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善如何可能--权力的正义价值分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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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善何以可能——权力之正义价值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探析论文,权力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8-0029-05

人们对权力的正义性探讨由来已久。如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将彼此相关的德行置于恰当的位置,使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和谐一致,各占其位,各取其份。时至今日,学界对权力的正义性探讨一直经久不衰,但综观有关权力正义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往往偏好于探究其“是什么”的问题,而对权力正义的“为什么”即“何以可能”问题研究有待深入。

政治生活其实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创造权力其宗旨就在于使自己能过上优良正义的生活。在古希腊,“正义”一词源于评判尘世善恶的女神——狄刻的名字,它一开始就包含公平、公道的涵义。自从梭伦把正义阐述为“给予一个人以其应得”后,正义的价值理念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尽管历经演变,但“应得”依然是其要义。苏格拉底告诉我们城邦正义便是“善生”,即“不仅仅只是活着,而是要活得好”;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激励人们通过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与“中道”来实现“正义”;西塞罗要人们为正义之“和谐”乐队演奏。到近代,资产阶级学者高举“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在反封建专制的过程中高喊“正义”之心声。在他们看来,权力的正义性首先就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的权利、自由与尊严,这是它籍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莫尔针对现世的黑暗专制,为我们设计了“乌托邦”正义原则;霍布斯则把正义定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免受他人的暴力侵害;而卢梭认为,权力正义的首要性则在于探讨“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即“公意”。在当代,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者依然热衷于对权力“正义”的审视,试图给政府提供政策咨询,保障人类过上优良正义之生活。从古典正义观到近现代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探索中,我们发现,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家都一致认为,权力正义不仅是政治生活的目的本身,也是政治生活的本源存在;而权力则是正义的载体和化身,对正义的追求是其永恒的价值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权力发展史也是一部正义探索史。

利益关系及其冲突是正义问题籍以产生的现实前提。倘若人们生活于一个没有任何冲突的绝对“和谐”的社会,就不会有是否正义的判断与正义的拷问。关于能否和如何利用“正义”对政府的行为实践进行有效评判,一直就是政治伦理研究的焦点。作为人类理性的道德诉求, “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①权力正义,简言之,就是对权力及其关系正当性的拷问,如果说权力正义之于个人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那么,权力正义之于社会就是:情况相同就得相同对待,情况不同就得不同对待。②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给正义的界定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庸,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③。

但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人们对正义所持的态度和看法是不同的。“正义的要求并非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期望,在一个社会中是正义的也许在另一个社会中就是不正义的。正义的要求不是一个主观偏好问题,相反,它随历史与环境而变化。”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力正义观念往往与均平要求相涵摄,“这种正义是指‘义’要依‘情’而定,合乎情的就是义,反之就是不义。这不同于西方社会以契约为基础的正义观念”⑤。这一点也可从我国古代农民起义的惯常口号——“均贫富”——反映出来。可见,正义也是个历史性和历时性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和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它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要给正义框定明确的定义的确是不容易的事。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⑥事实亦如此。在人类思想史上,人们给正义下了诸多定义,但其界定也不尽一致。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⑦这一定义被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思想家们一脉相传,西方后来的思想家基本沿袭了这一传统。如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⑧。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认为: “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本人——应得的本分。”⑨“给予每个人他该得的”是人们定义正义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正是这种“应该”或“应得”最终成了人类的普遍共识,使正义成为人类追寻的一种美德。

在古典政治生活中,政治与伦理相互渗透,权力、正义与善联为一体,政治生活往往也是人们的伦理生活,正义本身作为一种善,成为二者共同的目标和准则。所以,权力不能没有正义。

我们知道,古希腊人的社会生活以城邦为中心,权力探讨的主题就是公民如何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述的城邦正义理论其实就是一种伦理政治。他认为,个人只能在社会中才能取得善的德性,政治权力的任务就在于实现德性和幸福,为人们实现善创造条件。亚里士多德发展了正义概念,他认为,一切社会团体建立的目的都在于完成某种“善业”,求得某种“善果”。城邦作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最高最广的“善业”,谋求至高的“善果”。城邦的善就是正义,而正义则只能体现“公共利益”。因为即使在正义的政治生活中,也不能把个人利益理解为欲望的满足,它只不过是自我的不断完善,作为个人,只有通过献身于政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来实践其政治美德,才能实现其自我的价值。所以,城邦正义要“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⑩。他说,“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1)可见,正义作为城邦优良的政治安排,又体现为一种献身于公共利益的政治美德,它之于权力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个人欲望的膨胀超越了社会道德底线,就会产生僭越,破坏社会的平衡与和谐。因此,有政治生活就会有正义,权力与正义不可分。

