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军焚毁圆明园原因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圆明园论文,英军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3)03-0026-08
1860年10月,侵入北京的英法联军大肆劫掠了圆明园内文物书画、珠宝玉器。随后,英军又极其野蛮地纵火焚毁了这一举世闻名的“万园之园”。关于圆明园被焚的原因,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可以归结为英法侵略者“掩盖罪证说”、“掩盖罪证,同时惩罚清帝说”和“军事行动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请参见文后“作者附言”)。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说法,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现试析之,不当之处,敬请前学指正。
一、扑朔迷离,众说纷纭
(一)“掩盖罪证说”。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英法联军抢劫圆明园后,英军头子额尔金为了消灭劫掠的罪证,因而下令放火焚毁圆明园。这一观点见诸以下代表著作:中国近代史丛书:《中国近代史》,6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年12月版;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组:《中国近代简史》,8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6月版;杜经国等:《中国近代史简编》,35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版;刘培华等:《帝国主义侵华简史》,105页,黄山书社1985年2月版。
持这一观点的同志,满怀强烈的民族义愤,揭露和谴责了英法侵略者的侵略行径和毁灭人类文化的野蛮罪行,这无疑是正确的,必要的,但其对侵略者焚毁圆明园原因的分析却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第一,没有翔实有力的史料支持,甚至没有一条明确的史料根据。
第二,带有想当然的主观色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某些人,特别是一些监守自盗者(如某些书中或小说中经常说到的清宫太监,于偷盗清宫宝物后),为了掩盖罪证而纵火焚毁现场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但这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意义;其一,纵火之前,人们还不清楚,至少是还不十分清楚犯罪之人是谁:其二,纵火后,有可能使案情进一步复杂化,或转移人们怀疑的方向或目标,从而达到蒙混自保的目的。然而,1860年10月,英法联军大肆抢掠圆明园,是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开行为,就连他们自己也是供认不讳的,因此,焚毁圆明园并不能达到掩盖其劫掠罪证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从来就没有如同我们想象的那样因劫掠他人宝物产生羞耻感,从而萌发掩饰其罪恶行径的念头,而是无耻地把这一野蛮的劫掠行为狡辩为是将“圆明园珍贵之物,既皆移去,我兵之入园,并非抢劫”[1](P495),“复至圆明园拿取物件,众兵分用”[2](P150)。
第三,关于焚毁圆明园的原因,侵略者自己有明确的自供(详见后论)。
“掩盖罪证说”,虽意在揭露和谴责侵略者,但实则既无理论力度,又无可信的史料依据,因而不能击中侵略者的要害。
(二)“掩盖罪证,同时惩罚清帝说”。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英军头子额尔金等人是为了消赃灭迹,同时为了对清帝加以严厉的责罚,故而决定焚毁圆明园的。这一观点见诸以下代表作:苑书义、胡思庸等:《中国近代史新编》,上册,405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11月版;陈旭麓:《近代中国八十年》,14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版;秦德占等主编:《近代中国历程》,第一卷,224页,陕西旅游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1987年8月版。
