社会存在着很浓厚的封建残余,特别现在男女婚姻问题上面,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买卖婚姻、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重男轻女,等等长期统治着乡村男女婚姻关系。
(二)鄂豫皖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买卖婚姻、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等。男子年龄在十八以上,女子年龄在十七以上,享有离婚、结婚之完全自由权。
(三)婚姻不满意时,都可提出离婚,向苏维埃内务委员会婚姻登记处登记,如有对方坚决不同意时,可以向对方做必须教育工作,按登记条件办理(登记条件另订之)。离婚前夫妻所有财产平均分配,子女给养无论已生、未生者均双方负担。但女子怀胎期内和产生后四个月以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如离婚发生纠纷时(如财产的分配,子女的给养费等),离婚之不同意,或不合以上关于怀胎期离婚条件者,由男女之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法庭解决之。
(四)父母所代订之婚在法律上一概无效。无论男女,对其父母所代订之婚约,随时得提出废除之。
(五)凡男子在十八以上,女子在十七岁以上,经双方同意自愿结婚者,婚姻登记处随时准其登记自由结婚。但未满此年龄之男女,未经相当之离婚手续或男子一方隐有梅毒病症者,概不准登记。苏维埃政府并号召男女群众反对早婚(男女不满法定年龄的)重婚(未离婚而结婚之男女),并禁止隐有梅毒者结婚。
(六)男女主谋提出离婚不得过三次。特殊情形如结婚后发现对方反革命行动及有暗疾者等,不在此例。
(七)如因婚姻关系,男女之任何一方,虐待打骂等行为均受法律之制裁。
(八)在苏维埃政权之下,无所谓私生子。还未经苏维埃登记而结婚所生之子女,不得认为私生子。反对虐待一切此种男女私生子的行为。此种子女的生活费由双方担任。
(九)任何男女凡与未满十七岁的男女性交,一律受法律制裁。
(十)无论男女离婚后,须经过两个月期间始能正式向苏维埃登记正式结婚。
(十一)废除娼妓制,苏维埃对于娼妓实行强迫劳役,对于嫖客得处罚和逮捕,尤严禁苏维埃政权下一切工作人员狎妓宿妓行为。
这些规定无疑表明中共及苏维埃政府严格实行婚姻自由及一夫一妻制,禁止其他婚姻形式。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此婚姻决议案最后两条主要是针对地方党政、红军及红属的:
(十二)提高红色战士政治地位,加紧对红军家属的教育工作,在这种条件下,动员群众的力量,从政治上教育上使红军家属自觉的免除向红军战士离婚;相反的,要使一般妇女自愿的同红色战士结婚。苏维埃政府须积极帮助红军家属改良生活状况。
同时,对性散漫问题也作了规定:
(十三)男女关系在封建长期统治之下,一旦得着解放,而苏维埃政权下的正确婚姻关系还未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的时候,难免不发生混乱现象。只有正确的实行婚姻原则,并向广大群众普遍的教育,自能走入正轨,而且这是婚姻走入正轨的唯一道路。目前苏区男女关系,已经形成了相当混乱的现象,代表大会根据上列各条件反对倾向:甲、必须坚决反对红军家属的勾引行为;乙、反对苏维埃政府下工作人员过浪漫的恋爱生活,来妨碍革命工作的倾向;丙、反对未满法定年龄性交,妨碍身体发育;丁、反对藉口婚姻自由中所引起的婚姻混乱状态,因而主张限制婚姻自由的倾向;戊、反对因为离婚所引起的行凶的行为的倾向。(68)
其二,“宣教”层面。婚姻决议案通过不久,中央分局即在地方上进行宣教,这种宣教一般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党政系统贯彻的。比如,1931年7月,中央分局在给皖西北特苏的指示信中即强调“婚姻的无政府状态,梅毒的发展”,“应从教育中来纠正”。(69)而皖西北特苏亦认为,“苏区婚姻的混乱就是一般男女文化程度落后,不知婚姻自由的真意,必须由教育着手,向广大群众普遍的教育,使广大群众彻底明了婚姻自由的意义□□正轨”。(70)
这个婚姻决议案及相关指示,对促成苏维埃运动的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它系统性地从制度层面打开了传统乡村婚姻关系的缺口,让妇女“了解男女的正确的关系,反对早婚,反对浪漫乱交”,(71)并且让妇女有了不少婚姻自主权及平等权。不过,“离婚、结婚之完全自由”仍是其基调,其更多指向的还是动员妇女参加、维持阶级革命。而涉及红属婚姻问题时,其规定又是相当矛盾的。从这些相互矛盾的内容来看,在阶级革命及政权利益面前,婚姻问题只处在从属地位,因为在革命的优位性上,阶级革命及政权利益处在主导位置,而妇女的婚姻问题必须被置放在阶级革命及政权利益这个整体框架中定夺,才具有现实意义及价值。
(四)婚姻改造工程与疯长的人性尾巴