权力又要体现和捍卫正义。沃尔泽认为,权力之于正义有双重地位,一方面,它是社会分配的对象,当然也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但无疑也是最危险的善”(12);另一方面,它又是正义的体现和守护神,权力是正义最后诉诸的手段,“无论何时,只要各领域内部的努力失败了,国家就介入其中,而且常常如此”(13)。权力的正义性其实也是由它的价值性决定的,权力要服务于公共利益,指向共同的善即正义。如果一定要强调道德与伦理的一元二分(黑格尔认为道德与伦理不同),那么,正义既是道德原则,又是伦理原则。作为道德原则,它表现为人们规范个人的行为,追求善的道德情感;作为伦理原则,它表现为人们调节各种利益关系,追求至善的幸福生活。不管哪项原则,正义都体现一种善,这一点柏拉图早有先知,他认为正义是善,不正义是恶。他进一步认为,理想的国家就是正义理念的实现,同时,也只有在理想的国家里正义才能得以体现,理想国家既是按正义塑造又是正义得以存在的场所。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得最糟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不正义。”(14)亚里士多德一再强调“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其根据在于人类追求理想道德的生活,而以正义为原则组成的城邦有利于体现和实现“至善”。承接古希腊这一传统,权力的正义性一直成为后人研究政治和权力伦理的焦点。

桑德尔指出,“正义是与善相关的,而不是独立于善之外的”,“把正义与善观念联系起来的一种方式主张,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奉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其道德力量”。(15)英国近代著名政治哲学家威廉·葛德文也认为,权力是为人们谋福利的,它必须扩展到对正义的支撑上,只有表现为正义要求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只要集体稍一超越正义的界限,它的正当权力也就马上结束”(16)。因此,对正义而言,重要的并不在于争论权力的存废,而在于如何对权力加以正义的规制。

我们讲正义是权力最高的善是基于正义之于其他善的优先性而言。按照古典正义理论,坚持正义的首要性就必须诉诸至善的生活,善对正义的意义在于,善是坚持正义首要性的唯一理由。但是,人类善是个庞杂的体系,而正义之善之于权力具有绝对性和优先性,就像德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赫费所说,“正义在社会道德范围内应享有优先性,对一个强制性的社会制度来说,也许只有正义是合法的。”(17)正义永远是政治生活的首要价值。

首先,正义是权力及其运作总的价值要求。尽管在不同的民族文化和时代人们对正义的理解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正义因其指向公共善而统率着其他政治价值,所有政治道德规范和政治决策都要以正义为价值要求。所以,历史上绝大多数政治思想家都把正义作为权力的价值要求和运行准则。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视为“百德之总”,是最完满的德性,城邦要遵循“正义”原则;罗尔斯则指出:“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8)。

其次,正义是权力及其运作总的价值指向。正义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文化和人类高贵的道德品质,而且还是一种充满着强烈人性尊严的政治精神。权力的公共性质,注定其逃脱不了受正义制约的命运。在权力所有的价值与精神如公正、安全、幸福等等中,正义是贯穿这一系列原则与精神的中心线索。权力只有具备正义精神与正义的价值指向,人类社会才会发展、文明、进步。否则,老弱病残就难以得到社会的救助,暴力、淫秽与邪恶便会滋生。由此,桑德尔认为,正义不仅仅是诸种价值中的一种价值,而且是先于其他社会美德的目的性价值,“如果世界的幸福只能通过不正义的手段来促进,那么有可能以适当方式普遍推行的就不是幸福,而是正义。”“正义的首要性就等于说,道德法则的美德并不在于它促进某个假定为善的目标或目的这一事实。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目的,且先于其他目的并对其他目的具有规导作用。”(19)

再次,正义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正义既是人类对社会实然性价值的拷问,亦是对未来应然性价值的期待。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人们就把正义视为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和道德理想,始终没有放弃对它的探究与追求。古往今来,尽管思想家们对正义的理解千差万别,但这并未妨碍人类对正义的诉求,因为正义维护“公共善”和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这一客观标准依然存在。赫费指出,“从概念上廓清政治的正义性观念,尽可能使它成为可应用的标准,成为正义原则,一直是哲学的最高任务”。从古代的柏拉图到近代的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所有伟大的哲学家,往往都是重要的法和国家问题的思想家”。在他们的思想当中,“道德的观点,即政治的正义性,起到了核心作用”(20)。