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虽触及到英军焚毁圆明园的实质,但其观点仍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其一,“掩盖罪证说”与“惩罚清帝说”同时并列,而“掩盖罪证说”居于更主要地位,显然仍未完全摆脱“掩盖罪证说”的影响。其二,未能对英军焚毁圆明园的原因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揭露(详见后论)。
(三)“军事行动说”。这一说法虽未明确见诸我国的史学著述中,但在某些文艺作品,甚至史料中,却可见某些蛛丝马迹。1860年10月10日,恭亲王奕等人所上奏折称:“该夷(英法联军)已抄至德胜门土城外,暗袭僧格林沁、瑞麟之后,我军不战自溃,败兵纷纷退至圆明园,夷匪亦衔尾而来……占据园庭,焚烧附近街市,令人发指!”[3](P2413)10余年前香港摄制的影片《火烧圆明园》中,有一段这样的镜头描述:英法联军侵入北京圆明园地区后,奸淫掳掠,当地的村民猎户奋起反抗,后因寡不敌众,在清管园大臣的主动引领下,退入圆明园内供奉清帝列祖列宗画像的宫殿(应是圆明园内的安佑宫)内,随后英法侵略军尾追而至,于是发生了劫掠和焚毁圆明园之事。
这一组镜头的谬误之处颇多。村民猎户的反抗或许有之,但作为皇家禁苑圆明园的护军决不允许其败退至圆明园内,更不会,也决不敢允许他们隐藏于清帝祖宗画像的背后。36年后,1896年10月,晚清重臣李鸿章出访欧美归来,凭吊圆明园废址,尚遭严旨诃责:“殊于体制不合,著交部议处”,何论普通村民擅入圣殿安佑宫?对于影视文艺作品,我们自然不必对它们在一般史实上的失误多加评说,但对严重的历史事实扭曲及恶劣影响,则不能不明确指出。
这一说法的最大错误在于,它将英法联军劫掠并焚毁圆明园的野蛮罪行,于不经意间淡化为一种尾追抵抗者的自然军事行为(尽管是侵略的军事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开脱了侵略者毁灭人类文明的罪责。
二、侵略者的自供最真实
以上三种说法都有失误或错误之处,那么,英军焚毁圆明园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侵略者的自供更为真实可信。为了较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简单地回顾一下当时的历史。
1860年9月底,英法联军兵临北京城下,清咸丰帝仓皇逃往热河,留下其弟恭亲王奕与英法议和。英法要求清廷立即释放9月中旬因与清军谈判破裂而被拘拿的英法两国议和代表,否则将开炮摧毁北京城。奕最初要求英法联军退至天津,旋又做让步,请其退至通州议和签约后,再行释放被拘拿的英法代表。10月6日和7日,英法联军劫掠圆明园、清漪园等皇家禁苑,并焚烧了部分建筑。10月8日,奕为英法联军的淫威所慑,命人将英国人巴夏礼等送至德胜门外的英军军营。10月12日,英法联军又挟劫掠圆明园之余威致函奕,要求清廷于13日交出安定门,由英法联军据守,否则开炮轰击北京城。奕虽致函法国首席代表葛罗,质询“法国兵士,对于皇帝避暑行宫,仍肆焚掠,其故何为?……所根据者何因?”[1](P447)但仍不得不被迫对英法妥协,并于13日正式开放了安定门。
10月17日,英国首席代表额尔金以清政府“不讲道义,不顾国际法”,将捕获的英法“侨民”18人虐待致死为口实,照会清政府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一、“圆明园者,英法侨民所受痛心疾首惨刑而死之地也。(英国)誓必毁为平地,此条固无须恭王之承认,敝军统帅所已决定,亟将执行也。”二、对英赔款30万两,以为死难者的抚恤金。三、清政府必须派遣官员,“护送英法侨民死亡者之尸体至天津。且由中国政府出款建碑于天津,叙明此辈不幸之人拘获死亡等情,及英政府所要求之款,以为此背信暴行者之罚”[1](P450)。后来额尔金虽放弃了在天津建碑折辱清廷的要求,但仍野蛮地命英军于10月18、19两日,将北京西北郊的五园(即圆明园、畅春园、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三山(万寿山、玉泉山、香山)等皇家园林焚为灰烬。