张国焘主政鄂豫皖苏区发起的婚姻改造工程确实对推进苏维埃运动具有正面意义和价值。但由于恶劣的战争环境、乡村亚文化传统及自然条件所限,婚姻决议案及中央分局指示并未宣教到位,即使宣传到了,短期内也无法见效,致使其执行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当时,地方苏维埃面临上级及红军扩红压力,要求保证红军家庭的完整性以稳定军心,也为避免以后红军回乡找麻烦,他们对提出离婚要求的红军家属,总是百般劝说、教育,尽量使其不离不弃。即便如此要求,收效却甚微,并未控制住苏区的“浪漫腐化”问题,连中共的档案文件都不得不承认整个苏区婚姻问题还是“紊乱异常”。(72)婚姻问题“有些成年及苏维埃机关压制婚姻,有的就是专门为婚姻放弃工作”。(73)而中共地方党在处理这些困境时,指出两种极端错误现象:
①、划分男女界限,避免接近,做了封建势力的尾巴;②、过分腐化浪漫,专闹自由恋爱,发现婚姻混乱现象。(74)
因此,苏区婚姻自由与性散漫问题一直伴随存在,前文提到的几点恶果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陂安南地方还是存在不少“残害私生子”的“残忍举动”;(75)苏区性病依然在传播流行;最为重要的是,不同程度地损害了苏维埃政权秩序建构及阶级革命的开展。1931年10月8日钱文华给团中央的报告说:
婚姻问题各地都发生一些奇奇怪怪的现象,恋爱是到处都有,特别是同志和各机关负责人,农村青年男女乱交,杨梅疮在黄、麻、光都有,还有为婚姻死人的(黄、麻、光)。下级苏维埃不能执行婚姻条例,甚至苏维埃委员说媒包办吃酒……等事。
在许多红军士兵过去定了婚的,现在多废了约,但是他回来要结婚,找苏维埃要老婆,骂苏维埃,要杀死与他离婚的(废约)女子等事,在黄安、麻城、光山、罗田等县都是在发生的。(76)
这样,1931年12月中央分局走群众路线,指示地方妇女部:
你们要根据苏维埃所颁布婚姻条例,从宣传教育中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动的起来反对“朝三暮四”、“一杯水恋爱”的混乱现象。如有故意违反苏维埃的婚姻条例,乱恋爱,这无异给敌人以破坏我们政治影响的材料;同时还有残害私生子的事情,要说明这是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玩弄妇女一种残忍惨无人道的遗毒。并且要坚决反对引诱红色家属与红色战士废婚的事情,因为这可以动摇红色战士的革命意志,减弱红色战士的英勇战斗力量。(77)
可以说,直到红四方面军西去时这种婚姻改造工程的制度化规训仍未取得新进展。
如此,革命因允诺妇女婚姻自由及性解放而起,却在性散漫面前遭遇抗拒,于是为继续阶级革命就不得不压抑、征服性散漫,要让阶级性磨灭人性的疯长一面,但疯长的人性散漫却也掉头噬咬阶级革命的崇高性。这样,如朱学勤所言,革命遂与人性咬成一团,成一噬尾运动:革命追逐并噬咬自己的尾巴,尾巴还是疯长,终至尾大不掉——人性的庸俗尾巴颠覆着革命的高尚头颅。(78)
四、结语:反思与两难选择
应该说,如果没有新型国家力量的支持,妇女个体及群体是很难独立对抗历史绵长并掌控乡村资源的权力体系及夫权家庭结构的,然而,这种来自国家力量的支持却不是免费的“午餐”。正如黄金麟所说:
(国家)不是毫无条件地支持妇女的独立与自主,因为以国权来镇压和对抗父权、夫权与家长权的过程,往往是以妇女的人身政治利益作为考量才形成的。在此情况下,国家的主动作为和加诸在妇女身上的权利与义务,只是将妇女从家庭的权力网络中移植出来,放到一个更大、更绵密的权力之网而已。(79)
中共在乡村进行观念灌输、组织进入及利益驱动三要素相结合的政治、社会革命,一定程度上翻转了乡村既有社会秩序及身体作为。中共一方面承续了妇女解放事业,把妇女群体从宗法共同体三权结构中解救出来,同时,又扭转了妇女解放的方向。这种转向,已体认了阶级革命的烙印功能,它服务于革命利益的需要,使建立、保卫苏维埃政权这一铁律及对其萌生的忠诚感得到诱发,并取代传统宗法共同体三权对妇女身体的侵压。
那么这是怎样的一个转变、型塑过程?本文重点从大别山区妇女解放的核心命题——国族导向的婚姻自由问题——进行个案探讨,审视与透视了中共妇女解放事业的微观动员机制及其两难困境。其实,自该苏区生成之际起,阶级革命即与妇女的婚姻自由实践既相伴而生又相悖推进。
早期中共革命知识分子及组织为动员妇女全身心投入革命洪流,在乡村多倡导结婚、离婚绝对自由,在这个中共理想与妇女解放要求混杂、胶着的磨合过程中,确实起到了破除乡村落后婚俗的作用,给妇女带来了些许解放,而解放出来的妇女,也确实充满了革命的积极性。但是此种享有某种程度解放的婚姻自由实践,往往又会带来性浪漫及性紊乱现象,而这种性散漫又绝非现代性自主。当各种性散漫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及解决时,就会反过来销蚀革命热情,阻碍阶级革命实践的推展,同时也会影响苏维埃政权的威信及其政权秩序建构实践。这是最为吊诡的两难困境。因此,革命过程中,中共中央及地方党也曾三令五申要以阶级革命为准,妇女的婚姻自由实践必须被置放在阶级革命及政权利益这个整体框架中定夺才有意义及价值。即便如此要求,两难困境依然无法克服、解决,反而新的规训从力度层面不断加诸于妇女群体,而非纯粹解放妇女,与个性解放更没多少关系。这进一步验证,革命最初需要通过人性的自我表达来启动,但一旦这种自我表达超出了阶级革命秩序建构范畴的模糊边界,革命就会返回来吞噬人性自我的疯长。
因此,革命场域里的婚姻自由实践无疑是一场复杂的实验,对其理解同样也应该具备复杂的历史视角,不可从意识形态及理论出发进行简单的验证式研究。黄金麟先生曾说:
我们很难找到客观的标准来权衡身体的解放。被丈夫和家庭牵着鼻子走,或许不是件令人欣喜的事,但被国家所操控和调动,成为国家竞存的条件和筹码,这个境遇也好不到哪里,生存在1930年代的中国,这个两难不是幻想,而是真实。(80)