作为权力的正义理念,它之于权力有双重意蕴:既是规范性的,又是价值性的。本文主要侧重价值探索的一面。我们已经知道,由于时空差异,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人们对正义的把握是不同的,但这并不能否认人们对正义理解具有同质性的一面。任何时代,正义理念表达的都是时代语境下人们对某种事物肯定性的价值信念,对权力而言,正义永远带给人们这样一种启迪,即追求什么样的终极价值才是善。在古希腊,城邦正义给人们“善”的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现代社会,权力正义同样要对该社会所有成员的正当性行为和愿望给予充分的维护与保障。正义作为权力的价值理念,它本身意味着:

第一,正义对于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权利具有至上性。正义是实现自由、平等、民主等权利的必要的条件,如果权力缺乏正义性,绝对自由主义便会成为社会的时尚,公民权利则随时有受到侵害的可能,再美好的权利设计也将难产。基于此,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叹道“权利仅仅是由正义所授予的”(21)。正义的权力就是把人们的需要、权利和愿望作为权力的中心,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则要限制。一个人如果对自由与平等追求过分,超出它应有的限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的和谐相处。因此,人的权利也是有限度的,正义正是对自由、平等、民主等权利的必要规制,“只有在正义的制约下,自由和平等才能和谐地达到它们各自的最大限度,也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匡正自由意志论和平均主义的谬误”(22)。阿德勒认为,自由和平等均非根本的价值,亦非终极的善,它们是要受到条件的限制的。只有“正义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这种善所具有的价值比自由和平等大得多”(23)。

第二,正义是人类对优良秩序的理性要求。社会构成的要素与运转的条件纷繁复杂,但我们认为,有两样东西在任何社会都是最为重要的,即权利与秩序。对个人而言,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根据,为每个人所关注;对整个国家而言,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通过正义实现的秩序是最稳定、最持久和最可靠的,权力一旦丧失正义的理念,便会蜕变为彻头彻尾的暴力,而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秩序不可能成为一种恒久的、持续的机制。反过来说,任何权力要取得正当性,首先要论证自身是符合正义的,即服务于古希腊城邦意义上的“优良生活秩序”。权力只有与正义相结合,才能消解一切根本性社会冲突的诱因,实现稳定秩序的持续供给。按照柏拉图的理解,正义的原则本质上就是一种秩序与和谐,正义的价值就在于为优良的城邦生活提供稳定的秩序。“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24)。也即是说,一个人要做份内的事,不要做对城邦有害的事。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5)正义说到底是一种被特定政治制度认可的规范和原则,它反映了人类对“善”的生活的主观愿望和理想,是人类对于优良社会秩序的理性表达和要求。罗尔斯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26)正义为社会的优良秩序创造着条件,并最终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因此,正义不论之于国家还是之于个人,都是人们理性的反映,它意味着人们要理性地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事情。

第三,权力的外化形式——法律体现着正义精神。从应然意义上看,权力是正义的化身,但权力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律来体现和实现。法律尤其是具有道德正当性的“良法”(法律应然是良法,但从实然看,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法律都是良法)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公正司法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就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来看,正义是法律的精神所在,“正义乃是法律应当与其相协调的一个标准”(27),法律只是“一种互相保证正义的约定”(28)。政治生活要成为正义的生活,首先就要有真正体现正义的良法,然后才会有良制,最后才能形成人们企盼的良序。作为政治生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正义实际上兼具了双重价值,即它既是强制性的法律精神的体现,又是自律性的德性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外化,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29)。正义理念应在社会共同体的一切法律规范、政治制度和机构建制中得到广泛体现与实现。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责任行政和民主行政的勃兴,权力的正义理念将日益深入人心,正义之于权力和社会的影响也必将空前深远,权力与正义关系的这种发展走向将成为权力价值性“回归”的一个征兆。

注释:

①(18)(2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1-2页;第1页;第440页。

②杨明伟:《政治永恒的价值:对秩序与正义的追求》,《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③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苗力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第103页。

④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第25页。

⑤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591页。

⑥⑦⑧(27)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第238页;第253页;第254页;第259页。

⑨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第56页。

⑩(11)(2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第153页;第148页;第9页。

(12)(13)M·沃尔泽:《正义诸领域》,楮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第17页;中文版序言第4页。

(14)(24)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133页;第154页。

(15)(19)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第2版前言第3页;第2-3页。

(16)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1卷,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50页。

(17)(20)奥特费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第41页;第3页。

(21)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第139页。

(22)(23)马尔蒂莫·J·阿德勒:《哲学的误区》,汪关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第165页;第168页。

(28)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第144页。

(29)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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