额尔金给清政府的照会称:由于清政府在圆明园将英国“侨民”虐待致死,故而誓必将其毁平。这里仅讲出了其焚毁圆明园的一个借口,并非其真意所在。当时参预焚掠其事的英皇家炮队队长承认:“因为清政府对于所捕获的英人,大半加以杀害……额尔金爵士同我都觉得必须对清帝加以严厉的责罚,并且留些报复的痕迹才成,所以我们决定将他那辉煌的避暑行宫,烧成平地。”[1](P393)额尔金的私人秘书也称:彻底平毁圆明园,不但“可以留一不易泯灭,永久保存在人们脑海的痕迹”,以示对清帝的“责罚”,而且可以证明“联军已经旗开得胜,耀武扬威的占据了北京……否则清室政府很容易否认这件事实”[1](P399-400)。
10月19日,额尔金向法国首席代表葛罗详细解释其焚毁圆明园的真实动因时称:如英军不焚毁圆明园,那么必须有一可以惩罚清帝的代替之法。可供选择的方法不外以下三种:方法之一,向清廷索要巨额赔款。额尔金认为,此法“等于货财交易,以人命为牺牲,而换之以资财也”,且此项人命之赔款,加上“天津条约所索之赔款”,为数巨大,清廷无力偿付。方法之二,要求清廷交出并惩罚相关凶犯。额尔金认为,实行此法,如英方不明确指出残害英人的凶犯,清廷必“以极不重要之官吏交出,以充数而塞责”;英方如明确指出具体凶犯,如僧格林沁等,清政府“断不能从”;残害英人致死者,乃清政府所为,“而使一二私人当其祸,亦非理之所许”。方法之三,焚毁北京宫殿及其他建筑。额尔金认为,实行此法,必使留守北京城内的清政府官员惊惧而走,“恐更无人敢议和也”[1](P459)。额尔金认为,以上三种办法皆窒碍难行,因而最终悍然决定焚毁圆明园,并为此在圆明园地区张贴公告称:“兹为责罚清帝不守前言及违反和约起见,决于十八日焚烧圆明园。”[1](P400)英军司令格兰特给法军司令孟托邦的信函中,更加明确地坦言:英法军队虽于10月初劫掠并部分地破坏了圆明园,但清政府一旦重新占据圆明园,“一月之内,即可恢复”,对清帝不可能发挥重大的打击作用。而彻底“焚毁此园,对于凶残之政府,可以使之受惩”[1](P456)。
通过以上所引用的史料,特别是英国侵略者的自供史料,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断言,英军焚毁圆明园最终、最根本的原因,即是要对清帝及清政府进行最严厉、最直接、最深刻的精神打击与惩罚,以“表明吾人(英人)之愤怒”。[1](P456)其最根本的目的则在于,通过这一打击行动,迫使清廷从此彻底对外屈服,使中国彻底变成其殖民地。1859年英国《每日电讯》报,将这一殖民思想暴露无遗:“大不列颠应该对中国海岸线全面进攻,打进京城,将皇帝逐出皇宫……我们应该用九尾鞭抽打每一个敢于侮辱我国民族象征的穿蟒衣官吏……应该把他们(中国将军们)个个当作海盗和凶手,吊在英国军舰的桅杆上……应该教训中国人尊重英国人,英国人高中国人一等,应该做他们的主人……”[4](P739)
英军劫掠并焚毁圆明园,不但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无可估量的物质与精神损失,而且开了野蛮报复的先例。1900年义和团运动后,西方列强中有人提出,彻底焚毁清帝祖先的陵寝,这不能说与英军焚毁圆明园一事无关;德国等列强强迫清廷为克林德被杀而建立“铭志之碑”,碑上以拉丁文、德文、汉文书写“大清国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一事,恐亦不能说与额尔金要清廷在天津建碑铭志清政府“凶杀”英法“侨民”的要求无关。
三、是借口还是原因
既然大量的史料均无可辩驳地证明,英军焚毁圆明园完全是为了对清帝进行精神上的打击,并留下永久不可磨灭的印迹,那么,我国史学界对此何以未能明确指出,而是认可了“掩盖罪证说”、“掩盖罪证,同时惩罚清帝说”和“军事行动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呢?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我国史学工作者站在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立场上,出于强烈的民族情感,揭露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行。这无疑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未能正确客观地揭示英军焚毁圆明园的真实原因。
其二,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认真地研读、分析有关史料,而是盲目沿袭他人成说,人云亦云。