诚如其言,反思这种“解放”,有时候并不一定意味着真实而自主性的自由,或许也在背离“解放”的革命初衷。
历史本身的复杂面相如此吊诡,后人在反省历史、检视中共妇女解放、婚姻自由及阶级革命的倡导、实践乃至畸变之真相与深意,对这个新时代的老命题如何跨越历史向度去应对当下挑战不无裨益。
注释:
①谈社英(编著):《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第3页。
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③可参见《胡适日记全编》第6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56~257页。另外,张灏认为“五四”时期颇多人物的思想并非单一,个人主义与群体意识之间普遍“两歧性”并存,见许纪霖(主编):《二十世纪思想史论》上册,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21~24页。罗志田则认为:“或可将1919—1925年间看作两种倾向并存而竞争时期”,“虽然是并存并进,毕竟‘集体’渐占上风,到‘五卅’后,‘个人’基本丧失竞争力,终不得不让位于‘集团主义’。”见罗志田:《从新文化运动到北伐的文化与政治》,载《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140页。
④同注②,第49页。
⑤中国妇女干部管理学院(编):《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1918—1949)》第1册,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年版,第42页。
⑥同注②,第233页。
⑦吕芳上:《革命之再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版,第415~448页。
⑧同注②,第29~30页。
⑨同注②,第68~69页。
⑩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30~233页。
(11)同注②,第760页。
(12)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30~440页。
(13)周佛海:《过去一年革命的失败》,载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1927年12月27日。
(14)娜拉是挪威著名戏剧家、诗人易卜生1879年创作的三幕话剧《玩偶之家》的主人公。话剧主要写主人公娜拉从爱护丈夫、信赖丈夫到与丈夫决裂,最后离家出走,摆脱玩偶地位的自我觉醒过程。这三幕话剧在1914年首次被搬上中国舞台,即成为中国舞台上演次数最多的外国戏剧之一。不过,易卜生是戏剧家、诗人,却不是社会学家,对于“娜拉走后怎样”的命题,他未给出自己的答案。1923年12月26日,鲁迅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文艺会做《娜拉走后怎样》的演讲。从这篇演讲可知,鲁迅敏锐地捕捉到了“娜拉走后怎样”这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并揭示出娜拉的命运:娜拉走后不是堕落,就是回来。因此,可以说,鲁迅就“娜拉走后怎样”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质问及检讨。不过,本文要指出的是,即便有新型国家力量的支持,妇女解放的局面也未必如想象的那般动人心魄。参见傅国涌(编):《鲁迅的声音:鲁迅演讲全集》,珠海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15)参见《鄂豫皖苏区邮电史资料》,武汉:湖北省档案馆藏,SZ104-02-0332-001;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翻印):《中国苏维埃》,1957年,第47~51页;《鄂豫皖苏区发展的简略概况》,麻城市党史办藏,A3-05-13,第1页。
(16)《何玉琳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9月8日),中央档案馆、湖北档案馆(编):《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8册,第110页。
(17)《皖西北特委妇女工作决议案》(1931年4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册,第300页。
(18)《鄂豫边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群众运动决议案》(1929年12月2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册,第41页。
(19)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118页。