其三,人们不愿面对或无法解释清廷将拘捕的英法俘虏,特别是与清政府谈判的英法议和代表虐待、杀害一事,没有充分的理由反驳英法对清政府残杀战俘是“不讲道义,不顾国际法”[1](P449),“违犯国际公法”[1](P456)的“野蛮残酷的行为”[1](P422)的指责,故而采取简单回避或淡而化之的软处理法。这大概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史学的生命在于其科学性,民族立场、民族情感与研究历史的科学性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清政府拘禁、虐待、杀害英法谈判代表一事,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历史事实,以现今的国际法、外交惯例或人道主义原则为准绳来评判这一事件,清政府的作法当然是十分错误的,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但是,我们研究评判中国近代某些事件的历史是非,不能忘记的一个重要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5](P375)。
笔者认为,英法侵略者批评清政府杀害英法议和代表,有违国际公法,是不能,至少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第一,就国际公法的自身规定及战争的性质而言,英法两国发动的是侵略他国的侵略战争,这同样有违国际公法中国家主权不可侵犯的规定。
第二,就国际公法的法律效力而言,不构成对清政府的约束力。中外国际公法专家认为:“国际法律秩序是由习惯所创造的规范(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所创造的规范(约定国际法)组成的”[6](P254),也就是说,国际公法渊源于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因为它既需要各国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又需要各国在这种行为中逐步认为有法律义务……在国际上,一项习惯的形成……往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一二百年的时间”[7](P29)。“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7](P27),“只有一国承认国际法对其有约束力,它才受国际法约束”[6](P265-266)。因此,国际法应是国家间的法律,一国或数国所提出的某些原则或惯例,尽管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但在未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当时的国际公法,是在欧美地区形成并得到相对承认的(有很多时候,连他们自己也不相信,不遵守),中国政府既未参加有关国际法的起草,也未以签署条约或文件的形式表示过任何的认可,因此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而言,清政府并不受当时国际法的约束。
第三,就历史事实而言,当时的国际法——《万国公法》被翻译介绍到中国来,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1864年。在此之前,清政府完全是按照中国传统的军事战争规则行事的。中国古代固然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传统惯例,但同样也有为表示战斗到底的决心,而斩杀来使,祭奠军旗,鼓舞士气的观念。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斩杀来使或战俘的事例,并非清廷所独有。“法国革命战争时,巴雷尔(Barere)向议会建议,不得将英人或德人作为俘虏(按:即投降亦将被杀之意)……美国南北战争时,斯东瓦尔·杰克逊(Stonewall Jackson,按:系南方将领)宣称:我一直认为我们应该严格地站在正义和自卫的立场,同北方侵略者见面,并且立刻升起黑旗来(按:西方惯例,在处决死刑犯时悬黑旗)喊道:‘侵犯我们家室的人们,杀无赦’。”[8](P298)英国人何以如此厚彼而薄此呢?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在以武力阻止英法联军入侵北京即将失败之际,拘禁其谈判人员作为人质以要挟其退兵的作法虽不可取,但却是战争中处于弱势一方屡屡试用的方法。当时,被俘的英国人巴夏礼以西方国家的战时交涉规则为标准,“总以被获上刑为辱”。而参预对英法交涉的清武备院卿恒祺却另有看法,他对巴夏礼说:“两国开仗,既经被获,即系敌人,自应按照中国律例,加以刑具”[3](P2357)。我们从署户部侍郎袁希祖《请戮夷囚陈进剿机宜疏》中,可略窥清政府官员此时的心态及其对国际法知识的无知。他说:自古以来,平夷之策,以服其心者为上,不可专恃征战嗜杀,但“今日之时势独不然”。因为英法等外国夷人“断非当年孟获可比”,“纵虎容易缚虎难”。现僧格林沁已将夷酋擒获,正宜“皇上临御午门,献俘阙下,以伸国法而快人心”[1](P476-477)。
既然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对国际公法知之甚少,当然也就谈不到具有遵守的观念了。因此,完全以西方的国际法为标准来批评清政府是不妥当的。这并非是笔者站在狭隘的民族立场上,为清廷进行的开脱。美国人马士的一段话或许有助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他说: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人民还“是一种不懂得近代战争惯例的人民,是一种还需要学习才会使用那些基本信号如休战旗之类的人民,是一种还是信守战争的最主要目标就是杀死敌人的书本教条的人民”[8](P297),因此在与中国军队的战争中,“自始至终存在着的困难,就是休战白旗的使用,这是一条中国人从来没有学过的战斗中的新规则……因而在战斗中还是用不上去。英国人对于中国人这类欺诈的行为(指仍对手持白旗的英国人开火)表示的愤怒,正如中国人对于英国人攻打炮台时,不从有火力的前方进攻,却偏要从炮台侧面进攻那样欺诈行为所表示的愤怒一样的厉害”[8](P299)。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清廷拘禁的英法战俘中,有些人确为议和谈判代表,但其中有些人既非“手持议和之旗”的“议和使者”[1](P449),也非真正意义上交战双方在战场上的俘虏,而是战争以外的抢劫犯。一名19岁法国士兵,即是因其“偷偷地离开部队太远了,在一户人家劫掠时就捕”[9](P204)的,此人被杀似属罪有应得。
笔者认为,英军战俘被害,仅是英国人焚毁圆明园的借口,而不是原因。理由有四。
其一,一些英法战俘受虐待而死之地是否确在圆明园内,令人怀疑。英国方面称:英法两国被俘者,被清军送至圆明园中,“手足拘缚三日,不给饮食”[1](P456),同时,清政府与清帝对英法战俘“开始施行他的苛刑,终于使他们陷于死亡”[1](P399)。其根据是他们在圆明园内找到了英法战俘的几件衣服、马匹、鞍辔。法国首席代表葛罗给其外相的信函中,更是危言耸听地称:英法战俘被“手足背缚,四肢齐捆,载于车上,送至圆明园中,置一室内,无人援救,四日之后,死于饥寒,尸为鼠虫所啮”[1](P462)。
笔者查阅中文史料,未见有关清政府在圆明园内虐待英法战俘的记载。此类记载仅见于英法等国人的回忆著述。笔者固无充足的理由否定其记述的真实性,但对其可信性亦不能不表示某种程度的怀疑。
据额尔金给奕的信函称,清政府共拘禁英法战俘37人,仅将其中19人送还,而其余18人均受虐待致死。在这37人之中,地位最高,最为清廷所重视或惧恨的当属英军谈判代表巴夏礼和洛克。据《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记载,僧格林沁拘禁巴夏礼等人是9月18日(九月初四日)。清刑部官员9月22日奏称:本部于9月18、19两日,共“收禁解到夷匪九名,内巴夏礼一名,收禁北监第三所”[3](P2354)。由此可见,巴夏礼等人自被拘拿后,被径直送至清刑部,并未送至圆明园。后因英法索要巴夏礼等人甚急,并以清廷若不交还巴夏礼等,必将进攻北京城相威胁,武备院卿恒祺于9月22日亲至刑部监内,劝说巴夏礼致信额尔金,劝阻英法退兵。10月2日,清廷将巴夏礼、洛克等从刑部提出,“于德胜门内高庙暂住……仍以礼相待”。[3](P2382)10月5日,又将另外两名法国人“亦由刑部移禁该处”[3](P2402)。10月8日下午,清政府“将巴夏礼送到德胜门外夷营”[3](P2421)。从以上史料我们可以看出,最为清廷重视的巴夏礼、洛克等英法战俘,始终没有被送至圆明园。既然英法战俘中的重要人犯皆未送至圆明园,其次要战俘有何理由一定要送至圆明园呢?事实是,其他英法战俘既未被送至圆明园,也未被送至北京城内,而是由巡防大臣“分交各州县看押”[3](P2356)。因此,英人所谓其战俘在圆明园内受虐待而死之说,不能不令人产生怀疑。
其二,早在10月6日、7日,英法联军尚不知晓,亦未提出其议和代表或“侨民”在圆明园内受虐待致死之事时,即已劫掠了圆明园,且焚毁了部分建筑。即使事实果如额尔金等所言,清政府的确在圆明园内虐待英法战俘致死,英法对清政府进行打击报复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那么,被焚毁的应仅仅是圆明园,而不应是五园三山等的广阔地区及古建筑群。试问,畅春园、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内亦有英法战俘受虐待致死吗?对此,侵略者何以自圆其说?