(20)《鄂豫边特委综合报告(续)》(1930年12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册,第178页。
(21)《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粮食问题决议案》(1931年7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3册,第18页。
(22)本书编写组(编):《鄂豫皖苏区历史简编》,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7页。
(23)《论文选集》编辑组(编):《鄂豫皖苏区历史研究会第三届年会论文选集》,1981年,第427页。
(24)同注(20),第179页。
(25)中共黄冈地委党史资料征集小组(编):《鄂东革命史资料》第1辑,内部资料,1983年,麻城党史办藏,第34~35页。
(26)《陈锡联回忆录》,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8页。
(27)《鄂豫皖中央分局妇女部给各县妇女部一封指示信》(1931年12月23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册,第515页。
(28)《皖西北特委关于各部门工作情况给中央的报告》(1931年4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册,第392~393页。
(29)[法]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余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30)黄金麟:《政体与身体》,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65页。
(31)上海文艺出版社(编):《革命歌谣选》第1册,上海文艺出版社1959年版,第90页。
(32)《鄂东北各县第二次联席会农民运动决议案》(1929年6月29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册,第108页。
(33)麻城县革命历史文物征集办公室、武汉大学历史系75级赴麻调查队(编):《麻城革命史资料汇编》,1977年,第30~31页。
(34)红安县革命史编写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红安革命歌谣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页。
(35)政协罗田县文史资料编纂委员会(编):《罗田文史资料》第5辑,1991年,第13页。
(36)星火燎原编辑部(编):《星火燎原》第5册,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37)皖西革命史编写组(编写):《皖西革命回忆录》上册,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8~252页。
(38)同注(36),第309~316页。
(39)《舒传贤关于六安中心县委工作情况给中央的报告》(1930年12月10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册,第228页。
(40)湖北省档案馆、湖北省财政厅(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7页。
(41)同注(24)。
(42)《鄂东北特别区委员会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9月8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本,第58页。
(43)《黄安县委报告》(1929年),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册,第212页。
(44)同注(39)。
(45)同注(33),第79页。
(46)《麻城县委报告》(1929年5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册,第238页。
(47)[日]竹内实(监修)、毛泽东文献资料研究会(编):《毛泽东集》第1卷,东京:北望社1972年版,第237页。
(48)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在《农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把作为整体的人类文化传统分为“大传统”和“小传统”这两个不同层级的区隔。他认为“大传统”是少数精英内省的传统;“小传统”则是大众流行的、多数人的传统。或者说,所谓“大传统”是指正统的、官方的、书本的、雅的传统,所谓“小传统”是指异端的、民间的、日常的、俗的传统。雷德菲尔德的发现对传统伦理文化研究的启示意义在于,如同文化存在“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区别一样,传统伦理文化作为整体文化的一部分,同样具有自己的“大传统”和“小传统”。见Robert Redfield,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 to Civiliza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p.68-75。