其三,某些英法战俘遭受虐待致死之事,或许有之。但清政府大臣与英法方面亦有相反的记载。清刑部曾上奏说:巴夏礼因“系夷酋要犯,饬令官人严加防范,并令提牢厅早晚饮食,均令其适意,不可稍加凌辱”。然而巴夏礼“桀骜不训,骄悍性成,辄敢在监与官人生气,不肯饮食”。9月20日,巴夏礼“忽患腹痛之疾”,刑部官员“即赶紧饬传官医生,诊脉用药”。后来,清廷官员为其另置房间,“并加意开导,始食米粥如常”[3](P2355)。因此所谓“手足拘缚三日,不给饮食”之说,似不能成立,至少对巴夏礼等人而言,是不能成立的。9月29日以后,巴夏礼、洛克等人甚至可以“行教中忏除罪恶之礼”[1](P446)。10月4日,巴夏礼给额尔金的信中也说:“现在中国官员,以礼相待”[3](P2401)。
其四,法国首席代表葛罗称:英法战俘被“送至圆明园中,置一室内,无人援救,四日之后,死于饥寒,尸为鼠虫所啮”,此说亦有两个可疑的漏洞。其一,10月8日,清廷已将巴夏礼等英法战俘送还。而10月8日前北京并不寒冷,即使四日之内,清官员未给英法战俘饮食,亦不至于因寒冷而死。其二,无论英法战俘是拘禁于清刑部监狱,抑或是圆明园内,皆为清廷重地,清官员不可能任其死后长期陈尸其中,而为“鼠虫所啮”。
四、结论
英军焚毁圆明园的原因,并不是为了“掩盖劫掠的罪证”,而是出于从精神上打击清帝,使之对外国人更加驯服的侵略需要。他们焚毁圆明园,是经过精心选择的。
圆明园当时并非仅是清帝的游乐行宫,而是清廷的另一政治统治中心。其宫廷区内,有大宫门、金水桥、二宫门(出入贤良门)、正大光明殿、勤政亲贤殿及各部院衙门和朝房等。清帝每年大约有2/3的时间在此处理政务。道光三十年,军机大臣、大学士祁寯藻拟定的军机处章程九条规定:“军机册档二份,一存(清官)方略馆,一存圆明园”。如军机章京在宫内值班,则由圆明园八旗值宿官兵“小心守护”[10](P306)。咸丰帝的圆明园寝殿内存放着“1858年额尔金爵士(与清政府)签订的条约和其他文书”[1](P442),“堆积着去年颁布的上谕”[1](P437)。由此可见,圆明园是清帝的一个统治中枢,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在某种意义上,甚至超过北京城内的清官。焚毁圆明园,对于清帝的“骄倨和情感两方面,准定是一个大打击”[1](P424)。在额尔金看来,焚毁圆明园,是一个既可“赫然严厉”[1](P457)地打击清政府,又不至于因焚毁北京城内清官而可能吓跑恭亲王奕等人,从而失去勒索、讹诈对象的做法,因此是“最无瑕疵的”选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修正以往有关侵略者焚毁圆明园原因的种种错误观点,还历史以本来面目。
作者附言:本文撰成待发期间,《历史教学》2002年第10期刊载了朱维诤的《火烧圆明园之前发生的事》一文,该文认为,“清帝居然不顾国际公法,竟在兵败如山倒之际,用偷袭手段,绑架应邀入通州进行停战谈判的外交使节和随团采访的《泰晤士报》等记者一行39人”。这些“英法外交官员和记者们,被投入比但丁《神曲》描绘的地狱还要恐怖的大清天牢,经受煎熬,不经炼狱便超生天国,不待说大有人在”。作为英国全权专使的额尔金,“没能保护外交官员、没能保护新闻界著名记者的生命”,“无论为了报复清帝绑架虐杀人质,还是为了掩饰英军劫掠清帝离宫别院的盗匪行为,额尔金坚持将它(圆明园等)摧毁”,因此,英军焚毁圆明园完全是咸丰帝“心愚而愎,计蠢而毒……玩火自焚……独出下策招致的恶果”。(P69-70)
笔者认为这一“咸丰帝独出下策招致恶果”说同样有值得商榷之处。
其一,如何认识和理解清廷虐杀英法外交官、记者、战俘等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其二,英国外交官、记者、战俘等,在清廷刑部大牢是否遭受“比但丁《神曲》描绘的地狱还要恐怖”的虐待?
其三,圆明园被野蛮焚毁,清廷虐杀部分英法人质(其中有些人既非战俘,更非外交官、记者)、等给纵火者提供了口实,自然应该给予揭露和批评,但英法侵略者是否更应受到历史的谴责与批评?
其四,英军焚毁圆明园,是否确因其外交官和著名记者被虐杀?
本文对这四点均有论述,请读者留意。