(49)同注(16),第109页。
(50)《鄂东北特委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5月7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册,第35页。
(51)同注(16)。
(52)同注(16),第125~126页。
(53)《鄂豫皖特委曾中生给中央的报告》(1931年2月10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册,第233页。
(54)同注(16),第109页。
(55)《胡彦彬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6月29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册,第117页。
(56)《中央巡视员郭树勋巡视豫南的报告》(1929年10月22日),载中央档案馆、河南省档案馆(编):《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上册,第187~188页。
(57)同注(16),第97页。
(58)《郭树勋巡视豫南商城情况给中央的报告》(1930年2月19日),载《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上册,第261页。
(59)盛仁学(编):《张国焘年谱及言论》,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5年版,第283页。
(60)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翻印):《中国苏维埃》,1957年,第33页。
(61)《皖西北特委报告》(1931年6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册,第124页。
(62)同注(53)。
(63)[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杨玉生、李培华、张来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60页。
(64)《鄂豫皖中央分局政治报告》(1931年6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册,第11页。
(65)《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政治决议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册,第96页。
(66)张国焘:《我的回忆》下册,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4年版,第238、244页。
(67)同上,第245页。
(68)《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1931年7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3册,第22~24页。
(69)《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给皖西北特苏的指示信》(1931年7月),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3册,第43页。
(70)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鄂豫皖时期》下册,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71)同上,第583页。
(72)《中国共产青年团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决议》(1931年8月9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册,第551页。
(73)同上,第553页。
(74)同注(27)。
(75)同注(27)。
(76)《CY鄂豫皖中央分局给团中央的综合报告》(1931年10月8日),载《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册,第576~577页。
(77)同注(27),第518页。
(78)朱学勤:《近代革命与人性改造》,爱思想网站,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 id=221。
(79)同注(30),第270~271页。
(80)同注(30),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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